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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行政 100 年行政法研究考古題

民國 100 年(2011)人事行政「行政法研究」考試題目,共 8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0 題選擇題 + 8 題申論題

A 私立大學學生甲想創立一個關心社會弱勢、對抗全球資本主義肆虐的「佔領華爾 街社」,向A 大學提出申請,A 大學課外活動組以「名稱不佳」、「隨著外國人起 舞」等理由拒絕受理甲之申請。試問甲是否享有權利救濟途徑?應循民事或行政訴 訟救濟?(25 分)
私人之間能否締結公法契約或行政契約?其原因與法律依據何在?如得以締結,請 舉例說明之。(25 分)
試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491 號解釋意旨簡要說明,行政程序應遵守/踐行那些正當 法律程序的要求。(25 分)
甲公司因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事件,受到法務部裁罰巨額之罰鍰。甲公司認為 法務部之處分並不合法,乃於訴願期限內經由法務部向行政院提起訴願。經行政院 審議後,以法務部未詳查事實與該罰之具體金額為由,作成原處分撤銷之決定。該 訴願決定書主文僅記載:「原處分撤銷之。」但於訴願決定理由欄內,卻記載「原 處分機關法務部未詳查甲公司之違規事實與該罰之具體金額,原處分應予撤銷。由 原處分機關詳查後,另為適當的處理」。請問:根據我國現行訴願法制,法務部根據 行政院該訴願決定,能否再對甲公司作成任何金額之不利處分?原因何在?(25 分)
試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553 號解釋說明,行政法院在審查行政機關涵攝不確定法 律概念時,主要審查那些事項以決定其審查密度。(25 分)
行政院為推行輔助中央公教人員購置住宅政策,有效處理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 房地所訂定「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要點」。其中規定騰空標售眷舍之 合法現住人,於一定期間內遷出者,發給1 次補助費,由中央公務人員購置住宅貸 款基金項下列支。 A 機關欲收回眷舍房地騰空標售,發現該眷舍房地之合法配住戶已亡故,其遺孀甲 搬至他處居住,卻擅自將眷舍出租予友人乙(非公務員),A 機關審認現住人皆不 符合上開要點之規定,乃駁回甲、乙二人補助費之申請。 試問: A 機關所為否准發給補助費之決定,性質為何?(10 分) 甲、乙不服,各應如何救濟?(15 分)
司法院大法官歷來解釋皆強調「法律雖得授權以命令為補充規定,惟授權之目的、 內容與範圍必須具體明確。」試依大法官解釋說明,如何認定授權之目的、內容及 範圍是否具體明確。(25 分)
A 政府為興建道路,徵收甲所有之土地,經內政部核准後公告並發給補償費。一年後 經施工單位發現土地實際面積(307 平方公尺)與公告徵收面積(367 平方公尺)不 符,經查係公告誤載,乃重新公告更正,並命甲繳回溢領之補償費。甲不服,主張系 爭更正公告違反信賴保護原則無效,並表示原核定地價偏低,拒絕返還補償費。 參考法令:土地徵收條例第22 條:土地權利關係人對於第十八條第一項之公告有 異議者,應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提出。 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接受異議後應即查明處理,並將查處情 形以書面通知土地權利關係人。(第1 項)被徵收土地權利關係人對於 徵收補償價額不服前項查處情形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 提請地價評議委員會復議,土地權利關係人不服復議結果者,得依法提 起行政救濟。(第2 項) 試問: 系爭更正公告是否違反信賴保護原則?(10 分) 甲不服系爭更正公告,並不服原核定地價,且拒絕返還補償費,依法應如何救濟? (1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