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經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其配偶、子女及直系尊親屬,準用第八條第二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項、第十七條、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及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五條第五項規定。
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經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其配偶、子女及直系尊親屬,準用第八條第二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項、第十七條、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及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五條第五項規定。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考量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經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其親屬除有原規定之工作許可、永久居留及探親停留等需要外,亦有準用修正條文第八條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二項及第十七條規定申請居留之需求,爰配合增修準用條文,並配合條次變更修正準用之條次。
一、條次變更。 二、考量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經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其親屬除有原規定之工作許可、永久居留及探親停留等需要外,亦有準用修正條文第八條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二項及第十七條規定申請居留之需求,爰配合增修準用條文,並配合條次變更修正準用之條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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