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60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608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孟霞
- 被告
- 林渝繒
- 被告
- 謝佩娟
- 被告
- 劉錦秋
- 被告
- 林子閩
- 上四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吳剛魁律師
- 被告
- 陳美智
- 選任辯護人
- 施秉慧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焦文城律師
- 被告
- 陳慧雯
- 被告
- 黃元慧
-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吳剛魁律師
- 被告
- 王森洲
- 被告
- 陳麗妃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施秉慧律師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焦文城律師
- 被告
- 呂美枝
- 選任辯護人
- 林夙慧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鄭瑜亭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陳宏哲律師
- 被告
- 王瑋琳
- 被告
- 邱彥騰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蔡雪苓律師
- 被告
- 許明偉
- 被告
- 陳佩玉
- 被告
- 洪儷芳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劉韋廷律師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江可筠律師
- 被告
- 莊雅婷
- 選任辯護人
- 陳雅娟律師
- 被告
- 林佳蓉
- 選任辯護人
- 鄧藤墩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張正忠律師
- 被告
- 吳怡君
- 選任辯護人
- 薛西全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林怡君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黃靜瑜律師
- 被告
- 劉眉秀
- 選任辯護人
- 郭福三律師
- 被告
- 吳依純
- 選任辯護人
- 陳靜娟律師
- 被告
- 黃靖宜
- 被告
- 田美莉
- 被告
- 朱霈姍
- 被告
- 林儒君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洪幼珍律師
- 被告
- 張雅雯
- 被告
- 陳莉莉
- 被告
- 陳立昌
- 被告
- 方淑貞
- 被告
- 黃鈺樺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施秉慧律師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焦文城律師
- 被告
- 杜蕙伶
- 選任辯護人
- 陳崇善律師
- 被告
- 歐梅如
- 被告
- 陳麗芬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黃俊嘉律師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吳龍建律師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陳秉宏律師
- 被告
- 施佳惠
- 被告
- 吳郁芬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謝佳伯律師
- 被告
- 王淑琴
- 被告
- 林枍呈
- 被告
- 龔秀玲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黃正男律師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盧世欽律師
- 被告
- 吳盈慧
- 被告
- 謝雅惠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黃敏哲律師
- 被告
- 羅文甫
- 被告
- 閻莉美
- 被告
- 高嘉鎂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蘇俊誠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
18661 號、第18731 號、106 年度偵字第3317號)及移送併辦(
108 年度偵字第6837號)嗣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
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
主文
李孟霞、林渝繒、謝佩娟、劉錦秋、林子閩、陳美智、陳慧雯、黃元慧、王森洲、陳麗妃、呂美枝、王瑋琳、邱彥騰、許明偉、陳佩玉、洪儷芳、莊雅婷、林佳蓉、吳怡君、劉眉秀、吳依純、黃靖宜、田美莉、朱霈姍、林儒君、張雅雯、陳莉莉、陳立昌、方淑貞、黃鈺樺、杜蕙伶、歐梅如、陳麗芬、施佳惠、吳郁芬、王淑琴、林枍呈、龔秀玲、吳盈慧、謝雅惠、羅文甫、閻莉美、高嘉鎂分別共同犯如附表一編號1 至43「主文」欄所示之罪(包含有無數罪),分別處如附表一編號1 至43「主文」欄所示之刑(包含「宣告刑」及有無「易科罰金」或「執行刑」),及除王森洲外,分別宣告如附表一編號1 至8 、10至43「主文」欄所示之緩刑(包含應履行之負擔)。
扣案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李孟霞、林渝繒、謝佩娟、劉錦秋、林子閩、陳美智、陳慧雯、黃元慧、王森洲、陳麗妃、呂美枝、王瑋琳、邱彥騰、許明偉、陳佩玉、洪儷芳、莊雅婷、林佳蓉、吳怡君、劉眉秀、吳依純、黃靖宜、田美莉、朱霈姍、林儒君、張雅雯、陳莉莉、陳立昌、方淑貞、黃鈺樺、杜蕙伶、歐梅如、陳麗芬、施佳惠、吳郁芬、王淑琴、林枍呈、龔秀玲、吳盈慧、謝雅惠、羅文甫、閻莉美、高嘉鎂均係就讀於高雄美國學校學生之家長,明知渠等子女並未經菲律賓政府規定之歸化程序取得該國國籍,未具申請該國護照資格,為使渠等子女順利申請高雄美國學校入學或繼續就學資格,竟分別於如附表一編號1 至43所示時間,分別與附表一編號1 至43所示之人共同基於行使變造菲律賓護照之犯意聯絡,由渠等提供子女之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料,再由如附表一編號1 至43所示之人於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變造如附表一編號1 至43所示之菲律賓護照後,交由各該家長據以行使,以此方式主張其等子女具有菲律賓國籍,以辦理入學或護照屆期更新手續,致生損害於該校對於相關資格審核之正確性(各次行使變造特種文書之共犯、行為方式、有無接續行使、所交付之報酬,各詳如附表一編號1 至43所示)。其中陳麗妃、龔秀玲及高嘉鎂分別於上開附表一編號10、38、43所示行為之同時,尚與各該所示之人共同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同意在變造之菲律賓護照上偽造我國移民署入境戳章印文,以增加可信度,並每本護照額外支付5 千元,交由附表一編號10、38、43所示之人分別以所示方式,在變造之菲律賓護照上偽造我國移民署入境戳章印文,以表徵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於執行入出國境旅客證照查驗職務時,在職務上製作表示入出國境旅客經受查驗完畢之公文書,連同各該變造之菲律賓護照,輾轉交回由陳麗妃、龔秀玲及高嘉鎂據以向高雄美國學校行使,以此方式主張其等子女曾經持該菲律賓護照入境中華民國,以辦理入學或護照屆期更新手續,致生損害於該校對學生資格審核之正確性(偽造公印文之共犯、行為方式及所交付報酬,詳如附表一編號10、38、43所示)。
二、訊據被告李孟霞、林渝繒、謝佩娟、劉錦秋、林子閩、陳美智、陳慧雯、黃元慧、王森洲、陳麗妃、呂美枝、王瑋琳、邱彥騰、許明偉、陳佩玉、洪儷芳、莊雅婷、林佳蓉、吳怡君、劉眉秀、吳依純、黃靖宜、田美莉、朱霈姍、林儒君、張雅雯、陳莉莉、陳立昌、方淑貞、黃鈺樺、杜蕙伶、歐梅如、陳麗芬、施佳惠、吳郁芬、王淑琴、林枍呈、龔秀玲、吳盈慧、謝雅惠、羅文甫、閻莉美、高嘉鎂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上開犯行不諱(李孟霞部分,詳審訴三卷第52頁;林渝繒部分,詳審訴三卷第235 頁;謝佩娟部分,詳審訴三卷第235 頁、第236 頁;劉錦秋部分,詳審訴三卷第236 頁、第239 頁;林子閩部分,詳審訴三卷第236 頁;陳美智部分,詳訴三卷第14頁;陳慧雯部分,詳審訴三卷第236 頁;黃元慧部分,詳審訴三卷第236 頁;王森洲部分,詳審訴三卷第236 頁;陳麗妃部分,詳訴三卷第14頁;呂美枝部分,詳審訴三卷第52頁;王瑋琳部分,詳審訴三卷第236 頁;邱彥騰部分,詳訴三卷第30頁;許明偉部分,詳審訴三卷第52頁;陳佩玉部分,詳審訴三卷第52頁;洪麗芳部分,詳審訴三卷第116 頁;莊雅婷部分,詳審訴三卷第53頁;林佳蓉部分,詳審訴三卷第53頁;吳怡君部分,詳審訴三卷第53頁;劉眉秀部分,詳訴三卷第23頁;吳依純部分,詳審訴三卷第53頁;黃靖宜部分,詳審訴三卷第53頁;田美莉部分,詳審訴三卷第53頁;朱霈姍部分,詳審訴三卷第116 頁;林儒君部分,詳審訴三卷第116 頁;張雅雯部分,詳審訴三卷第236 頁;陳莉莉部分,詳審訴三卷第116 頁;陳立昌部分,詳審訴三卷第116 頁;方淑貞部分,詳訴三卷第48頁;黃鈺樺部分,詳訴三卷第13頁、第14頁;杜蕙伶部分,詳訴四卷第27頁;歐梅如部分,詳審訴三卷第117 頁;陳麗芬部分,詳審訴三卷第117 頁;施佳惠部分,詳審訴三卷第236 頁、第237 頁;吳郁芬部分,詳審訴三卷第117 頁;王淑琴部分,詳審訴三卷第117 頁;林枍呈部分,詳審訴三卷第117 頁;龔秀玲部分,詳審訴三卷第117 頁;吳盈慧部分,詳審訴三卷第118 頁;謝雅惠部分,詳訴三卷第36頁;羅文甫部分,詳審訴三卷第118 頁;閻莉美部分,詳審訴三卷第118 頁;高嘉鎂部分,詳審訴三卷第118 頁),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廖錦榮於調查局詢問及偵訊(偵二之一卷第17頁至第22頁,調查一卷第51頁至第55頁、第76頁至第81頁,偵三之四卷第130 頁至第132 頁)、黃國席於調查局詢問(偵二之一卷第50頁至第54頁,調查一卷第4 頁至第8 頁、第28頁至第31頁)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復有高雄美國學校104 年至106 年間菲律賓籍學生名冊、外交部領事事務局104 年6 月11日領二字第1045123173號函、105 年4 月26日領二字第1055112265號函及其所檢附駐菲律賓代表處105 年2 月26日菲領字第10501701710 號函、內政部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鑑識調查隊鑑驗書、內政部移民署105 年4 月8 日移署資系辰字第1050043848號函在卷可憑,並有扣案廖錦榮記事本可佐,堪認上開被告之自白,均與事實相符,堪採為論罪科刑依據。從而,上開被告等人犯行,事證已臻明確,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按護照條例第1 條規定,限於中華民國護照之申請、核發及管理始有該條例之適用意旨,是偽造、變造外國護照行為,顯非護照條例所保護規範之客體,故僅成立刑法第212 條之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上開被告等人委託同案被告廖錦榮及賴建光委由在菲律賓之變造護照集團成員變造菲律賓護照之行為,自合於變造特種文書之要件,然此部分變造菲律賓護照之行為,係在中華民國領域外行為,非屬於刑法第5 條至第7 條之犯罪,固無本國刑法之適用(此部分應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惟因所變造之菲律賓護照有持以向高雄美國學校行使,以申請入學手續或護照屆期更新手續,致生損害於高雄美國學校對於入學資格審核之正確性。是以被告等人就此部分行為均應成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次按查驗人員於入出境時加蓋於護照內頁簽證欄之查驗戳章,乃用以表示查驗出入境人員之護照、入出境證符合及於何時入出境之證明,與刑法第220 條所稱足以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相同,屬準公文書性質(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6270號裁判意旨參照),又護照係指中華民國國民在國外旅行所使用之國籍身分證明文件,其主管機關係外交部,而人民出入國境之查驗,則屬內政部,此觀之護照條例暨入出國及移民法之規定自明,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之公務員,於執行入出國境旅客證照查驗職務時,在職務上製作表示入出國境旅客(人民)經受查驗完畢之證明,縱以戳章型式在護照內頁簽證欄上填記,惟非護照、旅券之本體,復與關於護照持有人之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無涉,非刑法第212 條規定之特種文書,而屬同法第220 條第1 項規定之準公文書(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902 號裁判意旨參照)。至於被告等人行為後,刑法第212 條亦已於108 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7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212 條原規定:「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修正後之刑法第212 條則規定:「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本次修正前,刑法第212 條所規定之罰金單位為新臺幣,且應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2 項前段規定提高為30倍,而本次修法係將上開條文之罰金數額調整換算後予以明定,實際並未增減刑責,故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附此敘明。
(二)核被告李孟霞、林渝繒、謝佩娟、劉錦秋、林子閩、陳美智、陳慧雯、黃元慧、王森洲、陳麗妃、呂美枝、王瑋琳、邱彥騰、許明偉、陳佩玉、洪儷芳、莊雅婷、林佳蓉、吳怡君、劉眉秀、吳依純、黃靖宜、田美莉、朱霈姍、林儒君、張雅雯、陳莉莉、陳立昌、方淑貞、黃鈺樺、杜蕙伶、歐梅如、陳麗芬、施佳惠、吳郁芬、王淑琴、林枍呈、龔秀玲、吳盈慧、謝雅惠、羅文甫、閻莉美、高嘉鎂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其中被告陳麗妃、龔秀玲及高嘉鎂如附表一編號10、38、43所示行為,其中行使變造護照上偽造之我國移民署入境戳章部分,尚另犯同法第216 條、第220 條第1 項、第211 條行使偽造(準)公文書罪。公訴意旨就上開偽造(準)公文書部分,誤論以偽造公印文罪,惟因基本社會事實同一,爰予以變更起訴法條。。被告等人分別與附表編號1 至43所示之人間,就上開所為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陳麗妃、龔秀玲及高嘉鎂上開偽造公文書後復加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已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林佳蓉、王淑琴分別為附表一編號18、36所示偽造特種文書犯行,因卷內無證據證明係在我國境外偽造,僅能認定係在我國境內不詳地點偽造,其偽造後復加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已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至於被告等人上開所為,其中有同時交付2 名以上子女之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料,而同時委託並取得2 名以上子女之變造菲律賓護照後據以行使者,係以單一行為觸犯數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論以一罪;其中被告陳麗妃、龔秀玲及高嘉鎂有行使變造護照及其上偽造之我國移民署入境戳章印文,係單一行為觸犯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及行為偽造(準)公文書罪,為異種想像競合犯,應上開規定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準)公文書罪。公訴意旨雖漏未記載被告邱彥騰有提供其兒子邱O傑照片等資料委託廖錦榮等人變造邱O傑護照並行使之犯行,惟此部分既經本院認定有罪,且被告邱彥騰於調查局詢問時供稱:伊於101 年11、12月間,有意讓其兒子邱O傑及其女兒邱O淇就讀高雄美國學校,所以伊先後交付邱O傑及邱O淇的照片及身分資料委託廖錦榮辦理邱O傑及邱O淇菲律賓護照,並持以先後於102 年間向高雄美國學校申請邱O傑及邱O淇入學等語(訴四卷第195頁至第201頁),且扣案廖錦榮筆記本內確有記載邱O傑及邱O淇之姓名及出生年月日,暨其等父親即被告邱彥騰之聯絡電話等資料(詳扣押物2-1-8 筆記本4 月1 日及2 日欄位所載),而堪採信。足認該漏未記載部分與本案業經起訴之被告邱彥騰提供其女兒邱O淇身分資料委託廖錦榮變造護照並加以行使犯行,均在被告邱彥騰同一行為決意範圍內,屬單一行為觸犯2 次行使變造特種文書,具有實質上一罪關係,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為本案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再者,高雄美國學校提供幼稚園至高中12年學年制之美國教育課程,本案主要係以行使變造之菲律賓護照,向高雄美國學校申請子女入學手續,而菲律賓護照之效期僅有5 年,屆期需辦理護照屆期更新手續,是依被告等人之整體犯罪計劃觀之,其等持變造之菲律賓護照為子女申請入學後,勢必要多次為同1 名子女辦理護照屆期更新手續始能完成學業,後續所辦理護照屆期更新手續,與第1 次持變造護照申請入學手續,顯係基於同一行為決意而為之數個舉動,且所侵害法益相同,依一般社會健全之觀念,難以強行分開,要屬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應予包括一罪之評價,僅論以一罪。又被告陳麗妃、莊雅婷、陳莉莉、黃鈺樺、杜蕙伶、陳麗芬及龔秀玲各犯如附表一編號10、17、27、30、31、33、38所示之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至於高雄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6837號移送併辦被告王淑琴部分,與附表一編號36所示被告王淑琴犯罪事實相同,經本院併予審理如前,併此敘明。
(三)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刑度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立法理由中指出:本條所謂「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自係指裁判者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以及其他一切與犯罪有關之情狀之結果,認其犯罪足堪憫恕者而言。被告陳麗妃、龔秀玲及高嘉鎂所犯行使偽造(準)公文書罪,其法定刑為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然被告陳麗妃、龔秀玲及高嘉鎂行使其等子女變造菲律賓護照及其上偽造我國移民署入境戳章印文之目的,均僅係供其等子女入學使用,且被告陳麗妃、龔秀玲及高嘉鎂之所以同意額外支付5,000 元在該變造護照上加蓋我國移民署入境戳章印文,亦係因廖國席推由廖錦榮向其等遊說在變造之菲律賓護照上偽造我國移民署入境戳章印文,可以增加護照的可信度等語,被告陳麗妃、龔秀玲及高嘉鎂始會同意額外支付5,000 元加蓋上開偽造印文,而共犯間犯罪情節未必盡同,法律科處此類犯罪,所設之法定最低本刑卻屬相同,而本件縱量處最低法定刑,仍無從依法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不可謂不重。衡諸被告陳麗妃、龔秀玲及高嘉鎂行使變造護照之目的,係為供其等子女入學接受教育使用,且係在廖錦榮的遊說之下,始同意廖錦榮之提議而為,倘若就被告陳麗妃、龔秀玲及高嘉鎂所行使變造護照上之我國移民署入境戳章印文,論以法定最低度刑有期徒刑1 年,則依被告陳麗妃、龔秀玲及高嘉鎂犯罪之具體情狀及行為背景觀之,確屬情輕法重,客觀上足以引起社會一般人之同情,縱宣告法定最低度之刑猶嫌過重,爰均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等人均明知自己子女並不具有菲律賓國籍,竟為使自己子女就讀外國籍學生始能就讀之高雄美國學校,委由附表一所示之共犯變造菲律賓護照後,據以向高雄美國學校申請其等子女入學或護照屆期更新手續,致生損害於高雄美國學校對入學審核之正確性;其中被告陳麗妃、龔秀玲、高嘉鎂則接受共犯廖錦榮的遊說,而同意在變造之菲律賓護照上偽造我國移民署入境戳章印文,以增加護照的可信度,而表徵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於執行入出國境旅客證照查驗職務時,在職務上製作表示入出國境旅客經受查驗完畢之公文書,連同變造之菲律賓護照併以行使,所為實有不該;惟考量被告等人行使上開變造菲律賓護照或其上偽造入境戳章印文之目的,均僅為申請其等子女入學使用,尚無證據可資證明被告等人有用以從事其他不法行為,兼衡被告等人犯罪之動機、手段、行使經變造菲律賓護照之子女人數多寡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暨被告等人教育程度、家庭及經濟狀況(詳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及被告等人於本院審理所述)等一切具體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除所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非最重本刑5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不得易科罰金外,其餘均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五)刑法第51條第5 款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立法方式,採限制加重原則,亦即非以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乃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違反罪責原則,故採限制加重主義,就各罪中,以最重之宣告刑為基礎,由法院參酌他罪之宣告刑,裁量加重定之,而非採將各罪宣告刑累加之方式定其應執行刑。再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同法第51條之定應執行刑,乃係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本院參酌被告莊雅婷、陳莉莉、黃鈺樺、杜蕙伶及陳麗芬(即附表一編號17、27、30、31、33所示部分)各自所犯數罪之目的,均係為其等子女接受教育申請入學使用,復考量其等各自所行使變造菲律賓護照之子女人數(例如先後不同年度各行使1 名子女的變造菲律賓護照,而先後申請2 名子女入學,論以數罪併罰,實與同1 次行使2 名子女的變造菲律賓護照,而同時申請2 名子女入學,僅論以1 罪,均係危害學校對2 名學生審核入學資格的正確性)、其等各自整體犯罪行為所生危害程度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爰分別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至被告陳麗妃、龔秀玲所犯行使變造特種文書及行使偽造(準)公文書(即附表一編號10、38所示部分),分屬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規定,不於本判決定其應執行刑。
(六)本案除被告王森洲外,其餘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乙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念其等並無素行不良之情形,且其等均係為使自己子女接受教育申請入學,一時失慮竟以行使變造特種文書或偽造(準)公文書為手段達成目的而致罹刑典,且犯後均已坦承犯行,態度良好,諒其等經此偵、審程序及罪刑之宣告,應能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併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末審酌本案犯罪情節,為使上開受緩刑宣告之被告知所戒惕,建立正確之法治觀念,應命其等履行一定之負擔。而本案於偵查中有其他學生家長委託共犯廖錦榮、黃國席或賴建光等共犯以上開相同分工模式向高雄美國學校行使變造之菲律賓護照,而於偵查中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並命履行一定負擔,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6 年度偵字第947 號、第3317號緩起訴處分書可憑,惟本院對本案被告等人所宣告之有期徒刑,係屬自由刑,為剝奪人身自由之刑,倘被告於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即有累犯加重刑度之適用,且宣告有期徒刑亦影響其他案件得否緩刑宣告之法律適用,此與緩起訴處分之前案紀錄不影響累犯、緩刑之適用,對被告之警惕效果顯有不同,仍具一般預防及特別預防之刑罰功能。再者,刑罰之自由刑與緩起訴之處分金,兩者之規範目的及法律效果均不相同,自不得自由刑於易科罰金後之金額與檢察官緩起訴處分金之金額兩相比較,而遽謂法院所宣告自由刑易科罰金後之金額,或宣告緩刑所命應履行負擔之金額,必定要與檢察官緩起訴處分金之金額相互一致。是檢察官於此類案件之緩起訴處分條件、緩起訴處分金之裁量基準,本無直接拘束法院判決之效力,本院仍應依本案受緩刑宣告之被告,綜合考量其等犯罪之情節、所受有期徒刑宣告之特別預防效果等因素,酌定適切妥當之負擔,以促其等警惕避免再犯,是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規定,命受緩刑宣告之被告應向公庫支付如附表一編號1 至8、10至43「主文」欄所示金額。
(七)按受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或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 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宣告2 年以上5 年以下之緩刑,刑法第74條第1 項定有明文。被告王森洲前於106年間因區域計畫法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簡字第2271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107 年1 月2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被告王森洲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且本件係故意犯罪受徒刑宣告,故無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徒刑宣告之情形,不符合前揭緩刑規定,而不予宣告緩刑,併此敘明。
(八)按刑法第38條關於犯罪所用及犯罪預備之物、同法第38條之1 關於犯罪所得沒收等相關規定,雖係被告等人行為後即104 年12月30日始增訂,並於105 年7 月1 日施行,惟依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本案之沒收自應適用沒收新制之規定。扣案附表二所示菲律賓護照,分別為附表二所示被告犯本案所取得及持以行使之變造特種文書,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規定,諭知宣告沒收。上開諭知沒收菲律賓護照,其中被告陳麗妃、龔秀玲及高嘉鎂所行使之菲律賓護照(即附表二編號9 、43、49所示),其上所加蓋偽造之我國移民署入境戳章,已隨同上開偽造特種文書一併沒收,無庸再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重覆宣告沒收。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300 條,刑法第28條、第216 條、第212 條、第220 條第1 項、第211 條、第55條、第59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2 項、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1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罪)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準文書)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 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 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附表一: ┌──┬────┬────────────┬──────────┐ │編號│被告 │事實 │主文 │ ├──┼────┼────────────┼──────────┤ │1 │李孟霞 │李孟霞於97年間,與廖錦榮│李孟霞共同犯行使變造│ │(即│ │、黃國席及在菲律賓之變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起訴│ │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行使│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書附│ │變造菲律賓護照之犯意聯絡│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 │表一│ │,由李孟霞提供其女兒吳O│日。緩刑貳年,並應向│ │編號│ │政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 │152 │ │料,再由廖錦榮、黃國席輾│。 │ │) │ │轉交付在菲律賓之變造護照│ │ │ │ │集團成員於不詳地點,以不│ │ │ │ │詳方式將不詳編號菲律賓護│ │ │ │ │照上姓名更改為吳O政之英│ │ │ │ │文姓名及換貼吳O政之相片│ │ │ │ │而加以變造後,輾轉交回李│ │ │ │ │孟霞據以行使,向高雄美國│ │ │ │ │學校人員申請入學手續,致│ │ │ │ │生損害於高雄美國學校對於│ │ │ │ │入學資格審核之正確性。廖│ │ │ │ │錦榮則獲有12萬元之報酬。│ │ │ │ │ │ │ │ │ │李孟霞於102 年間,與廖錦│ │ │ │ │榮、黃國席及在菲律賓之變│ │ │ │ │造護照集團成員承前共同行│ │ │ │ │使變造吳O政菲律賓護照之│ │ │ │ │接續犯意聯絡,由李孟霞提│ │ │ │ │供其女兒吳O政照片及中華│ │ │ │ │民國護照等資料,再由廖錦│ │ │ │ │榮、黃國席輾轉交付在菲律│ │ │ │ │賓之變造護照集團成員於不│ │ │ │ │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將編號│ │ │ │ │LA0000000 號菲律賓護照上│ │ │ │ │姓名更改為吳O政之英文姓│ │ │ │ │名及換貼吳O政之相片而加│ │ │ │ │以變造後,輾轉交回李孟霞│ │ │ │ │據以行使,向高雄美國學校│ │ │ │ │人員申請護照屆期更新手續│ │ │ │ │,致生損害於高雄美國學校│ │ │ │ │對於就學資格審核之正確性│ │ │ │ │。廖錦榮則再獲有12萬元之│ │ │ │ │報酬。 │ │ ├──┼────┼────────────┼──────────┤ │2 │林渝繒 │林渝繒於104 年間,與廖錦│林渝繒共同犯行使變造│ │(即│ │榮、黃國席及在菲律賓之變│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起訴│ │造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行│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書附│ │使變造菲律賓護照之犯意聯│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 │表一│ │絡,由林渝繒提供其兒子賴│日。緩刑貳年,並應向│ │編號│ │O杰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 │137 │ │資料,再由廖錦榮、王國席│。 │ │) │ │輾轉交付在菲律賓之變造護│ │ │ │ │照集團成員於不詳地點,以│ │ │ │ │不詳方式將編號ZI0000000 │ │ │ │ │號菲律賓護照上姓名更改為│ │ │ │ │賴O杰英文姓名及換貼賴O│ │ │ │ │杰相片而加以變造後,輾轉│ │ │ │ │交回林渝繒據以行使,向高│ │ │ │ │雄美國學校承辦人員申請入│ │ │ │ │學手續,致生損害於高雄美│ │ │ │ │國學校對於就學資格審核之│ │ │ │ │正確性。廖錦榮則獲有5 萬│ │ │ │ │5,000元之報酬。 │ │ ├──┼────┼────────────┼──────────┤ │3 │謝佩娟 │謝佩娟於104 年間,與廖錦│謝佩娟共同犯行使變造│ │(即│ │榮、黃國席及在菲律賓之變│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起訴│ │造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行│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書附│ │使變造菲律賓護照之犯意聯│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 │表一│ │絡,由謝佩娟提供其兒子蔣│日。緩刑貳年,並應向│ │編號│ │O甫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 │134 │ │資料,再由廖錦榮、黃國席│。 │ │) │ │輾轉交付在菲律賓之變造護│ │ │ │ │照集團成員於不詳地點,以│ │ │ │ │不詳方式將編號ZI0000000 │ │ │ │ │號菲律賓護照上姓名更改為│ │ │ │ │蔣O甫英文姓名及換貼蔣O│ │ │ │ │甫相片而加以變造後,輾轉│ │ │ │ │交回謝佩娟據以行使,向高│ │ │ │ │雄美國學校承辦人員申請入│ │ │ │ │學手續,致生損害於高雄美│ │ │ │ │國學校對於就學資格審核之│ │ │ │ │正確性。廖錦榮則獲有5 萬│ │ │ │ │5,000 元之報酬。 │ │ ├──┼────┼────────────┼──────────┤ │4 │劉錦秋 │劉錦秋於100 年間,與廖錦│劉錦秋共同犯行使變造│ │(即│ │榮、黃國席及在菲律賓之變│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起訴│ │造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行│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書附│ │使變造菲律賓護照之犯意聯│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 │表一│ │絡,由劉錦秋提供其小女兒│日。緩刑貳年,並應向│ │編號│ │蔡O溱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 │146 │ │等資料,再由廖錦榮、黃國│。 │ │) │ │席輾轉交付在菲律賓之變造│ │ │ │ │護照集團成員於不詳地點,│ │ │ │ │以不詳方式將編號TT091030│ │ │ │ │3 號菲律賓護照上姓名更改│ │ │ │ │為蔡O溱英文姓名及換貼蔡│ │ │ │ │O溱相片而加以變造後,輾│ │ │ │ │轉交回劉錦秋據以行使,向│ │ │ │ │高雄美國學校承辦人員申請│ │ │ │ │入學手續,致生損害於高雄│ │ │ │ │美國學校對於就學資格審核│ │ │ │ │之正確性。廖錦榮則獲有約│ │ │ │ │5萬5,000元之報酬。 │ │ ├──┼────┼────────────┼──────────┤ │5 │林子閩 │林子閩於104 年間,與廖錦│林子閩共同犯行使變造│ │(即│ │榮、黃國席及在菲律賓之變│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起訴│ │造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行│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書附│ │使變造菲律賓護照之犯意聯│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 │表一│ │絡,由林子閩提供其兒子陳│日。緩刑貳年,並應向│ │編號│ │O凱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 │144 │ │資料,再由廖錦榮、黃國席│。 │ │) │ │輾轉交付在菲律賓變造護照│ │ │ │ │集團成員於不詳地點,以不│ │ │ │ │詳方式將編號ZZ0000000 號│ │ │ │ │菲律賓護照上姓名更改為陳│ │ │ │ │O凱英文姓名及換貼陳O凱│ │ │ │ │相片而加以變造後,交回林│ │ │ │ │子閩據以行使,向高雄美國│ │ │ │ │學校承辦人員申請入學手續│ │ │ │ │,致生損害於高雄美國學校│ │ │ │ │對於就學資格審核之正確性│ │ │ │ │。廖錦榮則獲有約5萬5,000│ │ │ │ │元之報酬。 │ │ ├──┼────┼────────────┼──────────┤ │6 │陳美智 │陳美智於103 年間,與廖錦│陳美智共同犯行使變造│ │(即│ │榮、黃國席及在菲律賓之變│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起訴│ │造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行│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書附│ │使變造菲律賓護照之犯意聯│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 │表一│ │絡,由陳美智提供其女兒林│日。緩刑貳年,並應向│ │編號│ │O葳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 │115 │ │資料,再由廖錦榮、黃國席│。 │ │) │ │輾轉交付在菲律賓之變造護│ │ │ │ │照集團成員於不詳地點,以│ │ │ │ │不詳方式將編號LA0000000 │ │ │ │ │號菲律賓護照上姓名更改為│ │ │ │ │林O葳英文姓名及換貼林O│ │ │ │ │葳相片而加以變造後,輾轉│ │ │ │ │交回陳美智據以行使,向高│ │ │ │ │雄美國學校承辦人員申請入│ │ │ │ │學手續,致生損害於高雄美│ │ │ │ │國學校對於就學資格審核之│ │ │ │ │正確性。廖錦榮則獲有5 萬│ │ │ │ │5,000元之報酬。 │ │ ├──┼────┼────────────┼──────────┤ │7 │陳慧雯 │陳慧雯於民國103 年間,與│陳慧雯共同犯行使變造│ │(即│ │廖錦榮、黃國席及在菲律賓│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起訴│ │之變造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書附│ │於行使變造菲律賓護照之犯│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 │表一│ │意聯絡,由陳慧雯提供其兒│日。緩刑貳年,並應向│ │編號│ │子沙O、沙X照片及中華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 │110 │ │國護照等資料,再由廖錦榮│。 │ │) │ │、黃國席輾轉交付在菲律賓│ │ │ │ │之變造護照集團成員於不詳│ │ │ │ │地點,以不詳方式將編號 │ │ │ │ │ZZ0000000、LA0000000號菲│ │ │ │ │律賓護照上姓名分別更改為│ │ │ │ │沙O、沙X之英文姓名及分│ │ │ │ │別換貼沙O、沙X相片而加│ │ │ │ │以變造後,交由陳慧雯據以│ │ │ │ │行使,於103年7、8月間向 │ │ │ │ │高雄美國學校承辦人員申請│ │ │ │ │沙X入學手續,另於10 4 │ │ │ │ │年2月間向高雄美國學校承 │ │ │ │ │辦人員申請沙O入學手續,│ │ │ │ │致生損害於高雄美國學校對│ │ │ │ │於入學資格審核之正確性。│ │ │ │ │廖錦榮則獲有12萬元之報酬│ │ │ │ │。 │ │ ├──┼────┼────────────┼──────────┤ │8 │黃元慧 │黃元慧於94年間,與廖錦榮│黃元慧共同犯行使變造│ │(即│ │、黃國席及在菲律賓之變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起訴│ │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行使│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書附│ │變造菲律賓護照之犯意聯絡│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 │表一│ │,由黃元慧提供其女兒陳O│日。緩刑貳年,並應向│ │編號│ │嘉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 │147 │ │料,再由廖錦榮、黃國席輾│。 │ │) │ │轉交付在菲律賓之變造護照│ │ │ │ │集團成員於不詳地點,以不│ │ │ │ │詳方式將不詳編號菲律賓護│ │ │ │ │照上姓名更改為陳O嘉英文│ │ │ │ │姓名及換貼陳O嘉相片而加│ │ │ │ │以變造後,輾轉交回黃元慧│ │ │ │ │據以行使,向高雄美國學校│ │ │ │ │承辦人員申請入學手續,致│ │ │ │ │生損害於高雄美國學校對於│ │ │ │ │就學資格審核之正確性。廖│ │ │ │ │錦榮則獲有約5萬5,000元之│ │ │ │ │報酬。 │ │ │ │ │黃元慧於103 年間,與廖錦│ │ │ │ │榮、黃國席及在菲律賓之變│ │ │ │ │造護照集團成員承前共同行│ │ │ │ │使變造陳O嘉菲律賓護照之│ │ │ │ │接續犯意聯絡,由黃元慧提│ │ │ │ │供其女兒陳O嘉照片及中華│ │ │ │ │民國護照等資料,再由廖錦│ │ │ │ │榮、黃國席輾轉交付在菲律│ │ │ │ │賓之變照護照集團成員於不│ │ │ │ │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將編號│ │ │ │ │LA0000000 號菲律賓護照上│ │ │ │ │陳O嘉英文姓名及換貼陳O│ │ │ │ │嘉相片而加以變造後,輾轉│ │ │ │ │交回黃元慧據以行使,向高│ │ │ │ │雄美國學校承辦人員申請護│ │ │ │ │照屆期更新手續,致生損害│ │ │ │ │於高雄美國學校對於就學資│ │ │ │ │格審核之正確性。廖錦榮則│ │ │ │ │獲有5萬5,000元之報酬。 │ │ ├──┼────┼────────────┼──────────┤ │9 │王森洲 │王森洲於102年3、4月間, │王森洲共同犯行使變造│ │(即│ │與廖錦榮、黃國席及在菲律│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起訴│ │賓之變造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書附│ │基於行使變造菲律賓護照之│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 │表一│ │犯意聯絡,由王森洲提供其│日。 │ │編號│ │女兒王O佟照片及中華民國│ │ │111 │ │護照等資料,再由廖錦榮、│ │ │) │ │黃國席輾轉交付在菲律賓之│ │ │ │ │變造護照集團成員於不詳地│ │ │ │ │點,以不詳方式將編號TT07│ │ │ │ │12301 號菲律賓護照上姓名│ │ │ │ │更改為王O佟之英文姓名及│ │ │ │ │換貼王O佟相片而加以變造│ │ │ │ │後,輾轉交回王森洲據以行│ │ │ │ │使,向高雄美國學校承辦人│ │ │ │ │員申請入學手續,致生損害│ │ │ │ │於高雄美國學校對於入學資│ │ │ │ │格審核之正確性。廖錦榮則│ │ │ │ │獲有6 萬元之報酬。 │ │ ├──┼────┼────────────┼──────────┤ │10 │陳麗妃 │陳麗妃於103年間,與廖錦 │陳麗妃共同犯行使偽造│ │(即│ │榮、黃國席及在菲律賓之變│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起訴│ │造護照集團成員基於共同行│陸月。又共同犯行使變│ │書附│ │使變造菲律賓護照及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 │表一│ │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由陳│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編號│ │麗妃提供其兒子林O甯照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112 │ │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料,再│壹日。均緩刑貳年,並│ │) │ │由廖錦榮、黃國席輾轉交付│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 │ │ │在菲律賓之變造護照集團成│萬元。 │ │ │ │員於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 │ │ │ │將編號LA0000000 菲律賓護│ │ │ │ │照上姓名更改為林O甯英文│ │ │ │ │姓名及換貼林O甯相片而加│ │ │ │ │以變造後,並在其上加蓋偽│ │ │ │ │造之我國移民署入境戳章,│ │ │ │ │足以表徵內政部警政署航空│ │ │ │ │警察,於執行入出國境旅客│ │ │ │ │證照查驗職務時,在職務上│ │ │ │ │製作表示入出國旅客經受查│ │ │ │ │驗完畢之公文書,輾轉交回│ │ │ │ │陳麗妃據以行使,向高雄美│ │ │ │ │國學校承辦人員申請入學手│ │ │ │ │續,致生損害於高雄美國學│ │ │ │ │校對於入學資格審核之正確│ │ │ │ │性。廖錦榮則獲有約6萬5,0│ │ │ │ │00 元之報酬。 │ │ │ │ │ │ │ │ │ │陳麗妃於105年5月間,與廖│ │ │ │ │錦榮、黃國席及在菲律賓之│ │ │ │ │變造護照集團成員基於共同│ │ │ │ │行使變造菲律賓護照之犯意│ │ │ │ │聯絡,由陳麗妃提供其兒子│ │ │ │ │林O謙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 │ │ │ │等資料,再由廖錦榮、黃國│ │ │ │ │席輾轉交付在菲律賓之變照│ │ │ │ │護照集團成員於不詳地點,│ │ │ │ │以不詳方式將編號EB590356│ │ │ │ │9 菲律賓護照上姓名更改為│ │ │ │ │林O謙英文姓名及換貼林O│ │ │ │ │謙相片而加以變造後,輾轉│ │ │ │ │交回陳麗妃據以行使,向高│ │ │ │ │雄美國學校承辦人員申請入│ │ │ │ │學手續,致生損害於高雄美│ │ │ │ │國學校對於入學資格審核之│ │ │ │ │正確性。廖錦榮則獲有約6 │ │ │ │ │萬元之報酬。 │ │ ├──┼────┼────────────┼──────────┤ │11 │呂美枝 │呂美枝於103年間,與廖錦 │呂美枝共同犯行使變造│ │(即│ │榮、黃國席及在菲律賓之變│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起訴│ │造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行│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書附│ │使變造菲律賓護照之犯意聯│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 │表一│ │絡,由呂美枝提供其兒子李│日。緩刑貳年,並應向│ │編號│ │O霖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 │113 │ │資料,再由廖錦榮、黃國席│。 │ │) │ │輾轉交付在菲律賓之變造護│ │ │ │ │照集團成員於不詳地點,以│ │ │ │ │不詳方式將編號LA0000000 │ │ │ │ │號菲律賓護照上姓名更改為│ │ │ │ │李O霖英文姓名及換貼李O│ │ │ │ │霖相片而加以變造後,輾轉│ │ │ │ │交回呂美枝據以行使,向高│ │ │ │ │雄美國學校承辦人員申請入│ │ │ │ │學手續,致生損害於高雄美│ │ │ │ │國學校對於就學資格審核之│ │ │ │ │正確性。廖錦榮則獲有6 萬│ │ │ │ │元之報酬。 │ │ ├──┼────┼────────────┼──────────┤ │12 │王瑋琳 │王瑋琳於103年1月間,與趙│王瑋琳共同犯行使變造│ │(即│ │麗珩、廖錦榮、黃國席及在│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起訴│ │菲律賓之變造護照集團成員│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書附│ │共同基於行使變造菲律賓護│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 │表一│ │照之犯意聯絡,由王瑋琳透│日。緩刑貳年,並應向│ │編號│ │過趙麗珩介紹而提供其女兒│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 │114 │ │郭O欣、兒子郭X欣照片及│。 │ │) │ │中華民國護照等資料後,再│ │ │ │ │由廖錦榮、黃國席輾轉交付│ │ │ │ │在菲律賓之變造護照集團成│ │ │ │ │員於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 │ │ │ │將編號LA0000000、LA13270│ │ │ │ │6 號菲律賓護照上姓名分別│ │ │ │ │更改為郭O欣、郭X欣英文│ │ │ │ │姓名及換貼郭O欣、郭X欣│ │ │ │ │相片而加以變造後,輾轉交│ │ │ │ │回王瑋琳據以行使,向高雄│ │ │ │ │美國學校承辦人員申請入學│ │ │ │ │手續,致生損害於高雄美國│ │ │ │ │學校對於就學資格審核之正│ │ │ │ │確性。廖錦榮則獲有10萬元│ │ │ │ │之報酬。 │ │ ├──┼────┼────────────┼──────────┤ │13 │邱彥騰 │邱彥騰於101年11、12月間 │邱彥騰共同犯行使變造│ │(即│ │,有意讓其兒子邱O傑及女│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起訴│ │兒邱O淇就讀美國學校,與│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書附│ │廖錦榮、黃國席及在菲律賓│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 │表一│ │之變造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日。緩刑貳年,並應向│ │編號│ │於行使變造菲律賓護照之犯│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 │118 │ │意聯絡,由邱彥騰於101年 │。 │ │) │ │11、12月間,提供其兒子邱│ │ │ │ │O傑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 │ │ │ │資料,再由廖錦榮、黃國席│ │ │ │ │輾轉交付在菲律賓之變造護│ │ │ │ │照集團成員於不詳地點,以│ │ │ │ │不詳方式將編號SS0000000 │ │ │ │ │號菲律賓護照姓名更改為邱│ │ │ │ │O傑英文姓名及換貼邱O傑│ │ │ │ │相片而加以變造後,輾轉交│ │ │ │ │回邱彥騰據以行使,向高雄│ │ │ │ │美國學校承辦人員申請入學│ │ │ │ │手續,致生損害於高雄美國│ │ │ │ │學校對於就學資格審核之正│ │ │ │ │確性。廖錦榮則獲有5萬元 │ │ │ │ │之報酬。 │ │ │ │ │邱彥騰承前共同變造菲律賓│ │ │ │ │護照之犯意聯絡,於102年6│ │ │ │ │、7月提供其女兒邱O淇照 │ │ │ │ │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料,│ │ │ │ │再由廖錦榮、黃國席輾轉交│ │ │ │ │付在菲律賓之變造護照集團│ │ │ │ │成員於不詳地點,以不詳方│ │ │ │ │式將編號TT0000000號(起 │ │ │ │ │訴書誤載TT035137號)菲律│ │ │ │ │賓護照上姓名更改為邱O淇│ │ │ │ │英文姓名及換貼邱O淇相片│ │ │ │ │而加以變造後,輾轉交回邱│ │ │ │ │彥騰據以行使,向高雄美國│ │ │ │ │學校承辦人員申請入學手續│ │ │ │ │,致生損害於高雄美國學校│ │ │ │ │對於就學資格審核之正確性│ │ │ │ │。廖錦榮則獲有5萬元之報 │ │ │ │ │酬。 │ │ ├──┼────┼────────────┼──────────┤ │14 │許明偉 │許明偉於103 年間,與廖錦│許明偉共同犯行使變造│ │(即│ │榮、黃國席及在菲律賓之變│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起訴│ │造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行│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書附│ │使變造菲律賓護照之犯意聯│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 │表一│ │絡,由許明偉提供其女兒許│日。緩刑貳年,並應向│ │編號│ │O翊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 │119 │ │資料,再由廖錦榮、黃國席│。 │ │) │ │輾轉交付在菲律賓之變造護│ │ │ │ │照集團於不詳地點,以不詳│ │ │ │ │方式將編號LA0000000號菲 │ │ │ │ │律賓護照上姓名更改為許O│ │ │ │ │翊英文姓名及換貼許O翊相│ │ │ │ │片而加以變造後,輾轉交回│ │ │ │ │許明偉據以行使,向高雄美│ │ │ │ │國學校承辦人員申請入學手│ │ │ │ │續,致生損害於高雄美國學│ │ │ │ │校對於就學資格審核之正確│ │ │ │ │性。廖錦榮則獲有5萬元之 │ │ │ │ │報酬。 │ │ ├──┼────┼────────────┼──────────┤ │15 │陳佩玉 │陳佩玉於99年間,與廖錦榮│陳佩玉共同犯行使變造│ │(即│ │、黃國席及在菲律賓之變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起訴│ │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行使│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書附│ │變造菲律賓護照之犯意聯絡│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 │表一│ │,由陳佩玉提供其兒子歐O│日。緩刑貳年,並應向│ │編號│ │均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料│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 │121 │ │,再由廖錦榮、黃國席輾轉│。 │ │) │ │交付在菲律賓之變造護照集│ │ │ │ │團成員於不詳地點,以不詳│ │ │ │ │方式將編號XX0000000 號菲│ │ │ │ │律賓護照上姓名更改為歐O│ │ │ │ │均英文姓名及換貼歐O均相│ │ │ │ │片而加以變造後,輾轉交回│ │ │ │ │陳佩玉據以行使,向高雄美│ │ │ │ │國學校承辦人員申請入學手│ │ │ │ │續,致生損害於高雄美國學│ │ │ │ │校對於就學資格審核之正確│ │ │ │ │性。 │ │ │ │ │陳佩玉於104 年間,承前共│ │ │ │ │同行使變造歐O均菲律賓護│ │ │ │ │照之接續犯意聯絡,由陳佩│ │ │ │ │玉提供其兒子歐O均照片及│ │ │ │ │中華民國護照等料,再由廖│ │ │ │ │錦榮、黃國席輾轉交付在菲│ │ │ │ │律賓之變造護照集團成員於│ │ │ │ │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將編│ │ │ │ │號ZZ0000000 號菲律賓護照│ │ │ │ │上姓名更改為歐O均英文姓│ │ │ │ │名及換貼歐O均相片而加以│ │ │ │ │變造後,輾轉交回陳佩玉據│ │ │ │ │以行使,向高雄美國學校承│ │ │ │ │辦人員申請護照屆期更新手│ │ │ │ │續,致生損害於高雄美國學│ │ │ │ │校對於就學資格審核之正確│ │ │ │ │性。 │ │ ├──┼────┼────────────┼──────────┤ │16 │洪儷芳 │洪儷芳於104 年間,與廖錦│洪儷芳共同犯行使變造│ │(即│ │榮、黃國席及在菲律賓之變│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起訴│ │造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行│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書附│ │使變造菲律賓護照之犯意聯│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 │表一│ │絡,由洪儷芳提供其女兒蔡│日。緩刑貳年,並應向│ │編號│ │O吟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 │122 │ │資料,再由廖錦榮、黃國席│。 │ │) │ │輾轉交付在菲律賓之變造集│ │ │ │ │團成員於不詳地點,以不詳│ │ │ │ │方式將編號ZZ0000000 號菲│ │ │ │ │律賓護照上姓名更改為蔡O│ │ │ │ │吟英文姓名及換貼蔡O吟相│ │ │ │ │片而加以變造後,輾轉交回│ │ │ │ │洪儷芳據以行使,向高雄美│ │ │ │ │國學校承辦人員申請入學手│ │ │ │ │續,致生損害於高雄美國學│ │ │ │ │校對於就學資格審核之正確│ │ │ │ │性。廖錦榮則獲有5 萬餘元│ │ │ │ │之報酬。 │ │ ├──┼────┼────────────┼──────────┤ │17 │莊雅婷 │莊雅婷於100 年間,與廖錦│莊雅婷共同犯行使變造│ │(即│ │榮、黃國席及在菲律賓之變│特種文書罪,共貳罪,│ │起訴│ │造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行│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書附│ │使變造菲律賓護照之犯意聯│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表一│ │絡,由莊雅婷提供其女兒王│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 │編號│ │O又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行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123 │ │資料,再由廖錦榮、黃國席│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輾轉交付在菲律賓之變造護│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 │ │照集團成員於不詳地點,以│,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 │ │ │不詳方式將編號SS0000000 │幣陸萬元。 │ │ │ │號菲律賓護照上姓名更改為│ │ │ │ │王O又英文姓名及換貼王O│ │ │ │ │又相片而加以變造後,輾轉│ │ │ │ │交回莊雅婷據以行使,向高│ │ │ │ │雄美國學校承辦人員申請入│ │ │ │ │學手續,致生損害於高雄美│ │ │ │ │國學校對於就學資格審核之│ │ │ │ │正確性。廖錦榮則獲有5 萬│ │ │ │ │元之報酬。 │ │ │ │ │ │ │ │ │ │莊雅婷於103 年間,與廖錦│ │ │ │ │榮、黃國席及在菲律賓之變│ │ │ │ │造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行│ │ │ │ │使變造菲律賓護照之犯意聯│ │ │ │ │絡,由莊雅婷提供其兒子王│ │ │ │ │O吉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 │ │ │ │資料,再由廖錦榮、黃國席│ │ │ │ │輾轉交付在菲律賓之變造護│ │ │ │ │照集團成員於不詳地點,以│ │ │ │ │不詳方式將編號EA0000000 │ │ │ │ │號菲律賓護照上姓名更改為│ │ │ │ │王O吉英文姓名及換貼王O│ │ │ │ │吉相片而加以變造後,輾轉│ │ │ │ │交回莊雅婷據以行使,向高│ │ │ │ │雄美國學校承辦人員申請入│ │ │ │ │學手續,致生損害於高雄美│ │ │ │ │國學校對於就學資格審核之│ │ │ │ │正確性。廖錦榮則獲有5 萬│ │ │ │ │元之報酬。 │ │ ├──┼────┼────────────┼──────────┤ │18 │林佳蓉 │林佳蓉於103 年間,化名「│林佳蓉共同犯行使變造│ │(即│ │PAUL」之不詳成年男子共同│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起訴│ │基於行使變造菲律賓護照之│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書附│ │犯意聯絡,由林佳蓉提供其│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 │表五│ │兒子蘇O恩照片及中華民國│日。緩刑貳年,並應向│ │編號│ │護照等資料,再由「PAUL」│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 │1 )│ │於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將│。 │ │ │ │編號LA0000000 號菲律賓護│ │ │ │ │照上姓名更改為蘇O恩英文│ │ │ │ │姓名及換貼蘇O恩相片而加│ │ │ │ │以變造後,交由林佳蓉據以│ │ │ │ │行使,向高雄美國學校承辦│ │ │ │ │人員申請入學手續,致生損│ │ │ │ │害於高雄美國學校對於就學│ │ │ │ │資格審核之正確性。「PAUL│ │ │ │ │」則獲有約11至12萬元之報│ │ │ │ │酬。 │ │ ├──┼────┼────────────┼──────────┤ │19 │吳怡君 │吳怡君於102年8月間,與廖│吳怡君共同犯行使變造│ │(即│ │錦榮、黃國席及在菲律賓之│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起訴│ │變造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於│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書附│ │行使變造菲律賓護照之犯意│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 │表一│ │聯絡,由吳怡君提供其女兒│日。緩刑貳年,並應向│ │編號│ │柯O心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 │124 │ │等資料,再由廖錦榮、黃國│。 │ │) │ │席輾轉交付在菲律賓之變造│ │ │ │ │護照集團成員於不詳地點,│ │ │ │ │以不詳方式將編號ZI066173│ │ │ │ │7 號菲律賓護照上姓名更改│ │ │ │ │為柯O心英文姓名及換貼柯│ │ │ │ │O心相片而加以變造後,輾│ │ │ │ │轉交還吳怡君據以行使,向│ │ │ │ │高雄美國學校承辦人員申請│ │ │ │ │入學手續,致生損害於高雄│ │ │ │ │美國學校對於就學資格審核│ │ │ │ │之正確性。廖錦榮則獲有6 │ │ │ │ │萬元之報酬。 │ │ ├──┼────┼────────────┼──────────┤ │20 │劉眉秀 │劉眉秀於104 年間,與廖錦│劉眉秀共同犯行使變造│ │(即│ │榮、黃國席及在菲律賓之變│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起訴│ │造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行│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書附│ │使變造菲律賓護照之犯意聯│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 │表一│ │絡,由劉眉秀提供其大女兒│日。緩刑貳年,並應向│ │編號│ │王O媛、二女兒王O婕、兒│公庫支付新臺幣玖萬元│ │125 │ │子王O泓、姪女王O綺照片│。 │ │) │ │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料,再│ │ │ │ │由廖錦榮、黃國席輾轉交付│ │ │ │ │在菲律賓之變造護照集團成│ │ │ │ │員於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 │ │ │ │將編號ZZ0000000、ZZ05732│ │ │ │ │57、ZI0000000、ZZ0000000│ │ │ │ │號菲律賓護照上姓名分別更│ │ │ │ │改為王O媛、王O婕、王O│ │ │ │ │泓、王O綺英文姓名及分別│ │ │ │ │換貼王O媛、王O婕、王O│ │ │ │ │泓、王O綺之相片而加以變│ │ │ │ │造後,輾轉交回劉眉秀據以│ │ │ │ │行使,向高雄美國學校人員│ │ │ │ │申請入學手續,致生損害於│ │ │ │ │高雄美國學校對於入學資格│ │ │ │ │審核之正確性。廖錦榮則獲│ │ │ │ │有24萬元之報酬。 │ │ ├──┼────┼────────────┼──────────┤ │21 │吳依純 │吳依純於104 年間,與賴建│吳依純共同犯行使變造│ │(即│ │光及在菲律賓變造護照集團│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起訴│ │成員共同基於行使變造菲律│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書附│ │賓護照之犯意聯絡,由吳依│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 │表二│ │純提供其兒子吳O頡、女兒│日。緩刑貳年,並應向│ │編號│ │吳O鈞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 │8 )│ │等資料,再由賴建光交付在│。 │ │ │ │菲律賓變造護照集團成員於│ │ │ │ │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將編│ │ │ │ │號EB0000000、EB0000000號│ │ │ │ │菲律賓護照上姓名分別更改│ │ │ │ │為吳O頡、吳O鈞英文姓名│ │ │ │ │及換貼吳O頡、吳O鈞相片│ │ │ │ │而加以變造後,輾轉交回吳│ │ │ │ │依純據以行使,向高雄美國│ │ │ │ │學校承辦人員申請入學手續│ │ │ │ │,致生損害於高雄美國學校│ │ │ │ │對於就學資格審核之正確性│ │ │ │ │。賴建光則獲有12萬元之報│ │ │ │ │酬。 │ │ ├──┼────┼────────────┼──────────┤ │22 │黃靖宜 │黃靖宜於103年間,與賴建 │黃靖宜共同犯行使變造│ │(即│ │光及在菲律賓變造護照集團│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起訴│ │成員共同基於行使變造菲律│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書附│ │賓護照之犯意聯絡,由黃靖│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 │表二│ │宜提供其兒子譚O霖、女兒│日。緩刑貳年,並應向│ │編號│ │譚O澐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 │9 )│ │等資料,再由賴建光交付在│。 │ │ │ │菲律賓之變造護照集團成員│ │ │ │ │於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將│ │ │ │ │編號XX0000000、XX0000000│ │ │ │ │號菲律賓護照上姓名分別更│ │ │ │ │改為譚O霖、譚O澐英文姓│ │ │ │ │名及換貼譚O霖、譚O澐相│ │ │ │ │片而加以變造後,輾轉交回│ │ │ │ │黃靖宜據以行使,向高雄美│ │ │ │ │國學校承辦人員申請入學手│ │ │ │ │續,致生損害於高雄美國學│ │ │ │ │校對於就學資格審核之正確│ │ │ │ │性。賴建光則獲有7 萬元之│ │ │ │ │報酬。 │ │ ├──┼────┼────────────┼──────────┤ │23 │田美莉 │田美莉於104 年間,與廖錦│田美莉共同犯行使變造│ │(即│ │榮、黃國席及在菲律賓之變│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起訴│ │造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行│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書附│ │使變造菲律賓護照之犯意聯│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 │表一│ │絡,由田美莉提供其兒子李│日。緩刑貳年,並應向│ │編號│ │O漩、女兒李O誼照片及中│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 │127 │ │華民國護照等資料,再由廖│。 │ │) │ │錦榮、黃國席輾轉交付在菲│ │ │ │ │律賓之變造護照集團成員於│ │ │ │ │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將編│ │ │ │ │號ZZ0000000、ZZ0000000號│ │ │ │ │菲律賓護照上姓名分別更改│ │ │ │ │為李O漩、李O誼英文姓名│ │ │ │ │及換貼李O漩、李O誼相片│ │ │ │ │而加以變造後,輾轉交回田│ │ │ │ │美莉據以行使,向高雄美國│ │ │ │ │學校承辦人員申請入學手續│ │ │ │ │,致生損害於高雄美國學校│ │ │ │ │對於就學資格審核之正確性│ │ │ │ │。廖錦榮則獲有10萬元之報│ │ │ │ │酬。 │ │ ├──┼────┼────────────┼──────────┤ │24 │朱霈姍 │朱霈姍於102 年間,與廖錦│朱霈姍共同犯行使變造│ │(即│ │榮、黃國席及在菲律賓之變│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起訴│ │造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行│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書附│ │使變造菲律賓護照之犯意聯│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 │表一│ │絡,由朱霈姍提供其大女兒│日。緩刑貳年,並應向│ │編號│ │黃O禎、二女兒黃O僖、兒│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 │128 │ │子黃O翰照片及中華民國護│。 │ │) │ │照等資料,再由廖錦榮、黃│ │ │ │ │國席輾轉交付在菲律賓之變│ │ │ │ │造護照集團成員於不詳地點│ │ │ │ │,以不詳方式將編號LA1327│ │ │ │ │043、LA0000000、另1 不詳│ │ │ │ │編號菲律賓護照上姓名分別│ │ │ │ │更改為黃O禎、黃O僖、黃│ │ │ │ │O翰英文姓名及分別換貼黃│ │ │ │ │O禎、黃O僖、黃O翰之相│ │ │ │ │片而加以變造後,輾轉交回│ │ │ │ │朱霈姍據以行使,向高雄美│ │ │ │ │國學校人員申請入學手續,│ │ │ │ │致生損害於高雄美國學校對│ │ │ │ │於入學資格審核之正確性。│ │ │ │ │廖錦榮則獲有15萬元之報酬│ │ │ │ │。 │ │ ├──┼────┼────────────┼──────────┤ │25 │林儒君 │林儒君於104 年間,與廖錦│林儒君共同犯行使變造│ │(即│ │榮、黃國席及在菲律賓之變│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起訴│ │造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行│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書附│ │使變造菲律賓護照之犯意聯│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 │表一│ │絡,由林儒君提供其女兒吳│日。緩刑貳年,並應向│ │編號│ │O瀅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 │130 │ │資料,再由廖錦榮、黃國席│。 │ │) │ │輾轉交付在菲律賓之變造護│ │ │ │ │照集團成員於不詳地點,以│ │ │ │ │不詳方式將編號ZI0000000 │ │ │ │ │號菲律賓護照上姓名更改為│ │ │ │ │吳O瀅英文姓名及換貼吳O│ │ │ │ │瀅相片而加以變造後,輾轉│ │ │ │ │交回林儒君據以行使,向高│ │ │ │ │雄美國學校承辦人員申請入│ │ │ │ │學手續,致生損害於高雄美│ │ │ │ │國學校對於就學資格審核之│ │ │ │ │正確性。廖錦榮則獲有6 萬│ │ │ │ │元之報酬。 │ │ ├──┼────┼────────────┼──────────┤ │26 │張雅雯 │張雅雯於103年7月間,與廖│張雅雯共同犯行使變造│ │(即│ │錦榮、黃國席及在菲律賓之│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起訴│ │變造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於│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書附│ │行使變造菲律賓護照之犯意│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 │表一│ │聯絡,由張雅雯提供其兒子│日。緩刑貳年,並應向│ │編號│ │王O洋、張O奕照片及中華│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 │131 │ │民國護照等資料,再由廖錦│。 │ │) │ │榮、黃國席輾轉交付在菲律│ │ │ │ │賓之變造護照集團成員於不│ │ │ │ │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將編號│ │ │ │ │ZI0000000、ZZ0000000號菲│ │ │ │ │律賓護照上姓名分別更改為│ │ │ │ │王O洋、張O奕英文姓名及│ │ │ │ │換貼王O洋、張O奕相片而│ │ │ │ │加以變造後,輾轉交回張雅│ │ │ │ │雯據以行使,向高雄美國學│ │ │ │ │校承辦人員申請入學手續,│ │ │ │ │致生損害於高雄美國學校對│ │ │ │ │於就學資格審核之正確性。│ │ │ │ │廖錦榮則獲有約12萬元之報│ │ │ │ │酬。 │ │ ├──┼────┼────────────┼──────────┤ │27 │陳莉莉 │陳莉莉於100 年間,與廖錦│陳莉莉共同犯行使變造│ │(即│ │榮、黃國席及在菲律賓之變│特種文書罪,共貳罪,│ │起訴│ │造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行│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書附│ │使變造菲律賓護照之犯意聯│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表一│ │絡,由陳莉莉提供其女兒陳│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 │編號│ │O雅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行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132 │ │資料,再由廖錦榮、黃國席│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輾轉交付在菲律賓之變造護│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 │ │照集團成員於不詳地點,以│,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 │ │ │不詳方式將編號QQ0000000 │幣陸萬元。 │ │ │ │號菲律賓護照上姓名更改為│ │ │ │ │陳O雅英文姓名及換貼陳O│ │ │ │ │雅相片而加以變造後,輾轉│ │ │ │ │交回陳莉莉據以行使,向高│ │ │ │ │雄美國學校承辦人員申請入│ │ │ │ │學手續,致生損害於高雄美│ │ │ │ │國學校對於就學資格審核之│ │ │ │ │正確性。廖錦榮則獲有5 萬│ │ │ │ │元之報酬。 │ │ │ │ │ │ │ │ │ │陳莉莉於101 年間,與廖錦│ │ │ │ │榮、黃國席及在菲律賓之變│ │ │ │ │造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行│ │ │ │ │使變造菲律賓護照之犯意聯│ │ │ │ │絡,由陳莉莉提供其女兒陳│ │ │ │ │O心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 │ │ │ │資料,再由廖錦榮、黃國席│ │ │ │ │輾轉交付在菲律賓之變造護│ │ │ │ │照集團成員於不詳地點,以│ │ │ │ │不詳方式將編號SS0000000 │ │ │ │ │號菲律賓護照上姓名更改為│ │ │ │ │陳O心英文姓名及換貼陳O│ │ │ │ │心相片而加以變造後,輾轉│ │ │ │ │交回陳莉莉據以行使,向高│ │ │ │ │雄美國學校承辦人員申請入│ │ │ │ │學手續,致生損害於高雄美│ │ │ │ │國學校對於就學資格審核之│ │ │ │ │正確性。廖錦榮則獲有4 萬│ │ │ │ │元之報酬。 │ │ ├──┼────┼────────────┼──────────┤ │28 │陳立昌 │陳立昌於102 年間,與廖錦│陳立昌共同犯行使變造│ │(即│ │榮、黃國席及在菲律賓之變│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起訴│ │造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行│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書附│ │使變造菲律賓護照之犯意聯│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 │表一│ │絡,由陳立昌提供其女兒陳│日。緩刑貳年,並應向│ │編號│ │O琳、陳O淳照片及中華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 │133 │ │國護照等資料,再由廖錦榮│。 │ │) │ │、黃國度輾轉交付在菲律賓│ │ │ │ │之變造集團成員於不詳地點│ │ │ │ │,以不詳方式將編號LA1415│ │ │ │ │595、ZI0000000號菲律賓護│ │ │ │ │照上姓名分別更改為陳O琳│ │ │ │ │、陳O淳英文姓名及換貼陳│ │ │ │ │O琳、陳O淳相片而加以變│ │ │ │ │造後,輾轉交回陳立昌據以│ │ │ │ │行使,向高雄美國學校承辦│ │ │ │ │人員申請入學手續,致生損│ │ │ │ │害於高雄美國學校對於就學│ │ │ │ │資格審核之正確性。廖錦榮│ │ │ │ │則獲有約12萬元之報酬。 │ │ ├──┼────┼────────────┼──────────┤ │29 │方淑貞 │方淑貞於104 年5、6月間,│方淑貞共同犯行使變造│ │(即│ │與廖錦榮、黃國席及在菲律│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起訴│ │賓之變造護照集團不詳成員│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書附│ │共同基於變造菲律賓護照之│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 │表一│ │犯意聯絡,由方淑貞提供其│日。緩刑貳年,並應向│ │編號│ │女兒方O照片及中華民國護│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 │135 │ │照等資料,再由廖錦榮、黃│。 │ │) │ │國席輾轉交付在菲律賓之變│ │ │ │ │造護照集團成員於不詳地點│ │ │ │ │,以不詳方式將編號ZI0661│ │ │ │ │671 號菲律賓護照上姓名更│ │ │ │ │改為方O英文姓名及換貼方│ │ │ │ │O相片而加以變造後,輾轉│ │ │ │ │交回方淑貞據以行使,向高│ │ │ │ │雄美國學校承辦人員申請入│ │ │ │ │學手續,致生損害於高雄美│ │ │ │ │國學校對於就學資格審核之│ │ │ │ │正確性。廖錦榮則獲有6 萬│ │ │ │ │元之報酬。 │ │ ├──┼────┼────────────┼──────────┤ │30 │黃鈺樺 │黃鈺樺於99年間,與廖錦榮│黃鈺樺共同犯行使變造│ │(即│ │、黃國席及在菲律賓之變造│特種文書罪,共貳罪,│ │起訴│ │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行使│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書附│ │變造菲律賓護照之犯意聯絡│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表一│ │,由黃鈺樺提供其女兒謝O│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 │編號│ │美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行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136 │ │料,再由廖錦榮、黃國席輾│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轉交付在菲律賓之變造護照│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 │ │集團成員於不詳地點,以不│,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 │ │ │詳方式將編號XX0000000 號│幣陸萬元。 │ │ │ │菲律賓護照上姓名更改為謝│ │ │ │ │O美英文姓名及換貼謝O美│ │ │ │ │相片而加以變造後,交由黃│ │ │ │ │鈺樺據以行使,向高雄美國│ │ │ │ │學校承辦人員申請入學手續│ │ │ │ │,致生損害於高雄美國學校│ │ │ │ │對於就學資格審核之正確性│ │ │ │ │。廖錦榮則獲有6 萬元之報│ │ │ │ │酬。 │ │ │ │ │ │ │ │ │ │黃鈺樺於103 年間,與廖錦│ │ │ │ │榮、黃國席及在菲律賓之變│ │ │ │ │造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行│ │ │ │ │使變造菲律賓護照之犯意聯│ │ │ │ │絡,由黃鈺樺提供其女兒謝│ │ │ │ │O真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 │ │ │ │資料,再由廖錦榮、黃國席│ │ │ │ │輾轉交付在菲律賓之變造護│ │ │ │ │照集團成員於不詳地點,以│ │ │ │ │不詳方式將編號EB0000000 │ │ │ │ │號菲律賓護照上姓名更改為│ │ │ │ │謝O真英文姓名及換貼謝O│ │ │ │ │真相片而加以變造後,交由│ │ │ │ │黃鈺樺據以行使,向高雄美│ │ │ │ │國學校承辦人員申請入學手│ │ │ │ │續,致生損害於高雄美國學│ │ │ │ │校對於就學資格審核之正確│ │ │ │ │性。廖錦榮則獲有5萬5,000│ │ │ │ │元之報酬。 │ │ ├──┼────┼────────────┼──────────┤ │31 │杜蕙伶 │杜蕙伶於102 年間,與廖錦│杜蕙伶共同犯行使變造│ │(即│ │榮、黃國席及在菲律賓之變│特種文書罪,共貳罪,│ │起訴│ │造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行│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書附│ │使變造菲律賓護照之犯意聯│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表一│ │絡,由杜蕙伶提供其女兒李│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 │編號│ │O怡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行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138 │ │資料,再由廖錦榮、黃國席│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輾轉交付在菲律賓之變造護│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 │ │照集團成員於不詳地點,以│,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 │ │ │不詳方式將編號NN0000000 │幣陸萬元。 │ │ │ │號菲律賓護照上姓名更改為│ │ │ │ │李O怡英文姓名及換貼李O│ │ │ │ │怡相片而加以變造後,輾轉│ │ │ │ │交回杜蕙伶據以行使,向高│ │ │ │ │雄美國學校承辦人員申請入│ │ │ │ │學手續,致生損害於高雄美│ │ │ │ │國學校對於就學資格審核之│ │ │ │ │正確性。廖錦榮則獲有約6 │ │ │ │ │萬元之報酬。 │ │ │ │ │ │ │ │ │ │杜蕙伶於104 年間,與廖錦│ │ │ │ │榮、黃國席及在菲律賓之變│ │ │ │ │造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行│ │ │ │ │使變造菲律賓護照之犯意聯│ │ │ │ │絡,由杜蕙伶提供其兒子李│ │ │ │ │O逸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 │ │ │ │資料,再由廖錦榮、黃國席│ │ │ │ │輾轉交付在菲律賓之變造護│ │ │ │ │照集團成員於不詳地點,以│ │ │ │ │不詳方式將編號PP0000000 │ │ │ │ │號菲律賓護照上姓名更改為│ │ │ │ │李O逸英文姓名及換貼李O│ │ │ │ │逸相片而加以變造後,輾轉│ │ │ │ │交回杜蕙伶據以行使,向高│ │ │ │ │雄美國學校承辦人員申請入│ │ │ │ │學手續,致生損害於高雄美│ │ │ │ │國學校對於就學資格審核之│ │ │ │ │正確性。廖錦榮則獲有約6 │ │ │ │ │萬元之報酬。 │ │ ├──┼────┼────────────┼──────────┤ │32 │歐梅如 │歐梅如於104 年間,與廖錦│歐梅如共同犯行使變造│ │(即│ │榮、黃國席及在菲律賓之變│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起訴│ │造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行│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書附│ │使變造菲律賓護照之犯意聯│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 │表一│ │絡,由歐梅如提供其女兒林│日。緩刑貳年,並應向│ │編號│ │O筠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 │139 │ │資料,再由廖錦榮、黃國席│。 │ │) │ │輾轉交付在菲律賓之變造護│ │ │ │ │照團體成員於不詳地點,以│ │ │ │ │不詳方式將編號ZI0000000 │ │ │ │ │號菲律賓護照上姓名更改為│ │ │ │ │林O筠英文姓名及換貼林O│ │ │ │ │筠相片而加以變造後,輾轉│ │ │ │ │交回歐梅如據以行使,向高│ │ │ │ │雄美國學校承辦人員申請入│ │ │ │ │學手續,致生損害於高雄美│ │ │ │ │國學校對於就學資格審核之│ │ │ │ │正確性。廖錦榮則獲有約7 │ │ │ │ │萬元之報酬。 │ │ ├──┼────┼────────────┼──────────┤ │33 │陳麗芬 │陳麗芬於100 年間,與廖錦│陳麗芬共同犯行使變造│ │(即│ │榮、黃國席及在菲律賓之變│特種文書罪,共貳罪,│ │起訴│ │造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行│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書附│ │使變造菲律賓護照之犯意聯│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表一│ │絡,由陳麗芬提供其兒子林│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 │編號│ │O格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行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140 │ │資料,再由廖錦榮、黃國席│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輾轉交付在菲律賓之變造護│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 │ │照集團成員於不詳地點,以│,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 │ │ │不詳方式將編號WW0000000 │幣陸萬元。 │ │ │ │號菲律賓護照上姓名更改為│ │ │ │ │林O格英文姓名及換貼林O│ │ │ │ │格相片而加以變造後,輾轉│ │ │ │ │交回陳麗芬據以行使,向高│ │ │ │ │雄美國學校承辦人員申請入│ │ │ │ │學手續,致生損害於高雄美│ │ │ │ │國學校對於就學資格審核之│ │ │ │ │正確性。廖錦榮則獲有約5 │ │ │ │ │萬元之報酬。 │ │ │ │ │ │ │ │ │ │陳麗芬於101 年間,與廖錦│ │ │ │ │榮、黃國席及在菲律賓之變│ │ │ │ │造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行│ │ │ │ │使變造菲律賓護照之犯意聯│ │ │ │ │絡,由陳麗芬提供其女兒林│ │ │ │ │O汝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 │ │ │ │資料,再由廖錦榮、黃國席│ │ │ │ │輾轉交付在菲律賓之變造護│ │ │ │ │照集團成員於不詳地點,以│ │ │ │ │不詳方式將編號PP0000000 │ │ │ │ │號菲律賓護照上姓名更改為│ │ │ │ │林O汝英文姓名及換貼林O│ │ │ │ │汝相片而加以變造後,輾轉│ │ │ │ │交回陳麗芬據以行使,向高│ │ │ │ │雄美國學校承辦人員申請入│ │ │ │ │學手續,致生損害於高雄美│ │ │ │ │國學校對於就學資格審核之│ │ │ │ │正確性。廖錦榮則獲有約5 │ │ │ │ │萬元之報酬。 │ │ ├──┼────┼────────────┼──────────┤ │34 │施佳惠 │施佳惠於104 年間,與廖錦│施佳惠共同犯行使變造│ │(即│ │榮、黃國席及在菲律賓之變│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起訴│ │造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行│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書附│ │使變造菲律賓護照之犯意聯│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 │表編│ │絡,由施佳惠提供其兒子蘇│日。緩刑貳年,並應向│ │號 │ │O丞、蘇O安照片及中華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 │141 │ │國護照等資料,再由廖錦榮│。 │ │) │ │、黃國席輾轉交付在菲律賓│ │ │ │ │之變造護照集團成員於不詳│ │ │ │ │地點,以不詳方式將編號LA│ │ │ │ │0000000、ZI0000000號菲律│ │ │ │ │賓護照上姓名分別更改為蘇│ │ │ │ │O丞、蘇O安英文姓名及換│ │ │ │ │貼蘇O丞、蘇O安相片而加│ │ │ │ │以變造後,輾轉交回施佳惠│ │ │ │ │據以行使,向高雄美國學校│ │ │ │ │承辦人員申請入學手續,致│ │ │ │ │生損害於高雄美國學校對於│ │ │ │ │就學資格審核之正確性。廖│ │ │ │ │錦榮則獲有約10萬元之報酬│ │ │ │ │。 │ │ ├──┼────┼────────────┼──────────┤ │35 │吳郁芬 │吳郁芬於103 年間,與趙麗│吳郁芬共同犯行使變造│ │(即│ │珩、廖錦榮、黃國席及在菲│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起訴│ │律賓之變造護照團體成員共│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書附│ │同基於行使變造菲律賓護照│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 │表一│ │之犯意聯絡,由吳郁芬透過│日。緩刑貳年,並應向│ │編號│ │趙麗珩介紹提供其女兒王O│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 │142 │ │緹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 │ │) │ │料,再由廖錦榮、黃國席輾│ │ │ │ │轉交付在菲律賓之變造護照│ │ │ │ │集團成員於不詳地點,以不│ │ │ │ │詳方式將編號LA0000000 號│ │ │ │ │菲律賓護照上姓名更改為王│ │ │ │ │O緹英文姓名及換貼王O緹│ │ │ │ │相片而加以變造後,輾轉交│ │ │ │ │回吳郁芬據以行使,向高雄│ │ │ │ │美國學校承辦人員申請入學│ │ │ │ │手續,致生損害於高雄美國│ │ │ │ │學校對於就學資格審核之正│ │ │ │ │確性。廖錦榮則獲有7 萬元│ │ │ │ │之報酬。 │ │ ├──┼────┼────────────┼──────────┤ │36 │王淑琴 │王淑琴於104 年間,與自稱│王淑琴共同犯行使變造│ │(即│ │任職於喬盟國際顧問有限公│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起訴│ │司之「丁秀珠」共同基於變│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書附│ │造菲律賓護照之犯意聯絡,│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 │表五│ │由王淑琴提供其兒子張O誠│日。緩刑貳年,並應向│ │編號│ │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料│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 │2 )│ │,再由「丁秀珠」於不詳地│。 │ │ │ │點,以不詳方式將編號EC18│ │ │ │ │90191 號菲律賓護照上姓名│ │ │ │ │更改為張O誠英文姓名及換│ │ │ │ │貼張O誠相片而加以變造後│ │ │ │ │,交由王淑琴據以行使,向│ │ │ │ │高雄美國學校承辦人員申請│ │ │ │ │入學手續,致生損害於高雄│ │ │ │ │美國學校對於就學資格審核│ │ │ │ │之正確性。「丁秀珠」則獲│ │ │ │ │有15萬元之報酬。 │ │ ├──┼────┼────────────┼──────────┤ │37 │林枍呈 │林枍呈於103 年間,與廖錦│林枍呈共同犯行使變造│ │(即│ │榮、黃國席及在菲律賓之變│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起訴│ │造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行│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書附│ │使變造菲律賓護照之犯意聯│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 │表一│ │絡,由林枍呈提供其大女兒│日。緩刑貳年,並應向│ │編號│ │林O伶、二女兒林O妡、兒│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 │126 │ │子林O宇照片及中華民國護│。 │ │) │ │照等資料,再由廖錦榮、黃│ │ │ │ │國席輾轉交付在菲律賓之變│ │ │ │ │造護照集團成員於不詳地點│ │ │ │ │,以不詳方式將編號ZI0661│ │ │ │ │713、ZZ0000000、ZI055159│ │ │ │ │5 號菲律賓護照上姓名分別│ │ │ │ │更改為林O伶、林O妡、林│ │ │ │ │O宇英文姓名及分別換貼林│ │ │ │ │O伶、林O妡、林O宇之相│ │ │ │ │片而加以變造後,輾轉交回│ │ │ │ │林枍呈據以行使,向高雄美│ │ │ │ │國學校人員申請入學手續,│ │ │ │ │致生損害於高雄美國學校對│ │ │ │ │於入學資格審核之正確性。│ │ │ │ │廖錦榮則獲有15萬元之報酬│ │ │ │ │。 │ │ ├──┼────┼────────────┼──────────┤ │38 │龔秀玲 │龔秀玲於99年間,與廖錦榮│龔秀玲共同犯行使變造│ │(即│ │、黃國席及在菲律賓之變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起訴│ │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行使│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書附│ │變造菲律賓護照之犯意聯絡│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表一│ │,由龔秀玲提供其女兒黃O│日。又共同犯行使偽造│ │編號│ │安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145 │ │料,再由廖錦榮、黃國席輾│陸月。均緩刑貳年,並│ │) │ │轉交付在菲律賓之變造護照│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 │ │ │集團成員於不詳地點,以不│萬元。 │ │ │ │詳方式將不詳編號菲律賓護│ │ │ │ │照上姓名更改為黃O安英文│ │ │ │ │姓名及換貼黃O安相片而加│ │ │ │ │以變造後,輾轉交回龔秀玲│ │ │ │ │於101年間據以行使,向高 │ │ │ │ │雄美國學校承辦人員申請入│ │ │ │ │學手續,致生損害於高雄美│ │ │ │ │國學校對於就學資格審核之│ │ │ │ │正確性。廖錦榮則獲有10萬│ │ │ │ │元之報酬。 │ │ │ │ │ │ │ │ │ │龔秀玲於101 年間,與廖錦│ │ │ │ │榮、黃國席及在菲律賓之變│ │ │ │ │造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行│ │ │ │ │使變造菲律賓護照及行使偽│ │ │ │ │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由龔│ │ │ │ │秀玲提供其兒子黃O禾照片│ │ │ │ │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料,再│ │ │ │ │由廖錦榮、黃國席輾轉交付│ │ │ │ │在菲律賓變造護照集團成員│ │ │ │ │於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將│ │ │ │ │編號WW0000000號菲律賓護 │ │ │ │ │照上姓名更改為黃O禾英文│ │ │ │ │姓名及換貼黃O禾相片而加│ │ │ │ │以變造後,並在其上加蓋偽│ │ │ │ │造之我國移民署入境戳章,│ │ │ │ │以表徵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 │ │ │ │察,於執行入出國境旅客證│ │ │ │ │照查驗職務時,在職務上製│ │ │ │ │作表示入出國境施客經受查│ │ │ │ │驗完畢之公文書,輾轉交回│ │ │ │ │龔秀玲據以行使,向高雄美│ │ │ │ │國學校承辦人員申請入學手│ │ │ │ │續,致生損害於高雄美國學│ │ │ │ │校對於就學資格審核之正確│ │ │ │ │性。廖錦榮則獲有10萬元之│ │ │ │ │報酬。 │ │ │ │ │ │ │ │ │ │龔秀玲於104 年間,與廖錦│ │ │ │ │榮、黃國席及在菲律賓之變│ │ │ │ │造護照集團成員共同承前行│ │ │ │ │使變造之黃O安菲律賓護照│ │ │ │ │之接續犯意聯絡,由龔秀玲│ │ │ │ │提供其女兒黃O安照片及中│ │ │ │ │華民國護照等資料,再由廖│ │ │ │ │錦榮、黃國席輾轉交付在菲│ │ │ │ │律賓之變造護照集團成員於│ │ │ │ │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將編│ │ │ │ │號ZI0000000 菲律賓護照上│ │ │ │ │姓名更改為黃O安英文姓名│ │ │ │ │及換貼黃O安相片而加以變│ │ │ │ │造後,輾轉交回龔秀玲據以│ │ │ │ │行使,向高雄美國學校承辦│ │ │ │ │人員申請護照屆期更新手續│ │ │ │ │,致生損害於高雄美國學校│ │ │ │ │對於就學資格審核之正確性│ │ │ │ │。廖錦榮則獲有7 萬元之報│ │ │ │ │酬。 │ │ ├──┼────┼────────────┼──────────┤ │39 │吳盈慧 │吳盈慧於98年間,與林永鎮│吳盈慧共同犯行使變造│ │(即│ │、賴建光及在菲律賓變造護│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起訴│ │照集團不詳成員共同基於行│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書附│ │使變造菲律賓護照之犯意聯│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 │表四│ │絡,由吳盈慧提供其三女兒│日。緩刑貳年,並應向│ │編號│ │黃O蓁、四女兒黃O郡、兒│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 │13、│ │子黃O鈞照片及中華民國護│。 │ │14)│ │照等資料,再由林永鎮、賴│ │ │ │ │建光輾轉交付在菲律賓之變│ │ │ │ │造護照集團成員於不詳地點│ │ │ │ │,以不詳方式將不詳編號菲│ │ │ │ │律賓護照上姓名更改為黃O│ │ │ │ │蓁、黃O郡、黃O鈞英文姓│ │ │ │ │名及換貼黃O蓁、黃O郡、│ │ │ │ │黃O鈞相片而加以變造後,│ │ │ │ │輾轉交回吳盈慧據以行使變│ │ │ │ │造之黃O鈞菲律賓護照,向│ │ │ │ │高雄美國學校承辦人員申請│ │ │ │ │入學手續,致生損害於高雄│ │ │ │ │美國學校對於就學資格審核│ │ │ │ │之正確性。林永鎮則獲有每│ │ │ │ │本5 萬元間之報酬,共計15│ │ │ │ │萬元。 │ │ │ │ │ │ │ │ │ │吳盈慧於103 年間,與林永│ │ │ │ │鎮承前共同行使變造黃O鈞│ │ │ │ │之菲律賓護照之接續犯意聯│ │ │ │ │絡,由吳盈慧提供其兒子黃│ │ │ │ │O鈞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 │ │ │ │資料,再由林永鎮邀集具有│ │ │ │ │相同犯意聯絡之黃國席及其│ │ │ │ │所屬變造護照集團成員後,│ │ │ │ │將上開資料透過黃國席交付│ │ │ │ │在菲律賓之變造護照集團成│ │ │ │ │員於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 │ │ │ │將編號ZU0000000號菲律賓 │ │ │ │ │護照上姓名更改為黃O鈞英│ │ │ │ │文姓名及換貼黃O鈞相片而│ │ │ │ │加以變造後,輾轉交回吳盈│ │ │ │ │慧據以行使,向高雄美國學│ │ │ │ │校承辦人員辦理護照屆期更│ │ │ │ │新手續,致生損害於高雄美│ │ │ │ │國學校對於就學資格審核之│ │ │ │ │正確性。林永鎮則獲有5 萬│ │ │ │ │元之報酬。 │ │ ├──┼────┼────────────┼──────────┤ │40 │謝雅惠 │謝雅惠於103 年間,與廖錦│謝雅惠共同犯行使變造│ │(即│ │榮、黃國席及在菲律賓變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起訴│ │護照集團不詳成員共同基於│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書附│ │行使變造菲律賓護照之犯意│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 │表一│ │聯絡,由謝雅惠提供其女兒│日。緩刑貳年,並應向│ │編號│ │鍾O霓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 │148 │ │等資料,再由廖錦榮、黃國│。 │ │) │ │席輾轉交付在菲律賓之變造│ │ │ │ │護照集團成員於不詳地點,│ │ │ │ │以不詳方式將編號LA152672│ │ │ │ │9 號菲律賓護照上姓名更改│ │ │ │ │為鍾O霓英文姓名及換貼鍾│ │ │ │ │O霓相片而加以變造後,輾│ │ │ │ │轉交回謝雅惠據以行使,向│ │ │ │ │高雄美國學校承辦人員申請│ │ │ │ │入學手續,致生損害於高雄│ │ │ │ │美國學校對於就學資格審核│ │ │ │ │之正確性。廖錦榮則獲有不│ │ │ │ │詳金額之報酬。 │ │ ├──┼────┼────────────┼──────────┤ │41 │羅文甫 │羅文甫於100 年間,與其妻│羅文甫共同犯行使變造│ │(即│ │子蔡競慧(已歿)、廖錦榮│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起訴│ │、黃國席及在菲律賓不詳變│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書附│ │造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行│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 │表一│ │使變造菲律賓護照之犯意聯│日。緩刑貳年,並應向│ │編號│ │絡,由羅文甫提供其兒子羅│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 │150 │ │O睿、女兒羅O照片及中華│。 │ │) │ │民國護照等資料,再由廖錦│ │ │ │ │榮、黃國席輾轉交付在菲律│ │ │ │ │賓之不詳變造護照集團成員│ │ │ │ │於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將│ │ │ │ │編號RR0000000、TT0000000│ │ │ │ │菲律賓護照上姓名更改為羅│ │ │ │ │O睿、羅O英文姓名及換貼│ │ │ │ │羅O睿、羅O相片而加以變│ │ │ │ │造後,輾轉交回蔡競慧據以│ │ │ │ │行使,向高雄美國學校承辦│ │ │ │ │人員申請入學手續,致生損│ │ │ │ │害於高雄美國學校對於就學│ │ │ │ │資格審核之正確性。廖錦榮│ │ │ │ │則獲有9萬元之報酬。 │ │ ├──┼────┼────────────┼──────────┤ │42 │閻莉美 │閻莉美於101 年間,與廖錦│閻莉美共同犯行使變造│ │(即│ │榮、黃國席及在菲律賓變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 │起訴│ │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行使│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書附│ │變造菲律賓護照之犯意聯絡│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 │表一│ │,由閻莉美提供其女兒蔡O│日。緩刑貳年,並應向│ │編號│ │柔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 │151 │ │料,再由廖錦榮、黃國席輾│。 │ │) │ │轉交付在菲律賓之不詳變造│ │ │ │ │護照集團成員於不詳地點,│ │ │ │ │以不詳方式將編號UU027015│ │ │ │ │5 號菲律賓護照上姓名更改│ │ │ │ │為蔡O柔英文姓名及換貼蔡│ │ │ │ │O柔相片而加以變造後,輾│ │ │ │ │轉交回閻莉美於102 年間據│ │ │ │ │以行使,向高雄美國學校承│ │ │ │ │辦人員申請入學手續,致生│ │ │ │ │損害於高雄美國學校對於就│ │ │ │ │學資格審核之正確性。廖錦│ │ │ │ │榮則獲有5 萬元之報酬。 │ │ ├──┼────┼────────────┼──────────┤ │43 │高嘉鎂 │高嘉鎂於102 年間,與廖錦│高嘉鎂共同犯行使偽造│ │(即│ │榮、黃國席及在菲律賓不詳│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起訴│ │變造護照集團成員共同基於│陸月。緩刑貳年,並應│ │書附│ │行使變造菲律賓護照及行使│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 │表一│ │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由│元。 │ │編號│ │高家鎂提供其女兒陳O昕照│ │ │149 │ │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料,│ │ │) │ │再由廖錦榮、黃國席輾轉交│ │ │ │ │付在菲律賓不詳變造護照集│ │ │ │ │團成員於不詳地點,以不詳│ │ │ │ │方式將編號LA0000000 號菲│ │ │ │ │律賓護照上姓名更改為陳O│ │ │ │ │昕英文姓名及換貼陳O昕相│ │ │ │ │片而加以變造,並在其上加│ │ │ │ │蓋偽造之我國移民署入境戳│ │ │ │ │章,以表徵內政部警政署航│ │ │ │ │空警察,於執行入出國境旅│ │ │ │ │客證照查驗職務時,在職務│ │ │ │ │上製作表示入出國境施客經│ │ │ │ │受查驗完畢之公文書後,輾│ │ │ │ │轉交回高嘉鎂據以行使,向│ │ │ │ │高雄美國學校承辦人員申請│ │ │ │ │入學手續,致生損害於高雄│ │ │ │ │美國學校對於就學資格審核│ │ │ │ │之正確性。廖錦榮則獲有約│ │ │ │ │6 萬元之報酬。 │ │ └──┴────┴────────────┴──────────┘ 附表二 ┌──┬───────┬────────┬──────┐ │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家長姓名 │備註 │ │ │ │ │ │ ├──┼───────┼────────┼──────┤ │1 │賴O杰菲律賓第 │林渝繒 │原扣押編號 │ │ │ZI0000000號護 │(起訴書附表一編 │9-78 │ │ │照1本 │號137,本判決附 │ │ │ │ │表一編號2) │ │ ├──┼───────┼────────┼──────┤ │2 │蔣O甫菲律賓第 │謝佩娟 │原扣押編號 │ │ │ZI0000000號護 │(起訴書附表一編 │9-87 │ │ │照1本 │號134,本判決附 │ │ │ │ │表一編號3) │ │ ├──┼───────┼────────┼──────┤ │3 │蔡O溱菲律賓第 │劉錦秋 │原扣押編號 │ │ │TT0000000號護 │(起訴書附表一編 │9-84 │ │ │照1本 │號146,本判決附 │ │ │ │ │表一編號4) │ │ ├──┼───────┼────────┼──────┤ │4 │陳O凱菲律賓第 │林子閩 │原扣押編號 │ │ │ZZ0000000號護 │(起訴書附表一編 │9-18 │ │ │照1本 │號144,本判決附 │ │ │ │ │表一編號5) │ │ ├──┼───────┼────────┼──────┤ │5 │沙O菲律賓第ZZ0│陳慧雯 │原扣押編號 │ │ │583333號護照1 │(起訴書附表一編 │9-40-1 │ │ │本 │號110,本判決附 │ │ ├──┼───────┤表一編號7) ├──────┤ │6 │沙X菲律賓第LA1│ │原扣押編號 │ │ │327005號護照1 │ │9-40-2 │ │ │本 │ │ │ ├──┼───────┼────────┼──────┤ │7 │陳O嘉菲律賓第 │黃元慧 │原扣押編號 │ │ │LA0000000號護 │(起訴書附表一編 │9-63 │ │ │照1本 │號147,本判決附 │ │ │ │ │表一編號8) │ │ ├──┼───────┼────────┼──────┤ │8 │王O佟菲律賓第 │王森洲 │原扣押編號 │ │ │TT0000000號護 │(起訴書附表一編 │9-26 │ │ │照1本 │號111,本判決附 │ │ │ │ │表一編號9) │ │ ├──┼───────┼────────┼──────┤ │9 │林O甯菲律賓第 │陳麗妃 │原扣押編號 │ │ │LA0000000號護 │(被告,起訴書附 │9-6-1 │ │ │照1本 │表一編號112,本 │ │ ├──┼───────┤判決附表一編號 ├──────┤ │10 │林O謙菲律賓第E│10) │原扣押編號 │ │ │B0000000號護照│ │9-6-2 │ │ │1本 │ │ │ ├──┼───────┼────────┼──────┤ │11 │郭O欣菲律賓第 │王瑋琳 │原扣押編號 │ │ │LA0000000號護 │(起訴書附表一編 │9-10-1 │ │ │照1本 │號114,本判決附 │ │ ├──┼───────┤表一編號12) ├──────┤ │12 │郭X欣菲律賓第 │ │原扣押編號 │ │ │LA0000000號護 │ │9-10-2 │ │ │照1本 │ │ │ ├──┼───────┼────────┼──────┤ │13 │許O翊菲律賓第 │許明偉 │原扣押編號 │ │ │LA0000000號護 │(起訴書附表一編 │9-120 │ │ │照1本 │號119,本判決附 │ │ │ │ │表一編號14) │ │ ├──┼───────┼────────┼──────┤ │14 │蔡O吟菲律賓第 │洪儷芳 │原扣押編號 │ │ │ZZ0000000號護 │(起訴書附表一編 │9-85 │ │ │照1本 │號122,本判決附 │ │ │ │ │表一編號16) │ │ ├──┼───────┼────────┼──────┤ │15 │王O又菲律賓第 │莊雅婷 │原扣押編號 │ │ │SS0000000號護 │(起訴書附表一編 │9-102-1 │ │ │照1本 │號123,本判決附 │ │ ├──┼───────┤表一編號17) ├──────┤ │16 │王O喆菲律賓第 │ │原扣押編號 │ │ │EA0000000號護 │ │9-102-2 │ │ │照1本 │ │ │ ├──┼───────┼────────┼──────┤ │17 │蘇O恩菲律賓第 │林佳蓉 │原扣押編號 │ │ │LA0000000號護 │(起訴書附表五編 │9-31 │ │ │照1本 │號1,本判決附表 │ │ │ │ │一編號18) │ │ ├──┼───────┼────────┼──────┤ │18 │柯O心菲律賓第 │吳怡君 │原扣押編號 │ │ │ZI0000000號護 │(起訴書附表一編 │9-75 │ │ │照1本 │號124,本判決附 │ │ │ │ │表一編號19) │ │ ├──┼───────┼────────┼──────┤ │19 │王O媛菲律賓第 │劉眉秀 │原扣押編號 │ │ │ZZ0000000號護 │(起訴書附表一編 │9-22-1 │ │ │照1本 │號125,本判決附 │ │ ├──┼───────┤表一編號20) ├──────┤ │20 │王O婕菲律賓第 │ │原扣押編號 │ │ │ZZ0000000號護 │ │9-22-2 │ │ │照1本 │ │ │ ├──┼───────┤ ├──────┤ │21 │王O泓菲律賓第 │ │原扣押編號 │ │ │ZI0000000號護 │ │9-22-3 │ │ │照1本 │ │ │ ├──┼───────┤ ├──────┤ │22 │王O綺菲律賓第 │ │原扣押編號 │ │ │ZZ0000000號護 │ │9-22-4 │ │ │照1本 │ │ │ ├──┼───────┼────────┼──────┤ │23 │譚O霖菲律賓第 │黃靖宜 │原扣押編號 │ │ │XX0000000號護 │(起訴書附表二編 │10-5-1 │ │ │照1本 │號9,本判決附表 │ │ ├──┼───────┤一編號22) ├──────┤ │24 │譚詩澐菲律賓第│ │原扣押編號 │ │ │XX0000000號護 │ │10-5-2 │ │ │照1本 │ │ │ ├──┼───────┼────────┼──────┤ │25 │李O漩菲律賓第 │田美莉 │原扣押編號 │ │ │ZZ0000000號護 │(起訴書附表一編 │9-19-1 │ │ │照1本 │號127,本判決附 │ │ ├──┼───────┤表一編號23) ├──────┤ │26 │李O誼菲律賓第 │ │原扣押編號 │ │ │ZZ0000000號護 │ │9-19-2 │ │ │照1本 │ │ │ ├──┼───────┼────────┼──────┤ │27 │吳O瀅菲律賓第 │林儒君 │原扣押編號 │ │ │ZI0000000號護 │(起訴書附表一編 │9-32 │ │ │照1本 │號130,本判決附 │ │ │ │ │表一編號25) │ │ ├──┼───────┼────────┼──────┤ │28 │王O洋菲律賓第 │張雅雯 │原扣押編號 │ │ │ZI0000000號護 │(起訴書附表一編 │9-15-1 │ │ │照1本 │號131,本判決附 │ │ ├──┼───────┤表一編號26) ├──────┤ │29 │張O奕菲律賓第 │ │原扣押編號 │ │ │ZZ0000000號護 │ │9-15-2 │ │ │照1本 │ │ │ ├──┼───────┼────────┼──────┤ │30 │陳O雅菲律賓第 │陳莉莉 │原扣押編號 │ │ │QQ0000000號護 │(起訴書附表一編 │9-106 │ │ │照1本 │號132,本判決附 │ │ │ │ │表一編號27) │ │ ├──┼───────┼────────┼──────┤ │31 │陳O琳菲律賓第 │陳立昌 │原扣押編號 │ │ │LA0000000號護 │(起訴書附表一編 │9-91-1 │ │ │照1本 │號133,本判決附 │ │ ├──┼───────┤表一編號28) ├──────┤ │32 │陳O淳菲律賓第 │ │原扣押編號 │ │ │ZI0000000號護 │ │9-91-2 │ │ │照1本 │ │ │ ├──┼───────┼────────┼──────┤ │33 │謝O真菲律賓第 │黃鈺樺 │原扣押編號 │ │ │EB0000000號護 │(起訴書附表一編 │9-93 │ │ │照1本 │號136,本判決附 │ │ │ │ │表一編號30) │ │ ├──┼───────┼────────┼──────┤ │34 │李O怡菲律賓第 │杜蕙伶 │原扣押編號 │ │ │NN0000000號護 │(起訴書附表一編 │9-1-1 │ │ │照1本 │號138,本判決附 │ │ ├──┼───────┤表一編號31) ├──────┤ │35 │李O逸菲律賓第 │ │原扣押編號 │ │ │PP0000000號護 │ │9-1-2 │ │ │照1本 │ │ │ ├──┼───────┼────────┼──────┤ │36 │林O筠菲律賓第 │歐梅如 │原扣押編號 │ │ │ZI0000000號護 │(起訴書附表一編 │9-101 │ │ │照1本 │號139,本判決附 │ │ │ │ │表一編號32) │ │ ├──┼───────┼────────┼──────┤ │37 │林O汝持菲律賓 │陳麗芬 │原扣押編號 │ │ │第PP0000000號 │(起訴書附表一編 │9-96 │ │ │護照1本 │號140,本判決附 │ │ │ │ │表一編號33) │ │ ├──┼───────┼────────┼──────┤ │38 │王O緹菲律賓第 │吳郁芬 │原扣押編號 │ │ │LA0000000號護 │(起訴書附表一編 │9-47 │ │ │照1本 │號142,本判決附 │ │ │ │ │表一編號35) │ │ ├──┼───────┼────────┼──────┤ │39 │張O誠菲律賓第 │王淑琴 │原扣押編號 │ │ │EC0000000號護 │(起訴書附表五編2│10-13-1 │ │ │照1本 │號,本判決附表一│ │ │ │ │編號36) │ │ ├──┼───────┼────────┼──────┤ │40 │林O伶菲律賓第 │林枍呈 │原扣押編號 │ │ │ZI0000000號護 │(起訴書附表一編 │9-66-1 │ │ │照1本 │號126,本判決附 │ │ ├──┼───────┤表一編號37) ├──────┤ │41 │林O妡菲律賓第 │ │原扣押編號 │ │ │ZZ0000000號護 │ │9-66-2 │ │ │照1本 │ │ │ ├──┼───────┤ ├──────┤ │42 │林O宇菲律賓第 │ │原扣押編號 │ │ │ZI0000000號護 │ │9-66-3 │ │ │照1本 │ │ │ ├──┼───────┼────────┼──────┤ │43 │黃O禾菲律賓第 │龔秀玲 │原扣押編號 │ │ │WW0000000號護 │(起訴書附表一編 │9-76-1 │ │ │照1本 │號145,本判決附 │ │ ├──┼───────┤表一編號38) ├──────┤ │44 │黃O安菲律賓第 │ │原扣押編號 │ │ │ZI0000000號護 │ │9-76-2 │ │ │照1本 │ │ │ ├──┼───────┼────────┼──────┤ │45 │黃O鈞菲律賓第Z│吳盈慧 │原扣押編號 │ │ │U0000000號護照│(起訴書附表四編 │2-1 │ │ │1本 │號13、14,本判決│ │ │ │ │附表一編號39) │ │ ├──┼───────┼────────┼──────┤ │46 │羅O菲律賓第TT0│羅文甫 │原扣押編號 │ │ │242626號護照1 │(起訴書附表一編 │9-124-1 │ │ │本 │號150,本判決附 │ │ ├──┼───────┤表一編號41) ├──────┤ │47 │羅O睿菲律賓第 │ │原扣押編號 │ │ │RR0000000號護 │ │9-124-2 │ │ │照1本 │ │ │ ├──┼───────┼────────┼──────┤ │48 │蔡O柔菲律賓第 │閻莉美 │原扣押編號 │ │ │UU0000000號護 │(起訴書附表一編 │9-86 │ │ │照1本 │號151,本判決附 │ │ │ │ │表一編號42) │ │ ├──┼───────┼────────┼──────┤ │49 │陳O昕菲律賓第 │高嘉鎂 │原扣押編號 │ │ │LA0000000號護 │(起訴書附表一編 │9-102 │ │ │照1本 │號149,本判決附 │ │ │ │ │表一編號43)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