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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10 件
關鍵字命中10
113年審裁字第733號
113.10.07審查裁定
駁回,以同一原因再度聲請再審尚非合法,提起抗告自難認有理由。故核聲請意旨所陳,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持之見解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憲訴法上開規定不合,本庭
112年審裁字第1958號
112.11.28審查裁定
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524號刑事裁定,以抗告難認有理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就此部分,應以上開最高法院刑事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次查,確定終局裁定係於111年1月4日憲訴
111年審裁字第1506號
112.01.03審查裁定
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868號刑事裁定,以抗告難認有理由,予以駁回,是就此部分應以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868號刑事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三);聲請人另曾就15
111年憲裁字第1055號
111.08.18
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641號刑事裁定,以抗告難認有理由予以駁回,是就本件聲請應以上開最高法院刑事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次查,聲請人所持之確定終局裁定,業已於憲訴法修正施
111年憲裁字第912號
111.08.11
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以上訴難認有理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次查,聲請人所持之確定終局判決,業已於憲訴法修正施行
111年憲裁字第324號
111.06.20
聲請人前就系爭裁定二提起抗告,經系爭裁定一以抗告難認有理由,予以駁回,是本件應以系爭裁定一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 三、關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 (一)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
110年度憲二字第495號
110.12.24
訴訟之權利;系爭裁定仍以系爭規定一,對聲請人抗告難認有理由而駁回聲請人抗告而確定,再度違反系爭規定二,剝奪聲請人訴訟權,牴觸憲法第16條、第22條及第23條等保障等語。 (三)核其
109年度憲二字第444號
109.12.31
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414號刑事判決,以上訴難認有理由,予以駁回,是應以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明定受無期徒刑宣告之人,不論
會台字第13094號
108.09.27
38號刑事判決所揭示「以調查事實為前提之非常上訴難認有理由」之意旨牴觸釋字第181號解釋。 16、(1)聲請人執釋字第146號解釋聲請再審,惟確定終局裁定二就此未置一詞,足見釋字第
會台字第12547號
104.07.31
聲請人曾就系爭裁定一提起抗告,經上開系爭裁定二以難認有理由,予以駁回在案,是應以系爭判決二及系爭裁定二分別為確定終局判決及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核其所陳,關於聲請憲法解釋部分: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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