違反第九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之三及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依前條承領造林者,其面積不得過二十五方里。 承領人造林已竣時,經地方主管官署查明確有成績者,得呈請增廣其面積。
本法施行細則,由農林部定之。
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命令規定之義務者,處三千元以下罰鍰。 前項罰鍰,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之,經通知逾期不繳納者,並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原條文所定罰鍰數額上限,係三十四年修正時所定者,衡諸目前經濟情形,顯屬偏低,不足以達成法律上之目的,爰提高為十倍,並刪除末句「並得強制履行其義務」之規定,因行政執行法已規定行政官署於必要時得行間接或直接強制處分,本法無贅定之必要。 三、增訂第二項明定本法所定罰鍰之處罰機關,及經通知而逾期不繳納者,得為強制執行之名義,以利適用。
違反第九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及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罰鍰額度酌予提高,以符實際需要。 二、將原條文第一項所定之各種違反情節,逐一明列為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以符合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三一三號解釋。 三、原條文第二項所定執行處罰之機關,修正為「主管機關」,使之包含省主管機關,以符現行林業管理需要。
違反第九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之三及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違反樹木保護,依森林法從重處罰之。
依前條承領造林者,其面積不得過二十五方里。 承領人造林已竣時,經地方主管官署查明確有成績者,得呈請增廣其面積。
本法施行細則,由農林部定之。
一、條次變更。 二、原條文所定罰鍰數額上限,係三十四年修正時所定者,衡諸目前經濟情形,顯屬偏低,不足以達成法律上之目的,爰提高為十倍,並刪除末句「並得強制履行其義務」之規定,因行政執行法已規定行政官署於必要時得行間接或直接強制處分,本法無贅定之必要。 三、增訂第二項明定本法所定罰鍰之處罰機關,及經通知而逾期不繳納者,得為強制執行之名義,以利適用。
一、罰鍰額度酌予提高,以符實際需要。 二、將原條文第一項所定之各種違反情節,逐一明列為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以符合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三一三號解釋。 三、原條文第二項所定執行處罰之機關,修正為「主管機關」,使之包含省主管機關,以符現行林業管理需要。
違反樹木保護,依森林法從重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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