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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01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石蕙慈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鄧穆澤

(現因另案於法務部○○○○○○○執 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4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鄧穆澤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月。又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鄧穆澤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一、附表二,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復為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所明定。而所謂「裁判確定前」,應以聲請定執行刑之各罪中「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為準,換言之,必須其他各罪之犯罪行為時,均在最先一罪判決確定前,始符合數罪併罰之條件,而如他罪係在該最先確定之罪確定後所犯,即不得與前罪定執行刑(最高法院96年度台非字第13號、第338號判決要旨參照)。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上易字第1796號案件受理,於民國112年3月9日判決,並於112年3月9日確定;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審易字第1551號案件受理,於113年1月30日判決,並於113年3月12日確定,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三、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9月2日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從而上開更定之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要旨參照)。又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本院經函詢受刑人後,受刑人並未函覆意見,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1紙在卷可憑,是已足保障受刑人之陳述意見權。

四、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依同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始得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茲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就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依修正刑法第50條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1份(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456號第3、4頁)在卷足憑,檢察官據此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故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編號6②、7號所示之罪;如附表二編號2、4①②、5③號經法院判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而合於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得易科罰金之規定,惟因本案合併定應執行刑之附表一編號1-5、6①、8-12號所示之罪;附表二編號1、3、4③④、5①②係屬不得易科罰金者,則上開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之結果,自亦不得易科罰金,而無須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審酌受刑人犯罪時間之間隔、行為態樣、罪質、行為次數,綜合評斷其應受矯治之程度,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原則,於不逾越上述內、外部界限之範圍內,分別定其應執行刑,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一:受刑人鄧穆澤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第一部分)

附表二:受刑人鄧穆澤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第二部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石蕙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翔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4 5 罪       名  竊盜 肇事逃逸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7月  ①有期徒刑7月 ②有期徒刑7月 ③有期徒刑10月 (經原審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12月18日 111年12月17日 110年12月17日 111年6月5日  ①111年3月8日 ②111年3月14日 ③111年3月15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87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363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765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784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69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1796號 112年度基交簡字第98號 112年度易字第137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446號 112年度易字第185號  判決 日期 112年3月9日 112年5月1日 112年5月17日 112年7月6日 112年8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1796號 112年度基交簡字第98號 112年度易字第137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446號 112年度易字第185號  確定日期 112年3月9日 112年7月10日 112年6月12日 112年7月6日 112年10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986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667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645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768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118號
編       號  6 7 8 9  罪       名  竊盜 妨害公務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①有期徒刑10月 ②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①110年11月13日 ②110年11月15日 111年6月8日至111年6月11日 111年6月13日 111年11月22日  111年11月28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010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677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677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835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54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第343號 111年度訴字第377號 111年度訴字第377號 112年度易字第355號 112年度易字第286號  判決 日期 111年10月28日 112年9月27日 112年9月27日 112年10月11日 112年10月3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第343號 111年度訴字第377號 111年度訴字第377號 112年度易字第355號 112年度易字第286號  確定日期 112年10月25日 112年11月1日 112年11月1日 112年11月8日 112年11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①否 ②是 是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364、2365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62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63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92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343號
編       號  11 12 罪       名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2月20日  111年5月30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3677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19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1399號 112年度訴字第273號  判決 日期 112年11月27日 113年4月1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1399號 112年度訴字第273號  確定日期 113年1月3日 113年5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      註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助字第157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815號
編       號  1 2 3 4 5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①有期徒刑10月 ②有期徒刑8月 ③有期徒刑9月 (經原審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年 ①有期徒刑4月 ②有期徒刑4月 (①②經原審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③有期徒刑8月 ④有期徒刑8月 (③④經原審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①有期徒刑7月 ②有期徒刑8月 ③有期徒刑3月 (①②經原審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  犯 罪 日 期  ①112年3月28日 ②112年2月19日 ③112年2月19日 112年6月6日 112年5月21日 ①112年3月15日 ②112年3月22日 ③111年12月23日 ④112年3月22日  ①112年6月6日 ②112年8月29日 ③112年6月6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1643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422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3370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405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0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1551號 113年度基簡字第198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3590號 112年度易字第760號 113年度易字第93號  判決 日期 113年1月30日 113年2月16日 113年1月15日 113年3月29日 112年3月1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1551號 113年度基簡字第198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3590號 112年度易字第760號 113年度易字第93號  確定日期 113年3月12日 113年3月18日 113年3月13日 113年4月29日 113年4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①、②是 ③、④否 ①、②否 ③是 備      註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助字第254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078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助字第359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664、11665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713、1714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701號於民國 113 年 08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