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救字第31號
- 聲請人
- 謝憲郎
- 法定代理人
- 謝水來
- 相對人
- 衛生福利部
- 代表人
- 蔣丙煌 部長
上列當事人間藥害救濟法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行政法院為之。」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受訴行政法院,包括現繫屬或將來繫屬之受訴行政法院。次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同法第13條第1項亦有明定。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藥害救濟法事件(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08號),因相對人為公法人之機關,其機關所在地在臺北市區,已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16日依職權裁定移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在案。茲聲請人就藥害救濟法事件併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應向將來繫屬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為之,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