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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905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林富郎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簡芝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字第29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簡芝伊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署)檢察官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芝伊(下稱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而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本件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經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卷第5頁),程序上並無不合,先予敘明。

三、再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裁定意旨參照);復按民國103年6月4日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下稱原定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基於有利被告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定執行刑,原定執行刑有拘束新定執行刑上限之效果,法院裁量所定之刑期上限,自不得較重於「原定執行刑加計新宣告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436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又附表所列各罪均係受刑人在裁判確定前所犯,其中附表編號1-5部分,前經高雄地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上情有附表所示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經發函詢問受刑人就本件定執行刑表示意見後,未據受刑人具狀陳述意見,本院審核相關案卷,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內部性界限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拘束,爰參酌原確定判決之定執行刑情形,並衡酌受刑人之犯罪行為均為詐欺、洗錢罪,均屬財產犯罪,各罪責任非難重複程度高,另審酌被告所犯附表所示各罪犯罪時間及於108年2月12日至109年11月25日,並參酌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及定應執行刑時,所生刑罰邊際效應遞減及合併刑罰痛苦程度遞增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富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得否易科罰金 備註       法院 案號 判決 日期 法院 案號 判決確 定日期    1 詐欺 有期徒刑2月 108年11月2日至同年月4日 嘉義地檢署108年度偵字第9908號等 本院 109年度易字第186號 109年11月30日 本院 109年度易字第186號 110年1月9日 是 嘉義地檢署110年度執字第577號 編號1-5經高雄地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2 詐欺 有期徒刑2月 109年5月13日至同年月14日 嘉義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5261號等 同上 109年度嘉簡字第1507號 109年12月30日 同上 109年度嘉簡字第1507號 110年2月18日 是 嘉義地檢署110年度執字第793號  3 詐欺 有期徒刑3月 109年4月1日至同年6月7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是 同上  4 詐欺 有期徒刑2月 109年4月10日至同月11日 嘉義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9580號 同上 110年度嘉簡字第278號 110年3月25日 同上 110年度嘉簡字第278號 110年5月4日 是 嘉義地檢署110年度執字第1562號  5 詐欺 有期徒刑3月 108年2月12日至同年4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4628號 高雄地院 110年度簡上字第228號 110年10月29日 高雄地院 110年度簡上字第228號 110年10月29日 是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7945號  6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元 108年12月15日 嘉義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4827號等 本院 110年度易字第566號 111年1月28日 本院 110年度易字第566號 111年3月9日 否 嘉義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877號  7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000元 109年11月21日至同月25日 嘉義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1647號等 同上 111年度易字第47號 111年3月9日 同上 111年度易字第47號 111年4月12日 否 嘉義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1244號  8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元 109年(聲請書誤載為110年)2月15日至同月16日 嘉義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521號等 同上 111年度嘉簡字第313號 111年3月31日 同上 111年度嘉簡字第313號 111年5月2日 否 嘉義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1392號  9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000元 109年11月3日至同月5日 嘉義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703號 同上 111年度嘉簡字第354號 111年7月27日 同上 111年度嘉簡字第354號 111年8月18日 否 嘉義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2900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905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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