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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25 件
關鍵字命中25
115年憲判字第2號【違反全民健康保險法扣費義務之裁罰案】
115.02.06憲法判決
及保險費負擔公平性等規範目的之達成。系爭規定藉由行政罰制裁未盡扣費義務之扣費義務人,以確保扣費義務之履行,當亦在進一步落實扣費義務制度之本旨,其目的洵屬正當。【22】 (二)系爭規
114年審裁字第1685號
114.12.15審查裁定
使裁處機關得依據不明民眾所檢舉照片,對聲請人裁處行政罰,且未證明該照片究係依何種相機製作、有無遭後製變造等情事,怠於行使公權力,違反法治國原則且背離依法行政原則,並侵害聲請人受憲法
114年審裁字第1220號
114.10.14審查裁定
、怠惰或違反比例原則等等之判斷,尚無違誤;以及依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不問行為人係出於故意或過失,均應處罰等為由,而認聲請人之上訴為無
114年審裁字第469號
114.05.13審查裁定
條及第22條之疑義,爰聲請就刑事訴訟法第95條、行政罰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等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系爭裁定及系爭判決為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
114年審裁字第466號
114.05.09審查裁定
以修正後道交條例第7條之1規定係程序規定,不適用行政罰法第5條從新從輕原則之規定,而未認主管機關應依上述修正後道交條例第7條之1規定不受理民眾檢舉聲請人之違規行為,實有違反憲法第2
114年審裁字第418號
114.04.28審查裁定
至六認以不作為方式違反行政法上作為義務之情形,其行政罰法第27條第1項規定之裁處權時效,應自行為義務消滅或免除時起算,而不採聲請人所為系爭按月裁罰處分作成時,已罹於裁處權時效之主張
114年審裁字第417號
114.04.28審查裁定
至五認以不作為方式違反行政法上作為義務之情形,其行政罰法第27條第1項規定之裁處權時效,應自行為義務消滅或免除時起算,而不採聲請人所為系爭按月裁罰處分作成時,已罹於裁處權時效之主張
113年憲判字第9號【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等案】
113.10.25憲法判決
提名人特定義務之權限,更無於義務違反時,立法施以行政罰制裁之權限。【160】 又,被提名人作為人民所享有之憲法基本權保障,包括隱私權、資訊隱私權、名譽權、表意自由與不表意自由、思想
113年審裁字第731號
113.10.07審查裁定
度交上字第115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有違反行政罰法第5條之從新從優原則之違憲疑義,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113年審裁字第632號
113.09.02審查裁定
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系爭處分裁處罰鍰部分,刑罰與行政罰鍰競合時,依
113年審裁字第499號
113.07.16審查裁定
度上易字第97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行政罰法(聲請人誤載為行政法)第34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下併稱系爭規定一)、同條項第4款、第2項及刑法第135條第1項規定(下併
113年憲判字第1號【毒品案件擴大利得沒收案】
113.01.26憲法判決
爭規定一實質上屬於刑罰或類似刑罰措施,效果更甚於行政罰,但系爭規定二,卻將系爭規定一溯及適用於施行前之行為,違反罪刑法定原則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應屬違憲。【3】 貳、受理要件之審查
112年憲裁字第143號
112.11.07
任,自得依相關法律審判。聲請人就系爭規定並未排除行政罰法第2章之適用,何以不能為合憲解釋,亦即限於當事人有故意或過失之違反作為或不作為義務之行為,始得適用,並未具體敘明理由,尚難謂
112年憲判字第11號【選舉幽靈人口案】
112.07.28憲法判決
與達成規範目的無關,現行就虛偽遷籍行為亦設有相關行政罰,亦非侵害最小手段,是系爭規定二違反比例原則;又系爭規定二僅處罰為行使投票權而虛遷戶籍之幽靈人口,未處罰基於其他因素虛遷戶籍之
112年憲判字第8號【誹謗罪案(二)】
112.06.09憲法判決
金錢賠償、適當回復處分、刪除發表於載體上之言論或行政罰方式為之,是該規定已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侵害憲法第11條所保障之言論自由;2.行為人之言論必須存有「明知所言不實(直接故
112年審裁字第1285號
112.05.26審查裁定
第705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四),及所適用之行政罰法第24條(下稱系爭規定一)、第26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有違憲疑義,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規
112年審裁字第430號
112.02.23審查裁定
決(下稱系爭判決二),所適用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行政罰行為數認定標準第3條第3款、第4款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5條財產權、第23條比例原則及一事不二罰原則等規定之疑
112年審裁字第481號
112.02.01審查裁定
判決卻認無違反一事不二罰情事,該等判決及所適用之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應受違憲宣告。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
111年審裁字第826號
111.11.18審查裁定
簡上字第33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其所適用之行政罰法第27條(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
111年審裁字第739號
111.11.14審查裁定
723號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及所適用之行政罰法第41條第2項、第3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對
111年審裁字第558號
111.11.04審查裁定
決(下稱系爭判決二),所適用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行政罰行為數認定標準第3條第3款及第4款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違反比例原則、一事不二罰原則、法律保留原則及授權明確性原則,侵害人民
111年審裁字第384號
111.10.17審查裁定
129號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行政罰行為數認定標準第3條第3款及第4款等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111年憲裁字第1559號
111.09.28
3條比例原則;系爭參考表審酌因素過於簡化,不僅與行政罰法第18條規定之要求不符,也不符合比例原則及責罰相當原則等語。查聲請人不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4號判決,向最高
111年憲裁字第1438號
111.09.14
度上字第749號判決,所適用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行政罰行為數認定標準第3條第3款、第4款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5條財產權、第23條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原則、授權明確性
111年憲裁字第878號
111.08.10
反社會性,不應處以刑事罰,亦可以較小侵害手段,如行政罰鍰予以管制,是系爭規定違反比例原則,侵害憲法第15條工作權、第22條契約自由及第8條人身自由之保障意旨等語。 二、按憲法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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