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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19 筆
行政訴訟法第 125 條預覽 ↗
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關係,不受當事人事實主張及證據聲明之拘束。 前項調查,當事人應協力為之。 審判長應注意使當事人得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適當完全之辯論。 審判長…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70 條預覽 ↗
七十 (行使闡明權之記載) 審判長或受命法官行使闡明權,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時,應以問答方式將其問答之詞分別記明於筆錄。
民事訴訟集中審理程序參考要點第 16 條預覽 ↗
十六 (闡明權之行使) 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於訴訟進行中,應隨時注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及第一百九十九條之一闡明權規定之行使。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第一百九十九條之一)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訴訟事件言詞審理注意事項第 12 條預覽 ↗
十二、審判長行使闡明權時,對於未由律師代理之當事人,宜用通俗語句,詢以如何判決,始符其意。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02 條預覽 ↗
狀之例稿,供小額債權人起訴使用。 法院應積極行使闡明權,使原告得以補正其起訴程式之欠缺。(民事訴訟法四三六之十)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75 條預覽 ↗
法律關係是否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審判長應適時行使闡明權,命其敘明或補充之。(民事訴訟法四二八、一九九)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54 條預覽 ↗
原告得利用同一訴訟程序提起他訴訟時,審判長應行使闡明權,原告並得為訴之變更或追加,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限制。 經審判長闡明後,當事人如不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法院仍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32 條預覽 ↗
三十二、審判長或受命法官行使闡明權,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時,應以問答方式,將其問答之詞分別記載於筆錄。但內容簡單者,得僅記載當事人之答詞。問與答不宜用「?」或「:」符號代替。受訊問人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 30 條預覽 ↗
法官應隨時注意行使闡明權,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令其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聲明證據或為其他確定爭執法律關係所必要之聲明或陳述;其所聲明或陳述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令其敘明或補充之。 勞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71 條預覽 ↗
二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訴訟,宜運用訴訟指揮權及闡明權,對於當事人曉諭使其衡量實體利益及程序利益,以決定是否合意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四二七)
職務法庭辦理職務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0 條預覽 ↗
三十、闡明案情 (一)審判長應隨時注意行使闡明權,向當事人發問或告知,令其陳述事實或法律意見、聲明證據,或為其他確定訴訟關係所必要之聲明及陳述;其所聲明或陳述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應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136 條預覽 ↗
一三六、(問答方式之記載) 審判長或受命法官行使闡明權,向當事人發問或告知時,應以問答方式,將其問詞與答詞分別記載於筆錄,並得斟酌情形,對於當事人之精神狀態為必要之記載。但內容簡單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52 條預覽 ↗
五十二 (闡明案情) 審判長應隨時注意行使闡明權,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令其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聲明證據或為其他確定訴訟關係所必要之聲明或陳述,其所聲明或陳述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
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9 條預覽 ↗
三十九、(闡明案情) (一)審判長應隨時注意行使闡明權,向當事人發問或告知,令其陳述事實或法律意見、聲明證據,或為其他確定訴訟關係所必要之聲明及陳述;其所聲明、陳述或訴訟類型有不明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81 條預覽 ↗
。 法院不能依當事人聲明之證據得心證時,應先行使闡明權,促使當事人聲明證據,如當事人仍不知聲明者,法院為發現真實認為必要時,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並於裁判時斟酌之。但就是否應予調查,
職務法庭辦理職務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6 條預覽 ↗
官有變更者,不在此限。(五)審判長或受命法官行使闡明權,向當事人發問或告知時,應以問答方式將其問答之詞分別記明於筆錄。當事人聲明證據者,應將其證據及待證之事項記明於筆錄。 (六)審
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45 條預覽 ↗
有變更者,不在此限。 (五)審判長或受命法官行使闡明權,向當事人發問或告知時,應以問答方式將其問答之詞分別記明於筆錄。當事人聲明證據者,應將其證據及待證之事項記明於筆錄。 (六)審
加強第一、二審法院認定事實功能注意事項第 1 條預覽 ↗
為必要之闡明或 曉諭,使其敘明或補充之。法院行使闡明權,勿使用暗示性或誘導性之詞句。 十一 當事人陳述事實,務令連續為之,以盡其詞,如有不明瞭之處再為發問,筆錄應就當事人主張或抗
民事事件第二審與第三審調查證據認定事實職權之界限與第三審自為判決之範圍第 1 條預覽 ↗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對之行使闡明權。當事人所陳述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如有不明瞭之情形,尤須於闡明後使其確定,務使當事人提出之訴訟資料,適於法院裁判。此為審判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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