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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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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九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之三及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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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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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5

(0210820 制定)

依前條承領造林者,其面積不得過二十五方里。   承領人造林已竣時,經地方主管官署查明確有成績者,得呈請增廣其面積。

(0340117 全文修正)

本法施行細則,由農林部定之。

(0741203 全文修正)

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命令規定之義務者,處三千元以下罰鍰。   前項罰鍰,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之,經通知逾期不繳納者,並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原條文所定罰鍰數額上限,係三十四年修正時所定者,衡諸目前經濟情形,顯屬偏低,不足以達成法律上之目的,爰提高為十倍,並刪除末句「並得強制履行其義務」之規定,因行政執行法已規定行政官署於必要時得行間接或直接強制處分,本法無贅定之必要。   三、增訂第二項明定本法所定罰鍰之處罰機關,及經通知而逾期不繳納者,得為強制執行之名義,以利適用。

(0870505 修正)

違反第九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及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罰鍰額度酌予提高,以符實際需要。   二、將原條文第一項所定之各種違反情節,逐一明列為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以符合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三一三號解釋。   三、原條文第二項所定執行處罰之機關,修正為「主管機關」,使之包含省主管機關,以符現行林業管理需要。

(1040612 修正)

違反第九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之三及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違反樹木保護,依森林法從重處罰之。

(0210820 制定)

依前條承領造林者,其面積不得過二十五方里。   承領人造林已竣時,經地方主管官署查明確有成績者,得呈請增廣其面積。

(0340117 全文修正)

本法施行細則,由農林部定之。

(0741203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原條文所定罰鍰數額上限,係三十四年修正時所定者,衡諸目前經濟情形,顯屬偏低,不足以達成法律上之目的,爰提高為十倍,並刪除末句「並得強制履行其義務」之規定,因行政執行法已規定行政官署於必要時得行間接或直接強制處分,本法無贅定之必要。   三、增訂第二項明定本法所定罰鍰之處罰機關,及經通知而逾期不繳納者,得為強制執行之名義,以利適用。

(0870505 修正)

一、罰鍰額度酌予提高,以符實際需要。   二、將原條文第一項所定之各種違反情節,逐一明列為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以符合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三一三號解釋。   三、原條文第二項所定執行處罰之機關,修正為「主管機關」,使之包含省主管機關,以符現行林業管理需要。

(1040612 修正)

違反樹木保護,依森林法從重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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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森林法第 56 條規定:「違反第九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之三及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森林法第 5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森林法第 5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