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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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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專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經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其配偶、子女及直系尊親屬,準用第八條第二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項、第十七條、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及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五條第五項規定。

立法沿革 1

(1140829 全文修正)

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經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其配偶、子女及直系尊親屬,準用第八條第二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項、第十七條、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及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五條第五項規定。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考量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經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其親屬除有原規定之工作許可、永久居留及探親停留等需要外,亦有準用修正條文第八條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二項及第十七條規定申請居留之需求,爰配合增修準用條文,並配合條次變更修正準用之條次。

(1140829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考量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經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其親屬除有原規定之工作許可、永久居留及探親停留等需要外,亦有準用修正條文第八條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二項及第十七條規定申請居留之需求,爰配合增修準用條文,並配合條次變更修正準用之條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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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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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 32 條規定:「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經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其配偶、子女及直系尊親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 3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