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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96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石蕙慈

聲請人
即受刑人
余三兆

(現因另案於法務部○○○○○○○執 行中)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妨害自由等案件,對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更字第65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更字第144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余三兆先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74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下稱A裁定,就其定應執行案件,詳如附表一所載),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27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下稱B裁定,就其定應執行案件,詳如附表二所載),前後裁定合計經檢察官指揮,接續執行共5年8月,然就A裁定中附表一編號1、2部分,已執行完畢5個月,若仍照指揮接續執行共5年8月,有違禁止重複評價、限制加重及一事不再理原則,對受刑人顯有過苛,乃為此聲明異議,請求重新裁量較有利於受刑人之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所謂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對被告之有罪裁判,於主文內宣示主刑、從刑或沒收之法院而言。又數罪併罰於裁判確定後之聲請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係專屬檢察官之職權,然為維護受刑人應有之權益,同法第477第2項明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得請求檢察官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惟若經檢察官否准者,乃檢察官拒絕受刑人對於指揮執行之請求,自須有救濟之途,應許其聲明異議。於此,倘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之該數罪併罰案件,係各由不同法院判決確定時,究應由何法院管轄聲明異議案件?參諸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因受刑人等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目的在聲請法院將各罪刑合併斟酌,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與檢察官向管轄法院行使聲請權具有法律上之同一基礎事由,本於相同法理,自應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管轄,以資救濟(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875號裁定意旨參照)。而依聲明異議意旨所述,受刑人所犯A裁定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罪之最後事實審及B裁定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之罪之最後事實審,裁判法院均為本院,依前揭說明,受刑人向本院聲明異議,自屬適法,合先敘明。

三、次按刑法第50條第1項所謂「裁判確定前」,應以聲請定執行刑之各罪中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為準,且縱令所犯數罪中有一罪,形式上已執行完畢,仍應就其所犯各罪宣告刑更定應執行刑,蓋在全部之應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罪之宣告刑,尚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號裁定意旨參照)。另按法院就行為人之同一犯罪所處之刑,如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而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故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併合處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定執行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並確保裁判之終局性。(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972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

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各罪所處之刑,經本院分別以A、B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5年確定,此有A、B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故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聲明異議意旨主張A裁定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刑,已執行完畢,無再與其他案件所定之應執行刑,接續執行之必要,而應以如附表一編號3部分與如附表二所示各罪部分重新裁量搭配等語。然查,數罪併罰定應執行之刑,應以該首先判刑確定之日作為基準,在該日期之前所犯各罪,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自不可任擇其中數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而A裁定中,附表一編號1為最早確定者,故A裁定所示各罪中,均應以該首先判刑確定之日作為基準。B裁定中,附表二編號1部分為最早確定者,B裁定之各罪,亦應以其判刑確定之日為基準。A、B裁定內容並無違誤,則A、B裁定既均已確定,且所包含之各罪案件,並無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更定其刑等致原執行刑各確定裁判之基礎變動之情形,自應受A、B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不得另訂執行刑,受刑人此部分請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自不應准許。

㈢另就受刑人所指檢察官執行違反禁止重複評價部分,A裁定中,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依109年度聲字第23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並經檢察官以109年執更字第325號核發指揮書,受刑人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受刑人於執行完畢後,檢察官再就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112年執字第1694號指揮書部分,共同註銷,改換發113年執更字第65號指揮書,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然細譯113年執更字第65號指揮書,備註欄提及「扣除已執畢徒刑5月,尚需執行徒刑3月」,顯見檢察官於指揮時,已將被告前執行完畢之徒刑部分扣除,此亦可自該指揮書刑期起算日期「116年3月26日」及執行期滿日「116年6月25日」可得知受刑人實際於A裁定部分僅執行3個月,聲明異議意旨所指接續執行5年8月,顯屬誤解。

五、準此,受刑人以前詞聲明異議,指摘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經核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石蕙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楊翔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A裁定之各罪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妨害自由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08/04/19 108/06/05  108/07/12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基隆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892號 基隆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1174號 基隆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42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08年度基簡字第956號 108年度基簡字第1390號 112年度簡上 字第9號  判決日期 108/06/26  108/10/02  112/03/28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08年度基簡字第956號 108年度基簡字第1390號 112年度簡上 字第9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8/08/21  108/11/25  112/03/28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罪  是 是 是 備      註  基隆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177號 基隆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835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694號   (編號1、2基隆地院109年聲字第231號定應執行刑5月、已執畢)   
附表二:B裁定之各罪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妨害自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2/04/12 111/06/19  111/07/14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745號 基隆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984號 基隆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161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基隆地院  臺灣高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基簡字第673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844號 112年度簡上 字第66號  判決日期 112/07/26  112/11/06  112/09/07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基隆地院  臺灣高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基簡字第673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844號 112年度簡上 字第66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08/28  112/11/06  112/09/07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罪  是 是 是 備      註  基隆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371號 基隆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號(犯罪事實四部分) 基隆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11號   (編號1至4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307號定應執行刑1年確定)     (編號1至5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917號定應執行刑4年6月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妨害秩序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年6月(4次) 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12/03/05  111/06/25  111/06/27  111/07/07  111/07/12  112/03/18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524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937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98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基簡字第1016號 112年度訴字第247號 113年度訴 字第100號  判決日期 112/11/03  113/03/07  113/10/04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基簡字第1016號 112年度訴字第247號 113年度訴 字第100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12/25  113/04/08  113/11/04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罪  是 否 否 備      註  基隆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08號 基隆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93號 基隆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234號   編號1至4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307號定應執行刑1年確定     (編號1至5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917號定應執行刑4年6月確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696號於民國 114 年 1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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