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憲法法庭
列出 13 件
關鍵字命中13
113年審裁字第478號
113.07.03審查裁定
未依法闡明、審酌,係屬違憲云云,核係其個人主觀對闡明權行使之誤解。另系爭規定為關於和解後得請求繼續審判之原因及其期限等程序之規範,至於逾期時可否及如何救濟,則屬另事,聲請意旨指摘系
112年審裁字第897號
112.03.27審查裁定
處分。其主張意旨略謂:(一)各級行政法院怠於行使闡明權、刻意忽略兒童表意權及兒童最佳利益、故意就應審酌之基本權重要事項漏未審酌,恣意逕為駁回聲請人之「暫時權利保護」,致憲法保障之司
111年憲裁字第419號
111.07.14
判憲法審查。其主張意旨略謂:各級行政法院怠於行使闡明權、刻意忽略兒童表意權、故意就應審酌之基本權重要事項漏未審酌,恣意逕為駁回聲請人之「暫時權利保護」,並違反正當法律程序,致憲法保
111年憲裁字第108號
111.03.25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一、二審均違反闡明權及「合理期待原則」,抗告之法律功能形如具文,亦未針對有利原告事項敘明不採之理由,顯有理由不備之違法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
110年度憲二字第467號
110.12.17
解讀之空間,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之虞;法院刻意忽略闡明權並怠於依職權調查事實關係,選擇性適用系爭規定,對聲請人之訴恣意逕為駁回,致其無法及時使受損之權益獲得適當之救濟,與憲法要求及時
110年度憲二字第51號
110.07.16
現行實務見解認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認法官行使闡明權或指揮訴訟欠當等,不得謂法官有偏頗之虞,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正當法律程序與侵害人民訴訟權。4、系爭規定一第7款規定之法定
107年度憲二字第340號
108.11.29
用之法規與見解顯有錯誤,且未依職權調查,亦未行使闡明權;系爭規定三廢止後,未明定權責移轉,使職業災害傷害案件之職業病調查與鑑定,僅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特約醫師審查;系爭規定四所稱之相
107年度憲二字第370號
108.07.05
聲請,聲請意旨略謂:1、確定終局判決之法官未行使闡明權,且未作成勘驗筆錄,即於判決中自行對照,有違憲疑義。2、請求作成回復聲請人博士班學籍、學位考試及格與撤銷和林新沛教授間之論文指
會台字第12284號
103.10.24
請,指摘法院未妥善行使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闡明權,釐清相關法律爭議於先,後又未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作出判決,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所保障之平等權、財
會台字第11620號
103.02.19
審理時,法官未妥善行使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闡明權,釐清相關法律爭議於先,後又未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做出判決,致使聲請人受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之財產權受到侵害云云。核其所陳,
會台字第8581號
96.11.16
違反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本文,並且法院未行使闡明權云云,僅係聲請人對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判決之認事用法有所爭執,並未敘明何種法令有違憲之疑義。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 案件法第五
會台字第8544號
96.11.16
於備位聲明未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第二項行使闡明權云云。查其所陳,係以個人主觀見解,對確定終局裁定之認事用法有所爭執,非屬上開規定如何牴觸憲法之說明。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
釋字第482號
88.04.30大法官解釋
據,而漏未表明其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時,法院為行使闡明權,非不得依具體個案之情形,裁定命其提出證據。最高法院六十年台抗字第五三八號判例,符合上開意旨,與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規定並無牴
固定顯示前 25 件,找特定案件請輸入字號或關鍵字
預覽
憲法法庭文書即點即預覽,選一件看主文
法規
12,835 部
判決
2,249 萬+ 篇
憲法法庭
22,040 件
函釋
76,192 則
這裡收憲法判決、大法官解釋、審查裁定與不受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