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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25 件
關鍵字命中25
115年審裁字第905號
115.05.11審查裁定
任第二審檢察官僅形式上提出上訴理由書,於言詞辯論期日卻未對具體上訴理由、核心證據評價及請求加重其刑之基礎進行實質口頭論告。(二)第二審法院之前開訴訟指揮及法律見解,因而導致系爭確定
114年審裁字第895號
114.08.11審查裁定
法公示送達之法定義務,而未通知聲請人於第2次拍賣期日到場,即剝奪聲請人之宗教財產,完全忽略送達制度之正當行政執行程序之憲法要求。 (四)綜上,系爭確定終局判決、系爭規定一、二及系爭
114年審裁字第773號
114.07.21審查裁定
爭規定有關不得假釋,及由矯正機關自行計算不得假釋期日之規定,違反權力分立、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保障、第7條平等權保障、第23條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等語。 二、按人民於
114年審裁字第11號
114.01.02審查裁定
號民事判例(下稱系爭判例)認當事人一造雖聲請變更期日,但在未經審判長裁定變更前,仍須於原定期日到場,否則仍應認為遲誤期日,均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6條、第23條等規定之疑義,聲請裁
113年憲判字第9號【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等案】
113.10.25憲法判決
要時,得詢問相關人員,命其出席為證言,但應於指定期日5日前,通知相關人員於指定地點接受詢問。」其中關於調查專案小組之規定部分違憲,應失其效力,已如前述。其餘規定部分,係授權調查委員
113年審裁字第713號
113.09.30審查裁定
下級審之「裁定」或「判決」者而言,如僅曾參與審判期日前之調查程序,甚或言詞辯論程序,惟並未參與該案裁判之作成,依法即毋庸自行迴避。蓋裁判係法院或法官對於特定爭議事項所為的決定,經對
113年憲判字第8號【死刑案】
113.09.20憲法判決
並於交互詢答時陳述意見。【47】 於本件言詞辯論期日,除刑法主管機關法務部外,本庭另指定於開場及結辯代表陳述之6位訴訟代理人,及其餘10位訴訟代理人到庭。本庭並依憲訴法第19條第1
113年審裁字第545號
113.07.19審查裁定
另憲法訴訟法僅於第8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期日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惟本件聲請並未行言詞辯論,即予不受理,自不生為聲請人選任訴訟代理人之問題,併此敘明。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113年憲判字第5號【侮辱公務員罪及侮辱職務罪案】
113.05.24憲法判決
年10月13日(收文日),即本庭公告上開言詞辯論期日後,始向本庭聲請,故未納入言詞辯論之範圍(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35條第1項規定參照)。【16】 由於本件行言詞辯論之主、併案共9件
113年審裁字第66號
112.12.29審查裁定
本庭112年度憲聲字第47號裁定,命聲請人於一定期日內補正委任狀,補正裁定並於112年12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是本件聲請不符法定程式,本庭爰依上
112年審裁字第1846號
112.10.13審查裁定
法院之準備程序縱未終結,合議庭亦得依具體情況逕定期日進行審判,不生程序違法或有剝奪、妨礙被告訴訟防禦權之問題等,牴觸憲法第22條保障之程序基本權;(三)刑事訴訟法第46條規定(下稱
112年憲判字第12號【未到庭證人警詢陳述之證據能力案(二)】
112.08.04憲法判決
存在特別可信之情況,而得為證據。另法院於後續審判期日調查證據程序中,亦應採取有效之訴訟上補償措施,以適當平衡被告無法詰問被害人之防禦權損失;包括在調查證據程序上,強化被告對到庭證人
112年憲裁字第29號
112.07.11
359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一)容許刑事被告於宣判期日,未收受判決、亦未能知曉並斟酌詳細判決理由之前提下,於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後,使其當庭決定捨棄上訴;系爭規定一應規定而未規定法官應告
112年統裁字第12號
112.05.15
原狀之期間,應以可以行使知悉權利之期間為起算不變期日為補充解釋。系爭裁定適用法律顯有違憲。 (二)另再據卓碧桃於刑事偵查程序與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01號民事確定判
111年審裁字第1397號
111.12.26審查裁定
,始得例外上訴第三審,造成第二審判決若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等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事由,被告仍然救濟無門。依嚴格審查基準,系爭規定僅限於特定犯罪及特定要件下,被告始得上訴第
111年憲判字第18號【沒收犯罪所得規定溯及既往案】
111.12.02憲法判決
三及聲請人六至七(聲請人四、五因係於公告言詞辯論期日後,始受理併案,故未通知其參與言詞辯論)、關係機關法務部,另邀請專家學者到庭陳述意見。聲請人及關係機關言詞辯論之陳述要旨如下:【
111年審裁字第73號
111.10.04審查裁定
1802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檢察官起訴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及毒品購買者之供述證據有重大瑕疵等情事,違反刑事訴訟之無罪推定及嚴
111年憲判字第14號【農田水利會改制案】
111.08.12憲法判決
臺灣省土地權利清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凡屬於日治時期日本官立公立之水利機關、日人在臺灣之資產、日人私有或與台民合有之農林漁牧資產權益、水利工作、日人私有土地、日本佔領時代之官有、公有
111年憲裁字第842號
111.08.09
下稱系爭判決)適用法令違誤,受命調查法官應於審判期日內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顯然有重大瑕疵及足以影響有罪判決,自屬違法判決;檢察官之舉證有違證據法則,縱聲請人舉證有利之證據及證述,均
111年憲裁字第322號
111.06.20
)憲法訴訟法僅於第8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期日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聲請並未行言詞辯論,即予不受理,是為其選任訴訟代理人之聲請部分,亦併予駁回。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111年憲裁字第321號
111.06.20
5524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四),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之違法,以及聲請人因監獄行刑法、外役監條例等規定,竟不得報外役監及監外作業,有違平等權等詞,依司法院大法官審
111年憲判字第6號【萊劑殘留標準之權限爭議案】
111.05.13憲法判決
家學者到庭陳述意見。至聲請人五因係於上開言詞辯論期日後始聲請判決,故未參與言詞辯論。【45】 聲請人一至四之言詞辯論陳述要旨略以:衛福部對於進口萊豬之管理政策,並未提出嚴格有信服力
111年憲裁字第133號
111.04.07
三、另憲法訴訟法第8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期日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惟本件聲請並未行言詞辯論,自不生為聲請人選任訴訟代理人之問題,就此部分應予駁回,併此敘明。 憲法法庭第二
111年憲裁字第134號
111.04.07
回。另憲法訴訟法第8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期日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惟本件聲請並未行言詞辯論,自不生為聲請人選任訴訟代理人之問題,就此部分應予駁回,併此敘明。 憲法法庭第二
111年憲裁字第81號
111.03.15
)憲法訴訟法僅於第8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期日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聲請案並未行言詞辯論,自不生為聲請人選任訴訟代理人之問題,併此敘明。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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