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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16 件
關鍵字命中16
115年審裁字第1283號
115.07.29審查裁定
聲請人因請求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114年審裁字第477號
114.05.12審查裁定
(如為民法第1165條第2項所規定禁止遺產分割之遺囑)或繼承人(如訂立不分割契約)之意思外,並無類如民法第1030條之1第4項「不得讓與或繼承」之一般性彰顯請求權係具一身專屬性之明
113年憲判字第11號【擬制遺產課稅案】
113.10.28憲法判決
贈稅法第6條第1項規定,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依序為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或依法選定遺產管理人,惟現實上因遺產稅稅捐債務之形成,而使其既得或應得之財產收益受有減損者,仍為繼受被
110年度憲二字第351號
110.10.08
」,並非如稅捐稽徵法第14條係以遺產為標的,先向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遺產管理人等請求於遺產之範圍內代為繳付,於違反該規定時,代繳義務人始負繳納義務;又確定終局判決適用系爭
108年度憲二字第54號
108.05.31
解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認其堂叔公生前曾以公證遺囑指定聲請人為繼承人之一,乃向法院提起確認繼承權之訴,惟為向地方法院公證處查明有無公證遺囑,須先查出聲請人堂叔公之正確戶籍(除戶)
會台字第11431號
103.09.26
前尚未繳納之稅捐義務,並未因其死亡而消滅,應由其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遺產管理人於被繼承人遺有財產之範圍內代為繳納。則系爭函就該號解釋公布前已作成課稅處分,但未確定之案件,
會台字第11170號
101.11.30
任最適當人選之原則,係以特別法不當限制被繼承人及遺囑執行人之財產權,牴觸憲法第十五條規定;2、系爭規定一、二以「被繼承人為退除役官兵」為區分標準,使遺產管理人之決定發生法律上差別待
會台字第9348號
99.01.29
退休條例第十四條之一,對於無遺族者,得以退休人員遺囑指定用途為由申請之相同規定,係以職業身分為分類標準而為差別待遇,有違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及第十五條保障財產權之意旨云云。核其所陳,
釋字第622號
95.12.29大法官解釋
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其依法應繳納之稅捐,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遺產管理人,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後,始得分割遺產或交付遺贈(第一項)。遺囑執行人、繼承人、
會台字第4519號
82.10.08
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遺囑執行人登記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九八五號判決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條所為之解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
會台字第3299號
78.06.09
為台灣中華基督教衛理公會受布倫茂先生遺囑委託辦理大陸來台難胞救濟事宜,竟將土地房屋登記為該會所有,聲請就遺囑「救濟」一項作法理解釋案。
會台字第2754號
76.05.29
請求釋示自書之遺囑是否合法案。
會台字第1720號
71.11.19
請人袛謂請人袛謂其敗訴之重要關鍵,在於已故黃節文遺囑之「簽名」,不合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所列法定形式要件,侵害其權益,有違憲法第十五條人民之權利應予保障之規定,並未指明原確定判決
會台字第1620號
70.11.20
請釋示有關遺囑與繼承拋棄之效力案。
會台字第1019號
64.03.21
請就新竹地院之公證遺囑書,是否合法有效作統一解釋由。
會台字第220號
45.09.13
為以遺囑指定侄女領受卹金在法律上有無問題請釋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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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收憲法判決、大法官解釋、審查裁定與不受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