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21 分鐘讀完全文 41,30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04號

加重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謝其達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404號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莊治龍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7428

、106年度偵字第86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改依簡式程序審理,判決

如下:

主文

莊治龍犯附表壹所示之罪,各宣告附表壹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犯罪事實

一、莊治龍於民國105年10月10日透過網路徵才,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信」及「阿輝」成年男子及其他成年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以「阿信」所交付之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作為與「阿信」、「阿輝」等詐騙成員聯繫領款之詐欺行為分工事宜。詐欺方式係由該詐欺成員先向如附表壹所示之「匯入之金融帳戶號碼」之存摺和提款卡持有人,取得該金融帳戶之存摺和提款卡後,再由以如附表壹所示之詐欺手法,對如附表壹所示之被害人為詐欺行為,致附表壹所示被害人陷於錯誤而於附表壹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壹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壹所示之金融帳戶。「阿信」於附表壹所示被害人匯入款項後,將附表壹所示之「匯入之金融帳戶號碼」之存摺和提款卡,以快遞寄送之方式送交莊治龍,莊治龍再持「阿信」所交付之存摺和提款卡,於附表貳所示之時間,前往附表貳所示之提款地址,利用如附表貳所示之金融機構之ATM自動提款機提領如附表貳所示之金額,每日扣除報酬一天新臺幣2,000(下同)後,將所得款項交付給「阿輝」。嗣於105年10月18日21時40分許,莊治龍在嘉義市○區○○街000號「合作金庫銀行」ATM自動櫃員機前,因形跡可疑為警盤查,經其同意執行搜索,在其隨身包包查獲及其投宿之嘉義市○區○○街000號「馨邑文旅旅社」2602室扣得附表參所示之物。

二、案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件被告涉犯之罪,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本院行準備程序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見本院卷第216頁),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對於上開犯罪事實於警偵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見嘉市警一偵字第1050704120號卷第1頁至第15頁;嘉市警一偵字第1060700177號卷第3頁至第9頁;偵字第7428號卷第11頁至第15頁,本院卷第95頁至96頁、第239頁至第240頁),核與附表壹各編號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證述相符,此外復有附表壹各編號所示之證據可佐。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至公訴意旨原係記載就附表壹編號一告訴人游佳綺遭詐騙而匯入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及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錢,然該部分卷內及扣案物均無證據證明與本件被告有何關連,應係誤載,且經公訴人當庭更正刪除(見本院卷第104頁),併此敘明。

二、按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又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須參與(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110號判例、34年上字第862號判例參照)。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若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判例意旨參照)。是以,行為人參與構成要件行為之實施,並不以參與構成犯罪事實之全部或始終參與為必要,即使僅參與構成犯罪事實之一部分,或僅參與某一階段之行為,亦足以成立共同正犯。本案被告雖未親自實施以電話詐騙被害人等行為,惟其配合其他詐欺成員行騙,持附表壹所示之帳戶提款卡或金融卡提領被害人或告訴人所匯入之款項,堪認被告與共犯及其他詐欺成員相互間,具有彼此利用之合同意思,而互相分擔犯罪行為,是以,被告縱未提領其持有之附表壹提款卡或金融卡帳號內之所有款項,仍應對於本案告訴人或被害人匯入該帳戶之所有款項共同負責,反之若被告提領款項多於本件被害人匯入之金額,因多出之金額,檢察官未能舉證是否為詐欺所得,且非本件檢察官於附表壹起訴之範圍,故非為被告本件所應負責之範圍(詳見附表貳),附此敘明。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前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部分:

(一)按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立法理由為多人共同行使詐術手段,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其主觀惡性較單一個人行使詐術為重,有加重處罰之必要,爰仿照本法第222條第1項第1款之立法例,將「三人以上共同犯之」列為第2款之加重處罰事由,本款所謂「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不限於實施共同正犯,尚包含同謀共同正犯(詳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立法理由)。本案被告警詢中陳稱:我的上手我只知道「阿信」及「阿輝」,「阿信」是遙控我要持哪張卡片提款之人及「阿輝」是向我收取贓款的人等語(嘉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7頁)。故依被告供述內容,共犯涵蓋「阿信」及「阿輝」之人,連同其自身,犯罪行為人至少有3人。再者,被告於加入之初,即知情擔任詐欺之「車手」角色,當知係以不詳方式施行詐術,誘使他人受騙依其指示轉帳至指定之人頭帳戶,另指派成員提領該人頭帳戶內之款項,互相利用他人之行為,以完成詐欺取財犯罪之目的,其成員至少包括向被害人施以詐術者及前述之「阿信」及「阿輝」及擔任車手之被告,是成員已達三人以上至明。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既遂罪。被告與「阿信」及「阿輝」之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並互相利用他方之行為,以完成共同犯罪之目的,為共同正犯。再詐欺之共犯陸續以附表

三、九及十所示之說詞,詐取附表編號三、九及十告訴人或被害人之金錢,並使告訴人或被害人多次於密接時間匯款,,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1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各應論以1罪。被告上開各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又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交簡字第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4月,於民國104年11月22日執行完畢一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爰依被告陳述、個人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告父親書信、104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本院電話記錄表(見偵字第7428號卷第30頁至第32頁,本院卷第21頁至第29頁、第165頁至第189頁、第242頁)審酌:被告現為青壯年人,僅因缺錢花用,不思以正途賺取錢財,竟貪圖不法小利,與詐騙集團勾結而以擔任領款車手之方式共同詐欺被害人等導致被害人損失,所為均屬不該,迄今尚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及被害人要求從重量刑,惟兼衡被告高職肄業、已婚、老婆現懷孕中、現與老婆同住、以處理物流為生、家境勉持等生活狀況及智識程度,被告前無同類型前科及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認公訴人求處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6月稍嫌過重,爰量處被告如主文所示之刑暨審酌被告本件領取之總款項及被害人總人數等情,定應執行刑。

五、按有關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向採之共犯連帶說(70年台上字第1186號判例、64年台上字第2613號判例、66年1月24日66年度第1次刑庭庭推總會議決定),業經最高法院104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供參考,並改採應就各人分受所得之數為沒收,追徵亦以其所費失者為限之見解。至於共同正犯各人有無犯罪所得,或其犯罪所得之多寡,應由事實審法院綜合卷證資料及調查所得認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959號判決意旨參照)。故依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判決意旨可知,有關「共同正犯犯罪所得」,業已改採各人分受所得之數為沒收,不再採連帶沒收主義,且各正犯有無犯罪所得,其所得多寡並應由事實審法院綜合卷證資料及調查所得來認定。是扣案之附表參編號一至八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與詐騙成員聯絡及領取款項所用或預備所用之物一情,業據被告自承在卷(見本院卷第96頁、第104頁、第239頁),是附表參編號一至八所示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宣告沒收;另附表參編號四所示之國民身分證10張,均係影印版本,並無身份證正本所見之防偽反光標線、隱形印花之圖樣,身份證正面之臺灣圖樣亦無法辨識,肉眼即可明顯辨別均係偽造一情,此有本院勘驗筆錄可佐(見本院卷第103頁),而該國民身分證上偽造之「內政部印」公印文,原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之,然因已將該偽造之國民身分證予以沒收,即無再宣告沒收之必要,附此敘明。再附表貳編號九所示之新臺幣91萬800元,均係被告於105年10月18日所提領之款項,然該日之前之領款均已交付給詐騙上游一情,業據被告陳稱甚詳(見本院卷第96頁至第97頁),故附表壹編號六鄭雅云於105年10月17日所匯入之29985元,已由詐騙上游取得,非在本次扣案金額當中,再參以檢察官起訴之附表壹被害人所匯入之金額及附表貳被告提領之金額比較:(1)被害人匯入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額為170072元,被告於該帳戶僅提領148500元;(2)被害人匯入000-00000000000 0號帳戶之金額為86402元,被告於該帳戶提領為116300元,故扣案之現金中,有29898元與本案無關,應予扣除;(3)被害人匯入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額為29985元,被告於該帳戶提領為30015元,故扣案之現金中,有30元與本案無關,應予扣除;(4)被害人匯入帳號000-000000000 000號帳戶之金額為62686元,被告於該帳戶提領為88600元,故扣案之現金中,有25914元與本案無關,應予扣除;(5)被害人匯入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額為14985元,被告於該帳戶提領為99035元,故扣案之現金中,有84050元與本案無關,應予扣除;(6)被害人匯入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額為83972元,被告於該帳戶提領114000元,故扣案之現金中,有30028元與本案無關,應予扣除;(7)被害人匯入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額為89955元,被告於該帳戶僅提領89925元,故加總計算本件扣案之91萬8,000元其中僅50萬8,072元係本件詐欺所得,應依刑法第38之1條第1項於各犯行項下宣告沒收(附表壹編號六不沒收),其餘金額應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而不予沒收;再被告於上開犯罪時間擔任車手共獲得105年10月17日未扣案之2000元之報酬一情,亦據被告自承在卷(見本院卷第240頁),應依刑法第38之1條第1項、第3項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並於附表壹編號六犯行項下沒收。另附表參編號十所示之物,則與本案無關,亦據被告供述甚詳(見本院卷第96頁),爰不宣告沒收。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項,刑法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詹喬偉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之4條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其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紜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壹
┌──┬────┬────────┬───────────┬────────────────┬────────────────┐
│編號│告訴人或│遭詐騙時間/手法 │匯入之金融帳戶號碼匯入│證據暨出處                      │                                │
│    │被害人  │                │金額(新臺幣)匯入時間  │                                │罪刑及沒收                      │
│    │        │                │                      │                                │                                │
├──┼────┼────────┼───────────┼────────────────┼────────────────┤
│一  │游佳綺  │105年10月18日17 │000-00000000000000    │(1)告訴人游佳綺於警詢陳述       │莊治龍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提告)  │時15分/         │29985元               │(2)中國信託銀行ATM交易明細表1份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
│    │        │佯稱被害人上網購│105年10月18日20時17分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 │附表參編號一至八「沒收」欄所示之│
│    │        │物,因工作人員作│                      │   錄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物,均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玖│
│    │        │業疏失致重覆扣款│                      │   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查獲金 │仟玖佰捌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需操作ATM解除 │                      │   融卡片、人頭存簿、人頭電話卡 │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設定等語。      │                      │   一覽表暨扣案物照片           │。                              │
│    │        │                │                      │(4)被告與詐騙集團成員通訊軟體QQ │                                │
│    │        │                │                      │   之對話內容                   │                                │
│    │        │                │                      │(見嘉市警一偵字第1050704120號卷 │                                │
│    │        │                │                      │第18頁至第38頁、第63頁至第142頁)│                                │
│    │        │                │                      │(5)被告於105年10月18日於嘉義市文│                                │
│    │        │                │                      │  化路郵局ATM提領款項畫面       │                                │
│    │        │                │                      │(見嘉市警一偵字第1060700177號卷 │                                │
│    │        │                │                      │第92頁)                         │                                │
├──┼────┼────────┼───────────┼────────────────┼────────────────┤
│二  │曾羿程  │105年10月18日18 │000-000000000000      │(1)被害人曾羿程於警詢陳述       │莊治龍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未提告)│時49分/         │11985元               │(2)台新銀行ATM交易明細表1份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
│    │        │佯稱被害人上網購│105年10月18日20時37分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 │附表參編號一至八「沒收」欄所示之│
│    │        │物,因工作人員作│                      │   錄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物,均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壹│
│    │        │業疏失致重覆扣款│                      │   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查獲金 │仟玖佰捌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需操作ATM解除 │                      │   融卡片、人頭存簿、人頭電話卡 │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設定等語。      │                      │   一覽表暨扣案物照片           │。                              │
│    │        │                │                      │(4)被告與詐騙集團成員通訊軟體QQ │                                │
│    │        │                │                      │   之對話內容                   │                                │
│    │        │                │                      │(見嘉市警一偵字第1050704120號卷 │                                │
│    │        │                │                      │第18頁至第32頁、第39頁至第43頁、│                                │
│    │        │                │                      │、第63頁至第142頁)              │                                │
│    │        │                │                      │(5)被告於105年10月18日於嘉義文化│                                │
│    │        │                │                      │  路郵局ATM提領款項畫面         │                                │
│    │        │                │                      │(見嘉市警一偵字第1060700177號卷 │                                │
│    │        │                │                      │第92頁)                         │                                │
├──┼────┼────────┼───────────┼────────────────┼────────────────┤
│三  │劉源晉  │105年10月18日19 │000-000000000000      │(1)告訴人劉源晉於警詢陳述       │莊治龍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提告)  │時/             │(1)19989元            │(2)郵局ATM交易明細表3份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
│    │        │佯稱被害人上網購│105年10月18日19時許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 │附表參編號一至八「沒收」欄所示之│
│    │        │物,因工作人員作│(2)3456元             │   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物,均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參│
│    │        │業疏失致重覆扣款│105年10月18日19時許   │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仟肆佰參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需操作ATM解除 │                      │   表、扣押物品收據、查獲金融卡 │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設定等語。      │                      │   片、人頭存簿、人頭電話卡一覽 │。                              │
│    │        │                │                      │   表暨扣案物照片               │                                │
│    │        │                │                      │(4)被告與詐騙集團成員通訊軟體QQ │                                │
│    │        │                ├───────────┤   之對話內容                   │                                │
│    │        │                │000-00000000000000    │(見嘉市警一偵字第1050704120號卷 │                                │
│    │        │                │29989元               │第18頁至第32頁、第44頁至第51頁、│                                │
│    │        │                │105年10月18日20時許   │第63頁至第142頁)                │                                │
│    │        │                │                      │(5)被告於105年10月18日於嘉義文化│                                │
│    │        │                │                      │  路郵局ATM提領款項畫面         │                                │
│    │        │                │                      │(見嘉市警一偵字第1060700177號卷 │                                │
│    │        │                │                      │第92頁)                         │                                │
├──┼────┼────────┼───────────┼────────────────┼────────────────┤
│四  │吳喬儀  │105年10月18日17 │000-000000000000      │(1)被害人吳喬儀於警詢陳述       │莊治龍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未提告)│時54分/         │20985元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
│    │        │佯稱被害人上網購│105年9月11日15時50分  │   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附表參編號一至八「沒收」欄所示之│
│    │        │物,因工作人員作│                      │   便格式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 │物,均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零│
│    │        │業疏失致重覆扣款│                      │   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查 │玖佰捌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需操作ATM解除 │                      │   獲金融卡片、人頭存簿、人頭電 │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設定等語。      │                      │   話卡一覽表暨扣案物照片       │                                │
│    │        │                │                      │(3)被告與詐騙集團成員通訊軟體QQ │                                │
│    │        │                │                      │   之對話內容                   │                                │
│    │        │                │                      │(見嘉市警一偵字第1050704120號卷 │                                │
│    │        │                │                      │第18頁至第32頁、第52頁至第55頁、│                                │
│    │        │                │                      │、第63頁至第142頁)              │                                │
│    │        │                │                      │(4)被告於105年10月18日於嘉義文化│                                │
│    │        │                │                      │  路郵局ATM提領款項畫面         │                                │
│    │        │                │                      │(見嘉市警一偵字第1060700177號卷 │                                │
│    │        │                │                      │第92頁)                         │                                │
├──┼────┼────────┼───────────┼────────────────┼────────────────┤
│五  │何艾璇  │105年10月18日20 │000-00000000000000    │(1)告訴人何艾璇於警詢陳述       │莊治龍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提告)  │時1分/          │29989元               │(2)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
│    │        │佯稱被害人上網購│105年10月18日20時9分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 │附表參編號一至八「沒收」欄所示之│
│    │        │物,因工作人員作│                      │   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物,均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玖│
│    │        │業疏失致重覆扣款│                      │   便格式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 │仟玖佰捌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需操作ATM解除 │                      │   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查 │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設定等語。      │                      │   獲金融卡片、人頭存簿、人頭電 │。                              │
│    │        │                │                      │   話卡一覽表暨扣案物照片       │                                │
│    │        │                │                      │(4)被告與詐騙集團成員通訊軟體QQ │                                │
│    │        │                │                      │   之對話內容                   │                                │
│    │        │                │                      │(見嘉市警一偵字第1050704120號卷 │                                │
│    │        │                │                      │第18頁至第32頁、第56頁至第60頁  │                                │
│    │        │                │                      │、第63頁至第142頁)              │                                │
│    │        │                │                      │(5)被告於105年10月18日於嘉義文化│                                │
│    │        │                │                      │  路郵局ATM提領款項畫面         │                                │
│    │        │                │                      │(見嘉市警一偵字第1060700177號卷 │                                │
│    │        │                │                      │第92頁)                         │                                │
├──┼────┼────────┼───────────┼────────────────┼────────────────┤
│六  │鄭雅云  │105年10月17日22 │000-00000000000       │(1)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莊治龍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提告)  │時10分/佯稱被害 │29985元               │   、扣押物品收據、查獲金融卡片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
│    │        │人上網購物,因工│105年10月17日21時46分 │   、人頭存簿、人頭電話卡一覽表 │附表參編號一至八「沒收」欄所示之│
│    │        │作人員疏失設定為│                      │   暨扣案物照片                 │物,均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
│    │        │分期約定轉帳會造│                      │(2)被告與詐騙集團成員通訊軟體QQ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
│    │        │成重覆扣款,需至│                      │   之對話內容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ATM操作取設設定 │                      │(見嘉市警一偵字第1050704120號卷 │                                │
│    │        │等語。          │                      │第18頁至第32頁、第63頁至第142頁)│                                │
│    │        │                │                      │(3)告訴人鄭雅云於警詢陳述       │                                │
│    │        │                │                      │(4)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                                │
│    │        │                │                      │   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                                │
│    │        │                │                      │   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內政部 │                                │
│    │        │                │                      │   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   │                                │
│    │        │                │                      │(5)被告於105年10月17日於嘉義市○○                                ○
○    ○        ○                ○                      ○  區○○路000號統一超商ATM提領款│                                │
│    │        │                │                      │  項畫面                        │                                │
│    │        │                │                      │(見嘉市警一偵字第1060700177號卷 │                                │
│    │        │                │                      │第17頁至第27頁、第88頁)         │                                │
├──┼────┼────────┼───────────┼────────────────┼────────────────┤
│七  │林淑鈴  │105年10月18日16 │000-000000000000      │(1)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莊治龍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未提告)│時59分許/佯稱被 │(1)19789元            │   、扣押物品收據、查獲金融卡片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
│    │        │害人上網購物,因│105年10月18日18時39分 │   、人頭存簿、人頭電話卡一覽表 │附表參編號一至八「沒收」欄所示之│
│    │        │工作人員作業疏失│(2)12853元            │   暨扣案物照片                 │物,均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陸│
│    │        │致重覆扣款,需操│105年10月18日18時41分 │(2)被告與詐騙集團成員通訊軟體QQ │仟伍佰陸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作ATM解除設定等 │(3)3921元             │   之對話內容                   │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語。            │105年10月18日18時42分 │(見嘉市警一偵字第1050704120號卷 │。                              │
│    │        │                │                      │第18頁至第32頁、第63頁至第142頁)│                                │
│    │        │                │                      │(3)被害人林淑鈴於警詢陳述       │                                │
│    │        │                │                      │(4)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3份  │                                │
│    │        │                │                      │(5)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 │                                │
│    │        │                │                      │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        │                │                      │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 │                                │
│    │        │                │                      │   錄表                         │                                │
│    │        │                │                      │(6)被告於105年10月18日於嘉義市○○                                ○
○    ○        ○                ○                      ○  區○○街000號合作金庫銀行嘉義 │                                │
│    │        │                │                      │  分行ATM提領款項畫面           │                                │
│    │        │                │                      │(見嘉市警一偵字第1060700177號卷 │                                │
│    │        │                │                      │第28頁至第33頁、第89頁)         │                                │
├──┼────┼────────┼───────────┼────────────────┼────────────────┤
│八  │林崑富  │105年10月18日18 │000-000000000000      │(1)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莊治龍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提告)  │時5分/          │26123元               │   、扣押物品收據、查獲金融卡片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
│    │        │佯稱被害人上網購│105年10月18日18時44分 │   、人頭存簿、人頭電話卡一覽表 │附表參編號一至八「沒收」欄所示之│
│    │        │物,因工作人員作│                      │   暨扣案物照片                 │物,均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陸│
│    │        │業疏失致重覆扣款│                      │(2)被告與詐騙集團成員通訊軟體QQ │仟壹佰貳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需操作ATM解除 │                      │   之對話內容                   │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設定等語。      │                      │(見嘉市警一偵字第1050704120號卷 │。                              │
│    │        │                │                      │第18頁至第32頁、第63頁至第142頁)│                                │
│    │        │                │                      │(3)告訴人林崑富於警詢陳述       │                                │
│    │        │                │                      │(4)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份  │                                │
│    │        │                │                      │(5)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                                │
│    │        │                │                      │   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 │                                │
│    │        │                │                      │   線記錄表                     │                                │
│    │        │                │                      │(6)被告於105年10月18日於嘉義市○○                                ○
○    ○        ○                ○                      ○  區○○街000號合作金庫銀行嘉義 │                                │
│    │        │                │                      │  分行ATM提領款項畫面           │                                │
│    │        │                │                      │(見嘉市警一偵字第1060700177號卷 │                                │
│    │        │                │                      │第34頁至第38頁、第89頁)         │                                │
├──┼────┼────────┼───────────┼────────────────┼────────────────┤
│九  │陳彥勻  │105年10月18日18 │000-000000000000      │(1)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莊治龍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提告)  │時30分/         │29987元               │   、扣押物品收據、查獲金融卡片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
│    │        │佯稱被害人上網  │105年10月18日20時10分 │   、人頭存簿、人頭電話卡一覽表 │附表參編號一至八「沒收」欄所示之│
│    │        │購物,因工作人員├───────────┤   暨扣案物照片                 │物,均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捌│
│    │        │作業疏失致重覆扣│000-00000000000       │(2)被告與詐騙集團成員通訊軟體QQ │仟玖佰伍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款,需操作ATM解 │14985元               │   之對話內容                   │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除設定等語。    │105年10月18日21時2分  │(見嘉市警一偵字第1050704120號卷 │。                              │
│    │        │                │                      │第18頁至第32頁、第63頁至第142頁)│                                │
│    │        │                ├───────────┤(3)告訴人陳彥勻於警詢陳述       │                                │
│    │        │                │000-000000000000      │(4)合作金庫銀行、彰化銀行自動櫃 │                                │
│    │        │                │23985元               │   員機交易明細表               │                                │
│    │        │                │105年10月18日21時7分  │(5)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                                │
│    │        │                │                      │   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 │                                │
│    │        │                │                      │   線記錄表                     │                                │
│    │        │                │                      │(6)被告於105年10月18日於嘉義市○○                                ○
○    ○        ○                ○                      ○  區○○街000號合作金庫銀行嘉義 │                                │
│    │        │                │                      │  分行、文化路郵局、華南銀行嘉  │                                │
│    │        │                │                      │  義分行ATM提領款項畫面         │                                │
│    │        │                │                      │(見嘉市警一偵字第1060700177號卷 │                                │
│    │        │                │                      │第39頁至第59頁、第89頁、第92頁、│                                │
│    │        │                │                      │第100頁至第101頁)               │                                │
├──┼────┼────────┼───────────┼────────────────┼────────────────┤
│十  │廖唯善  │105年10月18日20 │000-00000000000000    │(1)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莊治龍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未提告)│時/             │(1)29989元            │   、扣押物品收據、查獲金融卡片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
│    │        │佯稱被害人上網購│105年10月18日20時44分 │   、人頭存簿、人頭電話卡一覽表 │附表編號一至八「沒收」欄所示之物│
│    │        │物,因工作人員作│(2)18123元            │   暨扣案物照片                 │,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拾柒萬零陸│
│    │        │業疏失致重覆扣款│105年10月18日20時46分 │(2)被告與詐騙集團成員通訊軟體QQ │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不宜│
│    │        │,需操作ATM解除 │(3)10012元            │   之對話內容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設定等語。      │105年10月18日20時48分 │(見嘉市警一偵字第1050704120號卷 │                                │
│    │        │                │(4)21985元            │第18頁至第32頁、第63頁至第142頁)│                                │
│    │        │                │105年10月18日21時48分 │(3)被害人廖唯善於陳述           │                                │
│    │        │                ├───────────┤(4)台新銀行、玉山銀行、彰化銀行 │                                │
│    │        │                │000-00000000000       │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                                │
│    │        │                │(1)29985元            │(5)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                                │
│    │        │                │105年10月18日21時21分 │   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                                │
│    │        │                │(2)29985元            │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 │                                │
│    │        │                │105年10月18日21時27分 │   錄表                         │                                │
│    │        │                │(3)29985元            │(6)被告於105年10月18日於嘉義市○○                                ○
○    ○        ○                ○000○00○00○00○00○ ○  區○○街000號合作金庫銀行嘉義 │                                │
│    │        │                │                      │  分行、文化路郵局、華南銀行嘉  │                                │
│    │        │                │                      │  義分行ATM提領款項畫面         │                                │
│    │        │                │                      │(見嘉市警一偵字第1060700177號卷 │                                │
│    │        │                │                      │第60頁至第71頁、第89頁至第90頁、│                                │
│    │        │                │                      │第92頁、第100頁至第101頁)       │                                │
├──┼────┼────────┼───────────┼────────────────┼────────────────┤
│十一│胡家文  │105年10月18日20 │000-000000000000      │(1)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莊治龍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未提告)│時40分/         │(1)29987元            │   、扣押物品收據、查獲金融卡片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
│    │        │佯稱被害人上網購│105年10月18日21時22分 │   、人頭存簿、人頭電話卡一覽表 │如附表參編號一至八「沒收」欄所示│
│    │        │物,因工作人員作│(2)30000元            │   暨扣案物照片                 │之物,均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
│    │        │業疏失致重覆扣款│105年10月18日21時39分 │(2)被告與詐騙集團成員通訊軟體QQ │玖仟玖佰捌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需操作ATM解除 │                      │   之對話內容                   │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設定等語。      │                      │(見嘉市警一偵字第1050704120號卷 │額。                            │
│    │        │                │                      │第18頁至第32頁、第63頁至第142頁)│                                │
│    │        │                │                      │(3)被害人胡家文於陳述           │                                │
│    │        │                │                      │(4)梓官區漁會、中國信託銀行自動 │                                │
│    │        │                │                      │   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                                │
│    │        │                │                      │(5)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                                │
│    │        │                │                      │   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                                │
│    │        │                │                      │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 │                                │
│    │        │                │                      │   錄表                         │                                │
│    │        │                │                      │(6)被告於105年10月18日於華南銀行│                                │
│    │        │                │                      │  嘉義分行ATM提領款項畫面       │                                │
│    │        │                │                      │(見嘉市警一偵字第1060700177號卷 │                                │
│    │        │                │                      │第72頁至第88頁、第89頁至第90頁、│                                │
│    │        │                │                      │第92頁、第100頁至第101頁)       │                                │
└──┴────┴────────┴───────────┴────────────────┴────────────────┘
附表貳
┌──┬─────────┬─────┬────┬──────┬────┬──────┬─────────┐
│編號│詐騙帳戶          │交易時間  │提款金額│提款交易銀行│提款交易│提款地址及所│(1)附表壹匯入金額 │
│    │                  │          │        │名稱        │ATM機台/│屬金融單名稱│(2)被告提領金額   │
│    │                  │          │        │            │分行    │            │(3)差額           │
│    │                  │          │        │            │        │            │(4)被告應負責範圍(│
│    │                  │          │        │            │        │            │新臺幣)           │
├──┼─────────┼─────┼────┼──────┼────┼──────┼─────────┤
│一  │00000000000000    │105/10/17 │20005元 │中國信託    │00000000│嘉義市仁愛路│(1)29985元        │
│    │                  │21:50:04│        │            │        │315號/統一超│(2)30015元        │
│    │                  │          │        │            │        │商垂楊店    │(3)30元           │
├──┼─────────┼─────┼────┼──────┼────┼──────┤(4)29985元        │
│二  │同上              │105/10/17 │ 9005元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                  │21:50:55│        │            │        │            │                  │
├──┼─────────┼─────┼────┼──────┼────┼──────┤                  │
│三  │同上              │105/10/17 │ 1005元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                  │21:52:23│        │            │        │            │                  │
├──┼─────────┼─────┼────┼──────┼────┼──────┼─────────┤
│四  │000000000000000   │105/10/18 │20000元 │合作金庫銀行│T0280I01│嘉義市國華街│(1)62686元        │
│    │                  │18:45:21│        │            │        │279號/合作金│(2)88600元        │
│    │                  │          │        │            │        │庫銀行嘉義分│(3)25914元        │
│    │                  │          │        │            │        │行          │(4)62686元        │
├──┼─────────┼─────┼────┼──────┼────┼──────┤                  │
│五  │同上              │105/10/18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                  │18:46:07│        │            │        │            │                  │
├──┼─────────┼─────┼────┼──────┼────┼──────┤                  │
│六  │同上              │105/10/18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                  │18:46:54│        │            │        │            │                  │
├──┼─────────┼─────┼────┼──────┼────┼──────┤                  │
│七  │同上              │105/10/18 │ 2600元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                  │18:47:42│        │            │        │            │                  │
├──┼─────────┼─────┼────┼──────┼────┼──────┤                  │
│八  │同上              │105/10/18 │ 1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209TB   │嘉義市中山路│                  │
│    │                  │18:54:00│        │            │        │242-1號/嘉泰│                  │
│    │                  │          │        │            │        │分行        │                  │
├──┼─────────┼─────┼────┼──────┼────┼──────┤                  │
│九  │同上              │105/10/18 │25000元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                  │18:55:41│        │            │        │            │                  │
├──┼─────────┼─────┼────┼──────┼────┼──────┼─────────┤
│十  │000000000000000   │105/10/18 │20000元 │中華郵政    │U00500DC│嘉義市文化路│(1)86402元        │
│    │                  │19:47:46│        │            │        │134號/嘉義文│(0)000000元       │
│    │                  │          │        │            │        │化路郵局    │(3)29898元        │
├──┼─────────┼─────┼────┼──────┼────┼──────┤(4)86402元        │
│十一│同上              │105/10/18 │ 3400元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                  │19:48:39│        │            │        │            │                  │
├──┼─────────┼─────┼────┼──────┼────┼──────┤                  │
│十二│同上              │105/10/18 │30000元 │中國信託    │00000000│嘉義市民族路│                  │
│    │                  │20:09:46│        │            │        │456號/統一超│                  │
│    │                  │          │        │            │        │商新瑞鴻門市│                  │
├──┼─────────┼─────┼────┼──────┼────┼──────┤                  │
│十三│同上              │105/10/18 │51000元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                  │20:13:33│        │            │        │            │                  │
├──┼─────────┼─────┼────┼──────┼────┼──────┤                  │
│十四│同上              │105/10/18 │11000元 │嘉義第三信用│05019B  │嘉義市文化路│                  │
│    │                  │20:43:42│        │合作社      │        │85號/三信營 │                  │
│    │                  │          │        │            │        │業部        │                  │
├──┼─────────┼─────┼────┼──────┼────┼──────┤                  │
│十五│同上              │105/10/18 │  900元 │中華郵政    │U00500DC│嘉義市文化路│                  │
│    │                  │20:53:27│        │            │        │134號/嘉義文│                  │
│    │                  │          │        │            │        │化路郵局    │                  │
├──┼─────────┼─────┼────┼──────┼────┼──────┼─────────┤
│十六│00000000000000000 │105/10/18 │60000元 │同上        │005100  │同上        │(0)000000元       │
│    │                  │20:17:58│        │            │        │            │(0)000000元       │
├──┼─────────┼─────┼────┼──────┼────┼──────┤(3)21572元        │
│十七│同上              │105/10/18 │  500元 │同上        │同上    │同上        │(0)000000元       │
│    │                  │20:19:17│        │            │        │            │                  │
├──┼─────────┼─────┼────┼──────┼────┼──────┤                  │
│十八│同上              │105/10/18 │60000元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                  │20:45:34│        │            │        │            │                  │
├──┼─────────┼─────┼────┼──────┼────┼──────┤                  │
│十九│同上              │105/10/18 │28000元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                  │20:50:27│        │            │        │            │                  │
├──┼─────────┼─────┼────┼──────┼────┼──────┼─────────┤
│二十│00000000000000    │105/10/18 │20005元 │同上        │U00500DB│同上        │(1)14985元        │
│    │                  │20:47    │        │            │        │            │(2)99035元        │
├──┼─────────┼─────┼────┼──────┼────┼──────┤(3)84050元        │
│二一│同上              │105/10/18 │10005元 │同上        │同上    │同上        │(4)14985元        │
│    │                  │20:49    │        │            │        │            │                  │
├──┼─────────┼─────┼────┼──────┼────┼──────┤                  │
│二二│同上              │105/10/18 │20005元 │臺灣土地銀行│00000000│嘉義市中山路│                  │
│    │                  │20:57    │        │            │        │309號/臺灣土│                  │
│    │                  │          │        │            │        │地銀行嘉義分│                  │
│    │                  │          │        │            │        │行          │                  │
├──┼─────────┼─────┼────┼──────┼────┼──────┤                  │
│二三│同上              │105/10/18 │10005元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                  │20:58    │        │            │        │            │                  │
├──┼─────────┼─────┼────┼──────┼────┼──────┤                  │
│二四│同上              │105/10/18 │15005元 │華南銀行    │FC600W02│嘉義市中山路│                  │
│    │                  │21:07    │        │            │        │320號/華南銀│                  │
│    │                  │          │        │            │        │行嘉義分行  │                  │
├──┼─────────┼─────┼────┼──────┼────┼──────┤                  │
│二五│同上              │105/10/18 │20005元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                  │21:23    │        │            │        │            │                  │
├──┼─────────┼─────┼────┼──────┼────┼──────┤                  │
│二六│同上              │105/10/18 │ 4005元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                  │21:24    │        │            │        │            │                  │
├──┼─────────┼─────┼────┼──────┼────┼──────┼─────────┤
│二七│00000000000000    │105/10/18 │20005元 │合作金庫銀行│T0280I01│嘉義市國華街│(1)89955元        │
│    │                  │21:33:27│        │            │        │279號/合庫嘉│(2)89925元        │
│    │                  │          │        │            │        │義分行      │(3)30元           │
├──┼─────────┼─────┼────┼──────┼────┼──────┤(4)89955元        │
│二八│同上              │105/10/18 │20005元 │同上        │T0280S08│同上        │                  │
│    │                  │21:34:08│        │            │        │            │                  │
├──┼─────────┼─────┼────┼──────┼────┼──────┤                  │
│二九│同上              │105/10/18 │同上    │同上        │T0280I01│同上        │                  │
│    │                  │21:35:18│        │            │        │            │                  │
├──┼─────────┼─────┼────┼──────┼────┼──────┤                  │
│三十│同上              │105/10/18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                  │21:36:18│        │            │        │            │                  │
├──┼─────────┼─────┼────┼──────┼────┼──────┤                  │
│三一│同上              │105/10/18 │ 9905元 │同上        │T0280S08│同上        │                  │
│    │                  │21:38:29│        │            │        │            │                  │
├──┼─────────┼─────┼────┼──────┼────┼──────┼─────────┤
│三二│000000000000000   │105/10/18 │20000元 │華南銀行    │FC600W02│嘉義市中山路│(1)83972元        │
│    │                  │21:13:21│        │            │        │320號/華南銀│(0)000000元       │
│    │                  │          │        │            │        │行嘉義分行  │(3)30028元        │
├──┼─────────┼─────┼────┼──────┼────┼──────┤(4)83972元        │
│三三│同上              │105/10/18 │ 4000元 │同上        │FC600W04│同上        │                  │
│    │                  │21:14:44│        │            │        │            │                  │
├──┼─────────┼─────┼────┼──────┼────┼──────┤                  │
│三四│同上              │105/10/18 │20000元 │同上        │FC600W02│同上        │                  │
│    │                  │21:29:47│        │            │        │            │                  │
├──┼─────────┼─────┼────┼──────┼────┼──────┤                  │
│三五│同上              │105/10/18 │10000元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                  │21:30:43│        │            │        │            │                  │
├──┼─────────┼─────┼────┼──────┼────┼──────┤                  │
│三六│同上              │105/10/18 │20000元 │合作金庫銀行│T0280S08│嘉義市國華街│                  │
│    │                  │21:39:45│        │            │        │279號/合庫嘉│                  │
│    │                  │          │        │            │        │義分行      │                  │
├──┼─────────┼─────┼────┼──────┼────┼──────┤                  │
│三七│同上              │105/10/18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                  │21:40:24│        │            │        │            │                  │
├──┼─────────┼─────┼────┼──────┼────┼──────┤                  │
│三八│同上              │105/10/18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                  │21:41:03│        │            │        │            │                  │
└──┴─────────┴─────┴────┴──────┴────┴──────┴─────────┘
附表參
┌──┬─────────┬─────────┬──────────┐
│編號│扣案物品          │沒收              │理由                │
├──┼─────────┼─────────┼──────────┤
│一  │存摺11本          │存摺11本          │刑法第38條第2項     │
├──┼─────────┼─────────┼──────────┤
│二  │金融卡12張        │金融卡12張        │刑法第38條第2項     │
├──┼─────────┼─────────┼──────────┤
│三  │電話卡10張(其中2張│未使用電話卡8張   │刑法第38條第2項     │
│    │門號0000000000、09│                  │                    │
│    │00000000號已使用) │                  │                    │
├──┼─────────┼─────────┼──────────┤
│四  │偽造身份證10張    │偽造身分證10張    │刑法第38條第2項     │
├──┼─────────┼─────────┼──────────┤
│五  │三星牌手機1支     │三星牌手機1支     │刑法第38條第2項     │
│    │(含0000000000號SIM│(含0000000000號SIM│                    │
│    │卡1張)            │卡1張)            │                    │
├──┼─────────┼─────────┼──────────┤
│六  │諾基亞牌手機1支   │諾基亞牌手機1支   │刑法第38條第2項     │
│    │(含0000000000號SIM│(含0000000000號SIM│                    │
│    │卡1張)            │卡1張)            │                    │
├──┼─────────┼─────────┼──────────┤
│七  │諾基亞牌手機1支   │諾基亞牌手機1支   │刑法第38條第2項     │
│    │                  │                  │                    │
│    │                  │                  │                    │
├──┼─────────┼─────────┼──────────┤
│八  │行動式讀卡機1台   │行動式讀卡機1台   │刑法第38條第2項     │
│    │                  │                  │                    │
│    │                  │                  │                    │
├──┼─────────┼─────────┼──────────┤
│九  │現金91萬800元     │50萬8,072元       │刑法第38之1條第1項  │
├──┼─────────┼─────────┼──────────┤
│十  │三星牌手機1支(含  │                  │                    │
│    │0000000000號SIM卡 │                  │與本案無關          │
│    │1張)              │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04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