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易緝字第14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緝字第14號
101年度易緝字第15號
- 公訴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莊李毅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5119
、6005號)及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第556號),被告自白犯罪
,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易程序(本院100年度嘉簡字第1859號
),然審理後,認本件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經撤銷原裁定,改
依通常程序審理,被告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
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莊李毅共同犯如附表二所示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緣陳國雄(綽號大老闆、康哥、國哥,擔任集團首腦,所涉詐欺部分,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前經營酒店,因經營不善苦思轉型,恰林煜凱(綽號阿凱、負責與大陸共犯聯繫、亦係股東,所涉詐欺部分,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曾從事CALL客電話詐騙勾當,表示可以介紹大陸地區福建省之CALL客秘書臺(下稱CALL客秘書臺)與之合作。陳國雄除邀集林煜凱擔任股東,允諾可自贓款中分紅外,並召募莊李毅(綽號阿草,擔任臺北店即潘朵拉酒店之少爺領班及圍事)、楊家豪(擔任集團安全維護,所涉詐欺部分,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曾麗安(綽號亞米、負責集團財務相關事務,所涉詐欺部分,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曾雅靚(綽號小會、擔任會計,所涉詐欺部分,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賴新介(綽號文宇、亞特、擔任新竹店即首爾時尚會館之店長、董事長特助、臺北店即潘朵拉酒店及高雄店即風格酒店之總店長,所涉詐欺部分,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陳陽明(綽號文星、陽明、擔任新竹店控臺及100年6月1日前之臺北店之店長,所涉詐欺部分,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謝智勇(綽號文華、擔任新竹店控臺及高雄店之店長,所涉詐欺部分,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張昌紋(綽號玄樂、擔任臺北店控臺及100年6月1日起之臺北店店長,所涉詐欺部分,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莊怡如(綽號伶靜、想想、擔任臺北店公關經理,所涉詐欺部分,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張昌明(綽號玄月、擔任臺北店之少爺及副控臺,所涉詐欺部分,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陳國豊(綽號金鋼、擔任臺北店少爺,所涉詐欺部分,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張明弘(綽號恐龍、擔任臺北店少爺,所涉詐欺部分,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王于誠(綽號文豪、擔任高雄店少爺,所涉詐欺部分,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4年)、張鎧維(綽號文勝、擔任高雄店少爺,所涉詐欺部分,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4年)及公關許瑋雁(綽號可可、擔任新竹店及臺北店之公關,所涉詐欺部分,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蔡佳彣(綽號希希、擔任新竹店及臺北店之公關,所涉詐欺部分,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許幼琳(綽號琳琳、擔任臺北店之公關,所涉詐欺部分,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莊廷芳(綽號莎莎、擔任臺北店之公關,所涉詐欺部分,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文宥心(綽號優優、擔任臺北店之公關,所涉詐欺部分,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蔡佩純(綽號嫚嫚、娜娜、擔任臺北店之公關,所涉詐欺部分,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5月)、王品懿(綽號亮亮、擔任高雄店之公關,所涉詐欺部分,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樊懿靜(綽號菲菲、擔任高雄店之公關,所涉詐欺部分,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等人,共同組成CALL客電話詐騙集團。對外以首爾時尚會館(址設新竹市○○路000號地下一樓)、潘朵拉酒店(址設臺北市○○○路00巷00號)及風格酒店(址設高雄市○○○路00號10樓之2)為幌子,實際上並未依循一般正當經營酒店之模式,而係與CALL客秘書臺合作,採用詐騙手法誘騙顧客上門付款。詎莊李毅明知附表一編號2至7、10、11、14至16、22、26、31、35、37至39、43、46、47、50、51、53至56、59、61、63、67所示各被害人均遭CALL客秘書以虛捏話術而誘騙上鉤,猶與陳國雄等人及CALL客秘書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分工由CALL客秘書先以虛擬身分撥打電話予在臺灣地區如附表一編號2至7、10、11、14至16、22、26、31、35、37至39、43、46、47、50、51、53至56、59、61、63、67所示之被害人等,佯以有意交往而積極與被害人攀談並逐步培養男女感情,致各被害人主觀上誤認其與電話中之CALL客秘書佯裝之虛擬身分已成為男女朋友或未婚夫妻之親密關係。再由各該CALL客秘書假稱有不得已因素在酒店上班,並以附表一編號2至7、10、11、14至16、22、26、31、
35、37至39、43、46、47、50、51、53至56、59、61、63、67所示剝皮詐騙話術等理由搏取各該被害人同情,要求各該被害人前往前揭風格酒店或高雄地區之特定地點見面。被害人應允後,旋由該CALL客秘書聯繫總店接單,再由總店長賴新介或各店控臺下單並填寫訂桌單,詳細敘述各被害人之姓名、對應CALL客秘書於電話中所使用虛擬身分之化名、秘書臺代號、各該被害人將到場(或指定地點)之時間、下單金額、本次採用之詐術(即誘使其付款之理由),再由總店長賴新介、高雄店店長謝智勇或各店控臺陳陽明等安排公關小姐許瑋雁等人冒充CALL客秘書所假稱虛擬身分之女子或其委派之親友,與附表一編號2至7、10、11、14至16、22、26、
31、35、37至39、43、46、47、50、51、53至56、59、61、
63、67所示被害人等在指定地點碰面,少爺莊李毅等則在前揭地點監控、把風。因公關許瑋雁等人事先熟記CALL客秘書於電話中所交待各被害人之背景資料及所勾串施用之詐術,使各該被害人陷於錯誤,因而分別交付如附表一編號2至7、
10、11、14至16、22、26、31、35、37至39、43、46、47、
50、51、53至56、59、61、63、67所示之金額與公關或會計莊怡如等(各被害人遭詐騙之時間、方式、金額均如附表一編號2至7、10、11、14至16、22、26、31、35、37至39、43、46、47、50、51、53至56、59、61 、63、67 所示)。
二、案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嘉義縣警察局調查後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
14名被害人詐欺取財部分追加起訴,有該署101年度偵字第556號追加起訴書1份附卷可稽(附於本院101年度易字第82號卷),此部分犯行,與本案業經起訴其他犯行,係一人犯數罪或數人共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追加起訴自屬合法,本院應併予審理。
二、次按檢察官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發見有應不起訴或以不起訴為適當之情形者,得撤回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追加起訴部分,其中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55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被害人賴俊達及編號5被害人張中力被詐騙部分,均經檢察官於本院辯論終結前撤回此部分起訴,有撤回起訴書1份在卷可佐(見本院101年度易字第82號卷三第65至68頁),上開追加起訴部分既經撤回,訴訟關係業已失其繫屬,本院自無庸予以審理。
三、本件係經被告莊李毅於準備程序當庭表示認罪,而經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則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同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上開犯罪事實,迭據被告於警詢或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坦認不諱,並有如附表三所示證據清單之證據及附表四所示扣押物品可資佐證,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認定。
二、論罪部分:
㈠核被告如附表一編號2至7、10、11、14至16、22、26、31、
35、37至39、43、46、47、50、51、53至56、59、61、63、67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又附表一編號38所示被害人蔡泉利於100年4月19日下午3時25分許,在嘉義縣太保市臺灣高鐵站停車場內,甫交款與共犯蔡佩純(蔡佩純此部分犯行,業經本院100年度嘉簡字第1386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隨即經警逮捕而未遂部分,係犯同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詐欺取財未遂罪。被告與共犯等人各向如附表一編號2至7、10、11、14至16、22、26、31、
35、37至39、43、46、47、50、51、53至56、59、61、63、67所示被害人各別所為之詐騙行為,均係其等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內,持續在同一地點經營酒店時所為,而被告與共犯等人於著手實施該行為當時,即預以藉由各該被害人接獲CALL客電話後,對可以在酒店內與電話中小姐見面產生錯誤認知,而前往酒店消費或在指定地點約見付款,嗣再由各店公關扮演與客人通電話之小姐或姊妹、友人,接續以「希望幫忙購買節數」、「希望幫忙清償債務」等虛構理由,引誘客人同意繼續前往消費、購買節數,或另外付款替小姐「清償債務」等。換言之,被告與共犯等人只要鎖定特定男客,即以預定之劇本持續詐騙至該名男客不再繼續消費、付款為止,足認被告與共犯等人分別詐騙如附表一編號2至7、10、11、14至16、22、26、31、35、37至39、43、46、47、50、51、53至56、59、61、63、67所示之同一名被害人,係於密接時、地,先後多次向同一被害人施行詐騙,所侵害均係財產法益,對同一被害人所為數次詐欺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顯係基於同一詐欺取財之犯罪計畫,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離,對該被害人而言,應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所為,而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並論以接續犯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臺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參照)。
㈡被告莊李毅擔任以陳國雄為首之詐欺犯罪集團轄下分店少爺領班及圍事之職務,受總店長賴新介調度,配合公關與被害人接觸或同行外出取款,就其工作性質參與分工,而貫串於整體犯罪集團行為之全部,依其角色與內容無從分割,自應就其任職期間之全部犯罪共同負責,僅得因其介入情節之深淺與角色輕重、所得多寡而供為量刑輕重之參考。次按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110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被告自100年4月1日進入陳國雄詐騙集團臺北店任職,對於其到職前已遭所屬詐騙集團其他成員詐害,並持續詐騙行為至其任職以後之同一被害人所為各次犯行間,難謂非在其與共犯間合同詐騙意思範圍內,自併應共同負責。是被告就附表一編號2至7、10、11、14至16、22、26、31、35、37至39、43、46、47、50、51、53至56、59、61、63、67所示各次犯行,各與該列如「參與詐騙之共犯」欄所載共犯及各CALL客秘書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各自就所犯如附表二所示各次詐欺取財犯行間,均犯意各別,行為互異,均應予分論併罰。至附表一除編號15、30、33、37、47、53、57、60、61以外,所列各被害人遭詐害期間或被害金額經限縮、擴張部分,應由本院就該起訴及追加起訴同一性之範圍內,審酌全案事證,依職權自由認定事實,附此敘明。
㈢量刑部分:
1.本件之詐欺取財犯罪,屬於通常俗稱「剝皮酒店」,其犯罪均係利用被害人感情上之弱點,以美色為餌,巧言令色為手段,隨機使用種種藉口,博取被害人之同情與幻想,使一般心身寂寞男子,陷入溫柔與謊言交織之陷阱不可自拔,致所損害者不僅是被害人之財產法益,且通常均伴隨心靈與情感上之傷害,不僅嚴重破壞法秩序,且使人性中最基本之信賴與同情心俱皆瓦解,造成社會道德與羞恥觀念全面崩毀,並衍生社會問題,是被告所為上開犯行,惡性自非輕微。考量被告擔任臺北店少爺領班及圍事之職,其參與犯罪之角色分工、情節,尚非舉足輕重之重要地位及於各別犯罪事實中,所造成各被害人損失之程度、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及參酌被害人等意見,按其參與之程度處以適當之刑。
2.又按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立法方式,採限制加重原則,亦即非以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該條第5款即明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而審酌被告所犯各次犯行,係密集從100年4月起至同年7月7日被查獲止,以相同手法反覆實施,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及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則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之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合併之總刑期以下範圍內,定被告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又其所犯各罪,均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以下,依法得易科罰金,是應由本院就上開被告所犯各罪及所定應執行刑,分別諭知如附表二及主文所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公訴人公訴意旨固認被告等除就附表一所示犯行外,對如附表二「不另為無罪諭知」欄所列被害人等被害部分,另涉犯詐欺取財罪嫌云云,固非無據。惟按共同正犯之所應對其他共同正犯所實施之行為負其全部責任者,以就其行為有犯意之聯絡者為限,若他犯所實施之行為,超越原計畫之範圍,而為其所難預見者,則僅應就其所知之程度,令負責任,未可概以共同正犯論(最高法院50年臺上字第1060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被告係100年4月1日始加入陳國雄詐騙集團,擔任臺北店少爺領班、圍事之工作,已如前述,對於其加入前,所屬詐騙集團已就特定被害人完成詐騙行為者;就任職臺北店其他分店,亦無參與詐騙分工之機會,均顯難預見該部分犯罪計畫,就該部分即無與其他共犯同論詐欺取財罪責之理。是被告既無從得知其所屬詐騙集團如何詐騙如附表二「不另為無罪諭知」欄所列被害人等及如何獲取、獲得若干贓款各節,即此部分已超越其所知計畫範圍,並為其所難預見。參酌上開判例意旨,被告僅得就其加入詐騙集團後仍陸續施詐之被害人或曾接觸之詐欺犯行,與其他共同正犯有犯意聯絡,並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而應負擔詐欺取財罪責。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等涉犯如附表二「不另為無罪諭知」欄所列被害人等之詐欺犯行,原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揭有罪部分均有集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按沒收為從刑之一種,犯人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之物,雖屬共同正犯中之一人所有,但本於共同犯罪行為,應由共犯各負全部責任之理論,仍應就全體共同正犯科刑主文中諭知沒收。又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除違禁物必須沒收外,其餘均採取得科主義,是法院對於供犯罪所用之物,沒收與否,本可自由裁量。本件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至69所示物品,為共犯陳國雄、曾麗安等所有供本案犯行所用之物,依共犯責任共通原則,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其餘扣案物品尚難認係供本案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亦非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至扣案新臺幣壹仟元紙鈔2,552張(詳附表四編號70),業據共犯陳國雄供稱係詐騙被害人所得乙情(見本院100年度嘉簡字第1859號卷101年6月7日訊問筆錄第4頁反面),即非共犯陳國雄等人所有,應由執行檢察官以適當方式分配、發還予被害人,亦不得逕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39條第1項、第3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前段、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鵬程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六庭法 官 王慧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 罰金。 附表一: ┌─┬──┬──┬─────┬──┬────────┬────┬───┬────┬────┬────┬─────────┐ │編│時間│酒店│詐騙電話 │call│參與詐騙之共犯 │剝皮詐騙│被害人│正確金額│取款地點│被告有無│備註 │ │號│(年│名稱│ │客秘│ │話術( │姓 名│(新臺幣│ │涉案 │ │ │ │/月 │ │ │書化│ │扼要摘記│ │) │ │ │ │ │ │) │ │ │名 │ │) │ │ │ │ │ │ ├─┼──┼──┼─────┼──┼────────┼────┼───┼────┼────┼────┼─────────┤ │1 │100/│風格│0000000000│藝星│王于誠、張鎧維、│補業績、│吳竹龍│38萬 │高雄巿漢│無 │ │ │(│04- │ │0000000000│ │賴新介、曾麗安、│考照報名│ │7,000元 │神百貨公│ │ │ │已│100/│ │ │ │林煜凱、楊家豪、│費、贖身│ │ │司、高雄│ │ │ │修│07 │ │ │ │陳國雄、馬偉凱、│、弄傷客│ │ │女中附近│ │ │ │正│ │ │ │ │樊懿靜、謝宛伶、│人賠醫藥│ │ │ │ │ │ │)│ │ │ │ │張昌紋、謝智勇、│費等 │ │ │ │ │ │ ├─┼──┼──┼─────┼──┼────────┼────┼───┼────┼────┼────┼─────────┤ │2 │099/│首爾│0000000000│貝兒│賴新介、曾麗安、│補業績、│徐進興│120萬元 │臺北巿某│有 │被害人分別於100年4│ │(│06- │ │ │ │林煜凱、陳國雄、│還經紀人│ │ │處 │ │月18日交付60萬元給│ │修│100/│ │ │ │許幼琳、陳陽明、│錢、車禍│ │ │ │ │蔡佳彣及5月3日交付│ │正│05 │ │ │ │蔡佳彣、謝智勇、│、整容等│ │ │ │ │60萬元給許幼琳(見│ │)│ │ │ │ │莊怡如、張昌明、│ │ │ │ │ │偵6005號卷,卷7, │ │ │ │ │ │ │陳國豊、張明弘、│ │ │ │ │ │第49頁背面、第300 │ │ │ │ │ │ │曾雅靚、張昌紋。│ │ │ │ │ │頁背面) │ ├─┼──┼──┼─────┼──┼────────┼────┼───┼────┼────┼────┼─────────┤ │3 │100.│首爾│0000000000│小意│賴新介、曾麗安、│繳房租、│邱仕全│27萬2千 │新竹火車│有 │依扣案筆記本至少有│ │(│3.12│、潘│ │ │林煜凱、陳國雄、│補業績、│ │元 │站、銅鑼│ │兩筆款項給許瑋雁(│ │已│、 │朵拉│ │ │楊家豪、許瑋雁、│手續費等│ │ │火車站 │ │見偵6005號卷,卷7 │ │修│100.│ │ │ │陳陽明、謝智勇、│ │ │ │ │ │,第269頁背面、第 │ │正│5.13│ │ │ │張昌明、曾雅靚、│ │ │ │ │ │279頁背面)。至超 │ │)│ │ │ │ │陳國豊、張明弘、│ │ │ │ │ │過部分,尚難認與該│ │ │ │ │ │ │張昌紋。 │ │ │ │ │ │集團有關。 │ ├─┼──┼──┼─────┼──┼────────┼────┼───┼────┼────┼────┼─────────┤ │4 │099/│首爾│不詳 │藍天│賴新介、曾麗安、│補業績、│許昌濬│46萬 │臺北巿長│有 │依扣案筆記,最後一│ │(│10- │、潘│ │ │林煜凱、陳國雄、│父親開刀│ │7,000元 │安東路、│ │筆付款日為100年4月│ │已│100/│朵拉│ │ │楊家豪、張昌明、│醫療費、│ │ │林森北路│ │間(見偵6005號卷,│ │修│4.16│ │ │ │莊怡如、張昌明、│母親賭債│ │ │附近某酒│ │卷7,第217頁背面)│ │正│ │ │ │ │陳國豊、曾雅靚、│ │ │ │店、新竹│ │。 │ │)│ │ │ │ │陳陽明、蔡佩純、│ │ │ │巿美華泰│ │ │ │ │ │ │ │ │張昌紋、謝智勇 │ │ │ │ │ │ │ ├─┼──┼──┼─────┼──┼────────┼────┼───┼────┼────┼────┼─────────┤ │5 │100/│首爾│不詳 │琳恩│賴新介、曾麗安、│補業績、│鄭潮發│15萬元 │臺北巿林│有 │被害人到庭證述被害│ │(│02- │、潘│ │ │林煜凱、楊家豪、│生病手術│ │ │森北路與│ │金額為15萬元,事後│ │修│100/│朵拉│ │ │陳國雄、陳陽明、│、贖身等│ │ │長安東路│ │以8萬2千元與共犯陳│ │正│4.23│ │ │ │曾雅靚、謝智勇、│ │ │ │交岔路口│ │國雄等人達成和解。│ │)│ │ │ │ │蔡佩純、張昌紋、│ │ │ │之公園 │ │ │ │ │ │ │ │ │張昌明 │ │ │ │ │ │ │ ├─┼──┼──┼─────┼──┼────────┼────┼───┼────┼────┼────┼─────────┤ │6 │100.│首爾│0000000000│晴兒│許幼琳、賴新介、│補業績、│陳兆宇│40-50萬 │潘朵拉 │有 │被害人雖未到庭說明│ │(│03- │、潘│0000000000│ │曾麗安、林煜凱、│離職、所│ │元 │PUB、臺 │ │,然其指認交款地點│ │已│100/│朵拉│0000000000│ │楊家豪、陳國雄、│得稅等 │ │ │北巿林森│ │均與被告等供承之外│ │修│4.23│、風│0000000000│ │文宥心、張昌明、│ │ │ │北路某基│ │約點相符,堪可採信│ │正│ │格 │ │ │陳國豊、張昌紋、│ │ │ │督教堂及│ │(被詐騙時間,被害│ │)│ │ │ │ │陳陽明、曾雅靚、│ │ │ │天主教堂│ │人非無誤認可能)。│ │ │ │ │ │ │謝智勇 │ │ │ │ │ │ │ ├─┼──┼──┼─────┼──┼────────┼────┼───┼────┼────┼────┼─────────┤ │7 │099/│首爾│0000000000│藍欣│賴新介、曾麗安、│補業績、│陳信榮│50萬元 │首爾時尚│有 │被害人到庭證述每次│ │(│07- │、潘│0000000000│ │林煜凱、楊家豪、│遭公司罰│ │ │會館、潘│ │交款前均當面與被告│ │已│100/│朵拉│0000000000│ │陳國雄張昌明、張│錢、離職│ │ │朵拉PUB │ │蔡佩純確認後始交款│ │修│4.6 │ │ │ │昌紋、許瑋雁、陳│賠償金、│ │ │、臺北巿│ │,並明確交代付款地│ │正│ │ │ │ │陽明、曾雅靚、蔡│贖身等 │ │ │民權東路│ │點無誤。 │ │)│ │ │ │ │佳彣、謝智勇、蔡│ │ │ │與建國北│ │ │ │ │ │ │ │ │佩純 │ │ │ │路交岔路│ │ │ ├─┼──┼──┼─────┼──┼────────┼────┼───┼────┼────┼────┼─────────┤ │8 │100/│風格│0000000000│可可│王于誠、張鎧維、│與客人口│何顯祥│10萬元 │高雄巿青│無 │ │ │(│03- │ │ │ │賴新介、曾麗安、│角衝突賠│ │ │年路之海│ │ │ │已│100.│ │ │ │林煜凱、楊家豪、│償金、還│ │ │產店、高│ │ │ │修│6.27│ │ │ │陳國雄、馬偉凱、│錢莊錢、│ │ │雄巿三多│ │ │ │正│ │ │ │ │謝宛伶、王品懿、│父親開刀│ │ │路之三多│ │ │ │)│ │ │ │ │樊懿靜、張昌紋、│醫療費、│ │ │大飯店等│ │ │ │ │ │ │ │ │謝智勇、 │贖身等 │ │ │ │ │ │ ├─┼──┼──┼─────┼──┼────────┼────┼───┼────┼────┼────┼─────────┤ │9 │100 │首爾│0000000000│嘉嘉│賴新介、曾麗安、│補業績、│單仁甫│5萬元 │新竹巿城│無 │ │ │(│年1 │ │ │ │林煜凱、楊家豪、│贖身、母│ │ │隍廟旁、│ │ │ │已│月間│ │ │ │陳國雄、陳陽明、│親開刀等│ │ │臺北巿某│ │ │ │修│ │ │ │ │謝智勇、許瑋雁、│ │ │ │處、北巿│ │ │ │正│ │ │ │ │ │ │ │ │松山區之│ │ │ │)│ │ │ │ │ │ │ │ │摩斯漢堡│ │ │ ├─┼──┼──┼─────┼──┼────────┼────┼───┼────┼────┼────┼─────────┤ │10│100 │潘朵│0000000000│小藝│賴新介、曾麗安、│補業績、│黃仕魁│1萬1,000│臺北巿某│有 │ │ │(│年 │拉 │ │ │林煜凱、楊家豪、│離開酒店│ │元 │處 │ │ │ │修│4月 │ │ │ │陳國雄、莊怡如、│贖身、還│ │ │ │ │ │ │正│22日│ │ │ │張昌明、陳國豊、│錢等 │ │ │ │ │ │ │)│左右│ │ │ │張昌紋、陳陽明、│ │ │ │ │ │ │ │ │ │ │ │ │曾雅靚、文宥心 │ │ │ │ │ │ │ ├─┼──┼──┼─────┼──┼────────┼────┼───┼────┼────┼────┼─────────┤ │11│100/│潘朵│0000000000│晨晨│賴新介、曾麗安、│幫姊妹離│王祥煙│349萬元 │潘朵拉 │有 │ │ │(│03- │拉、│ │ │林煜凱、楊家豪、│職、贖身│ │ │PUB、臺 │ │ │ │已│100/│首爾│ │ │陳國雄、莊怡如、│解約金等│ │ │北巿林森│ │ │ │修│06 │ │ │ │張昌明、陳國豊、│ │ │ │北路與長│ │ │ │正│ │ │ │ │張明弘、張昌紋、│ │ │ │安東路交│ │ │ │)│ │ │ │ │陳陽明、曾雅靚、│ │ │ │岔路口之│ │ │ │ │ │ │ │ │謝智勇、蔡佳彣、│ │ │ │天主教堂│ │ │ │ │ │ │ │ │蔡佩純、 │ │ │ │、臺北巿│ │ │ │ │ │ │ │ │ │ │ │ │巿民大道│ │ │ │ │ │ │ │ │ │ │ │ │與林森北│ │ │ │ │ │ │ │ │ │ │ │ │路交岔路│ │ │ │ │ │ │ │ │ │ │ │ │口之華山│ │ │ │ │ │ │ │ │ │ │ │ │公園旁 │ │ │ ├─┼──┼──┼─────┼──┼────────┼────┼───┼────┼────┼────┼─────────┤ │12│100 │首爾│不詳 │米琪│賴新介、曾麗安、│補業績、│劉威奇│7萬元 │首爾酒店│無 │ │ │(│年 │ │ │ │陳國雄、林煜凱、│贖身、母│ │ │ │ │ │ │修│1月 │ │ │ │楊家豪 │親開刀等│ │ │ │ │ │ │正│間 │ │ │ │許瑋雁、謝智勇、│ │ │ │ │ │ │ │)│ │ │ │ │陳陽明 │ │ │ │ │ │ │ ├─┼──┼──┼─────┼──┼────────┼────┼───┼────┼────┼────┼─────────┤ │13│099/│首爾│0000000000│米琪│賴新介、曾麗安、│補業績、│謝文和│3萬1,000│首爾時尚│無 │ │ │(│07- │ │ │ │林煜凱、陳國雄、│贖身、回│ │元 │會館、新│ │ │ │修│100/│ │ │ │楊家豪、許瑋雁、│大陸等 │ │ │竹巿中正│ │ │ │正│01 │ │ │ │陳陽明、謝智勇、│ │ │ │路之美華│ │ │ │)│ │ │ │ │蔡佩純 │ │ │ │泰 │ │ │ ├─┼──┼──┼─────┼──┼────────┼────┼───┼────┼────┼────┼─────────┤ │14│099/│首爾│0000000000│羽羽│賴新介、曾麗安、│生日、補│顏安家│207萬 │首爾生活│有 │ │ │(│07- │、潘│0000000000│ │林煜凱、楊家豪、│業績、離│ │1,000元 │會館、臺│ │ │ │已│100/│朵拉│0000000000│ │陳國雄、陳陽明、│職還錢、│ │ │北巿林森│ │ │ │修│06 │ │0000000000│ │曾雅靚、謝智勇、│清償置裝│ │ │北路與長│ │ │ │正│ │ │0000000000│ │蔡佩純、蔡佳彣、│費、清償│ │ │安東路交│ │ │ │)│ │ │ │ │許瑋雁、莊怡如、│酒店稅金│ │ │岔路口等│ │ │ │ │ │ │ │ │張昌明、陳國豊、│、祖母往│ │ │ │ │ │ │ │ │ │ │ │張明弘、張昌紋、│生喪葬費│ │ │ │ │ │ ├─┼──┼──┼─────┼──┼────────┼────┼───┼────┼────┼────┼─────────┤ │15│099/│首爾│0000000000│小青│賴新介、曾麗安、│補業績、│陳家豪│33萬元 │首爾時尚│有 │ │ │ │07- │、潘│ │ │林煜凱、楊家豪、│生活費、│ │ │會館、潘│ │ │ │ │100/│朵拉│ │ │陳國雄、蔡佳彣、│房租、報│ │ │朵拉PUB │ │ │ │ │05 │ │ │ │許瑋雁、蔡佩純、│名費、稅│ │ │、臺北巿│ │ │ │ │ │ │ │ │莊怡如、張昌明、│金等 │ │ │長春站 │ │ │ │ │ │ │ │ │陳國豊、張明弘、│ │ │ │ │ │ │ │ │ │ │ │ │張昌紋、陳陽明、│ │ │ │ │ │ │ │ │ │ │ │ │曾雅靚、謝智勇、│ │ │ │ │ │ │ │ │ │ │ │ │莊廷芳 │ │ │ │ │ │ │ ├─┼──┼──┼─────┼──┼────────┼────┼───┼────┼────┼────┼─────────┤ │16│099/│首爾│0000000000│雨桐│賴新介、曾麗安、│母親生病│簡弘育│162萬元 │新竹巿中│有 │被害人交款與「小雨│ │( │07- │、潘│0000000000│ │林煜凱、楊家豪、│、開刀、│ │ │正路曼黛│ │」者,介於蔡佳彣前│ │已│100/│朵拉│0000000000│ │陳國雄、莊怡如、│母親喪葬│ │ │瑪蓮店前│ │後7次取款之間,尚 │ │修│05 │ │ │ │張昌明、陳國豊、│費、還公│ │ │、臺北巿│ │難認非屬陳國雄集團│ │正│ │ │ │ │張明弘、張昌紋、│司錢、還│ │ │巿民大道│ │與大陸共犯之犯罪計│ │)│ │ │ │ │陳陽明、曾雅靚、│債、繳保│ │ │與林森北│ │畫內。 │ │ │ │ │ │ │謝智勇、蔡佳彣 │證金、取│ │ │路交岔路│ │ │ │ │ │ │ │ │ │消婚約等│ │ │口之華山│ │ │ │ │ │ │ │ │ │ │ │ │公園籃球│ │ │ │ │ │ │ │ │ │ │ │ │場旁、臺│ │ │ │ │ │ │ │ │ │ │ │ │北巿林森│ │ │ │ │ │ │ │ │ │ │ │ │北路之天│ │ │ │ │ │ │ │ │ │ │ │ │主教堂前│ │ │ ├─┼──┼──┼─────┼──┼────────┼────┼───┼────┼────┼────┼─────────┤ │17│100/│風格│0000000000│心如│王于誠、張鎧維、│4/18姐妹│楊方茂│24萬元 │高雄巿大│無 │ │ │(│4.18│ │ │ │賴新介、曾麗安、│代(楊惠│ │ │遠百地下│ │ │ │已│-100│ │ │ │林煜凱、楊家豪、│如、子依│ │ │街 │ │ │ │修│06 │ │ │ │陳國雄、馬偉凱、│)24萬元│ │ │ │ │ │ │正│ │ │ │ │謝宛伶、王品懿 │ │ │ │ │ │ │ │ │ │ │ │ │謝智勇、張昌紋 │ │ │ │ │ │ │ ├─┼──┼──┼─────┼──┼────────┼────┼───┼────┼────┼────┼─────────┤ │18│100/│風格│0000000000│思涵│樊懿靜、王于誠、│補業績、│黃文芳│22萬 │高雄巿漢│無 │ │ │(│04- │ │ │ │張鎧維、賴新介、│打傷客人│ │4,000元 │神百貨公│ │ │ │已│100/│ │ │ │曾麗安、林煜凱、│賠錢、生│ │ │司旁之珠│ │ │ │修│07 │ │ │ │楊家豪、陳國雄、│活費、車│ │ │寶行、高│ │ │ │正│ │ │ │ │馬偉凱、謝宛伶、│禍、父親│ │ │雄巿自強│ │ │ │)│ │ │ │ │陳陽明、謝智勇、│過世等 │ │ │三路勞力│ │ │ │ │ │ │ │ │張昌紋 │ │ │ │士鐘錶 │ │ │ ├─┼──┼──┼─────┼──┼────────┼────┼───┼────┼────┼────┼─────────┤ │19│099/│首爾│不詳 │晶晶│賴新介、曾麗安、│補業績、│邱吉餘│60萬元 │首爾酒店│無 │ │ │(│08- │ │ │ │林煜凱、陳國雄、│缺錢、醫│ │ │等處 │ │ │ │修│100/│ │ │ │楊家豪、陳陽明、│藥費、補│ │ │ │ │ │ │正│01 │ │ │ │蔡佳彣、謝智勇、│業績等 │ │ │ │ │ │ │)│ │ │ │ │蔡佩純 │ │ │ │ │ │ │ ├─┼──┼──┼─────┼──┼────────┼────┼───┼────┼────┼────┼─────────┤ │20│099/│首爾│0000000000│心情│賴新介、曾麗安、│補業績、│許漢田│12萬 │首爾酒店│無 │ │ │(│12- │ │0000000000│ │林煜凱、陳國雄、│贖身等 │ │5,000元 │ │ │ │ │修│100/│ │0000000000│ │楊家豪、陳陽明、│ │ │ │ │ │ │ │正│02 │ │ │ │謝智勇、蔡佳彣 │ │ │ │ │ │ │ │)│ │ │ │ │ │ │ │ │ │ │ │ ├─┼──┼──┼─────┼──┼────────┼────┼───┼────┼────┼────┼─────────┤ │21│99/ │首爾│0000000000│楊梅│賴新介、曾麗安、│繳學費、│朱鳳龍│38萬 │新竹巿政│無 │ │ │(│09- │ │0000000000│ │林煜凱、楊家豪、│醫藥費、│ │4,000元 │府旁、首│ │ │ │修│100/│ │ │ │陳國雄、陳陽明、│賠錢等 │ │ │爾酒店、│ │ │ │正│03 │ │ │ │謝智勇、蔡佳彣、│ │ │ │ │ │ │ │)│ │ │ │ │張昌紋 │ │ │ │ │ │ │ ├─┼──┼──┼─────┼──┼────────┼────┼───┼────┼────┼────┼─────────┤ │22│099/│首爾│0000000000│琳達│賴新介、曾麗安、│補業績、│白棟隆│31萬 │首爾酒店│有 │ │ │(│09- │、潘│ │ │林煜凱、楊家豪、│被公司罰│ │2,000元 │、潘朵拉│ │ │ │已│100/│朵拉│ │ │陳國雄、莊怡如、│錢、胃出│ │ │酒店 │ │ │ │修│06 │ │ │ │張昌明、張明弘、│血、繳所│ │ │ │ │ │ │正│ │ │ │ │張昌紋、陳陽明、│得稅、離│ │ │ │ │ │ │)│ │ │ │ │曾雅靚、謝智勇、│職、服裝│ │ │ │ │ │ │ │ │ │ │ │陳國豊、蔡佳彣、│費、技術│ │ │ │ │ │ │ │ │ │ │ │蔡佩純 │指導費等│ │ │ │ │ │ ├─┼──┼──┼─────┼──┼────────┼────┼───┼────┼────┼────┼─────────┤ │23│099/│首爾│不詳 │不詳│賴新介、曾麗安、│補業績、│邱乾真│8萬 │首爾酒店│無 │ │ │(│10- │ │ │ │林煜凱、陳國雄、│被騙至日│ │9,000元 │ │ │ │ │修│099/│ │ │ │楊家豪、陳陽明、│本等 │ │ │ │ │ │ │正│12 │ │ │ │蔡佩純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4│099/│首爾│不詳 │米棋│賴新介、曾麗安、│補業績、│許木火│46萬 │首爾酒店│無 │ │ │(│07- │ │ │ │林煜凱、楊家豪、│贖身、父│ │6,000元 │ │ │ │ │修│100/│ │ │ │陳國雄、陳陽明、│親生病、│ │ │ │ │ │ │正│03 │ │ │ │蔡佳彣、謝智勇 │欠酒店錢│ │ │ │ │ │ │)│ │ │ │ │ │等 │ │ │ │ │ │ ├─┼──┼──┼─────┼──┼────────┼────┼───┼────┼────┼────┼─────────┤ │25│099/│首爾│0000000000│小橦│賴新介、曾麗安、│補業績、│陳善柔│136萬 │首爾酒店│無 │ │ │(│08- │ │0000000000│ │林煜凱、楊家豪、│賠償勞士│ │ │ │ │ │ │修│100/│ │0000000000│ │陳國雄 │錶、父親│ │ │ │ │ │ │正│03 │ │0000000000│ │陳陽明、謝智勇、│賭債、奶│ │ │ │ │ │ │)│ │ │0000000000│ │蔡佩純、蔡佳彣、│奶換腎醫│ │ │ │ │ │ │ │ │ │0000000000│ │張昌紋 │藥費等 │ │ │ │ │ │ ├─┼──┼──┼─────┼──┼────────┼────┼───┼────┼────┼────┼─────────┤ │26│099/│首爾│0000000000│乖乖│賴新介、曾麗安、│還債、罰│謝貞德│50萬元 │臺北捷運│有 │ │ │(│10- │、潘│0000000000│ │林煜凱、楊家豪、│錢、母親│ │ │忠孝敦化│ │ │ │修│100/│朵拉│0000000000│ │陳國雄、莊怡如、│醫療費、│ │ │站旁之彰│ │ │ │正│05 │ │ │ │張昌明、陳國豊、│補業績、│ │ │化銀行 │ │ │ │)│ │ │ │ │張明弘、張昌紋、│離職等 │ │ │ │ │ │ │ │ │ │ │ │陳陽明、曾雅靚、│ │ │ │ │ │ │ │ │ │ │ │ │蔡佳彣、謝智勇 │ │ │ │ │ │ │ ├─┼──┼──┼─────┼──┼────────┼────┼───┼────┼────┼────┼─────────┤ │27│100/│風格│0000000000│希希│樊懿靜、王品懿、│贖身、替│黃石村│23萬 │高雄市大│無 │ │ │(│04- │ │ │ │王于誠、張鎧維、│父親還賭│ │1,000元 │遠百 │ │ │ │已│100/│ │ │ │賴新介、曾麗安、│債、付錢│ │ │ │ │ │ │修│06 │ │ │ │林煜凱、楊家豪、│莊利息、│ │ │ │ │ │ │正│ │ │ │ │陳國雄、馬偉凱、│替父親還│ │ │ │ │ │ │)│ │ │ │ │謝宛伶、謝智勇、│地下錢莊│ │ │ │ │ │ │ │ │ │ │ │張昌紋 │債務等 │ │ │ │ │ │ ├─┼──┼──┼─────┼──┼────────┼────┼───┼────┼────┼────┼─────────┤ │28│099/│首爾│不詳 │招財│賴新介、曾麗安、│補業績(│陳文福│5萬4980 │首爾時尚│無 │ │ │(│12- │、潘│ │ │林煜凱、楊家豪、│4次新竹 │ │元 │會館、臺│ │ │ │修│100/│朵拉│ │ │陳國雄 │店、1次 │ │ │北市某處│ │ │ │正│2.28│ │ │ │陳陽明、謝智勇、│在台北街│ │ │ │ │ │ │)│ │ │ │ │蔡佳彣 │道 │ │ │ │ │ │ ├─┼──┼──┼─────┼──┼────────┼────┼───┼────┼────┼────┼─────────┤ │29│099/│首爾│0000000000│米琪│賴新介、曾麗安、│房租、補│池棋豐│119萬 │首爾時尚│無 │ │ │(│12- │、潘│ │ │林煜凱、陳國雄、│業績、生│ │510元 │會館 │ │ │ │修│100/│朵拉│ │ │楊家豪、許瑋雁、│活費、醫│ │ │ │ │ │ │正│02 │ │ │ │陳陽明、蔡佳彣、│藥費、報│ │ │ │ │ │ │)│ │ │ │ │謝智勇、蔡佩純 │告費等 │ │ │ │ │ │ ├─┼──┼──┼─────┼──┼────────┼────┼───┼────┼────┼────┼─────────┤ │30│099/│首爾│0000000000│幼琳│賴新介、曾麗安、│補業績、│黃龍勇│12萬 │新竹交流│無 │ │ │ │11- │ │ │ │林煜凱、楊家豪、│繳健保費│ │1,000元 │道旁、苗│ │ │ │ │100/│ │ │ │陳國雄、許瑋雁、│、還地下│ │ │栗交流道│ │ │ │ │03 │ │ │ │ 謝智勇 │錢莊錢 │ │ │旁等處 │ │ │ ├─┼──┼──┼─────┼──┼────────┼────┼───┼────┼────┼────┼─────────┤ │31│100/│首爾│0000000000│晴兒│許幼琳、賴新介、│補業績、│盧韋孝│12萬 │新竹市政│有 │ │ │(│01- │ │0000000000│ │曾麗安、林煜凱、│父親欠債│ │4,000元 │府旁 │ │ │ │已│100.│ │0000000000│ │楊家豪、陳國雄、│、贖身等│ │ │ │ │ │ │修│5.5 │ │0000000000│ │陳陽明、曾雅靚、│ │ │ │ │ │ │ │正│ │ │ │ │謝智勇、許瑋雁、│ │ │ │ │ │ │ │ │ │ │ │ │文宥心、莊怡如、│ │ │ │ │ │ │ │ │ │ │ │ │張昌明、陳國豊、│ │ │ │ │ │ │ │ │ │ │ │ │張昌紋 │ │ │ │ │ │ │ ├─┼──┼──┼─────┼──┼────────┼────┼───┼────┼────┼────┼─────────┤ │32│099/│首爾│不詳 │千娜│賴新介、曾麗安、│公司罰錢│郭貴輝│63萬 │首爾酒店│無 │ │ │(│12- │ │ │ │林煜凱、陳國雄、│、補罰單│ │7千元 │ │ │ │ │修│100/│ │ │ │楊家豪、陳陽明、│、贖身、│ │ │ │ │ │ │正│01 │ │ │ │謝智勇、蔡佳彣 │服裝費等│ │ │ │ │ │ │)│ │ │ │ │ │ │ │ │ │ │ │ ├─┼──┼──┼─────┼──┼────────┼────┼───┼────┼────┼────┼─────────┤ │33│99/ │首爾│0000000000│甜甜│賴新介、曾麗安、│贖身、父│劉得煒│18萬元 │均在新竹│無 │ │ │ │12- │ │0000000000│ │林煜凱、楊家豪、│親虧空公│ │ │市中山路│ │ │ │ │100/│ │ │ │陳國雄、許瑋雁、│款、母親│ │ │之美華泰│ │ │ │ │04 │ │ │ │陳陽明、謝智勇 │動手術等│ │ │附近 │ │ │ ├─┼──┼──┼─────┼──┼────────┼────┼───┼────┼────┼────┼─────────┤ │34│100/│首爾│0000000000│佳琪│賴新介、曾麗安、│媽媽患癌│鄧建勇│27萬元 │新竹巿中│無 │ │ │(│01- │ │ │ │林煜凱、楊家豪、│症、開刀│ │ │正路之漢│ │ │ │已│100/│ │ │ │陳國雄 │失敗需再│ │ │堡店、新│ │ │ │修│03 │ │ │ │陳陽明、謝智勇、│開一次刀│ │ │竹巿武昌│ │ │ │正│ │ │ │ │蔡佩純、許瑋雁 │、補業績│ │ │街之大茶│ │ │ │)│ │ │ │ │ │等 │ │ │壺茶樓 │ │ │ ├─┼──┼──┼─────┼──┼────────┼────┼───┼────┼────┼────┼─────────┤ │35│100/│潘朵│不詳 │安妮│許幼琳、賴新介、│弄傷客人│黃鶴榮│35萬 │新竹巿政│有 │ │ │(│03- │拉 │ │ │曾麗安、林煜凱、│和解金、│ │8,500元 │府廣場、│ │ │ │修│100/│ │ │ │楊家豪、陳國雄、│賠償金等│ │ │首爾時尚│ │ │ │正│07 │ │ │ │莊怡如、張昌明、│ │ │ │會館、潘│ │ │ │)│ │ │ │ │陳國豊、張昌紋、│ │ │ │朵拉酒店│ │ │ │ │ │ │ │ │陳陽明、曾雅靚、│ │ │ │ │ │ │ │ │ │ │ │ │謝智勇、許瑋雁 │ │ │ │ │ │ │ ├─┼──┼──┼─────┼──┼────────┼────┼───┼────┼────┼────┼─────────┤ │36│099/│首爾│0000000000│吉祥│賴新介、曾麗安、│補業績、│謝文金│68萬元 │首爾酒店│無 │ │ │(│09- │ │0000000000│ │林煜凱、陳國雄、│母親醫藥│ │ │ │ │ │ │修│099/│ │ │ │楊家豪、陳陽明、│費、離職│ │ │ │ │ │ │正│12 │ │ │ │蔡佩純、蔡佳彣 │贖金、姊│ │ │ │ │ │ │)│ │ │ │ │ │妹車禍等│ │ │ │ │ │ ├─┼──┼──┼─────┼──┼────────┼────┼───┼────┼────┼────┼─────────┤ │37│100/│首爾│0000000000│萱萱│賴新介、曾麗安、│繳房租、│洪乾丁│40萬 │新竹城隍│有 │ │ │ │01- │、潘│0000000000│ │林煜凱、楊家豪、│賠償金、│ │7,000元 │廟東門旁│ │ │ │ │100/│朵拉│ │ │陳國雄、莊怡如、│還債、罰│ │ │、臺北巿│ │ │ │ │05 │ │ │ │張昌明、陳國豊、│金等 │ │ │巿民大道│ │ │ │ │ │ │ │ │張明弘、張昌紋、│ │ │ │旁等處 │ │ │ │ │ │ │ │ │許瑋雁、陳陽明、│ │ │ │ │ │ │ │ │ │ │ │ │曾雅靚、謝智勇 │ │ │ │ │ │ │ ├─┼──┼──┼─────┼──┼────────┼────┼───┼────┼────┼────┼─────────┤ │38│100/│首爾│0000000000│唯一│王品懿、王于誠、│父親車禍│蔡泉利│94萬元 │臺北巿長│有 │ │ │(│04- │、潘│0000000000│ │張鎧維、賴新介、│醫藥費、│ │ │安東路1 │ │ │ │已│100/│朵拉│0000000000│ │曾麗安、林煜凱、│機票、聘│ │ │段某日本│ │ │ │修│07 │、風│0000000000│ │楊家豪、陳國雄、│金、母親│ │ │料理店內│ │ │ │正│ │格 │ │ │馬偉凱、謝宛伶、│開刀醫藥│ │ │、高鐵嘉│ │ │ │)│ │ │ │ │蔡佩純、莊怡如、│費等 │ │ │義站、高│ │ │ │ │ │ │ │ │張昌明、陳國豊、│ │ │ │雄巿五福│ │ │ │ │ │ │ │ │張明弘、張昌紋、│ │ │ │三路御宿│ │ │ │ │ │ │ │ │陳陽明、曾雅靚、│ │ │ │汽車旅館│ │ │ │ │ │ │ │ │謝智勇、 │ │ │ │ │ │ │ ├─┼──┼──┼─────┼──┼────────┼────┼───┼────┼────┼────┼─────────┤ │39│100/│潘朵│0000000000│龍兒│賴新介、曾麗安、│生活費、│莊冠凰│4萬元 │臺北巿某│有 │ │ │(│01- │拉 │ │ │林煜凱、楊家豪、│債務、替│ │ │處、新竹│ │ │ │修│100/│ │ │ │陳國雄、莊怡如、│家人還債│ │ │城隍廟旁│ │ │ │正│4.16│ │ │ │張昌明、陳國豊、│等 │ │ │ │ │ │ │)│ │ │ │ │張昌紋、陳陽明、│ │ │ │ │ │ │ │ │ │ │ │ │曾雅靚、許瑋雁、│ │ │ │ │ │ │ │ │ │ │ │ │謝智勇 │ │ │ │ │ │ │ ├─┼──┼──┼─────┼──┼────────┼────┼───┼────┼────┼────┼─────────┤ │40│100/│風格│0000000000│文文│王于誠、張鎧維、│媽媽交保│吳世文│10萬 │高雄巿漢│無 │ │ │(│02- │ │ │ │曾麗安、林煜凱、│金、奶奶│ │6,000元 │神百貨公│ │ │ │修│100/│ │ │ │楊家豪、陳國雄、│生病、地│ │ │司附近、│ │ │ │正│05 │ │ │ │馬偉凱、樊懿靜、│下錢莊討│ │ │高雄巿五│ │ │ │)│ │ │ │ │謝宛伶 │債、酒駕│ │ │福三路附│ │ │ │ │ │ │ │ │謝智勇、張昌紋 │罰款等 │ │ │近 │ │ │ ├─┼──┼──┼─────┼──┼────────┼────┼───┼────┼────┼────┼─────────┤ │41│100 │風格│0000000000│白露│王品懿、王于誠、│離開酒店│鄭家興│10萬元 │高雄巿成│無 │ │ │(│年5 │ │ │ │張鎧維、曾麗安、│之贖身金│ │ │功路之小│ │ │ │修│月間│ │ │ │林煜凱、楊家豪、│ │ │ │時候咖啡│ │ │ │正│ │ │ │ │陳國雄、馬偉凱、│ │ │ │館 │ │ │ │)│ │ │ │ │謝宛伶、謝智勇、│ │ │ │ │ │ │ │ │ │ │ │ │張昌紋 │ │ │ │ │ │ │ ├─┼──┼──┼─────┼──┼────────┼────┼───┼────┼────┼────┼─────────┤ │42│100/│風格│0000000000│莎莎│王品懿、王于誠、│母親車禍│許志竹│6萬 │高雄巿成│無 │ │ │(│02- │ │ │ │張鎧維、曾麗安、│醫藥費、│ │5,000元 │功路之小│ │ │ │已│100/│ │ │ │林煜凱、楊家豪、│酒店置裝│ │ │時候咖啡│ │ │ │修│05 │ │ │ │陳國雄、馬偉凱、│費等 │ │ │館 │ │ │ │正│ │ │ │ │謝宛伶、謝智勇、│ │ │ │ │ │ │ │ │ │ │ │ │張昌紋 │ │ │ │ │ │ │ ├─┼──┼──┼─────┼──┼────────┼────┼───┼────┼────┼────┼─────────┤ │43│100 │潘朵│不詳 │陽秋│賴新介、曾麗安、│衝業績、│徐順營│4萬元 │臺北巿巿│有 │ │ │(│年5 │拉 │ │ │林煜凱、楊家豪、│贖身等 │ │ │民大道之│ │ │ │修│月間│ │ │ │陳國雄、許幼琳、│ │ │ │白色建築│ │ │ │正│ │ │ │ │莊怡如、張昌明、│ │ │ │物旁、臺│ │ │ │)│ │ │ │ │陳國豊、張明弘、│ │ │ │北巿長安│ │ │ │ │ │ │ │ │陳陽明、曾雅靚、│ │ │ │東路之長│ │ │ │ │ │ │ │ │莊廷芳 │ │ │ │安國小前│ │ │ ├─┼──┼──┼─────┼──┼────────┼────┼───┼────┼────┼────┼─────────┤ │44│100/│風格│0000000000│元寶│王品懿、王于誠、│還債、離│林文章│23萬 │高雄巿五│無 │ │ │(│03- │ │ │ │張鎧維、曾麗安、│職還公司│ │5,000元 │福三路與│ │ │ │修│100/│ │ │ │林煜凱、楊家豪、│債務、欠│ │ │成功路交│ │ │ │正│06 │ │ │ │陳國雄、馬偉凱、│酒店化妝│ │ │岔路口晶│ │ │ │)│ │ │ │ │謝宛伶 │品服裝費│ │ │晶婚紗店│ │ │ │ │ │ │ │ │謝智勇、張昌紋 │、撞傷客│ │ │、高雄火│ │ │ │ │ │ │ │ │ │人賠錢等│ │ │車站附近│ │ │ ├─┼──┼──┼─────┼──┼────────┼────┼───┼────┼────┼────┼─────────┤ │45│100/│風格│不詳 │珍珍│曾麗安、林煜凱、│打破酒店│蘇勝男│8萬 │高雄巿五│無 │ │ │(│03- │ │ │ │楊家豪、陳國雄、│的酒賠錢│ │2,500元 │福三路與│ │ │ │已│100/│ │ │ │馬偉凱、謝宛伶、│、補業績│ │ │成功路交│ │ │ │修│05 │ │ │ │王品懿、王于誠、│等 │ │ │岔路口之│ │ │ │正│ │ │ │ │張鎧維、謝智勇、│ │ │ │婚紗店、│ │ │ │)│ │ │ │ │張昌紋 │ │ │ │高雄巿成│ │ │ │ │ │ │ │ │ │ │ │ │功路與允│ │ │ │ │ │ │ │ │ │ │ │ │文街交岔│ │ │ │ │ │ │ │ │ │ │ │ │路口、高│ │ │ │ │ │ │ │ │ │ │ │ │雄女中 │ │ │ ├─┼──┼──┼─────┼──┼────────┼────┼───┼────┼────┼────┼─────────┤ │46│100/│首爾│0000000000│桐心│賴新介、曾麗安、│補業績、│賴宗德│21萬 │首爾時尚│有 │ │ │(│03- │、潘│0000000000│ │林煜凱、楊家豪、│還公司錢│ │1,000元 │會館、潘│ │ │ │已│100/│朵拉│ │ │陳國雄、莊怡如、│、做錯帳│ │ │朵拉PUB │ │ │ │修│05 │ │ │ │張昌明、陳國豊、│目賠公司│ │ │、臺北巿│ │ │ │正│ │ │ │ │張明弘、張昌紋、│錢等 │ │ │林森北路│ │ │ │)│ │ │ │ │陳陽明、曾雅靚、│ │ │ │華山公園│ │ │ │ │ │ │ │ │許瑋雁 │ │ │ │、長安國│ │ │ │ │ │ │ │ │ │ │ │ │小等 │ │ │ ├─┼──┼──┼─────┼──┼────────┼────┼───┼────┼────┼────┼─────────┤ │47│100/│潘朵│0000000000│琳莎│賴新介、曾麗安、│房租、補│李誠 │51萬 │臺北巿林│有 │ │ │ │03- │拉 │ │ │林煜凱、楊家豪、│業績、醫│ │6,000 元│森北路附│ │ │ │ │100/│ │ │ │陳國雄、莊怡如、│藥費等 │ │ │近、潘朵│ │ │ │ │07 │ │ │ │張昌明、陳國豊、│ │ │ │拉酒店 │ │ │ │ │ │ │ │ │張明弘、張昌紋、│ │ │ │ │ │ │ │ │ │ │ │ │陳陽明、曾雅靚、│ │ │ │ │ │ │ │ │ │ │ │ │蔡佳彣 │ │ │ │ │ │ │ ├─┼──┼──┼─────┼──┼────────┼────┼───┼────┼────┼────┼─────────┤ │48│100/│風格│0000000000│楚楚│樊懿靜、王于誠、│租房子、│幸志亮│56萬 │高雄巿五│無 │ │ │(│04- │ │ │ │張鎧維、曾麗安、│賠償金、│ │2,000元 │福三路與│ │ │ │修│100/│ │ │ │林煜凱、楊家豪、│考美容執│ │ │民族路交│ │ │ │正│06 │ │ │ │陳國雄、馬偉凱、│照、阿媽│ │ │岔路口之│ │ │ │)│ │ │ │ │謝宛伶、王品懿 │住院、租│ │ │點晶品婚│ │ │ │ │ │ │ │ │謝智勇、張昌紋 │金等 │ │ │紗店等 │ │ │ ├─┼──┼──┼─────┼──┼────────┼────┼───┼────┼────┼────┼─────────┤ │49│100/│風格│0000000000│冰冰│王品懿、樊懿靜、│房租、阿│侯憶祖│32萬 │高雄巿河│無 │ │ │(│05- │ │0000000000│ │王于誠、張鎧維、│嬤喪費、│ │8,500元 │東路8號 │ │ │ │已│100/│ │0000000000│ │曾麗安、林煜凱、│還經紀人│ │ │附近、高│ │ │ │修│06 │ │0000000000│ │楊家豪、陳國雄、│錢、解約│ │ │雄巿巿中│ │ │ │正│ │ │ │ │馬偉凱、謝宛伶 │金等 │ │ │路與民生│ │ │ │)│ │ │ │ │謝智勇、張昌紋 │ │ │ │路交岔路│ │ │ │ │ │ │ │ │ │ │ │ │口、風格│ │ │ │ │ │ │ │ │ │ │ │ │PUB、 │ │ │ ├─┼──┼──┼─────┼──┼────────┼────┼───┼────┼────┼────┼─────────┤ │50│100/│潘朵│0000000000│紫軒│許幼琳、賴新介、│向客人潑│葉春福│17萬元 │高鐵新竹│有 │ │ │(│05- │拉 │ │ │曾麗安、林煜凱、│酒罰錢、│ │ │站前、巿│ │ │ │修│100/│ │ │ │楊家豪、陳國雄、│還經紀人│ │ │民大道旁│ │ │ │正│06 │ │ │ │莊怡如、張昌明、│錢、置裝│ │ │之籃球場│ │ │ │)│ │ │ │ │陳國豊、張明弘、│費等 │ │ │及溜冰場│ │ │ │ │ │ │ │ │張昌紋、陳陽明、│ │ │ │ │ │ │ │ │ │ │ │ │曾雅靚 │ │ │ │ │ │ │ ├─┼──┼──┼─────┼──┼────────┼────┼───┼────┼────┼────┼─────────┤ │51│100/│潘朵│不詳 │小雪│賴新介、曾麗安、│補業績、│劉康安│8萬 │臺北巿林│有 │ │ │(│04- │拉 │ │ │林煜凱、楊家豪、│離職、服│ │3,500元 │森北路與│ │ │ │已│100/│ │ │ │陳國雄、莊怡如、│裝費、所│ │ │長安東路│ │ │ │修│06 │ │ │ │張昌明、陳國豊、│得稅、打│ │ │附近之公│ │ │ │正│ │ │ │ │張明弘、張昌紋、│傷客人賠│ │ │園籃球場│ │ │ │)│ │ │ │ │陳陽明、曾雅靚、│錢、接錯│ │ │、臺北巿│ │ │ │ │ │ │ │ │蔡佳彣 │單賠錢等│ │ │林森北路│ │ │ │ │ │ │ │ │ │ │ │ │附近之基│ │ │ │ │ │ │ │ │ │ │ │ │督教堂及│ │ │ │ │ │ │ │ │ │ │ │ │天主教堂│ │ │ ├─┼──┼──┼─────┼──┼────────┼────┼───┼────┼────┼────┼─────────┤ │52│100/│風格│不詳 │天天│賴新介、王于誠、│補業績、│盧坤木│14萬 │高雄巿五│無 │ │ │(│05- │ │ │ │張鎧維、曾麗安、│還地下錢│ │2,000元 │福路與自│ │ │ │修│100/│ │ │ │林煜凱、楊家豪、│莊債務、│ │ │由路交岔│ │ │ │正│07 │ │ │ │陳國雄、馬偉凱、│替父親還│ │ │路口附近│ │ │ │)│ │ │ │ │樊懿靜、謝宛伶 │賭債等 │ │ │ │ │ │ │ │ │ │ │ │謝智勇、張昌紋 │ │ │ │ │ │ │ ├─┼──┼──┼─────┼──┼────────┼────┼───┼────┼────┼────┼─────────┤ │53│100/│潘朵│0000000000│雨露│許幼琳、賴新介、│補業績買│謝丁貴│22萬 │臺北巿林│有 │陳國雄集團於100年7│ │ │05- │拉 │0000000000│ │曾麗安、林煜凱、│全場、房│ │4,000元 │森北路附│ │月7日遭查獲,集團 │ │ │100/│ │ │ │楊家豪、陳國雄、│租、生活│ │ │近之華山│ │首腦分經羈押在案,│ │ │06 │ │ │ │莊怡如、張昌明、│費、母親│ │ │公園溜冰│ │被害人另指稱其於7 │ │ │ │ │ │ │陳國豊、張明弘、│喪葬費、│ │ │場 │ │月20日以後尚遭詐騙│ │ │ │ │ │ │張昌紋、陳陽明、│還母親欠│ │ │ │ │者,尚難認與本案有│ │ │ │ │ │ │曾雅靚 │債 │ │ │ │ │關。 │ ├─┼──┼──┼─────┼──┼────────┼────┼───┼────┼────┼────┼─────────┤ │54│100.│潘朵│0000000000│紫蘇│賴新介、曾麗安、│考美容職│簡俊英│1萬元 │臺北巿林│有 │ │ │(│5.10│拉 │ │ │林煜凱、楊家豪、│照、開瑜│ │ │森北路附│ │ │ │修│ │ │ │ │陳國雄、莊怡如、│珈館、瑜│ │ │近之華山│ │ │ │正│ │ │ │ │張昌明、陳國豊、│珈館裝潢│ │ │公園籃球│ │ │ │)│ │ │ │ │張明弘、張昌紋、│費等 │ │ │場 │ │ │ │ │ │ │ │ │陳陽明、曾雅靚、│ │ │ │ │ │ │ │ │ │ │ │ │莊廷芳 │ │ │ │ │ │ │ ├─┼──┼──┼─────┼──┼────────┼────┼───┼────┼────┼────┼─────────┤ │55│100 │潘朵│0000000000│陽子│許幼琳、賴新介、│生活費、│許明岳│6萬元 │臺北巿林│有 │ │ │(│年5 │拉 │ │ │曾麗安、林煜凱、│打破酒店│ │ │森北路附│ │ │ │修│月間│ │ │ │楊家豪、陳國雄、│名酒賠錢│ │ │近之華山│ │ │ │正│ │ │ │ │莊怡如、張昌明、│、補業績│ │ │公園(溜│ │ │ │)│ │ │ │ │陳國豊、張明弘、│等 │ │ │冰場) │ │ │ │ │ │ │ │ │張昌紋、陳陽明、│ │ │ │ │ │ │ │ │ │ │ │ │曾雅靚、莊廷芳 │ │ │ │ │ │ │ ├─┼──┼──┼─────┼──┼────────┼────┼───┼────┼────┼────┼─────────┤ │56│100/│潘朵│0000000000│陽子│許幼琳、賴新介、│補業績、│林文雄│72萬 │臺北巿長│有 │ │ │(│4.23│拉 │0000000000│ │曾麗安、林煜凱、│贖身、母│ │9,500元 │安東路之│ │ │ │已│- │ │0000000000│ │楊家豪、陳國雄 │親開刀、│ │ │天主教堂│ │ │ │修│100/│ │ │ │莊怡如、張昌明、│欠酒店錢│ │ │、臺北巿│ │ │ │正│06 │ │ │ │陳國豊、張明弘、│ │ │ │林森北路│ │ │ │)│ │ │ │ │張昌紋、陳陽明、│ │ │ │與巿民大│ │ │ │ │ │ │ │ │曾雅靚、蔡佳彣、│ │ │ │道交岔路│ │ │ │ │ │ │ │ │ │ │ │ │口之華山│ │ │ │ │ │ │ │ │ │ │ │ │公園、長│ │ │ │ │ │ │ │ │ │ │ │ │安國小、│ │ │ │ │ │ │ │ │ │ │ │ │某旅館 │ │ │ ├─┼──┼──┼─────┼──┼────────┼────┼───┼────┼────┼────┼─────────┤ │57│100/│風格│0000000000│小風│王品懿、王于誠、│補業績、│歐國興│4萬元 │高雄巿成│無 │ │ │ │05- │ │ │ │張鎧維、曾麗安、│房租、開│ │ │功路與民│ │ │ │ │100/│ │ │ │林煜凱、楊家豪、│美容店、│ │ │生路交岔│ │ │ │ │06 │ │ │ │陳國雄、馬偉凱、│擴大店面│ │ │路口之小│ │ │ │ │ │ │ │ │謝宛伶、賴新介 │、繳稅金│ │ │時候咖啡│ │ │ │ │ │ │ │ │謝智勇、張昌紋 │、打官司│ │ │館、高雄│ │ │ │ │ │ │ │ │ │等 │ │ │巿九如路│ │ │ │ │ │ │ │ │ │ │ │ │與天津街│ │ │ │ │ │ │ │ │ │ │ │ │交岔路口│ │ │ │ │ │ │ │ │ │ │ │ │九如別館│ │ │ ├─┼──┼──┼─────┼──┼────────┼────┼───┼────┼────┼────┼─────────┤ │58│99/ │首爾│0000000000│陳雅│曾麗安、陳國雄、│補業績、│洪振芳│13萬元 │臺北市某│無 │ │ │(│07- │ │ │琪 │賴新介、楊家豪、│父親養護│ │ │處 │ │ │ │修│100/│ │ │ │林煜凱、許瑋雁、│費 │ │ │ │ │ │ │正│02 │ │ │ │陳陽明、 │ │ │ │ │ │ │ │)│ │ │ │ │謝智勇 │ │ │ │ │ │ │ ├─┼──┼──┼─────┼──┼────────┼────┼───┼────┼────┼────┼─────────┤ │59│100 │首爾│0000000000│思琪│賴新介、曾麗安、│補業績、│陳進明│105萬6千│新竹市中│有 │ │ │(│年1 │、潘│0000000000│ │林煜凱、楊家豪、│治裝費、│ │元 │正路首爾│ │ │ │修│月至│朵拉│0000000000│ │陳國雄、許幼琳、│補稅金、│ │ │店內、臺│ │ │ │正│6月 │ │0000000000│ │莊怡如、張昌明、│出車禍、│ │ │北市林森│ │ │ │)│底期│ │0000000000│ │陳國豊、張明弘、│離職金、│ │ │北路潘朵│ │ │ │ │間 │ │ │ │張昌紋、許瑋雁、│母親喪葬│ │ │拉店內、│ │ │ │ │ │ │ │ │陳陽明、曾雅靚、│費、離職│ │ │臺北市長│ │ │ │ │ │ │ │ │謝智勇、蔡佩純、│手續費等│ │ │安東路與│ │ │ │ │ │ │ │ │蔡佳彣 │ │ │ │新生路口│ │ │ ├─┼──┼──┼─────┼──┼────────┼────┼───┼────┼────┼────┼─────────┤ │60│100 │風格│不詳 │小甜│王于誠、賴新介、│補業績等│許國修│3萬元 │高雄市五│無 │ │ │ │年4 │ │ │ │張鎧維、曾麗安、│ │ │ │福三路與│ │ │ │ │月中│ │ │ │林煜凱、楊家豪、│ │ │ │成功路口│ │ │ │ │旬起│ │ │ │陳國雄、馬偉凱、│ │ │ │ │ │ │ │ │ │ │ │ │樊懿靜、謝宛伶 │ │ │ │ │ │ │ │ │ │ │ │ │謝智勇 │ │ │ │ │ │ │ ├─┼──┼──┼─────┼──┼────────┼────┼───┼────┼────┼────┼─────────┤ │61│100 │潘朵│0000000000│桐心│賴新介、曾麗安、│女朋友、│陳福順│23萬 │新竹市中│有 │ │ │ │年5 │拉 │ │小希│林煜凱、楊家豪、│離職與其│ │7,000元 │正路首爾│ │ │ │ │月3 │ │ │林思│陳國雄、許幼琳、│結婚、補│ │ │店、臺北│ │ │ │ │日至│ │ │婷 │莊怡如、張昌明、│業績、離│ │ │市長安東│ │ │ │ │同年│ │ │ │陳國豊、張明弘、│職、還紅│ │ │路與林森│ │ │ │ │7月5│ │ │ │張昌紋、陳陽明、│包錢給老│ │ │北路潘朵│ │ │ │ │日 │ │ │ │蔡佳彣、曾雅靚 │闆、被公│ │ │拉店 │ │ │ │ │ │ │ │ │ │司罰錢等│ │ │ │ │ │ ├─┼──┼──┼─────┼──┼────────┼────┼───┼────┼────┼────┼─────────┤ │62│99/ │首爾│0000000000│雨萱│賴新介、曾麗安、│補業績、│李豐樂│17萬元 │首爾店(│無 │ │ │(│11- │、潘│0000000000│雅潔│林煜凱、楊家豪、│還錢、扣│ │ │多為刷卡│ │ │ │修│100/│朵拉│ │ │陳國雄、陳陽明、│服裝費、│ │ │方式) │ │ │ │正│02 │ │ │ │蔡佳彣、謝智勇、│贖身等 │ │ │ │ │ │ │)│ │ │ │ │蔡佩純 │ │ │ │ │ │ │ ├─┼──┼──┼─────┼──┼────────┼────┼───┼────┼────┼────┼─────────┤ │63│100 │首爾│0000000000│張小│賴新介、曾麗安、│奶奶生病│翁仁佑│35萬1千 │新竹市中│有 │被害人未能指認交款│ │(│年2 │、潘│ │涵 │林煜凱、楊家豪、│、開刀之│ │元 │正路「曼│ │對象「小K 」屬陳國│ │修│月至│朵拉│ │ │陳國雄、莊怡如、│醫藥費及│ │ │黛瑪蓮內│ │雄集團何人,復與共│ │正│100 │ │ │ │張昌明、陳國豊、│死亡之喪│ │ │衣店」外│ │犯賴新介等對帳後,│ │)│年6 │ │ │ │張昌紋、陳陽明、│葬費用,│ │ │、新竹市│ │肯認被害金額減縮。│ │ │月底│ │ │ │曾雅靚、謝智勇、│贖身、製│ │ │中正郵局│ │ │ │ │ │ │ │ │許瑋雁 │裝費、離│ │ │前、臺北│ │ │ │ │ │ │ │ │ │職保證金│ │ │市林森東│ │ │ │ │ │ │ │ │ │、離職需│ │ │路與長安│ │ │ │ │ │ │ │ │ │還公司錢│ │ │東路口 │ │ │ ├─┼──┼──┼─────┼──┼────────┼────┼───┼────┼────┼────┼─────────┤ │64│100 │首爾│不詳 │晴子│賴新介、曾麗安、│補業績、│邱冠翔│1萬元 │首爾店 │無 │ │ │(│年1 │ │ │ │林煜凱、陳國雄、│贖身、母│ │ │ │ │ │ │修│月間│ │ │ │楊家豪、陳陽明、│親開刀等│ │ │ │ │ │ │正│ │ │ │ │蔡佳彣 │ │ │ │ │ │ │ │)│ │ │ │ │ │ │ │ │ │ │ │ ├─┼──┼──┼─────┼──┼────────┼────┼───┼────┼────┼────┼─────────┤ │65│99/ │首爾│0000000000│雨天│賴新介、曾麗安、│補業績、│張喜益│26萬元 │臺北市某│無 │ │ │(│07- │ │ │ │林煜凱、陳國雄、│交往、贖│ │ │處等 │ │ │ │修│100/│ │ │ │楊家豪、陳陽明、│身、幫忙│ │ │ │ │ │ │正│03 │ │ │ │謝智勇、蔡佳彣 │還其欠酒│ │ │ │ │ │ │)│ │ │ │ │ │店之錢、│ │ │ │ │ │ ├─┼──┼──┼─────┼──┼────────┼────┼───┼────┼────┼────┼─────────┤ │66│99/ │首爾│0000000000│鐘夏│賴新介、曾麗安、│補業績、│張耀宗│67萬 │首爾店 │無 │ │ │(│11- │ │ │娜娜│林煜凱、陳國雄、│欠媽咪錢│ │6,000元 │ │ │ │ │修│100/│ │ │ │楊家豪、陳陽明、│、欠姐妹│ │ │ │ │ │ │正│03 │ │ │ │謝智勇、蔡佳彣、│錢、考美│ │ │ │ │ │ │)│ │ │ │ │蔡佩純 │容執照、│ │ │ │ │ │ ├─┼──┼──┼─────┼──┼────────┼────┼───┼────┼────┼────┼─────────┤ │67│99/ │首爾│不詳 │林佳│賴新介、曾麗安、│補業績、│林宏宇│6萬元 │臺北巿林│有 │ │ │(│06- │、潘│ │慧 │林煜凱、楊家豪、│母親生病│ │ │森北路與│ │ │ │修│100.│朵拉│ │ │陳國雄、莊怡如、│、父親欠│ │ │南京東路│ │ │ │正│4.7 │ │ │ │張昌明、張昌紋、│高利貸跑│ │ │口、臺北│ │ │ │)│ │ │ │ │陳陽明、曾雅靚、│路、欠酒│ │ │市龍江路│ │ │ │ │ │ │ │ │謝智勇、文宥心 │店媽咪及│ │ │錦州街路│ │ │ │ │ │ │ │ │ │公司錢等│ │ │口等 │ │ │ ├─┼──┼──┼─────┼──┼────────┼────┼───┼────┼────┼────┼─────────┤ │68│99/ │首爾│不詳 │安安│賴新介、曾麗安、│補業績、│謝孝綱│29萬 │新竹市中│無 │ │ │(│08- │ │ │ │林煜凱、陳國雄、│贖身、回│ │5,000元 │正路首爾│ │ │ │修│100/│ │ │ │楊家豪、陳陽明、│大陸等 │ │ │店、新竹│ │ │ │正│01 │ │ │ │謝智勇、蔡佳彣 │ │ │ │市某處 │ │ │ │)│ │ │ │ │ │ │ │ │ │ │ │ ├─┼──┼──┼─────┼──┼────────┼────┼───┼────┼────┼────┼─────────┤ │69│99年│首爾│不詳 │吉祥│賴新介、曾麗安、│生日、補│吳正得│5萬 │新竹市中│無 │ │ │(│8月 │ │ │ │林煜凱、楊家豪、│業績、離│ │3,000元 │正路首爾│ │ │ │已│至 │ │ │ │陳國雄、陳陽明、│職還錢、│ │ │店、新竹│ │ │ │修│100 │ │ │ │蔡佳彣、謝智勇 │清償置裝│ │ │市中正路│ │ │ │正│年3 │ │ │ │ │費、喪葬│ │ │美華泰百│ │ │ │)│月1 │ │ │ │ │費、退婚│ │ │貨店等 │ │ │ │ │日 │ │ │ │ │等 │ │ │ │ │ │ └─┴──┴──┴─────┴──┴────────┴────┴───┴────┴────┴────┴─────────┘ 附表二 ┌────┬───────────────────────┬──────────────────────┐ │被告姓名│罪名及科處之刑 │不另為無罪諭知 │ ├────┼───────────────────────┼──────────────────────┤ │莊李毅 │莊李毅共同犯如附表一編號2至7、10、11、14至16、│附表一編號1、8、9、12、13、17至21、23 至25、│ │ │22、26、31、35、37至39、43、46、47、50、51、53│27至30、32至34、36、40至42、44、45、48、49、│ │ │至56、59、61、63、67之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52、57、58、60、62、64至66、68、69所示被害人│ │ │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部分(自100年4月始加入臺北店,且無其他證據證│ │ │案如附表四編號1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 │明與上揭被害人有接觸,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 附表三、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 │編號│證 據 名 稱 及 出 處 │待證事實 │ ├──┼───────────────────┼─────────────────────┤ │ 1 │告訴人蔡泉利於警詢時之指訴、偵查中之證│遭被告蔡佩純、蔡佳彣、王品懿等以附表一所示│ │ │述及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 │之詐術詐騙如附表一所示金額之事實。 │ ├──┼───────────────────┼─────────────────────┤ │ 2 │告訴人幸志亮於警詢時之指訴、偵查中之證│遭共犯王品懿等以附表一所示之詐術詐騙如附表│ │ │述、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記錄查詢表及本│一所示金額之事實。 │ │ │院審理時之證述。 │ │ ├──┼───────────────────┼─────────────────────┤ │ 3 │被害人吳世文於警詢時之指訴、偵查中之證│遭共犯樊懿靜等以附表一所示之詐術詐騙如附表│ │ │述及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 │一所示金額之事實。 │ ├──┼───────────────────┼─────────────────────┤ │ 4 │告訴人吳竹龍於警詢之指訴、偵訊時之證述│遭共犯樊懿靜等以附表一所示之詐術詐騙如附表│ │ │及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 │一所示金額之事實。 │ ├──┼───────────────────┼─────────────────────┤ │ 5 │告訴人徐進興於警詢時之指訴、偵訊中之證│遭被告蔡佳彣等以附表一所示之詐術詐騙如附表│ │ │述及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 │一所示金額之事實。 │ ├──┼───────────────────┼─────────────────────┤ │ 6 │告訴人邱仕全於警詢時之指訴、偵訊時之證│遭被告許瑋雁等以附表一所示之詐術詐騙如附表│ │ │述及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 │一所示金額之事實。 │ ├──┼───────────────────┼─────────────────────┤ │ 7 │被害人許昌濬於警詢時之指訴、偵訊中之證│遭被告蔡佩純等以附表一所示之詐術詐騙如附表│ │ │述及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記錄查詢表。 │一所示金額之事實。 │ ├──┼───────────────────┼─────────────────────┤ │ 8 │被害人鄭潮發於警詢時之指述、本院辦理刑│遭被告蔡佩純等以附表一所示之詐術詐騙如附表│ │ │事案件電話記錄查詢表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一所示金額之事實。 │ ├──┼───────────────────┼─────────────────────┤ │ 9 │告訴人陳兆宇(原名陳茌鈞)於警詢時之指│遭被告文宥心、許幼琳等人以附表一所示之詐術│ │ │訴及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 │詐騙如附表一所示金額之事實。 │ ├──┼───────────────────┼─────────────────────┤ │ 10 │告訴人陳信榮於警詢時之指訴及於偵查中證│遭被告蔡佩純、蔡佳彣等人以附表一所示之詐術│ │ │述。 │詐騙如附表一所示金額之事實。 │ ├──┼───────────────────┼─────────────────────┤ │ 11 │告訴人黃仕魁於警詢時之指訴、偵訊時之證│遭被告文宥心等人以附表一所示之詐術詐騙如附│ │ │述及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 │表一所示金額之事實。 │ ├──┼───────────────────┼─────────────────────┤ │ 12 │告訴人何顯祥於警詢時之指訴、偵查中之證│遭被告許瑋雁等以附表一所示之詐術詐騙如附表│ │ │述及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 │一所示金額之事實。 │ ├──┼───────────────────┼─────────────────────┤ │ 13 │被害人單仁甫於警詢時之指訴及本院辦理刑│遭被告許瑋雁等以附表一所示之詐術詐騙如附表│ │ │事案件電話紀錄表。 │一所示金額之事實。 │ ├──┼───────────────────┼─────────────────────┤ │ 14 │告訴人王祥煙於警詢時之指訴、偵查中之證│遭被告蔡佳彣、蔡佩純等人以附表一所示之詐術│ │ │述及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記錄查詢表。 │詐騙如附表一所示金額之事實。 │ ├──┼───────────────────┼─────────────────────┤ │ 15 │告訴人劉威奇於警詢時之指訴、偵訊時之證│遭被告許瑋雁等以附表一所示之詐術詐騙如附表│ │ │述及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 │一所示金額之事實。 │ ├──┼───────────────────┼─────────────────────┤ │ 16 │告訴人謝文和於警詢時之指訴、偵查中之證│遭被告蔡佩純、許瑋雁等人以附表一所示之詐術│ │ │述及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 │詐騙如附表一所示金額之事實。 │ ├──┼───────────────────┼─────────────────────┤ │ 17 │告訴人顏安家於警詢時之指訴、偵訊時之證│遭被告蔡佩純、蔡佳彣等人以附表一所示之詐術│ │ │述及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記錄查詢表。 │詐騙如附表一所示金額之事實。 │ ├──┼───────────────────┼─────────────────────┤ │ 18 │被害人陳家豪於警詢時之指訴、偵訊時之證│遭被告蔡佳彣等以附表一所示之詐術詐騙如附表│ │ │述及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 │一所示金額之事實。 │ ├──┼───────────────────┼─────────────────────┤ │ 19 │告訴人簡弘育於警詢時之指訴、偵訊時之證│遭被告蔡佳彣等以附表一所示之詐術詐騙如附表│ │ │述及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 │一所示金額之事實。 │ ├──┼───────────────────┼─────────────────────┤ │ 20 │告訴人楊方茂於警詢之指述及本院審理時之│遭共犯王品懿等以附表一所示之詐術詐騙如附表│ │ │證述 │一所示金額之事實。 │ ├──┼───────────────────┼─────────────────────┤ │ 21 │告訴人黃文芳於警詢時之指訴、偵查中之證│遭共犯樊懿靜等以附表一所示之詐術詐騙如附表│ │ │述及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 │一所示金額之事實。 │ ├──┼───────────────────┼─────────────────────┤ │ 22 │告訴人邱吉餘於警詢之指述及於本院審理時│遭被告蔡佳彣、蔡佩純等人以附表一所示之詐術│ │ │之證述。 │詐騙如附表一所示金額之事實。 │ ├──┼───────────────────┼─────────────────────┤ │ 23 │告訴人許漢田於警詢時之指訴、偵訊時之證│遭被告蔡佳彣等以附表一所示之詐術詐騙如附表│ │ │述及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表。 │一所示金額之事實。 │ ├──┼───────────────────┼─────────────────────┤ │ 24 │告訴人朱鳳龍於警詢時之指訴、偵訊時之證│遭被告蔡佳彣等以附表一所示之詐術詐騙如附表│ │ │述、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記錄查詢表及本│一所示金額之事實。 │ │ │院審理時之證述。 │ │ ├──┼───────────────────┼─────────────────────┤ │ 25 │告訴人謝文金於警詢時之指訴、偵訊時之證│遭被告蔡佳彣、蔡佩純等人以附表一所示之詐術│ │ │述及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記錄查詢表。 │詐騙如附表一所示金額之事實。 │ ├──┼───────────────────┼─────────────────────┤ │ 26 │告訴人白棟隆於警詢時之指訴、偵訊時之證│遭被告蔡佳彣等以附表一所示之詐術詐騙如附表│ │ │述及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記錄查詢表。 │一所示金額之事實。 │ ├──┼───────────────────┼─────────────────────┤ │ 27 │告訴人邱乾真於警詢時之指訴、偵查中之證│遭被告蔡佩純等以附表一所示之詐術詐騙如附表│ │ │述及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 │一所示金額之事實。 │ ├──┼───────────────────┼─────────────────────┤ │ 28 │告訴人陳善柔於警詢時之指訴、偵訊時之證│遭被告蔡佩純、蔡佳彣等人以附表一所示之詐術│ │ │述、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記錄查詢表及本│詐騙如附表一所示金額之事實。 │ │ │院審理時之證述。 │ │ ├──┼───────────────────┼─────────────────────┤ │ 29 │告訴人許木火於警詢時之指訴、偵訊時之證│遭被告蔡佳彣以附表一所示之詐術詐騙如附表一│ │ │述及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 │所示金額之事實。 │ ├──┼───────────────────┼─────────────────────┤ │ 30 │告訴人謝貞德於警詢時之指訴及於本院審理│遭被告蔡佳彣等以附表一所示之詐術詐騙如附表│ │ │時之證述。 │一所示金額之事實。 │ ├──┼───────────────────┼─────────────────────┤ │ 31 │被害人陳文福於警詢時之指訴及本院辦理刑│遭被告蔡佳彣等以附表一所示之詐術詐騙如附表│ │ │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 │一所示金額之事實。 │ ├──┼───────────────────┼─────────────────────┤ │ 32 │告訴人黃石村於警詢時之指訴、偵訊時之證│遭共犯王品懿等以附表一所示之詐術詐騙如附表│ │ │述及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 │一所示金額之事實。 │ ├──┼───────────────────┼─────────────────────┤ │ 33 │告訴人池棋豐於警詢時之指訴、偵查中之證│遭被告蔡佳彣、蔡佩純、許瑋雁等人以附表一所│ │ │述及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 │示之詐術詐騙如附表一所示金額之事實。 │ ├──┼───────────────────┼─────────────────────┤ │ 34 │告訴人黃龍勇於警詢時之指訴及偵訊時之證│遭被告許瑋雁等以附表一所示之詐術詐騙如附表│ │ │述。 │一所示金額之事實。 │ ├──┼───────────────────┼─────────────────────┤ │ 35 │告訴人盧韋孝於警詢時之指訴、偵訊時之證│遭被告許瑋雁等以附表一所示之詐術詐騙如附表│ │ │述及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 │一所示金額之事實。 │ ├──┼───────────────────┼─────────────────────┤ │ 36 │告訴人郭貴輝於警詢時之指訴、偵訊時之證│遭被告蔡佳彣等以附表一所示之詐術詐騙如附表│ │ │述及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記錄查詢表。 │一所示金額之事實。 │ ├──┼───────────────────┼─────────────────────┤ │ 37 │告訴人劉得煒於警詢時之指訴及偵訊時之證│遭被告許瑋雁等以附表一所示之詐術詐騙如附表│ │ │述。 │一所示金額之事實。 │ ├──┼───────────────────┼─────────────────────┤ │ 38 │告訴人鄧建勇於警詢時之指訴、偵訊時之證│遭被告許瑋雁等以附表一所示之詐術詐騙如附表│ │ │述及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記錄查詢表。 │一所示金額之事實。 │ ├──┼───────────────────┼─────────────────────┤ │ 39 │告訴人黃鶴榮於警詢時之指訴、本院辦理刑│遭被告許瑋雁、許幼琳等人以附表一所示之詐術│ │ │事案件電話記錄查詢表及本院審訊筆錄。 │詐騙如附表一所示金額之事實。 │ ├──┼───────────────────┼─────────────────────┤ │ 40 │告訴人洪乾丁於警詢時之指訴及偵訊時之證│遭被告許瑋雁等以附表一所示之詐術詐騙如附表│ │ │述。 │一所示金額之事實。 │ ├──┼───────────────────┼─────────────────────┤ │ 41 │告訴人莊冠凰於警詢時之指訴及本院辦理刑│遭被告許瑋雁等以附表一所示之詐術詐騙如附表│ │ │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 │一所示金額之事實。 │ ├──┼───────────────────┼─────────────────────┤ │ 42 │被害人鄭家興於警詢時之指訴及本院辦理刑│遭共犯王品懿等以附表一所示之詐術詐騙如附表│ │ │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 │一所示金額之事實。 │ ├──┼───────────────────┼─────────────────────┤ │ 43 │告訴人徐順營於警詢時之指訴、偵訊時之證│遭被告莊廷芳等以附表一所示之詐術詐騙如附表│ │ │述及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 │一所示金額之事實。 │ ├──┼───────────────────┼─────────────────────┤ │ 44 │告訴人許志竹於警詢時之指訴及本院辦理刑│遭共犯王品懿等以附表一所示之詐術詐騙如附表│ │ │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 │一所示金額之事實。 │ ├──┼───────────────────┼─────────────────────┤ │ 45 │告訴人林文章於警詢時之指訴、偵訊時之證│遭共犯王品懿等以附表一所示之詐術詐騙如附表│ │ │述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 │一所示金額之事實。 │ ├──┼───────────────────┼─────────────────────┤ │ 46 │被害人蘇勝男於警詢時之指訴、偵訊時之證│遭共犯王品懿等以附表一所示之詐術詐騙如附表│ │ │述及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 │一所示金額之事實。 │ ├──┼───────────────────┼─────────────────────┤ │ 47 │告訴人賴宗德於警詢時之指訴、偵訊時之證│遭被告許瑋雁、莊怡如等人以附表一所示之詐術│ │ │述、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記錄查詢表及本│詐騙如附表一所示金額之事實。 │ │ │院審理時之證述。 │ │ ├──┼───────────────────┼─────────────────────┤ │ 48 │告訴人李誠於警詢時之指訴、偵訊時之證述│遭被告莊怡如、蔡佳彣等人以附表一所示之詐術│ │ │及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 │詐騙如附表一所示金額之事實。 │ ├──┼───────────────────┼─────────────────────┤ │ 49 │告訴人侯憶祖於警詢時之指訴、偵訊時之證│遭共犯王品懿等以附表一所示之詐術詐騙如附表│ │ │述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 │一所示金額之事實。 │ ├──┼───────────────────┼─────────────────────┤ │ 50 │告訴人葉春福於警詢時之指訴、偵訊時之證│遭共犯許幼琳等以附表一所示之詐術詐騙如附表│ │ │述及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 │一所示金額之事實。 │ ├──┼───────────────────┼─────────────────────┤ │ 51 │告訴人劉康安於警詢時之指訴及本院辦理刑│遭被告蔡佳彣等以附表一所示之詐術詐騙如附表│ │ │事案件電話記錄查詢表 │一所示金額之事實。 │ ├──┼───────────────────┼─────────────────────┤ │ 52 │告訴人盧坤木於警詢時之指訴及本院辦理刑│遭共犯樊懿靜等以附表一所示之詐術詐騙如附表│ │ │事案件電話記錄查詢表。 │一所示金額之事實。 │ ├──┼───────────────────┼─────────────────────┤ │ 53 │告訴人謝丁貴於警詢時之指訴、偵訊時之證│遭被告許幼琳等以附表一所示之詐術詐騙如附表│ │ │述、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記錄查詢表及本│一所示金額之事實。 │ │ │院審利時之證述。 │ │ ├──┼───────────────────┼─────────────────────┤ │ 54 │告訴人簡俊英於警詢時之指訴及偵訊時之證│遭被告莊廷芳、許幼琳等人以附表一所示之詐術│ │ │述。 │詐騙如附表一所示金額之事實。 │ ├──┼───────────────────┼─────────────────────┤ │ 55 │告訴人許明岳於警詢時之指訴、偵訊時之證│遭被告莊廷芳等以附表一所示之詐術詐騙如附表│ │ │述及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 │一所示金額之事實。 │ ├──┼───────────────────┼─────────────────────┤ │ 56 │告訴人林文雄於警詢時之指訴、偵訊時之證│遭共犯許幼琳等以附表一所示之詐術詐騙如附表│ │ │述及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記錄查詢表。 │一所示金額之事實。 │ ├──┼───────────────────┼─────────────────────┤ │ 57 │告訴人歐國興於警詢時之指訴、偵訊時之證│遭共犯王品懿等以附表一所示之詐術詐騙如附表│ │ │述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 │一所示金額之事實。 │ ├──┼───────────────────┼─────────────────────┤ │ 58 │告訴人洪振芳於警詢時之指訴。 │遭被告許瑋雁等以附表一所示之詐術詐騙如附表│ │ │ │一所示金額之事實。 │ ├──┼───────────────────┼─────────────────────┤ │ 59 │告訴人陳進明於警詢時之指訴。 │遭被告許瑋雁、蔡佩純等以附表一所示之詐術詐│ │ │ │騙如附表一所示金額之事實。 │ ├──┼───────────────────┼─────────────────────┤ │ 60 │告訴人許國修於警詢時之指訴。 │遭共犯樊懿靜等以附表一所示之詐術詐騙如附表│ │ │ │一所示金額之事實。 │ ├──┼───────────────────┼─────────────────────┤ │ 61 │告訴人陳福順於警詢時之指訴。 │遭被告賴新介、蔡佳彣等以附表一所示之詐術詐│ │ │ │騙如附表一所示金額之事實。 │ ├──┼───────────────────┼─────────────────────┤ │ 62 │告訴人李豐樂於警詢時之指訴及本院審理時│遭被告賴新介、蔡佳彣、陳陽明等以附表一所示│ │ │之證述。 │之詐術詐騙如附表一所示金額之事實。 │ ├──┼───────────────────┼─────────────────────┤ │ 63 │告訴人翁仁佑於警詢時之指訴及於本院審理│遭被告許瑋雁等以附表一所示之詐術詐騙如附表│ │ │時之證述。 │一所示額之事實。 │ ├──┼───────────────────┼─────────────────────┤ │ 64 │告訴人邱冠翔於警詢時之指訴。 │遭被告蔡佳彣、賴新介、陳陽明等以附表一所示│ │ │ │之詐術詐騙如附表一所示金額之事實。 │ ├──┼───────────────────┼─────────────────────┤ │ 65 │告訴人張喜益於警詢時之指訴。 │遭被告賴新介等以附表一所示之詐術詐騙如附表│ │ │ │一所示金額之事實。 │ ├──┼───────────────────┼─────────────────────┤ │ 66 │告訴人張耀宗於警詢時之指訴。 │遭被告蔡佩純、蔡佳彣、賴新介、陳陽明等以附│ │ │ │表一所示之詐術詐騙如附表一所示金額之事實。│ ├──┼───────────────────┼─────────────────────┤ │ 67 │告訴人林宏宇於警詢時之指訴。 │遭被告文宥心等以附表一所示之詐術詐騙如附表│ │ │ │一所示金額之事實。 │ ├──┼───────────────────┼─────────────────────┤ │ 68 │告訴人謝孝綱於警詢時之指訴及於本院審理│遭被告曾麗安、蔡佳彣、賴新介、陳陽明等以附│ │ │時之證述。 │表一所示之詐術詐騙如附表一所示金額之事實。│ ├──┼───────────────────┼─────────────────────┤ │ 69 │告訴人吳正得於警詢時之指訴及本院辦理刑│遭被告蔡佳彣、賴新介、陳陽明等以附表一所示│ │ │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 │之詐術詐騙如附表一所示金額之事實。 │ ├──┼───────────────────┼─────────────────────┤ │ 70 │被告蔡佩純、文宥心、莊怡如、張昌明、莊│蔡佩純、文宥心、莊廷芳、許瑋雁、蔡佳彣、王│ │ │李毅、陳國豊、張明弘、張昌紋、莊廷芳、│品懿、樊懿靜各係首爾、潘朵拉、風格PUB小姐 │ │ │許瑋雁、陳陽明、曾雅靚、蔡佳彣、謝智勇│,受該店店長謝智勇、陳陽明、控臺張昌紋、張│ │ │之供述及其以證人身分所為之證述。 │昌明等人指示,協同各該店少爺陳國豊、莊李毅│ │ │ │、張明弘前往指定地點向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等│ │ │ │取款,得款後,交由各店會計莊怡如核對,復交│ │ │ │與曾麗安,由曾麗安或曾雅靚匯款至大陸人士所│ │ │ │指定之帳戶。 │ ├──┼───────────────────┼─────────────────────┤ │ 71 │共犯馬偉凱、樊懿靜、謝宛伶、王于誠、張│陳國雄係詐騙集團首腦,與股東林煜凱、楊家豪│ │ │鎧維、許幼琳、王品懿、陳國雄、曾麗安、│合意,分別指示首爾、潘朵拉、風格酒店之特助│ │ │賴新介、楊家豪、林煜凱之供述及其以證人│賴新介、店長謝智勇,及各該店少爺王于誠、張│ │ │身分所為之證述。 │鎧維等,接送小姐許幼琳等人至指定地點向如附│ │ │ │表一所示之被害人等取款,得款後交由擔任會計│ │ │ │之曾麗安,負責匯款到大陸及發放幹部、少爺、│ │ │ │公關小姐之薪資。詐騙所得款項,臺灣拿28%, │ │ │ │大陸拿72%,公關小姐抽業績12%(含經紀費)。│ ├──┼───────────────────┼─────────────────────┤ │ 72 │玉山銀行支票存款存摺存款無摺存入存款憑│存戶戶名:吳芳毅,帳號:0000-000-000000, │ │ │條3張。 │均係曾麗安匯款至大陸之帳戶資料。 │ ├──┼───────────────────┼─────────────────────┤ │ 73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憑證(客戶收執聯)21│存戶戶名:楊登豐,帳號:000000000000 均係│ │ │張。 │曾麗安匯款至大陸之帳戶資料。 │ ├──┼───────────────────┼─────────────────────┤ │ 74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新臺幣存摺類存款存款憑│存戶戶名:黃碧泉,帳號:000-00-000000,均 │ │ │條副本聯3張。 │係曾麗安匯款至大陸之帳戶資料。 │ ├──┼───────────────────┼─────────────────────┤ │ 75 │玉山銀行支票存款存摺存款無摺存入存款憑│存戶戶名:詠鉅技研有限公司,帳號: │ │ │條1張 │0000-000-000000 均係曾麗安匯款至大陸之帳戶│ │ │ │資料。 │ ├──┼───────────────────┼─────────────────────┤ │ 76 │華南商業銀行活期性存款存款憑條。 │存戶戶名:黃永青,帳號:0000-00-0000000 存│ │ │ │款人(繳款人):吳芳毅均係曾麗安匯款至大陸之│ │ │ │帳戶資料。 │ ├──┼───────────────────┼─────────────────────┤ │ 77 │中國信託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1張。 │存戶戶名:羅家洋,帳號:000000000000 均係│ │ │ │曾麗安匯款至大陸之帳戶資料。 │ ├──┼───────────────────┼─────────────────────┤ │ 78 │嘉義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責付保管條。 │4799-QZ號自小客車,責付與保管人張昌紋。 │ ├──┼───────────────────┼─────────────────────┤ │ 79 │張昌明指認被害人王祥煙照片資料。 │有如附表一所示詐騙被害人王祥煙之事實。 │ ├──┼───────────────────┼─────────────────────┤ │ 80 │支出證明單影本6張。 │證明有支付被告許幼琳特支費及預支張昌明薪資│ │ │ │之事實。 │ ├──┼───────────────────┼─────────────────────┤ │ 81 │許幼琳之指認被害人等照片。 │林文雄、葉春福、張更生、簡建政、周慶上、何│ │ │ │森青、吳德春、謝丁貴等均係受詐騙被害人。 │ ├──┼───────────────────┼─────────────────────┤ │ 82 │許瑋雁之指認被害人等照片。 │黃生億、翁仁佑、盧韋孝、劉得煒、鄧建勇、池│ │ │ │棋豐、黃龍勇、莊冠凰、單仁甫、黃鶴榮等均係│ │ │ │受詐騙被害人。 │ ├──┼───────────────────┼─────────────────────┤ │ 83 │蔡佩純之指認被害人等照片 │顏安家、陳信榮、陳善柔、鄭潮發、邱乾真、許│ │ │ │昌濬等均係受詐騙被害人。 │ ├──┼───────────────────┼─────────────────────┤ │ 84 │監視錄影翻拍照片8張。 │證明被告賴新介有監控被告蔡佩純向告訴人蔡泉│ │ │ │利取款之事實。 │ ├──┼───────────────────┼─────────────────────┤ │ 85 │蔡佳彣之指認被害人等照片。 │李誠、李森興、陳文福、劉康安等均係受詐騙被│ │ │ │害人。 │ ├──┼───────────────────┼─────────────────────┤ │ 86 │王品懿之指認被害人等照片。 │歐國興、劉海光、侯來福等均係受詐騙被害人。│ ├──┼───────────────────┼─────────────────────┤ │ 87 │樊懿靜之指認被害人等照片。 │吳世文、幸志亮等均係受詐騙被害人。 │ ├──┼───────────────────┼─────────────────────┤ │ 88 │玉山銀行中壢分行100.8.5玉山中壢字第 │證明有詐騙所得款項匯入該帳戶之事實。 │ │ │00000000000號函附詠鉅技研有限公司開戶 │ │ │ │基本資料及交易資金往來明細表影本。 │ │ ├──┼───────────────────┼─────────────────────┤ │ 89 │玉山銀行桃鶯分行100.8.3玉山桃鶯字第 │同上。 │ │ │0000000000號函附吳芳毅開戶基本資料及往│ │ │ │來交易明細資料影本。 │ │ ├──┼───────────────────┼─────────────────────┤ │ 90 │手機簡訊翻拍照片4張。 │證明有接收蕭光哲發送之簡訊之事實。 │ ├──┼───────────────────┼─────────────────────┤ │ 9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0.7.28 │證明有詐騙所得款項匯入該帳戶之事實。 │ │ │(100)國世銀清發字第62號函附楊登豐開戶 │ │ │ │ 資料及交易往來明細資料影本。 │ │ ├──┼───────────────────┼─────────────────────┤ │ 92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摺影本、中國信託商業│同上。 │ │ │銀行100.7.28中信銀00000000000000號函附│ │ │ │羅家洋開戶資料影本。 │ │ ├──┼───────────────────┼─────────────────────┤ │ 93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 │同上。 │ │ │100.7.29(100)兆銀北高字第047號函附黃碧│ │ │ │泉開戶基本資料及往來交易明細資料影本。│ │ ├──┼───────────────────┼─────────────────────┤ │ 94 │吳竹龍之指認犯罪嫌疑人樊懿靜紀錄表。 │證明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遭詐騙事實。 │ ├──┼───────────────────┼─────────────────────┤ │ 95 │吳竹龍之手機翻拍照片2張。 │大陸CALL客秘書撥入被害人吳竹龍顯示之行動電│ │ │ │話資訊。 │ ├──┼───────────────────┼─────────────────────┤ │ 96 │徐進興之指認犯罪嫌疑人蔡佳彣、許幼琳紀│證明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遭詐騙事實。 │ │ │錄表。 │ │ ├──┼───────────────────┼─────────────────────┤ │ 97 │臺北富邦銀行中正分行及中國信託銀行桃園│證明告訴人徐進興有交付款項之事實。 │ │ │分行帳戶存摺、信用卡、匯出匯款申請書、│ │ │ │保單借款明細表等影本。 │ │ ├──┼───────────────────┼─────────────────────┤ │ 98 │邱仕全之指認犯罪嫌疑人許瑋雁紀錄表。 │證明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遭詐騙事實。 │ ├──┼───────────────────┼─────────────────────┤ │ 99 │渣打銀行放款通知函、保單借款明細表、續│證明告訴人邱仕全有交付款項之事實。 │ │ │期保費送金單、對帳單等影本。 │ │ ├──┼───────────────────┼─────────────────────┤ │100 │許昌濬之指認犯罪嫌疑人蔡佩純紀錄表。 │證明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遭詐騙事實。 │ ├──┼───────────────────┼─────────────────────┤ │101 │合作金庫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郵政存簿│證明被害人許昌濬有交付款項之事實。 │ ├──┼───────────────────┼─────────────────────┤ │102 │鄭潮發之指認犯罪嫌疑人蔡佩純紀錄表。 │證明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遭詐騙事實。 │ ├──┼───────────────────┼─────────────────────┤ │103 │陳兆宇(原名:陳荏鈞)之指認犯罪嫌疑人│賴新介、陳陽明、張昌紋、張昌明、陳國豊、王│ │ │等紀錄表。 │品懿、許幼琳、莊怡如、文宥心均係詐騙集團成│ │ │ │員。 │ ├──┼───────────────────┼─────────────────────┤ │104 │陳信榮之指認犯罪嫌疑人賴新介、蔡佳彣、│證明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遭詐騙事實。 │ │ │蔡佩純紀錄表。 │ │ ├──┼───────────────────┼─────────────────────┤ │105 │黃仕魁之指認犯罪嫌疑人文宥心紀錄表。 │同上。 │ ├──┼───────────────────┼─────────────────────┤ │106 │手機翻拍照片2張。 │證明告訴人黃仕魁有接到大陸CALL客秘書電話之│ │ │ │事實。 │ ├──┼───────────────────┼─────────────────────┤ │107 │土地銀行竹南分行帳戶存摺、郵政存摺儲金│證明告訴人黃仕魁有交付款項之事實。 │ │ │簿影本。 │ │ ├──┼───────────────────┼─────────────────────┤ │108 │何顯祥之指認犯罪嫌疑人許瑋雁、樊懿靜、│證明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遭詐騙事實。 │ │ │王品懿紀錄表。 │ │ ├──┼───────────────────┼─────────────────────┤ │109 │手機翻拍照片2張。 │證明告訴人何顯祥有接到大陸CALL客秘書電話之│ │ │ │事實。 │ ├──┼───────────────────┼─────────────────────┤ │110 │土地銀行五甲分行帳戶存摺影本。 │證明告訴人何顯祥有交付款項之事實。 │ ├──┼───────────────────┼─────────────────────┤ │111 │單仁甫之指認犯罪嫌疑人許瑋雁紀錄表。 │證明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遭詐騙事實。 │ ├──┼───────────────────┼─────────────────────┤ │112 │手機翻拍照片2張。 │證明被害人單仁甫有接到大陸CALL客秘書電話之│ │ │ │事實。 │ ├──┼───────────────────┼─────────────────────┤ │113 │王祥煙之指認犯罪嫌疑人賴新介、蔡佳彣紀│證明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遭詐騙事實。 │ │ │錄表。 │ │ ├──┼───────────────────┼─────────────────────┤ │114 │劉威奇之指認犯罪嫌疑人許瑋雁、賴新介紀│同上。 │ │ │錄表。 │ │ ├──┼───────────────────┼─────────────────────┤ │115 │謝文和之指認犯罪嫌疑人賴新介、蔡佩純、│同上。 │ │ │許瑋雁紀錄表。 │ │ ├──┼───────────────────┼─────────────────────┤ │116 │臺灣銀行樹林分行帳戶存摺影本。 │證明告訴人謝文和有交付款項之事實。 │ ├──┼───────────────────┼─────────────────────┤ │117 │北大當鋪當票2張。 │同上。 │ ├──┼───────────────────┼─────────────────────┤ │118 │顏安家之指認犯罪嫌疑人蔡佩純、蔡佳彣、│證明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遭詐騙事實。 │ │ │賴新介紀錄表。 │ │ ├──┼───────────────────┼─────────────────────┤ │119 │顏安家(被害人)手機照片2張。 │蔡佩純、蔡佳彣傳送與被害人顏安家致其受詐欺│ │ │ │之照片 │ ├──┼───────────────────┼─────────────────────┤ │120 │陳家豪之指認犯罪嫌疑人賴新介、張昌明、│證明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遭詐騙事實。 │ │ │蔡佳彣、蔡佩純、莊廷芳紀錄表。 │ │ ├──┼───────────────────┼─────────────────────┤ │121 │簡弘育之指認犯罪嫌疑人蔡佳彣紀錄表。 │同上。 │ │ │ │ │ ├──┼───────────────────┼─────────────────────┤ │122 │手機簡訊翻拍照片6張。 │證明告訴人簡弘育有接到大陸CALL客秘書發送之│ │ │ │簡訊之事實。 │ ├──┼───────────────────┼─────────────────────┤ │123 │楊方茂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王品懿紀錄表。 │證明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遭詐騙事實。 │ ├──┼───────────────────┼─────────────────────┤ │124 │黃文芳之指認犯罪嫌疑人樊懿靜紀錄表。 │同上。 │ ├──┼───────────────────┼─────────────────────┤ │125 │臺灣銀行綜合存款存摺、渣打銀行ALMA綜合│證明告訴人黃文芳有交付款項之事實。 │ │ │儲蓄存款帳戶影本。 │ │ ├──┼───────────────────┼─────────────────────┤ │126 │邱吉餘之指認犯罪嫌疑人蔡佩純、蔡佳彣、│證明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遭詐騙事實。 │ │ │賴新介、陳陽明紀錄表。 │ │ ├──┼───────────────────┼─────────────────────┤ │127 │許漢田之指認犯罪嫌疑人蔡佳彣、賴新介紀│同上。 │ │ │錄表。 │ │ ├──┼───────────────────┼─────────────────────┤ │128 │朱鳳龍之指認犯罪嫌疑人蔡佳彣紀錄表。 │同上 │ ├──┼───────────────────┼─────────────────────┤ │129 │手機翻拍照片4張。 │證明告訴人朱鳳龍有接到大陸CALL客秘書電話之│ │ │ │事實。 │ ├──┼───────────────────┼─────────────────────┤ │130 │郵政存簿儲金簿、第一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證明告訴人朱鳳龍有交付款項之事實。 │ │ │摺、玉山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對帳單、車款│ │ │ │簽收單、匯豐銀行全行代理收款申請書影本│ │ ├──┼───────────────────┼─────────────────────┤ │131 │謝文金之指認犯罪嫌疑人賴新介、陳陽明、│證明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遭詐騙事實。 │ │ │蔡佩純、蔡佳彣、曾麗金紀錄表。 │ │ ├──┼───────────────────┼─────────────────────┤ │132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竹南分行、竹南中港郵局│證明告訴人謝文金有交付款項之事實。 │ │ │及華南銀行頭份分行帳戶存摺、臺灣土地銀│ │ │ │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苗栗縣竹南鎮農會活│ │ │ │期儲蓄存款存摺影本。 │ │ ├──┼───────────────────┼─────────────────────┤ │133 │白棟隆之指認犯罪嫌疑人賴新介、陳陽明、│證明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遭詐騙事實。 │ │ │蔡佳彣紀錄表。 │ │ ├──┼───────────────────┼─────────────────────┤ │134 │邱乾真之指認犯罪嫌疑人蔡佩純、陳陽明紀│同上。 │ │ │錄表。 │ │ ├──┼───────────────────┼─────────────────────┤ │135 │陳善柔之指認犯罪嫌疑人蔡佩純、賴新介、│同上。 │ │ │蔡佳彣、陳陽明紀錄表。 │ │ ├──┼───────────────────┼─────────────────────┤ │136 │付款明細、京城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復│證明告訴人陳善柔有交付款項之事實。 │ │ │華銀行綜合存款存摺、台灣銀行活期儲蓄存│ │ │ │款、雲林縣古坑鄉農會活期儲蓄存款存摺、│ │ │ │合作金庫銀行綜合存款、郵政存簿儲金簿存│ │ │ │摺、雲林縣古坑鄉農會匯款回條、汽車新領│ │ │ │牌照登記書、雲林縣斗六地政事務所人民申│ │ │ │請登記案件收據、本票、借據影本。 │ │ ├──┼───────────────────┼─────────────────────┤ │137 │許木火之指認犯罪嫌疑人賴新介、蔡佳彣紀│證明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遭詐騙事實。 │ │ │錄表。 │ │ ├──┼───────────────────┼─────────────────────┤ │138 │謝貞德之指認犯罪嫌疑人許幼琳、蔡佳彣紀│同上。 │ │ │錄表。 │ │ ├──┼───────────────────┼─────────────────────┤ │139 │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 │證明被害人謝貞德有交付款項之事實。 │ ├──┼───────────────────┼─────────────────────┤ │140 │陳文福之指認犯罪嫌疑人賴新介、蔡佳彣紀│證明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遭詐騙事實。 │ │ │錄表。 │ │ ├──┼───────────────────┼─────────────────────┤ │141 │黃石村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王品懿紀錄表。 │同上。 │ ├──┼───────────────────┼─────────────────────┤ │142 │手機翻拍照片2張。 │證明告訴人黃石村有接到大陸CALL客秘書電話之│ │ │ │事實。 │ ├──┼───────────────────┼─────────────────────┤ │143 │池棋豐之指認犯罪嫌疑人賴新介、蔡佳彣、│證明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遭詐騙事實。 │ │ │蔡佩純、許瑋雁紀錄表。 │ │ ├──┼───────────────────┼─────────────────────┤ │144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給付明細表│證明告訴人池棋豐有交付款項之事實。 │ │ │、借據、建華銀行北台中分行、永豐銀行北│ │ │ │台中分行、建華銀行豐原分行帳戶存摺、台│ │ │ │北富邦銀行繳款通知書影本。 │ │ ├──┼───────────────────┼─────────────────────┤ │145 │黃龍勇之指認犯罪嫌疑人許瑋雁紀錄表。 │證明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遭詐騙事實。 │ ├──┼───────────────────┼─────────────────────┤ │146 │盧韋孝之指認犯罪嫌疑人許瑋雁紀錄表。 │同上。 │ ├──┼───────────────────┼─────────────────────┤ │147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證明告訴人盧韋孝有交付款項之事實。 │ ├──┼───────────────────┼─────────────────────┤ │148 │郭貴輝之指認犯罪嫌疑人蔡佳彣、賴新介紀│證明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遭詐騙事實。 │ │ │錄表。 │ │ ├──┼───────────────────┼─────────────────────┤ │149 │劉得煒之指認犯罪嫌疑人賴新介、許瑋雁紀│同上。 │ │ │錄表。 │ │ ├──┼───────────────────┼─────────────────────┤ │150 │劉得煒遭詐騙款項一覽表。 │同上。 │ ├──┼───────────────────┼─────────────────────┤ │151 │鄧建勇之指認犯罪嫌疑人許瑋雁紀錄表。 │同上。 │ ├──┼───────────────────┼─────────────────────┤ │152 │合作金庫銀行竹東分行存款存摺影本。 │證明告訴人鄧建勇有交付款項之事實。 │ ├──┼───────────────────┼─────────────────────┤ │153 │黃鶴榮之指認犯罪嫌疑人賴新介、陳陽明、│證明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遭詐騙事實。 │ │ │張昌明、許幼琳、許瑋雁紀錄表。 │ │ ├──┼───────────────────┼─────────────────────┤ │154 │蔡泉利之指認犯罪嫌疑人蔡佳彣、王品懿紀│同上。 │ │ │錄表。 │ │ ├──┼───────────────────┼─────────────────────┤ │155 │嘉義縣太保市農會支票存摺存款對帳單。 │證明告訴人蔡泉利有交付款項之事實。 │ ├──┼───────────────────┼─────────────────────┤ │156 │洪乾丁之指認犯罪嫌疑人許瑋雁紀錄表。 │證明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遭詐騙事實。 │ ├──┼───────────────────┼─────────────────────┤ │157 │手機翻拍照片6張。 │證明告訴人洪乾丁有接到大陸CALL客秘書電話之│ │ │ │事實。 │ ├──┼───────────────────┼─────────────────────┤ │158 │郵局存款存摺影本。 │證明告訴人洪乾丁有交付款項之事實。 │ ├──┼───────────────────┼─────────────────────┤ │159 │莊冠凰之指認犯罪嫌疑人許瑋雁紀錄表。 │證明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遭詐騙事實。 │ ├──┼───────────────────┼─────────────────────┤ │160 │吳世文之指認犯罪嫌疑人樊懿靜紀錄表。 │同上。 │ ├──┼───────────────────┼─────────────────────┤ │161 │鄭家興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王品懿紀錄表。 │同上。 │ ├──┼───────────────────┼─────────────────────┤ │162 │手機翻拍照片2張。 │證明被害人鄭家興有接到大陸CALL客秘書電話之│ │ │ │事實。 │ ├──┼───────────────────┼─────────────────────┤ │163 │徐順營之指認犯罪嫌疑人莊廷芳、許幼琳紀│證明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遭詐騙事實。 │ │ │錄表。 │ │ ├──┼───────────────────┼─────────────────────┤ │164 │許志竹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王品懿紀錄表。 │同上。 │ ├──┼───────────────────┼─────────────────────┤ │165 │手機翻拍照片2張。 │證明告訴人許志竹有接到大陸CALL客秘書電話之│ │ │ │事實。 │ ├──┼───────────────────┼─────────────────────┤ │166 │林文章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王品懿紀錄表。 │證明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遭詐騙事實。 │ ├──┼───────────────────┼─────────────────────┤ │167 │手機翻拍照片2張。 │證明告訴人林文章有接到大陸CALL客秘書電話之│ │ │ │事實。 │ ├──┼───────────────────┼─────────────────────┤ │168 │蘇勝男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王品懿紀錄表。 │證明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遭詐騙事實。 │ ├──┼───────────────────┼─────────────────────┤ \ │169 │賴宗德之指認犯罪嫌疑人賴新介、陳陽明、│同上。 │ │ │張昌明、陳國豊、許瑋雁、莊怡如紀錄表。│ │ ├──┼───────────────────┼─────────────────────┤ │170 │手機翻拍照片4張。 │證明告訴人賴宗德有接到大陸CALL客秘書電話之│ │ │ │事實。 │ ├──┼───────────────────┼─────────────────────┤ │171 │交易明細、消費明細等影本。 │證明告訴人賴宗德有交付款項之事實。 │ ├──┼───────────────────┼─────────────────────┤ │172 │李誠之指認犯罪嫌疑人莊怡如、蔡佳彣紀錄│證明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遭詐騙事實。 │ │ │表。 │ │ ├──┼───────────────────┼─────────────────────┤ │173 │幸志亮之指認犯罪嫌疑人樊懿靜、王品懿紀│同上。 │ │ │錄表。 │ │ ├──┼───────────────────┼─────────────────────┤ │174 │雲林縣斗六巿農會、合作金庫銀行斗六分行│證明告訴人幸志亮有交付款項之事實。 │ │ │帳戶存摺影本。 │ │ ├──┼───────────────────┼─────────────────────┤ │175 │手機翻拍照片1張。 │證明告訴人幸志亮有接到大陸CALL客秘書電話之│ │ │ │事實。 │ ├──┼───────────────────┼─────────────────────┤ │176 │侯憶祖之指認犯罪嫌疑人謝智勇、張鎧維、│證明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遭詐騙事實。 │ │ │王品懿紀錄表。 │ │ ├──┼───────────────────┼─────────────────────┤ │177 │手機翻拍照片3張。 │證明告訴人侯憶祖有接到大陸CALL客秘書電話之│ │ │ │事實。 │ ├──┼───────────────────┼─────────────────────┤ │178 │葉春福之指認犯罪嫌疑人許幼琳紀錄表。 │證明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遭詐騙事實。 │ ├──┼───────────────────┼─────────────────────┤ │179 │手機翻拍照片2張。 │證明告訴人葉春福有接到大陸CALL客秘書電話之│ │ │ │事實。 │ ├──┼───────────────────┼─────────────────────┤ │180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 │證明告訴人葉春福有交付款項之事實。 │ ├──┼───────────────────┼─────────────────────┤ │181 │劉康安之指認犯罪嫌疑人蔡佳彣紀錄表。 │證明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遭詐騙事實。 │ ├──┼───────────────────┼─────────────────────┤ │182 │盧坤木之指認犯罪嫌疑人樊懿靜之紀錄表。│同上。 │ ├──┼───────────────────┼─────────────────────┤ │183 │謝丁貴之指認犯罪嫌疑人許幼琳之紀錄表。│同上。 │ ├──┼───────────────────┼─────────────────────┤ │184 │手機翻拍照片6張。 │證明告訴人謝丁貴有接到大陸CALL客秘書電話之│ │ │ │事實。 │ ├──┼───────────────────┼─────────────────────┤ │185 │郵政存簿儲金簿、新光年年如意壽險保險單│證明告訴人謝丁貴有交付款項之事實。 │ │ │、保單借款專用批註單影本。 │ │ ├──┼───────────────────┼─────────────────────┤ │186 │簡俊英之指認犯罪嫌疑人莊廷芳、許幼琳之│證明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遭詐騙事實。 │ │ │紀錄表。 │ │ ├──┼───────────────────┼─────────────────────┤ │187 │許明岳之指認犯罪嫌疑人許幼琳、莊廷芳之│同上。 │ │ │紀錄表。 │ │ ├──┼───────────────────┼─────────────────────┤ │188 │手機翻拍照片2張。 │證明告訴人許明岳有接到大陸CALL客秘書電話之│ │ │ │事實。 │ ├──┼───────────────────┼─────────────────────┤ │189 │合作金庫銀行存款存摺影本。 │證明告訴人許明岳有交款項之事實。 │ ├──┼───────────────────┼─────────────────────┤ │190 │手機翻拍照片6張。 │證明告訴人林文雄有接到大陸CALL客秘書電話之│ │ │ │事實。 │ ├──┼───────────────────┼─────────────────────┤ │191 │林文雄之指認犯罪嫌疑人許幼琳之紀錄表。│證明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遭詐騙事實。 │ ├──┼───────────────────┼─────────────────────┤ │192 │合作金庫銀行存款存摺、歸仁郵局郵政存簿│證明林文雄有交付款項之事實。 │ │ │儲金簿影本、歷次給錢紀錄、丹迪旅店發票│ │ ├──┼───────────────────┼─────────────────────┤ │193 │歐國興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王品懿之紀錄表。│證明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遭詐騙事實。 │ ├──┼───────────────────┼─────────────────────┤ │194 │陳國雄兩岸詐欺集團(二類電信手機門號)│證明有如附表一所示之詐騙事實。 │ │ │一覽表。 │ │ ├──┼───────────────────┼─────────────────────┤ │195 │陳國雄詐欺集團人頭手機門號一覽表。 │同上 │ ├──┼───────────────────┼─────────────────────┤ │196 │對被告樊懿靜之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蘋果(IPHONE4)手機1支(門號: │ │ │、扣押物品收據。 │00000000000)、OKWAP手機1支(門號: │ │ │ │0000000000)、中國信託存摺1本、郵政存簿1本│ │ │ │、筆記本1本。 │ ├──┼───────────────────┼─────────────────────┤ │197 │對被告王品懿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扣押物品:OKWAP手機1支、SONY ERICSSON手機2│ │ │據、扣押物品目錄表。 │支。 │ ├──┼───────────────────┼─────────────────────┤ │198 │對被告許瑋雁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扣押物品:LG牌手機1支、筆記本2本、薪資條2 │ │ │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張。 │ ├──┼───────────────────┼─────────────────────┤ │199 │對被告許幼琳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扣押物品:蘋果第4代手機1支(門號: │ │ │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0000000000)、新光存摺、兆豐國際銀行、上海│ │ │ │銀行、中國信託、寶來證券等存摺5本、上班處 │ │ │ │所所得筆記本(帳冊)1本。 │ ├──┼───────────────────┼─────────────────────┤ │200 │對被告王于誠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扣押物品:SONY ERICSSON手機1支、SIM卡1張(│ │ │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門號:0 000000000)、中華郵政提款卡1張(帳│ │ │ │號: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存簿1本( │ │ │ │00000000000000)。 │ ├──┼───────────────────┼─────────────────────┤ │201 │對被告馬偉凱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扣押物品:遠傳3G易付卡1片(門號: │ │ │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0000000000)、遠傳3G卡1片(門號: │ │ │(警三卷第331至334頁) │0000000000)、郵政儲金簿1本。 │ ├──┼───────────────────┼─────────────────────┤ │202 │對被告陳國豊之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廠牌ZTE(IMEI:000000000000000)│ │ │、扣押物品收據。 │1台。 │ ├──┼───────────────────┼─────────────────────┤ │203 │對被告謝智勇之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100.7.7,處所:高雄市○○區○○○路00號10 │ │ │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樓之1,扣押物品:客戶進場表1張、訂桌單2張 │ │ │ │、6月份支出證明單7張、6月份支出及打卡帳明 │ │ │ │細6張、吳再添之提款卡.台銀存款簿.印章.身分│ │ │ │證影本各1件、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1份、│ │ │ │伴唱機租賃合約1份、菲菲.晴天薪資袋2個、發 │ │ │ │票收據1批、手機3支(門號:0000000000、 │ │ │ │0000000000 、0000000000)、隨身碟1個。 │ ├──┼───────────────────┼─────────────────────┤ │204 │對被告楊家豪之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100.7.7~100.7.9,處所:臺北市中山區林森北 │ │ │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路85巷91號潘朵拉PUB。扣押物品:監視器主機1│ │ │ │臺(型號:H264)、電腦主機1臺(型號: │ │ │ │CURCUMQ)、鍵盤1臺、螢幕1臺(型號:SAMSUNG│ │ │ │)、點鈔機1臺(型號:S-300)、打卡鐘1臺( │ │ │ │型號:CONCERTO)、打卡單6張、首爾時尚會館 │ │ │ │統一發票專用章1只。 │ ├──┼───────────────────┼─────────────────────┤ │205 │對被告曾麗安、陳國雄、曾雅靚之搜索票、│扣押物品: │ │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曾麗安所有、持有:BMW牌自小客車1臺(車號:│ │ │收據。 │3838-ZB)、自小客車3838-ZB號鑰匙1支、SHARP│ │ │ │傳真機1臺、智能鑑偽點鈔機1臺、ASUA筆記型電│ │ │ │腦1臺、桌上型電腦主機1臺(型號:LEMEL)、 │ │ │ │計算機2臺、LG手機(含SIM卡)1支(門號: │ │ │ │0000-000000)、KATOON手機(含SIM卡)1支( │ │ │ │門號:00000000000?)、IPHONE牌紅色手機( │ │ │ │含SIM卡)1支(門號:0000000000)、三星牌白│ │ │ │色手機(含SIM卡)1支(門號:0000-000000) │ │ │ │、員工打卡片45張、郵局存摺1本、中國信託存 │ │ │ │摺1本、聯邦銀行存摺1本、第一銀行存摺1本、 │ │ │ │國泰世華銀行存摺1本、倪富雄臺灣銀存摺及金 │ │ │ │融卡各1件、支出證明單(收據)1疊、帳冊8本 │ │ │ │、估價單2本、客戶進場資料表1包、員工資料1 │ │ │ │本。 │ │ │ │曾雅靚所有、持有:、KATOON手機(含SIM卡)1│ │ │ │支(門號:0000-000000)、IPHONE牌黑色手機 │ │ │ │(含SIM卡)1支(門號:0000-000000)、郵局 │ │ │ │存摺1本、永豐銀行存摺1本。 │ │ │ │陳國雄所有、持有;IPHONE牌白色手機(含SIM │ │ │ │卡)1支(門號:0000-000000)、法拉利手機(│ │ │ │含SIM卡)1支(門號:0000-000000)、SIM卡(│ │ │ │不詳門號)6張、空手機8支、新臺幣(紙鈔)1 │ │ │ │箱(2,553,000元)、台灣中小企業銀行(面額 │ │ │ │新台幣5萬元)支票1張、玉山銀行(面額新臺幣│ │ │ │20萬元)支票1張、港幣1000元紙鈔5張、港幣 │ │ │ │500元紙鈔2張、港幣100元紙鈔7張、港幣50元紙│ │ │ │鈔3張、港幣20元紙鈔6張、人民幣100元紙鈔20 │ │ │ │張、人民幣20元紙鈔3張、人民幣10元紙鈔3張、│ │ │ │人民幣5角紙鈔1張。 │ ├──┼───────────────────┼─────────────────────┤ │206 │對被告謝智勇之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100.7.7~100.7.9 處所:高雄市前金區五福三路│ │ │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10號之2公司。 │ │ │ │扣押物品:客戶資料3張、教戰守則1張、工作日│ │ │ │誌1批、BENQ電腦1組(含主機、螢幕、滑鼠、鍵│ │ │ │盤各1件)、打卡鐘卡片8張。 │ ├──┼───────────────────┼─────────────────────┤ │207 │對被告陳陽明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扣押物品:NOKIA手機1支、SIM卡1片(門號: │ │ │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0000-000-000)。 │ ├──┼───────────────────┼─────────────────────┤ │208 │對被告張昌紋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100.7.7,處所:基隆市中正區豐稔街65巷口停 │ │ │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車場處。扣押物品:客戶對話日記簿(教戰日紀│ │ │ │)10本、資料夾(月對話日記)1只、資料夾( │ │ │ │小費支出單據)1只、資料夾(外約地點單)1只│ │ │ │、資料夾(訂桌單)2只、行動電話11支(門號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92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0000000000、0000000000)、無SIM卡行動電話1│ │ │ │支、4797-QZ號自小客車1輛→責付保管 │ ├──┼───────────────────┼─────────────────────┤ │209 │對被告賴新介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扣押物品:NOKIA銀色手機1支(門號:00000000│ │ │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92)、SAMSUNG紅色空機1支、PHSIGSM 白色手機│ │ │ │1支(門號:0000000000)、LG咖啡/白雙色手機│ │ │ │1支(門號:0000000000)、IPHONE4G 白色手機│ │ │ │1支(門號:0000000000)、開會記事本(教戰 │ │ │ │手冊)2本、帳冊1本、臺灣銀行金融卡1張、雜 │ │ │ │支記事本1本、業績表8張、大陸編組人員聯絡表│ │ │ │2張、潘朵拉公司規章4張。 │ ├──┼───────────────────┼─────────────────────┤ │210 │對被告莊李毅之同意搜索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手機1支(門號;0000000000)、記 │ │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事本1本。 │ ├──┼───────────────────┼─────────────────────┤ │211 │對被告楊家豪之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100.7.7~100.7.9 處所:基隆市安樂區鶯歌里7│ │ │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鄰安樂路2段143號8樓。扣押物品:楊萬來持有 │ │ │ │之結帳單3份。 │ ├──┼───────────────────┼─────────────────────┤ │212 │對被告謝智勇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100.7.18,處所:高雄市前金區自強三路與光明│ │ │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街口(2882-GK自小客)扣押物品:客戶進場表 │ │ │ │及訂桌單1批(100.5.2~7.6)、房屋租賃契約書│ │ │ │1本、OKWAP手機空機1支、NOKIN手機空機1支、 │ │ │ │TOLUS手機(含SIM卡2張?)1支、NOKIN手機( │ │ │ │含SIM卡)6支(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0000000000、0000000000)、MOBILE手機(含SI│ │ │ │卡)1支(門號:0000000000)。 │ ├──┼───────────────────┼─────────────────────┤ │213 │對被告張昌紋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100.7.26,處所:臺北市○○○路00巷00號。 │ │ │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扣押物品: │ │ │ │陳國雄及張昌紋所有、持有:中華電信數據機1 │ │ │ │臺、聲音轉換器1臺(型號:G300S、MAC: │ │ │ │00000000ED7A)、聲音轉換器1臺(型號:G340S│ │ │ │、MAC:00000000DCCC)、SFE無線電對講機2臺 │ │ │ │(機號:TZ0000000000、TZ0000000000)、 │ │ │ │MOTOROLA無線電對講機3臺(SN:LOL101C3JS、 │ │ │ │LOL101C2QB、LOL101C34M); │ │ │ │賴新介所有、持有:BENQ牌電腦主機1臺、 │ │ │ │AUYCOLL牌手機1支、AUYCOLL牌手機(紅色)1支│ │ │ │、SONY ERICSSON牌手機1支、NOKIA牌手機(N83│ │ │ │)1支、NOKIA牌手機1支、ACER牌筆記型電腦1臺│ │ │ │、筆記本3本(中華網龍、富邦人壽、藍皮)、 │ │ │ │黃皮紙信封3張(記帳統計)、收支單1張(莎莎│ │ │ │)、收支單1張。 │ ├──┼───────────────────┼─────────────────────┤ │214 │查扣證物照片22張。 │證明有如附表一所示詐騙情形。 │ ├──┼───────────────────┼─────────────────────┤ │215 │詐騙話術1本 │同上。 │ ├──┼───────────────────┼─────────────────────┤ │216 │D組聯絡資料1張。 │同上。 │ ├──┼───────────────────┼─────────────────────┤ │217 │業績表1份。 │同上。 │ ├──┼───────────────────┼─────────────────────┤ │218 │統計表。 │同上。 │ ├──┼───────────────────┼─────────────────────┤ │219 │記事本影本14本。 │同上。 │ ├──┼───────────────────┼─────────────────────┤ │220 │高雄風格酒店名片影本。 │同上 │ ├──┼───────────────────┼─────────────────────┤ │221 │勘驗筆錄。 │證明大陸秘書有多次與告訴人蔡泉利以電話通訊│ │ │ │聯絡及通話內容之事實。 │ ├──┼───────────────────┼─────────────────────┤ │222 │門號0000000000號申辦人基本資料。 │證明左列門號係被告蔡佩純所申辦之事實。 │ ├──┼───────────────────┼─────────────────────┤ │223 │本院100年聲監字第148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監聽期間:100.5.18~100.6.15。 │ │ │附表。 │監聽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0、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224 │監聽譯文。 │證明大陸秘書有多次與告訴人蔡泉利以電話通訊│ │ │ │聯絡及通話內容之事實。 │ ├──┼───────────────────┼─────────────────────┤ │225 │本院100年聲監字第194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監聽期間:100.6.15~100.7.14。 │ │ │附表。 │監聽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0、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226 │本院100年聲監續字第206號通監察書暨電話│監聽期間:100.6.15~100.7.14。 │ │ │附表。 │監聽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0、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227 │本院100年聲監字第208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監聽期間:100.6.23~100.7.22。 │ │ │附表。 │監聽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0、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228 │陳國雄為首詐欺集團搜扣相關資料影本。 │證明被告陳國雄等人有如附表一所述之犯罪事實│ │ │ │。 │ ├──┼───────────────────┼─────────────────────┤ │229 │告訴人蔡泉利向他人借款所簽發本票影本1 │證明告訴人蔡泉利有交付款項之事實。 │ │ │份。 │ │ ├──┼───────────────────┼─────────────────────┤ │230 │蔡佩純詐騙事件報紙剪報3張 │證明告訴人蔡泉利有如附表一所示被詐騙情形。│ ├──┼───────────────────┼─────────────────────┤ │231 │呆呆熊3帳冊影本1份。 │證明被告陳國雄等人有如附表一所述之犯罪事實│ ├──┼───────────────────┼─────────────────────┤ │232 │100年8月12日蔡佩純詐詐欺事件之職務報告│證明告訴人蔡泉利有如附表一所示被詐騙情形。│ ├──┼───────────────────┼─────────────────────┤ │233 │本案詐欺集團犯罪事實一欄表-分工出面實 │證明被告陳國雄等人有如附表一所述之犯罪事實│ │ │施者(即附表一) │。 │ ├──┼───────────────────┼─────────────────────┤ │234 │嘉義縣警察局刑警大隊偵辦陳國雄詐欺集團│同上。 │ │ │涉嫌成立「剝皮酒店」詐欺案偵查報告暨通│ │ │ │聯譯文。 │ │ ├──┼───────────────────┼─────────────────────┤ │235 │兩岸剝皮酒店電信詐欺集團組織網路圖。 │同上。 │ ├──┼───────────────────┼─────────────────────┤ │236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0年8月1 │同上。 │ │ │日中信銀00000000000000號函附曾麗安所有│ │ │ │之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 │ │ ├──┼───────────────────┼─────────────────────┤ │237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估公司100年8月│同上。 │ │ │9日中信銀00000000000000號函附曾麗安所 │ │ │ │有之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 │ │ ├──┼───────────────────┼─────────────────────┤ │238 │曾雅靚交保後提領曾麗安之洗錢帳戶(中國│同上。 │ │ │信託帳戶)提款影像。 │ │ ├──┼───────────────────┼─────────────────────┤ │239 │詐欺集團被害人一覽表。 │同上。 │ ├──┼───────────────────┼─────────────────────┤ │240 │嘉義縣警察局100年保字第1179號扣押物品 │同上。 │ │ │清單。 │ │ ├──┼───────────────────┼─────────────────────┤ │241 │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同上。 │ │ │(偵四卷第141至142頁) │ │ ├──┼───────────────────┼─────────────────────┤ │242 │邱仕全之中華電信行動電話受話通信紀錄查│證明有告訴人邱仕全如附表一所示之遭詐騙事實│ │ │詢結果。 │。 │ ├──┼───────────────────┼─────────────────────┤ │243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網路資料查詢單2 │同上。 │ │ │紙。 │ │ ├──┼───────────────────┼─────────────────────┤ │244 │大眾電信資料查詢。 │同上。 │ ├──┼───────────────────┼─────────────────────┤ │245 │通聯調閱查詢單。 │同上。 │ ├──┼───────────────────┼─────────────────────┤ │246 │亞太行動資料查詢。 │同上。 │ ├──┼───────────────────┼─────────────────────┤ │247 │邱仕全所提之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通話明│同上。 │ │ │細。 │ │ ├──┼───────────────────┼─────────────────────┤ │248 │陳善柔庭呈雲林縣崙背鄉農會信用部放款戶│證明告訴人陳善柔有交付款項之事實。 │ │ │交易明細查詢、放款利息清單及付款筆記紀│ │ │ │錄 │ │ ├──┼───────────────────┼─────────────────────┤ │249 │洪振芳之指認犯罪嫌疑人許瑋雁紀錄表。 │證明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遭詐騙事實。 │ ├──┼───────────────────┼─────────────────────┤ │250 │陳進明之指認犯罪嫌疑人許瑋雁、蔡佩純紀│同上。 │ │ │錄表。 │ │ ├──┼───────────────────┼─────────────────────┤ │251 │許國修之指認犯罪嫌疑人樊懿靜紀錄表。 │同上。 │ ├──┼───────────────────┼─────────────────────┤ │252 │陳福順之指認犯罪嫌疑人賴新介、蔡佳彣紀│同上。 │ │ │錄表。 │ │ ├──┼───────────────────┼─────────────────────┤ │253 │李豐樂之指認犯罪嫌疑人蔡佳文、賴新介、│同上。 │ │ │陳陽明紀錄表。 │ │ ├──┼───────────────────┼─────────────────────┤ │254 │李豐樂之手機翻拍照片4張。 │大陸CALL客秘書撥入被害人李豐樂顯示之行動電│ │ │ │話資訊。 │ ├──┼───────────────────┼─────────────────────┤ │255 │翁仁佑之指認犯罪嫌疑人許瑋雁紀錄表。 │證明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遭詐騙事實。 │ ├──┼───────────────────┼─────────────────────┤ │256 │邱冠翔之指認犯罪嫌疑人賴新介、陳陽明、│同上。 │ │ │蔡佳彣紀錄表。 │ │ ├──┼───────────────────┼─────────────────────┤ │257 │張喜益之指認犯罪嫌疑人賴新介紀錄表。 │同上。 │ ├──┼───────────────────┼─────────────────────┤ │258 │張耀宗之指認犯罪嫌疑人賴新介、陳陽明、│同上。 │ │ │蔡佳彣、蔡佩純紀錄表。 │ │ ├──┼───────────────────┼─────────────────────┤ │259 │林宏宇之指認犯罪嫌疑人文宥心紀錄表。 │同上。 │ ├──┼───────────────────┼─────────────────────┤ │260 │謝孝綱之指認犯罪嫌疑人曾麗安、蔡佳彣、│同上。 │ │ │賴新介、陳陽明紀錄表。 │ │ ├──┼───────────────────┼─────────────────────┤ │261 │吳正得之指認犯罪嫌疑人蔡佳文、賴新介、│同上。 │ │ │陳陽明紀錄表。 │ │ ├──┼───────────────────┼─────────────────────┤ │262 │許國修與賴新介、王品懿、樊懿靜、謝志勇│同上。 │ │ │作成之調解筆錄及附帶民事起訴狀。 │ │ ├──┼───────────────────┼─────────────────────┤ │263 │邱冠翔與陳國雄等19人作成之調解筆錄及附│同上。 │ │ │帶民事起訴狀。 │ │ ├──┼───────────────────┼─────────────────────┤ │264 │張喜益與陳國雄等19人作成之調解筆錄及附│同上。 │ │ │帶民事起訴狀。 │ │ ├──┼───────────────────┼─────────────────────┤ │265 │謝孝綱與曾麗安作成之刑事附帶民事和解書│同上。 │ ├──┼───────────────────┼─────────────────────┤ │266 │李豐樂與陳國雄、賴新介作成之調解筆錄及│同上。 │ │ │刑事附帶民事和解書。 │ │ ├──┼───────────────────┼─────────────────────┤ │267 │陳福順與陳國雄、曾麗安、賴新介、蔡佳彣│同上。 │ │ │作成之附帶民事起訴狀及調解筆錄。 │ │ ├──┼───────────────────┼─────────────────────┤ │268 │林宏宇與陳國雄、曾麗安、賴新介、文宥心│同上。 │ │ │作成之附帶民事起訴狀及調解筆錄。 │ │ ├──┼───────────────────┼─────────────────────┤ │269 │翁仁佑與陳國雄、曾麗安、賴新介、許瑋雁│同上。 │ │ │作成之附帶民事起訴狀及調解筆錄。 │ │ ├──┼───────────────────┼─────────────────────┤ │270 │實際消費金額確認明細表。 │同上。 │ └──┴───────────────────┴─────────────────────┘ 附表四:扣押物品目錄 ┌──┬─────────────────┬───┬───┬───────────────┐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附註(與本案關係) │ ├──┼─────────────────┼───┼───┼───────────────┤ │ 1 │監視器主機(型號:H264) │1臺 │陳國雄│供本案犯罪所用 │ ├──┼─────────────────┼───┼───┼───────────────┤ │ 2 │電腦主機(型號:CURCUMQ) │1臺 │同上 │同上 │ ├──┼─────────────────┼───┼───┼───────────────┤ │ 3 │鍵盤 │1臺 │同上 │同上 │ ├──┼─────────────────┼───┼───┼───────────────┤ │ 4 │螢幕(型號:SAMSUNG) │1臺 │同上 │同上 │ ├──┼─────────────────┼───┼───┼───────────────┤ │ 5 │點鈔機(型號:S-300) │1臺 │同上 │同上 │ ├──┼─────────────────┼───┼───┼───────────────┤ │ 6 │首爾時尚會館統一發票專用章 │1只 │同上 │同上 │ ├──┼─────────────────┼───┼───┼───────────────┤ │ 7 │智能鑑偽點鈔機 │1臺 │同上 │同上 │ ├──┼─────────────────┼───┼───┼───────────────┤ │ 8 │支出證明單(收據) │1捲 │曾麗安│同上 │ ├──┼─────────────────┼───┼───┼───────────────┤ │ 9 │帳冊 │8本 │同上 │同上 │ ├──┼─────────────────┼───┼───┼───────────────┤ │ 10 │估價單 │2本 │同上 │同上 │ ├──┼─────────────────┼───┼───┼───────────────┤ │ 11 │客戶進場表 │1包 │同上 │同上 │ ├──┼─────────────────┼───┼───┼───────────────┤ │ 12 │員工資料 │1本 │同上 │同上 │ ├──┼─────────────────┼───┼───┼───────────────┤ │ 13 │客戶進場表 │1張 │謝智勇│同上 │ ├──┼─────────────────┼───┼───┼───────────────┤ │ 14 │訂桌單 │2張 │同上 │同上 │ ├──┼─────────────────┼───┼───┼───────────────┤ │ 15 │6月份支出證明單 │7張 │同上 │同上 │ ├──┼─────────────────┼───┼───┼───────────────┤ │ 16 │6月份支出及打卡帳明細 │6張 │同上 │同上 │ ├──┼─────────────────┼───┼───┼───────────────┤ │ 17 │發票收據 │1批 │同上 │同上 │ ├──┼─────────────────┼───┼───┼───────────────┤ │ 18 │手機(門號:0000000000) │1支 │同上 │公司內部成員間聯絡及車手小姐向│ │ │ │ │ │被害人詐騙取款時聯絡之用 │ ├──┼─────────────────┼───┼───┼───────────────┤ │ 19 │隨身碟(型號:ADTATA) │1個 │同上 │供本案犯罪所用 │ ├──┼─────────────────┼───┼───┼───────────────┤ │ 20 │客戶資料 │3張 │同上 │同上 │ ├──┼─────────────────┼───┼───┼───────────────┤ │ 21 │教戰守則 │1張 │同上 │同上 │ ├──┼─────────────────┼───┼───┼───────────────┤ │ 22 │工作日誌 │1批 │同上 │同上 │ ├──┼─────────────────┼───┼───┼───────────────┤ │ 23 │電腦主機(型號:BENQ) │1臺 │同上 │同上 │ ├──┼─────────────────┼───┼───┼───────────────┤ │ 24 │螢幕 │1臺 │同上 │同上 │ ├──┼─────────────────┼───┼───┼───────────────┤ │ 25 │滑鼠 │1臺 │同上 │同上 │ ├──┼─────────────────┼───┼───┼───────────────┤ │ 26 │鍵盤 │1臺 │同上 │同上 │ ├──┼─────────────────┼───┼───┼───────────────┤ │ 27 │客戶對話日記簿(教戰日記) │10本 │張昌紋│同上 │ ├──┼─────────────────┼───┼───┼───────────────┤ │ 28 │教戰手記-對話日記 │1捲 │同上 │同上 │ ├──┼─────────────────┼───┼───┼───────────────┤ │ 29 │小費支出單據 │1捲 │同上 │同上 │ ├──┼─────────────────┼───┼───┼───────────────┤ │ 30 │外約地點單 │1捲 │同上 │同上 │ ├──┼─────────────────┼───┼───┼───────────────┤ │ 31 │訂桌單 │2捲 │同上 │同上 │ ├──┼─────────────────┼───┼───┼───────────────┤ │ 32 │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門號: │1支 │陳國雄│公司內部成員間聯絡及車手小姐向│ │ │0000000000) │ │ │被害人詐騙取款時聯絡之用 │ ├──┼─────────────────┼───┼───┼───────────────┤ │ 33 │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0,門號:│1支 │同上 │同上 │ │ │0000000000) │ │ │ │ ├──┼─────────────────┼───┼───┼───────────────┤ │ 34 │手機(序號E8N411261AE,門號: │1支 │同上 │同上 │ │ │0000000000) │ │ │ │ ├──┼─────────────────┼───┼───┼───────────────┤ │ 35 │手機(無SIM卡,序號0000000000) │1支 │同上 │同上 │ │ │ │ │ │ │ ├──┼─────────────────┼───┼───┼───────────────┤ │ 36 │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門號: │1支 │同上 │同上 │ │ │0000000000) │ │ │ │ ├──┼─────────────────┼───┼───┼───────────────┤ │ 37 │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門號: │1支 │同上 │同上 │ │ │0000000000) │ │ │ │ ├──┼─────────────────┼───┼───┼───────────────┤ │ 38 │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門號: │1支 │同上 │同上 │ │ │0000000000) │ │ │ │ ├──┼─────────────────┼───┼───┼───────────────┤ │ 39 │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門號: │1支 │同上 │同上 │ │ │0000000000) │ │ │ │ ├──┼─────────────────┼───┼───┼───────────────┤ │ 40 │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0,門號:│1支 │同上 │同上 │ │ │0000000000) │ │ │ │ ├──┼─────────────────┼───┼───┼───────────────┤ │ 41 │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門號: │1支 │同上 │同上 │ │ │0000000000) │ │ │ │ ├──┼─────────────────┼───┼───┼───────────────┤ │ 42 │iphooe粉紅色手機(雙SIM卡,門號: │1支 │賴新介│聯絡公司事務及詐騙業務使用 │ │ │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43 │iphone白色手機(門號:0000000000)│1支 │同上 │聯絡公司事務及詐騙業務使用 │ ├──┼─────────────────┼───┼───┼───────────────┤ │ 44 │開會記事本-教戰手冊 │2本 │同上 │供本案犯罪所用 │ ├──┼─────────────────┼───┼───┼───────────────┤ │ 45 │帳冊 │1本 │同上 │同上 │ ├──┼─────────────────┼───┼───┼───────────────┤ │ 46 │業績表 │8張 │同上 │同上 │ ├──┼─────────────────┼───┼───┼───────────────┤ │ 47 │大陸編組人員聯絡表 │2張 │同上 │同上 │ ├──┼─────────────────┼───┼───┼───────────────┤ │ 48 │潘朵拉公司規章 │4張 │同上 │同上 │ ├──┼─────────────────┼───┼───┼───────────────┤ │ 49 │記事簿 │1本 │同上 │同上 │ ├──┼─────────────────┼───┼───┼───────────────┤ │ 50 │SAMSUNG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1支 │楊家豪│公司內部成員間聯絡及車手小姐向│ │ │門號:0000000000) │ │ │被害人詐騙取款時聯絡之用 │ ├──┼─────────────────┼───┼───┼───────────────┤ │ 51 │客戶進場及訂桌單(100.5.2) │1捲 │謝智勇│供本案犯罪所用 │ ├──┼─────────────────┼───┼───┼───────────────┤ │ 52 │OKWAP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 │1支 │同上 │公司內部成員間聯絡及車手小姐向│ │ │ │ │ │被害人詐騙取款時聯絡之用 │ ├──┼─────────────────┼───┼───┼───────────────┤ │ 53 │NOKIN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 │1支 │同上 │同上 │ ├──┼─────────────────┼───┼───┼───────────────┤ │ 54 │TOLUS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 │1支 │同上 │同上 │ │ │000000000000000) │ │ │ │ ├──┼─────────────────┼───┼───┼───────────────┤ │ 55 │NOKIN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門│1支 │同上 │同上 │ │ │號:0000000000) │ │ │ │ ├──┼─────────────────┼───┼───┼───────────────┤ │ 56 │NOKIN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門│1支 │同上 │同上 │ │ │號:0000000000) │ │ │ │ ├──┼─────────────────┼───┼───┼───────────────┤ │ │NOKIN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門│1支 │同上 │同上 │ │ 57 │號:0000000000) │ │ │ │ ├──┼─────────────────┼───┼───┼───────────────┤ │ │NOKIN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門│1支 │同上 │同上 │ │ 58 │號: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NOKIN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門│1支 │同上 │同上 │ │ 59 │號:0000000000) │ │ │ │ ├──┼─────────────────┼───┼───┼───────────────┤ │ │NOKIN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門│1支 │同上 │同上 │ │ 60 │號:0000000000)(誤載0000000000)│ │ │ │ ├──┼─────────────────┼───┼───┼───────────────┤ │ │MOBILE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 、│1支 │同上 │同上 │ │ 61 │000000000000000、門號: │ │ │ │ │ │0000000000) │ │ │ │ ├──┼─────────────────┼───┼───┼───────────────┤ │ 62 │中華電信數據機 │1臺 │陳國雄│供本案犯罪所用 │ ├──┼─────────────────┼───┼───┼───────────────┤ │ │聲音轉換器(型號:G300S、MAC: │1臺 │同上 │大陸秘書與公司控臺聯絡時透過電│ │ 63 │00000000ED7A) │ │ │腦轉接電話所使用 │ ├──┼─────────────────┼───┼───┼───────────────┤ │ │聲音轉換器(型號:G340S、MAC: │1臺 │同上 │同上 │ │ 64 │00000000DCCC) │ │ │ │ ├──┼─────────────────┼───┼───┼───────────────┤ │ 65 │SFE無線電對講機(機號: │1臺 │同上 │供本案犯罪所用 │ │ │TZ0000000000) │ │ │ │ ├──┼─────────────────┼───┼───┼───────────────┤ │ 66 │SFE無線電對講機(機號: │1臺 │同上 │同上 │ │ │TZ0000000000) │ │ │ │ ├──┼─────────────────┼───┼───┼───────────────┤ │ 67 │MOTOROLA無線對講機(SN: │1臺 │同上 │同上 │ │ │LOL101C3JS) │ │ │ │ ├──┼─────────────────┼───┼───┼───────────────┤ │ │MOTOROLA無線對講機(SN: │1臺 │同上 │同上 │ │ 68 │LOL101C2QB) │ │ │ │ ├──┼─────────────────┼───┼───┼───────────────┤ │ │MOTOROLA無線對講機(SN: │1臺 │同上 │同上 │ │ 69 │LOL101C34M) │ │ │ │ ├──┼─────────────────┼───┼───┼───────────────┤ │ 70 │新臺幣壹仟元紙鈔 │2552張│陳國雄│本案詐騙所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