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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

110年度基簡字第37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高偉文

原告
張耿輝
訴訟代理人
侯傑中律師
被告
曾湘雲
訴訟代理人
劉振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以109年度基簡附民字第49號裁定移送而來,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十六,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第一項為:被告應將刑事有罪判決書,以A4格式逐頁掃描製作圖片檔之方式,連續並置頂刊登在附表一所示之社群網站7日並設定公開。嗣於本院民國110年8月4日言詞辯論期日,原告當庭更正其訴之聲明第一項為:被告應將本院109年度基簡字第1189號判決書(含附件,下稱系爭刑事判決書,該刑事案件下稱系爭刑事案件),以A4格式逐頁掃描製作圖片檔之方式,連續並置頂刊登在附表一所示之社群網站7日並設定公開。經核原告聲明之變更,僅補充或更正事實或法律上之陳述,揆諸前揭說明,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先予敘明。

二、原告原起訴主張被告有附表二編號⒈至⒊所載之3次侵權行為,分別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30萬元、40萬元、50萬元。惟其關於附表二編號⒉、⒊部分之訴,業經本院於110年11月24日以裁定駁回。原告復於本院111年1月3日言詞辯論期日表示本件所主張之侵權行為事實不包括附表二編號⒈⑶之部分(見110年度基簡字第373號卷第121、122頁),故本判決僅針對原告主張關於附表二編號⒈⑴、⑵部分之侵權行為事實為之,亦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因與訴外人楊書瑋有財務糾紛,竟基於毀損原告名譽之故意,於109年4月14日,在娘孃niangniang.tw之Instagram(下稱IG)上及在娘孃面膜之臉書官網(現改名為苒苒面膜)散布如附表二編號⒈⑴、⑵所示之內容,毀損原告名譽,並足以貶損其人格尊嚴,致原告受有精神上痛苦,被告經本院109年度基簡字第1189號刑事案件(下稱系爭刑事案件)判決被告犯加重誹謗罪。原告身為基隆市第15至19屆市議員,被告為網路作家、職業講師、女性企業家,粉絲、追蹤者甚多,被告身為網紅,其言論、行為皆有影響廣大人群思維及製造風向之能力,被告發表不實內容,損害原告名譽,嚴重影響人民對於原告之信任,更有損原告正直清廉之形象,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及賠償慰撫金,並聲明:㈠被告應將系爭刑事判決書,以A4格式逐頁掃描製作圖片檔之方式,連續並置頂刊登在附表一所示之社群網站7日並設定公開。㈡被告應給付原告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㈢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㈣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抗辯略以:被告已於系爭刑事案件坦承犯罪,並已繳納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於發佈訊息後,發現此事係屬誤會,隨即於8小時左右刪掉限時動態貼文(如無提前刪除,該等發佈內容將於24小時後自動刪除),貼文刪除後,從未再有媒體、平台、民眾討論或對於原告產生質疑,實質上並未對原告名譽產生嚴重的干預或影響,且限時動態貼文,被告並未以「公開」方式發佈、亦非以「置頂」方式發佈,原告主張以刊登系爭刑事判決之回復名譽方式並非合理等語。並聲明:㈠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㈡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㈢如受不利之判決,願提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被告於109年4月14日分別在附表二編號⒈⑴、⑵所示網路平台,以限時動態方式發表附表二編號⒈⑴、⑵所示內容,及被告經本院刑事庭於109年11月30日以109年度基簡字第1189號,以被告犯加重誹謗罪判處罪刑在案等情,業據原告提出附表二編號⒈⑴、⑵內容之截圖影本為證(基簡附民字卷第13、15頁),且有系爭刑事判決在卷可稽,並為被告所不爭執,而被告對於系爭刑事判決書所認定之犯罪事實亦無爭執,堪信原告此部分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95條第1項亦有明文。經查:

⒈本件被告於附表二編號⒈⑴、⑵網路平台所張貼如附表二各該編號「內容」欄所示之內容,足使閱覽貼文者產生原告包庇逃漏稅、聚賭等行為之負面印象,自足以影響原告之名譽,原告主張被告此舉構成侵權行為,致原告受有損害等情,自屬可採,從而,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洵屬有據。按慰撫金之賠償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223 號判例參照)。本院審酌原告為民意代表,被告經營所刊登之網頁,亦具有相當之影響力,衡酌兩造之身分,及本件侵權行為之態樣、方法、程度及雙方資力等一切情狀,認被告應賠償原告之金額以20萬元為適當。

⒉原告請求被告為回復名譽之處分即請求被告將系爭刑事判決書,以附表一所示刊登方式,刊登於附表一所示網頁等情,按於侵害名譽事件,若為回復受害人之名譽,有限制加害人不表意自由之必要,自應就不法侵害人格法益情節之輕重與強制表意之內容等,審慎斟酌而為適當之決定,以符合憲法第23條所定之比例原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56號解釋理由書參照)。次按名譽被侵害者,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所謂適當之處分,係指該處分在客觀上足以回復被害人之名譽且屬必要者而言(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706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主張附表二編號⒈⑴、⑵內容為限時動態,被告於IG之發文已於8小時後自行刪除等情,為原告所無爭執,則各該訊息現已不存在於附表二編號⒈⑴、⑵之網路平台。且該等發文所刊登之時間為8小時或24小時,亦無卷存證據足以看出最終閱覽人數,各該發文內容是否已經達到眾所周知之程度,即有疑義;並且該等發文張貼結束時,距今已約1年9月,所刊登之網路平台網頁「娘孃niangniang.tw」及「娘孃面膜臉書官網」,似與銷售面膜之商業活動有關,該等網頁現在狀態為何?是否已經變更?縱使網頁並無變更,現在追蹤關切該等網頁之人是否與被告行為當時大致相同或已有更易?均非無疑。且衡之各該發文所張貼之期間為8小時或24小時,及被告所辯:本件有關之限時動態,並未以「公開」方式發佈等情,則原告請求被告將系爭刑事判決書之內容以「公開」、「置頂」之方式刊載於「附表一所示網頁位置」「7日」,其請求回復名譽之手段,與侵害行為是否相當,亦有疑義。再觀之系爭刑事判決書既包括與原告回復名譽無關之被告個資(系爭刑事判決書及其附件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當事人欄被告姓名以外之其他記載,及內容中關於住居所等),原告請求將系爭刑事判決書掃描成圖檔而予刊登,亦難認妥適。況判決書於司法院網站上可以查閱,原告欲使關切其名譽受侵害情節之人知悉判決內容,其方式非僅有掃描圖檔而刊登於附表一所示網頁一途。綜上,原告請求回復名譽,惟其所主張之方式,難認係屬適當且必要,是原告此部分之請求,無從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9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為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之規定,依被告之聲請,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至於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附,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高偉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靖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應刊登之網頁位置 網址 1 臉書帳號「苒苒面膜」(行為時帳號:「娘孃面膜」) https://www.facebook.com/ranranbeauty/ 2 臉書帳號「苒苒面膜」(行為時帳號:「娘孃面膜」)限時動態 同上 3 臉書帳號「放棄22K,蹦跳新加坡」 https://www.facebook.com/elsainSG 4 臉書帳號「放棄22K,蹦跳新加坡」限時動態 同上 5 Instagram帳號rutuyyu1010 https://www.instagram.com/rutuyyu1010?igshid=2r9z2c9zgew7 6 Instagram帳號rutuyyu1010限時動態 同上 7 Instagram帳號niangniang.tw  8 Instagram帳號niangniang.tw限時動態
附表二     編號  時間 網路平台或通訊軟體 內容 ⒈ ⑴ 109年4月14日 娘孃niangniang.tw之IG 協助@austin78227先生涉嫌逃漏稅與聚賭等違法行為之包庇與動用關係找國稅局人相關之事者為基隆區之議員張耿輝…  ⑵  娘孃面膜臉書官網(現改為苒苒面膜) 意外得知…巴朗國際有限公司涉嫌逃漏稅與積欠員工薪資、衛生局高額罰款、且動用私人關係基隆區域之張XX議員去私下調停也無幫助  ⑶  私人Line給記帳士盧嘉如 記者明天會把張耿輝還有逃稅還有聚賭… ⒉  109年4月20日 個人rutuyyu1010的IG 要知道對方有議員乾爹幫忙包庇…    娘孃niangniang.tw之IG 有問過地檢署因為對方有張議員幫忙會偶爾被壓下的可能 ⒊  109年4月30日 個人rutuyyu1010的IG 乾爹阿你的乾兒子難道在台灣找黑道成本多高     議員說要找黑道來弄死我     直接證明你的乾爹議員真的為了包庇不法行為找黑道來弄死一個努力工作的作家…一起公告台灣有這種議員     不知道為甚麼好期待黑道來找我…一起幫我連署告發該議員為誰     這麼正面又清廉的議員怎麼會因為我發現他乾兒子聚賭又偷店裡器材而要找黑道弄我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基簡字第373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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