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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10 件
關鍵字命中10
112年審裁字第1962號
112.11.29審查裁定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妨害性自主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侵聲字第15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
111年憲裁字第266號
111.06.06
聲請人因具保停止羈押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及暫時處分
會台字第11102號
105.09.14
零七條第二項、第一百十條第一項規定聲請撤銷羈押及具保停止羈押,不得依系爭規定三即時對偵查中之羈押裁定提起抗告,違反憲法第八條之正當法律程序,且不當限制人民訴訟權,不符比例原則。系爭
會台字第12988號
105.06.24
為詐欺等聲請撤銷羈押處分及具保停止羈押案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四年度聲羈字第三八七號、聲字第三四九一號、第四八一八號及第四八一九號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第八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
會台字第9826號
101.06.22
之部分既應不受理,且聲請人已於九十九年八月十九日具保停止羈押,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會台字第10513號
101.05.18
部分既應不受理,且聲請人已於一○○年十月二十七日具保停止羈押,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釋字第665號
98.10.16大法官解釋
隨時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規定,向法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難謂其基本權利已受不可回復或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是此部分之聲請核與本院釋字第五八五號及第五九九號解釋意旨不符。上開聲請
釋字第590號
94.02.25大法官解釋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三款之情形,法官應為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之裁定等是。再以本件聲請案所涉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而言,主管機關依同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將從事性交易
會台字第6624號
90.09.28
,涉嫌逃亡罪之本件聲請人於該院聲請撤銷羈押或准許具保停止羈押乙案所為駁回之裁定,不生法律見解歧異之問題。至聲請人認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八十九年法仁判字第一一六號判決與台灣高等法院高雄
會台字第2037號
73.12.28
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以因案經法院准予具保停止羈押後,又被檢察官羈押,認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疑義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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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收憲法判決、大法官解釋、審查裁定與不受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