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法 第 56-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六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三條之規定者。 二、森林所有人或利害關係人未依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指定限期完成造林及必要之水土保持處理者。 三、森林所有人未依第三十八條規定為撲滅或預防上所必要之處置者。 四、林產物採取人於林產物採取期間,拒絕管理經營機關派員監督指導者。 五、移轉、毀壞或污損他人為森林而設立之標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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