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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877號

常業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陳志銘林芳華林勇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3年度訴字第2877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宙○○
選任辯護人
申憲章律師
被告
辛○○
被告
九之三號 (現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
被告
義務辯護人 孫嘉男律師
被告
卯○○
被告
19之1
選任辯護人
申憲章律師
選任辯護人
義務辯護人 孫嘉男律師
被告
辰○○

義務辯護人 孫嘉男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常業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

第11064 、11248)暨 移送併辦(93年度偵字第5309、21017 號

、94年度核退偵字第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宙○○共同以犯洗錢為常業,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一扣案物品欄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辛○○共同以犯洗錢為常業,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扣案如附表一扣案物品欄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卯○○共同以犯洗錢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一扣案物品欄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辰○○共同以犯洗錢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一扣案物品欄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事實

一、宙○○(原名羅允屏)、辛○○(前因偽造文書、詐欺、侵占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六月、六月確定,於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縮短刑期假釋期滿執行完畢)二人,於九十二年八月間某日,經朋友介紹認識位於高雄市三民區○○○路三二九號之「文濱通訊行」之負責人申○○(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六二三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確定),而獲知鍾坤強(綽號「殺狗」)、申○○、楊富雄(綽號「龍仔」、「楊仔」)、丁元智、吳智泓及真實姓名不詳綽號「阿儒」、「阿賢」、「小賢」、「妮妮」、「小朱」、「淑勤」、「成仔」等成年人,係以鐘坤強為首,組成詐騙集團對外行騙。宙○○及辛○○即基於與該集團成員共同以詐欺及洗錢為常業之犯意聯絡,先提供自己之帳戶,並由宙○○於九十三年二月初,覓得具有犯意聯絡之卯○○及辰○○等人,加入上開詐欺集團,卯○○並提供自己之帳戶,由辛○○、卯○○、宙○○、楊富雄、「妮妮」等集團成員,在路上找尋不特定之流浪人士、積欠集團成員債務之人或其他需錢花用之人,要求或帶同該等人士前往金融機構開戶,再以每帳戶新台幣(下同)一千五百元到一千七百元之不等之代價,向該等人士收購帳戶之存簿、金融卡及印章等物,並由宙○○、辛○○、卯○○等等之集團成員,將蒐購而得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交予「阿儒」保管,而取得如附表一所示除宙○○、辛○○、卯○○以外之人頭帳戶,欲供詐騙被害人匯款所用,作為用來掩飾或隱匿其集團為常業詐欺犯罪所得之金錢。其後並由宙○○、辰○○、申○○、丁元智、「淑勤」、「妮妮」等之集團成員,分別利用如附表三所示之電話號碼,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撥打至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分別佯稱有健保費、勞保費可退費、有掛號匯票可領、或購買靈骨塔位(生前契約)有優待等不實事項,誘使各該被害人聽其指示,而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使該等被害人陷於錯誤,分別匯款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錢進入該集團所指定之人頭帳戶,再由集團成員將之提領一空,而由集團成員朋分花用。嗣巳○○於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上午十一時許,前往屏東縣屏東市○○路中華商業銀行屏東分行辦理其所有之00000000000000號警示帳戶除戶事宜,經警當場查獲,嗣經警循線追查,於九十三年三月五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及同年六月二日,分別執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在高雄市○○區○○街六六巷一弄六號及高雄市三民區○○○路三二九號文濱通訊行等處,分別扣得鍾文福、陳泉宇、申○○等人存褶共計五本、提款卡一張(起訴書誤載為提款單);及辛○○、吳智泓、宙○○、卯○○等人存摺共計九本、印章十枚、筆記簿六本及行動電話十具,始查知上情。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移請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由

壹、證據能力之審認: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之四等四條之規定,然若當事人於審判程序中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定有明文。此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則在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與發現真實,並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之理念下,上開傳聞證據亦得具有證據能力。

(二)查本案如附表一證據欄、附表二證據欄所示之被害人指述、交易明細表、開戶資料、報案紀錄、案件詳細資料,及共犯宙○○、辛○○、卯○○、辰○○、申○○等人之供述與證人吳智泓、巳○○之陳述,具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之性質者,雖均屬傳聞法則,惟經本院依法提示予以調查,檢察官及辯護人與被告均未表示異議,且經本院審酌該陳述作成時均無違法情事,復核與其他卷證資料相符,適宜為本案之證據,是該等證據均有證據能力,先此敘明。

二、被告等人之自白

(一)按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訂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宙○○及辛○○於本院審理時均辯稱:屏東縣警察局屏東分局所製作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警詢筆錄,均係警方先打好始由其照筆錄陳述,且其前往製作之日期,亦非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是事後警方要其補前往製作等語。而檢察官就被告二人上開抗辯,並未提出足夠之證明方法用以證明被告宙○○及辛○○之該次警詢筆錄係出於自由意志,為免爭議,本院認被告宙○○及辛○○二人於該次警詢筆錄,應不得為本案認定事實之證據。

(三)而除被告宙○○、辛○○二人如上所述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警詢筆錄外,其餘被告宙○○、辛○○、卯○○、辰○○四人於警詢中之詢問,均係由警方以一問一答之方式製作,並無強暴、脅迫或利誘等方式不法取供,業據被告等人供述在卷(詳見本院卷一第一二九、一五0頁),另被告等人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陳述,亦係由被告四人出於自由意志而為陳述,是該等被告等人之於警方調查、

貳、本院實體判斷:

一、訊據被告宙○○、辛○○、卯○○、辰○○均於本院審理時矢口否認有何上揭犯行,宙○○辯稱:伊沒有撥打電話向被害人詐騙,也沒有帶人頭去銀行開戶,伊只有出賣部分帳戶予「阿儒」,伊不是詐欺集團之成員云云;辛○○辯稱:伊沒有尋覓人頭,也沒有帶人頭去開戶,或撥打電話向被害人詐騙,只有出賣部分帳戶予「阿儒」,伊不是詐欺集團之成員云云;卯○○辯稱:伊有沒有帶人頭去開戶,只有賣帳戶給「阿儒」云云,伊不是詐欺集團的成員云云;辰○○辯稱:伊沒有賣帳戶,也沒有帶人去金融機構開戶,接的電話是信用卡核卡所用的資料,並沒有詐騙被害人,伊不是詐騙集團的成員云云。經查:

(一)該詐欺集團係以鍾坤強為首,以被告宙○○、辛○○、卯○○、辰○○、申○○、鍾坤強、楊富雄、丁元智、吳智泓及真實姓名不詳綽號「阿儒」、「阿賢」、「小賢」、「妮妮」、「小朱」、「淑勤」、「成仔」等成年人所組成,除由辛○○、宙○○及卯○○等等集團成員,提供個人帳戶外,並在路上找尋不特定之流浪人士、積欠集團成員債務之人或其他需錢花用之人,而要求或帶同該等人士前往金融機構開戶後,以每帳戶一千五百元到一千七百元之不等之代價,向該等人士收購該帳戶之存簿、金融卡及印章等物,再由宙○○、辛○○、卯○○等等之集團成員,將蒐購而得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交予「阿儒」保管,供詐騙被害人匯款所用,作為用來掩飾或隱匿其集團詐欺所得之金錢,並由被告宙○○、辰○○、申○○、丁元智、「淑勤」、「妮妮」等集團成員,分別利用如附表三所示之電話號碼,對外施行詐騙,而誘使被害人匯款進入如附表二所示之帳戶,並由各該集團成員依其分工而獲得代價等情,業據被告及證人等人陳述如下:

1、被告宙○○於九十三年六月二日警詢時自白供稱:伊為詐欺集團之一員,集團成員除了伊之外,還有辛○○、申○○、楊富雄、「阿儒」、梁玉瑛、卯○○、丁元智、綽號「小賢」、「妮妮」、「淑勤」、「阿龍」、「小朱」等人,都是以打電話假藉賣靈骨塔及勞、健保退費等方式詐騙。撥打的電話是「阿儒」、「殺狗」及申○○提供的,是由伊與申○○、「妮妮」及「淑勤」等成員,負責接聽電話;由辛○○、卯○○二人負責收銀行及郵局的簿子;「妮妮」及伊是負責帶人頭去銀行及郵局開設帳戶的;「阿儒」是該詐騙集團的上線,所收集的人頭帳戶都是交給他處理;「殺狗」(鍾坤強)是老大,大部份都是到店內巡視詐欺作業的狀況(詳見九十三年偵字第一一二四八號,第一五頁─二一頁反面)等語。於九十三年六月三日於

○、「殺狗」及「阿儒」介紹之通訊行聽電話的,自申○○被抓後就沒有做了。伊在文濱通訊行是聽銀行照會信用卡及賣靈骨塔詐騙的電話,可獲得每天一、二千元之代價等語(詳見九十三年偵字第一一二四八號第一0七─一一0頁)。於九十三年九月十日於偵查中自白供稱;辰○○、卯○○及伊都有負責帶人頭辦帳戶,伊有帶過巳○○至金融機構開戶等語(詳見九十三年偵字第一一二四八號,第一九二─一九三頁)。

2、被告辛○○於九十三年六月三日警詢中自白供稱:伊在富邦銀行Z0000000000000帳號及誠泰銀行八Z0000000000號帳號之帳戶,是出售予綽號「阿儒」之男子,伊有當介紹人叫吳智泓在文濱通訊行出售帳戶存簿給「阿儒」,伊不知道「阿儒」收購金融存摺簿及金融卡做何用途,伊只負責介紹及聯絡收購事宜。伊和介紹人每介紹一人販賣金融存摺簿及金融卡,就可和介紹人對分新台幣二百五十元,在文濱通訊行內有申○○、宙○○和伊三人介紹給「阿儒」從事介紹聯絡、收購金融存摺簿及金融卡等語(詳見九十三年偵字第一一二四八號,第九─一三頁)。於九十三年六月三日偵查中自白供稱:伊是在去年十一月經申○○介紹「阿儒」與我認識,「阿儒」說有要用到人頭帳戶、提款卡,每本銀行帳戶以一千五百元收購,當時我也沒有錢,又快過年了所以我就告訴吳智泓、「阿華」、鍾選民說有人要收購存摺,要不要賣存摺,我前後介紹十多個給「阿儒」,我與介紹人各賺二百五十元(詳見九十三年偵字第一一二四八號,第一O八頁)等語。

3、被告卯○○於九十三年六月二日在警詢中自白供稱:以申○○為首之詐騙集團,成員尚有宙○○、辰○○、辛○○、「小賢」等人,伊負責去尋找流浪漢叫他們去郵局或銀行開立帳號,然後伊以每本一千八百元之代價向他們購買,伊再以每本二千五百元交給「小賢」,藉此取得每本七百元之代價,收購時包含有存摺及提款卡等物品,伊所收購的目的是要做為詐騙他人錢財用(詳屏東縣警察局屏東分局九十四年二月一日屏警分刑字第0000000060號移送書第二五二─二六二頁)。於九十三年六月三日於偵查中自白供稱:伊是在九十三年二月起,在申○○的文濱通訊行認識宙○○,經由宙○○之介紹,與「小賢」認識,由伊到高雄縣市公園找流浪漢辦理人頭帳戶,再於向該等流浪漢收購後,復以每個帳戶二千五百元之代價售予「小賢」,而從中賺取代價六百元等語(詳見九十三偵一一二四八號第一0三─一0四頁)。

4、被告辰○○於九十三年六月二日於警詢中自白供稱:伊有與辛○○、卯○○、宙○○、申○○、「殺狗」、「阿儒」、「阿龍」、「小賢」、「淑勤」及「妮妮」等人共組詐騙集團,以撥打電話行騙,由伊擔任會計及接電話的工作。接聽電話的工作尚有宙○○、「淑勤」、「妮妮」、辛○○、卯○○、「阿龍」、「小賢」負責向不特定人收存摺。申○○負責看店及接聽電話及負責向不特定人收存摺。「阿儒」他是我們的上線,將所有成員收來的存摺統一運用。「殺狗」是老大,負責文濱通訊行詐騙行為運作,所有事情均由殺狗指揮。伊是宙○○雇用的,薪資是以件計算每件三千元,工作地點是自九十三年二月中旬起至同年三月份,渠等係以賣靈骨塔及健保、勞保退費之方式,指示被害人前往操作提款機之方式詐騙等語(詳見九十三年偵字第一一二四八號,第二三─二八頁)。於九十三年六月三日於偵查中自白供稱:伊有以電話向他人詐騙金錢。文濱通訊行部分是在今年二月份起,二月底就沒有做了,我人是在文濱通訊行接電話,如果客戶要資料(身份證字號、或姓名),伊就會給他,是宙○○要伊這樣做的,客戶要的資料是宙○○拿給伊的,現在這些資料不知道在那裡了。文濱通訊行的部分伊並沒有拿到錢是義務幫忙,文濱通訊行的資料是給詐騙集團用的,也就是給被害人的資料,集團成員有伊、「殺狗」、卯○○及宙○○、辛○○、「小賢」、「阿儒」、「妮妮」、「淑琴」等人等語(詳見九十三年偵字第一一二四八號,第一0三─一0八頁)

5、證人吳智泓於九十三年六月二日在警詢中陳稱:申○○是認識約二個多月的朋友,辛○○已認識六月多月,辛○○曾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底在高雄市○○區○○路公園內,要伊申請金融機構存摺共五本供其使用,伊有於九十二年十二月至九十三年三月間,將金融機構存摺共五本、提款卡共五張交付辛○○使用,而獲得五千元之代價,且辛○○並告知,每介紹一人開戶給辛○○,會給予仲介費五百元,伊因而在九十三年三月初,介紹四人綽號「阿志」、「劉仔」、「明仔」、「周仔」等人,至文濱通訊行找辛○○,是辛○○叫宙○○帶綽號「阿志」、「劉仔」、「明仔」、「周仔」等四人至金融機構申請存摺、提款卡供辛○○使用。該詐騙集團,係由辛○○負責找遊民申請金融機構帳號,宙○○負責帶遊民至金融機構申請帳號,申○○是文濱通訊行負責人(九十三年偵字第一一二四八號,第二九頁─三四頁)。

6、證人申○○於九十三年三月十日偵查中證稱:辛○○與綽號「成仔」之人負責把宙○○介紹而來的人帶到銀行開戶,這是我親眼所見,這些人頭應都是睡在公園的遊民,伊不知人頭之真實姓名,唯一有印象的是巳○○,因為巳○○一個人就申請了二十多本存摺,辛○○將這些存摺放在我的通訊行。鐘坤強是伊的老大,外號叫「殺狗」,伊開的通訊行是由鐘坤強出資的等語(詳見九十三年偵字第五一九五號,第二三頁)。於九十三年三月五日警詢中陳稱:於九十三年三月五日十四時三十分,在高市○○○路三二九號文濱通訊行查扣戶名陳泉宇之華僑銀行及安泰銀行的存款簿,是宙○○於二天前下午四、五點時拿給伊的,伊有與宙○○合作,知道這是作為人頭帳戶詐騙錢財之用的。是以電話詐騙被害人購買手機或靈骨塔位,並告訴他們價錢後,請他們將錢匯所申請的人頭帳戶內,其實並沒有要將這些物品寄他們,宙○○則是以勞健保退費之方式,叫被害人到郵局或銀行的提款機,以轉帳或匯款的方式,匯入所申請的人頭帳戶內,如果被害人真的有匯入人頭帳戶內,宙○○會要伊再打電話跟對方騙說錢還沒有匯進去,請對方再去匯一次,使被害人重複匯款。詐騙所用之人頭帳戶,都是由伊與宙○○去公園找一些流浪漢或者在報刊刊登應徵保險行業小廣告的名義,來找應徵的人。其等詐騙所使用之電話有Z000000000、Z000

000000、Z000000000、Z000000

000、Z000000000、Z000000000,是用伊用人頭的名義申請的。我們所使用的詐騙手機號碼、所申請的人頭帳戶存款簿及金融卡現在都在宙○○那裡。集團的老大是綽號「殺狗」的鍾坤強,宙○○另有雇用一名男子綽號叫「楊仔」,又稱「龍仔」,就是楊富雄,由其負責接聽電話及收取人頭帳戶存款簿與金融卡。伊是使用台灣固網的電話00-0000000號與被害人聯絡,如果對方回電話的話,伊會告訴被害人都打這支電話與伊聯絡。宙○○是使用東森固網00-0000000號與對方聯絡,對方如果回電,她就跟對方留下上開詐騙用的七支號碼其中一支。巳○○是經由楊富雄帶來文濱通訊行找伊,之後巳○○向伊借款一萬元,後來宙○○就說讓陳春美辦人頭帳戶後可以不用返還一萬元,所以巳○○有去申請帳戶共計大約有二十幾本的存款簿,是宙○○與楊富雄一起帶巳○○去申請的,這些存款簿及金融卡都是宙○○拿走了,其等所申請的人頭帳戶存款簿及金融卡,都是由宙○○保管,參與詐騙的有伊本人、鐘坤強、宙○○、楊富雄、辛○○等人(詳見九十三年偵字第五一九五號,第一一二─一三四頁)、於九十三年三月十日警詢中陳稱:辛○○是宙○○的男朋友,是負責收集人頭戶購買,待拿到人頭帳戶交給宙○○後,宙○○再拿錢交給辛○○,由辛○○把錢分發給所申請人頭帳戶之人(詳見九十三年偵字第五一九五號,第一四─一九頁)。於九十三年五月四日警詢時陳稱:伊有與宙○○一起接聽電話詐騙他人,多是以賣靈骨塔及勞保費、健保費退費之方式詐騙被害人,電話都是宙○○提供的,有時候會翻電話簿打給對方(詳屏東縣警察局屏東分局九十四年二月一日屏警分刑字第0000000060號移送書第二八二─二八六頁)等語。

7、證人巳○○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因積欠「殺狗」等人一萬元,經辛○○、楊富雄要求,乃同意由其前往金融機構開戶供該渠等使用後,即可免予返還該等欠款,並可獲得些微報酬,而當時係由宙○○、楊富雄帶他前往金融機構開戶,開戶所用之存款,多係由宙○○所交付,開完戶後,即將帳戶、印章及密碼等物交予楊富雄及宙○○,事後並由辛○○交付報酬二、三千元等語(詳見本院卷二第一0六─一一五頁)

8、觀諸被告宙○○、卯○○、辰○○等人之供述,對於該詐欺集團成員、分工方式及詐騙模式,均能詳細供述,且互核無重大矛盾歧異之處,已初見其等供述之真實性。況被告宙○○、辰○○、卯○○及申○○等人,係分別於為警查獲後,旋即在警詢時坦承犯行,並於檢察官訊問時,同就己身及共犯之犯行詳實交代,且先後供述大致相符。衡諸該等被告在上開自白時,並未遭到執法人員之強暴、脅迫、利誘等等不法取供之情事,且渠等已有相當之年歲,對於社會情事難以委為不知,果若其等並未參與本件犯行,其等何能憑空杜撰該等犯行,無端陷害自己及友人入罪,足見其等應係於為警查獲後,因見東窗事發,自知法網難逃,始願就其親身所為及所知之情節加以自由供述,渠等事後於本院審理飾詞否認犯行,應係推諉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應以渠等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自白較為可採。

9、證人申○○上開於警詢之陳述及偵查中之證述,亦就其本身及被告等人之犯行詳加供述,其等供述先後一致,並與被告宙○○之供述大致相符。雖證人申○○於本院審理作證時,對於被告等人所涉之犯行,忽則證稱已遺忘,忽則表示不願作證,甚且於被告辛○○詰問尚證稱:辛○○並未參與本案云云。惟衡諸證人申○○於警詢中即陳稱:伊很怕與辛○○一起開庭,因為他怕被辛○○報復(詳見九十三年偵字第五一九五號,第一六頁),且其於本院審理證述時,亦當庭陳稱:伊於己身案件中均有自白犯罪,卻仍遭到判刑四年,因而對司法機關人員有所仇視(詳見本院卷第九七頁),是其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詞,顯係迴護被告等人之證詞,不足採信,應以證人申○○於上述警詢中之陳述及偵查中之證詞較為可採。

10、復衡諸證人巳○○與吳智泓二人互不相識,且與被告宙○○、辛○○二人均無冤仇,而渠等證詞則均指稱,係被告宙○○及辛○○與共犯楊富雄等人帶其前往開戶,或尋找公園內之遊民前往金融機構開戶,並與前開被告宙○○之供述及證人申○○之證詞大致相符,足見其二人之證詞亦有相當之可信性,並足資證明被告辛○○與宙○○確有帶同人頭前往金融機構開戶之實。

11、綜上所述,可知被告宙○○、辛○○、卯○○及辰○○等人,均係以鍾坤強為首之詐騙集團之成員,宙○○所參與之犯行,係為撥打電話予被害人施行詐術、尋覓人頭及陪同人頭前往金融機構開戶,被告辛○○則為該集團尋覓人頭及陪同人頭前往金融機構開戶,被告卯○○為該集團對外尋覓人頭,並引見予辛○○等人,辰○○係負責接聽電話而對被害人施行騙術,並為記帳之工作。被告等人,係以集團對外行詐欺犯罪之意,分工合作,各司其職,並分別依其對於集團之貢獻而可得高低不等之報酬,顯係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有為自己犯罪之意無疑。

(二)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經由被告等人所屬之詐騙集團成員,分別以如附表二所示之電話,與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聯絡,分別佯稱有健保費、勞保費可退費、有掛號匯票可領或購買靈骨塔位(生前契約)有優待等不實事項,誘使各該被害人聽其指示,而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使該等被害人陷於錯誤,分別匯款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錢進入該集團蒐購而得如附表二所示之帳戶,再由集團成員將之提領一空等情,業據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分別於警詢中陳述明確渠等遭詐騙之情節明確,並有如附表二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可資證明渠等確有匯款進入如附表二所示之帳戶。雖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無法證述係由被告或共犯何人施行詐騙,然由上述被告之供述及證人之證述,可知被告等所屬之詐騙集團,係以集團所提供之電話撥打電話予不特定被害人,並誘使被害人匯款進入被告等人自己之帳戶及蒐購而得之人頭帳戶,由此堪認凡係用以詐騙被害人之人頭電話或人頭帳戶,有與被告等人所使用之人頭電話或人頭帳戶相同者,應可認該詐騙案件均係被告等人所屬之詐騙集團所為。經核如附表二所示之電話及帳戶,確有與被告等人所使用之帳戶與電話交叉使用之情,足見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確係經被告等人所屬之詐騙集團詐騙,因而匯款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

(三)按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最高法院二十八年上字第一一○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被告四人先後加入以鍾坤強為首之詐騙集團,相互利用他人行為,並分別參與部分行為,以達犯罪之目的,係為共同正犯,應共同負責。又刑法上所謂常業犯,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台上字第五一○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被告宙○○、辛○○、卯○○及辰○○等人與其他共犯,以電話詐騙被害人匯款,其等有計畫性收購大量人頭帳戶及個人資料,由集團部分成員負責撥打詐騙電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又夥同集團成員分別擔任領款、匯款工作;且使用人頭帳戶匯款,短短數月即詐得龐大金額,顯係以詐欺、洗錢為目的之職業性犯罪。而被告等人,在上開犯罪期間,並無固定收入,而以共同詐騙及洗錢所得之報酬作為其等生活費用之來源,顯係賴以詐欺及洗錢維生,不因其等是否有其他工作,而否定渠等之常業犯行。

(四)又宙○○雖提出其任職位於新竹之錸德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錸德公司)之資料,以此辯稱其不可能在高雄參與本件詐騙犯行云云。惟本案詐騙集團係以分工之方式,各司其職,而彼此利用共犯之行為,僅須被告宙○○確有參與該詐騙集團之運作,而有犯意聯絡,即應對共犯行為加以負責。況被告宙○○於任職錸德公司期間,有多次請假紀錄,且其於九十三年二月三日即已離職,有該公司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93)德發字第00一四七號函暨內附之離職申請書及出勤紀錄表等件為證,是被告宙○○本有機會利用假日或休假期間往返回高雄,況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多係在其離職以後始遭詐騙,是宙○○上開辯稱並無法採為有利之認定,該等資料自不影響被告宙○○確有參與該詐欺集團之運作,而有以犯詐欺罪及洗錢罪為常業。

(五)綜上所述,本案被告四人均係詐欺集團之成員,並有分工參與詐騙及洗錢之行為,本案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宙○○、辛○○、卯○○及辰○○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及洗錢防制法第九條第三項、第一項之為掩飾自己犯罪所得而洗錢為常業之罪。

(二)被告宙○○、辛○○、卯○○、辰○○等人,與鍾坤強、申○○、楊富雄、丁元智、吳智泓、「阿儒」、「阿賢」、「小賢」、「妮妮」、「小朱」、「淑勤」、「成仔」等成年人,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三)被告宙○○、辛○○、卯○○及辰○○等人,所犯之常業詐欺及常業洗錢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犯關係,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較重之以犯洗錢之罪為常業處斷。

(四)如附表二編號十二─二三所示之犯行,雖未據檢察官起訴,然該等犯行,業據檢察官聲請併辦,且與起訴之常業詐欺及常業洗錢有常業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與審理。

(五)被告辛○○前因偽造文書、詐欺、侵占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六月、六月確定,於八十八年七月一日縮短刑期假釋期滿執行完畢等情,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查註資料表各一份附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加重其刑。

(六)被告宙○○、辛○○、卯○○及辰○○等人,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就其洗錢之犯行有所自白,均應依洗錢防制法第九條第五項規定,減輕其刑。被告辛○○並應與前開加重規定,依法先加後減之。

(七)爰審酌被告等人,均值壯年,卻不思妥適獲取財物,竟共組詐騙集團對外行騙,於短期之內,即詐得如附表二所示之大量財物,破壞社會秩序甚為嚴重,而其等雖僅參與部分分工,然卻係於共犯申○○為警查獲後,猶繼續施詐行騙,顯見其等惡性非低,又其等雖於偵查中自白部分犯行,惟於本院審理時均飾詞否認,推諉卸責,難認有確實之悔意,且其等詐騙被害人人數及金錢眾多,犯後亦未與被害人和解,造成被害人損害,行為多所不當,復分別審酌被告等人之智識程度、參加該詐騙集團之動機、目的、參與集團內之分工及獲利情形,犯後自白之程度及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酌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情,以資儆懲。

(八)扣案如附表一扣案物品欄所示之物品,均係被告或共犯向人頭帳戶蒐購而得之帳戶存簿、金融卡等物品,且確實用以犯本件之罪,堪認該等物品確係被告所屬詐欺集團所購入,已為被告所屬之詐騙集團所有,並為供該詐騙集團詐騙及洗錢所用及預備使用之物,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九)如附表一所示未扣案人頭帳戶之存簿、提款卡等物,既未扣案,無從調查,尚難逕認係屬被告或詐欺集團所屬之物;扣案之筆記簿六本及行動電話機十具,因被告等人所使用之電話,多為固網型之電話,而筆記簿內之內容,亦與本件詐欺犯罪無關,是該等物品均與本件犯罪事實無關,且無從證明係被告或共犯所有之物;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印章,僅有部分係共犯所有,且無證據證明被告等人係用該等印章犯本件犯罪,難認係供犯罪所用之物,均應退回由移案機關另為適法之處理,並由移案機關依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處置用以洗錢之帳戶,併此敘明。

(十)又洗錢防制法第十二條規定:犯第九條之罪者,其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或第三人者外,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依上開規定,雖係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如應發還被害人或相關之第三人者,即不得宣告沒收(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非字第六號判決可資參照)。是本件被告及共犯等人因犯共同常業詐欺及洗錢所得之利益,皆屬被害人遭詐騙之款項,自應發還各受詐欺之被害人,無庸依洗錢防制法第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九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五項,刑法第十一條、第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丑○○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以犯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犯第二條第一款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犯前二項之罪為常業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四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免除其刑;逾六個月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檢察官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供述,均有證據能力。

檢察官偵訊時自白供稱:伊是自九十三年二月份起到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   日

    鳳山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志銘

     法 官 林芳華

     法 官 林勇如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人│  金融機構  │  帳       號  │  證    據  │扣 案 物 品 │
│號│頭│            │                │            │            │
│  │戶│            │                │            │            │
├─┼─┼──────┼────────┼──────┼──────┤
│一│羅│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1.中華郵政公│            │
│  │慧│大寮郵局    │643068    │  司儲字1339│            │
│  │萍│            │                │  號函暨開戶│            │
│  │  │            │                │  資料、存提│            │
│  │  │            │                │  詳情(93偵1│            │
│  │  │            │                │  1248P170-1│            │
│  │  │            │                │  71)       │            │
├─┼─┼──────┼────────┼──────┼──────┤
│二│同│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1.萬泰商業銀│            │
│  │上│三民分行    │00000000│  行交易明細│            │
│  │  │            │849          │  表( 高市警│            │
│  │  │            │                │  新分三0930│            │
│  │  │            │                │  001571號P4│            │
│  │  │            │                │  )         │            │
├─┼─┼──────┼────────┼──────┼──────┤
│三│同│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            │存摺1本    │
│  │上│新泰分行    │3              │            │            │
├─┼─┼──────┼────────┼──────┼──────┤
│四│同│富邦銀行苓雅│00000000│            │存摺1本    │
│  │上│分行        │121800    │            │            │
├─┼─┼──────┼────────┼──────┼──────┤
│五│同│中國國際商業│00000000│            │提款卡1枚  │
│  │上│銀行        │0000000  │            │            │
├─┼─┼──────┼────────┼──────┼──────┤
│六│林│遠東國際商業│00000000│1.遠東國際商│            │
│  │益│銀行        │170006    │  業銀行93遠│            │
│  │宗│            │                │  銀五字71號│            │
│  │  │            │                │  函暨往來明│            │
│  │  │            │                │  細資料表( │            │
│  │  │            │                │  93偵11064P│            │
│  │  │            │                │  11-15)    │            │
├─┼─┼──────┼────────┼──────┼──────┤
│七│同│富邦銀行    │00000000│1.富邦商業銀│存摺1本    │
│  │上│苓雅分行    │109900    │  行93富邦苓│            │
│  │  │            │                │  字27號函暨│            │
│  │  │            │                │  開戶資料(9│            │
│  │  │            │                │  3偵11248P1│            │
│  │  │            │                │  27、128)  │            │
│  │  │            │                │2.富邦商業銀│            │
│  │  │            │                │  行93富邦苓│            │
│  │  │            │                │  字138號函 │            │
│  │  │            │                │  暨開戶資料│            │
│  │  │            │                │  、交易明細│            │
│  │  │            │                │  (93偵11248│            │
│  │  │            │                │  P153-156) │            │
├─┼─┼──────┼────────┼──────┼──────┤
│八│同│富邦銀行前鎮│00000000│            │存摺1本    │
│  │上│分行        │376200    │            │            │
├─┼─┼──────┼────────┼──────┼──────┤
│九│同│土地銀行博愛│00000000│            │存摺1本    │
│  │上│分行        │4484        │            │            │
├─┼─┼──────┼────────┼──────┼──────┤
│十│同│華僑銀行高雄│00000000│            │存摺1本    │
│  │上│分行        │060300    │            │            │
├─┼─┼──────┼────────┼──────┼──────┤
│十│同│臺灣銀行左營│00000000│            │存摺1本    │
│一│上│分行        │0188        │            │            │
├─┼─┼──────┼────────┼──────┼──────┤
│十│同│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            │存摺1本    │
│二│上│左營分行    │105          │            │            │
├─┼─┼──────┼────────┼──────┼──────┤
│十│同│誠泰銀行    │00000000│1.誠泰商業銀│            │
│三│上│北高雄分行  │9329        │  行誠泰銀北│            │
│  │  │            │                │  高雄字44號│            │
│  │  │            │                │  函暨開戶資│            │
│  │  │            │                │  料、交易明│            │
│  │  │            │                │  細(93偵112│            │
│  │  │            │                │  48P158-164│            │
├─┼─┼──────┼────────┼──────┼──────┤
│十│陳│台灣中小企業│00000000│1.台灣企銀九│            │
│四│美│銀行        │959          │  三屏東字92│            │
│  │春│屏東分行    │                │  4號函暨開 │            │
│  │  │            │                │  基本資料、│            │
│  │  │            │                │  交易明細(9│            │
│  │  │            │                │  3偵5195P96│            │
│  │  │            │                │  -99)      │            │
├─┼─┼──────┼────────┼──────┼──────┤
│十│同│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1.中華郵政公│            │
│五│上│長治繁華郵局│092931    │  司儲字1339│            │
│  │  │            │                │  號函暨開戶│            │
│  │  │            │                │  資料、存提│            │
│  │  │            │                │  詳情(93偵1│            │
│  │  │            │                │  1248P170、│            │
│  │  │            │                │  173)      │            │
├─┼─┼──────┼────────┼──────┼──────┤
│十│同│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1.合作金庫銀│            │
│六│上│屏南分行    │18365      │  行合金屏南│            │
│  │  │            │                │  存字093000│            │
│  │  │            │                │  4045號函暨│            │
│  │  │            │                │  開戶資料、│            │
│  │  │            │                │  交易明細(9│            │
│  │  │            │                │  3偵11248P1│            │
│  │  │            │                │  66-168)   │            │
├─┼─┼──────┼────────┼──────┼──────┤
│十│劉│合作金庫銀行│039874    │1.合作金庫合│            │
│七│晉│三民分行    │                │  金三民存字│            │
│  │利│            │                │  0000000000│            │
│  │  │            │                │  號函暨開戶│            │
│  │  │            │                │  資料(93偵1│            │
│  │  │            │                │  1248P130、│            │
│  │  │            │                │  131)      │            │
│  │  │            │                │2.合作金庫合│            │
│  │  │            │                │  金三民存字│            │
│  │  │            │                │  0000000000│            │
│  │  │            │                │  號函暨開戶│            │
│  │  │            │                │  資料、交易│            │
│  │  │            │                │  明細(93偵1│            │
│  │  │            │                │  1248P144-1│            │
│  │  │            │                │  47)       │            │
├─┼─┼──────┼────────┼──────┼──────┤
│十│同│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1.中華郵政公│            │
│八│上│            │3286        │  司交易明細│            │
│  │  │            │                │  表( 屏警分│            │
│  │  │            │                │  刑00000000│            │
│  │  │            │                │  60P99)    │            │
│  │  │            │                │2.案件詳細資│            │
│  │  │            │                │  料        │            │
│  │  │            │                │ (屏警分刑09│            │
│  │  │            │                │  00000000P1│            │
│  │  │            │                │  00)       │            │
├─┼─┼──────┼────────┼──────┼──────┤
│十│范│彰化銀行    │00000000│1.彰化銀行彰│            │
│九│景│延平分行    │1519        │  延字12616 │            │
│  │瑜│            │                │  號函暨開戶│            │
│  │  │            │                │  資料、交易│            │
│  │  │            │                │  明細表(93 │            │
│  │  │            │                │  偵11248P15│            │
│  │  │            │                │  0-152)    │            │
├─┼─┼──────┼────────┼──────┼──────┤
│二│廖│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1.中華郵政公│            │
│十│文│台中松竹郵局│031421    │  司儲字1349│            │
│  │豪│            │                │  號函暨立帳│            │
│  │  │            │                │  申請書、存│            │
│  │  │            │                │  提詳情(93 │            │
│  │  │            │                │  偵11248P17│            │
│  │  │            │                │  5-182)    │            │
├─┼─┼──────┼────────┼──────┼──────┤
│廿│鄭│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1.客戶基本資│            │
│一│正│鳳山三民路郵│569229    │  料暨存提詳│            │
│  │佳│局          │                │  情(93偵112│            │
│  │  │            │                │  48P183、18│            │
│  │  │            │                │  4)        │            │
├─┼─┼──────┼────────┼──────┼──────┤
│廿│徐│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1.客戶基本資│            │
│二│智│高雄義民郵局│163917    │  料暨存提詳│            │
│  │清│            │                │  情(93偵112│            │
│  │  │            │                │  48P183、18│            │
│  │  │            │                │  5)        │            │
├─┼─┼──────┼────────┼──────┼──────┤
│廿│賴│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1.存提詳情(9│            │
│三│佳│烏日明道郵局│134333    │  3偵11248P1│            │
│  │慧│            │                │  86-188)   │            │
├─┼─┼──────┼────────┼──────┼──────┤
│廿│鍾│中國信託商業│00000000│1.中華郵政公│            │
│四│選│銀行三民分行│3679        │  司交易明細│            │
│  │民│            │                │  表( 屏警分│            │
│  │  │            │                │  刑00000000│            │
│  │  │            │                │  60P85.93) │            │
│  │  │            │                │2.中國信託商│            │
│  │  │            │                │  業銀行交易│            │
│  │  │            │                │  明細表( 屏│            │
│  │  │            │                │  警分刑0940│            │
│  │  │            │                │  032860P106│            │
│  │  │            │                │3.案件詳細資│            │
│  │  │            │                │  料( 屏警分│            │
│  │  │            │                │  刑00000000│            │
│  │  │            │                │  60P88.89.9│            │
│  │  │            │                │  4.95.107) │            │
├─┼─┼──────┼────────┼──────┼──────┤
│廿│同│慶豐銀行三民│00000000│1.鍾選民慶豐│            │
│五│上│分行        │328700    │  銀行三民分│            │
│  │  │            │                │  行客戶歷史│            │
│  │  │            │                │  交易查詢( │            │
│  │  │            │                │  屏警分刑09│            │
│  │  │            │                │  00000000P8│            │
│  │  │            │                │  6)        │            │
│  │  │            │                │2.案件詳細資│            │
│  │  │            │                │  料( 屏警分│            │
│  │  │            │                │  刑00000000│            │
│  │  │            │                │  60P88.89) │            │
├─┼─┼──────┼────────┼──────┼──────┤
│廿│張│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1.上海商業銀│            │
│六│丁│逢甲分行    │0968        │  行交易明細│            │
│  │元│            │                │  表( 屏警分│            │
│  │  │            │                │  刑00000000│            │
│  │  │            │                │  60P120-122│            │
│  │  │            │                │2.案件詳細資│            │
│  │  │            │                │  料( 屏警分│            │
│  │  │            │                │  刑00000000│            │
│  │  │            │                │  60P125)   │            │
├─┼─┼──────┼────────┼──────┼──────┤
│廿│馮│誠泰商業銀行│00000000│1.上海商業銀│            │
│七│清│北高雄分行  │9498        │  行交易明細│            │
│  │惠│            │                │  表( 屏警分│            │
│  │  │            │                │  刑00000000│            │
│  │  │            │                │  60P120-122│            │
│  │  │            │                │2.案件詳細資│            │
│  │  │            │                │  料( 屏警分│            │
│  │  │            │                │  刑00000000│            │
│  │  │            │                │  60P125)   │            │
├─┼─┼──────┼────────┼──────┼──────┤
│廿│張│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1.案件詳細資│            │
│八│漢│            │191136    │  料( 屏警分│            │
│  │賢│            │                │  刑00000000│            │
│  │  │            │                │  60P158.159│            │
├─┼─┼──────┼────────┼──────┼──────┤
│廿│郭│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1.郵政儲金匯│            │
│九│素│草衙郵局    │045251    │  業局交易明│            │
│  │蓮│            │                │  細表( 屏警│            │
│  │  │            │                │  分刑094003│            │
│  │  │            │                │  2860P165) │            │
│  │  │            │                │2.案件詳細資│            │
│  │  │            │                │  料( 屏警分│            │
│  │  │            │                │  刑00000000│            │
│  │  │            │                │  60P166)   │            │
├─┼─┼──────┼────────┼──────┼──────┤
│卅│吳│中國信託商業│00000000│            │存摺1本    │
│  │智│銀行三多簡分│5395        │            │            │
│  │泓│行          │                │            │            │
├─┼─┼──────┼────────┼──────┼──────┤
│卅│鍾│台北銀行北高│00000000│            │存摺1本    │
│一│文│雄分行      │3349        │            │(申○○卷)│
│  │福│            │                │            │            │
├─┼─┼──────┼────────┼──────┼──────┤
│卅│陳│華僑銀行三民│00000000│            │存摺1本    │
│二│泉│分行        │409          │            │申○○卷    │
│  │宇│            │                │            │            │
├─┼─┼──────┼────────┼──────┼──────┤
│卅│同│安泰商業銀行│00000000│            │存摺1本    │
│三│上│前金分行    │300          │            │(申○○卷)│
│  │  │            │                │            │            │
├─┼─┼──────┼────────┼──────┼──────┤
│卅│黃│大眾商業銀行│00000000│            │存摺1本    │
│四│文│博愛分行    │0              │            │(申○○卷)│
│  │濱│            │                │            │            │
├─┼─┼──────┼────────┼──────┼──────┤
│卅│同│中國國際商業│00000000│            │存摺1本    │
│五│上│銀行高雄分行│                │            │(申○○卷)│
├─┼─┼──────┼────────┼──────┼──────┤
│卅│同│安泰商業銀行│00000000│            │金融卡1枚(│
│六│上│            │00000000│            │起訴書誤載為│
│  │  │            │                │            │提款單)(黃│
│  │  │            │                │            │文濱卷)    │
├─┼─┼──────┼────────┼──────┼──────┤
│卅│  │華南銀行    │00000000│1.櫃員機交易│            │
│七│  │            │0521        │  資料( 屏警│            │
│  │  │            │                │  分刑094003│            │
│  │  │            │                │  2860P79-81│            │
│  │  │            │                │2.華南商業銀│            │
│  │  │            │                │  行存款往來│            │
│  │  │            │                │  明細表( 93│            │
│  │  │            │                │  偵11248P72│            │
├─┼─┼──────┼────────┼──────┼──────┤
│卅│  │臺灣銀行    │00000000│1.中華郵政公│            │
│八│  │            │1968        │  司交易明細│            │
│  │  │            │                │  表( 屏警分│            │
│  │  │            │                │  刑00000000│            │
│  │  │            │                │  60P111)   │            │
│  │  │            │                │2.案件詳細資│            │
│  │  │            │                │  料( 屏警分│            │
│  │  │            │                │  刑00000000│            │
│  │  │            │                │  60P112)   │            │
├─┼─┼──────┼────────┼──────┼──────┤
│卅│  │            │000-0000│1.中華郵政公│            │
│九│  │            │00000000│  司交易明細│            │
│  │  │            │                │  表( 屏警分│            │
│  │  │            │                │  刑00000000│            │
│  │  │            │                │  60P111)   │            │
│  │  │            │                │2.案件詳細資│            │
│  │  │            │                │  料( 屏警分│            │
│  │  │            │                │  刑00000000│            │
│  │  │            │                │  60P112)   │            │
└─┴─┴──────┴────────┴──────┴──────┘
附表二
┌─┬─┬──┬───────┬─────┬────┬─────┬─┐
│編│被│被害│詐  欺  手  法│匯入帳戶姓│匯入金額│證      據│備│
│號│害│時間│              │名及帳號  │(新台幣│          │註│
│  │人│    │              │          │)      │          │  │
├─┼─┼──┼───────┼─────┼────┼─────┼─┤
│一│賴│93年│天○○接獲不明│宙○○中華│75683元 │1.警詢陳述│訴│
│  │怡│02月│人士電話,對方│郵政公司大│        │ (屏警分刑│併│
│  │文│07日│佯稱退回健保費│寮郵局0101│        │  00000000│  │
│  │  │    │,天○○即依對│0000000000│        │  60P23)  │  │
│  │  │    │方要求撥打0945│號        │        │2.中華郵政│  │
│  │  │    │784842、094583│          │        │  公司交易│  │
│  │  │    │7367電話,並陷│          │        │  明細表( │  │
│  │  │    │於錯誤操作提款│          │        │  屏警分刑│  │
│  │  │    │機轉帳        │          │        │  00000000│  │
│  │  │    │              │          │        │  60P27)  │  │
│  │  │    │              │          │        │3.案件詳細│  │
│  │  │    │              │          │        │  資料    │  │
│  │  │    │              │          │        │ (屏警分刑│  │
│  │  │    │              │          │        │  00000000│  │
│  │  │    │              │          │        │  60P31)  │  │
├─┼─┼──┼───────┼─────┼────┼─────┼─┤
│二│蔡│93年│不明人士以0945│宙○○中華│99999元 │1.警詢陳述│訴│
│  │月│02月│784842、094583│郵政公司大│        │ (屏警分刑│併│
│  │鳳│06日│7367電話聯絡蔡│寮郵局0101│        │  00000000│  │
│  │  │    │月鳳,佯稱退回│0000000000│        │  60P32)  │  │
│  │  │    │健保費,致蔡月│號        │        │2.中華郵政│  │
│  │  │    │鳳陷於錯誤而操│巳○○中華│99986元 │  公司交易│  │
│  │  │    │作提款機轉帳  │郵政公司長│        │  明細表( │  │
│  │  │    │              │治繁華郵局│        │  屏警分刑│  │
│  │  │    │              │0000000000│        │  00000000│  │
│  │  │    │              │2931號    │        │  60P35)  │  │
│  │  │    │              │賴佳慧中華│99986元 │3.案件詳細│  │
│  │  │    │              │郵政公司烏│        │  資料    │  │
│  │  │    │              │日明道郵局│        │ (屏警分刑│  │
│  │  │    │              │0000000000│        │  00000000│  │
│  │  │    │              │3號       │        │  60P39)  │  │
├─┼─┼──┼───────┼─────┼────┼─────┼─┤
│三│任│93年│甲○○接獲不明│巳○○合作│12365元 │1.警詢陳述│訴│
│  │玉│02月│人士通知有雙掛│金庫銀行屏│        │ (屏警分刑│併│
│  │蘭│12日│號信未領,即依│南分行0122│        │  00000000│  │
│  │  │    │指示撥打094313│0000000000│        │  60P40)  │  │
│  │  │    │9906電話查詢,│號        │        │2.郵政儲金│  │
│  │  │    │後依指示撥打09│          │        │  匯業局交│  │
│  │  │    │00000000電話找│          │        │  易明細表│  │
│  │  │    │吳先生,吳先生│          │        │ (屏警分刑│  │
│  │  │    │佯稱要退回健保│          │        │  00000000│  │
│  │  │    │費,甲○○即依│          │        │  60P44)  │  │
│  │  │    │其指示撥打0943│          │        │3.案件詳細│  │
│  │  │    │139906電話找李│          │        │  資料    │  │
│  │  │    │小姐,甲○○因│          │        │ (屏警分刑│  │
│  │  │    │此陷於錯誤操作│          │        │  00000000│  │
│  │  │    │提款機轉帳    │          │        │  60P45)  │  │
├─┼─┼──┼───────┼─────┼────┼─────┼─┤
│四│李│93年│庚○○接獲不明│巳○○合作│29856元 │1.警詢陳述│訴│
│  │福│02月│人士電話,佯稱│金庫銀行屏│        │ (屏警分刑│併│
│  │幸│12日│其有雙掛號信快│南分行0122│        │  00000000│  │
│  │  │    │過期,庚○○即│0000000000│        │  60P46)  │  │
│  │  │    │依其指示撥打09│號        │49856元 │2.中華郵政│  │
│  │  │    │00000000、0965│巳○○中華│        │  公司交易│  │
│  │  │    │072633電話找郵│郵政公司長│        │  明細表( │  │
│  │  │    │政總局陳先生,│治繁華郵局│        │  屏警分刑│  │
│  │  │    │庚○○即陷於錯│0000000000│        │  00000000│  │
│  │  │    │誤,依其指示操│2931號    │        │  60P50)  │  │
│  │  │    │作提款機轉帳  │          │        │3.庚○○華│  │
│  │  │    │              │          │        │  南商業銀│  │
│  │  │    │              │          │        │  行存摺( │  │
│  │  │    │              │          │        │  屏警分刑│  │
│  │  │    │              │          │        │  00000000│  │
│  │  │    │              │          │        │  60P51-52│  │
│  │  │    │              │          │        │4.案件詳細│  │
│  │  │    │              │          │        │  資料    │  │
│  │  │    │              │          │        │ (屏警分刑│  │
│  │  │    │              │          │        │  00000000│  │
│  │  │    │              │          │        │  60P53)  │  │
├─┼─┼──┼───────┼─────┼────┼─────┼─┤
│五│廖│93年│亥○○接獲自稱│巳○○中華│199999元│1.警詢陳述│訴│
│  │黃│02月│陳志忠之男子電│郵政公司長│        │ (屏警分刑│併│
│  │香│07日│話(0000000000)│治繁華郵局│        │  00000000│  │
│  │  │    │,通知有掛號信│0000000000│        │  60P68)  │  │
│  │  │    │過期,指示其撥│2931號    │        │2.他案審訊│  │
│  │  │    │打0000000000、│華南銀行80│99999元 │  證述(93 │  │
│  │  │    │0000000000電話│0000000000│        │  訴1623P3│  │
│  │  │    │聯絡,亥○○因│號        │        │  9)      │  │
│  │  │    │此陷於錯誤,而│巳○○合作│99999元 │3.劉藝虹警│  │
│  │  │    │操作提款機轉帳│金庫銀行屏│        │  詢陳述( │  │
│  │  │    │              │南分行0122│        │  屏警分刑│  │
│  │  │    │              │0000000000│        │  00000000│  │
│  │  │    │              │號        │        │  60P71)  │  │
│  │  │    │              │巳○○中華│99999元 │4.中華郵政│  │
│  │  │    │              │郵政公司長│        │  公司交易│  │
│  │  │    │              │治繁華郵局│        │  明細表( │  │
│  │  │    │              │0000000000│        │  屏警分刑│  │
│  │  │    │              │2931號    │        │  00000000│  │
│  │  │    │              │賴佳慧中華│99999元 │  60P77)  │  │
│  │  │    │              │郵政公司烏│        │5.櫃員機交│  │
│  │  │    │              │日明道郵局│        │  易資料( │  │
│  │  │    │              │0000000000│        │  屏警分刑│  │
│  │  │    │              │4333號    │        │  00000000│  │
│  │  │    │              │賴佳慧中華│99999元 │  60P79-81│  │
│  │  │    │              │郵政公司烏│        │  )       │  │
│  │  │    │              │日明道郵局│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4333號    │        │          │  │
│  │  │    │              │辛○○遠東│99999元 │          │  │
│  │  │    │              │國計商業銀│(凍結)  │          │  │
│  │  │    │              │行00000000│        │          │  │
│  │  │    │              │170006號  │        │          │  │
│  │  │    │              │華南銀行80│99999元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號        │        │          │  │
│  │  │    │              │華南銀行80│99999元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號        │(起訴書│          │  │
│  │  │    │              │          │誤載為共│          │  │
│  │  │    │              │          │0000000 │          │  │
│  │  │    │              │          │元)    │          │  │
├─┼─┼──┼───────┼─────┼────┼─────┼─┤
│六│張│93年│寅○○接獲不明│巳○○中華│99983元 │1.警詢陳述│訴│
│  │玉│02月│人士電話,佯稱│郵政公司長│        │ (屏警分刑│併│
│  │美│13日│其有雙掛號信件│治繁華郵局│        │  00000000│  │
│  │  │    │遭退回,寅○○│0000000000│        │  60P54)  │  │
│  │  │    │即依其指示撥打│2931號    │        │2.中華郵政│  │
│  │  │    │0000000000電話│徐智清中華│99999元 │  公司交易│  │
│  │  │    │聯絡郵政總局,│郵政公司高│        │  明細表( │  │
│  │  │    │又再依指示撥打│雄義民郵局│        │  屏警分刑│  │
│  │  │    │0000000000電話│0000000000│        │  00000000│  │
│  │  │    │聯絡健保局,對│3917號    │        │  60P59)  │  │
│  │  │    │方佯稱退回健保│          │        │3.案件詳細│  │
│  │  │    │費,寅○○因此│          │        │  資料    │  │
│  │  │    │陷於錯誤,而操│          │        │ (屏警分刑│  │
│  │  │    │作提款機轉帳  │          │        │  00000000│  │
│  │  │    │              │          │        │  60P60)  │  │
├─┼─┼──┼───────┼─────┼────┼─────┼─┤
│七│陳│93年│未○○分別接獲│巳○○台灣│30368元 │1.警詢陳述│訴│
│  │榮│03月│0000000000、09│中小企業銀│        │ (屏警分刑│併│
│  │來│06日│00000000、0943│行屏東分行│        │  00000000│  │
│  │  │    │165578、094310│0000000000│        │  60P61)  │  │
│  │  │    │5504四支電話,│9號       │        │2.華南商業│  │
│  │  │    │對方佯稱退回健│鄭正佳中華│99987元 │  銀行交易│  │
│  │  │    │保費,未○○因│郵政公司鳳│        │  明細表( │  │
│  │  │    │此陷於錯誤,而│山三民郵局│        │  屏警分刑│  │
│  │  │    │操作提款機轉帳│0000000000│        │  00000000│  │
│  │  │    │              │9229號    │        │  60P64)  │  │
│  │  │    │              │          │        │3.案件詳細│  │
│  │  │    │              │          │        │  資料    │  │
│  │  │    │              │          │        │ (屏警分刑│  │
│  │  │    │              │          │        │  00000000│  │
│  │  │    │              │          │        │  60P67   │  │
├─┼─┼──┼───────┼─────┼────┼─────┼─┤
│八│李│93年│丁○○接獲不明│劉晉利合作│199974元│1.警詢陳述│訴│
│  │冠│02月│人士電話,對方│金庫銀行三│(起訴書│ (屏警分刑│併│
│  │樺│12日│佯稱退回健保費│民分行0398│誤載為16│  00000000│  │
│  │  │    │,丁○○乃依其│74號      │3000元)│  60P113) │  │
│  │  │    │指示撥打094386│廖文豪中華│52001元 │2.土地銀行│  │
│  │  │    │5667號電話查詢│郵政公司台│(起訴書│  交易明細│  │
│  │  │    │,嗣後丁○○陷│中松竹郵局│誤載為52│  表( 屏警│  │
│  │  │    │於錯誤,而依指│0000000000│000 元)│  分刑0940│  │
│  │  │    │示操作提款機提│1421號    │        │  032860P1│  │
│  │  │    │款            │辛○○富邦│99986元 │  15)     │  │
│  │  │    │              │銀行苓雅分│(起訴書│3.案件詳細│  │
│  │  │    │              │行00000000│誤載為20│  資料    │  │
│  │  │    │              │09900號   │0000元)│ (屏警分刑│  │
│  │  │    │              │          │        │  00000000│  │
│  │  │    │              │          │        │  60P116) │  │
├─┼─┼──┼───────┼─────┼────┼─────┼─┤
│九│吳│93年│丙○○接獲不明│辛○○誠泰│99897元 │1.警詢陳述│訴│
│  │麗│02月│人士電話,對方│銀行北高雄│        │ (屏警分刑│併│
│  │秋│24日│佯稱退回健保IC│分行806500│        │  00000000│  │
│  │  │    │卡費用,丙○○│049329號  │        │  60P131) │  │
│  │  │    │即依其指示撥打│          │        │2.郵政儲金│  │
│  │  │    │00-00000000及 │          │        │  匯業局交│  │
│  │  │    │0000000000號電│          │        │  易明細表│  │
│  │  │    │話,並且陷於錯│          │        │ (屏警分刑│  │
│  │  │    │誤,依對方指示│          │        │  00000000│  │
│  │  │    │操作提款機轉帳│          │        │  60P135) │  │
│  │  │    │              │          │        │3.案件詳細│  │
│  │  │    │              │          │        │  資料    │  │
│  │  │    │              │          │        │ (屏警分刑│  │
│  │  │    │              │          │        │  00000000│  │
│  │  │    │              │          │        │  60P136) │  │
├─┼─┼──┼───────┼─────┼────┼─────┼─┤
│十│李│93年│不明人士以0965│范景瑜彰化│99985元 │1.警詢陳述│訴│
│  │清│02月│072643、096507│銀行延平分│        │ (屏警分刑│  │
│  │秀│25日│2644電話與李清│行00000000│        │  00000000│  │
│  │  │    │秀聯絡,佯稱健│1519號    │        │  60P126) │  │
│  │  │    │保局退費,李清│辛○○誠泰│99985元 │2.中華郵政│  │
│  │  │    │秀因此陷於錯誤│銀行北高雄│        │  公司交易│  │
│  │  │    │,即依其指示操│分行806500│        │  明細表( │  │
│  │  │    │作提款機轉帳  │049329號  │        │  屏警分刑│  │
│  │  │    │              │          │        │  00000000│  │
│  │  │    │              │          │        │  60P129) │  │
│  │  │    │              │          │        │3.案件詳細│  │
│  │  │    │              │          │        │  資料    │  │
│  │  │    │              │          │        │ (屏警分刑│  │
│  │  │    │              │          │        │  00000000│  │
│  │  │    │              │          │        │  60P130) │  │
├─┼─┼──┼───────┼─────┼────┼─────┼─┤
│十│鍾│93年│地○○接獲不明│辛○○遠東│9999元  │1.警詢陳述│訴│
│一│文│02月│人士電話,對方│國際商業銀│        │ (高市警鹽│  │
│  │菁│07日│佯稱領取掛號信│行00000000│        │  分三0930│  │
│  │  │    │,地○○因此陷│170006號  │        │  002788P1│  │
│  │  │    │於錯誤,而操作│          │        │  )       │  │
│  │  │    │提款機轉帳    │          │        │2.辛○○遠│  │
│  │  │    │              │          │        │  東國際商│  │
│  │  │    │              │          │        │  業銀行00│  │
│  │  │    │              │          │        │  00000000│  │
│  │  │    │              │          │        │  0006帳戶│  │
│  │  │    │              │          │        │  開戶資料│  │
│  │  │    │              │          │        │ (高市警鹽│  │
│  │  │    │              │          │        │  分三P2) │  │
│  │  │    │              │          │        │3.中華郵政│  │
│  │  │    │              │          │        │  公司交易│  │
│  │  │    │              │          │        │  明細表( │  │
│  │  │    │              │          │        │  高市警鹽│  │
│  │  │    │              │          │        │  分三P4) │  │
├─┼─┼──┼───────┼─────┼────┼─────┼─┤
│十│顏│93年│宇○○接獲不明│宙○○華南│55555元 │1.警詢陳述│併│
│二│湘│01月│人士電話,佯稱│商業銀行三│9999元  │ (高市警新│  │
│  │如│12日│其獲得健保局退│民分行008-│        │  分三0930│  │
│  │  │    │費,宇○○依指│0000000000│        │  001571號│  │
│  │  │    │示撥打00000000│289849號  │        │  P4)     │  │
│  │  │    │53電話,嗣後並│          │        │2.萬泰商業│  │
│  │  │    │陷於錯誤,而操│          │        │  銀行交易│  │
│  │  │    │作提款機轉帳  │          │        │  明細( 高│  │
│  │  │    │              │          │        │  市警新分│  │
│  │  │    │              │          │        │  0000000│  │
│  │  │    │              │          │        │  1571P11)│  │
│  │  │    │              │          │        │3.宙○○華│  │
│  │  │    │              │          │        │  南銀行三│  │
│  │  │    │              │          │        │  民分行帳│  │
│  │  │    │              │          │        │  戶存款往│  │
│  │  │    │              │          │        │  來明細表│  │
│  │  │    │              │          │        │ (93偵5309│  │
│  │  │    │              │          │        │  P23)    │  │
├─┼─┼──┼───────┼─────┼────┼─────┼─┤
│十│黃│93年│戌○○先後由09│鍾選民中國│49866元 │1.警詢陳述│併│
│三│登│02月│00000000、0965│信託商業銀│        │ (屏警分刑│  │
│  │沐│14日│072640、096507│行三民分行│        │  00000000│  │
│  │  │    │2633、00000000│0000000000│        │  60P82)  │  │
│  │  │    │34與王姓及李姓│79號      │        │2.中華郵政│  │
│  │  │    │男子聯絡,該2 │鍾選民慶豐│13255元 │  公司交易│  │
│  │  │    │男子佯稱退回健│銀行三民分│        │  明細表( │  │
│  │  │    │保費,戌○○因│行00000000│        │  屏警分刑│  │
│  │  │    │此陷於錯誤,而│328700號  │        │  00000000│  │
│  │  │    │操作提款機轉帳│          │        │  60P85)  │  │
│  │  │    │              │          │        │3.鍾選民慶│  │
│  │  │    │              │          │        │  豐銀行三│  │
│  │  │    │              │          │        │  民分行客│  │
│  │  │    │              │          │        │  戶歷史交│  │
│  │  │    │              │          │        │  易查詢( │  │
│  │  │    │              │          │        │  屏警分刑│  │
│  │  │    │              │          │        │  00000000│  │
│  │  │    │              │          │        │  60P86)  │  │
│  │  │    │              │          │        │4.案件詳細│  │
│  │  │    │              │          │        │  資料    │  │
│  │  │    │              │          │        │ (屏警分刑│  │
│  │  │    │              │          │        │  00000000│  │
│  │  │    │              │          │        │  60P88.89│  │
├─┼─┼──┼───────┼─────┼────┼─────┼─┤
│十│張│93年│不明人士冒稱郵│鍾選民中國│46593元 │1.警詢陳述│併│
│四│銀│02月│政總局人員,致│信託商業銀│        │ (屏警分刑│  │
│  │鈴│10日│電予張銀鈴,要│行三民分行│        │  00000000│  │
│  │  │    │求其撥打094578│0000000000│        │  60P90)  │  │
│  │  │    │4847電話找李小│79號      │        │2.中華郵政│  │
│  │  │    │姐,張銀鈴因此│          │        │  公司交易│  │
│  │  │    │陷於錯誤,而操│          │        │  明細表( │  │
│  │  │    │作提款機轉帳  │          │        │  屏警分刑│  │
│  │  │    │              │          │        │  00000000│  │
│  │  │    │              │          │        │  60P93)  │  │
│  │  │    │              │          │        │3.案件詳細│  │
│  │  │    │              │          │        │  資料    │  │
│  │  │    │              │          │        │ (屏警分刑│  │
│  │  │    │              │          │        │  00000000│  │
│  │  │    │              │          │        │  60P94.95│  │
├─┼─┼──┼───────┼─────┼────┼─────┼─┤
│十│林│93年│癸○○接獲自稱│劉晉利華南│54499元 │1.警詢陳述│併│
│五│潔│02月│郵政總局人員佯│商業銀行70│        │ (屏警分刑│  │
│  │芬│18日│稱退回健保費,│0000000000│        │  00000000│  │
│  │  │    │並依其指示撥打│號        │        │  60P96)  │  │
│  │  │    │0000000000電話│          │        │2.中華郵政│  │
│  │  │    │聯絡李小姐,林│          │        │  公司交易│  │
│  │  │    │潔芬因次陷於錯│          │        │  明細表( │  │
│  │  │    │誤,依李小姐指│          │        │  屏警分刑│  │
│  │  │    │示操作提款機轉│          │        │  00000000│  │
│  │  │    │帳            │          │        │  60P99)  │  │
│  │  │    │              │          │        │3.案件詳細│  │
│  │  │    │              │          │        │  資料    │  │
│  │  │    │              │          │        │ (屏警分刑│  │
│  │  │    │              │          │        │  00000000│  │
│  │  │    │              │          │        │  60P100) │  │
├─┼─┼──┼───────┼─────┼────┼─────┼─┤
│十│林│93年│不明人士以0943│鍾選民中國│45866元 │1.警詢陳述│併│
│六│純│02月│140079、096507│信託商業銀│        │ (屏警分刑│  │
│  │嬌│16日│2633電話與林純│行三民分行│        │  00000000│  │
│  │  │    │嬌聯絡,佯稱退│0000000000│        │  60P101) │  │
│  │  │    │回健保費,致林│79號      │        │2.壬○○國│  │
│  │  │    │純嬌陷於錯誤,│          │        │  泰銀行存│  │
│  │  │    │而操作提款機轉│          │        │  摺( 屏警│  │
│  │  │    │帳            │          │        │  分刑0940│  │
│  │  │    │              │          │        │  032860P1│  │
│  │  │    │              │          │        │  06)     │  │
│  │  │    │              │          │        │3.中國信託│  │
│  │  │    │              │          │        │  商業銀行│  │
│  │  │    │              │          │        │  交易明細│  │
│  │  │    │              │          │        │  表( 屏警│  │
│  │  │    │              │          │        │  分刑0940│  │
│  │  │    │              │          │        │  032860P1│  │
│  │  │    │              │          │        │  06)     │  │
│  │  │    │              │          │        │4.案件詳細│  │
│  │  │    │              │          │        │  資料    │  │
│  │  │    │              │          │        │ (屏警分刑│  │
│  │  │    │              │          │        │  00000000│  │
│  │  │    │              │          │        │  60P107) │  │
├─┼─┼──┼───────┼─────┼────┼─────┼─┤
│十│黃│93年│酉○○接獲不明│臺灣銀行06│158488元│1.警詢陳述│併│
│七│淑│02月│人士電話,對方│0000000000│        │ (屏警分刑│  │
│  │芬│13日│佯稱退回健保費│號        │        │  00000000│  │
│  │  │    │,酉○○即依指│000-000000│58547元 │  60P108) │  │
│  │  │    │示撥打00000000│211829號  │        │2.中華郵政│  │
│  │  │    │33、0000000000│          │        │  公司交易│  │
│  │  │    │電話查詢,嗣後│          │        │  明細表( │  │
│  │  │    │酉○○陷於錯誤│          │        │  屏警分刑│  │
│  │  │    │,依對方指示操│          │        │  00000000│  │
│  │  │    │作提款機匯款  │          │        │  60P111) │  │
│  │  │    │              │          │        │3.案件詳細│  │
│  │  │    │              │          │        │  資料    │  │
│  │  │    │              │          │        │ (屏警分刑│  │
│  │  │    │              │          │        │  00000000│  │
│  │  │    │              │          │        │  60P112) │  │
├─┼─┼──┼───────┼─────┼────┼─────┼─┤
│十│陳│93年│不明人士指示陳│張丁元國泰│199974元│1.警詢陳述│併│
│八│英│03月│英菊撥打電話,│世華銀行逢│        │ (屏警分刑│  │
│  │菊│05日│對方佯稱其接到│甲分行2075│        │  00000000│  │
│  │  │    │健保局退費,並│00000000號│        │  60P117) │  │
│  │  │    │指示其00000000│馮清惠誠泰│699909元│2.上海商業│  │
│  │  │    │78、0000000000│商業銀行北│        │  銀行交易│  │
│  │  │    │電話找財政部金│高雄分行80│        │  明細表( │  │
│  │  │    │融局王志賢主任│0000000000│        │  屏警分刑│  │
│  │  │    │,午○○因此陷│號        │        │  00000000│  │
│  │  │    │於錯誤,並依該│陳春美台灣│199974元│  60P120-1│  │
│  │  │    │主任之指示操作│中小企銀屏│        │  22)     │  │
│  │  │    │提款機轉帳    │東分行8906│        │3.案件詳細│  │
│  │  │    │              │0000000號 │        │  資料    │  │
│  │  │    │              │          │        │ (屏警分刑│  │
│  │  │    │              │          │        │  00000000│  │
│  │  │    │              │          │        │  60P125) │  │
├─┼─┼──┼───────┼─────┼────┼─────┼─┤
│廿│李│93年│戊○○接獲歹徒│巳○○台灣│99987元 │1.警詢筆錄│併│
│  │碧│03月│電話,佯稱其有│中小企銀屏│95398元 │ (屏警分刑│  │
│  │月│06日│郵件未領取,李│東分行8906│        │  00000000│  │
│  │  │    │碧月依指示撥打│0000000號 │        │  60P137) │  │
│  │  │    │0000000000、09│          │        │2.郵政儲金│  │
│  │  │    │00000000電話聯│          │        │  匯業局交│  │
│  │  │    │絡健保局,後又│          │        │  易明細表│  │
│  │  │    │依健保局人員指│          │        │ (屏警分刑│  │
│  │  │    │示操作提款機轉│          │        │  00000000│  │
│  │  │    │帳            │          │        │  60P141-1│  │
│  │  │    │              │          │        │  42)     │  │
│  │  │    │              │          │        │3.案件詳細│  │
│  │  │    │              │          │        │  資料    │  │
│  │  │    │              │          │        │ (屏警分刑│  │
│  │  │    │              │          │        │  00000000│  │
│  │  │    │              │          │        │  60P143.1│  │
│  │  │    │              │          │        │  44)     │  │
├─┼─┼──┼───────┼─────┼────┼─────┼─┤
│廿│李│93年│己○○接獲不明│巳○○台灣│99987元 │1.警詢筆錄│併│
│一│碧│03月│人士電話,佯稱│中小企銀屏│89987元 │ (屏警分刑│  │
│  │真│06日│其有郵件未領取│東分行8906│11326元 │  00000000│  │
│  │  │    │,己○○依其指│0000000號 │12536元 │  60P145) │  │
│  │  │    │示撥打00000000│          │        │2.萬泰銀行│  │
│  │  │    │81、0000000000│          │        │  及臺灣銀│  │
│  │  │    │電話聯絡健保局│          │        │  行交易明│  │
│  │  │    │,己○○嗣後陷│          │        │  細表( 屏│  │
│  │  │    │於錯誤,依健保│          │        │  警分刑09│  │
│  │  │    │局人員指示操作│          │        │  00000000│  │
│  │  │    │提款機轉帳    │          │        │  P151)   │  │
│  │  │    │              │          │        │3.案件詳細│  │
│  │  │    │              │          │        │  資料    │  │
│  │  │    │              │          │        │ (屏警分刑│  │
│  │  │    │              │          │        │  00000000│  │
│  │  │    │              │          │        │  60P152-1│  │
│  │  │    │              │          │        │  53)     │  │
├─┼─┼──┼───────┼─────┼────┼─────┼─┤
│廿│邱│93年│不明人士以0943│卯○○中華│33989元 │1.警詢筆錄│併│
│二│太│03月│165299、094319│郵政公司00│        │ (屏警分刑│  │
│  │中│11日│4833電話與邱太│0000000000│        │  00000000│  │
│  │  │    │中聯絡,向其佯│36號      │        │  60P154) │  │
│  │  │    │稱健保局退費,│          │        │2.案件詳細│  │
│  │  │    │致子○○陷於錯│          │        │  資料    │  │
│  │  │    │誤,依其指示操│          │        │ (屏警分刑│  │
│  │  │    │作提款機轉帳  │          │        │  00000000│  │
│  │  │    │              │          │        │  60P158.1│  │
│  │  │    │              │          │        │  59)     │  │
├─┼─┼──┼───────┼─────┼────┼─────┼─┤
│廿│江│93年│不明人士以0965│郭素蓮中華│99932元 │1.警詢筆錄│併│
│三│秋│02月│072633電話聯絡│郵政公司草│        │ (屏警分刑│  │
│  │華│12日│乙○○,佯稱其│衙郵局0041│        │  00000000│  │
│  │  │    │有郵件未領,江│0000000000│        │  60P161) │  │
│  │  │    │秋華即依指示撥│號        │        │2.郵政儲金│  │
│  │  │    │打0000000000、│          │        │  匯業局交│  │
│  │  │    │0000000000電話│          │        │  易明細表│  │
│  │  │    │,嗣後並陷於錯│          │        │ (屏警分刑│  │
│  │  │    │誤,而操作提款│          │        │  00000000│  │
│  │  │    │機轉帳        │          │        │  60P165) │  │
│  │  │    │              │          │        │3.案件詳細│  │
│  │  │    │              │          │        │  資料    │  │
│  │  │    │              │          │        │ (屏警分刑│  │
│  │  │    │              │          │        │  00000000│  │
│  │  │    │              │          │        │  60P166) │  │
├─┴─┼──┴───────┴─────┴────┴─────┴─┤
│總 計│0000000元                                          │
└───┴─────────────────────────────┘
附表三
┌──┬──────────────────────────────┐
│編號│        電            話            號            碼        │
├──┼──────────────────────────────┤
│  1│0000000000                                        │
├──┼──────────────────────────────┤
│  2│0000000000                                        │
├──┼──────────────────────────────┤
│  3│0000000000                                        │
├──┼──────────────────────────────┤
│  4│0000000000                                        │
├──┼──────────────────────────────┤
│  5│0000000000                                        │
├──┼──────────────────────────────┤
│  6│0000000000                                        │
├──┼──────────────────────────────┤
│  7│0000000000                                        │
├──┼──────────────────────────────┤
│  8│0000000000                                        │
├──┼──────────────────────────────┤
│  9│0000000000                                        │
├──┼──────────────────────────────┤
│10│0000000000                                        │
├──┼──────────────────────────────┤
│11│0000000000                                        │
├──┼──────────────────────────────┤
│12│0000000000                                        │
├──┼──────────────────────────────┤
│13│0000000000                                        │
├──┼──────────────────────────────┤
│14│0000000000                                        │
├──┼──────────────────────────────┤
│15│0000000000                                        │
├──┼──────────────────────────────┤
│16│0000000000                                        │
├──┼──────────────────────────────┤
│17│0000000000                                        │
├──┼──────────────────────────────┤
│18│0000000000                                        │
├──┼──────────────────────────────┤
│19│0000000000                                        │
├──┼──────────────────────────────┤
│20│0000000000                                        │
├──┼──────────────────────────────┤
│21│0000000000                                        │
├──┼──────────────────────────────┤
│22│0000000000                                        │
├──┼──────────────────────────────┤
│23│0000000000                                        │
├──┼──────────────────────────────┤
│24│0000000000                                        │
└──┴──────────────────────────────┘
附表四
┌──┬────┬─────────────────────────┐
│編號│姓 名  │扣案印章數                                        │
├──┼────┼─────────────────────────┤
│  1│宙○○  │宙○○1枚                                        │
│    │        ├─────────────────────────┤
│    │        │羅允屏3枚                                        │
├──┼────┼─────────────────────────┤
│  2│鍾選民  │2枚                                              │
├──┼────┼─────────────────────────┤
│  3│辛○○  │2枚                                              │
├──┼────┼─────────────────────────┤
│  4│龔春鶯  │1枚                                              │
├──┼────┼─────────────────────────┤
│  5│鍾潘連英│1枚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877號於民國 95 年 03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常業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