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於民國101 年10 月1 日以台內營字第1010808741 號令修正發布「建築技術規
則」建築設計施工編部分條文(第10 章無障礙建築物),並自102 年1 月1 日施行。
若某建設公司於101 年11 月20 日,檢附相關圖說文件,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掛號
申請建造執照,審查結果發現尚有須修正補件事項,於101 年12 月10 日發文通知
改正,請就下列問題加以說明:
新建或增建建築物,均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0 章規定設置無障
礙設施,俾利行動不便者進出及使用建築物,但有那些情形得不受限制?(7 分)
依現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0 章無障礙建築物之規定,有關建築物
設置「無障礙車位」之數量有何限制?(6 分)
起造人於接獲主管建築機關通知改正之日起,應於多久期限內改正完竣送請複審?
倘因故無法於限期內改正完竣時,主管建築機關如何處理?起造人可否申請展延
期限?若可,展延期間及次數有何限制?請就建築法之規定說明之。(6 分)
若起造人於102 年3 月25 日將案件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複審,試問本案是否須
依新修正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0 章無障礙建築物」相關條文檢
討?得否適用修正前的舊法規?理由為何?試申述之。(6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