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憲法法庭
列出 25 件
關鍵字命中25
115年審裁字第907號
115.05.11審查裁定
項第13款所謂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係指前訴訟程序事實審之言詞辯論終結前已存在之證物,因當事人不知有此,致未經斟酌,現始知之,或雖知有此而不能使用,現始得使用者而言;至同法第497條
115年審裁字第401號
115.02.11審查裁定
上字第267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欠缺詳細事實審查,又容許公務員違法取證,已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第205條之2規定,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第16條、第22條及第2
114年審裁字第765號
114.07.21審查裁定
第一審無罪判決情形仍繼續上訴,致聲請人於經歷二次事實審之司法追訴且均獲無罪後,仍需繼續面臨司法追訴之風險;2、系爭規定二及三容任第三審法院於被告無罪後,再以調查未盡為由撤銷判決令聲
113年審裁字第985號
113.12.27審查裁定
系爭裁定)駁回聲請人之上訴而告確定。聲請人認為,事實審與法律審雖屬二事,然法官依職權進行事實審理時,在證據取捨、認定事實上,必須服膺於法律上之論理法則、經驗法則、邏輯法則、證據法則
113年審裁字第475號
113.07.02審查裁定
稱之「當事人發現未經審酌之證物」,限於前訴訟程序事實審之言詞辯論終結前已存在之證物,致刑事改判無罪之受判決人,對於國家賠償程序言詞辯論終結後始出現之公務員違失及不當調查結果,無從據
113年審裁字第337號
113.04.13審查裁定
期攜回未成年子女同宿,違背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又事實審雖給予未成年子女到庭表示意見一次,卻未給予充分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之機會,原裁定有牴觸「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則」,違反憲法第22
113年審裁字第327號
113.04.08審查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遭塗銷,即聲請人於該案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時,已非地上權人,其優先承買土地之資格、地位亦隨同喪失等為由,而廢棄原判決,並自為判決,駁回聲請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及
113年審裁字第225號
113.03.08審查裁定
訴違背法律上程式予以駁回,又核聲請意旨所陳,乃涉事實審法院證據取捨之問題,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二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四、次查,聲請人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判決一究
113年憲判字第1號【毒品案件擴大利得沒收案】
113.01.26憲法判決
所得。德國法院實務採取「確信心證說」,認為「唯有事實審法院窮盡證據提出與證據評價後,所得完全之確信,足以認為屬於行為人自其他違法行為取得之標的物,始得予以宣告擴大沒收,但仍無須對所
112年憲判字第6號【軍法判決之特別救濟案】
112.05.05憲法判決
5】 關於審級救濟制度之規劃設計,包括各級法院間事實審及法律審之分野,原則上屬於立法形成範圍。【16】 惟如上所述,軍事審判法之規範,涉及具軍人身分之人民之身體自由、訴訟權,由軍事
112年審裁字第956號
112.04.04審查裁定
未行言詞辯論程序亦未給予雙方陳述意見機會,逕為與事實審不同之事實認定並自為判決,顯然違反人民受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及正當法律程序,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查聲請人
112年憲裁字第5號
112.02.10
度台簡抗字第60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三),於事實審程序中,未給予未成年子女直接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之機會,就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則之判斷未採納慣居地原則、繼續性原則等標準,且未依
112年審裁字第516號
112.02.08審查裁定
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對於聲請人就最後事實審法院於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侵上訴字第208號刑事判決所提起之合法上訴,竟就有利於聲請人之證據及上訴理由刻意忽略,以所指摘之事
112年審裁字第324號
112.02.03審查裁定
旨略以:系爭確定終局判決逾越法律審之職權,逕為與事實審不同之事實認定,其所積極適用行政訴訟法第259條規定,且消極未予適用同法第189條第1項、第254條第1項及第260條規定不當
112年審裁字第325號
112.02.03審查裁定
意旨略以:系爭規定所稱「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以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已存在之證物為限,不當限縮民事訴訟當事人依該款規定聲請再審之機會,有違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亦牴觸憲
112年審裁字第445號
112.01.24審查裁定
07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76條第2項規定,以事實審法院言詞辯論筆錄之記載自行認定事實,牴觸人民受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與正當法律程序,應予以宣告違憲。(二)最高行政法院雖未依
111年審裁字第886號
111.11.29審查裁定
合修正後之再審要件規定,且未曾經法院「專以」非屬事實審法院於判決前因未發現而不及調查斟酌為由而裁定駁回,始可能受理再審聲請,顯然獨厚法安定性而忘卻正義之追求,已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
111年憲裁字第1073號
111.08.22
」係指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實際上發現而言,即事實審法院原得發覺被告為累犯而疏於注意時,法院得依檢察官之聲請裁定更定被告之刑。如被告經事實審法院明白認定為非累犯,因該事項業經事實
111年憲裁字第472號
111.07.21
定應執行刑時,有所違誤,且聲請人之案件本應係最後事實審法院裁定,卻由地方法院裁定。現行檢察官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之相關規定,有牴觸憲法第8條、第23條及第24條規定之疑義,爰聲請法規
111年憲裁字第353號
111.06.29
有明文。 三、觀諸本件聲請意旨,係要求憲法法庭就事實審法院之量刑決定為審查。惟查,普通法院就依法認定犯罪成立後賦予之法律效果,如無逾越刑度等重大瑕疵者,憲法法庭自不得任意干預,否則
111年憲裁字第358號
111.06.28
法院認系爭規定一係指當事人在前訴訟程序中已提出於事實審法院之證物,事實審法院漏未加以斟酌,且該證物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重要證物者之見解等,違反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第23條法律保
111年憲裁字第247號
111.05.23
刑法及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不得假釋之裁決依法應由原事實審法院判決為確定執行之依據,然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以102年3月1日南監總字第11006007860號函(下稱系爭函)稱經臺南監
111年憲裁字第26號
111.02.08
通訊監察文書,聲請人因而蒙受不利。且本案原因案件事實審法院於審理期間對上開通訊監察合法性未踐行法定程序之調查,更未於判決內指明取證之理由,突襲性引用於事實認定上,牴觸憲法第8條、第
110年度統二字第39號
110.12.24
略謂:確定終局判決一適用之系爭判例一認前訴訟程序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尚未存在之證物,不得以之為再審理由,與系爭判例二、確定終局判決二及三認證據雖於前訴訟程序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尚
110年度憲二字第520號
110.12.24
民事再審之訴之新證物,該判決係基於民事訴訟前程序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已存在之證物所作成,用以佐證民事訴訟前程序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已存在之事實狀態。確定終局判決所引用系爭判例之見解
固定顯示前 25 件,找特定案件請輸入字號或關鍵字
預覽
憲法法庭文書即點即預覽,選一件看主文
法規
12,835 部
判決
2,249 萬+ 篇
憲法法庭
22,040 件
函釋
76,192 則
這裡收憲法判決、大法官解釋、審查裁定與不受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