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務 115 年民事訴訟法與強制執行法考古題
題目為考試當年公告版本,實務標準請以現行規範為準。
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身心障礙人員考試及 115年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考試別:關務人員考試 等 別:三等考試 類 科:關稅法務(選試英文)、關稅法務(選試日文) 科 目:民事訴訟法與強制執行法 考試時間:2 小時 座號: ㈡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㈢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甲起訴主張乙於民國112 年3 月5 日在臺北市大安區某路段駕駛A 車撞 傷甲,造成甲腦震盪、左腿骨折及右手掌撕裂傷,支出醫藥費新臺幣(下 同)20 萬元,工作薪資損失6 萬元,爰起訴請求26 萬元整。問:若甲在 審理中未曾提及精神痛苦一節,法院應否闡明甲得一併請求精神損害賠 償?又若法院審理時發現,甲之請求權已超過消滅時效期間,法院得否闡 明乙得抗辯消滅時效?另若法院審理時發現甲之診斷書上尚有右胸部擦 挫傷,就此部分事實,法院得否未經甲主張之下,逕行於裁判書中審酌裁 判之?(25 分) 甲起訴主張乙於民國111 年5 月20 日向甲借款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 約定借期2 年,未料乙屆期未返還該筆借款。問:若審理中乙抗辯甲未曾 交付該200 萬元,且該借款契約係基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就此等抗辯事 實,應由何人負舉證責任?若乙明知甲有交付該款項,卻抗辯甲未交付, 其抗辯之效力為何?乙若於甲所提訴訟中提起反訴,請求確認甲、乙間系 爭借貸關係不存在,此反訴是否違反重複起訴禁止?(25 分) 甲為某建設公司之負責人,於民國112 年3 月間,乙為購買機車而向甲借 款新臺幣50 萬元,乙並簽發一紙金額相同之本票,約定到期日為同年6 月30 日,並交付甲收執。嗣因乙未依約清償,甲遂持該本票向法院聲請 裁定,經法院核發本票裁定並附確定證明書在案。其後,甲於民國113 年 2 月,持本票裁定、確定證明書及本票正本,向法院聲請對乙名下之銀行 存款及機車為強制執行。執行法院受理後,經查址得知乙於發票時年紀甫 滿17 歲,尚未成年,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且該本票上並無其法定代理人 同意之記載,亦未檢附任何法定代理人事前或事後同意之證明文件。此外, 乙之父母(法定代理人)並未於本票上簽名,亦非共同發票人;另查該機 車現仍登記於乙名下,並已正常使用中。試問: ㈠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是否得就乙之財產為強制執行?如果乙發票係 因其法定代理人允許乙獨立營業之關東煮小吃店於備貨所須,其結果是 否相同?(35 分) ㈡如本案係由他院囑託執行(受託法院)時,受託法院發現乙發票時尚未 成年等情事,且認為發票人因欠缺行為能力致票據行為無效,致執行名 義未有效成立,應如何處理?(1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