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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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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命中25
115年憲判字第6號【被害人為兒少之性犯罪追訴權時效案】
115.08.14憲法判決
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應注意維持法秩序之安定性,遵守信賴保護原則,並踐行正當之法律程序,故有關處罰之法律的變更,亦不得溯及既往生效而使行為人之法律地位受不利變更。系爭規定明定追訴權因時
115年審裁字第1295號
115.08.03審查裁定
適用於該條修正公布前已自公務機關離職之人員,違反信賴保護原則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另系爭規定關於「曾經處理之事件」之定義,文義過於寬泛,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且聲請人任公職期間經手公
115年審裁字第1258號
115.07.24審查裁定
書,顯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23條比例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亦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5條、第22條所保障之工作權、財產權與契約自由權。 (二)另系爭判決及系爭裁定所適用之系爭規定,
115年審裁字第1160號
115.07.01審查裁定
適用,是系爭確定終局裁定牴觸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比例原則、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及罪刑法定原則,爰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
115年憲判字第5號【犯最重本刑為死刑之罪的追訴權時效變更案】
115.06.05憲法判決
,不適用前條之規定。」無涉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與信賴保護原則尚無違背。 二、聲請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駁回。 三、聲請人聲請暫時處分部分駁回。
115年審裁字第889號
115.05.11審查裁定
式結構,亦無達成法律審應具備解釋法律之功能,違反信賴保護原則、不當聯結禁止原則、法律保留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司法院釋字第462號解釋之意旨、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及第172條法律位階
115年審裁字第266號
115.01.26審查裁定
評估依據,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法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及一事不再理原則,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人身自由權及第23條比例原則規定,爰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等語。 二、按人民於
114年審裁字第1405號
114.11.17審查裁定
軍費生賠償辦法賠償上述總金額之1倍,系爭規定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及平等原則,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亦因適用系爭規定而違憲。另陸軍機械化步兵第二三四旅不曾依行政程序
114年審裁字第1111號
114.09.30審查裁定
號判決之當事人於不論,錯誤解釋既判力之意涵,違反信賴保護原則,不當侵害聲請人之財產權與訴訟權。 三、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
114年憲裁字第76號
114.09.24
此已違反上開要點第16點規定,錯誤適用法律,侵害信賴保護原則及長期占有之既存秩序,違反適足住房權等語。 三、按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下同)已繫屬而尚未終結
114年憲裁字第74號
114.08.06
民對減刑效果失去合理預測,顯牴觸法律明確性原則、信賴保護原則,並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7條保障之平等權。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
114年審裁字第836號
114.07.29審查裁定
,而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明確性原則、平等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且系爭規定一亦牴觸憲法第7條及第16條規定;又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對於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所謂
114年憲裁字第71號
114.07.09
辦理退休、撫卹時可予採計,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卻未依信賴保護原則而為對聲請人有利之判決,要屬違憲。3.銓敘部、教育部或權責機關出具確認性質之授益證明,為該機關行政權之核心事項,系爭確定
114年審裁字第673號
114.06.30審查裁定
8條,違反公務員制度性保障、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等重要憲法原則,司法院釋字第783號解釋在此範圍內應予變更。 (二)系爭判決除因適用系爭規定而違憲外,另有如下之違憲疑義
114年審裁字第530號
114.05.26審查裁定
條規定之法官依法審判原則,並且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侵害聲請人之廣電自由、財產權、營業自由及訴願權。 (二)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第
114年統裁字第8號
114.05.12
無端受刑責,已牴觸法律明確性原則、法安定性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及比例原則,並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平等權、訴訟權;另依憲法訴訟法第84條第1項規定,向憲法法庭聲請統一解釋法令。 二、
114年審裁字第461號
114.05.07審查裁定
租金之具體行為,應受信賴保護等情,未予採納,違反信賴保護原則而牴觸憲法。 (二)系爭規則第1款明定私立學校員生宿舍用地可免徵地價稅,土地稅法第17條第2項(下稱系爭規定)則明定企業
114年審裁字第460號
114.05.07審查裁定
爭規定欠缺極重要公益目的,違反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及比例原則。再者,系爭規定經法院適用於他案,卻認調查小組之組成不合法而撤銷解聘處分,亦違反平等原則。 (二)系爭確定終局
114年審裁字第446號
114.05.05審查裁定
軍費生賠償辦法賠償上述總金額之1倍,系爭規定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及平等原則,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亦因適用系爭規定而違憲。另陸軍第十軍團砲兵第五八指揮部不曾依行政程序法第146條第3項規定,
114年審裁字第416號
114.04.29審查裁定
之信賴基礎,牴觸司法院釋字第717號解釋所揭示之信賴保護原則;(四)系爭規定之「騎樓走廊地」是否包含「退縮騎樓」,非一般受規範者所得理解或預見,且稅捐機關屢次變更見解,亦無從由司法
114年審裁字第401號
114.04.21審查裁定
公布之公務員懲戒法施行前已受懲戒人之上訴權,違反信賴保護原則,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及正當法律程序;(三)系爭解釋認公務員懲戒法未設上訴制度並未違反憲法第16條,未給
114年審裁字第343號
114.04.08審查裁定
77號、第781號解釋、契約自由原則、誠信原則、信賴保護原則、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等而違憲。 (二)系爭裁定及所適用之民法第555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系爭判決三及所適用之系爭
114年審裁字第204號
114.02.24審查裁定
妨害人民知的權利,亦違反法律明確性、法秩序安定及信賴保護原則而違憲,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
114年審裁字第155號
114.02.10審查裁定
力分立原則,亦難認合乎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法治國之信賴保護原則而違憲等語。 二、查聲請人前於112年5月5日就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724號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其所
114年審裁字第111號
114.02.03審查裁定
與交易秩序,已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公益原則、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俱應受違憲宣告,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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