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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25 件
關鍵字命中25
115年憲判字第6號【被害人為兒少之性犯罪追訴權時效案】
115.08.14憲法判決
定終局裁定。【28】 伍、受理及併案審理部分形成主文之法律上意見【29】 一、本庭現任大法官8人,因其中3人持續拒絕參與評議,為使憲法法庭正常、持續、有效運作,以維護憲政秩序並保障
115年憲判字第5號【犯最重本刑為死刑之罪的追訴權時效變更案】
115.06.05憲法判決
13號刑事判決(即系爭判決)。【10】 肆、形成主文的法律上意見【11】 一、憲法訴訟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判決,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大法官
115年度憲民字第683號
115.06.03
或蓋章之書狀,逾期未補正,則不受理其聲請。裁定如主文。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115年審裁字第981號
115.05.22審查裁定
有長期精神病史,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主文第八項業已諭知有精神障礙者不得科處死刑,聲請人遂對死刑確定判決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之執行,卻遭法院駁回,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最高
115年憲裁字第8號
115.05.13
不合法。爰依憲法訴訟法第3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憲法法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蔡彩貞 朱富美 陳忠五 尤伯祥
115年憲裁字第7號
115.05.13
不合法。爰依憲法訴訟法第3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憲法法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蔡彩貞 朱富美 陳忠五 尤伯祥
112年度憲民字第489號
115.05.13
為復行聲請,核與前開要件不符,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憲法法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蔡彩貞 朱富美 陳忠五 尤伯祥
115年憲判字第4號【刑事訴訟上訴不可分原則適用範圍案】
115.05.08憲法判決
當之判決。」部分(即系爭判例)【12】 肆、形成主文的法律上意見【13】 一、本庭現任大法官8人,因其中3人持續拒絕參與評議,為使憲法法庭正常、持續、有效運作,以維護憲政秩序並保障
115年憲判字第3號【少年保護事件禁止再行移送案】
115.03.27憲法判決
得再行移送。」(下稱系爭規定)。【6】 肆、形成主文之法律上意見【7】 一、本庭現任大法官8人,因其中3人持續拒絕參與評議,為使憲法法庭正常、持續、有效運作,以維護憲政秩序並保障人
115年審裁字第548號
115.03.02審查裁定
暨暫時處分。其主張意旨略以:1.系爭憲法法庭判決主文第9項:「刑事訴訟法及監獄行刑法等相關規定,就未達心神喪失程度之上開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者,欠缺不得執行死刑之規定……」所指「
115年審裁字第547號
115.03.02審查裁定
暨暫時處分。其主張意旨略以:1.系爭憲法法庭判決主文第9項:「刑事訴訟法及監獄行刑法等相關規定,就未達心神喪失程度之上開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者,欠缺不得執行死刑之規定……」所指「
115年審裁字第546號
115.03.02審查裁定
暨暫時處分。其主張意旨略以:1.系爭憲法法庭判決主文第9項:「刑事訴訟法及監獄行刑法等相關規定,就未達心神喪失程度之上開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者,欠缺不得執行死刑之規定……」所指「
115年憲判字第2號【違反全民健康保險法扣費義務之裁罰案】
115.02.06憲法判決
罰鍰。」(即系爭規定)【11】 肆、受理部分形成主文之法律上意見【12】 一、本庭現任大法官8人,因其中3人持續拒絕參與評議,為使憲法法庭正常、持續、有效運作,以維護憲政秩序並保障
115年憲裁字第4號
115.02.04
不合法。爰依憲法訴訟法第3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憲法法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蔡彩貞 朱富美 陳忠五 尤伯祥
115年憲裁字第3號
115.02.04
法規定不合。爰依憲訴法第3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憲法法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蔡彩貞 朱富美 陳忠五 尤伯祥
115年憲裁字第2號
115.02.04
聲請不合法。 五、綜上,本件聲請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憲法法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蔡彩貞 朱富美 陳忠五 尤伯祥
112年度憲審字第19號
115.01.23
避的原因。 五、據上,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憲法法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呂太郎 蔡彩貞 陳忠五 尤伯祥
115年審裁字第170號
115.01.15審查裁定
二、查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1684號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大法官 陳忠五 尤伯祥
114年度憲統字第12號
115.01.14
請核與憲法訴訟法上開規定相符,應予許可,爰裁定如主文。 憲法法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呂太郎 蔡宗珍 蔡彩貞 朱富美 陳忠五 尤伯祥
114年度憲民字第1918號
115.01.06
蓋章之書狀,逾期未補正,則不受理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115年憲判字第1號【辯護人對羈押處分提起準抗告案】
115.01.02憲法判決
59條所定要件相符,應予受理。【12】 肆、形成主文的法律上意見【13】 一、受羈押處分的被告,有受辯護人及時有效協助的權利【14】 本於憲法第8條及第16條所保障的人身自由與訴訟
114年憲判字第1號【憲法訴訟法修正案】
114.12.19憲法判決
49條所定要件相符,應予受理。【60】 伍、形成主文的法律上意見【61】 一、系爭規定一至七立法程序有明顯重大瑕疵,違背憲法正當立法程序【62】 (一)立法程序有明顯重大瑕疵者,該
114年審裁字第1687號
114.12.15審查裁定
證之人,是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大法官 蔡宗珍 朱富美
114年度憲統字第12號
114.11.19
請核與憲法訴訟法上開規定相符,應予許可,爰裁定如主文。 憲法法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呂太郎 蔡宗珍 蔡彩貞 朱富美 陳忠五 尤伯祥
112年度憲民字第489號
114.11.12
符,其聲請提出專業意見或資料,應予許可。爰裁定如主文。 三、關於「聲請擔任法庭之友指引」中有關「提出法庭之友意見書」之說明,請參見本庭網站說明,網址:https://cons.j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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