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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107·建管行政1/4

建築工程 107建管行政考古題

4 題申論題資料來源:考選部下載 .txt
跨年同科91-115
115制度上該年沒有本科114制度上該年沒有本科113制度上該年沒有本科112811181108109121089107810681058104810312102131011310012998985975968958949939929918

題目為考試當年公告版本,實務標準請以現行規範為準。

試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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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請試述下列名詞之意涵:(每小題5 分,共25 分) ㈠退讓建築 ㈡建築執照簽證制度 ㈢實質違建 ㈣建築線指定 ㈤社會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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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鑒於近年國內發生多起住宅裝修成多間套(雅)房火災事件,基於公共 安全考量,內政部107 年4 月24 日台內營字第10708039692 號函示: 集合住宅、住宅任一住宅單位(戶)之任一樓層分間為6 個以上使用單 元(不含客廳及餐廳)或設置10 個以上床位之居室者,其使用類組歸 屬H-1 組,並屬建築法所稱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請說明前揭H-1 組住 宿場所與H-2 組集合住宅,於應否辦理室內裝修審查許可、分間牆構造 及內部裝修材料檢討標準、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之申報頻率、檢查簽證 項目等,就相關法令比較兩者之差異。(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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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7 條規定,起造人應將公寓大廈共用部分、 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移交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請就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㈠新建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應於什麼時機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俾便 協助公寓大廈成立管理組織?若起造人怠於履行召集義務,當地主管 機關應如何處置?(8 分) ㈡起造人依法應於什麼時機辦理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其 附屬設施設備之移交?須移交的圖說文件及應檢測的設施設備為 何?(9 分) ㈢承上,起造人辦理移交之相關設施設備若不能通過檢測,或其功能有明顯 缺陷,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依法如何處理?又起造人若遲不辦理移 交,或相關設施設備缺陷遲不改善,當地主管機關有何監督機制?(8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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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請就「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㈠何謂「共同供應契約」?簽訂共同供應契約之時機與目的為何?(10 分) ㈡何謂「轉包」與「分包」?採購機關對於得標廠商「轉包」或「分包」 之履約監督有何規定?(15 分)

同年其他科目107 ·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