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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25 件
關鍵字命中25
115年審裁字第396號
115.02.11審查裁定
課程委員會召集人兼會議主席」非屬政府資訊公開法及行政程序法之規範對象,此見解體系性地剝奪聲請人請求資訊及尋求程序救濟之管道,形成憲法基本權保障之漏洞,已牴觸憲法第22條包括資訊公開
114年審裁字第1405號
114.11.17審查裁定
系爭規定而違憲。另陸軍機械化步兵第二三四旅不曾依行政程序法第146條第2項規定補償聲請人因此所受之財產上損失,亦未依同條第3項規定,於法規命令變更之際,以書面通知聲請人,俾使聲請人
114年審裁字第899號
114.08.11審查裁定
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性、抽象性規定,性質上為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1項所規定之行政規則。從而,聲請人就系爭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核係就刑事裁定一及二援引系爭規定所表示之見解是
114年審裁字第895號
114.08.11審查裁定
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性、抽象性規定,性質上為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1項所規定之行政規則。從而,聲請人就系爭注意事項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核係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援引系爭注意事項
114年審裁字第530號
114.05.26審查裁定
2號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就適用比例原則、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4款規定及關於99年行政院所為撤銷聲請人前次換照處分附款之訴願決定無從作為聲請人本次換照申請之信賴基礎,所表示
114年審裁字第446號
114.05.05審查裁定
規定而違憲。另陸軍第十軍團砲兵第五八指揮部不曾依行政程序法第146條第3項規定,於法規命令變更之際,以書面通知聲請人,俾使聲請人得依同條第4項規定行使契約終止權限,從而系爭確定終局
114年審裁字第417號
114.04.28審查裁定
一而違憲。 (二)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一及二所適用之行政程序法第98條第3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使人民對未告知救濟期間之行政處分,僅能自處分書送達後1年內聲明不服;惟行政機關未於書
114年統裁字第3號
114.02.11
裁判三),就適用憲法第80條(下稱系爭規定二)及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三)所表示之見解,與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289號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
113年審裁字第915號
113.12.13審查裁定
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97號判決,及所適用之行政程序法第173條第2款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113年審裁字第787號
113.10.21審查裁定
獎金,並非積極限制或剝奪人民權利之行政處分,尚無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規定之適用等為由,認聲請人上訴為無理由予以駁回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二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四、綜觀
113年審裁字第649號
113.09.03審查裁定
年度抗字第114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因違反行政程序法第6條規定、比例原則、授權明確性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5條規定保障之財產權;另系爭裁定一及二尚違反行政訴訟
113年審裁字第606號
113.08.15審查裁定
4條及110年4月21日修正發布之同辦法第5條、行政程序法第1條至第10條、行政訴訟法第4條及第49條等規定,均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113年審裁字第518號
113.07.15審查裁定
用之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行政訴訟法第12條、行政程序法第36條及民法第95條第1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意旨略以:其損害賠償請求權應
113年審裁字第296號
113.03.26審查裁定
規定以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之期間自知悉時起算,架空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1項有關書面行政處分自送達已知之利害關係人時對其發生效力之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並牴觸憲法第23條之
112年審裁字第1957號
112.11.27審查裁定
政訴訟法第5條(下稱系爭規定一)、訴願法第2條、行政程序法第171條、建築法第77條第1項(下併稱系爭規定二)、建築法第77條之2、第95條之1(下併稱系爭規定三)等規定,侵害人民
112年審裁字第1943號
112.11.25審查裁定
第4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駁回聲請人之抗告,違背行政程序法第4條行政作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拘束之規定,牴觸憲法第22條、第23條及第80條等規定,乃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112年憲判字第5號【證交法公開收購之空白刑法案】
112.04.28憲法判決
;況主管機關並未將94年函內容作為解釋性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160條第2項規定登載於政府公報而發布之,以對外公開,是尚難認94年函對聲請人一及二有何拘束力可言等情,爰認聲請人一及二
112年審裁字第1069號
112.04.19審查裁定
則;該等判決認原核定處分無須依法廢棄而消極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又該等判決認重新審定處分於系爭規定施行前送達係屬合法,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且牴觸司法
112年審裁字第1067號
112.04.19審查裁定
法律主義。(四)系爭規定二實質上屬法規命令,違反行政程序法第154條及第158條第2款規定,應依憲法第172條規定,宣告其違憲,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
112年審裁字第512號
112.02.06審查裁定
分時,無須先時或同時廢棄原核定處分,乃消極未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顯然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法安定性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該判決認重新審定處分於系爭規定施行前送達係屬合法,
112年審裁字第209號
112.01.31審查裁定
終局判決認原核定退休處分無須依法廢棄而消極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系爭確定終局判決認重新審定處分之規制內容,為系爭規定施行生效後之事實,無須法律依據
112年審裁字第212號
112.01.31審查裁定
0年度上字第721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關於行政程序法第120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之適用,增加「行政處分確定後」及「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職權撤銷」等系爭規定所無之
112年審裁字第445號
112.01.24審查裁定
年度上字第818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第253條及第254條規定,未行言詞辯論,逕依行政訴訟法第307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76條第2項規定,以事實審法院言詞
112年審裁字第442號
112.01.24審查裁定
委任規定,自創毫無法律根據之實質授權概念,及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19條第2款規定顯有錯誤之情事,致有牴觸聲請人應受憲法第15條規定財產權及人格權(人性尊嚴)之有效保障等語。 二、按人
112年審裁字第179號
112.01.17審查裁定
9年度判字第135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第128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法務部中華民國91年8月12日法律字第091002933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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