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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17 件
關鍵字命中17
113年審裁字第717號
113.09.30審查裁定
審理期間死亡,經聲請人陳淑靖、黃典茹、黃裕盛聲明承受訴訟獲准,嗣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上國字第3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以無證據證明聲請人陳淑靖之配偶所受傷害係因市大附小校舍附
113年審裁字第698號
113.09.24審查裁定
之一於第二審法院繫屬中死亡,法院依職權命其繼承人承受訴訟,惟該等繼承人未自行辦理繼承登記,原告亦逾期未追加該等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之聲明為由,確定終局判決逕予廢棄第一審判決併駁回原告
113年憲裁字第40號
113.09.20
就死刑是否違憲予以爭議,而具一身專屬性,尚無從命承受訴訟;是關於聲請人之聲請,即因聲請人已死亡,已無當事人能力,且無從補正,而於法不合。 五、綜上,本件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核與大
113年憲裁字第41號
113.09.20
就死刑是否違憲予以爭議,而具一身專屬性,尚無從命承受訴訟;是關於聲請人之聲請,即因聲請人已死亡,已無當事人能力,且無從補正,而於法不合。 五、綜上,本件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變更解釋之聲
113年憲裁字第28號
113.09.20
就死刑是否違憲予以爭議,而具一身專屬性,尚無從命承受訴訟;是關於聲請人五及六部分之聲請,即因聲請人五及六均已死亡,已無當事人能力,且無從補正,而於法不合。 六、綜上,本件法規範憲法
112年憲判字第19號【供公眾通行之法定空地地價稅案】
112.12.07憲法判決
,即陳柏亨、陳俞安、陳倚葶(下合稱聲請人一)具狀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先予敘明。原聲請人一所有坐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一),持分面積為60.99平
112年審裁字第1836號
112.10.10審查裁定
第1項第3款規定,認聲請人無當事人能力,不得聲明承受訴訟,牴觸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
112年審裁字第336號
112.02.03審查裁定
14款再審事由提起再審之訴後死亡,經聲請人一至三承受訴訟,嗣系爭判決三以再審之訴顯無理由,予以駁回;聲請人一至四就系爭判決三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1058號裁定,
111年憲判字第18號【沒收犯罪所得規定溯及既往案】
111.12.02憲法判決
08年8月13日變更為陳宏裕,新任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15】 2.聲請人四【16】 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
111年審裁字第633號
111.11.02審查裁定
字第211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非法阻遏聲請人承受訴訟,牴觸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
111年憲判字第11號【公立大學就不續聘教師之再申訴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案】
111.07.29憲法判決
年1月變更為管中閔,茲據新任代表人管中閔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8】 按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該法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案件得
109年度憲二字第107號
109.05.29
局裁定認社區管理委員會新任法定代理人無須依法聲明承受訴訟,即取得合法訴訟代理權,且僅限欠缺代理權之一造當事人始得據以聲請再審,明顯違反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76條及第496條第
釋字第765號【區段徵收範圍內新設自來水管線工程費用分擔案】
107.06.15大法官解釋
合併升格改制為直轄市「臺中市」,由臺中市政府聲明承受訴訟。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96號民事判決駁回臺中市政府之訴,臺中市政府提起第二審上訴,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
會台字第11575號
102.10.04
之限制,致刑事訴訟被告死亡時,因其訴訟本質上無法承受訴訟,而排除訴訟輔助,限縮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顯有違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云云。惟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中華民國一0
會台字第10437號
100.07.29
辭辯論之裁定,於法不合;2、聲請人係受其父之授權承受訴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一○○年度聲字第一五號民事裁定,不應以其父及未受特別委任之人所為撤回上訴之表示,而駁回其續行訴訟之聲請
會台字第3991號
80.11.29
聖學田交付印信事件確定終局判決,原告之法定代理及承受訴訟等程序不合法,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3175號
77.11.25
年度台上字第七七二號確定判決,適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承受訴訟之規定違誤,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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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收憲法判決、大法官解釋、審查裁定與不受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