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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25 件
關鍵字命中25
115年審裁字第1411號
115.08.24審查裁定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認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748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709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及二)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
115年審裁字第1412號
115.08.24審查裁定
陳賢文仍不服,再行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393號民事判決廢棄臺高院111年度重上字第704號民事判決並發回更審,續經臺高院113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18號民事判決(
115年審裁字第1326號
115.08.12審查裁定
於聲請人所涉犯之加重詐欺等罪,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2488號(下稱系爭判決一)、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更一字第153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將聲請人合法行使訴訟防禦權以
115年審裁字第1300號
115.08.05審查裁定
下稱原確定判決)論處罪刑,嗣經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837號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為由駁回確定。聲請人嗣就原確定判決向花蓮高分院聲請再審,經該院以114年度聲再字第12
115年審裁字第1298號
115.08.05審查裁定
)認上訴為無理由予以駁回,末經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1361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為由駁回確定後,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其聲請意旨略以:第二審判決未記載
115年審裁字第1283號
115.07.29審查裁定
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三)及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2010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違背法令,且違背論理法則、經驗法則、證據法則,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及訴訟權,應受違
115年審裁字第1266號
115.07.24審查裁定
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一)、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2468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駁回其聲請,爰對上開2裁定聲請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
115年審裁字第1208號
115.07.20審查裁定
服,對其不利部分提起上訴,末經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672號民事裁定(下稱終審裁定)以聲請人未依法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且逾期未補正等為由,而認聲請人對更一審判決之上訴為不合法,
115年審裁字第1207號
115.07.20審查裁定
加之訴均為無理由予以駁回,末經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480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終審裁定)認其上訴為不合法駁回確定。聲請人嗣就系爭終審裁定聲請再審,經最高法院115 年度台聲字
115年審裁字第1185號
115.07.13審查裁定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739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一)、112年度台抗字第608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及上開各裁定所適用之法院組織法第17條之
115年統裁字第6號
115.07.13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937號民事裁定,與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11年度台上大字第1958號裁定,就適用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修正發布之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
115年審裁字第1165號
115.07.02審查裁定
一、聲請人一至三主張略以: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551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0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與最高法院114
115年審裁字第1160號
115.07.01審查裁定
,復經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98年7月9日以98年度台上字第3870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98年度執字第4725號案件指揮執行,惟
115年審裁字第1158號
115.07.01審查裁定
4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855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因適用前開違憲之法規範,構成裁判違憲,應受違憲宣告。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
115年審裁字第1156號
115.06.29審查裁定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2035號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字第767號民事判決,無視聲請人已遷離原爭議地址之重大情事變更,仍維持剝奪居住權之重罰,
115年審裁字第1147號
115.06.29審查裁定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2418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創設「締約詐欺」及「具體危險說」之見解,擴張解釋刑法第339條第2項及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規
115年審裁字第1122號
115.06.22審查裁定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3398號(下稱系爭判決一)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國審上重訴字第2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作成不利於聲請人之判斷,
115年審裁字第1119號
115.06.22審查裁定
聲請人猶不服,再提起上訴,終經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500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駁回上訴。聲請人乃提起本件裁判憲法審查聲請,聲請意旨略以: (一)系爭判決未審酌温承翰之父親
115年審裁字第1117號
115.06.22審查裁定
系爭判決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2040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卻稱聲請人之上訴理由「泛言原審未論斷或論斷矛盾」,且錯誤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認
115年審裁字第1090號
115.06.15審查裁定
。聲請人猶不服而提起上訴,亦經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325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三)駁回上訴。聲請人乃就系爭判決一至三提起本件裁判憲法審查,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係為避
115年審裁字第1087號
115.06.15審查裁定
度國審交上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316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至三)所適用之刑法第185條之3第3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以下違憲疑義:1.系爭規定以「經
115年憲裁字第10號
115.06.10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551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0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與最高法院114年度台
115年審裁字第1048號
115.06.09審查裁定
下稱系爭判決一)處以刑罰,並經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3489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認聲請人之上訴為不合法律上程式而予以駁回確定後,提出本件聲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判決一
115年審裁字第1045號
115.06.08審查裁定
人仍不服,續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150號刑事判決駁回其上訴而確定。 四、復查,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係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作成並已送達,本件聲請人於
115年憲判字第5號【犯最重本刑為死刑之罪的追訴權時效變更案】
115.06.05憲法判決
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復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64號刑事判決,認其等之上訴均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俱予駁回而確定。【3】 二、聲請人陳述意旨【4】 聲請人主張略以:刑法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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