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五日修正之第七條之一、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條之一、第四十條之二、第六十三條之一、第六十三條之二及第六十八條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很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五日修正之第七條之一、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條之一、第四十條之二、第六十三條之一、第六十三條之二及第六十八條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立法理由依「遠洋漁業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該條例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本法有關配合遠洋漁業條例刪除或修正之條文應同日施行,爰增訂但書。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依「遠洋漁業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該條例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本法有關配合遠洋漁業條例刪除或修正之條文應同日施行,爰增訂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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