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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25 件
關鍵字命中25
115年審裁字第1411號
115.08.24審查裁定
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聲請人認其所受確定終局判決顯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卻因系爭憲法法庭判決不當限縮受理範圍,又未宣告系爭規定溯及失效,致聲請人未能受系爭憲法法庭判決
115年審裁字第1412號
115.08.24審查裁定
爭裁定認上訴不合法而予駁回,是本件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五、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爭執系爭判決對證據取捨及事實認定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對其據為裁判基礎之
115年審裁字第1394號
115.08.21審查裁定
分院114年度上易字第671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於證據評價上違反無罪推定原則與嚴格證明原則,實質降低刑事證明標準,又違憲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規定,在未調查關鍵證
115年審裁字第1393號
115.08.21審查裁定
法院114年度簡上字第135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01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未調查現況與前案之差異,逕以前案確定判決作為裁判依據,作成不利
115年審裁字第1292號
115.07.31審查裁定
4年度高上字第56號、第61號等判決(下併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駁回。然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未依司法院釋字第740號解釋所曉諭之指標,判斷保險業務員及其所屬保險公司所簽訂之業務代表承攬合
115年審裁字第1284號
115.07.29審查裁定
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367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為有罪判決確定,聲請人復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聲請再審,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4年度聲再字第96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確
115年審裁字第1258號
115.07.24審查裁定
定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 (二)本件聲請關於裁判憲法審查部分,確定終局判決就聲請人於該案所持之上開主張,無違信賴保護原則及契約自由等情,已為必
115年審裁字第1259號
115.07.24審查裁定
行政訴訟庭114年度交上字第89號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認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確定。然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未考量一事不二罰原則,逕認一個紅燈左轉行為同時分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115年審裁字第1254號
115.07.24審查裁定
由予以駁回,是本件應以系爭判決二為本庭據以審查之確定終局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
115年審裁字第1234號
115.07.22審查裁定
同院114年度簡上字第303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以上訴無理由駁回確定後,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其聲請意旨略以: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放任低價值之不實造謠言論凌駕於聲請人之人格
115年審裁字第1187號
115.07.13審查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113年度交上字第79號(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一)、114年度交上字第132號、同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4年度交再字第3號判決,及所適用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條前
115年統裁字第6號
115.07.13
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二)聲請人並非指摘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就適用同一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
115年審裁字第1166號
115.07.06審查裁定
法院114年度勞上易字第28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於審查雇主單方制定之定型化計薪標準(如本案之「標準區間工時」)時,僅憑「行業特性及駕駛員工作之特性」,卻忽略勞資雙方
115年審裁字第1156號
115.06.29審查裁定
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前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二)核聲請意旨所陳,僅屬以一己之見解,爭執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所持見解,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利
115年審裁字第1153號
115.06.29審查裁定
等法院115年度上易字第72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人身自由,違反憲法第8條及罪刑法定主義、刑法謙抑原則。爰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規定聲請裁判及法
115年審裁字第1151號
115.06.29審查裁定
以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二為確定終局判決。聲請人前持確定終局判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業經憲法法庭115年審裁字第724號裁定予以不受理在案,茲更行聲請,核屬對前開
115年審裁字第1148號
115.06.29審查裁定
關於系爭判決一及系爭裁定一部分,應以系爭判決一為確定終局判決。系爭裁定一即聲請人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係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作成並完成送達,聲請人至115年5月20日始向
115年審裁字第1147號
115.06.29審查裁定
程式,而予駁回。是本件應以該高雄高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本件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聲請人並未提出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至裁判憲法審查部
115年審裁字第1145號
115.06.24審查裁定
分院115年度上易字第130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牴觸憲法,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其主張意旨略以: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查無積極證據,僅憑聲請人以香奠白包包裝訴狀轉送告訴人之行
115年審裁字第1144號
115.06.24審查裁定
駁回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本庭據以審查之確定終局判決,先予敘明。 三、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
115年審裁字第1143號
115.06.24審查裁定
高行政法院112年度上字第565號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第1項(下稱系爭規定一)、第2項(下稱系爭規定二)、第5條第2項(下稱系爭規定三)、區段徵收實施辦
115年審裁字第1123號
115.06.22審查裁定
高行政法院112年度上字第359號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肯認國立清華大學得在欠缺教師歸置之正當法律程序規範情形下,將聲請人歸置於師資培育中心,致聲請人之學術生涯實質中斷,且
115年審裁字第1122號
115.06.22審查裁定
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二為本庭據以審查之確定終局判決,並就聲請人所主張之系爭判決一併予審酌,合先敘明。(二)核聲請意旨所陳,僅屬以一己之見解,爭執系爭判決一、二認事用法所持
115年審裁字第1121號
115.06.22審查裁定
高行政法院113年度上字第506號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適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73條第1項、第79條第1項第2款規定所持見解,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牴
115年審裁字第1120號
115.06.22審查裁定
定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執一己之主觀見解,泛言指摘確定終局判決限制其訴訟權,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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