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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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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命中25
115年審裁字第1417號
115.08.24審查裁定
故系爭裁定牴觸憲法;又偵查中檢警未對聲請人抽血以鑑定酒精、安眠藥與退燒藥成分,而有隱匿或湮滅重要有利之證據等之違憲情事;爰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84條第1項規
115年審裁字第1286號
115.07.29審查裁定
,刑法第91條之1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之「評估、鑑定」程序,受處分人自應受相應之正當程序保障,其鑑定人亦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06條第4項規定到庭說明並接受詰問,方符直接審理主義、言詞
115年審裁字第1283號
115.07.29審查裁定
濟醫療財團法人台北慈濟醫院作成失智評估量表之醫生鑑定書為證,顯見被繼承人於作成系爭遺囑時,係有分配財產能力及口述遺囑能力,但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9號(下稱系爭判決
115年審裁字第1119號
115.06.22審查裁定
刻偽造,系爭判決卻未採納法務部調查局認該印文無法鑑定之結論,反係以肉眼比對方式認定該印文為真正,並認無送他鑑定機關重為鑑定之必要,顯係以主觀臆測代替客觀證據,已構成突襲性裁判而剝奪
115年審裁字第1118號
115.06.22審查裁定
疑,惟系爭判決於審理時並未依聲請人之請求進行筆跡鑑定;亦未告知聲請人關於上訴及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協商程序之相關權利;(二)系爭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201條,不論行為人犯罪情節之
115年憲判字第5號【犯最重本刑為死刑之罪的追訴權時效變更案】
115.06.05憲法判決
解剖屍體等,並於同年月31日送請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鑑定,88年7月13日收受該所於同年月1日出具的鑑定書。惟經調查後,死者身分仍未明,致偵查無法繼續,乃於88年7月20日簽請報結。多
115年審裁字第1016號
115.06.01審查裁定
請人係於該院始提出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病情鑑定報告書等等資料,惟未主張及釋明有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但書各款事由之情形,該院無庸加以審酌,從而仍無從補正聲請人再審之訴未合
115年審裁字第906號
115.05.11審查裁定
(下稱系爭規定三),未如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明定鑑定人應記載其鑑定之經過及結果,致程序保障有所欠缺,與比例原則及憲法第16條、第22條規定意旨不符。 (二)承審法院拒絕准許聲請人聲
115年審裁字第276號
115.01.26審查裁定
爭確定終局裁定)未查證該案被告之犯罪事實,未選任鑑定人對就診、病歷與醫師出勤紀錄為勘驗及檢查電腦、伺服器之硬碟是否曾遭更換,亦未進行聲紋比對,且認定事實違反客觀舉證分配原則,而有刑
114年審裁字第1547號
114.12.02審查裁定
度上訴字第679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未命鑑定人具結,剝奪被告對鑑定人之詰問權,牴觸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
114年憲裁字第69號
114.05.14
否受有損害尚未確定,自無系爭規定之「自停止羈押、鑑定留置、收容或執行之日起算」可言,系爭規定與系爭覆審決定書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受刑事補償之基本權利(憲法第24條、第8條、第7條
114年審裁字第266號
114.03.07審查裁定
定二)及第36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三),僅規定經鑑定、評估後,行為人有再犯之風險或危險時,檢察官即可向法院聲請對其施以強制治療,未評估是否有強制治療以外,對行為人侵害較小之其他手段
113年憲判字第9號【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等案】
113.10.25憲法判決
公共事務無關,或屬行政訴訟法所定得拒絕證言、拒絕鑑定之事由,於陳明理由後,均得拒絕證言,毋須經會議主席裁示同意。 (十五)第50條之2規定關於「經主席同意」部分,牴觸憲法,自本判決
113年審裁字第802號
113.10.21審查裁定
1項第1款、第10款關於「適用法規顯有錯誤」、「鑑定人經具結後,就為判決基礎之證言為虛偽陳述」之再審事由規定(下合稱系爭規定),就毀損他人房屋損害賠償事件,對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不足
113年憲判字第8號【死刑案】
113.09.20憲法判決
經醫師診斷為「情感性精神病」需服藥治療,又其精神鑑定報告亦認聲請人十二為「情感性精神病」患者。惟第一審法院送請醫院鑑定結果,認其犯行並非出於其精神病性之動機,不符刑法第19條第1項
113年憲裁字第30號
113.09.20
年度台上字第2617號刑事判決徐自強案所採之法醫鑑定意見,另援用已遭摒棄之法醫鑑定意見為證據,作為不利於當事人之證據否准聲請人之再審聲請;(三)確定終局裁定未就聲請人新提出再審事由
113年憲判字第7號【具合格教師資格代理教師職前年資提敘案】
113.08.09憲法判決
、關係機關教育部及新北市政府外,另邀請專家學者及鑑定機關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到庭陳述意見。聲請人及關係機關言詞辯論之陳述要旨如下:【13】 (一)聲請人:1、代理教師以全部時間處理
113年審裁字第430號
113.06.17審查裁定
又為保障受處分人,系爭規定特予明文應由法官視每年鑑定、評估有無繼續治療之必要,據以審查延長或停止治療,俾避免流於長期監禁,兼顧社會安全及受處分人之權益,其目的洵屬正當,難謂有何違憲
113年憲判字第6號【消防警察人員類別考試身高限制案】
113.05.31憲法判決
見,另邀請專家學者吳秦雯副教授、范秀羽副教授,及鑑定機關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到庭陳述意見。上開各該陳述意見,詳見各該言詞辯論意旨書及言詞辯論筆錄。【15】 本庭斟酌聲請人、關係機關
113年審裁字第196號
113.02.22審查裁定
於審理程序中,概括提示238筆證據及48筆證人及鑑定人筆錄資料,未實際踐行宣讀、告以要旨之程序,對於關鍵不利聲請人之證據不給予最後申辯機會,侵害其受憲法第16條所保障之訴訟權及第8
112年審裁字第1920號
112.11.11審查裁定
裁定已依據監所對收容人所為之強制身心治療評估會議鑑定,說明聲請人有高再犯危險,其主張已悛悔云云為無理由,不足採信。聲請意旨徒執同一陳詞,指摘系爭確定終局裁定違憲,尚難認已具體敘明系
112年審裁字第1793號
112.10.07審查裁定
重測地籍調查表,及採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虛偽陳述之鑑定結果,作為判斷地界線位置之依據,而牴觸憲法第15條規定,屬違憲判決。其後,以系爭判決為執行名義之強制執行程序中,聲請人提起債務人
112年憲判字第11號【選舉幽靈人口案】
112.07.28憲法判決
請人一至五雖經通知但未到庭。本庭另邀請專家學者及鑑定機關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到庭陳述意見。聲請人六至八及關係機關言詞辯論之陳述要旨如下:【32】 (一)聲請人六及七【33】 1.系
112年憲判字第9號【搜索律師事務所案】
112.06.16憲法判決
關係機關司法院刑事廳、法務部外,另邀請專家學者及鑑定機關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到庭陳述意見。聲請人、關係機關等言詞辯論之陳述要旨如下:【14】 (一)聲請人:系爭規定一及二將辯護人執
112年憲判字第8號【誹謗罪案(二)】
112.06.09憲法判決
法務部經通知並到庭陳述意見。本庭另邀請專家學者及鑑定機關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到庭陳述意見。至聲請人七及八於本案行言詞辯論後始向本庭聲請憲法裁判,故未參與言詞辯論。【28】 聲請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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