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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14 件
關鍵字命中14
110年度憲三字第31號
110.12.10
,與本院首開解釋所指「各級法院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尚屬有間,自不得據上開本院解釋聲請解釋。況核聲請意旨所陳,主要在爭執刑事補償案件之管轄機關以及溯及適用之請求補償法定期間相關規定立法
釋字第809號【不動產估價師設分事務所案】
110.10.01大法官解釋
產估價業務之問題,與本院釋字第711號解釋之情形尚屬有間。 綜上,系爭規定所採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具有合理關聯,尚未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尚無違
釋字第806號【臺北市街頭藝人活動許可證案】
110.07.30大法官解釋
在保護人民之生命、身心健康、財產或其他重要法益,尚屬有間,難認係重要公共利益,是系爭規定一、二及三對資格能力等主觀條件之限制部分,不符比例原則之要求,與憲法第15條保障職業選擇自由
108年度憲二字第121號
108.09.27
駕駛執照1年之規範。兩者受規範之主體與所涉之情形尚屬有間,非得以比附援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
會台字第10835號
101.03.23
辦案參考之用,並無必然之拘束力,與最高法院之決議尚屬有間,縱經法官於裁判上援用,亦非屬本院釋字第三七四號解釋所認與命令相當而得為解釋之客體,況經核確定終局裁定並未援用系爭座談會結果
會台字第9492號
99.01.29
製作上亦無法院組織法等法令依據,與最高法院之決議尚屬有間,縱經法官於裁判上援用,並非本院釋字第三七四號解釋理由書所認與命令相當而得為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
會台字第8424號
98.07.31
,與前揭解釋所謂得不經層轉逕向本院聲請解釋之事項尚屬有間。再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第一項第七款之意旨,行政院得監督地方自治事項。而憲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全國公私立之教育文化機關,
釋字第633號
96.09.28大法官解釋
息選舉爭議、安定政局,以維持社會秩序,與強制搜索尚屬有間,並未逾越真調會之權限範圍,亦無違於憲法所要求之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與本院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意旨,並無不符。真調會原則上應以
會台字第7437號
95.01.27
此與前述得不經上級機關層轉逕向本院聲請解釋之事項尚屬有間。地方行政機關就退休公務人員、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優惠存款利息差額之預算編列如有執行上之困難,揆諸上開說明及司法院大法官
釋字第588號
94.01.28大法官解釋
目的,拘束人身自由為時雖較短暫,與管收之侵害程度尚屬有間,但如此亦非謂可排除前述憲法第二十三條有關比例原則規定之適用。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第二項依同條第一項得聲請拘提之各款事由中,除
會台字第7175號
92.09.26
此與前述得不經上級機關層轉逕向本院聲請解釋之事項尚屬有間。地方行政機關就災害救助金之預算編列如有執行上之困難,揆諸上開說明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九條之規定,仍應經由上級機關層轉
會台字第6896號
91.09.26
應不受理。又高等法院法律座談會決議與最高法院決議尚屬有間,雖同供院內法官辦案之參考,然製作上並無法院組織法等法令依據可循,原非釋字第三七五號解釋所認與命令相當之決議,自不在本院受理
釋字第530號
90.10.05大法官解釋
察總長或其所屬檢察長之指揮監督,與法官之審判獨立尚屬有間。關於各級法院檢察署之行政監督,依法院組織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法務部部長監督各級法院及分院檢察署,從而法務部部長就檢察
釋字第511號
89.07.27大法官解釋
背,就此部分與本院釋字第四二三號解釋所涉聲請事件尚屬有間。至上開細則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行為人逾指定應到案日期後到案,另同細則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行為人未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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