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第69 條規定「建築物在施工中,鄰接其他建築物施行挖土工程時,對該鄰
接建築物應視需要作防護其傾斜或倒壞之措施。挖土深度在一公尺半以上者,其防
護措施之設計圖樣及說明書,應於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時一併送審」。某工程
因開工挖掘地下層達二十餘公尺,開挖初期即造成多棟民宅龜裂變形,起造人因故
已與營造廠終止契約,該工地已停工達二年之久,其緊鄰之公寓大廈亦隨時有倒塌
之虞。該工程於停工期間倘涉損鄰事宜及未做妥施工場所設施、設備之安全防護等
措施,以下情形應如何認定或處理,並請簡述理由:(30 分)
此工程之情形是否已非屬建築法「施工中」之範圍?
主管機關是否仍得依建築法追究承造人違背「維護建築基地,鄰房及四周環境之
安全」之責任?
倘本件係可歸責於起造人原因致與承造人終止工程合約,主管機關是否得依承造
人之請求,變更建造執照上承造人之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