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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25 件
關鍵字命中25
115年審裁字第1258號
115.07.24審查裁定
年限之比率,賠償所受領之公費待遇及津貼即可;亦未審酌聲請人於106年6月間就讀空軍官校時,該時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並未賦予志願役軍人申請提前退伍之權利,顯已剝奪聲請人申請提前退
115年審裁字第1207號
115.07.20審查裁定
院違反民事訴訟法第475條所定之調查義務,致漏未審酌當事人提出之上訴理由之情形,仍限制當事人就該確定裁判提起再審,將形成權利救濟之真空,而牴觸憲法第16條所保障之訴訟權。 (二)
115年審裁字第1159號
115.07.01審查裁定
請。聲請意旨略以: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對違法事實漏未審酌且理由不備,承審法官扭曲事實,明顯違反憲法第8條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及第16條之訴訟權,系爭確定終局裁定違憲,應廢棄發回管轄法院重審
115年審裁字第1122號
115.06.22審查裁定
之確定終局判決,並就聲請人所主張之系爭判決一併予審酌,合先敘明。(二)核聲請意旨所陳,僅屬以一己之見解,爭執系爭判決一、二認事用法所持見解,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利究遭受
115年審裁字第1119號
115.06.22審查裁定
判憲法審查聲請,聲請意旨略以: (一)系爭判決未審酌温承翰之父親温正男有多次偽造文書之刑事前案紀錄,並拒絕調閱温正男之相關刑事前案卷宗,有應調查而未調查之違法瑕疵,所認定之事實亦違
115年審裁字第1096號
115.06.15審查裁定
310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違憲,懇請司法院審慎審酌本案,茲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綜觀本件聲請書,應認聲請人係就系爭判決一、二
115年審裁字第1048號
115.06.09審查裁定
所為解釋或適用法律之結果,自應於裁判憲法審查併予審酌。聲請人就系爭大法庭裁定及系爭決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實係就裁判援引系爭大法庭裁定、系爭決議所表示之見解是否違憲予以爭執,應
115年審裁字第1046號
115.06.08審查裁定
4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對此點卻全未審酌,有違憲疑義,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
115年憲判字第5號【犯最重本刑為死刑之罪的追訴權時效變更案】
115.06.05憲法判決
要公共利益,因應時代變遷與當前社會環境需求,權衡審酌國家長期未對犯罪行為人積極行使追訴權所形成的社會秩序,與強化追訴處罰重大犯罪行為的刑事政策後,在無關犯罪行為本身的反社會性、可非
115年審裁字第1016號
115.06.01審查裁定
第447條第1項但書各款事由之情形,該院無庸加以審酌,從而仍無從補正聲請人再審之訴未合於必要程式等理由,認原法院裁定於法並無違背,聲請人之抗告為無理由,予以駁回確定。 (二)核聲請
115年審裁字第981號
115.05.22審查裁定
第1653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疏未審酌死刑確定判決就聲請人有無不得科處死刑之事由並未詳加調查,已屬認定事實錯誤,逕以聲請人所執之再審事由,與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
115年審裁字第982號
115.05.22審查裁定
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判處罪刑確定。然系爭判決未審酌本案承辦員警有未開啟密錄器之違背法定程序行為,且該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關於「三人以上共同犯之」要件定義不明,均牴觸
115年審裁字第940號
115.05.18審查裁定
第3款規定,應可同時適用系爭規定二,系爭判決一未審酌此點,亦有違憲疑義。(三)系爭判決三稱系爭判決二已依銀行法第125條之4第2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自無再依行為後之系爭規定二減刑,
115年審裁字第941號
115.05.14審查裁定
量刑所適用之相關規定,自量刑說明、科刑調查、量刑審酌、裁判揭露與量刑救濟,幾近無從防免量刑恣意,而有違罪刑相當原則之危險,違反憲法第8條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四)本件行國民參與審判
115年審裁字第907號
115.05.11審查裁定
判決業已斟酌聲請人主張之估價報告之內容,而無漏未審酌該項證物之情事。至聲請人復主張估價報告所載1萬8,000元係指屋前隔戶牆之價格,並非屋側施作圍牆之價格,原確定判決誤認屋側空地圍
115年憲判字第3號【少年保護事件禁止再行移送案】
115.03.27憲法判決
體地位,使該少年得依其意願行使陳述意見權,並據為審酌判斷其最佳利益之極重要因素(本庭111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及聯合國1989年兒童權利公約第12條參照)。【17】 對於少年保護
115年審裁字第495號
115.02.24審查裁定
定上無視卷內客觀證據,採取粗暴式形式審理,消極不審酌損害賠償判決筆錄中事故他方自承無薪資損失之證據,以及起訴標的重疊之事實。 3.在法律適用上歪曲既判力與誠信原則之核心內涵,違反一
115年審裁字第399號
115.02.11審查裁定
一部,則該法律見解是否合憲,屬裁判憲法審查應一併審酌之範疇。 四、關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 (一) 按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定之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
115年審裁字第400號
115.02.11審查裁定
查,使原審法院「對於聲請人之債權抵銷主張完全未予審酌及論述」、「拒絕調查關鍵證人且未說明理由」等重大程序瑕疵無從糾正,實質上豁免了對下級審法院違憲審判之責任,致聲請人在涉及重大財產
115年審裁字第348號
115.02.02審查裁定
下稱不許可再申請期間處理原則)第9點規定為個案之審酌,即維持違憲侵害聲請人之原處分,而存有裁量怠惰及違反比例原則之情。綜上,系爭裁定及系爭判決認事用法有悖於憲法保障聲請人之居住遷徙
114年審裁字第1676號
114.12.15審查裁定
刑期間涉他案且受有偵查中案件為由,即撤銷緩刑,未審酌案件是否確定、情節輕重,於尚未確定有罪前即恢復刑罰執行,屬不當限制基本權利之過度手段,違反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之保障、第23條比例
114年審裁字第1663號
114.12.15審查裁定
定)以聲請人藉端滋擾派出所為由裁處罰鍰,該裁定未審酌聲請人僅為陳情行為,並未妨礙公務等情,已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1條、第15條、第16條及第22條保障之言論自由權、陳情權、財產權與
114年審裁字第1460號
114.11.25審查裁定
憲宣告。系爭判決除因適用系爭規定而違憲外,另有未審酌聲請人之案件係好友同儕間互通有無,販賣次數僅1到2次,金額並不高,而未依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意旨再減輕其刑至二分之
114年審裁字第1405號
114.11.17審查裁定
起行政訴訟,終經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以: 1.原判決審酌軍費生係領取公費待遇及津貼,完成學程,取得任官資格,在未依約履行法定役期完畢即申請提前退伍,虛耗培訓資源並增加重行招募人力之成本
114年審裁字第1302號
114.10.27審查裁定
所為解釋或適用法律之結果,自應於裁判憲法審查一併審酌(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理由第21段參照)。查財政部函係行政機關就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52條第2項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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