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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2名詞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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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就業服務:指協助國民就業及雇主徵求員工所提供之服務。 二、就業服務機構:指提供就業服務之機構;其由政府機關設置者,為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其由政府以外之私人或團體所設置者,為私立就業服務機構。 三、雇主:指聘、僱用員工從事工作者。 四、中高齡者:指年滿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之國民。 五、長期失業者:指連續失業期間達一年以上,且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六個月以上,並於最近一個月內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3

(0810417 制定)

本法用詞定義如左:   一、就業服務:指協助國民就業及雇主徵求員工所提供之服務。   二、就業服務機構:指提供就業服務之機構;其由政府機關設置者,為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其由政府以外之私人或團體所設置者,為私立就業服務機構。   三、雇主:指聘、僱用員工從事工作者。   四、中高齡者:指年滿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之國民。

立法理由詮釋本法所用專有名詞之涵義。

(0901221 全文修正)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就業服務:指協助國民就業及雇主徵求員工所提供之服務。   二、就業服務機構:指提供就業服務之機構;其由政府機關設置者,為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其由政府以外之私人或團體所設置者,為私立就業服務機構。   三、雇主:指聘、僱用員工從事工作者。   四、中高齡者:指年滿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之國民。

立法理由序文末「如左」二字依現行體例修正為「如下」。

(0980421 修正)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就業服務:指協助國民就業及雇主徵求員工所提供之服務。   二、就業服務機構:指提供就業服務之機構;其由政府機關設置者,為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其由政府以外之私人或團體所設置者,為私立就業服務機構。   三、雇主:指聘、僱用員工從事工作者。   四、中高齡者:指年滿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之國民。   五、長期失業者:指連續失業期間達一年以上,且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六個月以上,並於最近一個月內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

立法理由增列第一項第五款「長期失業者」之定義。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10417 制定)

詮釋本法所用專有名詞之涵義。

(0901221 全文修正)

序文末「如左」二字依現行體例修正為「如下」。

(0980421 修正)

增列第一項第五款「長期失業者」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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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就業服務法第 2 條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就業服務:指協助國民就業及雇主徵求員工所提供之服務。 二、就業服務機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就業服務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就業服務法第 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