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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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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命中25
115年憲判字第6號【被害人為兒少之性犯罪追訴權時效案】
115.08.14憲法判決
、附表二所列各確定終局裁定均違憲,廢棄並發回各該管轄法院。 三、其餘聲請不受理。 四、聲請人甲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115年審裁字第1186號
115.07.13審查裁定
決,提出新事實、新證據或指出調查、證明之方法,向管轄法院聲請再審,不以系爭憲法法庭判決具體指明之救濟方法為限,系爭憲法法庭判決應予補充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
115年審裁字第1159號
115.07.01審查裁定
16條之訴訟權,系爭確定終局裁定違憲,應廢棄發回管轄法院重審,以維聲請人憲法上財產權及訴訟權。爰依法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115年審裁字第1039號
115.06.08審查裁定
確定終局判決係違憲判決,應受違憲宣告,並廢棄發回管轄法院;爰就系爭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綜觀本件「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所述意旨,聲請人應係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規定
115年審裁字第956號
115.05.18審查裁定
權;故系爭判決與系爭裁定應受違憲宣告,並廢棄發回管轄法院,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
115年憲裁字第4號
115.02.04
決適用違憲之系爭規定,亦屬違憲判決,應予廢棄發回管轄法院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
115年憲判字第1號【辯護人對羈押處分提起準抗告案】
115.01.02憲法判決
於判決主文宣告該確定終局裁判違憲,並廢棄之,發回管轄法院,憲訴法第6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確定終局裁定認為被告的辯護人不得為被告利益,而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
114年審裁字第1407號
114.11.17審查裁定
(三)系爭判決及系爭裁定應受違憲宣告,並廢棄發回管轄法院。爰就系爭判決、系爭裁定、系爭11項文件、系爭規定一、二及系爭辦法,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
114年審裁字第898號
114.08.11審查裁定
上字第2678號民事判決應受違憲宣告,並廢棄發回管轄法院。」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確定終局判決為聲請人據以聲請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 (四)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係以寄
114年審裁字第506號
114.05.19審查裁定
繕114年度,下稱系爭再審裁定)均應予廢棄並發回管轄法院。 (四)爰就系爭規定一、二、系爭第二審判決及系爭終審裁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並就系爭再審裁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114年審裁字第391號
114.04.17審查裁定
諸多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應受違憲宣告,並廢棄發回管轄法院,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
114年審裁字第355號
114.04.09審查裁定
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均違憲,應予廢棄並發回管轄法院,乃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
114年審裁字第38號
114.01.08審查裁定
是系爭判決連同二審上訴裁決應受違憲宣告,廢棄發回管轄法院後,依再審程序予以救濟等語。 二、查系爭判決非屬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所稱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以之
113年審裁字第964號
113.12.20審查裁定
52條,聲請本庭宣告確定終局判決違憲,並廢棄發回管轄法院等語。 二、按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該法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已
113年審裁字第456號
113.06.24審查裁定
,牴觸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應廢棄並發回管轄法院。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
113年憲判字第2號【無期徒刑假釋撤銷後執行殘餘刑期案】
113.03.15憲法判決
於判決主文宣告該確定終局裁判違憲,並廢棄之,發回管轄法院」,附表二聲請人五、二十二至二十九、三十一至三十五據以提出聲請之確定終局裁定,係因各該聲請人不服檢察官依系爭規定一或三所核發
112年憲判字第20號【日治時期私有土地經土地總登記程序登記為國有案】
112.12.29憲法判決
2條第1項前段關於宣告確定終局裁判違憲並廢棄發回管轄法院之規定」、「前項聲請案件,判決宣告法規範違憲且應失效者,就已確定之原因案件,聲請人得依法定程序或判決意旨請求救濟」、「第1項
112年憲判字第18號【選舉重新計票案】
112.11.17憲法判決
或得票數第四高之候選人得於投票日後7日內,向……管轄法院聲請查封全部或一部分投票所之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票,就查封之投票所於20日內完成重新計票,並將重新計票結果通知各主管選舉委員會。
112年憲判字第11號【選舉幽靈人口案】
112.07.28憲法判決
於判決主文宣告該確定終局裁判違憲,並廢棄之,發回管轄法院,憲訴法第6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五所持法律見解違反憲法,已如前述,則本件聲請人八之聲請就此而言亦為有理由
112年憲判字第7號【成立廠場企業工會案】
112.05.19憲法判決
理由者,應宣告該確定終局裁判違憲,並廢棄之,發回管轄法院;如認該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違憲,並為法規範違憲之宣告,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62條第1項定有明文。準此,本件聲請憲
112年審裁字第1145號
112.05.01審查裁定
。確定終局判決適用違憲法律,亦屬違憲,應廢棄發回管轄法院。又聲請人已受有執行9個月徒刑之通知,徒刑執行完畢將使聲請人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爰聲請暫停執行之暫時處分。 二、按憲法訴訟
112年審裁字第1146號
112.05.01審查裁定
,確定終局判決適用違憲法律,亦屬違憲,應廢棄發回管轄法院。 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3章第3節所定之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為確保法院裁判在解釋法律及適
111年憲裁字第1431號
111.09.13
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428條第1項前段規定,須由管轄法院之檢察官提出再審,並由其決定新證據之有無,牴觸憲法第16條之訴訟權保障;確定終局判決應受違憲宣告予以廢棄等語。 二、按聲請不
111年憲裁字第1013號
111.08.18
。故請求宣告系爭規定一至三違憲,並廢棄原判決發回管轄法院等語。 二、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二以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上訴為不合法駁回,是此部分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一
111年憲裁字第447號
111.07.20
第1項但書規定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確定終局判決一僅適用系爭規定一,即駁回聲請人之訴,違反系爭規定二,有違憲疑義。(三)確定終局判決二消極未適用民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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