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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除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六條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本條例除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六條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五條條文,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第十五條條文,自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三日施行。
立法理由一、本條增訂第二項。 二、查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六項規定個人綜合所得稅之課稅年度係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配合上開課稅年度規定,且考量各服務機關配合本次修正條文第五條規定後,調整執行「薪資收入」及「自提儲金」免(課)稅相關事宜,須給予一定之準備期,爰明定本條例第五條修正條文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另為期公、政務人員退休(職)再任之限制規範及適用時程之一致,爰配合釋字第七八二號解釋宣告退撫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失效之公布日,明定本條例第十五條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為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一、本條增訂第二項。 二、查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六項規定個人綜合所得稅之課稅年度係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配合上開課稅年度規定,且考量各服務機關配合本次修正條文第五條規定後,調整執行「薪資收入」及「自提儲金」免(課)稅相關事宜,須給予一定之準備期,爰明定本條例第五條修正條文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另為期公、政務人員退休(職)再任之限制規範及適用時程之一致,爰配合釋字第七八二號解釋宣告退撫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失效之公布日,明定本條例第十五條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為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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