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7 條規定,起造人應將公寓大廈共用部分、
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移交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請就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新建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應於什麼時機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俾便
協助公寓大廈成立管理組織?若起造人怠於履行召集義務,當地主管
機關應如何處置?(8 分)
起造人依法應於什麼時機辦理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其
附屬設施設備之移交?須移交的圖說文件及應檢測的設施設備為
何?(9 分)
承上,起造人辦理移交之相關設施設備若不能通過檢測,或其功能有明顯
缺陷,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依法如何處理?又起造人若遲不辦理移
交,或相關設施設備缺陷遲不改善,當地主管機關有何監督機制?(8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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