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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25 件
關鍵字命中25
115年憲判字第6號【被害人為兒少之性犯罪追訴權時效案】
115.08.14憲法判決
權時效制度對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法安定性之維護及國家刑罰權行使之整體衡平,屬具有重要性之憲法爭議,有藉由本庭判決闡明憲法意旨,以供相關機關及各級法院遵循之必要。【14】 (二)聲請
115年憲判字第1號【辯護人對羈押處分提起準抗告案】
115.01.02憲法判決
分。此一保全程序是在確保偵審程序順利進行,以實現國家刑罰權。然羈押強制處分限制刑事被告的人身自由,使其與家庭、社會及職業生活隔離,不但對其生理、心理造成嚴重打擊,對其名譽、信用等人
113年憲判字第2號【無期徒刑假釋撤銷後執行殘餘刑期案】
113.03.15憲法判決
適合回歸社會之受假釋人回復至監獄之機構處遇,實現國家刑罰權(司法院釋字第796號解釋理由書第10段參照)。【32】 假釋中之受刑人,人身自由並未受限制。撤銷假釋是使假釋中之受刑人回
113年憲判字第1號【毒品案件擴大利得沒收案】
113.01.26憲法判決
法規涉及人民生命、人身自由及財產權之限制或剝奪,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應嚴格遵守憲法罪刑法定原則,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且法律所定之犯罪構成要件,須以一般受規範者
112年憲判字第5號【證交法公開收購之空白刑法案】
112.04.28憲法判決
法規涉及人民生命、人身自由及財產權之限制或剝奪,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應嚴格遵守憲法罪刑法定原則,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且法律所定之犯罪構成要件,須使一般受規範者
112年憲判字第2號【「減輕或免除其刑」之再審事由案】
112.02.10憲法判決
家對該受有罪判決者之刑罰權終局地不得行使,而排除國家刑罰權之制裁。此際,就受判決人不再受國家刑罰權制裁之法律效果言,與前述應受無罪之判決者,尚屬相當,其追求實體正義之利益,亦應優越
111年憲判字第18號【沒收犯罪所得規定溯及既往案】
111.12.02憲法判決
法規涉及人民生命、人身自由及財產權之剝奪或限制,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應嚴格遵守憲法罪刑法定原則,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罪刑法定原則為憲法之重要原則,乃現代法治國
111年憲判字第16號【司法警察(官)採尿取證案】
111.10.14憲法判決
害其身心健康。【12】 從而,縱憲法上允許於實現國家刑罰權之特別重要公益所必要範圍內,以侵入性方式採尿取證,然就其嚴重侵害受採尿者之基本權而言,授權受檢察官指揮(命令)或協助檢察官
111年憲判字第3號【被告之辯護人對羈押裁定抗告案】
111.03.25憲法判決
分。此一保全程序乃在確保偵審程序順利進行,以實現國家刑罰權。惟羈押強制處分限制刑事被告之人身自由,將使其與家庭、社會及職業生活隔離,非特予其生理、心理上造成嚴重打擊,對其名譽、信用
釋字第796號【撤銷假釋案】
109.11.06大法官解釋
合提前回歸社會,則不予假釋,繼續在監執行,以實現國家刑罰權。於轉為社會處遇之假釋期間,如受假釋人有不適合回歸社會之事實發生者,則撤銷假釋使受假釋人回復至監獄之機構處遇。 系爭規定明
107年度憲三字第28號
109.08.28
犯罪行為,對人民訴訟權保障顯有不足,以致被告受到國家刑罰權之不當行使,違反憲法第16條。3、系爭規定一所保護法益為個人免於恐懼之自由,系爭規定二卻未尊重被害人不願追究或原諒之意思,
107年度憲三字第27號
109.08.28
犯罪行為,對人民訴訟權保障顯有不足,以致被告受到國家刑罰權之不當行使,違反憲法第16條。3、系爭規定一所保護法益為個人免於恐懼之自由,系爭規定二卻未尊重被害人不願追究或原諒之意思,
釋字第792號【販賣毒品既遂案】
109.06.19大法官解釋
法規涉及人民生命、人身自由及財產權之限制或剝奪,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應嚴格遵守憲法罪刑法定原則,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且法律所定之犯罪構成要件,須使一般受規範者
108年度憲二字第79號
108.09.27
及系爭決定違憲;檢察機關未依法實施犯罪偵查、扭曲國家刑罰權之實現,惟確定終局裁定駁回聲請人之抗告,禁止聲請人行使憲法保障之訴訟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向聲請人徵收第一審之裁判費,違反行
會台字第13533號
106.12.01
。目的與通常訴訟程序相同,亦係為避免冤獄,以維持國家刑罰權正確行使之非常救濟程序,被告卻僅有再審聲請權,無非常上訴提起權。可見系爭規定限於檢察總長始得提起非常上訴,已違反憲法第7條
釋字第737號【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卷證資訊獲知案】
105.04.29大法官解釋
分。此一保全程序乃在確保偵審程序順利進行,以實現國家刑罰權。惟羈押強制處分限制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之人身自由,將使其與家庭、社會及職業生活隔離,非特予其生理、心理上造成嚴重打擊,對
釋字第729號【立法院調閱偵查卷證案】
104.05.01大法官解釋
訴之虞,為實現檢察官獨立行使職權追訴犯罪,以落實國家刑罰權,檢察機關得延至該另案偵查終結提起公訴、或不起訴處分確定或未經起訴而以其他方式結案後,再行提供調閱之卷證資料。至調閱與偵查
會台字第12176號
103.09.26
規範者實難預見,致使實務上判斷流於恣意,不當擴張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與罪刑法定主義; 2、系爭規定一、二所規定之授權公務員及委託公務員,事前未經國家給予任何訓練、告
會台字第11924號
103.03.21
用自訴之規定者,當然仍應適用公訴之規定,既無礙於國家刑罰權之實現,亦無訴訟權受限制之問題,尚難認與憲法有何牴觸。至關於聲請意旨指摘系爭規定違憲部分,僅泛稱違反憲法財產權之保障,並未
會台字第10975號
102.04.26
恣意擴張其範疇,不當延長追訴權時效之期間,致擴張國家刑罰權之範圍,除已違反罪刑法定主義、正當法律程序,亦悖於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法律保留原則、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及第八十條依法審判原則,
釋字第704號【申請志願留營之軍事審判官身分保障案】
101.11.16大法官解釋
按軍事審判機關所行使者,屬國家刑罰權之一種,具司法權之性質。其審判權之發動與運作應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最低要求,包括獨立、公正之審判機關與程序,並不得違背憲法第八十條等有關司法權建制
釋字第670號
99.01.29大法官解釋
必要,不符冤獄賠償法對個別人民身體之自由,因實現國家刑罰權之公共利益,受有超越一般應容忍程度之特別犧牲時,給予所規範之補償,以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身體自由及平等權之立法意旨,而與憲法第
釋字第669號
98.12.25大法官解釋
刀械管制條例第八條第一項有關空氣槍之規定,以兼顧國家刑罰權之妥善運作及保障人民之人身自由,逾期未為修正者,該部分規定失其效力。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賴英照 大法官 謝在全 林子
釋字第665號
98.10.16大法官解釋
刑事保全程序時,旨在確保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惟羈押係拘束刑事被告身體自由,並將之收押於一定處所,乃干預身體自由最大之強制處分,使刑事被告與家庭、社會及職業生
釋字第653號
97.12.26大法官解釋
制處分,此一保全程序旨在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羈押刑事被告,限制其人身自由,將使其與家庭、社會及職業生活隔離,非特予其心理上造成嚴重打擊,對其名譽、信用等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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