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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25 件
關鍵字命中25
115年審裁字第1292號
115.07.31審查裁定
合約書乃具從屬性之勞動契約等語甚詳。本件聲請意旨執上開同一陳詞,指摘系爭確定終局判決違憲,核係單純對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而為爭執,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115年審裁字第1258號
115.07.24審查裁定
原則及契約自由等情,已為必要之說明。本件聲請意旨執陳詞,指摘確定終局判決違憲,核係單純對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而為爭執,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三)關於法規
115年審裁字第1259號
115.07.24審查裁定
難認屬自然或法律上一行為等語甚詳。本件聲請意旨,執上開同一陳詞,指摘系爭確定終局判決違憲,核係單純對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而為爭執,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115年審裁字第1232號
115.07.22審查裁定
庭114年度監簡再字第1號」事件繫屬中,惟該事件在該院審理中,尚未作成終結該事件之裁判。 五、綜上,本件尚無聲請人所指稱之裁判作成,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之要
115年審裁字第1148號
115.06.29審查裁定
基隆地方法院起訴,亦經系爭判決一駁回其訴。聲請人不服,乃對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定一認上訴不合法而予駁回。其後,聲請人對系爭判決一提起再審之訴,經系爭判決二駁回,聲請人不服
115年審裁字第1147號
115.06.29審查裁定
訴字第632號、第633號刑事判決有罪後,聲請人不服而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認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而予駁回。是本件應以該高雄高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四、核聲請意旨
115年審裁字第1119號
115.06.22審查裁定
154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駁回上訴,聲請人不服,再提起上訴,終經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500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駁回上訴。聲請人乃提起本件裁判憲法審查聲請,聲請意
115年審裁字第1108號
115.06.17審查裁定
15年度聲字第226號事件,繫屬於該院,惟該事件在該院審理中,尚未作成終結該事件之裁判,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要件有所未合,且無從補正,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
115年審裁字第1090號
115.06.15審查裁定
應執行刑部分,改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聲請人不服而提起上訴,亦經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325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三)駁回上訴。聲請人乃就系爭判決一至三提起本件裁判憲法
115年審裁字第981號
115.05.22審查裁定
人不符法定再審事由一節,已為必要之說明。聲請意旨執上開同一陳詞,指摘系爭確定終局裁定違憲,核係單純對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而為爭執,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115年審裁字第980號
115.05.22審查裁定
終局裁定一之意旨駁回停止執行之聲請。本件聲請意旨執上開同一陳詞,指摘系爭確定終局裁定一、二違憲,核係單純對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而為爭執,難謂已具體敘明上開二裁定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115年審裁字第906號
115.05.11審查裁定
經系爭判決以上訴無理由為由駁回上訴;聲請人廖永富不服,提起上訴並擴張聲明,末經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175號民事裁定以上訴及擴張聲明均不合法為由予以駁回確定。 (二)查聲請
115年審裁字第400號
115.02.11審查裁定
定裁定)以其等之抗告均無理由為由予以駁回。聲請人不服,提起再抗告,經最高法院114年度台簡抗字第272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以再抗告為不合法予以駁回後,聲請人遂提起本件聲請。
114年審裁字第1555號
114.12.01審查裁定
3607號刑事判決以上訴為無理由予以駁回。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73號刑事判決(下稱最終判決)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為由予以駁回而確定。 (二) 最
114年審裁字第1405號
114.11.17審查裁定
判決)以聲請人之上訴為無理由予以駁回確定,聲請人不服,遂提起本件聲請。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就讀陸軍官校時係因信賴而與陸軍官校簽訂行政契約,其中關於因其提前退伍應負擔之賠償金額,
114年審裁字第1069號
114.09.19審查裁定
一審判決之量刑違反罪刑相當原則等語甚詳。聲請意旨執同一陳詞,指摘系爭確定終局判決違憲,核係單純就法院認事用法當否而為爭執,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二
114年審裁字第1068號
114.09.19審查裁定
訴訟,以達中斷時效之效果等語甚詳。本件聲請意旨,執上開同一陳詞,指摘系爭確定終局判決違憲,核係對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而為爭執,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三
114年審裁字第1055號
114.09.12審查裁定
物自無事實上處分權存在,國財署南區分署明知此情,提起本件原因案件訴訟,其濫訴之侵權行為造成聲請人精神上受有損害,爰請求確認聲請人對地上物之事實上處分權不存在;國財署南區分署並應給
114年審裁字第890號
114.08.12審查裁定
規之限制而藉由納管免於處罰等語甚詳。本件聲請意旨執同一陳詞,指摘系爭確定終局判決違憲,核係單純對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而為爭執,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
114年審裁字第887號
114.08.08審查裁定
,並無拘束刑事法院之效力等語甚詳。本件聲請意旨,執上開同一陳詞,指摘系爭確定終局裁定違憲,核係單純對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而為爭執,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114年審裁字第885號
114.08.08審查裁定
存在,並無法律上之確認利益等語。此部分聲請意旨,執上開主張同一陳詞,指摘系爭確定終局判決違憲,核係對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而為爭執,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114年審裁字第884號
114.08.07審查裁定
原則,從而以聲請人之上訴為無理由予以駁回;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末經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72號刑事判決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為由予以駁回而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第二審判
114年憲裁字第74號
114.08.06
如減輕之刑度係在此範圍內,即非違法等語。聲請意旨執上開同一陳詞,指摘系爭判決一及二違憲,核係單純就法院認事用法當否而為爭執,尚難認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四、是
114年審裁字第859號
114.08.01審查裁定
占有之權源」之惡意情形等語甚詳。此部分聲請意旨,執上開主張同一陳詞,指摘系爭確定終局判決違憲,核係對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而為爭執,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114年審裁字第761號
114.07.21審查裁定
不公一節,已說明不足採信之理由。此部分聲請意旨,執上開同一陳詞,指摘確定終局判決、系爭裁定違憲,核係對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而為爭執,俱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裁定有何牴觸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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