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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3年度聲字第1449號刑事裁定預覽 ↗
1)有期徒刑12年(最後事實審判決附表一編號2)有期徒刑12年(最後事實審判決附表一編號91)犯罪日期99年9月10日開標後,簽訂工程合約之後約1個月內之某日99年7月底某日101年3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827號刑事裁定預覽 ↗
即最後事實審判決 即最後事實審判決 附表編號一 附表編號二 附表編號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再字第158號刑事裁定預覽 ↗
知,並經原事實審法院加以審酌(見原事實審判決第9頁),並不具備事實審判決前已經存在,為法院、當事人所不知,事後方行發見之「嶄新性」要件。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1232號刑事裁定預覽 ↗
2部分)有期徒刑1年1月(最後事實審判決附表二編號3部分)有期徒刑1年2月(最後事實審判決附表二編號4部分)犯罪日期108.06.17108.06.17108.06.18偵查(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1352號刑事裁定預覽 ↗
5部分)有期徒刑2年2月(最後事實審判決附表一編號6部分)有期徒刑2年2月(最後事實審判決附表一編號7部分)有期徒刑2年2月(最後事實審判決附表一編號11部分)犯罪日期107.07.14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1039號刑事裁定預覽 ↗
2部分)有期徒刑1年5月(最後事實審判決附表四編號3部分)有期徒刑1年5月(最後事實審判決附表四編號4部分)犯罪日期107.12.11107.12.14107.12.16偵查(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抗字第568號刑事裁定預覽 ↗
如依卷內所附有關被告之前科資料,事實審法院原可得發覺其為累犯,然於審判時疏予注意,致實際上未發覺,而未依累犯規定論處,仍不能謂事實審法院已經「發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33號刑事裁定預覽 ↗
) (未經事實審理) (未經事實審理) 確定 案號 102年度上易字第 102年度上易字第 102年度上易字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628號刑事裁定預覽 ↗
五、附表編號1-5最後事實審案號及確定判決案號欄,原附表漏載「103年度易字第121號」,應均更正為「102年度易字第1240號、103年度易字第121號」;附表編號4、5最後事實審案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抗字第六七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原事實審法院於九十八年三月九日判決方俊忠無罪,檢察官未提起第三審上訴而告確定,方俊忠頂替案,原事實審法院於九十九年一月十一日判處罪刑後,因不得上訴第三審而告確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651號刑事裁定預覽 ↗
2017號 1233號 最後事實審判決 102年7月8日 102年9月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再微字第9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前揭證據均為原確定判決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所存在、或基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所存在之證據所製作,符合司法院釋字第355號理由書末段「依據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已存在之證物而製作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再易字第18號民事判決預覽 ↗
(按此列為再審理由一)㈡民事訴訟法第496條就事實審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⑴按事實審固以本件並無民法第548條第2項所定「事務處理未完畢前終止」之情形(事實審判決書第5頁第19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871號刑事裁定預覽 ↗
578號 578號 最後事實審判決 102年8月28日 102年8月28日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378號行政判決預覽 ↗
然查,本件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日期是在105年6月2日,並於同年月23日判決宣示,而中時電子報新聞報導日期在同年9月5日,由此可知,此證物並未經上訴人於前訴訟程序事實審法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3年度抗字第84號刑事裁定預覽 ↗
」之認定依據,縱令後判決較前判決先行確定,仍應以「判決時在後」之法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並非以「確定時在後」之法院作為最後事實審法院,此觀該裁定意旨,灼然甚明。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3年度再字第6號民事判決預覽 ↗
日)前已存在11-3113年4月16日劉淑惠寄予許永諒先生之信封非前案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108年7月11日)前已存在11-4郵件目前處理結果、過程明細(本院卷第487頁)非前案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003號刑事裁定預覽 ↗
2之最後事實審案號欄誤載為110年度壢交簡字第1899號、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欄誤載為110/09/15,應將最後事實審案號欄更正為110年度交簡上字第313號,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欄更正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545號刑事裁定預覽 ↗
2144號 2144號 最後事實審判決 102年5月16日 102年5月16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695號刑事裁定預覽 ↗
) (未經事實審理) (未經事實審理) 確定 案號 105年度上易字第 105年度上易字第 105年度上易字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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