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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859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黃齡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859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U○○

          (現於臺灣彰化看守所羈押中)

      B○○

           5

          (另案於臺灣嘉義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36

14、4021、4655、5065、5238、5911、6079、6081、6082號),

有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之情形,本院合議裁定由受命

主文

U○○犯如附表肆、伍、陸主文欄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肆、伍、陸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B○○犯如附表肆主文欄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肆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U○○前於民國(下同)93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易字第11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並於同年間,因犯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緝字第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確定;另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上開三案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3 月,甫於96年8 月15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於97年11月9 日縮刑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而視為執行完畢。而B○○於90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訴字第274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又因竊盜及強盜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少訴字第8 號判決竊盜罪部分有期徒刑4 月,強盜罪部分有期徒刑3 年6 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8 月確定,上開二案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5 月,甫於93年8 月16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於94年10月18日縮刑期滿未經撤銷而視為執行完畢。

二、詎U○○竟不知悔改,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而為如附表參編號一至三所示之收受贓物及竊盜之犯行。

三、又U○○與B○○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詐取他人財物之犯意聯絡,於附表壹所示之時間,由B○○駕駛其所有之福特黑色休旅車搭載U○○前往如附表壹所示之地點,由U○○下車向如附表壹所示之被害人佯稱購物,致前揭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由被害人或B○○將上開物品搬運上前揭休旅車,U○○即趁被害人不注意之際或找藉口藉機離開現場,因而詐得如附表壹所示之物品。U○○另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詐取他人財物之故意,於附表貳所示之時間,獨自一人駕駛由不知情之友人丁怡文向東山小客車租賃車行所承租之自小客車或休旅車(其上懸掛其所收受之贓物0457—LH 號 車牌或其所竊得之SH—2008號車牌),前往如附表貳所示地點之商店,U○○亦下車向如附表貳所示之被害人佯稱購物,致上開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將物品打包交付予U○○搬運上車,U○○即趁被害人開立收據或其他不注意之際,載運商品逃離現場,因而詐得如附表貳所示之物品。U○○詐得上開財物後,即前往市場低價將上開商品販售完畢,所得款項供己花用或借予B○○花用。嗣經警循線查悉上情,先於98年4 月14日上午9 時50分許,至U○○位於雲林縣土庫鎮溪邊里竹寮15至2 號之住處搜索,扣得非U○○所有、U○○犯罪所得之物澳洲正鰱牌鮑魚罐頭2 罐及香菇1.9斤,並同日上午11時15分,前往丁怡文位於雲林縣虎尾鎮○○里○○路236 號10樓之住處,扣得U○○所致贈其犯罪所得之烏魚子2 片,另於同日中午12時許,為警於臺中市北區○○○○路59號好勝地汽車旅館將U○○拘提到案。而U○○於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前本案犯罪前,主動向警方供出如附表壹編號5 、附表貳編號4 、5 、6 、13、14、22、24、36所示之詐欺犯行,復帶同警方至現場查證,自首而接受裁判。

四、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告、辰○○、莊志翔訴由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報告、M○○訴由臺中縣警察局清水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核轉、臺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核轉、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核轉、及臺南縣警察局學甲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核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1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1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除簡式審判程序及簡易程序案件外,第1審應行合議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U○○、B○○所涉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1 審案件以外之罪,並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依前揭規定,經評議結果,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先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B○○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及被告U○○迭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附表參編號1 至3 所示之被害人乙○○、子○○、甲○○於警詢中所為之證詞(見臺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12062 號警卷第11、12頁、臺中縣警察局清水分局第28199 號警卷第7 至12頁)、證人即東山小客車租賃行員工郭彥希於警詢中之證詞(見臺中縣警察局清水分局第28199號卷第20至22頁)、證人即被告U○○之父顏吉徽於警詢中之證詞(見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8865號警卷第73、74頁)及證人丁怡文於警詢中之證詞(見臺中縣警察局清水分局第28199 號卷第17至19頁、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8865號警卷第10至21頁)所述相符,且有客戶資料卡、租車記錄表、租車契約書、失車唯讀案件基本資料各1 份在卷可稽(見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8865號警卷第101 至110 頁、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9148號警卷第22頁)在卷可稽,並有如附表壹、貳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可考,此外,復有扣案之澳洲正鰱牌鮑魚罐頭2 罐、香菇1.9 斤及烏魚子2 片可資佐證。足見被告二人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二人上開犯行均堪認定。

三、核被告B○○就附表壹編號一至五所示之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核被告U○○就附表壹編號一至五及附表貳編號一至四七所示之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而附表參編號一所示之犯行,則係犯刑法第349 條第1 項之收受贓物罪,另附表參編號二、三所示之犯行,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被告U○○及B○○就附表壹編號一至五所示之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B○○五次詐欺取財犯行,及被告U○○五十二次之詐欺取財犯行(五次與被告B○○共犯,四十七次獨自一人犯罪)、一次收受贓物犯行、二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予分論併罰。查被告U○○前於93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易字第11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並於同年間,因犯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緝字第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確定;另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上開三案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3 月,甫於96年8月15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於97年11月9 日縮刑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而視為執行完畢,而被告B○○曾於90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訴字第274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又因竊盜及強盜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少訴字第8 號判決竊盜罪部分有期徒刑4 月,強盜罪部分有期徒刑3 年6 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8 月確定,上開二案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5 月,甫於93年8 月16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於94年10月18日縮刑期滿未經撤銷而視為執行完畢等情,有卷附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查註記錄表各2 份在卷可稽,其等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均加重其刑。又被告U○○所犯如附表壹編號5 、附表貳編號4 、5 、6 、13、14、22、24、36所示之詐欺犯行,均係職司犯罪偵查之公務員尚未發覺前,即由被告U○○主動承認,警方始依被告U○○之自白,循線查悉等情,有被告U○○之警詢、偵訊筆錄及如附表壹編號5 、附表貳編號4 、5 、6 、13、14、22、24、36 所 示被害人之警詢筆錄在卷可稽,是被告U○○上開詐欺犯行之行為合於自首之規定,均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至附表貳編號15所示之犯行,被告U○○所詐得之財物為烏魚子60台斤,業據被告U○○於警詢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供述在卷,核與證人即被害人黃○○於警詢所證述之情節相符,公訴人於起訴書附表貳誤書為詐得「菸、酒,價值2 萬元」,顯係誤載,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二人前有毒品及詐欺等前科,素行不佳,其等正值青壯,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任意詐取他人財物,復為掩飾自己之詐欺犯行,竊取他人之車牌及收售他人竊取車牌之贓物,並審酌其所詐取、竊得之財物價值,與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按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 千元、2 千元或3 千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刑法第41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中華民國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41條第2 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刑之刑逾6 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366 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即98年6 月19日)公布起失其效力(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2 號解釋文參照)。故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者,而定應執行之刑已逾6 月者,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66 號、第662 號解釋意旨觀之,亦仍得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是本院依上開量刑之標準量處被告U○○所犯如附表肆、伍、陸所示之刑,與被告B○○所犯如附表肆所示之刑,均在有期徒刑6 月以下,揆諸前揭說明,上開罪刑所定之應執行刑縱逾有期徒刑6月,亦應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五、按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者,依同條第3 項前段規定,以屬於犯人者為限,始得為之,如第三人對於該物在法律上得主張權利者,即不在得沒收之列。查扣案之澳洲正鰱牌鮑魚罐頭2 罐、香菇1.9 斤及烏魚子2 片,雖均為被告U○○犯詐欺取財罪所得之物,惟上開之澳洲正鰱牌鮑魚罐頭2 罐、香菇1.9 斤,既為被告U○○所詐得,則被害人就上開扣案物得主張法律上之權利,而前揭烏魚子2 片,雖亦為被告U○○犯詐欺取財罪所得之物,惟業已經被告U○○贈送予友人丁怡文,均非被告U○○所有,爰均不另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39 條第1 項、第349 條第1 項、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紀雅惠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普通贓物罪)收受贓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審理判決如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齡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壹
┌──┬────┬─────┬─────────┬────────┬───┬─────┬────┐
│編號│時    間│ 地    點 │  犯  案  方  式  │ 詐  取  財  物 │被害人│ 證  據   │U○○  │
│    │        │          │                  │                │      │          │有無自首│
├──┼────┼─────┼─────────┼────────┼───┼─────┼────┤
│1   │98年1 月│彰化縣芳苑│被告U○○與B○○│烏魚子16台斤,價│郭施阿│①證人即被│Ⅹ      │
│    │28日上午│鄉漢堡村芳│於上揭時間駕駛福特│值新臺幣2 萬8 仟│珠    │害人郭施阿│        │
│    │8 時35分│漢路1 段22│黑色休旅車前往上開│元。            │      │珠4/14警詢│        │
│    │        │6 巷100弄9│地點佯裝購物,被害│                │      │筆錄(彰化│        │
│    │        │號        │人將物品打包交付被│                │      │縣警察局鹿│        │
│    │        │          │告搬運上車後,並趁│                │      │港分局刑案│        │
│    │        │          │被害人不注意時,載│                │      │偵察卷宗鹿│        │
│    │        │          │運商品逃離現場。  │                │      │警分偵字第│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號第22-24 │        │
│    │        │          │                  │                │      │頁)      │        │
│    │        │          │                  │                │      │②指認照片│        │
│    │        │          │                  │                │      │(同上卷第│        │
│    │        │          │                  │                │      │27頁)    │        │
│    │        │          │                  │                │      │③監視器翻│        │
│    │        │          │                  │                │      │拍照片4張 │        │
│    │        │          │                  │                │      │(同上卷第│        │
│    │        │          │                  │                │      │25-26頁) │        │
│    │        │          │                  │                │      │          │        │
├──┼────┼─────┼─────────┼────────┼───┼─────┼────┤
│2   │98年1 月│高雄縣茄定│被告U○○與B○○│烏魚子65台斤,價│地○○│①被害人即│Ⅹ      │
│    │30日上午│鄉○○街17│於上揭時地,由陳景│值新臺幣8 萬4 仟│      │證人地○○│        │
│    │11時10分│1 號海產批│茗駕駛福特休旅車搭│5佰元。         │      │1/30警詢筆│        │
│    │        │發店      │載被告前往上揭地點│                │      │錄(彰化縣│        │
│    │        │          │,由U○○佯裝購物│                │      │警察局員林│        │
│    │        │          │,被害人將物品打包│                │      │分局刑案偵│        │
│    │        │          │交付B○○搬運上車│                │      │察卷宗員警│        │
│    │        │          │後,U○○即要求被│                │      │分證人偵字│        │
│    │        │          │害人開立統一發票,│                │      │第00000000│        │
│    │        │          │並趁被害人開立統一│                │      │30號第32-3│        │
│    │        │          │發票之際,載運商品│                │      │4 頁)、1/│        │
│    │        │          │逃離現場。        │                │      │30警詢筆錄│        │
│    │        │          │                  │                │      │(同上卷第│        │
│    │        │          │                  │                │      │37-38頁) │        │
│    │        │          │                  │                │      │②指認犯罪│        │
│    │        │          │                  │                │      │嫌疑人紀錄│        │
│    │        │          │                  │                │      │表(同上卷│        │
│    │        │          │                  │                │      │第86-87 頁│        │
│    │        │          │                  │                │      │)        │        │
│    │        │          │                  │                │      │③現場照片│        │
│    │        │          │                  │                │      │1 張(同上│        │
│    │        │          │                  │                │      │卷第76頁)│        │
│    │        │          │                  │                │      │          │        │
├──┼────┼─────┼─────────┼────────┼───┼─────┼────┤
│3   │98年2 月│高雄縣梓官│被告U○○與B○○│烏魚子11台斤,價│蔡黃美│①被害人即│Ⅹ      │
│    │4 日上午│鄉○○○路│於上揭時地,由陳景│值新臺幣2萬元。 │麗    │證人蔡黃美│        │
│    │11時20分│166 號海產│茗駕駛未懸掛車牌福│                │      │麗2/4 警詢│        │
│    │        │批發店    │特黑色休旅車搭載顏│                │      │筆錄(彰化│        │
│    │        │          │榮星前往上揭地點,│                │      │縣警察局員│        │
│    │        │          │由U○○佯裝購物,│                │      │林分局刑案│        │
│    │        │          │被害人將物品打包交│                │      │偵察卷宗員│        │
│    │        │          │付,並由B○○搬運│                │      │警分證人偵│        │
│    │        │          │上車後,U○○即表│                │      │字第098001│        │
│    │        │          │示看有無其他貨品,│                │      │1530即號第│        │
│    │        │          │並趁被害人拿取貨品│                │      │39頁)、5/│        │
│    │        │          │之際,載運商品逃離│                │      │10警詢筆錄│        │
│    │        │          │現場。            │                │      │(同上卷第│        │
│    │        │          │                  │                │      │40-41頁) │        │
│    │        │          │                  │                │      │②指認犯罪│        │
│    │        │          │                  │                │      │嫌疑人紀錄│        │
│    │        │          │                  │                │      │表(同上卷│        │
│    │        │          │                  │                │      │第89頁)  │        │
│    │        │          │                  │                │      │③現場照片│        │
│    │        │          │                  │                │      │1 張(同上│        │
│    │        │          │                  │                │      │卷第76頁)│        │
│    │        │          │                  │                │      │          │        │
├──┼────┼─────┼─────────┼────────┼───┼─────┼────┤
│4   │98年2 月│屏東縣東港│被告U○○與B○○│烏魚子30台斤,價│F○○│①被害人即│Ⅹ      │
│    │4 日下午│鎮○○路12│於上揭時地,由陳景│值新臺幣3 萬1 仟│      │證人F○○│        │
│    │3時17分 │6 號盛豐海│茗駕駛未懸掛車牌福│元。            │      │5/12警詢筆│        │
│    │        │產專賣店  │特黑色休旅車搭載顏│                │      │錄(彰化縣│        │
│    │        │          │榮星前往上揭地點,│                │      │警察局員林│        │
│    │        │          │由U○○佯裝購物,│                │      │分局刑案偵│        │
│    │        │          │被害人將物品打包交│                │      │察卷宗員警│        │
│    │        │          │付U○○,再由陳景│                │      │分證人偵字│        │
│    │        │          │茗搬運上車後,顏榮│                │      │第00000000│        │
│    │        │          │星要求被害人開立收│                │      │30即號第42│        │
│    │        │          │據之際假裝上車拿錢│                │      │頁)      │        │
│    │        │          │包,隨即驅車逃離現│                │      │②現場照片│        │
│    │        │          │場。              │                │      │1 張(同上│        │
│    │        │          │                  │                │      │卷第79頁)│        │
│    │        │          │                  │                │      │          │        │
├──┼────┼─────┼─────────┼────────┼───┼─────┼────┤
│5   │98年2 月│臺中縣清水│被告U○○與B○○│烏魚子20斤,價值│卯○○│①被害人即│○      │
│    │5 日下午│鎮○○路承│於上揭時間駕駛休旅│5萬元。         │      │證人卯○○│        │
│    │5時     │佑海產店  │車前往上開地點佯裝│                │      │5/13警詢筆│        │
│    │        │          │購物,被害人將物品│                │      │錄(臺中縣│        │
│    │        │          │交付被告後,被告即│                │      │警察局清水│        │
│    │        │          │表示數量不足,並趁│                │      │分局刑案偵│        │
│    │        │          │被害人返回倉庫拿取│                │      │察卷宗中縣│        │
│    │        │          │其他存貨不注意時,│                │      │清警偵字第│        │
│    │        │          │載運商品逃離現場。│                │      │0000000000│        │
│    │        │          │                  │                │      │號第5-6 頁│        │
│    │        │          │                  │                │      │)        │        │
└──┴────┴─────┴─────────┴────────┴───┴─────┴────┘
附表貳
┌──┬────┬─────┬─────────┬────────┬───┬─────┬────┐
│編號│時    間│ 地    點 │  犯  案  方  式  │ 詐  取  財  物 │被害人│ 證  據   │有無自首│
├──┼────┼─────┼─────────┼────────┼───┼─────┼────┤
│1   │98年2 月│高雄縣旗山│被告U○○於上揭時│高梁酒2 箱、鮑魚│郭高瑞│①證人即被│Ⅹ      │
│    │6 日下午│鎮○○○路│間駕駛香檳色休旅車│罐頭2 盒,價值1 │愛    │害人郭高瑞│        │
│    │6時45分 │508 號鼓山│前往上開地點佯裝購│萬9 仟9 佰2 拾元│      │愛5/12警詢│        │
│    │        │莊喜餅菸酒│物,被害人將物品打│。              │      │筆錄(彰化│        │
│    │        │專賣店    │包交付被告搬運上車│                │      │縣警察局員│        │
│    │        │          │後,被告即要求被害│                │      │林分局刑案│        │
│    │        │          │人開立收據,並趁被│                │      │偵察卷宗員│        │
│    │        │          │害人開立收據時,載│                │      │警分偵字第│        │
│    │        │          │運商品逃離現場。  │                │      │000000003 │        │
│    │        │          │                  │                │      │0 號第43頁│        │
│    │        │          │                  │                │      │)        │        │
│    │        │          │                  │                │      │②指認照片│        │
│    │        │          │                  │                │      │(同上卷第│        │
│    │        │          │                  │                │      │84頁)    │        │
│    │        │          │                  │                │      │③現場照片│        │
│    │        │          │                  │                │      │1 張(同上│        │
│    │        │          │                  │                │      │卷第79頁)│        │
│    │        │          │                  │                │      │          │        │
├──┼────┼─────┼─────────┼────────┼───┼─────┼────┤
│2   │98年2 月│新竹市北區│被告U○○於上揭時│烏魚子30台斤,價│酉○○│①證人即被│Ⅹ      │
│    │7 日上午│東大路4 段│間駕駛黑色三菱轎車│值5 萬6 仟元。  │      │害人酉○○│        │
│    │9時45分 │320 號海產│前往上開地點佯裝購│                │      │5/11警詢筆│        │
│    │        │批發店    │物,被害人將物品打│                │      │錄(彰化縣│        │
│    │        │          │包交付被告搬運上車│                │      │警察局員林│        │
│    │        │          │後,被告即要求被害│                │      │分局刑案偵│        │
│    │        │          │人開立收據,並趁被│                │      │察卷宗員警│        │
│    │        │          │害人開立收據時,載│                │      │分偵字第09│        │
│    │        │          │運商品逃離現場。  │                │      │00000000號│        │
│    │        │          │                  │                │      │第44頁)  │        │
│    │        │          │                  │                │      │②指認照片│        │
│    │        │          │                  │                │      │(同上卷第│        │
│    │        │          │                  │                │      │83頁)    │        │
│    │        │          │                  │                │      │③現場照片│        │
│    │        │          │                  │                │      │1 張(同上│        │
│    │        │          │                  │                │      │卷第77頁)│        │
│    │        │          │                  │                │      │          │        │
├──┼────┼─────┼─────────┼────────┼───┼─────┼────┤
│3   │98年2 月│南投縣竹山│被告U○○於上揭時│茶葉15公斤,價值│E○○│①證人即被│Ⅹ      │
│    │9 日上午│鎮鄉5 │間駕駛懸掛號0457-L│7 萬2 仟元。    │      │害人E○○│        │
│    │9時     │之25號杉林│H 號失竊車牌之福特│                │      │4/18警詢筆│        │
│    │        │溪國際茶葉│ESCAPE黑色休旅車前│                │      │錄(彰化縣│        │
│    │        │公司      │往上開地點佯裝購物│                │      │警察局員林│        │
│    │        │          │,被害人將物品打包│                │      │分局刑案偵│        │
│    │        │          │交付被告搬運上車後│                │      │察卷宗員警│        │
│    │        │          │,被告即要求被害人│                │      │分偵字第09│        │
│    │        │          │開立統一發票,並趁│                │      │00000000號│        │
│    │        │          │被害人開立發票時,│                │      │第9-10頁)│        │
│    │        │          │載運商品逃離現場。│                │      │②指認照片│        │
│    │        │          │                  │                │      │(同上卷第│        │
│    │        │          │                  │                │      │10頁)    │        │
│    │        │          │                  │                │      │③監視器翻│        │
│    │        │          │                  │                │      │拍照片2 張│        │
│    │        │          │                  │                │      │(同上卷第│        │
│    │        │          │                  │                │      │24頁)    │        │
│    │        │          │                  │                │      │          │        │
├──┼────┼─────┼─────────┼────────┼───┼─────┼────┤
│4   │98年2 月│嘉義市東區│被告U○○於上揭時│烏魚子20台斤,價│K○○│①證人即被│○      │
│    │11日上午│和平路134 │間駕駛黑色三菱休旅│值3 萬8 仟元。  │      │害人K○○│        │
│    │7 時20分│號之21阿發│車前往上開地點佯裝│                │      │4/19警詢筆│        │
│    │        │海產店    │購物,被害人將物品│                │      │錄(嘉義縣│        │
│    │        │          │打包交付被告搬運上│                │      │警察局民雄│        │
│    │        │          │車後,被告即要求被│                │      │分局刑案偵│        │
│    │        │          │害人開立收據,並趁│                │      │察卷宗嘉民│        │
│    │        │          │被害人開立收據不注│                │      │警偵字第09│        │
│    │        │          │意時,載運商品逃離│                │      │00000000號│        │
│    │        │          │現場。            │                │      │第6-8 頁)│        │
│    │        │          │                  │                │      │②指認照片│        │
│    │        │          │                  │                │      │(同上卷第│        │
│    │        │          │                  │                │      │14-15頁) │        │
│    │        │          │                  │                │      │          │        │
├──┼────┼─────┼─────────┼────────┼───┼─────┼────┤
│5   │98年2 月│嘉義市東區│被告U○○於上揭時│烏魚子15包、生鮑│I○○│①證人即被│○      │
│    │14日上午│共和路40號│間駕駛懸掛號碼0457│魚5 包,價值3萬 │      │害人I○○│雖被告為│
│    │11時25分│翔順烏魚子│-LH 號失竊車牌之休│元。            │      │5/27警詢筆│5/27晚上│
│    │        │專賣店    │旅車前往上開地點佯│                │      │錄(臺中市│製作筆錄│
│    │        │          │裝購物,被害人將物│                │      │警察局第四│,惟被告│
│    │        │          │品打包放置櫃臺上供│                │      │分局刑案偵│係於5/22│
│    │        │          │被告清點,被告即趁│                │      │察卷宗中分│偵訊向檢│
│    │        │          │被害人拿取魚貨不注│                │      │四偵字第09│察官表示│
│    │        │          │意時將物品搬運上車│                │      │00000000號│已向臺中│
│    │        │          │,載運商品逃離現場│                │      │第8-10頁)│四局供稱│
│    │        │          │。                │                │      │②現場照片│,又被害│
│    │        │          │                  │                │      │2 張(同上│人係為警│
│    │        │          │                  │                │      │卷第31頁)│通知後始│
│    │        │          │                  │                │      │          │至臺中四│
│    │        │          │                  │                │      │          │局製作筆│
│    │        │          │                  │                │      │          │錄      │
├──┼────┼─────┼─────────┼────────┼───┼─────┼────┤
│6   │98年2 月│南投縣南投│被告U○○於上揭時│啤酒6 箱、伯朗咖│玄○○│①證人即被│○      │
│    │15日上午│市○○○路│間駕駛懸掛號碼0457│啡6 箱、保力達4 │      │害人玄○○│理由同上│
│    │8時     │49號大家好│-LH 號失竊車牌之休│箱、峰香菸10條,│      │5/27警詢筆│        │
│    │        │菸酒專賣店│旅車前往上開地點佯│價值1萬2仟元。  │      │錄(臺中市│        │
│    │        │          │裝購物,被害人將物│                │      │警察局第四│        │
│    │        │          │品打包放置櫃臺上供│                │      │分局刑案偵│        │
│    │        │          │被告清點,被告即趁│                │      │察卷宗中分│        │
│    │        │          │被害人拿取其他貨品│                │      │四偵字第09│        │
│    │        │          │不注意時將物品搬運│                │      │00000000號│        │
│    │        │          │上車,載運商品逃離│                │      │第11-13 頁│        │
│    │        │          │現場。            │                │      │)        │        │
│    │        │          │                  │                │      │②現場照片│        │
│    │        │          │                  │                │      │2 張(同上│        │
│    │        │          │                  │                │      │卷第32頁)│        │
│    │        │          │                  │                │      │          │        │
├──┼────┼─────┼─────────┼────────┼───┼─────┼────┤
│7   │98年2 月│苗栗縣通宵│被告U○○於上揭時│烏魚子15台斤,價│宇○○│①證人即被│Ⅹ      │
│    │中旬某日│鎮○○路56│間駕駛黑色休旅車前│值1 萬5 仟元。  │      │害人宇○○│        │
│    │下午2 時│號春豐行  │往上開地點佯裝購物│                │      │5/11警詢筆│        │
│    │        │          │,被害人將物品打包│                │      │錄(彰化縣│        │
│    │        │          │交付被告搬運上車後│                │      │警察局員林│        │
│    │        │          │,被告另表示購買香│                │      │分局刑案偵│        │
│    │        │          │菇,並趁被害人秤香│                │      │察卷宗員警│        │
│    │        │          │菇時,載運商品逃離│                │      │分偵字第09│        │
│    │        │          │現場。            │                │      │00000000號│        │
│    │        │          │                  │                │      │第45頁)  │        │
│    │        │          │                  │                │      │②指認照片│        │
│    │        │          │                  │                │      │(同上卷第│        │
│    │        │          │                  │                │      │83頁)    │        │
│    │        │          │                  │                │      │③現場照片│        │
│    │        │          │                  │                │      │1 張(同上│        │
│    │        │          │                  │                │      │卷第77頁)│        │
│    │        │          │                  │                │      │          │        │
├──┼────┼─────┼─────────┼────────┼───┼─────┼────┤
│8   │98年2 月│苗栗縣後龍│被告U○○於上揭時│烏魚子22台斤,價│X○○│①證人即被│Ⅹ      │
│    │中旬某日│鎮○○路26│間駕駛黑色自小客車│值4 萬餘元。    │      │害人X○○│        │
│    │上午11時│6 號丸雲鮮│前往上開地點佯裝購│                │      │5/11警詢筆│        │
│    │        │魚行      │物,被害人將物品打│                │      │錄(彰化縣│        │
│    │        │          │包交付被告搬運上車│                │      │警察局員林│        │
│    │        │          │後,被告即要求被害│                │      │分局刑案偵│        │
│    │        │          │人開立收據,並趁被│                │      │察卷宗員警│        │
│    │        │          │害人開立收據時,載│                │      │分偵字第09│        │
│    │        │          │運商品逃離現場。  │                │      │00000000號│        │
│    │        │          │                  │                │      │第46頁)  │        │
│    │        │          │                  │                │      │②指認照片│        │
│    │        │          │                  │                │      │(同上卷第│        │
│    │        │          │                  │                │      │83頁)    │        │
│    │        │          │                  │                │      │③現場照片│        │
│    │        │          │                  │                │      │1 張(同上│        │
│    │        │          │                  │                │      │卷第77頁)│        │
│    │        │          │                  │                │      │          │        │
├──┼────┼─────┼─────────┼────────┼───┼─────┼────┤
│9   │98年2 月│雲林縣斗六│被告U○○於上揭時│高梁酒6 箱,價值│丑○○│①證人即被│Ⅹ      │
│    │17日下午│市○○路21│間駕駛自小客車前往│2萬5仟餘元。    │      │害人丑○○│        │
│    │4 時50分│8 號徠圓酒│上開地點佯裝購物,│                │      │5/ 6警詢筆│        │
│    │        │莊店      │被害人將物品打包交│                │      │錄(彰化縣│        │
│    │        │          │付被告搬運上車後,│                │      │警察局員林│        │
│    │        │          │被告即要求被害人開│                │      │分局刑案偵│        │
│    │        │          │立收據,並趁被害人│                │      │察卷宗員警│        │
│    │        │          │開立收據時,載運商│                │      │分偵字第09│        │
│    │        │          │品逃離現場。      │                │      │00000000號│        │
│    │        │          │                  │                │      │第47頁)  │        │
│    │        │          │                  │                │      │②指認照片│        │
│    │        │          │                  │                │      │(同上卷第│        │
│    │        │          │                  │                │      │82頁)    │        │
│    │        │          │                  │                │      │③現場照片│        │
│    │        │          │                  │                │      │1 張(同上│        │
│    │        │          │                  │                │      │卷第75頁)│        │
│    │        │          │                  │                │      │          │        │
├──┼────┼─────┼─────────┼────────┼───┼─────┼────┤
│10  │98年2 月│嘉義縣竹崎│被告U○○於上揭時│金門高梁酒1 箱、│辰○○│①證人即被│Ⅹ      │
│    │18日上午│鄉鹿滿村麻│間駕駛懸掛號碼0457│金牌啤酒5 箱、香│      │害人辰○○│        │
│    │11時50分│箕補51之7 │-LH 號失竊車牌休旅│菸10條,價值1 萬│      │2/18警詢筆│        │
│    │        │號遠大商行│車前往上開地點佯裝│6仟元。         │      │錄(彰化縣│        │
│    │        │          │購物,被害人將物品│                │      │警察局鹿港│        │
│    │        │          │打包交付被告搬運上│                │      │分局刑案偵│        │
│    │        │          │車後,被告即要求被│                │      │察卷宗鹿警│        │
│    │        │          │害人開立帳單,並趁│                │      │分偵字第09│        │
│    │        │          │被害人開立帳單不注│                │      │00000000號│        │
│    │        │          │意時,載運商品逃離│                │      │第28-29 頁│        │
│    │        │          │現場。            │                │      │)、4/15警│        │
│    │        │          │                  │                │      │詢筆錄(同│        │
│    │        │          │                  │                │      │上卷第30-3│        │
│    │        │          │                  │                │      │1 頁)    │        │
│    │        │          │                  │                │      │②指認犯罪│        │
│    │        │          │                  │                │      │嫌疑人紀錄│        │
│    │        │          │                  │                │      │表(同上卷│        │
│    │        │          │                  │                │      │第32頁)  │        │
├──┼────┼─────┼─────────┼────────┼───┼─────┼────┤
│11  │98年2 月│雲林縣斗六│被告U○○於上揭時│鮑魚罐頭16罐、高│亥○○│①證人即被│Ⅹ      │
│    │19日上午│市○○○街│間駕駛懸掛號碼0457│梁酒6 瓶、香菇1 │      │害人亥○○│        │
│    │10時    │70號南門批│-LH 號失竊車牌自小│斤,價值3 萬6 仟│      │愛5/6 警詢│        │
│    │        │發廣場    │客車前往上開地點佯│元。            │      │筆錄(彰化│        │
│    │        │          │裝購物,被害人將物│                │      │縣警察局員│        │
│    │        │          │品打包交付被告搬運│                │      │林分局刑案│        │
│    │        │          │上車後,被告即要求│                │      │偵察卷宗員│        │
│    │        │          │被害人開立收據,並│                │      │警分偵字第│        │
│    │        │          │趁被害人開立收據時│                │      │0000000000│        │
│    │        │          │,載運商品逃離現場│                │      │號第48頁)│        │
│    │        │          │。                │                │      │②指認照片│        │
│    │        │          │                  │                │      │(同上卷第│        │
│    │        │          │                  │                │      │82頁)    │        │
│    │        │          │                  │                │      │③現場照片│        │
│    │        │          │                  │                │      │1 張(同上│        │
│    │        │          │                  │                │      │卷第75頁)│        │
│    │        │          │                  │                │      │          │        │
├──┼────┼─────┼─────────┼────────┼───┼─────┼────┤
│12  │98年2 月│台南縣新市│被告U○○於上揭時│高梁酒7 箱、香菸│天○○│①證人即被│Ⅹ      │
│    │23日上午│鄉社內村1 │間駕駛自小客車前往│6條 ,價值2 萬6 │      │害人天○○│        │
│    │10時    │之17號勝旭│上開地點佯裝購物,│仟2 佰8 拾元。  │      │5/ 6警詢筆│        │
│    │        │公司      │被害人將物品打包交│                │      │錄(彰化縣│        │
│    │        │          │付被告搬運上車後,│                │      │警察局員林│        │
│    │        │          │被告即要求被害人開│                │      │分局刑案偵│        │
│    │        │          │立收據,並趁被害人│                │      │察卷宗員警│        │
│    │        │          │開立收據時,載運商│                │      │分偵字第09│        │
│    │        │          │品逃離現場。      │                │      │00000000號│        │
│    │        │          │                  │                │      │第49頁)  │        │
│    │        │          │                  │                │      │②指認照片│        │
│    │        │          │                  │                │      │(同上卷第│        │
│    │        │          │                  │                │      │85頁)    │        │
│    │        │          │                  │                │      │③現場照片│        │
│    │        │          │                  │                │      │1 張(同上│        │
│    │        │          │                  │                │      │卷第80頁)│        │
│    │        │          │                  │                │      │          │        │
├──┼────┼─────┼─────────┼────────┼───┼─────┼────┤
│13  │98年2 月│雲林縣口湖│被告U○○於上揭時│烏魚子30台斤,價│D○○│①證人即被│○      │
│    │24日上午│鄉○○路15│間駕駛白色休旅車前│值3 萬3 仟元。  │      │害人D○○│        │
│    │7時     │0 號漢城烏│往上開地點佯裝購物│                │      │5/6 警詢筆│        │
│    │        │魚子批發商│,被害人將物品打包│                │      │錄(彰化縣│        │
│    │        │行        │交付被告搬運上車後│                │      │警察局員林│        │
│    │        │          │,被告即要求被害人│                │      │分局刑案偵│        │
│    │        │          │開立收據,並趁被害│                │      │察卷宗員警│        │
│    │        │          │人開立收據時,載運│                │      │分偵字第09│        │
│    │        │          │商品逃離現場。    │                │      │00000000號│        │
│    │        │          │                  │                │      │第50頁)  │        │
│    │        │          │                  │                │      │②指認照片│        │
│    │        │          │                  │                │      │(同上卷第│        │
│    │        │          │                  │                │      │82頁)    │        │
│    │        │          │                  │                │      │③現場照片│        │
│    │        │          │                  │                │      │1 張(同上│        │
│    │        │          │                  │                │      │卷第75頁)│        │
│    │        │          │                  │                │      │          │        │
├──┼────┼─────┼─────────┼────────┼───┼─────┼────┤
│14  │98年2 月│嘉義市布袋│被告U○○於上揭時│烏魚子27台斤,價│V○○│①證人即被│○      │
│    │25日上午│鎮新厝仔40│間駕駛休旅車前往上│值4 萬3 仟元。  │      │害人V○○│        │
│    │7 時10分│0 號之20  │開地點佯裝購物,被│                │      │4/19警詢筆│        │
│    │        │          │害人將物品打包交付│                │      │錄(嘉義縣│        │
│    │        │          │被告搬運上車後,被│                │      │警察局民雄│        │
│    │        │          │告即趁被害人不注意│                │      │分局刑案偵│        │
│    │        │          │時,載運商品逃離現│                │      │察卷宗嘉民│        │
│    │        │          │場。              │                │      │警偵字第09│        │
│    │        │          │                  │                │      │00000000號│        │
│    │        │          │                  │                │      │第9-11頁)│        │
│    │        │          │                  │                │      │②指認照片│        │
│    │        │          │                  │                │      │(同上卷第│        │
│    │        │          │                  │                │      │16-17頁) │        │
│    │        │          │                  │                │      │          │        │
├──┼────┼─────┼─────────┼────────┼───┼─────┼────┤
│15  │98年2 月│嘉義市興達│被告U○○於上揭時│烏魚子60台斤,價│黃○○│①證人即被│Ⅹ      │
│    │25日上午│街38號元逢│間駕駛懸掛號碼0457│值9 萬元(起訴書│      │害人黃○○│        │
│    │10時39分│海產股份有│-LH 號失竊車牌休旅│誤載為菸、酒,價│      │4/15警詢筆│        │
│    │        │限公司    │車前往上開地點佯裝│值2萬元)。     │      │錄(彰化縣│        │
│    │        │          │購物,被害人將物品│                │      │警察局鹿港│        │
│    │        │          │打包交付被告搬運上│                │      │分局刑案偵│        │
│    │        │          │車後,被告即要求被│                │      │察卷宗鹿警│        │
│    │        │          │害人開立收據,並趁│                │      │分偵字第09│        │
│    │        │          │被害人開立收據不注│                │      │00000000號│        │
│    │        │          │意時,載運商品逃離│                │      │第35-37 頁│        │
│    │        │          │現場。            │                │      │)        │        │
│    │        │          │                  │                │      │②指認犯罪│        │
│    │        │          │                  │                │      │嫌疑人紀錄│        │
│    │        │          │                  │                │      │表(同上卷│        │
│    │        │          │                  │                │      │第38頁)  │        │
│    │        │          │                  │                │      │③監視器翻│        │
│    │        │          │                  │                │      │拍照片3張 │        │
│    │        │          │                  │                │      │(同上卷第│        │
│    │        │          │                  │                │      │40-41頁) │        │
│    │        │          │                  │                │      │          │        │
├──┼────┼─────┼─────────┼────────┼───┼─────┼────┤
│16  │98年2 月│台南縣佳里│被告U○○於上揭時│烏魚子30台斤,價│C○○│①證人即被│Ⅹ      │
│    │27日中午│鎮○○路35│間駕駛黑色自小客車│值4 萬元。      │      │害人陳朝蒿│        │
│    │12時    │8 號泉億海│前往上開地點佯裝購│                │      │5/13警詢筆│        │
│    │        │產商行    │物,被害人將物品打│                │      │錄(彰化縣│        │
│    │        │          │包交付被告搬運上車│                │      │警察局員林│        │
│    │        │          │後,被告即要求被害│                │      │分局刑案偵│        │
│    │        │          │人開立收據,並趁被│                │      │察卷宗員警│        │
│    │        │          │害人開立收據時,載│                │      │分偵字第09│        │
│    │        │          │運商品逃離現場。  │                │      │00000000號│        │
│    │        │          │                  │                │      │第51頁)  │        │
│    │        │          │                  │                │      │②指認照片│        │
│    │        │          │                  │                │      │(同上卷第│        │
│    │        │          │                  │                │      │85頁)    │        │
│    │        │          │                  │                │      │③現場照片│        │
│    │        │          │                  │                │      │1 張(同上│        │
│    │        │          │                  │                │      │卷第80頁)│        │
│    │        │          │                  │                │      │          │        │
├──┼────┼─────┼─────────┼────────┼───┼─────┼────┤
│17  │98年3 月│雲林縣北港│被告U○○於上揭時│烏魚子30台斤,價│L○○│①證人即被│Ⅹ      │
│    │1 日下午│鎮○○街45│間駕駛休旅車前往上│值4 萬元。      │      │害人L○○│        │
│    │3時     │號財旺菓菜│開地點佯裝購物,被│                │      │5/6 警詢筆│        │
│    │        │行        │害人將物品打包交付│                │      │錄(彰化縣│        │
│    │        │          │被告搬運上車後,被│                │      │警察局員林│        │
│    │        │          │告另向被害人表示購│                │      │分局刑案偵│        │
│    │        │          │買鮑魚,並趁被害人│                │      │察卷宗員警│        │
│    │        │          │拿取鮑魚之際,載運│                │      │分偵字第09│        │
│    │        │          │商品逃離現場。    │                │      │00000000號│        │
│    │        │          │                  │                │      │第52頁)  │        │
│    │        │          │                  │                │      │②指認照片│        │
│    │        │          │                  │                │      │(同上卷第│        │
│    │        │          │                  │                │      │82頁)    │        │
│    │        │          │                  │                │      │③現場照片│        │
│    │        │          │                  │                │      │1 張(同上│        │
│    │        │          │                  │                │      │卷第75頁)│        │
│    │        │          │                  │                │      │          │        │
├──┼────┼─────┼─────────┼────────┼───┼─────┼────┤
│18  │98年3 月│台南縣關廟│被告U○○於上揭時│鮮鮑魚20公斤、魷│辛○○│①證人即被│Ⅹ      │
│    │2日下午3│鄉埤頭村59│間駕駛黑色休旅車前│魚卷9 公斤,價值│      │害人辛○○│        │
│    │時      │之5號 勝寶│往上開地點佯裝購物│2 萬元。        │      │5/13警詢筆│        │
│    │        │實業股份有│,被害人將物品打包│                │      │錄(彰化縣│        │
│    │        │限公司    │交付被告搬運上車後│                │      │警察局員林│        │
│    │        │          │,被告另向被害人欲│                │      │分局刑案偵│        │
│    │        │          │購買大蝦,並趁被害│                │      │察卷宗員警│        │
│    │        │          │人拿取大蝦之際,載│                │      │分偵字第09│        │
│    │        │          │運商品逃離現場。  │                │      │00000000號│        │
│    │        │          │                  │                │      │第53頁)  │        │
│    │        │          │                  │                │      │②指認照片│        │
│    │        │          │                  │                │      │(同上卷第│        │
│    │        │          │                  │                │      │85頁)    │        │
│    │        │          │                  │                │      │③現場照片│        │
│    │        │          │                  │                │      │1 張(同上│        │
│    │        │          │                  │                │      │卷第80頁)│        │
│    │        │          │                  │                │      │          │        │
├──┼────┼─────┼─────────┼────────┼───┼─────┼────┤
│19  │98年3 月│台南縣善化│被告U○○於上揭時│鮑魚20罐、魚翅2 │A○○│①證人即被│Ⅹ      │
│    │3 日上午│鎮○○路37│間駕駛黑色休旅車前│台斤,價值2 萬3 │      │害人A○○│        │
│    │10時    │7 號之21瑞│往上開地點佯裝購物│仟元。          │      │5/13警詢筆│        │
│    │        │源行食品經│,被害人將物品打包│                │      │錄(彰化縣│        │
│    │        │銷        │交付被告搬運上車後│                │      │警察局員林│        │
│    │        │          │,被告即向被害人表│                │      │分局刑案偵│        │
│    │        │          │示欲購買香菇,並趁│                │      │察卷宗員警│        │
│    │        │          │被害人秤香菇之際,│                │      │分偵字第09│        │
│    │        │          │載運商品逃離現場。│                │      │00000000號│        │
│    │        │          │                  │                │      │第54頁)  │        │
│    │        │          │                  │                │      │②指認照片│        │
│    │        │          │                  │                │      │(同上卷第│        │
│    │        │          │                  │                │      │85頁)    │        │
│    │        │          │                  │                │      │③現場照片│        │
│    │        │          │                  │                │      │1 張(同上│        │
│    │        │          │                  │                │      │卷第80頁)│        │
│    │        │          │                  │                │      │          │        │
├──┼────┼─────┼─────────┼────────┼───┼─────┼────┤
│20  │98年3 月│台南縣將軍│被告U○○於上揭時│烏魚子30台斤,價│午○○│①證人即被│Ⅹ      │
│    │3 日下午│鄉長沙村13│間駕駛休旅車前往上│值3 萬2 仟5 佰元│      │害人午○○│        │
│    │時20分  │2 之20號勝│開地點佯裝購物,被│。              │      │5/6 警詢筆│        │
│    │        │益海產加工│害人將物品打包交付│                │      │錄(臺灣彰│        │
│    │        │廠        │被告搬運上車後,被│                │      │化地方法院│        │
│    │        │          │告即要求被害人開立│                │      │檢察署偵察│        │
│    │        │          │收據,並趁被害人開│                │      │卷宗98年度│        │
│    │        │          │立收據時,載運商品│                │      │偵字第3614│        │
│    │        │          │逃離現場。        │                │      │號第65-69 │        │
│    │        │          │                  │                │      │頁)、5/13│        │
│    │        │          │                  │                │      │警詢筆錄(│        │
│    │        │          │                  │                │      │彰化縣警察│        │
│    │        │          │                  │                │      │局員林分局│        │
│    │        │          │                  │                │      │刑案偵察卷│        │
│    │        │          │                  │                │      │宗員警分偵│        │
│    │        │          │                  │                │      │字第098001│        │
│    │        │          │                  │                │      │1530號第55│        │
│    │        │          │                  │                │      │頁)      │        │
│    │        │          │                  │                │      │②現場照片│        │
│    │        │          │                  │                │      │1 張(同上│        │
│    │        │          │                  │                │      │卷第80頁)│        │
│    │        │          │                  │                │      │③指認犯罪│        │
│    │        │          │                  │                │      │嫌疑人紀錄│        │
│    │        │          │                  │                │      │表(臺灣彰│        │
│    │        │          │                  │                │      │化地方法院│        │
│    │        │          │                  │                │      │檢察署偵察│        │
│    │        │          │                  │                │      │卷宗98年度│        │
│    │        │          │                  │                │      │偵字第3614│        │
│    │        │          │                  │                │      │號第70-71 │        │
│    │        │          │                  │                │      │頁)      │        │
├──┼────┼─────┼─────────┼────────┼───┼─────┼────┤
│21  │98年3 月│台南縣新營│被告U○○於上揭時│高梁酒7 箱(起訴│丙○○│①證人即被│Ⅹ      │
│    │5 日上午│市○○路11│間駕駛懸掛失竊車牌│書誤載為7 瓶),│      │害人丙○○│        │
│    │9時40分 │9 號金泰食│0457-LH 號黑色休旅│價值3 萬1 仟5 佰│      │5/13警詢筆│        │
│    │        │品原料行  │車前往上開地點佯裝│元。            │      │錄(彰化縣│        │
│    │        │          │購物,被害人將物品│                │      │警察局員林│        │
│    │        │          │打包交付被告搬運上│                │      │分局刑案偵│        │
│    │        │          │車後,被告即要求被│                │      │察卷宗員警│        │
│    │        │          │害人開立收據,並趁│                │      │分偵字第09│        │
│    │        │          │被害人開立收據時,│                │      │00000000號│        │
│    │        │          │載運商品逃離現場。│                │      │第56頁)  │        │
│    │        │          │                  │                │      │②指認照片│        │
│    │        │          │                  │                │      │(同上卷第│        │
│    │        │          │                  │                │      │85頁)    │        │
│    │        │          │                  │                │      │③現場照片│        │
│    │        │          │                  │                │      │1 張(同上│        │
│    │        │          │                  │                │      │卷第81頁)│        │
│    │        │          │                  │                │      │          │        │
├──┼────┼─────┼─────────┼────────┼───┼─────┼────┤
│22  │98年3 月│新竹縣竹北│被告U○○於上揭時│烏魚子30台斤,價│J○○│①證人即被│○      │
│    │初某日上│市○○路5 │間駕駛三菱自小客車│值4 萬8 仟元。  │      │害人J○○│        │
│    │午10時  │段15 5巷76│前往上開地點佯裝購│                │      │5/11警詢筆│        │
│    │        │弄56號慶丰│物,被害人將物品打│                │      │錄(彰化縣│        │
│    │        │烏魚子店  │包交付被告搬運上車│                │      │警察局員林│        │
│    │        │          │後,被告即要求被害│                │      │分局刑案偵│        │
│    │        │          │人開立收據,並趁被│                │      │察卷宗員警│        │
│    │        │          │害人開立收據時,載│                │      │分偵字第09│        │
│    │        │          │運商品逃離現場。  │                │      │00000000號│        │
│    │        │          │                  │                │      │第57頁)  │        │
│    │        │          │                  │                │      │②指認照片│        │
│    │        │          │                  │                │      │(同上卷第│        │
│    │        │          │                  │                │      │83頁)    │        │
│    │        │          │                  │                │      │③現場照片│        │
│    │        │          │                  │                │      │1 張(同上│        │
│    │        │          │                  │                │      │卷第78頁)│        │
│    │        │          │                  │                │      │          │        │
├──┼────┼─────┼─────────┼────────┼───┼─────┼────┤
│23  │98年3 月│彰化縣鹿港│被告U○○於上揭時│澳洲製烏魚子4 台│申○○│①證人即被│Ⅹ      │
│    │9 日中午│鎮○○路57│間駕駛懸掛號碼0457│斤2 、臺灣製烏魚│、莊志│害人莊志翔│        │
│    │12時40分│9 號      │-LH 號失竊車牌三菱│子2 台斤、冷凍魚│翔    │3/9 警詢筆│        │
│    │        │          │自小客車前往上開地│翅料理包2 盒、冷│      │錄(彰化縣│        │
│    │        │          │點佯裝購物,被害人│凍鮑魚2 包,價值│      │警察局員林│        │
│    │        │          │將物品打包交付被告│2萬5仟8 佰元。  │      │分局刑案偵│        │
│    │        │          │搬運上車後,被告即│                │      │察卷宗員警│        │
│    │        │          │佯裝付款走入駕駛座│                │      │分偵字第09│        │
│    │        │          │內,並立即駕車載運│                │      │00000000號│        │
│    │        │          │商品逃離現場。    │                │      │第44-45 頁│        │
│    │        │          │                  │                │      │)、4/11警│        │
│    │        │          │                  │                │      │詢筆錄(同│        │
│    │        │          │                  │                │      │上卷第46-4│        │
│    │        │          │                  │                │      │7頁);證 │        │
│    │        │          │                  │                │      │人即被害人│        │
│    │        │          │                  │                │      │申○○4/28│        │
│    │        │          │                  │                │      │警詢筆錄(│        │
│    │        │          │                  │                │      │彰化縣警察│        │
│    │        │          │                  │                │      │局鹿港分局│        │
│    │        │          │                  │                │      │刑案偵察卷│        │
│    │        │          │                  │                │      │宗鹿警分偵│        │
│    │        │          │                  │                │      │字第098000│        │
│    │        │          │                  │                │      │8865號第  │        │
│    │        │          │                  │                │      │42-43 頁  │        │
│    │        │          │                  │                │      │)        │        │
│    │        │          │                  │                │      │②指認照片│        │
│    │        │          │                  │                │      │(同上卷第│        │
│    │        │          │                  │                │      │48-49 頁)│        │
│    │        │          │                  │                │      │③監視器翻│        │
│    │        │          │                  │                │      │拍照片1 張│        │
│    │        │          │                  │                │      │(同上0980│        │
│    │        │          │                  │                │      │009148卷第│        │
│    │        │          │                  │                │      │48頁)    │        │
├──┼────┼─────┼─────────┼────────┼───┼─────┼────┤
│24  │98年3 月│彰化縣鹿港│被告U○○於上揭時│金門高梁酒38度4 │H○  │①證人即被│○      │
│    │11日上午│鎮○○路55│間駕駛自小客車前往│箱,價值1 萬6 仟│      │害人H○4/│        │
│    │11時    │號富將商行│上開地點佯裝購物,│9佰元 。        │      │22警詢筆錄│        │
│    │        │          │被害人將物品打包交│                │      │(彰化縣警│        │
│    │        │          │付被告搬運上車後,│                │      │察局鹿港分│        │
│    │        │          │被告即要求被害人開│                │      │局刑案偵察│        │
│    │        │          │立收據,並佯裝拿取│                │      │卷宗鹿警分│        │
│    │        │          │消費券付款而進入駕│                │      │偵字第0980│        │
│    │        │          │駛座內,趁被害人不│                │      │008865號第│        │
│    │        │          │注意時,載運商品逃│                │      │50頁)    │        │
│    │        │          │離現場。          │                │      │②指認照片│        │
│    │        │          │                  │                │      │(同上卷第│        │
│    │        │          │                  │                │      │51頁)    │        │
│    │        │          │                  │                │      │          │        │
├──┼────┼─────┼─────────┼────────┼───┼─────┼────┤
│25  │98年3 月│彰化縣彰化│被告U○○於上揭時│烏魚子8 台斤、魚│P○○│①證人即被│Ⅹ      │
│    │11日下午│市○○路70│間駕駛休旅車前往上│翅5 台斤、澳洲進│      │害人P○○│        │
│    │7時     │號昇發行  │開地點佯裝購物,被│口鮑魚12 罐 ,價│      │4/15警詢筆│        │
│    │        │          │害人將物品打包交付│值4萬5仟 元。   │      │錄(彰化縣│        │
│    │        │          │被告搬運上車後,被│                │      │警察局鹿港│        │
│    │        │          │告即要求被害人開立│                │      │分局刑案偵│        │
│    │        │          │收據,並趁被害人開│                │      │察卷宗鹿警│        │
│    │        │          │立收據不注意時,載│                │      │分偵字第09│        │
│    │        │          │運商品逃離現場。  │                │      │00000000號│        │
│    │        │          │                  │                │      │第52-55 頁│        │
│    │        │          │                  │                │      │)        │        │
│    │        │          │                  │                │      │②指認犯罪│        │
│    │        │          │                  │                │      │嫌疑人紀錄│        │
│    │        │          │                  │                │      │表(同上卷│        │
│    │        │          │                  │                │      │第56頁)  │        │
├──┼────┼─────┼─────────┼────────┼───┼─────┼────┤
│26  │98年3 月│高雄市前鎮│被告U○○於上揭時│烏魚子30台斤,價│巳○○│①證人即被│Ⅹ      │
│    │14日下午│區漁港南一│間駕駛休旅車前往上│值2 萬5 仟5 佰元│      │害人巳○○│        │
│    │2時     │街6號 麥香│開地點佯裝購物,被│。              │      │5/12警詢筆│        │
│    │        │魚有限公司│害人將物品打包交付│                │      │錄(彰化縣│        │
│    │        │          │被告搬運上車後,被│                │      │警察局員林│        │
│    │        │          │告即要求被害人開立│                │      │分局刑案偵│        │
│    │        │          │收據,並趁被害人開│                │      │察卷宗員警│        │
│    │        │          │立收據時,載運商品│                │      │分偵字第09│        │
│    │        │          │逃離現場。        │                │      │00000000號│        │
│    │        │          │                  │                │      │第58頁)  │        │
│    │        │          │                  │                │      │②指認照片│        │
│    │        │          │                  │                │      │(同上卷第│        │
│    │        │          │                  │                │      │84頁)    │        │
│    │        │          │                  │                │      │③現場照片│        │
│    │        │          │                  │                │      │1 張(同上│        │
│    │        │          │                  │                │      │卷第79頁)│        │
│    │        │          │                  │                │      │          │        │
├──┼────┼─────┼─────────┼────────┼───┼─────┼────┤
│27  │98年3 月│雲林縣北港│被告U○○於上揭時│鮮鮑魚25公斤,價│S○○│①證人即被│Ⅹ      │
│    │15日下午│鎮○○街15│間駕駛休旅車前往上│值1 萬5 仟元。  │      │害人S○○│        │
│    │3時     │號仁忠海產│開地點佯裝購物,被│                │      │5/6 警詢筆│        │
│    │        │批發店    │害人之妻將物品打包│                │      │錄(彰化縣│        │
│    │        │          │交付被告搬運上車後│                │      │警察局員林│        │
│    │        │          │,被告即要求被害人│                │      │分局刑案偵│        │
│    │        │          │之妻開立收據,並趁│                │      │察卷宗員警│        │
│    │        │          │被害人之妻開立收據│                │      │分偵字第09│        │
│    │        │          │時,載運商品逃離現│                │      │00000000號│        │
│    │        │          │場。              │                │      │第59頁)  │        │
│    │        │          │                  │                │      │②指認照片│        │
│    │        │          │                  │                │      │(同上卷第│        │
│    │        │          │                  │                │      │82頁)    │        │
│    │        │          │                  │                │      │③現場照片│        │
│    │        │          │                  │                │      │1 張(同上│        │
│    │        │          │                  │                │      │卷第75頁)│        │
│    │        │          │                  │                │      │          │        │
├──┼────┼─────┼─────────┼────────┼───┼─────┼────┤
│28  │98年3 月│高雄市前鎮│被告U○○於上揭時│烏魚子50台斤(起│庚○○│①證人即被│Ⅹ      │
│    │15日下午│區漁港北一│間駕駛休旅車前往上│訴書誤載為60台斤│      │害人庚○○│        │
│    │4時40分 │路31 號 名│開地點佯裝購物,被│)、鮑魚25台斤,│      │5/12警詢筆│        │
│    │        │昇海產有限│害人將物品打包交付│價值6 萬9 仟2 佰│      │錄(彰化縣│        │
│    │        │公司      │被告搬運上車後,趁│元。            │      │警察局員林│        │
│    │        │          │被害人不注意之際,│                │      │分局刑案偵│        │
│    │        │          │載運商品逃離現場。│                │      │察卷宗員警│        │
│    │        │          │                  │                │      │分偵字第09│        │
│    │        │          │                  │                │      │00000000號│        │
│    │        │          │                  │                │      │第60頁)  │        │
│    │        │          │                  │                │      │②指認照片│        │
│    │        │          │                  │                │      │(同上卷第│        │
│    │        │          │                  │                │      │84頁)    │        │
│    │        │          │                  │                │      │③現場照片│        │
│    │        │          │                  │                │      │1 張(同上│        │
│    │        │          │                  │                │      │卷第79頁)│        │
│    │        │          │                  │                │      │          │        │
├──┼────┼─────┼─────────┼────────┼───┼─────┼────┤
│29  │98年3 月│高雄市旗津│被告U○○於上揭時│烏魚子25台斤,價│Q○○│①證人即被│Ⅹ      │
│    │20日上午│區○○○路│間駕駛休旅車前往上│值2 萬5 仟元。  │      │害人Q○○│        │
│    │8時50 分│220 號福達│開地點佯裝購物,被│                │      │5/12警詢筆│        │
│    │        │行烏魚子專│害人將物品打包交付│                │      │錄(彰化縣│        │
│    │        │賣店      │被告搬運上車後,被│                │      │警察局員林│        │
│    │        │          │告即要求被害人開立│                │      │分局刑案偵│        │
│    │        │          │收據,並趁被害人開│                │      │察卷宗員警│        │
│    │        │          │立收據時,載運商品│                │      │分偵字第09│        │
│    │        │          │逃離現場。        │                │      │00000000號│        │
│    │        │          │                  │                │      │第61頁)  │        │
│    │        │          │                  │                │      │②指認照片│        │
│    │        │          │                  │                │      │(同上卷第│        │
│    │        │          │                  │                │      │84頁)    │        │
│    │        │          │                  │                │      │③現場照片│        │
│    │        │          │                  │                │      │1 張(同上│        │
│    │        │          │                  │                │      │卷第79頁)│        │
│    │        │          │                  │                │      │          │        │
├──┼────┼─────┼─────────┼────────┼───┼─────┼────┤
│30  │98年3 月│高雄市路竹│被告U○○於上揭時│烏魚子13台斤、龍│戊○○│①證人即被│Ⅹ      │
│    │22日上午│鄉○○路34│間駕駛香檳色休旅車│蝦48隻、魚翅5 台│      │害人戊○○│        │
│    │7時5 分 │7 號海產批│前往上開地點佯裝購│斤、鮑魚10公斤,│      │3/22警詢筆│        │
│    │        │發店      │物,被害人將物品打│價值5 萬元。    │      │錄(彰化縣│        │
│    │        │          │包交付被告搬運上車│                │      │警察局員林│        │
│    │        │          │後,被告即要求被害│                │      │分局刑案偵│        │
│    │        │          │人開立收據,並趁被│                │      │察卷宗員警│        │
│    │        │          │害人開立收據時,載│                │      │分偵字第09│        │
│    │        │          │運商品逃離現場。  │                │      │00000000號│        │
│    │        │          │                  │                │      │第62-63 頁│        │
│    │        │          │                  │                │      │)、5/10警│        │
│    │        │          │                  │                │      │詢筆錄(同│        │
│    │        │          │                  │                │      │上卷第66-6│        │
│    │        │          │                  │                │      │7頁)     │        │
│    │        │          │                  │                │      │②指認犯罪│        │
│    │        │          │                  │                │      │嫌疑人紀錄│        │
│    │        │          │                  │                │      │表(同上卷│        │
│    │        │          │                  │                │      │第90頁)  │        │
│    │        │          │                  │                │      │③現場照片│        │
│    │        │          │                  │                │      │1張 (同上│        │
│    │        │          │                  │                │      │卷第76頁)│        │
│    │        │          │                  │                │      │          │        │
├──┼────┼─────┼─────────┼────────┼───┼─────┼────┤
│31  │98年3 月│彰化縣鹿港│被告U○○於上揭時│鮑魚48罐,價值  │丁○○│①證人即被│Ⅹ      │
│    │23日晚上│鎮○○路24│間駕駛懸掛失竊車牌│9萬3仟6佰元。   │      │害人丁○○│        │
│    │9時55分 │1 號全成食│0457-LH 號香檳色休│                │      │3/24警詢筆│        │
│    │        │品行      │旅車前往上開地點佯│                │      │錄(彰化縣│        │
│    │        │          │裝購物,被害人將物│                │      │警察局員林│        │
│    │        │          │品打包交付被告搬運│                │      │分局刑案偵│        │
│    │        │          │上車後,被告即要求│                │      │察卷宗員警│        │
│    │        │          │被害人開立收據,並│                │      │分偵字第09│        │
│    │        │          │趁被害人開立收據不│                │      │00000000號│        │
│    │        │          │注意時,載運商品逃│                │      │第50-51 頁│        │
│    │        │          │離現場。          │                │      │)、4/12警│        │
│    │        │          │                  │                │      │詢筆錄(同│        │
│    │        │          │                  │                │      │上卷第52-5│        │
│    │        │          │                  │                │      │3頁)     │        │
│    │        │          │                  │                │      │②指認照片│        │
│    │        │          │                  │                │      │(同上卷第│        │
│    │        │          │                  │                │      │54頁)    │        │
├──┼────┼─────┼─────────┼────────┼───┼─────┼────┤
│32  │98年3 月│臺中市南屯│被告U○○於上揭時│青鮑魚、魚翅、花│W○○│①證人即被│Ⅹ      │
│    │27日上午│區○○○路│間駕駛懸掛號碼0457│枝青肉,價值4 萬│      │害人W○○│        │
│    │7時     │2 段1179之│-LH 號失竊車牌三菱│元。            │      │4/14警詢筆│        │
│    │        │3 號丸蘇鮮│香檳色休旅車前往上│                │      │錄(臺灣彰│        │
│    │        │魚行      │開地點佯裝購物,被│                │      │化地方法院│        │
│    │        │          │害人將物品放置手推│                │      │檢察署偵察│        │
│    │        │          │車上,被告即將貨品│                │      │卷宗98年度│        │
│    │        │          │搬運上車,並趁被害│                │      │偵字第3614│        │
│    │        │          │人取魚貨不注意時,│                │      │號第18-19 │        │
│    │        │          │載運商品逃離現場。│                │      │頁)、4/21│        │
│    │        │          │                  │                │      │警詢筆錄(│        │
│    │        │          │                  │                │      │同上卷第20│        │
│    │        │          │                  │                │      │-21頁)、 │        │
│    │        │          │                  │                │      │5/5 警詢筆│        │
│    │        │          │                  │                │      │錄(臺中市│        │
│    │        │          │                  │                │      │警察局第四│        │
│    │        │          │                  │                │      │分局刑案偵│        │
│    │        │          │                  │                │      │察卷宗中分│        │
│    │        │          │                  │                │      │四偵字第09│        │
│    │        │          │                  │                │      │00000000號│        │
│    │        │          │                  │                │      │第17-18頁 │        │
│    │        │          │                  │                │      │)        │        │
│    │        │          │                  │                │      │②指認犯罪│        │
│    │        │          │                  │                │      │嫌疑人紀錄│        │
│    │        │          │                  │                │      │表(同上偵│        │
│    │        │          │                  │                │      │卷第22-23 │        │
│    │        │          │                  │                │      │頁)      │        │
│    │        │          │                  │                │      │③監視器翻│        │
│    │        │          │                  │                │      │拍照片4 張│        │
│    │        │          │                  │                │      │(同上警卷│        │
│    │        │          │                  │                │      │第41頁)  │        │
├──┼────┼─────┼─────────┼────────┼───┼─────┼────┤
│33  │98年3 月│臺中市西區│被告U○○於上揭時│鮑魚罐頭20罐,價│黃譓玲│①證人即被│Ⅹ      │
│    │27日下午│自由路2 段│間駕駛銀色休旅車前│值3 萬2 仟元。  │      │害人黃譓玲│        │
│    │5時     │34號黑橋牌│往上開地點佯裝購物│                │      │5/11警詢筆│        │
│    │        │食品公司  │,被害人將物品打包│                │      │錄(彰化縣│        │
│    │        │          │交付被告搬運上車後│                │      │警察局員林│        │
│    │        │          │,被告即向被害人表│                │      │分局刑案偵│        │
│    │        │          │示要上車拿錢,並趁│                │      │察卷宗員警│        │
│    │        │          │被害人不注意時,載│                │      │分偵字第09│        │
│    │        │          │運商品逃離現場。  │                │      │00000000號│        │
│    │        │          │                  │                │      │第68頁)  │        │
│    │        │          │                  │                │      │②指認照片│        │
│    │        │          │                  │                │      │(同上卷第│        │
│    │        │          │                  │                │      │83頁)    │        │
│    │        │          │                  │                │      │③現場照片│        │
│    │        │          │                  │                │      │1 張(同上│        │
│    │        │          │                  │                │      │卷第78頁)│        │
│    │        │          │                  │                │      │          │        │
├──┼────┼─────┼─────────┼────────┼───┼─────┼────┤
│34  │98年3 月│臺中市中區│被告U○○於上揭時│烏魚子、鮑魚各20│己○○│①證人即被│Ⅹ      │
│    │27日下午│自由路2 段│間駕駛懸掛號碼0457│份,價值3 萬2 仟│      │害人己○○│        │
│    │5時50分 │34號滋味珍│-LH 號失竊車牌三菱│元。            │      │3/27警詢筆│        │
│    │        │食品股份有│香檳色休旅車前往上│                │      │錄(彰化縣│        │
│    │        │限公司自由│開地點佯裝購物,被│                │      │警察局員林│        │
│    │        │店        │害人將物品打包交付│                │      │分局刑案偵│        │
│    │        │          │被告搬運上車後,被│                │      │察卷宗員警│        │
│    │        │          │告即佯稱上車拿錢,│                │      │分偵字第09│        │
│    │        │          │並趁被害人不注意時│                │      │00000000號│        │
│    │        │          │,載運商品逃離現場│                │      │第21-22 頁│        │
│    │        │          │。                │                │      │)、5/12警│        │
│    │        │          │                  │                │      │詢筆錄(同│        │
│    │        │          │                  │                │      │上卷第23-2│        │
│    │        │          │                  │                │      │5 頁)    │        │
│    │        │          │                  │                │      │②指認犯罪│        │
│    │        │          │                  │                │      │嫌疑人紀錄│        │
│    │        │          │                  │                │      │表(同上卷│        │
│    │        │          │                  │                │      │第26頁)  │        │
├──┼────┼─────┼─────────┼────────┼───┼─────┼────┤
│35  │98年3 月│臺中市南屯│被告U○○於上揭時│高梁酒6 箱,價值│壬○○│①證人即被│Ⅹ      │
│    │28日下午│區○○路1 │間駕駛休旅車前往上│2 萬7 仟元。    │      │害人壬○○│        │
│    │4時55分 │段61 號 金│開地點佯裝購物,被│                │      │5/11警詢筆│        │
│    │        │門特產專賣│害人將物品打包交付│                │      │錄(彰化縣│        │
│    │        │店        │被告搬運上車後,被│                │      │警察局員林│        │
│    │        │          │告即要求被害人開立│                │      │分局刑案偵│        │
│    │        │          │收據,並趁被害人開│                │      │察卷宗員警│        │
│    │        │          │立收據時,載運商品│                │      │分偵字第09│        │
│    │        │          │逃離現場。        │                │      │00000000號│        │
│    │        │          │                  │                │      │第69頁)  │        │
│    │        │          │                  │                │      │②指認照片│        │
│    │        │          │                  │                │      │(同上卷第│        │
│    │        │          │                  │                │      │83頁)    │        │
│    │        │          │                  │                │      │③現場照片│        │
│    │        │          │                  │                │      │1 張(同上│        │
│    │        │          │                  │                │      │卷第78頁)│        │
│    │        │          │                  │                │      │          │        │
├──┼────┼─────┼─────────┼────────┼───┼─────┼────┤
│36  │98年3 月│彰化縣芬園│被告U○○於上揭時│龍蝦1 包、烏魚子│癸○○│①證人即被│○      │
│    │29日下午│鄉社口村芬│間駕駛懸掛號碼0457│22包、蝦仁2 包,│      │害人癸○○│理由同黃│
│    │1時30分 │草路2 段21│-LH 號失竊車牌之休│價值1 萬8 仟元。│      │5/27警詢筆│榮華、陳│
│    │        │2 號芬園活│旅車前往上開地點佯│                │      │錄(臺中市│協昶    │
│    │        │水產店    │裝購物,被害人將物│                │      │警察局第四│        │
│    │        │          │品打包放置櫃臺上供│                │      │分局刑案偵│        │
│    │        │          │被告清點,被告即趁│                │      │察卷宗中分│        │
│    │        │          │被害人拿取其他貨品│                │      │四偵字第09│        │
│    │        │          │不注意時將物品搬運│                │      │00000000號│        │
│    │        │          │上車,載運商品逃離│                │      │第14-16 頁│        │
│    │        │          │現場。            │                │      │)        │        │
│    │        │          │                  │                │      │②現場照片│        │
│    │        │          │                  │                │      │2 張(同上│        │
│    │        │          │                  │                │      │卷第33頁)│        │
│    │        │          │                  │                │      │          │        │
├──┼────┼─────┼─────────┼────────┼───┼─────┼────┤
│37  │98年3 月│雲林縣口湖│被告U○○於上揭時│烏魚子47台斤,價│R○○│①證人即被│Ⅹ      │
│    │31日下午│鄉頂湖210 │間駕駛自小客車前往│值5 萬1 仟7 佰元│      │害人R○○│        │
│    │2時     │號財神傳統│上開地點佯裝購物,│。              │      │5/6 警詢筆│        │
│    │        │食品店    │被害人將物品打包交│                │      │錄(彰化縣│        │
│    │        │          │付被告搬運上車後,│                │      │警察局員林│        │
│    │        │          │並趁被害人不注意之│                │      │分局刑案偵│        │
│    │        │          │際,載運商品逃離現│                │      │察卷宗員警│        │
│    │        │          │場。              │                │      │分偵字第09│        │
│    │        │          │                  │                │      │00000000號│        │
│    │        │          │                  │                │      │第70頁)  │        │
│    │        │          │                  │                │      │②指認照片│        │
│    │        │          │                  │                │      │(同上卷第│        │
│    │        │          │                  │                │      │82頁)    │        │
│    │        │          │                  │                │      │③現場照片│        │
│    │        │          │                  │                │      │1 張(同上│        │
│    │        │          │                  │                │      │卷第75頁)│        │
│    │        │          │                  │                │      │          │        │
├──┼────┼─────┼─────────┼────────┼───┼─────┼────┤
│38  │98年4 月│臺中市西屯│被告U○○於上揭時│鮑魚罐頭、烏魚子│T○○│①證人即被│Ⅹ      │
│    │1 日上午│區工業十八│間駕駛懸掛失竊車牌│、熟凍龍蝦、草蝦│      │害人T○○│        │
│    │8時30分 │路28號昱昇│0457-LH 號三菱香檳│、干貝、魚翅,價│      │5/2 警詢筆│        │
│    │        │冷凍食品  │色休旅車前往上開地│值18萬元。      │      │錄(臺中市│        │
│    │        │          │點佯裝購物,被害人│                │      │警察局第四│        │
│    │        │          │將物品打包放置手推│                │      │分局刑案偵│        │
│    │        │          │車上,被告搬運上車│                │      │察卷宗中分│        │
│    │        │          │後,即趁被害人拿取│                │      │四偵字第09│        │
│    │        │          │魚貨不注意時,載運│                │      │00000000號│        │
│    │        │          │商品逃離現場。    │                │      │第29-31 頁│        │
│    │        │          │                  │                │      │)、5/5 警│        │
│    │        │          │                  │                │      │詢筆錄(同│        │
│    │        │          │                  │                │      │上卷第32-3│        │
│    │        │          │                  │                │      │3 頁)    │        │
│    │        │          │                  │                │      │②指認犯罪│        │
│    │        │          │                  │                │      │嫌疑人紀錄│        │
│    │        │          │                  │                │      │表(同上卷│        │
│    │        │          │                  │                │      │第35頁)  │        │
│    │        │          │                  │                │      │③監視器翻│        │
│    │        │          │                  │                │      │拍照片1張 │        │
│    │        │          │                  │                │      │(同上卷第│        │
│    │        │          │                  │                │      │34頁)    │        │
│    │        │          │                  │                │      │          │        │
├──┼────┼─────┼─────────┼────────┼───┼─────┼────┤
│39  │98年4 月│台南縣學甲│被告U○○於上揭時│香菸7 條,價值4 │李陳喜│①證人即被│Ⅹ      │
│    │4 日下午│鎮煥昌7-17│間駕駛懸掛失竊車牌│仟3佰4拾元。    │美    │害人李陳喜│        │
│    │3時47分 │號滿堂彩菸│S2-8087 號白色休旅│                │      │美4/17警詢│        │
│    │        │酒專賣店  │車前往上開地點佯裝│                │      │筆錄(臺灣│        │
│    │        │          │購物,被害人將物品│                │      │彰化地方法│        │
│    │        │          │交付被告欲算帳之際│                │      │院檢察署偵│        │
│    │        │          │,被告即趁被害人入│                │      │察卷宗98年│        │
│    │        │          │內接聽電話不注意時│                │      │度偵字第36│        │
│    │        │          │,載運商品逃離現場│                │      │14號第45-4│        │
│    │        │          │。                │                │      │7頁)、5/8│        │
│    │        │          │                  │                │      │警詢筆錄(│        │
│    │        │          │                  │                │      │同上卷第48│        │
│    │        │          │                  │                │      │-50 頁)  │        │
│    │        │          │                  │                │      │②指認犯罪│        │
│    │        │          │                  │                │      │嫌疑人紀錄│        │
│    │        │          │                  │                │      │表(同上卷│        │
│    │        │          │                  │                │      │第51-52 頁│        │
│    │        │          │                  │                │      │)        │        │
├──┼────┼─────┼─────────┼────────┼───┼─────┼────┤
│40  │98年4 月│臺中市北屯│被告U○○於上揭時│高梁酒5 箱,價值│宙○○│①證人即被│Ⅹ      │
│    │6 日下午│區○○路22│間駕駛黑色休旅車前│3 萬元。        │      │害人宙○○│        │
│    │4時15分 │6 號榮麗金│往上開地點佯裝購物│                │      │5/11 警 詢│        │
│    │        │門高梁酒特│,被害人將物品打包│                │      │筆錄(彰化│        │
│    │        │產行      │交付被告搬運上車後│                │      │縣警察局員│        │
│    │        │          │,被告即要求被害人│                │      │林分局刑案│        │
│    │        │          │開立收據,並趁被害│                │      │偵察卷宗員│        │
│    │        │          │人開立收據時,載運│                │      │警分偵字第│        │
│    │        │          │商品逃離現場。    │                │      │0000000000│        │
│    │        │          │                  │                │      │號第71頁)│        │
│    │        │          │                  │                │      │②指認照片│        │
│    │        │          │                  │                │      │(同上卷第│        │
│    │        │          │                  │                │      │83頁)    │        │
│    │        │          │                  │                │      │③現場照片│        │
│    │        │          │                  │                │      │1張(同上 │        │
│    │        │          │                  │                │      │卷第78頁)│        │
│    │        │          │                  │                │      │          │        │
├──┼────┼─────┼─────────┼────────┼───┼─────┼────┤
│41  │98年4 月│台中縣清水│被告U○○於上揭時│鮑魚1 箱、魚翅2 │M○○│①證人即被│Ⅹ      │
│    │8 日上午│鎮鎮○街9-│間駕駛懸掛號碼SH-2│袋,價值6 萬元。│      │害人M○○│        │
│    │5時40分 │2 號源益利│008 號失竊車牌三菱│                │      │4/8 警詢筆│        │
│    │        │商便      │黑色休旅車前往上開│                │      │錄(臺中縣│        │
│    │        │          │地點佯裝購物,被害│                │      │警察局清水│        │
│    │        │          │人將物品打包交付被│                │      │分局刑案偵│        │
│    │        │          │告後,被告即表示欲│                │      │察卷宗中縣│        │
│    │        │          │再購買扁魚,並趁被│                │      │清警偵字第│        │
│    │        │          │害人返回倉庫拿取扁│                │      │0000000000│        │
│    │        │          │魚不注意時,載運商│                │      │號第8-10頁│        │
│    │        │          │品逃離現場。      │                │      │)、5/7 警│        │
│    │        │          │                  │                │      │詢筆錄(同│        │
│    │        │          │                  │                │      │上卷第11-1│        │
│    │        │          │                  │                │      │3 頁)    │        │
│    │        │          │                  │                │      │②指認犯罪│        │
│    │        │          │                  │                │      │嫌疑人紀錄│        │
│    │        │          │                  │                │      │表(同上卷│        │
│    │        │          │                  │                │      │第14頁)  │        │
│    │        │          │                  │                │      │③監視器翻│        │
│    │        │          │                  │                │      │拍照片15張│        │
│    │        │          │                  │                │      │(同上卷第│        │
│    │        │          │                  │                │      │21-23頁) │        │
│    │        │          │                  │                │      │          │        │
├──┼────┼─────┼─────────┼────────┼───┼─────┼────┤
│42  │98年4 月│臺中市南區│被告U○○於上揭時│高梁酒2 箱,價值│G○○│①證人即被│Ⅹ      │
│    │8 日中午│高工路347 │間駕駛懸掛號碼SH-2│1 萬5 仟元。    │      │害人G○○│雖被告於│
│    │12時    │號伊軒菸酒│008 號失竊車牌之休│                │      │5/21警詢筆│5/22偵訊│
│    │        │專賣店    │旅車前往上開地點佯│                │      │錄(臺灣彰│中表示已│
│    │        │          │裝購物,被害人將物│                │      │化地方法院│向臺中四│
│    │        │          │品打包放置櫃臺上供│                │      │檢察署偵察│局講,但│
│    │        │          │被告清點,被告即趁│                │      │卷宗98年度│還沒做筆│
│    │        │          │被害人拿取其他貨品│                │      │偵字第3614│錄。惟查│
│    │        │          │不注意時將物品搬運│                │      │號第102 頁│被告之自│
│    │        │          │上車,載運商品逃離│                │      │)        │白筆錄係│
│    │        │          │現場。            │                │      │②指認犯罪│於5/27製│
│    │        │          │                  │                │      │嫌疑人紀錄│作;另被│
│    │        │          │                  │                │      │表(同上卷│害人已於│
│    │        │          │                  │                │      │第105 頁)│5/21自行│
│    │        │          │                  │                │      │③現場照片│向臺中四│
│    │        │          │                  │                │      │2 張(同上│局報案並│
│    │        │          │                  │                │      │卷第125 頁│為筆錄,│
│    │        │          │                  │                │      │)        │又遍查卷│
│    │        │          │                  │                │      │          │內查無被│
│    │        │          │                  │                │      │          │告自首之│
│    │        │          │                  │                │      │          │筆錄可按│
│    │        │          │                  │                │      │          │。      │
│    │        │          │                  │                │      │          │        │
├──┼────┼─────┼─────────┼────────┼───┼─────┼────┤
│43  │98年4 月│台中縣大里│被告U○○於上揭時│香菇18包,價值9 │N○○│①證人即被│Ⅹ      │
│    │8 日晚上│市○○路69│間駕駛懸掛號碼SH-2│仟元。          │      │害人N○○│理由同上│
│    │7 時    │6 號鈺泉農│008 號失竊車牌之休│                │      │5/25警詢筆│;經查被│
│    │        │場香菇專賣│旅車前往上開地點佯│                │      │錄(臺灣彰│害人已於│
│    │        │店        │裝購物,被害人將物│                │      │化地方法院│5/25自行│
│    │        │          │品打包放置櫃臺上供│                │      │檢察署偵察│前往臺中│
│    │        │          │被告清點,被告即趁│                │      │卷宗98年度│四局報案│
│    │        │          │被害人拿取魚貨不注│                │      │偵字第3614│並製作筆│
│    │        │          │意時將物品搬運上車│                │      │號第106-10│錄      │
│    │        │          │,載運商品逃離現場│                │      │8 頁)    │        │
│    │        │          │。                │                │      │②指認犯罪│        │
│    │        │          │                  │                │      │嫌疑人紀錄│        │
│    │        │          │                  │                │      │表(同上卷│        │
│    │        │          │                  │                │      │第109 頁)│        │
│    │        │          │                  │                │      │③現場照片│        │
│    │        │          │                  │                │      │2 張(同上│        │
│    │        │          │                  │                │      │卷第124 頁│        │
│    │        │          │                  │                │      │)        │        │
│    │        │          │                  │                │      │          │        │
├──┼────┼─────┼─────────┼────────┼───┼─────┼────┤
│44  │98年4 月│彰化縣鹿港│被告U○○於上揭時│烏魚子21片,價值│戌○○│①證人即被│Ⅹ      │
│    │9日下午4│鎮舊港巷23│間駕駛懸掛號碼SH-2│1萬6仟元。      │      │害人戌○○│        │
│    │時20分  │號        │008 號失竊車牌休旅│                │      │4/12警詢筆│        │
│    │        │          │車前往上開地點佯裝│                │      │錄(彰化縣│        │
│    │        │          │購物,被害人將物品│                │      │警察局員林│        │
│    │        │          │打包交付被告搬運上│                │      │分局刑案偵│        │
│    │        │          │車後,被告即向被害│                │      │察卷宗員警│        │
│    │        │          │人要名片,並趁被害│                │      │分偵字第09│        │
│    │        │          │人拿名片不注意時,│                │      │00000000號│        │
│    │        │          │載運商品逃離現場。│                │      │第55-56 頁│        │
│    │        │          │                  │                │      │)、4/12警│        │
│    │        │          │                  │                │      │詢筆錄(同│        │
│    │        │          │                  │                │      │上卷第57-5│        │
│    │        │          │                  │                │      │8頁)     │        │
│    │        │          │                  │                │      │②指認照片│        │
│    │        │          │                  │                │      │(同上卷第│        │
│    │        │          │                  │                │      │59頁)    │        │
├──┼────┼─────┼─────────┼────────┼───┼─────┼────┤
│45  │98年4 月│新竹市北區│被告U○○於上揭時│活龍蝦20隻,價值│未○○│①證人即被│Ⅹ      │
│    │10日上午│東大路4 段│間駕駛黑色休旅車前│2 萬元。        │      │害人未○○│        │
│    │11時    │98號深海水│往上開地點佯裝購物│                │      │5/11警詢筆│        │
│    │        │產行      │,被害人將物品打包│                │      │錄(彰化縣│        │
│    │        │          │交付被告搬運上車後│                │      │警察局員林│        │
│    │        │          │,被告即向被害人表│                │      │分局刑案偵│        │
│    │        │          │示購買其他海產,並│                │      │察卷宗員警│        │
│    │        │          │趁被害人不注意之際│                │      │分偵字第09│        │
│    │        │          │,載運商品逃離現場│                │      │00000000號│        │
│    │        │          │。                │                │      │第72頁)  │        │
│    │        │          │                  │                │      │②指認照片│        │
│    │        │          │                  │                │      │(同上卷第│        │
│    │        │          │                  │                │      │83頁)    │        │
│    │        │          │                  │                │      │③現場照片│        │
│    │        │          │                  │                │      │1 張(同上│        │
│    │        │          │                  │                │      │卷第77頁)│        │
│    │        │          │                  │                │      │          │        │
├──┼────┼─────┼─────────┼────────┼───┼─────┼────┤
│46  │98年4 月│新竹市北區│被告U○○於上揭時│烏魚子60台斤,價│O○○│①證人即被│Ⅹ      │
│    │11日上午│新港三路1 │間駕駛黑色休旅車前│值10萬元。      │      │害人O○○│        │
│    │6時     │之9 號47攤│往上開地點佯裝購物│                │      │5/11警詢筆│        │
│    │        │位        │,被害人將物品打包│                │      │錄(彰化縣│        │
│    │        │          │交付被告搬運上車後│                │      │警察局員林│        │
│    │        │          │,被告即要求被害人│                │      │分局刑案偵│        │
│    │        │          │開立收據,並趁被害│                │      │察卷宗員警│        │
│    │        │          │人開立收據時,載運│                │      │分偵字第09│        │
│    │        │          │商品逃離現場。    │                │      │00000000號│        │
│    │        │          │                  │                │      │第43頁)  │        │
│    │        │          │                  │                │      │②指認照片│        │
│    │        │          │                  │                │      │(同上卷第│        │
│    │        │          │                  │                │      │73頁)    │        │
│    │        │          │                  │                │      │③現場照片│        │
│    │        │          │                  │                │      │1 張(同上│        │
│    │        │          │                  │                │      │卷第77頁)│        │
│    │        │          │                  │                │      │          │        │
├──┼────┼─────┼─────────┼────────┼───┼─────┼────┤
│47  │98年4 月│台南縣將軍│被告U○○於上揭時│烏魚子15台斤,價│寅○○│①證人即被│Ⅹ      │
│    │14日下午│鄉鯤溟村8 │間駕駛號碼S2-8087 │值2 萬元。      │      │害人寅○○│        │
│    │4 時    │號勝安商號│號休旅車前往上開地│                │      │5/13警詢筆│        │
│    │        │          │點佯裝購物,被害人│                │      │錄(臺灣彰│        │
│    │        │          │將物品打包交付被告│                │      │化地方法院│        │
│    │        │          │搬運上車後,被告即│                │      │檢察署偵察│        │
│    │        │          │要求被害人開立收據│                │      │卷宗98年度│        │
│    │        │          │,並趁被害人開立收│                │      │偵字第3614│        │
│    │        │          │據不注意時,載運商│                │      │號第53-55 │        │
│    │        │          │品逃離現場。      │                │      │頁)、5/4 │        │
│    │        │          │                  │                │      │警詢筆錄(│        │
│    │        │          │                  │                │      │同上卷第56│        │
│    │        │          │                  │                │      │-59頁)、 │        │
│    │        │          │                  │                │      │5/6 警詢筆│        │
│    │        │          │                  │                │      │錄(同上卷│        │
│    │        │          │                  │                │      │第60-61 頁│        │
│    │        │          │                  │                │      │)        │        │
│    │        │          │                  │                │      │②指認犯罪│        │
│    │        │          │                  │                │      │嫌疑人紀錄│        │
│    │        │          │                  │                │      │表(同上卷│        │
│    │        │          │                  │                │      │第63-64 頁│        │
│    │        │          │                  │                │      │)        │        │
│    │        │          │                  │                │      │③現場照片│        │
│    │        │          │                  │                │      │1 張(彰化│        │
│    │        │          │                  │                │      │縣警察局員│        │
│    │        │          │                  │                │      │林分局刑案│        │
│    │        │          │                  │                │      │偵察卷宗員│        │
│    │        │          │                  │                │      │警分偵字第│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第80頁)  │        │
│    │        │          │                  │                │      │④監視器畫│        │
│    │        │          │                  │                │      │面1 張(臺│        │
│    │        │          │                  │                │      │南縣警察局│        │
│    │        │          │                  │                │      │學甲分局刑│        │
│    │        │          │                  │                │      │案偵察卷宗│        │
│    │        │          │                  │                │      │南縣學警分│        │
│    │        │          │                  │                │      │偵字第0980│        │
│    │        │          │                  │                │      │003998第67│        │
│    │        │          │                  │                │      │頁)      │        │
└──┴────┴─────┴─────────┴────────┴───┴─────┴────┘
附表參
┌──┬──┬──┬────────┬────┬───┐
│編號│時間│地點│犯案方式        │收受或竊│被害人│
│    │    │    │                │得之財物│      │
├──┼──┼──┼────────┼────┼───┤
│1   │98年│雲林│明知B○○所交付│0457—LH│乙○○│
│    │2 月│縣某│之0457—LH號車牌│號車牌共│      │
│    │間  │處  │2 面,係B○○、│2面     │      │
│    │    │    │陳睿誠、陳嘉煌及│        │      │
│    │    │    │周建任於98年2 月│        │      │
│    │    │    │6 日所共同竊取之│        │      │
│    │    │    │贓物(B○○等人│        │      │
│    │    │    │上開竊盜之犯行,│        │      │
│    │    │    │現經本院以98年度│        │      │
│    │    │    │訴字第1306號案件│        │      │
│    │    │    │審理中),而仍予│        │      │
│    │    │    │收受並懸掛於其所│        │      │
│    │    │    │駕駛之自小客車或│        │      │
│    │    │    │休旅車上。      │        │      │
├──┼──┼──┼────────┼────┼───┤
│2   │98年│雲林│見被害人所有號碼│號碼SH—│子○○│
│    │3月 │縣虎│SH-2008號自小貨 │2008號車│      │
│    │29日│尾鎮│車無人看守,即徒│牌共二面│      │
│    │9時 │忠孝│手拆下而竊取之。│        │      │
│    │30分│路與│                │        │      │
│    │許  │永安│                │        │      │
│    │    │街口│                │        │      │
├──┼──┼──┼────────┼────┼───┤
│3   │98年│台中│見號碼YBQ-826號 │車牌號碼│甲○○│
│    │4月 │縣清│重型機車鑰匙未拔│YBQ-826 │      │
│    │11日│水鎮│且無人看守,即於│號重型機│      │
│    │13時│鎮平│發動後騎乘離去而│車      │      │
│    │40分│路22│竊取之。        │        │      │
│    │許  │號土│                │        │      │
│    │    │地公│                │        │      │
│    │    │廟前│                │        │      │
└──┴──┴──┴────────┴────┴───┘
附表肆
┌──┬─────────┬──────────┐
│犯罪│  所  犯  法  條  │    主        文    │
│事實│                  │                    │
├──┼─────────┼──────────┤
│附表│刑法第339條第1項  │U○○共同意圖為自己│
│壹編│                  │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號1 │                  │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者,│
│    │                  │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B○○共同意圖為自己│
│    │                  │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    │                  │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者,│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附表│刑法第339條第1項  │U○○共同意圖為自己│
│壹編│                  │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號2 │                  │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者,│
│    │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B○○共同意圖為自己│
│    │                  │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    │                  │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者,│
│    │                  │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附表│刑法第339條第1項  │U○○共同意圖為自己│
│壹編│                  │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號3 │                  │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者,│
│    │                  │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B○○共同意圖為自己│
│    │                  │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    │                  │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者,│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附表│刑法第339條第1項  │U○○共同意圖為自己│
│壹編│                  │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號4 │                  │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者,│
│    │                  │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B○○共同意圖為自己│
│    │                  │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    │                  │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者,│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附表│刑法第339條第1項  │U○○共同意圖為自己│
│壹編│                  │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號5 │                  │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者,│
│    │                  │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B○○共同意圖為自己│
│    │                  │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    │                  │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者,│
│    │                  │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附表伍
┌──┬─────────┬──────────┐
│犯罪│  所  犯  法  條  │    主        文    │
│事實│                  │                    │
├──┼─────────┼──────────┤
│附表│刑法第339條第1項  │U○○意圖為自己不法│
│貳編│                  │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
│號1 │                  │本人之物交付者,累犯│
│    │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      │
├──┼─────────┼──────────┤
│附表│刑法第339條第1項  │U○○意圖為自己不法│
│貳編│                  │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
│號2 │                  │本人之物交付者,累犯│
│    │                  │,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      │
├──┼─────────┼──────────┤
│附表│刑法第339條第1項  │U○○意圖為自己不法│
│貳編│                  │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
│號3 │                  │本人之物交付者,累犯│
│    │                  │,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      │
├──┼─────────┼──────────┤
│附表│刑法第339條第1項  │U○○意圖為自己不法│
│貳編│                  │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
│號4 │                  │本人之物交付者,累犯│
│    │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      │
├──┼─────────┼──────────┤
│附表│刑法第339條第1項  │U○○意圖為自己不法│
│貳編│                  │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
│號5 │                  │本人之物交付者,累犯│
│    │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      │
├──┼─────────┼──────────┤
│附表│刑法第339條第1項  │U○○意圖為自己不法│
│貳編│                  │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
│號6 │                  │本人之物交付者,累犯│
│    │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      │
├──┼─────────┼──────────┤
│附表│刑法第339條第1項  │U○○意圖為自己不法│
│貳編│                  │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
│號7 │                  │本人之物交付者,累犯│
│    │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      │
├──┼─────────┼──────────┤
│附表│刑法第339條第1項  │U○○意圖為自己不法│
│貳編│                  │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
│號8 │                  │本人之物交付者,累犯│
│    │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      │
├──┼─────────┼──────────┤
│附表│刑法第339條第1項  │U○○意圖為自己不法│
│貳編│                  │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
│號9 │                  │本人之物交付者,累犯│
│    │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      │
├──┼─────────┼──────────┤
│附表│刑法第339條第1項  │U○○意圖為自己不法│
│貳編│                  │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
│號10│                  │本人之物交付者,累犯│
│    │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      │
├──┼─────────┼──────────┤
│附表│刑法第339條第1項  │U○○意圖為自己不法│
│貳編│                  │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
│號11│                  │本人之物交付者,累犯│
│    │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      │
├──┼─────────┼──────────┤
│附表│刑法第339條第1項  │U○○意圖為自己不法│
│貳編│                  │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
│號12│                  │本人之物交付者,累犯│
│    │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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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刑法第339條第1項  │U○○意圖為自己不法│
│貳編│                  │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
│號13│                  │本人之物交付者,累犯│
│    │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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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刑法第339條第1項  │U○○意圖為自己不法│
│貳編│                  │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
│號14│                  │本人之物交付者,累犯│
│    │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      │
├──┼─────────┼──────────┤
│附表│刑法第339條第1項  │U○○意圖為自己不法│
│貳編│                  │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
│號15│                  │本人之物交付者,累犯│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      │
├──┼─────────┼──────────┤
│附表│刑法第339條第1項  │U○○意圖為自己不法│
│貳編│                  │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
│號16│                  │本人之物交付者,累犯│
│    │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      │
├──┼─────────┼──────────┤
│附表│刑法第339條第1項  │U○○意圖為自己不法│
│貳編│                  │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
│號17│                  │本人之物交付者,累犯│
│    │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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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刑法第339條第1項  │U○○意圖為自己不法│
│貳編│                  │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
│號18│                  │本人之物交付者,累犯│
│    │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      │
├──┼─────────┼──────────┤
│附表│刑法第339條第1項  │U○○意圖為自己不法│
│貳編│                  │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
│號19│                  │本人之物交付者,累犯│
│    │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      │
├──┼─────────┼──────────┤
│附表│刑法第339條第1項  │U○○意圖為自己不法│
│貳編│                  │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
│號20│                  │本人之物交付者,累犯│
│    │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      │
├──┼─────────┼──────────┤
│附表│刑法第339條第1項  │U○○意圖為自己不法│
│貳編│                  │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
│號21│                  │本人之物交付者,累犯│
│    │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      │
├──┼─────────┼──────────┤
│附表│刑法第339條第1項  │U○○意圖為自己不法│
│貳編│                  │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
│號22│                  │本人之物交付者,累犯│
│    │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      │
├──┼─────────┼──────────┤
│附表│刑法第339條第1項  │U○○意圖為自己不法│
│貳編│                  │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
│號23│                  │本人之物交付者,累犯│
│    │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      │
├──┼─────────┼──────────┤
│附表│刑法第339條第1項  │U○○意圖為自己不法│
│貳編│                  │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
│號24│                  │本人之物交付者,累犯│
│    │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      │
├──┼─────────┼──────────┤
│附表│刑法第339條第1項  │U○○意圖為自己不法│
│貳編│                  │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
│號25│                  │本人之物交付者,累犯│
│    │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      │
├──┼─────────┼──────────┤
│附表│刑法第339條第1項  │U○○意圖為自己不法│
│貳編│                  │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
│號26│                  │本人之物交付者,累犯│
│    │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      │
├──┼─────────┼──────────┤
│附表│刑法第339條第1項  │U○○意圖為自己不法│
│貳編│                  │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
│號27│                  │本人之物交付者,累犯│
│    │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      │
├──┼─────────┼──────────┤
│附表│刑法第339條第1項  │U○○意圖為自己不法│
│貳編│                  │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
│號28│                  │本人之物交付者,累犯│
│    │                  │,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      │
├──┼─────────┼──────────┤
│附表│刑法第339條第1項  │U○○意圖為自己不法│
│貳編│                  │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
│號29│                  │本人之物交付者,累犯│
│    │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      │
├──┼─────────┼──────────┤
│附表│刑法第339條第1項  │U○○意圖為自己不法│
│貳編│                  │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
│號30│                  │本人之物交付者,累犯│
│    │                  │,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      │
├──┼─────────┼──────────┤
│附表│刑法第339條第1項  │U○○意圖為自己不法│
│貳編│                  │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
│號31│                  │本人之物交付者,累犯│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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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刑法第339條第1項  │U○○意圖為自己不法│
│貳編│                  │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
│號32│                  │本人之物交付者,累犯│
│    │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      │
├──┼─────────┼──────────┤
│附表│刑法第339條第1項  │U○○意圖為自己不法│
│貳編│                  │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
│號33│                  │本人之物交付者,累犯│
│    │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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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刑法第339條第1項  │U○○意圖為自己不法│
│貳編│                  │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
│號34│                  │本人之物交付者,累犯│
│    │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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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刑法第339條第1項  │U○○意圖為自己不法│
│貳編│                  │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
│號35│                  │本人之物交付者,累犯│
│    │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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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刑法第339條第1項  │U○○意圖為自己不法│
│貳編│                  │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
│號36│                  │本人之物交付者,累犯│
│    │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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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刑法第339條第1項  │U○○意圖為自己不法│
│貳編│                  │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
│號37│                  │本人之物交付者,累犯│
│    │                  │,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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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刑法第339條第1項  │U○○意圖為自己不法│
│貳編│                  │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
│號38│                  │本人之物交付者,累犯│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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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刑法第339條第1項  │U○○意圖為自己不法│
│貳編│                  │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
│號39│                  │本人之物交付者,累犯│
│    │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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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刑法第339條第1項  │U○○意圖為自己不法│
│貳編│                  │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
│號40│                  │本人之物交付者,累犯│
│    │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      │
├──┼─────────┼──────────┤
│附表│刑法第339條第1項  │U○○意圖為自己不法│
│貳編│                  │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
│號41│                  │本人之物交付者,累犯│
│    │                  │,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      │
├──┼─────────┼──────────┤
│附表│刑法第339條第1項  │U○○意圖為自己不法│
│貳編│                  │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
│號42│                  │本人之物交付者,累犯│
│    │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      │
├──┼─────────┼──────────┤
│附表│刑法第339條第1項  │U○○意圖為自己不法│
│貳編│                  │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
│號43│                  │本人之物交付者,累犯│
│    │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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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刑法第339條第1項  │U○○意圖為自己不法│
│貳編│                  │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
│號44│                  │本人之物交付者,累犯│
│    │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      │
├──┼─────────┼──────────┤
│附表│刑法第339條第1項  │U○○意圖為自己不法│
│貳編│                  │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
│號45│                  │本人之物交付者,累犯│
│    │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      │
├──┼─────────┼──────────┤
│附表│刑法第339條第1項  │U○○意圖為自己不法│
│貳編│                  │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
│號46│                  │本人之物交付者,累犯│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      │
├──┼─────────┼──────────┤
│附表│刑法第339條第1項  │U○○意圖為自己不法│
│貳編│                  │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
│號47│                  │本人之物交付者,累犯│
│    │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      │
└──┴─────────┴──────────┘
附表陸
┌──┬─────────┬──────────┐
│犯罪│  所  犯  法  條  │    主        文    │
│事實│                  │                    │
├──┼─────────┼──────────┤
│附表│刑法第349條第1項  │U○○收受贓物,累犯│
│參編│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號1 │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      │
├──┼─────────┼──────────┤
│附表│刑法第320條第1項  │U○○意圖為自己不法│
│參編│                  │之所有,竊取他人之動│
│號2 │                  │產,累犯,處有期徒刑│
│    │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    │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附表│刑法第320條第1項  │U○○意圖為自己不法│
│參編│                  │之所有,竊取他人之動│
│號3 │                  │產,累犯,處有期徒刑│
│    │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    │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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