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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25 件
關鍵字命中25
113年憲裁字第10號
113.03.26
不盡子女之義務等情事。經綜合判斷雙方互動模式,並衡諸我國社會風俗民情及倫理觀念,認本案中婚生子女應有義務將其父之死訊通知非婚生子女,使其等有悼念並表達追思之機會,乃未為之,屬以違背
112年憲判字第11號【選舉幽靈人口案】
112.07.28憲法判決
【97】 上開臺高院刑事更審判決固然正確觀察到「衡諸現今社會交通便捷,人民可輕易移動至居住地以外之地區工作或從事各項活動,而與各個地區建立起程度不一之連結關係,更遑論各種資訊流通之
111年憲判字第4號【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之原住民身分案】
111.04.01憲法判決
分認同表徵,並非唯一。且因原住民族地位較為特殊,衡諸憲法保障原住民族文化傳統之意旨,原住民身分取得所需具之認同表徵,宜尊重各自所屬原住民族之自主決定。再就認同程度言,雖可能因人而異
釋字第807號【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案】
110.08.20大法官解釋
47期第45頁至第89頁參照)。而主管機關亦認「衡諸女性勞動年齡期間,生育年齡占其大半;女性勞工上述期間,不僅身心健康負荷較諸男性為重,且其母體健康更與下一代是否健全有明顯直接關聯
釋字第803號【原住民狩獵案】
110.05.07大法官解釋
法上之環境生態保護之重要法益,兼及人身安全法益,衡諸此等法益之重要性,相較於原住民從事狩獵活動之文化權利所受限制之不利益程度,尚屬均衡。綜上,系爭規定四尚不違反憲法比例原則。 (三
釋字第793號【黨產條例案】
109.08.28大法官解釋
參照),兩者之立法體例與委員任命模式亦有欠一貫。衡諸黨產條例涉及國家民主轉型之重要事項,且黨產會肩負實現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以落實轉型正義之重要憲政任務,立法者如能適時修正黨產條例
釋字第779號【非都市土地之交通用地土地增值稅徵免案】
108.07.05大法官解釋
定為公共設施用地者,則不在免徵土地增值稅範圍內。衡諸上述,其差別待遇顯不合理,且相關機關對此等差別待遇並無合理之說明,是於此範圍內,系爭規定之差別待遇手段與其目的之達成間欠缺合理關
會台字第13668號
107.05.04
之表決時,反對之聲請人均已不足現有總額三分之一。衡諸少數(指其主張經表決未果者)保護之立法意旨,聲請人之聲請本院解釋系爭預算二讀程序之上述部分有違憲瑕疵,立法院應重新審議部分,與大
釋字第754號【填具進口報單逃漏稅捐併合處罰案】
106.10.20大法官解釋
等租稅之課徵。立法者為使主管機關正確核課租稅,並衡諸核課之相關事實資料多半掌握於納稅義務人手中,關稅法第17條第1項規定:「進口報關時,應填送貨物進口報單、並檢附發票、裝箱單及其他
會台字第13543號
106.09.29
請書誤繕為吊銷)駕照處分,不衡量改以記點之處分,衡諸司法院釋字第749號解釋之意旨,實違憲法第15條保障工作權之規定及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等語。 (四)查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究有不
會台字第12955號
105.04.29
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不牴觸之法律,不得科處死刑。衡諸上開相關規定,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系爭規定有何違反前揭憲法及國際人權規範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
會台字第12689號
104.10.30
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不牴觸之法律,不得科處死刑。衡諸上開相關規定,核聲請意旨所陳,係認生命權絕對保障為憲法原則,爭執應參照兩公約及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主張系爭規定之死刑法定
會台字第12377號
104.06.05
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不牴觸之法律,不得科處死刑。衡諸上開相關規定,核聲請意旨所陳,係認生命權絕對保障為憲法原則,爭執應參照兩公約及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主張系爭規定法定刑死刑
會台字第12372號
104.05.01
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不牴觸之法律,不得科處死刑。衡諸上開相關規定,核聲請意旨所陳,係認生命權絕對保障原則為憲法原則,爭論如何參照兩公約及其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主張系爭規定一違憲云
會台字第12177號
103.11.21
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不牴觸之法律,不得科處死刑。衡諸上開相關規定,核聲請意旨所陳,係認生命權絕對保障原則為憲法原則,爭論如何參照兩公約及其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主張系爭規定一違憲云
會台字第11879號
103.06.06
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不牴觸之法律,不得科處死刑。衡諸上開相關規定,核聲請意旨所陳,係認生命權絕對保障原則為憲法原則,爭論如何參照兩公約及其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主張系爭規定一違憲云
會台字第12016號
103.04.18
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不牴觸之法律,不得科處死刑。衡諸上開相關規定,尚難謂聲請人已客觀指摘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
會台字第11738號
102.10.04
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不牴觸之法律,不得科處死刑。衡諸上開相關規定,尚難謂聲請人已客觀指摘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
會台字第11167號
101.11.16
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不牴觸之法律,不得科處死刑。衡諸上開相關規定,尚難謂聲請人已客觀指摘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
會台字第10594號
101.06.22
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不牴觸之法律,不得科處死刑。衡諸上開相關規定,尚難謂聲請人已客觀指摘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合
會台字第9908號
99.07.30
心內容,立法者自得斟酌憲法上有效法律保護之要求,衡諸各種案件性質之不同,就其訴訟程序為合理之不同規定,尚無違於訴訟權之保障」。又「訴訟法上之再審,乃屬非常程序,本質上係為救濟原確定
會台字第9741號
99.05.28
駁回上訴,凡此均係依法行使其審判之職務。 (五)衡諸上開相關規定,尚難謂聲請人已客觀指摘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等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八條、第二百八十九條、第三百八十九條規定有何牴
會台字第8409號
99.05.28
,或由第二審之辯護人為其撰寫上訴理由書。 (3)衡諸上開相關規定,尚難謂聲請人已客觀指摘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等及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八條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2.聲請人指摘赦免
釋字第667號
98.11.20大法官解釋
因外出工作、旅遊或其他情事而未能即時領取之情形,衡諸情理,亦得預先指定送達代收人或採行其他適當之因應措施,以避免受寄存送達或未能即時領取而影響其權利。故訴願、訴訟文書之寄存送達,其
釋字第665號
98.10.16大法官解釋
羈押之裁定是否得提起抗告,乃刑事訴訟制度之一環,衡諸本院上開解釋意旨,立法機關自得衡量相關因素,以法律為合理之規定。 羈押之強制處分屬於法官保留事項,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三條第一項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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