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71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基簡字第143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何怡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基簡字第1434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樓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毒偵字第30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應補充記載:「被告甲○○持有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係供施用,其持有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23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基隆簡易庭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6年度毒偵字第3096號
  被   告 甲○○ 男 23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縣瑞芳鎮○○○○路民享新村
            5號5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觀察、勒戒後
    ,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本署檢察官於95年10月18日
    為不起訴處分,並於同年月20日釋放。嗣復於96年10月5 日
    23時許前4 日內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
    級毒品安非他命1次,為警於96年10月5日23時許,在臺北縣
    瑞芳鎮○○○○路165之1號「戰神網咖店」賭博時遭查獲,
    並同意警方採驗尿液,結果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
    情。
二、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甲○○經傳未到,未為答辯,但於警訊中否認有於查獲
    前4 日內施用安非他命。惟查,被告為警查獲後採集其尿液
    送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附卷可稽,復有不起訴處分書
    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2  日
                              檢察官  乙  ○  ○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  美  慧
附錄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基簡字第1434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