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26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秀珠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
偵字第163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秀珠連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又犯業務侵占罪,共肆拾叁罪,各處如附表二至四十四處刑欄內所示之刑(其中附表二至二十三部分,均含宣告刑及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事實
一、陳秀珠自民國68年間起至96年10月31日止,任職於臺灣中國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下稱中國旅行社高雄分公司,址設高雄市前金區○○○路420號2樓),擔任會計職務,負責高雄分公司內部帳目之編製、審核,為從事業務之人。緣中國旅行社高雄分公司帳務依業務性質不同分為客運組、貨運組,客運組業務員負責販售機票及團體旅遊銷售,當客運組業務員向客戶收取現金、支票,業務員會鍵入電腦列印出收入傳票,再連同前開現金、支票交給出納蘇素麗(另案為不起訴處分)確認簽收,蘇素麗則將收到之現金、支票及傳票先行放置於抽屜內,俟當日下午銀行關門前,再將支票存入銀行,並依據手頭現金有多少來決定是否存入銀行,傳票則彙總約7~12日後按傳票上分號排序編碼,並進入電腦會計帳務系統點選確認結帳,若客戶以刷信用卡方式付帳,業務員亦要鍵入電腦列印出收入傳票,再交由陳秀珠進入會計帳務系統點選確認核銷;貨運組業務員負責報關作業,收到客戶文件時,要依據進出口、年度及順序編排為一帳號,嗣客戶匯款入帳後,蘇素麗會製作一式二聯手開單據,第一聯(收單)交由陳秀珠製作電腦傳票,第二聯(付單)交由貨運組業務員,業務員確定該匯款是支付何筆帳號後,再製作手開單據(轉帳收單-科目「貨運墊款」),連同前開付單交給陳秀珠製作電腦傳票,當業務員要支付關稅等代墊費用,再製作手開單據(貨運墊款付單、轉帳收單各一聯),交由蘇素麗開立支票或提領現金,蘇素麗再將前開手開單據轉交給會計製作電腦傳票。詎陳秀珠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自92年1月1日年起至96年9月14日止(95年7月1日之前係基於概括之犯意,95年7月1日以後係於附表所示之期間內之各次係基於個別之犯意),趁其與蘇素麗同辦公室,並於蘇素麗不在由其代理之機會,挪用客運組業務員所交付之現金,並拿走業務員所製作之電腦傳票,致蘇素麗於結帳日無從得知有該筆現金收入,陳秀珠復為掩飾上開犯行,事後將業務員製作之電腦傳票放入公司留存之傳票內,並進入會計帳務系統點選確認結帳,再透過變更電腦會計分錄,如原為「借:現金」改為「借:信用卡」,在原本的正確分錄中加列「借:信用卡」「貸:現金」;或虛增電腦會計分錄,如「借:信用卡」「貸:現金」、「借:貨運墊款」「貸:現金」,以此方式將公司之現金收入移轉至「信用卡」、「貨運墊款」等科目項下,陳秀珠嗣後再以貨運組客戶陸續匯入之款項或公司所賺取之收入,沖轉虛增之「信用卡」、「貨運墊款」等科目,如「借:暫存-匯款」「貸:信用卡或貨運墊款」、「借:銀行存款」「貸:貨運墊款」,或在原本分錄為「貸:XX收入」改為「貸:信用卡」等方式,(各次侵占及不實登載之時間及手法、侵占金額分別見附表所示),以此方式彌補前已虧空之款項,總計共侵占公司款項新臺幣(下同)12,979,994元。嗣中國旅行社高雄分公司於96年10月1日更新電腦帳務系統,並由新任會計鄭碧玲於96年11月初正式接手上開業務,始發現上情。
二、案經中國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訴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證人鄭碧玲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業經其具結以擔保陳述之可信性,亦無何顯不可信之情形,核之上開說明,自有證據能力。
二、又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證人蘇麗金、石祥福於偵查中於檢察事務官前之證述,雖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惟業經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同意作為證據,而本院審酌該言詞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亦適合作為本件之證據,核之上開說明,自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之被告陳秀珠對於在上開時間內任職於告訴人中國旅行社高雄分公司擔任會計,並利用收入現金加以保管之機會侵占公司之款項一事固不諱言,惟矢口否認有何以上開所述之手法侵占上開金額之款項,辯稱:伊僅於92年開始利用出納不在時伊兼任出納時,以原始憑證重覆收取現金,以此方式侵占公司之現金約80萬元,且僅1年多之時間,且伊並未進入電腦帳務系統更改會計分錄之項目云云。惟查,本件(一)被告於偵查中供述稱:伊有侵占公司款項約300至500萬元,正確數字伊無法確定,伊係陸續自92年至94年侵占公司現金,伊係挪用現金後製作假的交易明細等語明確(見偵卷第4頁),顯見被告侵占告訴人公司之款項次數非少且金額龐大,故其後辯稱僅侵占80萬元左右應係避重就輕卸責之詞;(二)又鑑定人即另案中就本件帳目進行鑑定之會計師胡克臣於本院審判中證述稱:伊鑑定之全部內容及所作之判斷或結論,係依據日結表、傳票以及現金簽收本,是原始資料之影本,伊在進行鑑定中發覺各筆保存之現金日結表與變造後之現金日結表的出入,在於保存之現金日結表未記載被侵占的現金收入,但變造之現金日結表有記載現金收入,舉例說明,例如93年7月31日至8月5日,保存現金日結表之收入是302,389元,變造後之現金日結表是314,789元,差額為12,400元,亦即結帳當時印出來之日結表並無12,400元這筆收入,後來重新印出來的日結表就有這筆收入,保存之現金日結表沒有暫時存款客運組12,400元,可是變造的有這一筆,其他舞弊手法,則如鑑定報告所示之引證及判斷或結論等語明確(見審卷第189─191頁),復有鑑定報告書1冊附卷可查;顯見告訴人公司高雄分公司確係遭人以如附表所示之手法侵占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三)又證人即告訴人公司之現任會計鄭碧玲於偵查中證述稱:96年10月31日被告離職由伊接手,伊核對報表發現報表與手記帳金額有不符金額高達280多萬,後來又陸續發現客戶匯進來的800多萬沒有入帳,但有開出去代客戶墊款支票也是800多萬,查到97年1月12日才發現被告是用變更電腦傳票侵占,因為保存之傳票與電腦重新調閱傳票是不符,伊根據現金日結表及業務員現金簽收本及業務員自行製作的傳票一筆一筆核對出來等語明確(見偵卷第150頁);其後又於本院審理中復證述稱:公司的電腦傳票流程,有分前台作業與後台作業,前台作業是由業務員處理,所作的帳會進後台,進後台時是在會計系統裡確認他們所作傳票,那才會變成公司製作報表的資料,業務員在前台系統可以操作跟交易相關之收款跟付款,客運部門都要自己去製作傳票,一般在後台經過出納確認之後,幾乎報表都會出來了,帳號、密碼不重要,因為每張傳票都有號數、日期以及種類,即便有密碼進去,也不見得可以調出傳票,一定要資料都相符才查詢得到,也就是說手上要有那張要修改的傳票,才有辦法去登錄修改,又伊在電腦系統更新時逐筆去查的結果才發現傳票有被動過手腳的,有修改的、有竄改科目的或虛增的,例如一筆傳票領了五筆款項,但是電腦調閱資料會增加六筆,多出一筆金額來,與實際保留之傳票有差距,那表示一定有人竄改,為何去竄改、虛增,因為在電腦上並未列出任何傳票,但還是會跑到報表裡面去,所以虛增的動機一定是有人拿到別的錢,伊是依據這個漏洞才逐筆找出有人將收取之現金變成信用卡,或是現金編號有重覆,收入現金之編號是從一到無限,支出也是從一到無限,編號會分成收入及支出的編號,一張傳票只有一個編號不會重覆,可是在查的時候會發現當天的現金編號有很多重覆,現金編號重覆表示是事後有人再放進去的,修改一個科目勢必要動到好幾個科目,因為一張傳票內不是只有一個科目,動了一個科目之後我的報表一定會產生不同的變化,除了會計室以外,沒有任何人有辦法去做,而且要修改傳票不是隨機取得一張傳票,必須要手上有資料才能知道要改什麼東西,才會讓報表與保留的傳票沒有漏洞等語明確(見審卷第161─163頁);又證人許惠琴於本院審理中證述稱:伊收到客戶交付之現金連同繳款單據及錢拿給會計組之出納蘇素麗簽收,支票及現金都是拿給出納簽收,伊須核對公司電腦繕打出來的單據,上面載有客戶姓名、現金讓蘇素麗簽收,並在上面寫現金或支票,業務員須自己繕打要給出納簽收之單據,繕打完後不能修改,若有錯誤不能重覆做,一定要作廢才能重新再打新的,不能塗改,且業務員不可能進入會計系統變更繕打項目等語明確(見審卷第186─187頁);又依證人即告訴人公司高雄分公司之出納蘇素麗於本院審理中證述稱:業務員收的現金與支票都是伊在收,現金部分收進來先放在抽屜裡,收現金抽屜有上鎖但被告有鑰匙,因為是主管,91年後辦公室只有伊與被告,業務員收取現金與現金支票之後會自己打傳票,收入傳票就是現金、支出傳票就是領錢的,收入傳票就是有支票或現金,先拿進來給伊簽收,伊就將錢及支票收進來,收入傳票與現金分開放在抽屜,如伊不在就是被告經手,接下來等二、三天或五天不一定,不可能天天結帳,結帳日期也不一定,三天五天不一定,若有放假日則有七、八天,甚至拖到十天再結帳,我先依抽屜的傳票核對後輸入「確定」,表就會直接到現金日結帳,結帳就是將這幾天伊收的錢與傳票以及付出去的錢,與抽屜內的現金核對,我結的每一次都有合,因為傳票與現金一定合,結帳後以電腦的現金日結帳那張報表為準,被告和伊整理傳票後,全部放在後面的櫃子上,沒有人保管,結帳時會核對電腦的日結表及傳票,伊每次結帳,帳跟現金一定正確,都沒有出入打完傳票之後,電腦上更改內容或紀錄業務員沒辦法改,應該從會計襄理那邊可以改,會計組也是可以改等語明確(見審卷第154─155頁);另證人即告訴人公司高雄分公司之貨運部襄理石祥福於偵查中向檢察事務官證述稱:所有貨運組業務員支出的貨運墊款,伊核付後打在另外一張手工結帳單,再交給會計襄理,收入部分出納會先知道,會寫一張收單給我們,我們再作這一張轉帳收單經過核對後,再交會計,所以伊知道所有的貨支情形,通常一個月就會把手中的單據及會計手寫的貨墊帳本比對是否相符,都是一樣等語(見偵卷第86頁);另證人即告訴人公司高雄分公司之客運組團部業務蘇麗金於偵查中向檢察事務官證述稱:伊都向團體客人收訂金,再收尾款,收到訂金後,會先鍵入電腦,在電腦選團體部部分,摘要部分要自己鍵入明細,尾款部分也是一樣,知道暫時存款科目,但要先問會計科目代碼才能輸入電腦,如果客人先告知他團費要刷信用卡,但是他不想那麼早刷卡,所以他訂金部分他先付現,就會先作在暫時存款,等到客人來刷信用卡時,再作暫存科目把現金領出來,錢再還給客人等語無誤(見偵卷第87頁);依上開證人之證述內容可知,告訴人公司高雄分公司其業務人員收受客戶之現金後,必須繕打收入傳票後一併交予出納人員,出納人員於逐筆核對現金及傳票均一致無誤後,始以電腦作確認入帳之動作,並製作日結表,告訴人公司高雄分公司之電腦內會計系統公司之業務員雖能進入,但繕打後無法再加以變更內容,公司內電腦會計系統所製作之日結表其變更應僅被告可得為之,而被告如未侵占公司上開款項,則其並無必要進入電腦會計系統變更現金日結表及傳票等資料,由此可證被告確係侵占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並以如附表所示之方法,在公司之電腦會計系統內作不實內容之登載。從而,罪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按刑法前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另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亦於95年6月14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9500085181號令公布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條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先予敘明。再按本次法律變更,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95年度第8次刑庭會議決議參照)。查本件被告行為後,刑法就下列條文業有修正:(一)就法定罰金刑最低刑度之變更: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之法定刑有關罰金部分,依修正前刑法第33 條第5款規定,罰金刑應處銀元一元以上,並應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規定,就其原定數額得提高為2倍至10倍,但法律已依一定比率規定罰金或罰鍰之數額或倍數者,依其規定,惟95年7 月1日施行之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則規定:「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經比較修正前後之罰金刑輕重,該罰金刑之最低刑度於修法後已有加重,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於被告;(二)就連續犯條文之變更:本件被告之犯行,因行為後新修正之刑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又刪除連續犯之規定,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新法第2條第1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三)罰金刑加重之適用:刑法罰金刑之加重,依修正後刑法第67條規定,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重之,較修正前刑法第68條所定,僅加重其最高度,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綜上所述,經綜合比較新、舊法之適用結果,以修正後之刑法各相關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是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整體適用修正前之刑法各相關規定。
三、核被告所為,均係分別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公訴意旨原認被告上開為掩飾侵占現金之犯行,變更電腦會計分錄以此彌補虧空之款項,因認被告涉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以不實事項記入帳冊罪嫌等語。惟查,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記帳憑證二種,其中原始憑證係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而記帳憑證則係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又記帳憑證包括收入傳票、支出傳票、轉帳傳票;此商業會計法第15條及第1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查本件上開被告於侵占挪用收入之現金並將電腦傳票放入公司留存之傳票後,再變更電腦會計分錄,其所變更者係電腦內依原始留存之傳票製作之會計分錄內容,而此電腦內之會計分錄,係告訴人公司方便支出、收入及轉帳之傳票之蒐集及管理而用,以利公司內部帳目之掌握,並非係證明交易事項發生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亦非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自難認係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原始憑證」或「記帳憑證」,且亦非屬公司設帳用之帳冊,故被告進入電腦系統,對於其內記載之會計分錄內容加以變更,尚難認構成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之犯行;公訴意旨認被告此部分不實事項記入帳冊罪,容有誤會,爰在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下,予以變更起訴法條為刑法第215條之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被告上開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先後多次業務侵占、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之犯行,均係時間緊接,方法相同,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應依刑法修正前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又該二罪間,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業務侵占罪論處。又被告上開所示如附表二至四十四之先後多次業務侵占、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之犯行,亦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二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業務侵占罪論處。被告所犯如附表一至四十四所示之各次業務侵占之犯行,係基於個別之犯意為之,應予分論併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侵占之金額非少,事後未能坦認全部犯行,且未與告訴人公司達成和解為賠償,犯後態度尚難謂佳及其他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上開如附表一至二十三所示部分之犯行,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且無不符合減刑條件之情形,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減其宣告之有期徒刑二分之一,並與上開如附表所示二十四至四十四部分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336條第2項、第215條、第55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前刑法第56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附表一 ┌──┬─────────┬───────────────┬─────┬───┐ │編號│期間 │侵占方式 │金額 │備註 │ ├──┼─────────┼───────────────┼─────┼───┤ │ 1 │92.01.01-92.01.08 │變造現金支出傳票,虛增現金支出│85,000 │ │ ├──┼─────────┼───────────────┼─────┼───┤ │ 2 │92.01.09-92.01.15 │同上 │66,100 │ │ ├──┼─────────┼───────────────┼─────┼───┤ │ 3 │92.01.16-92.01.22 │同上 │30,700 │ │ ├──┼─────────┼───────────────┼─────┼───┤ │ 4 │92.01.23-92.01.28 │同上 │45,000 │ │ ├──┼─────────┼───────────────┼─────┼───┤ │ │ │一月合計 │226,800 │ │ ├──┼─────────┼───────────────┼─────┼───┤ │ 5 │92.02.01-92.02.12 │變造現金支出傳票,虛增現金支出│74,450 │ │ ├──┼─────────┼───────────────┼─────┼───┤ │ 6 │92.02.13-92.02.19 │同上 │106,950 │ │ ├──┼─────────┼───────────────┼─────┼───┤ │ 7 │92.02.20-92.02.25 │同上 │45,100 │ │ ├──┼─────────┼───────────────┼─────┼───┤ │ │ │二月合計 │226,500 │ │ ├──┼─────────┼───────────────┼─────┼───┤ │ 8 │92.03.03-92.03.06 │變造現金支出傳票,虛增現金支出│75,100 │ │ ├──┼─────────┼───────────────┼─────┼───┤ │ 9 │92.03.07-92.03.12 │同上 │25,050 │ │ ├──┼─────────┼───────────────┼─────┼───┤ │ 10 │92.03.13-92.03.19 │同上 │53,800 │ │ ├──┼─────────┼───────────────┼─────┼───┤ │ 11 │92.03.20-92.03.26 │同上(見P.11-1至11-14) │42,500 │ │ ├──┼─────────┼───────────────┼─────┼───┤ │ 12 │92.03.20-92.03.26 │變更現金收入傳票現金科目為信用│10,000 │ │ │ │ │卡 │ │ │ ├──┼─────────┼───────────────┼─────┼───┤ │ │ │三月合計 │206,450 │ │ ├──┼─────────┼───────────────┼─────┼───┤ │ 13 │92.04.04-92.04.09 │虛增現金支出(見P.12-1至12-5)│71,100 │ │ ├──┼─────────┼───────────────┼─────┼───┤ │ 14 │92.04.10-92.04.16 │同上 │36,000 │ │ ├──┼─────────┼───────────────┼─────┼───┤ │ 15 │92.04.17-92.04.23 │同上 │58,200 │ │ ├──┼─────────┼───────────────┼─────┼───┤ │ 16 │92.04.24-92.04.30 │同上 │42,100 │ │ ├──┼─────────┼───────────────┼─────┼───┤ │ │ │四月合計 │207,400 │ │ ├──┼─────────┼───────────────┼─────┼───┤ │ 17 │92.05.01-92.05.07 │變造現金收入傳票現金科目為非現│49,600 │ │ │ │ │金科目(見P.16-1至16-6) │ │ │ ├──┼─────────┼───────────────┼─────┼───┤ │ 18 │92.05.08-92.05.13 │虛增現金支出 │27,100 │ │ ├──┼─────────┼───────────────┼─────┼───┤ │ 19 │92.05.14-92.05.21 │同上 │76,100 │ │ ├──┼─────────┼───────────────┼─────┼───┤ │ │ │五月合計 │152,800 │ │ ├──┼─────────┼───────────────┼─────┼───┤ │ 20 │92.06.01-92.06.11 │變造現金收入傳票,以信用卡科目│51,100 │ │ │ │ │虛增同額現金支出(見P.19-1至 │ │ │ │ │ │19-7) │ │ │ ├──┼─────────┼───────────────┼─────┼───┤ │ 21 │92.06.19-92.06.25 │同上 │83,600 │ │ ├──┼─────────┼───────────────┼─────┼───┤ │ 22 │92.06.26-92.06.30 │同上 │40,000 │ │ ├──┼─────────┼───────────────┼─────┼───┤ │ │ │六月合計 │174,700 │ │ ├──┼─────────┼───────────────┼─────┼───┤ │ 23 │92.07.01-92.07.08 │變造現金收入傳票,以信用卡科目│101,500 │ │ │ │ │虛增同額現金支出 │ │ │ ├──┼─────────┼───────────────┼─────┼───┤ │ 24 │92.07.09-92.07.16 │虛增現金支出 │19,300 │ │ ├──┼─────────┼───────────────┼─────┼───┤ │ 25 │92.07.17-92.07.22 │同上 │61,628 │ │ ├──┼─────────┼───────────────┼─────┼───┤ │ 26 │92.07.23-92.07.29 │同上 │40,000 │ │ ├──┼─────────┼───────────────┼─────┼───┤ │ │ │七月合計 │222,428 │ │ ├──┼─────────┼───────────────┼─────┼───┤ │ 27 │92.08.01-92.08.07 │虛增現金支出 │40,000 │ │ ├──┼─────────┼───────────────┼─────┼───┤ │ 28 │92.08.08-92.08.13 │同上 │37,600 │ │ ├──┼─────────┼───────────────┼─────┼───┤ │ 29 │92.08.14-92.08.20 │變造現金收入傳票,以信用卡科目│115,825 │ │ │ │ │虛增同額現金支出 │ │ │ ├──┼─────────┼───────────────┼─────┼───┤ │ 30 │92.08.21-92.08.27 │虛增現金支出 │33,500 │ │ ├──┼─────────┼───────────────┼─────┼───┤ │ │ │八月合計 │226,925 │ │ ├──┼─────────┼───────────────┼─────┼───┤ │ 31 │92.09.05-92.09.10 │虛增現金支出 │51,600 │ │ ├──┼─────────┼───────────────┼─────┼───┤ │ 32 │92.09.11-92.09.17 │同上 │88,600 │ │ ├──┼─────────┼───────────────┼─────┼───┤ │ 33 │92.09.18-92.09.24 │同上 │67,500 │ │ ├──┼─────────┼───────────────┼─────┼───┤ │ │ │九月合計 │207,700 │ │ ├──┼─────────┼───────────────┼─────┼───┤ │ 34 │92.10.01-92.10.08 │虛增現金支出 │79,800 │ │ ├──┼─────────┼───────────────┼─────┼───┤ │ 35 │92.10.09-92.10.15 │同上 │37,600 │ │ ├──┼─────────┼───────────────┼─────┼───┤ │ 36 │92.10.16-92.10.21 │同上 │43,000 │ │ ├──┼─────────┼───────────────┼─────┼───┤ │ 37 │92.10.22-92.10.28 │同上 │70,650 │ │ ├──┼─────────┼───────────────┼─────┼───┤ │ │ │十月合計 │231,050 │ │ ├──┼─────────┼───────────────┼─────┼───┤ │ 38 │92.11.01-92.11.05 │虛增現金支出 │58,990 │ │ ├──┼─────────┼───────────────┼─────┼───┤ │ 39 │92.11.06-92.11.11 │同上 │21,000 │ │ ├──┼─────────┼───────────────┼─────┼───┤ │ 40 │92.11.12-92.11.19 │變造現金收入傳票,以信用卡科目│49,200 │ │ │ │ │虛增同額現金支出 │ │ │ ├──┼─────────┼───────────────┼─────┼───┤ │ │ │十一月合計 │129,190 │ │ ├──┼─────────┼───────────────┼─────┼───┤ │ 41 │92.12.01-92.12.04 │虛增現金支出 │36,500 │ │ ├──┼─────────┼───────────────┼─────┼───┤ │ 42 │92.12.05-92.12.11 │同上 │31,900 │ │ ├──┼─────────┼───────────────┼─────┼───┤ │ 43 │92.12.12-92.12.17 │同上 │20,700 │ │ ├──┼─────────┼───────────────┼─────┼───┤ │ 44 │92.12.18-92.12.24 │同上 │13,000 │ │ ├──┼─────────┼───────────────┼─────┼───┤ │ │ │十二月合計 │102,100 │ │ ├──┼─────────┼───────────────┼─────┼───┤ │ │ │ │ │ │ ├──┼─────────┼───────────────┼─────┼───┤ │ │ │92年度總計 │2,314,043 │ │ ├──┼─────────┼───────────────┼─────┼───┤ │ 45 │93.01.01-93.01.08 │虛增現金支出 │35,200 │ │ ├──┼─────────┼───────────────┼─────┼───┤ │ 46 │93.01.09-93.01.15 │同上 │27,500 │ │ ├──┼─────────┼───────────────┼─────┼───┤ │ 47 │93.01.16-93.01.28 │同上 │53,600 │ │ ├──┼─────────┼───────────────┼─────┼───┤ │ │ │一月合計 │116,300 │ │ ├──┼─────────┼───────────────┼─────┼───┤ │ 48 │93.02.01-93.02.04 │虛增現金支出 │36,550 │ │ ├──┼─────────┼───────────────┼─────┼───┤ │ 49 │93.02.05-93.02.11 │同上 │113,700 │ │ ├──┼─────────┼───────────────┼─────┼───┤ │ 50 │93.02.19-93.02.24 │同上 │20,500 │ │ ├──┼─────────┼───────────────┼─────┼───┤ │ 51 │93.02.19-93.02.24 │變更現金收入傳票現金科目為信用│22,000 │ │ │ │ │卡 │ │ │ ├──┼─────────┼───────────────┼─────┼───┤ │ │ │二月合計 │192,750 │ │ ├──┼─────────┼───────────────┼─────┼───┤ │ 52 │93.03.01-93.03.03 │虛增現金支出 │26,300 │ │ ├──┼─────────┼───────────────┼─────┼───┤ │ 53 │93.03.04-93.03.09 │同上 │26,400 │ │ ├──┼─────────┼───────────────┼─────┼───┤ │ 54 │93.03.10-93.03.17 │變造現金支出傳票,虛增現金支出│80,700 │ │ ├──┼─────────┼───────────────┼─────┼───┤ │ 55 │93.03.18-93.03.24 │同上 │64,500 │ │ ├──┼─────────┼───────────────┼─────┼───┤ │ │ │三月合計 │197,900 │ │ ├──┼─────────┼───────────────┼─────┼───┤ │ 56 │93.04.01-93.04.07 │變造現金支出傳票,虛增現金支出│41,300 │ │ ├──┼─────────┼───────────────┼─────┼───┤ │ │ │四月合計 │41,300 │ │ ├──┼─────────┼───────────────┼─────┼───┤ │ 57 │93.05.10-93.05.14 │虛增現金支出 │69,200 │ │ ├──┼─────────┼───────────────┼─────┼───┤ │ 58 │93.05.15-93.05.19 │同上 │51,200 │ │ ├──┼─────────┼───────────────┼─────┼───┤ │ 59 │93.05.20-93.05.26 │變造現金支出傳票,虛增現金支出│79,300 │ │ ├──┼─────────┼───────────────┼─────┼───┤ │ 60 │93.05.27-93.05.31 │同上 │27,000 │ │ ├──┼─────────┼───────────────┼─────┼───┤ │ │ │五月合計 │226,700 │ │ ├──┼─────────┼───────────────┼─────┼───┤ │ 61 │93.06.04-93.06.09 │變造現金支出傳票,虛增現金支出│39,400 │ │ ├──┼─────────┼───────────────┼─────┼───┤ │ 62 │93.06.10-93.06.16 │虛增現金支出 │74,100 │ │ ├──┼─────────┼───────────────┼─────┼───┤ │ 63 │93.06.17-93.06.23 │變造現金支出傳票,虛增現金支出│49,700 │ │ ├──┼─────────┼───────────────┼─────┼───┤ │ 64 │93.06.24-93.06.30 │變造轉帳傳票,虛增現金支出 │25,800 │ │ ├──┼─────────┼───────────────┼─────┼───┤ │ │ │六月合計 │189,000 │ │ ├──┼─────────┼───────────────┼─────┼───┤ │ 65 │93.07.01-93.07.07 │變造現金支出傳票,虛增現金支出│32,400 │ │ ├──┼─────────┼───────────────┼─────┼───┤ │ 66 │93.07.08-93.07.14 │變造轉帳傳票,虛增現金支出 │109,750 │ │ ├──┼─────────┼───────────────┼─────┼───┤ │ 67 │93.07.15-93.07.21 │虛增現金支出 │50,600 │ │ ├──┼─────────┼───────────────┼─────┼───┤ │ 68 │93.07.22-93.07.28 │同上 │75,000 │ │ ├──┼─────────┼───────────────┼─────┼───┤ │ │ │七月合計 │267,750 │ │ ├──┼─────────┼───────────────┼─────┼───┤ │ 69 │93.07.31-93.08.05 │虛增現金支出 │12,400 │ │ ├──┼─────────┼───────────────┼─────┼───┤ │ 70 │93.08.06-93.08.11 │同上 │107,300 │ │ ├──┼─────────┼───────────────┼─────┼───┤ │ 71 │93.08.12-93.08.18 │同上 │58,700 │ │ ├──┼─────────┼───────────────┼─────┼───┤ │ 72 │93.08.19-93.08.26 │變造轉帳傳票,虛增現金支出 │63,800 │ │ ├──┼─────────┼───────────────┼─────┼───┤ │ │ │八月合計 │242,200 │ │ ├──┼─────────┼───────────────┼─────┼───┤ │ 73 │93.09.01-93.09.07 │變造現金支出傳票,虛增現金支出│73,210 │ │ ├──┼─────────┼───────────────┼─────┼───┤ │ 74 │93.09.16-93.09.22 │同上 │39,600 │ │ ├──┼─────────┼───────────────┼─────┼───┤ │ │ │九月合計 │112,810 │ │ ├──┼─────────┼───────────────┼─────┼───┤ │ 75 │93.10.06-93.10.14 │虛增現金支出 │41,000 │ │ ├──┼─────────┼───────────────┼─────┼───┤ │ 76 │93.10.15-93.10.20 │變造現金支出傳票,虛增現金支出│25,600 │ │ ├──┼─────────┼───────────────┼─────┼───┤ │ 77 │93.10.21-93.10.26 │虛增現金支出 │30,000 │ │ ├──┼─────────┼───────────────┼─────┼───┤ │ 78 │93.10.27-93.10.29 │同上 │31,800 │ │ ├──┼─────────┼───────────────┼─────┼───┤ │ │ │十月合計 │128,400 │ │ ├──┼─────────┼───────────────┼─────┼───┤ │ 79 │93.12.23-93.12.28 │虛增現金支出 │58,300 │ │ ├──┼─────────┼───────────────┼─────┼───┤ │ │ │十二月合計 │58,300 │ │ ├──┼─────────┼───────────────┼─────┼───┤ │ │ │ │ │ │ ├──┼─────────┼───────────────┼─────┼───┤ │ │ │93年度總計 │1,773,410 │ │ ├──┼─────────┼───────────────┼─────┼───┤ │ 80 │94.01.10-94.01.14 │虛增現金支出 │25,000 │ │ ├──┼─────────┼───────────────┼─────┼───┤ │ 81 │94.01.15-94.01.20 │同上 │39,200 │ │ ├──┼─────────┼───────────────┼─────┼───┤ │ │ │一月合計 │64,200 │ │ ├──┼─────────┼───────────────┼─────┼───┤ │ 82 │94.03.19-94.03.25 │變更現金收入傳票現金科目為信用│43,000 │ │ │ │ │卡 │ │ │ ├──┼─────────┼───────────────┼─────┼───┤ │ │ │三月合計 │43,000 │ │ ├──┼─────────┼───────────────┼─────┼───┤ │ 83 │94.04.23-94.04.29 │變更現金收入傳票現金科目為信用│69,000 │ │ │ │ │卡 │ │ │ ├──┼─────────┼───────────────┼─────┼───┤ │ │ │四月合計 │69,000 │ │ ├──┼─────────┼───────────────┼─────┼───┤ │ 84 │94.05.01-94.05.06 │變更現金收入傳票現金科目為信用│57,500 │ │ │ │ │卡 │ │ │ ├──┼─────────┼───────────────┼─────┼───┤ │ 85 │94.05.09-94.05.13 │同上 │39,000 │ │ ├──┼─────────┼───────────────┼─────┼───┤ │ 86 │94.05.14-94.05.20 │同上 │41,900 │ │ ├──┼─────────┼───────────────┼─────┼───┤ │ 87 │94.05.21-94.05.27 │同上 │52,500 │ │ ├──┼─────────┼───────────────┼─────┼───┤ │ 88 │94.05.28-94.05.31 │虛增現金支出 │25,912 │ │ ├──┼─────────┼───────────────┼─────┼───┤ │ 89 │94.05.28-94.05.31 │變造現金支出傳票,虛增現金支出│22,300 │ │ ├──┼─────────┼───────────────┼─────┼───┤ │ │ │五月合計 │239,112 │ │ ├──┼─────────┼───────────────┼─────┼───┤ │ 90 │94.06.01-94.06.09 │變更現金收入傳票現金科目為信用│48,300 │ │ │ │ │卡 │ │ │ ├──┼─────────┼───────────────┼─────┼───┤ │ 91 │94.06.10-94.06.16 │同上 │45,600 │ │ ├──┼─────────┼───────────────┼─────┼───┤ │ 92 │94.06.17-94.06.23 │同上 │51,000 │ │ ├──┼─────────┼───────────────┼─────┼───┤ │ 93 │94.06.24-94.06.30 │同上 │104,300 │ │ ├──┼─────────┼───────────────┼─────┼───┤ │ │ │六月合計 │249,200 │ │ ├──┼─────────┼───────────────┼─────┼───┤ │ 94 │94.07.01-94.07.08 │變更現金收入傳票現金科目為信用│142,100 │ │ │ │ │卡 │ │ │ ├──┼─────────┼───────────────┼─────┼───┤ │ 95 │94.07.01-94.07.08 │虛增現金支出 │45,000 │ │ ├──┼─────────┼───────────────┼─────┼───┤ │ │ │七月合計 │187,100 │ │ ├──┼─────────┼───────────────┼─────┼───┤ │ 96 │94.08.01-94.08.09 │變更現金收入傳票現金科目為信用│249,900 │ │ │ │ │卡 │ │ │ ├──┼─────────┼───────────────┼─────┼───┤ │ 97 │94.08.18-94.08.24 │同上 │90,000 │ │ ├──┼─────────┼───────────────┼─────┼───┤ │ 98 │94.08.25-94.08.31 │同上 │106,300 │ │ ├──┼─────────┼───────────────┼─────┼───┤ │ │ │八月合計 │446,200 │ │ ├──┼─────────┼───────────────┼─────┼───┤ │ 99 │94.09.09-94.09.16 │變更現金收入傳票現金科目為信用│107,600 │ │ │ │ │卡 │ │ │ ├──┼─────────┼───────────────┼─────┼───┤ │ │ │九月合計 │107,600 │ │ ├──┼─────────┼───────────────┼─────┼───┤ │ 100│94.11.17-94.11.23 │變更現金收入傳票現金科目為信用│18,500 │ │ │ │ │卡 │ │ │ ├──┼─────────┼───────────────┼─────┼───┤ │ 101│94.11.24-94.11.30 │同上 │25,700 │ │ ├──┼─────────┼───────────────┼─────┼───┤ │ 102│94.11.24-94.11.30 │虛增現金支出 │190,000 │ │ ├──┼─────────┼───────────────┼─────┼───┤ │ │ │十一月合計 │234,200 │ │ ├──┼─────────┼───────────────┼─────┼───┤ │ 103│94.12.01-94.12.12 │變更現金收入傳票現金科目為信用│66,300 │ │ │ │ │卡 │ │ │ ├──┼─────────┼───────────────┼─────┼───┤ │ 104│94.12.01-94.12.12 │虛增現金支出 │66,000 │ │ ├──┼─────────┼───────────────┼─────┼───┤ │ 105│94.12.13-94.12.19 │變更現金收入傳票現金科目為信用│221,400 │ │ │ │ │卡(見P.100-1至100-9) │ │ │ ├──┼─────────┼───────────────┼─────┼───┤ │ │ │十二月合計 │353,700 │ │ ├──┼─────────┼───────────────┼─────┼───┤ │ │ │ │ │ │ ├──┼─────────┼───────────────┼─────┼───┤ │ │ │94年度總計 │1,993,312 │ │ ├──┼─────────┼───────────────┼─────┼───┤ │ 106│95.01.01-95.01.10 │變更現金收入傳票現金科目為信用│158,100 │ │ │ │ │卡 │ │ │ ├──┼─────────┼───────────────┼─────┼───┤ │ │ │一月合計 │158,100 │ │ ├──┼─────────┼───────────────┼─────┼───┤ │ 107│95.02.01-95.02.13 │變更現金收入傳票現金科目為信用│389,900 │ │ │ │ │卡 │ │ │ ├──┼─────────┼───────────────┼─────┼───┤ │ │ │二月合計 │389,900 │ │ ├──┼─────────┼───────────────┼─────┼───┤ │ 108│95.03.01-95.03.31 │變更現金收入傳票現金科目為信用│409,310 │ │ │ │ │卡 │ │ │ ├──┼─────────┼───────────────┼─────┼───┤ │ │ │三月合計 │409,310 │ │ ├──┼─────────┼───────────────┼─────┼───┤ │ 109│95.04.01-95.04.07 │變更現金收入傳票現金科目為信用│52,200 │ │ │ │ │卡 │ │ │ ├──┼─────────┼───────────────┼─────┼───┤ │ 110│95.04.08-95.04.13 │同上 │62,600 │ │ ├──┼─────────┼───────────────┼─────┼───┤ │ 111│95.04.14-95.04.21 │同上 │185,300 │ │ ├──┼─────────┼───────────────┼─────┼───┤ │ 112│95.04.22-95.04.28 │同上 │18,400 │ │ ├──┼─────────┼───────────────┼─────┼───┤ │ │ │四月合計 │318,500 │ │ ├──┼─────────┼───────────────┼─────┼───┤ │ 113│95.05.01-95.05.09 │變更現金收入傳票現金科目為信用│105,700 │ │ │ │ │卡 │ │ │ ├──┼─────────┼───────────────┼─────┼───┤ │ │ │五月合計 │105,700 │ │ ├──┼─────────┼───────────────┼─────┼───┤ │ 114│95.06.01-95.06.08 │變更現金收入傳票現金科目為信用│140,300 │ │ │ │ │卡 │ │ │ ├──┼─────────┼───────────────┼─────┼───┤ │ 115│95.06.17-95.06.23 │同上 │226,500 │ │ ├──┼─────────┼───────────────┼─────┼───┤ │ │ │六月合計 │366,800 │ │ ├──┼─────────┼───────────────┼─────┼───┤ │ │ │ │ │ │ ├──┼─────────┼───────────────┼─────┼───┤ │ │ │95年度一月至六月 │1,748,310 │ │ └──┴─────────┴───────────────┴─────┴───┘ 附表二 ┌──┬─────────┬───────────────┬─────┬───┐ │編號│期間 │侵占方式 │金額 │處刑 │ ├──┼─────────┼───────────────┼─────┼───┤ │ 1 │95.07.01-95.07.31 │變更現金收入傳票現金科目為信用│433,380 │有期徒│ │ │ │卡 │ │刑拾月│ │ │ │ │ │減為有│ │ │ │ │ │期徒刑│ │ │ │ │ │伍月 │ ├──┼─────────┼───────────────┼─────┼───┤ │ │ │七月合計 │433,380 │ │ └──┴─────────┴───────────────┴─────┴───┘ 附表三 ┌──┬─────────┬───────────────┬─────┬───┐ │編號│期間 │侵占方式 │金額 │處刑 │ ├──┼─────────┼───────────────┼─────┼───┤ │ 1 │95.08.01-95.08.31 │變更現金收入傳票現金科目為信用│251,400 │有期徒│ │ │ │卡 │ │刑捌月│ │ │ │ │ │減為有│ │ │ │ │ │期徒刑│ │ │ │ │ │肆月 │ ├──┼─────────┼───────────────┼─────┼───┤ │ │ │八月合計 │251,400 │ │ └──┴─────────┴───────────────┴─────┴───┘ 附表四 ┌──┬─────────┬───────────────┬─────┬───┐ │編號│期間 │侵占方式 │金額 │處刑 │ ├──┼─────────┼───────────────┼─────┼───┤ │ 1 │95.09.11-95.09.29 │變更現金收入傳票現金科目為信用│80,080 │有期徒│ │ │ │卡 │ │刑陸月│ │ │ │ │ │減為有│ │ │ │ │ │期徒刑│ │ │ │ │ │叁月 │ ├──┼─────────┼───────────────┼─────┼───┤ │ │ │九月合計 │80,080 │ │ └──┴─────────┴───────────────┴─────┴───┘ 附表五 ┌──┬─────────┬───────────────┬─────┬───┐ │編號│期間 │侵占方式 │金額 │處刑 │ ├──┼─────────┼───────────────┼─────┼───┤ │ 1 │95.10.01-95.10.31 │變更現金收入傳票現金科目為信用│222,000 │有期徒│ │ │ │卡 │ │刑捌月│ │ │ │ │ │減為有│ │ │ │ │ │期徒刑│ │ │ │ │ │肆月 │ └──┴─────────┴───────────────┴─────┴───┘ 附表六 ┌──┬─────────┬───────────────┬─────┬───┐ │編號│期間 │侵占方式 │金額 │處刑 │ ├──┼─────────┼───────────────┼─────┼───┤ │ 1 │95.10.01-95.10.31 │虛增現金支出 │30,400 │有期徒│ │ │ │ │ │刑陸月│ │ │ │ │ │減為有│ │ │ │ │ │期徒刑│ │ │ │ │ │叁月 │ ├──┼─────────┼───────────────┼─────┼───┤ │ │ │十月合計 │252,400 │ │ └──┴─────────┴───────────────┴─────┴───┘ 附表七 ┌──┬─────────┬───────────────┬─────┬───┐ │編號│期間 │侵占方式 │金額 │處刑 │ ├──┼─────────┼───────────────┼─────┼───┤ │ 1 │95.11.01-95.11.30 │變更現金收入傳票現金科目為信用│266,080 │有期徒│ │ │ │卡 │ │刑捌月│ │ │ │ │ │減為有│ │ │ │ │ │期徒刑│ │ │ │ │ │肆月 │ ├──┼─────────┼───────────────┼─────┼───┤ │ │ │十一月合計 │266,080 │ │ └──┴─────────┴───────────────┴─────┴───┘ 附表八 ┌──┬─────────┬───────────────┬─────┬───┐ │編號│期間 │侵占方式 │金額 │處刑 │ ├──┼─────────┼───────────────┼─────┼───┤ │ 1 │95.12.01-95.12.15 │虛增現金支出 │137,300 │有期徒│ │ │ │ │ │刑捌月│ │ │ │ │ │減為有│ │ │ │ │ │期徒刑│ │ │ │ │ │肆月 │ └──┴─────────┴───────────────┴─────┴───┘ 附表九 ┌──┬─────────┬───────────────┬─────┬───┐ │編號│期間 │侵占方式 │金額 │處刑 │ ├──┼─────────┼───────────────┼─────┼───┤ │ 1 │95.12.16-95.12.22 │虛增現金支出 │117,600 │有期徒│ │ │ │ │ │刑捌月│ │ │ │ │ │減為有│ │ │ │ │ │期徒刑│ │ │ │ │ │肆月 │ └──┴─────────┴───────────────┴─────┴───┘ 附表十 ┌──┬─────────┬───────────────┬─────┬───┐ │編號│期間 │侵占方式 │金額 │處刑 │ ├──┼─────────┼───────────────┼─────┼───┤ │ 1 │95.12.23-95.12.29 │虛增現金支出 │116,200 │有期徒│ │ │ │ │ │刑捌月│ │ │ │ │ │減為有│ │ │ │ │ │期徒刑│ │ │ │ │ │肆月 │ ├──┼─────────┼───────────────┼─────┼───┤ │ │ │十二月合計 │371,100 │ │ ├──┼─────────┼───────────────┼─────┼───┤ │ │ │ │ │ │ ├──┼─────────┼───────────────┼─────┼───┤ │ │ │95年7月至12月合計 │1,654,440 │ │ └──┴─────────┴───────────────┴─────┴───┘ 附表十一 ┌──┬─────────┬───────────────┬─────┬───┐ │編號│期間 │侵占方式 │金額 │處刑 │ ├──┼─────────┼───────────────┼─────┼───┤ │ 1 │96.01.01-96.01.08 │虛增現金支出 │91,800 │有期徒│ │ │ │ │ │刑陸月│ │ │ │ │ │減為有│ │ │ │ │ │期徒刑│ │ │ │ │ │叁月 │ └──┴─────────┴───────────────┴─────┴───┘ 附表十二 ┌──┬─────────┬───────────────┬─────┬───┐ │編號│期間 │侵占方式 │金額 │處刑 │ ├──┼─────────┼───────────────┼─────┼───┤ │ 1 │96.01.09-96.01.17 │虛增現金支出 │198,100 │有期徒│ │ │ │ │ │刑捌月│ │ │ │ │ │減為有│ │ │ │ │ │期徒刑│ │ │ │ │ │肆月 │ └──┴─────────┴───────────────┴─────┴───┘ 附表十三 ┌──┬─────────┬───────────────┬─────┬───┐ │編號│期間 │侵占方式 │金額 │處刑 │ ├──┼─────────┼───────────────┼─────┼───┤ │ 1 │96.01.18-96.01.24 │變造現金支出傳票,虛增現金支出│109,500 │有期徒│ │ │ │ │ │刑捌月│ │ │ │ │ │減為有│ │ │ │ │ │期徒刑│ │ │ │ │ │肆月 │ └──┴─────────┴───────────────┴─────┴───┘ 附表十四 ┌──┬─────────┬───────────────┬─────┬───┐ │編號│期間 │侵占方式 │金額 │處刑 │ ├──┼─────────┼───────────────┼─────┼───┤ │ 1 │96.01.25-96.01.31 │變更現金收入傳票現金科目為信用│69,500 │有期徒│ │ │ │卡 │ │刑陸月│ │ │ │ │ │減為有│ │ │ │ │ │期徒刑│ │ │ │ │ │叁月 │ ├──┼─────────┼───────────────┼─────┼───┤ │ │ │一月合計 │468,900 │ │ └──┴─────────┴───────────────┴─────┴───┘ 附表十五 ┌──┬─────────┬───────────────┬─────┬───┐ │編號│期間 │侵占方式 │金額 │處刑 │ ├──┼─────────┼───────────────┼─────┼───┤ │ 1 │96.02.01-96.02.08 │變造現金支出傳票,虛增現金支出│123,100 │有期徒│ │ │ │ │ │刑捌月│ │ │ │ │ │減為有│ │ │ │ │ │期徒刑│ │ │ │ │ │肆月 │ └──┴─────────┴───────────────┴─────┴───┘ 附表十六 ┌──┬─────────┬───────────────┬─────┬───┐ │編號│期間 │侵占方式 │金額 │處刑 │ ├──┼─────────┼───────────────┼─────┼───┤ │ 1 │96.02.09-96.02.15 │變造現金支出傳票,虛增現金支出│151,100 │有期徒│ │ │ │(見P.124-1至124-6) │ │刑捌月│ │ │ │ │ │減為有│ │ │ │ │ │期徒刑│ │ │ │ │ │肆月 │ └──┴─────────┴───────────────┴─────┴───┘ 附表十七 ┌──┬─────────┬───────────────┬─────┬───┐ │編號│期間 │侵占方式 │金額 │處刑 │ ├──┼─────────┼───────────────┼─────┼───┤ │ 1 │96.02.16-96.02.27 │變造轉帳傳票,虛增現金支出 │92,200 │有期徒│ │ │ │ │ │刑陸月│ │ │ │ │ │減為有│ │ │ │ │ │期徒刑│ │ │ │ │ │叁月 │ ├──┼─────────┼───────────────┼─────┼───┤ │ │ │二月合計 │366,400 │ │ └──┴─────────┴───────────────┴─────┴───┘ 附表十八 ┌──┬─────────┬───────────────┬─────┬───┐ │編號│期間 │侵占方式 │金額 │處刑 │ ├──┼─────────┼───────────────┼─────┼───┤ │ 1 │96.03.01-96.03.08 │變造轉帳傳票,虛增現金支出 │41,600 │有期徒│ │ │ │ │ │刑陸月│ │ │ │ │ │減為有│ │ │ │ │ │期徒刑│ │ │ │ │ │叁月 │ └──┴─────────┴───────────────┴─────┴───┘ 附表十九 ┌──┬─────────┬───────────────┬─────┬───┐ │編號│期間 │侵占方式 │金額 │處刑 │ ├──┼─────────┼───────────────┼─────┼───┤ │ 1 │96.03.09-96.03.16 │變造轉帳傳票,虛增現金支出 │71,500 │有期徒│ │ │ │ │ │刑陸月│ │ │ │ │ │減為有│ │ │ │ │ │期徒刑│ │ │ │ │ │叁月 │ └──┴─────────┴───────────────┴─────┴───┘ 附表二十 ┌──┬─────────┬───────────────┬─────┬───┐ │編號│期間 │侵占方式 │金額 │處刑 │ ├──┼─────────┼───────────────┼─────┼───┤ │ 1 │96.03.17-96.03.23 │變造現金支出傳票,虛增現金支出│102,800 │有期徒│ │ │ │ │ │刑捌月│ │ │ │ │ │減為有│ │ │ │ │ │期徒刑│ │ │ │ │ │肆月 │ └──┴─────────┴───────────────┴─────┴───┘ 附表二十一 ┌──┬─────────┬───────────────┬─────┬───┐ │編號│期間 │侵占方式 │金額 │處刑 │ ├──┼─────────┼───────────────┼─────┼───┤ │ 1 │96.03.24-96.03.30 │變造現金支出傳票,虛增現金支出│70,000 │有期徒│ │ │ │ │ │刑陸月│ │ │ │ │ │減為有│ │ │ │ │ │期徒刑│ │ │ │ │ │叁月 │ ├──┼─────────┼───────────────┼─────┼───┤ │ │ │三月合計 │285,900 │ │ └──┴─────────┴───────────────┴─────┴───┘ 附表二十二 ┌──┬─────────┬───────────────┬─────┬───┐ │編號│期間 │侵占方式 │金額 │處刑 │ ├──┼─────────┼───────────────┼─────┼───┤ │ 1 │96.04.01-96.04.12 │變造現金支出傳票,虛增現金支出│200,200 │有期徒│ │ │ │ │ │刑拾月│ │ │ │ │ │減為有│ │ │ │ │ │期徒刑│ │ │ │ │ │伍月 │ └──┴─────────┴───────────────┴─────┴───┘ 附表二十三 ┌──┬─────────┬───────────────┬─────┬───┐ │編號│期間 │侵占方式 │金額 │處刑 │ ├──┼─────────┼───────────────┼─────┼───┤ │ 1 │96.04.13-96.04.18 │變造現金支出傳票,虛增現金支出│78,800 │有期徒│ │ │ │ │ │刑陸月│ │ │ │ │ │減為有│ │ │ │ │ │期徒刑│ │ │ │ │ │叁月 │ └──┴─────────┴───────────────┴─────┴───┘ 附表二十四 ┌──┬─────────┬───────────────┬─────┬───┐ │編號│期間 │侵占方式 │金額 │處刑 │ ├──┼─────────┼───────────────┼─────┼───┤ │ 1 │96.04.19-96.04.25 │變造現金支出傳票,虛增現金支出│70,900 │有期徒│ │ │ │ │ │刑陸月│ └──┴─────────┴───────────────┴─────┴───┘ 附表二十五 ┌──┬─────────┬───────────────┬─────┬───┐ │編號│期間 │侵占方式 │金額 │處刑 │ ├──┼─────────┼───────────────┼─────┼───┤ │ 1 │96.04.26-96.04.30 │變造現金支出傳票,虛增現金支出│87,200 │有期徒│ │ │ │ │ │刑陸月│ ├──┼─────────┼───────────────┼─────┼───┤ │ │ │四月合計 │437,100 │ │ └──┴─────────┴───────────────┴─────┴───┘ 附表二十六 ┌──┬─────────┬───────────────┬─────┬───┐ │編號│期間 │侵占方式 │金額 │處刑 │ ├──┼─────────┼───────────────┼─────┼───┤ │ 1 │96.05.01-96.05.09 │變造轉帳傳票,虛增現金支出 │118,800 │有期徒│ │ │ │ │ │刑捌月│ └──┴─────────┴───────────────┴─────┴───┘ 附表二十七 ┌──┬─────────┬───────────────┬─────┬───┐ │編號│期間 │侵占方式 │金額 │處刑 │ ├──┼─────────┼───────────────┼─────┼───┤ │ 1 │96.05.01-96.05.09 │變造現金支出傳票,虛增現金支出│70,000 │有期徒│ │ │ │ │ │刑陸月│ └──┴─────────┴───────────────┴─────┴───┘ 附表二十八 ┌──┬─────────┬───────────────┬─────┬───┐ │編號│期間 │侵占方式 │金額 │處刑 │ ├──┼─────────┼───────────────┼─────┼───┤ │ 1 │96.05.10-96.05.17 │變造現金支出傳票,虛增現金支出│58,300 │有期徒│ │ │ │ │ │刑陸月│ └──┴─────────┴───────────────┴─────┴───┘ 附表二十九 ┌──┬─────────┬───────────────┬─────┬───┐ │編號│期間 │侵占方式 │金額 │處刑 │ ├──┼─────────┼───────────────┼─────┼───┤ │ 1 │96.05.18-96.05.24 │變造現金支出傳票,虛增現金支出│140,000 │有期徒│ │ │ │ │ │刑捌月│ └──┴─────────┴───────────────┴─────┴───┘ 附表三十 ┌──┬─────────┬───────────────┬─────┬───┐ │編號│期間 │侵占方式 │金額 │處刑 │ ├──┼─────────┼───────────────┼─────┼───┤ │ 1 │96.05.25-96.05.31 │變造現金支出傳票,虛增現金支出│69,500 │有期徒│ │ │ │ │ │刑陸月│ ├──┼─────────┼───────────────┼─────┼───┤ │ │ │五月合計 │456,600 │ │ └──┴─────────┴───────────────┴─────┴───┘ 附表三十一 ┌──┬─────────┬───────────────┬─────┬───┐ │編號│期間 │侵占方式 │金額 │處刑 │ ├──┼─────────┼───────────────┼─────┼───┤ │ 1 │96.06.01-96.06.08 │變造現金支出傳票,虛增現金支出│105,500 │有期徒│ │ │ │ │ │刑捌月│ └──┴─────────┴───────────────┴─────┴───┘ 附表三十二 ┌──┬─────────┬───────────────┬─────┬───┐ │編號│期間 │侵占方式 │金額 │處刑 │ ├──┼─────────┼───────────────┼─────┼───┤ │ 1 │96.06.09-96.06.15 │變造現金支出傳票,虛增現金支出│82,000 │有期徒│ │ │ │ │ │刑陸月│ └──┴─────────┴───────────────┴─────┴───┘ 附表三十三 ┌──┬─────────┬───────────────┬─────┬───┐ │編號│期間 │侵占方式 │金額 │處刑 │ ├──┼─────────┼───────────────┼─────┼───┤ │ 1 │96.06.16-96.06.22 │變造現金支出傳票,虛增現金支出│106,400 │有期徒│ │ │ │ │ │刑捌月│ └──┴─────────┴───────────────┴─────┴───┘ 附表三十四 ┌──┬─────────┬───────────────┬─────┬───┐ │編號│期間 │侵占方式 │金額 │處刑 │ ├──┼─────────┼───────────────┼─────┼───┤ │ 1 │96.06.23-96.06.29 │變造現金支出傳票,虛增現金支出│126,200 │有期徒│ │ │ │ │ │刑捌月│ ├──┼─────────┼───────────────┼─────┼───┤ │ │ │六月合計 │420,100 │ │ └──┴─────────┴───────────────┴─────┴───┘ 附表三十五 ┌──┬─────────┬───────────────┬─────┬───┐ │編號│期間 │侵占方式 │金額 │處刑 │ ├──┼─────────┼───────────────┼─────┼───┤ │ 1 │96.07.01-96.07.09 │變造現金支出傳票,虛增現金支出│145,900 │有期徒│ │ │ │ │ │刑捌月│ └──┴─────────┴───────────────┴─────┴───┘ 附表三十六 ┌──┬─────────┬───────────────┬─────┬───┐ │編號│期間 │侵占方式 │金額 │處刑 │ ├──┼─────────┼───────────────┼─────┼───┤ │ 1 │96.07.10-96.07.16 │變造現金支出傳票,虛增現金支出│182,700 │有期徒│ │ │ │ │ │刑捌月│ └──┴─────────┴───────────────┴─────┴───┘ 附表三十七 ┌──┬─────────┬───────────────┬─────┬───┐ │編號│期間 │侵占方式 │金額 │處刑 │ ├──┼─────────┼───────────────┼─────┼───┤ │ 1 │96.07.17-96.07.23 │變造現金支出傳票,虛增現金支出│110,300 │有期徒│ │ │ │ │ │刑捌月│ └──┴─────────┴───────────────┴─────┴───┘ 附表三十八 ┌──┬─────────┬───────────────┬─────┬───┐ │編號│期間 │侵占方式 │金額 │處刑 │ ├──┼─────────┼───────────────┼─────┼───┤ │ 1 │96.07.24-96.07.31 │變造現金支出傳票,虛增現金支出│41,000 │有期徒│ │ │ │ │ │刑陸月│ ├──┼─────────┼───────────────┼─────┼───┤ │ │ │七月合計 │479,900 │ │ └──┴─────────┴───────────────┴─────┴───┘ 附表三十九 ┌──┬─────────┬───────────────┬─────┬───┐ │編號│期間 │侵占方式 │金額 │處刑 │ ├──┼─────────┼───────────────┼─────┼───┤ │ 1 │96.08.01-96.08.09 │變造現金支出傳票,虛增現金支出│80,800 │有期徒│ │ │ │ │ │刑陸月│ └──┴─────────┴───────────────┴─────┴───┘ 附表四十 ┌──┬─────────┬───────────────┬─────┬───┐ │編號│期間 │侵占方式 │金額 │處刑 │ ├──┼─────────┼───────────────┼─────┼───┤ │ 1 │96.08.10-96.08.16 │變造現金支出傳票,虛增現金支出│135,500 │有期徒│ │ │ │ │ │刑捌月│ └──┴─────────┴───────────────┴─────┴───┘ 附表四十一 ┌──┬─────────┬───────────────┬─────┬───┐ │編號│期間 │侵占方式 │金額 │處刑 │ ├──┼─────────┼───────────────┼─────┼───┤ │ 1 │96.08.17-96.08.23 │變造現金支出傳票,虛增現金支出│80,700 │有期徒│ │ │ │ │ │刑陸月│ └──┴─────────┴───────────────┴─────┴───┘ 附表四十二 ┌──┬─────────┬───────────────┬─────┬───┐ │編號│期間 │侵占方式 │金額 │處刑 │ ├──┼─────────┼───────────────┼─────┼───┤ │ 1 │96.08.24-96.08.30 │變造轉帳傳票,虛增現金支出 │121,982 │有期徒│ │ │ │ │ │刑捌月│ ├──┼─────────┼───────────────┼─────┼───┤ │ │ │八月合計 │418,982 │ │ └──┴─────────┴───────────────┴─────┴───┘ 附表四十三 ┌──┬─────────┬───────────────┬─────┬───┐ │編號│期間 │侵占方式 │金額 │處刑 │ ├──┼─────────┼───────────────┼─────┼───┤ │ 1 │96.09.01-96.09.07 │變造現金支出傳票,虛增現金支出│68,297 │有期徒│ │ │ │ │ │刑陸月│ └──┴─────────┴───────────────┴─────┴───┘ 附表四十四 ┌──┬─────────┬───────────────┬─────┬───┐ │編號│期間 │侵占方式 │金額 │處刑 │ ├──┼─────────┼───────────────┼─────┼───┤ │ 1 │96.09.08-96.09.14 │變造現金支出傳票,虛增現金支出│94,300 │有期徒│ │ │ │ │ │刑陸月│ ├──┼─────────┼───────────────┼─────┼───┤ │ │ │九月合計 │162,597 │ │ ├──┼─────────┼───────────────┼─────┼───┤ │ │ │ │ │ │ ├──┼─────────┼───────────────┼─────┼───┤ │ │ │96年度總計 │3,496,479 │ │ └──┴─────────┴───────────────┴─────┴───┘ ┌──┬─────────┬───────────────┬─────┬───┐ │ │ │92年度總計 │2,314,043 │ │ ├──┼─────────┼───────────────┼─────┼───┤ │ │ │93年度總計 │1,773,410 │ │ ├──┼─────────┼───────────────┼─────┼───┤ │ │ │94年度總計 │1,993,312 │ │ ├──┼─────────┼───────────────┼─────┼───┤ │ │ │95年度總計 │3,402,750 │ │ ├──┼─────────┼───────────────┼─────┼───┤ │ │ │96年度總計 │3,496,479 │ │ ├──┼─────────┼───────────────┼─────┼───┤ │ │ │侵占總金額 │12,979,99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