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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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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六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三條之規定者。 二、森林所有人或利害關係人未依主管機關第二十一條規定,指定限期完成造林及必要之水土保持處理者。 三、森林所有人未依第三十八條規定為撲滅或預防上所必要之處置者。 四、林產物採取人於林產物採取期間,拒絕管理經營機關派員監督指導者。 五、移轉、毀壞或污損他人為森林而設立之標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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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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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870505 增訂)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六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三條之規定者。   二、森林所有人或利害關係人未依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指定限期完成造林及必要之水土保持處理者。   三、森林所有人未依第三十八條規定為撲滅或預防上所必要之處置者。   四、林產物採取人於林產物採取期間,拒絕管理經營機關派員監督指導者。   五、移轉、毀壞或污損他人為森林而設立之標識者。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違反本法部分條文或行為之罰鍰,以資明確。

(0870505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違反本法部分條文或行為之罰鍰,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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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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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森林法第 56-1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六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三十條…」(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森林法第 5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森林法第 56-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