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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25 件
關鍵字命中25
115年審裁字第1097號
115.06.15審查裁定
數額後仍有餘額」之情形,而為是否不免責之決定時,尚非不得綜合考量債務人自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起至免責裁定前,有無薪資等固定收入,並斟酌其年齡、工作經驗、生活狀況、清償能力、有無濫用清
115年審裁字第907號
115.05.11審查裁定
的之價額而言,請求興建圍牆之訴,係因財產權涉訟,尚非不得以興建所需費用核定其價額,非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 2.聲請人就不服更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之利益,就聲請人於更一審之先位
113年憲判字第10號【醫療費用收取標準案】
113.10.28憲法判決
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為維護正當公益,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司法院釋字第576號解釋參照)。如其限制目的係為追求正當之公共利益,採行之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具有合理
113年憲判字第9號【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等案】
113.10.25憲法判決
席調查程序提供證言,致妨礙立法院調查權之行使者,尚非不得經院會決議,依法對之裁處罰鍰,以為強制手段外,其餘情形均不具對人民裁處罰鍰之權限(本判決理由第242段理由參照)。據上,本項
112年審裁字第880號
112.03.18審查裁定
效力(民事訴訟法第401條第1項參照),故聲請人尚非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合先敘明。次查系爭裁定上訴人曾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01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
111年憲裁字第90號
111.03.15
效力(行政訴訟法第214條第1項參照),故聲請人尚非不得據以聲請解釋,合先敘明。次查聲請人對系爭判決二本得依法提起上訴而未提起,並未用盡審級救濟途徑,是該判決非上開大審法條文所稱之
釋字第802號【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案】
110.02.26大法官解釋
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為維護正當公益,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本院釋字第576號解釋參照)。 系爭規定一明定:「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就以婚姻媒
會台字第12942號
105.04.29
力(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一條第一項參照),故聲請人尚非不得據以聲請統一解釋,合先敘明。按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之確定終局裁判,依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已依
會台字第12876號
105.02.26
力(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四條第一項參照),故聲請人尚非不得據以聲請解釋,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以:原眷戶之「配住權」及「原眷戶權益」均係憲法第十五條所保障之人民財產權。系爭規定允許主管
會台字第12799號
105.02.26
亦有效力(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四條第一項參照),故尚非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以:1、眷舍居住憑證表彰之「眷舍居住權」及系爭條例第五條第一項所創設出之「原眷戶享有承
會台字第12883號
105.02.26
亦有效力(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四條第一項參照),故尚非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1、系爭規定註銷不同意 改建眷戶之原眷戶憑證及權益,卻未給予合理適當補償,已有違憲
釋字第700號【未辦營業登記短漏營業稅處罰案】
101.06.29大法官解釋
規定不能鉅細靡遺,有關課稅之技術性及細節性事項,尚非不得以行政命令為必要之釋示。故主管機關本於法定職權就相關規定為闡釋,如其解釋符合各該法律之立法目的、租稅之經濟意義及實質課稅之公
會台字第10677號
101.03.02
力(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一條第一項參照),故聲請人尚非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合先敘明。次查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及民事訴訟法第五百條第二項但書,均未經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非得以之為聲請解
會台字第10468號
100.09.30
規定為財產上之請求而遭拒絕者,影響人民之財產權,尚非不得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本院釋字第二六六號解釋業已闡釋甚詳。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
釋字第689號
100.07.29大法官解釋
絕對,如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維護社會秩序所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予以適當之限制。而為確保新聞媒體能提供具新聞價值之多元資訊,促進資訊充分流通,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
釋字第682號
99.11.19大法官解釋
項涉及考試專業之判斷,除由立法者直接予以規定外,尚非不得由考試機關基於法律授權以命令規定之。上開規定除規定專門職業人員考試得採「科別及格」、「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及「錄取該類科全程
108年度憲二字第224號
99.06.19
效力(民事訴訟法第401條第1項參照),故聲請人尚非不得據以聲請憲法解釋,合先敘明。次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91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
會台字第9741號
99.05.28
公約規定及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不牴觸之法律,尚非不得科處死刑。至因同條第四項之規定,赦免法是否賦予受死刑宣告之人得請求特赦或減刑之權利,乃立法機關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
會台字第8409號
99.05.28
公約規定及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不牴觸之法律,尚非不得科處死刑。至因同條第四項之規定,赦免法是否賦予受死刑宣告之人得請求特赦或減刑之權利,乃立法機關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
釋字第635號
96.11.30大法官解釋
規定不能鉅細靡遺,有關課稅之技術性及細節性事項,尚非不得以行政命令為必要之釋示。故主管機關於職權範圍內適用之法律條文發生疑義者,本於法定職權就相關規定予以闡釋,如係秉持相關憲法原則
釋字第633號
96.09.28大法官解釋
項之調查有委任非立法委員之人士協助調查之必要時,尚非不得制定特別法,就委任之目的、委任調查之範圍、受委任人之資格、選任、任期等人事組織事項、特別調查權限、方法與程序等妥為詳細規定,
會台字第7489號
95.03.24
,惟為兼顧個人對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三百十條以刑事處罰之手段限制人民之言論自由,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尚無違背。是針
釋字第597號
94.05.20大法官解釋
規定不能鉅細靡遺,有關課稅之技術性及細節性事項,尚非不得以行政命令為必要之釋示。故主管機關於適用職權範圍內之法律條文發生疑義者,本於法定職權就相關規定為闡釋,如其解釋符合各該法律之
釋字第576號
93.04.23大法官解釋
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保險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複保險,除另有約定外,要保人應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第
釋字第573號
93.02.27大法官解釋
以法律規定者,國民政府或其所屬五院或行政院各部會尚非不得制定公布或訂定發布條例、章程、規則等命令(十七年十月八日公布之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組織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參照),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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