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228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上訴字第1228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22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劉得州
- 選任辯護人
- 張晉維律師(法律扶助)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乙文
- 選任辯護人
- 黃叙叡律師(法律扶助)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三泰
- 選任辯護人
- 謝佳蓁律師(法律扶助)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鄧光庭
- 選任辯護人
- 張晉維律師(法律扶助)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賴建同
- 選任辯護人
- 張晉維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
6 年度訴字第342 、252 號,中華民國106 年9 月29日第一審判
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偵字第2131、24
24、5035號;追加起訴案號:同署106 年度偵字第2257、4880、
5634、5674號;移送併辦案號:同署106 年度偵字第6960號),
提起上訴,本院合併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附表二、三、四、五各編號所諭知之沒收部分均撤銷。
未扣案如附表二、三、四、五各編號所示門號行動電話及犯罪所得均沒收,如附表二、三、四、五各編號所示。
其餘上訴駁回。
事實
一、劉得州、賴建同、張三泰、鄧光庭、陳乙文等5 人均明知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列管之第一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販賣、轉讓,竟由劉得州一人或由劉得州分別與賴建同、張三泰、鄧光庭及陳乙文等人共同,先後為下列販賣或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行為:
㈠劉得州意圖營利而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 至12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同附表各編號犯罪經過欄所示之方式及價格,先後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附表一所示之唐福興(3 次)、顏助儒(2 次)、賴建同(3 次)、陳乙文(1 次)、詹雅薰(1 次)、陳冠威(2 次)等6 人,共計12次。
㈡劉得州、賴建同均意圖營利而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二編號1 至11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同附表犯罪經過欄所示之方式及價格,先後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附表二所示之顏助儒(1 次)、唐福興(1 次)、吳敏郎(1 次)、詹雅薰(2 次)、陳冠威(4 次)、謝東融(2 次)等6 人,共計11次。
㈢劉得州、張三泰均意圖營利而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三編號1 至11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同附表三犯罪經過欄所示方式及價格,先後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附表三所示之賴建同(1 次)、吳敏郎(2 次)、唐福興(2 次)、詹雅薰(2 次)、陳冠威(2 次)、簡慶宏(2 次)等6 人,共計11次。
㈣劉得州、鄧光庭均意圖營利而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四編號1 至5 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同附表四犯罪經過欄所示之方式及價格,先後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附表四所示之謝東融(3 次)及陳冠威(2次),共計5 次。
㈤劉得州、陳乙文均意圖營利而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五編號1 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同附表五犯罪經過欄所示方式及價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徐夢塵1 次。
㈥劉得州基於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附表六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同附表六犯罪經過欄所示之方式,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陳乙文。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追加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予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71 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劉得州於本院審理期日經合法傳喚而不到庭,且其於審理期日未因案在監在押,戶籍亦無變動,此分別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㈠第148 、182 、215 、216 頁),而其又未提出任何不能到庭之正當理由,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貳、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本判決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均經本院於調查證據程序逐一提示並告以要旨,檢察官、被告及其等之辯護人均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卷㈠第184 頁反面),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之取得過程並無瑕疵,與本案之待證事實間復具有相當之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亦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規定,應有證據能力。
二、本判決以下所引用被告於警詢、偵查及審判中之陳述及其他非供述證據,均與本件事實之認定具有關聯性,且均經合法取得,又無法定證據排除情事,復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64 條、第165 條踐行證據之調查程序,當事人對此部分之證據能力亦均不爭執,依同法第158 條之4 之反面解釋,均可認為有證據能力。
參、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附表一至六所示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得州、賴建同、張三泰、鄧光庭等人(下稱被告劉得州等4 人)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並有附表一至六相關證據欄所示證據在卷可佐,互核一致,足認被告劉得州等4 人前述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張三泰雖曾於原審準備程序坦承犯行,又於原審審理程序翻異前詞,改稱:伊於附表三編號1 所示時、地,向賴建同收取之新臺幣(下同)1,000 元並非毒品價金,其雖有交付毒品予賴建同,但僅構成轉讓第一級毒品云云,惟於本院審理時均坦認犯行無訛,附此敘明。至於被告陳乙文則均矢口否認其有於附表五所示時、地,與被告劉得州共同販賣毒品海洛因予徐夢塵一事,辯稱:伊雖有在上揭時、地,將被告劉得州交付之物品轉交徐夢塵,且向徐夢塵收取500 元,但其交予徐夢塵之物品是白色信封,而非紅色信封袋,且內裝物品為借據,並不是毒品云云(見本院卷㈠第137 頁反面至第138 頁、第197 頁反面)。
二、被告陳乙文雖否認其有於附表五所示時、地與被告劉得州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徐夢塵,並以前揭情詞為辯。惟查:
㈠由被告陳乙文於警詢時所稱:「(問:妳拿給徐夢塵的一個小信封內裝何物?)我有懷疑過是毒品,但我問劉得州裡面是裝什麼東西,他叫我不要問那麼多」一語(見警二卷第3 頁)可知,被告陳乙文取得上開信封時,對信封內放置毒品一事至少已達「懷疑」程度,且未有一語提及信封內之物品為「借據」。若其確曾親眼目睹信封內僅有「借據」一紙,則其大可於警詢時向警方說明,何需隱瞞,佯稱懷疑為毒品而故弄玄虛?且被告於偵查中陳稱:「我有幫劉得州交一個信封給別人,那個人我不認識,我也不知道信封裡面有毒品」(見偵二卷第6 頁)時,亦未提及信封內為「借據」一紙。待原審準備程序時,被告陳乙文復改稱被告劉得州曾告知伊信封內之物品為「支票」云云(見原審卷第106 頁),此與其在本院中所辯信封內為「借據」及其警、偵訊中所述其「不知信封內為何物」云云,均不相符,且前後反覆,是其於本院審理中所辯其曾親眼目睹信封內之物品為「借據」云云,已顯有可疑。
㈡又徐夢塵因欲向綽號「肥仔」之劉得州購買海洛因毒品,遂以其持用之0000000000號手機撥打劉得州持有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接聽電話者為被告陳乙文,徐夢塵以「打麻將」作為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暗語,兩人相約在高雄市三民區大豐一路與建工路口之萊爾富超商交易,由被告陳乙文到場交付海洛因毒品及收取價金500 元,惟徐夢塵旋即因警方臨檢而將購買之毒品吞入,後經徐夢塵與被告陳乙文及劉得州以電話聯絡告知上情後,由被告劉得州委請一名男子交付另一包海洛因毒品予徐夢塵等情,業據證人徐夢塵於警詢及偵訊中證述明確(見警二卷第14頁至第15頁、追加起訴偵一卷三第138 頁反面),經核與被告劉得州於偵查及審理中自白之內容(見偵三卷第134 頁;原審院一卷第97、104 、193 頁)相符,並有附表五相關證據欄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及跟監蒐證照片等附卷可佐。若證人徐夢塵案發當時確係交付500 元予被告陳乙文,以清償其積欠劉得州之債務,並自被告陳乙文處取回借據,則證人徐夢塵及被告劉得州兩人衡情均應於警、偵訊時如實陳述,證人何必編織不實之購毒情節,誣陷被告劉得州?被告劉得州又何需自承販毒,陷己入罪?是證人徐夢塵上揭證詞與被告劉得州對此事所為自白相互吻合之部分,均堪信屬實。
㈢證人徐夢塵雖於原審審理中翻異前詞,改稱:案發當日拿到的是500 元借據,是用紅色信封包裝,一看就可以看到1 張紙云云(見原審追加起訴院二卷第63頁)。然證人此處所述,與前述偵訊中其具結後所為之證詞顯然相左,復與證人劉得州於原審審理中所證:當日是交付以「白色信封」、「密封之海洛因」予被告陳乙文轉交徐夢塵等語不符(見原審追加起訴院二卷第51-56 頁)。況自徐夢塵與被告陳乙文於當日18時31分、58分通話之內容提及「遭警察攔檢」、「我拿錢再跟你們拿」、「不用了,我吐出來了」等語以觀,應以證人徐夢塵於偵訊及被告劉得州於審理中所稱:當日劉得州交由被告陳乙文轉交徐夢塵者,為夾鍊袋包裝之海洛因1 包,方與實情相符。否則證人當時取得之物若為「借據」,豈有於警察臨檢時,將借據「吞下吐出」及「拿錢再補」之理?
㈣再由通訊監察譯文中,被告陳乙文於當日17時28分13秒通話中聽聞徐夢塵表示:「阿倫啦,要打麻將要哪等你?」,立即回答:「萊爾富。」一情可知,被告陳乙文對於「打麻將」所指為何並無困惑、質疑,足認被告陳乙文對於「打麻將」為「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暗語一事,主觀上應已知悉。另參以被告於同日18時31分10秒通話中聽聞徐夢塵表示:「我拿錢再向你們拿啊!」,立即回答:「喔!是這樣喔!」一節,顯然可以推知被告陳乙文並無不解徐夢塵所指拿取之物為何的情形。另觀被告陳乙文於同日18時36分20秒接獲證人徐夢塵電話詢問可否補一包毒品時,未經質疑詢問,旋即向證人徐夢塵表示「我跟我哥講一下就打給你」一情,益徵被告陳乙文顯然知曉證人徐夢塵所指之物品與之前交付之物品相同,且與被告劉得州就販毒一事互有犯意聯絡,故被告陳乙文主觀上對其交付予徐夢塵之物品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知情一節,亦堪認定,被告陳乙文所辯應為臨訟卸責之詞,不可採信。是以被告陳乙文於前述時、地有將被告劉得州交付之海洛因1 包交付予徐夢塵,並收取價金500 元交予被告劉得州一節,事證已屬明確。又因被告陳乙文與被告劉得州就此部分事實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因此可以認定被告陳乙文確有如附表五所示與被告劉得州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犯行無誤。
三、綜上,被告5 人前述販賣第一級毒品,及被告劉得州前述轉讓第一級毒品犯行之事證均已明確,應依法論科。
四、核被告劉得州如附表一至五所為;被告賴建同如附表二所為;被告張三泰如附表三所為;被告鄧光庭如附表四所為;被告陳乙文如附表五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被告劉得州如附表六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第1 項之轉讓第一級毒品罪。被告劉得州、賴建同就附表二所示犯行;被告劉得州、張三泰就附表三所示犯行;被告劉得州、鄧光庭就附表四所示犯行;被告劉得州與陳乙文就附表五所示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如附表二至五所示之行為分擔,均應分別論以共同正犯。被告5 人於前述販賣、轉讓第一級毒品前持有該毒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轉讓同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劉得州如附表五所示2 次交付毒品行為,均係基於同一次毒品交易所衍生,交易對象相同、時間緊接,應論以接續犯。被告5 人前述販賣、轉讓第一級毒品犯行之犯罪時間、地點、對象不同,顯係基於個別犯意所為,應予分論併罰。檢察官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核與起訴之犯罪事實相同而為單純一罪關係,法院自得併予審究。
五、刑之加重減輕:
㈠被告劉得州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原審以101 年度審訴字第3408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8 月、4 月,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嗣於103 年1 月22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被告張三泰前因施用、持有毒品案件,經原審以100 年度審訴字第1561、2801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9 月、3 月、9 月、3 月,並經原審以101 年度聲字第552 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嗣於102 年6 月18日因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執行完畢,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劉得州、張三泰於前述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應論以累犯,除販賣第一級毒品罪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部分依法不得加重外,均應加重其刑。
㈡被告劉得州、張三泰、鄧光庭、賴建同等4 人就附表一至六所示販賣、轉讓第一級毒品犯行,均於曾於偵查及審判中自白,合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所定要件,均依法減輕其刑。
㈢又販賣第一級毒品之原因動機不一、情節未必盡同、危害社會程度有異。個案中,衡量客觀犯行與主觀惡性,如認科處最低刑度,仍有情輕法重而有可憫恕之處,為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比例原則,可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被告劉得州、賴建同、張三泰、鄧光庭、陳乙文等5 人前述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犯行依序為40次、11次、11次、5 次、1 次,其中被告劉得州、賴建同、張三泰販賣次數雖多,然對象多有重複,每次交易所得絕大多數均未逾1,000 元,其中甚有賒欠未給付價金者,與購入大量毒品販賣牟取暴利之批發或大盤毒梟尚屬有別,考量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之法定最低刑為無期徒刑,縱被告劉得州、賴建同、張三泰、鄧光庭等4 人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減輕後,最低刑仍為有期徒刑15年,被告陳乙文無任何減刑事由,最低刑即為無期徒刑,就本案之客觀犯行與主觀惡性而言,尚有情輕法重之情形,爰依刑法第59條、第60條規定,就被告陳乙文附表五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部分,減輕其刑,另就被告劉得州等4 人如附表一至五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部分,遞減其刑。
㈣被告劉得州、張三泰前述犯罪,同時有前述刑之加重、減輕事由,應依刑法第70條、第71條第1 項先加後遞減(前述不得加重者除外)。
㈤辯護意旨雖認被告劉得州於警詢時有供出毒品來源,被告賴建同、鄧光庭於偵查中,亦有供出涉案之共犯,而均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減刑規定之適用。然員警未依被告劉得州供述查獲相關犯罪,且被告賴建同、鄧光庭供述本案其他正犯時,所涉犯罪業經實施通訊監察蒐證中,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106 年5 月22日高市警三二分偵字第10672973600 號、106 年6 月12日高市警三二分偵字第10673366100 號函文在卷可稽(追加起訴原審院一卷第92、156 頁)。至於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107 年1月25日高市警三二分偵字第10770236900 號函雖謂:有關劉得州供出上游劉鴻裕及其他不詳男子一案,本分局經偵查後查獲郭有杉等人販毒集團,業已於107 年1 月9 日以高市警三二分偵字第10770000300 號移送書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見本院卷㈠第169 頁至第171 頁)。然觀諸該函附件移送書內容,該次移送之犯罪嫌疑事實,均在本案犯罪完成之後所發生,因此尚難認為係本案販賣毒品之來源,且均不能認有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之情形,而無前述減刑規定之適用,併此敘明。
肆、量刑及定應執行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劉得州、賴建同、張三泰、鄧光庭、陳乙文等5 人明知海洛因對於人體健康危害至鉅,且為政府嚴令禁絕流通,竟販賣海洛因以牟利,或轉讓海洛因予他人施用,不但助長毒品泛濫,更侵蝕國家勞動生產力,影響社會層面非淺;惟念被告劉得州、賴建同、張三泰及鄧光庭等4 人事後尚能坦承犯行,非無悔改之意,及被告張三泰曾於原審準備程序中坦承附表三編號1 之犯行,惟至原審審理時改口否認,嗣本院審理中才又坦認不諱,被告陳乙文始終否認犯行,及被告劉得州犯後經警借提詢問時,主動配合釐清實施通訊監察所涉犯罪之犯後態度,復考量被告5 人於本案犯罪過程中所居地位及參與情節,與被告5 人於本案販賣毒品次數、交易對象、販賣數量及所獲利益等因素,兼衡被告劉得州國中畢業,從事廢五金買賣,月收入約3 萬元;被告賴建州國中畢業,曾從事廚房設備安裝工作,月薪約4 萬元,須扶養父母、妻子、兩名未成年子女,經濟狀況勉持;被告張三泰國中畢業,曾從鐵工,月薪約4 萬元,家中有母親、大嫂、兩名姪子,家庭經濟尚佳,其因有睡眠障礙,需長期服用安眠藥;被告鄧光庭國中畢業,曾從事鐵門鍛造,月薪約3 萬元,目前從事包裹郵件宅配工作,時薪140 元,平均月薪2-3 萬元,與兒子、女友、女友之母及哥哥同住,其僅需負責自己與女友之生活開支,經濟狀況尚可;被告陳乙文為國中肄業、長期從事檳榔菸酒銷售,與母親同住,並扶養母親,經濟狀況勉強維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各附表所示之刑,並就被告劉得州、賴建同、張三泰、鄧光庭等4 人所受多數宣告刑,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伍、沒收:
㈠被告劉得州如附表一至五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宣告沒收。又因上開犯罪所得未據扣案,是併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3 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金錢為替代物,無不宜執行沒收之情形,且其本身即為金錢,亦無追徵價額之問題,附此敘明)。
㈡附表一至六所示被告5 人用以聯絡販賣或轉讓第一級毒品事宜之行動電話(含SIM 卡),係被告劉得州所有且供被告5人販賣或轉讓毒品所用之物,有各該附表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可佐,屬供被告5 人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規定及共犯責任共同原則,於各該關聯之罪項下宣告沒收。因上開行動電話(含SIM 卡)未據扣案,是併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3 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有共犯部分則諭知對共犯連帶追徵其價額。
㈢其餘扣案物品,均無證據足認與本案犯罪相關,爰不予宣告沒收。
陸、撤銷原判決部分(即附表二、三、四、五宣告刑及沒收欄之沒收部分)之理由:原審就附表二、三、四、五部分諭知如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沒收及追徵,固非無見。惟:上開各附表各編號所示未扣案行動電話各1 支,既分別為被告劉得州與被告賴建同、張三泰、鄧光庭、陳乙文等人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所用之犯罪工具,則當其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自應基於共同正犯之責任共同原則,向被告劉得州與被告賴建同、張三泰、鄧光庭、陳乙文「連帶」追徵其價額。原判決僅在各被告受諭知之主文項下就同一行動電話,諭知沒收及追徵價額,有於未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重覆追徵該行動電話價額之疑慮,尚未有洽,應由本院就該沒收部分予以撤銷改判。
柒、上訴駁回部分(即被告對原審判決有罪部分)之理由:
一、被告劉得州、賴建同、張三泰及鄧光庭等4 人雖均以原審量刑有逾罪刑相當原則,及被告賴建同、張三泰及鄧光庭所受刑之宣告,與被告劉得州相較,均屬過重為由提起上訴。惟按,關於刑之量定,係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如果法院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或濫用其權限,即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6696號、75年度台上字第7033號判例意旨參照)。又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法院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刑事訴訟法第370 條定有明文,此即所謂「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因此在僅有被告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檢察官未同時提起上訴之情形,即使第二審法院認為原審就被告所處之刑或所定應執行刑有過輕之嫌,如別無其他適用法條不當之情事,第二審法院亦不得撤銷改處較重之刑。經查本案被告劉得州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及轉讓第一級毒品罪共計41罪,原審就被告劉得州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及轉讓第一級毒品罪,先依累犯加重(本刑死刑或無期徒刑部分不得加重),再依毒品危害防制條第17條第2 項偵審中自白之規定減輕其刑,並就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部分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之規定,遞減輕其刑,就販賣各罪宣告有期徒刑7 年8 月至7 年11月,就轉讓罪部分宣告有期徒刑7 月,尚屬妥適,惟於合併定執行刑時,僅諭知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6 月,而未考量其所犯販賣及轉讓第一級毒品罪共計41罪,與同案被告賴建同、張三泰、鄧光庭分別僅犯11罪、11罪、5 罪,卻分別定應執行刑為9 年8 月、10年、8年6 月相較,顯屬偏輕,惟因被告劉得州部分未據檢察官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370 條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規定,本院無從將被告劉得州部分撤銷改判更重之刑。至於原審就被告賴建同、張三泰、鄧光庭犯罪部分,原審已分別考量被告張三泰為累犯,及對上開三名被告依毒品危害防制條第17條第2 項偵審中自白之規定減輕其刑,並就該三名被告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部分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遞減輕其刑,而分別就各罪量處有期徒刑7 年7 月至7 年9 月不等之刑度,復各別定應執行刑如上,所為量刑及所定應執行刑,均屬妥適,並無過重之情形。依前開最高法院見解及法律規定,被告劉得州等4 人認為量刑過重,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至於本院對於認定被告陳乙文所為成立犯罪部分,業已詳述理由如前,被告陳乙文仍執前詞,空言否認犯罪,核無理由,亦應予駁回。至於被告陳乙文及其辯護人雖聲請傳訊案發當天跟蹤被告陳乙文及對徐夢塵進行臨檢之員警,以證明案發當天並未扣得毒品,及證人徐夢塵所言吞下毒品等語不實。然本院認為被告陳乙文犯罪之事證已屬明確,無再依被告及其辯護人聲請,傳喚員警作證之必要。又被告陳乙文雖僅與被告劉得州共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1 次,卻受有期徒刑15年2 月之重刑宣告,與其他同案被告相較,其結果似有失衡,惟原審已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其刑,其於偵審中又未曾自白,復查無其他減輕其刑之事由,法院受限於法律規定,僅能依法量處有期徒刑15年2 月,認事用法核無違誤,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1 條、第369 條第1 項、第368條、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8條第2 項、第4 項、第38條之1第1 項、第3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宗慶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一(劉得州單獨犯罪部分)┌─┬────────────┬──────────────┬─────────┐│編│犯罪經過 │相關證據 │宣告刑及沒收 ││號│ │ │(本院判決:上訴駁││ │ │ │回) │├─┼────────────┼──────────────┼─────────┤│1 │劉得州於105 年9 月20日6 │1.被告劉得州於偵查及審理中自│劉得州犯販賣第一級││ │時40分許,以門號00000000│ 白(偵三卷二P133反面;原審│毒品罪,累犯,處有││ │12號行動電話,與唐福興持│ 院一卷P63 、P104、P193) │期徒刑柒年玖月。 ││ │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2.證人唐福興偵訊中證述( 偵一│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 │聯絡後不久,在高雄市三民│ 卷二P150反面) 。 │支(含0000000000號││ │區大豐一路108 號前,交付│3.通訊監察譯文(警三卷P141)│SIM 卡壹張)沒收,││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重│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量不詳)予唐福興,並收取│ 105/09/20 05:30:33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價金新臺幣(下同)1,000 │ 0000000000撥入0000000000 │,追徵其價額。未扣││ │元。 │ 唐:抱歉吵到你。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 │ 劉:不會。 │壹仟元沒收,如全部││ │ │ 唐:你有辦法嗎?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劉:有啊。 │追徵之。 ││ │ │ 唐:我等一下過去。 │ ││ │ │ 劉:喔。 │ ││ │ │ │ ││ │ │ 105/09/20 06:40:08 │ ││ │ │ 0000000000撥入0000000000 │ ││ │ │ 劉:喂。 │ ││ │ │ 唐:我要載我姪子上學呢。 │ ││ │ │ 劉:你去管理室拿鑰匙上來 │ ││ │ │ 樓上。 │ ││ │ │ 唐:怎樣說阿 │ ││ │ │ 劉:換嘴鼓(音譯)這樣就 │ ││ │ │ 好了,我這裡6 樓。 │ ││ │ │ 唐:喔。 │ │├─┼────────────┼──────────────┼─────────┤│2 │劉得州於105 年9 月27日5 │1.被告劉得州偵查及審理中自白│劉得州犯販賣第一級││ │時53分許,以其所有門號09│ (偵三卷二P133反面;原審院│毒品罪,累犯,處有││ │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顏│ 一卷P63 、104 、193 )。 │期徒刑柒年玖月。 ││ │助儒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2.證人顏助儒警詢、偵訊中證述│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 │行動電話聯絡後不久,在高│ (警三卷P149;偵一卷二P42 │支(含0000000000號││ │雄市三民區大昌一路與大豐│ 反面) 。 │SIM 卡壹張)沒收,││ │一路口「星球電子遊藝場」│3.通訊監察譯文(警三卷P160)│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內,交付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1 包(重量不詳)予顏助儒│ 105/09/27 05:48:19 │,追徵其價額。未扣││ │並收取價金1,000元。 │ 0000000000撥入0000000000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8) │ 顏:大耶,你在家嗎? 我過 │壹仟元沒收,如全部││ │ │ 去好嗎?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劉:好啊。 │追徵之。 ││ │ │ 顏:我現在過去。 │ ││ │ │ │ ││ │ │ 105/09/27 05:53:17 │ ││ │ │ 0000000000撥入0000000000 │ ││ │ │ 劉:喂。 │ ││ │ │ 顏:喂。 │ ││ │ │ 劉:你過來星球後門這裡, │ ││ │ │ 我在這等你 │ ││ │ │ 顏:好。 │ │├─┼────────────┼──────────────┼─────────┤│3 │劉得州於105 年9 月28日6 │1.被告劉得州偵查及審理中自白│劉得州犯販賣第一級││ │時44分許,以其所有之0986│ (偵三卷二P133反面;原審院│毒品罪,累犯,處有││ │114812號行動電話,與顏助│ 一卷P63 、104 、193 )。 │期徒刑柒年玖月。 ││ │儒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2.證人顏助儒警詢、偵訊中證述│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 │電話聯絡後不久,在高雄市│ (警三卷P148;偵一卷二P42 │支(含門號00000000││ │三民區大豐一路108 號住處│ 反面) │12號SIM 卡壹張)沒││ │前,交付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通訊監察譯文(警三卷P160)│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1 包(重量不詳)予顏助儒│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並收取價金1,000 元。 │ 105/09/28 06:29:47 │收時,追徵其價額。││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9 )│ 0000000000撥入0000000000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劉:喂。 │臺幣壹仟元沒收,如││ │ │ 顏:大耶,我過去找你好嗎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時,追徵之。 ││ │ │ 劉:好。 │ ││ │ │ │ ││ │ │ 105/09/2 06:44:38 │ ││ │ │ 0000000000撥入0000000000 │ ││ │ │ 劉:喂。 │ ││ │ │ 顏:大耶我在門口。 │ ││ │ │ 劉:好。 │ │├─┼────────────┼──────────────┼─────────┤│4 │劉得州於105 年9 月28日17│1.被告劉得州偵查及審理中自白│劉得州犯販賣第一級││ │時36分許,以其所有之0986│ (偵三卷二P134;原審院一卷│毒品罪,累犯,處有││ │114812號行動電話,與賴建│ P63、P104、P193) │期徒刑柒年玖月。 ││ │同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2.證人賴建同偵訊中證述(偵一│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 │電話聯絡後不久,於其高雄│ 卷二P137)。 │支(含門號00000000││ │市○○區○○○路000 號6 │3.通訊監察譯文(警三卷P89 )│12號SIM 卡壹張)沒││ │樓之2 住處,交付第一級毒│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品海洛因1 包(重量不詳)│ 105/09/28 17:36:32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予賴建同並收取價金1,000 │ 0000000000撥入0000000000 │收時,追徵其價額。││ │元。 │ 劉:喂。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0)│ 賴:幫我開門一下。 │臺幣壹仟元沒收,如││ │ │ 劉:好。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追徵之。 │├─┼────────────┼──────────────┼─────────┤│5 │劉得州於105 年9 月28日20│1.被告劉得州偵查及審理中自白│劉得州犯販賣第一級││ │時35分許,以其所有之0986│ (偵三卷二P134;院一卷P63 │毒品罪,累犯,處有││ │114812號行動電話,與賴建│ 、P104、P193)。 │期徒刑柒年玖月。 ││ │同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2.證人賴建同偵訊中證述(偵一│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 │電話聯絡後不久,至高雄市│ 卷二P137)。 │支(含門號00000000││ │三民區大昌一路與大豐一路│3.通訊監察譯文(警三卷P89 )│12號SIM 卡壹張)沒││ │口「星球電子遊藝場」內,│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將重量不詳之第一級毒品海│ 105/09/28 20:35:32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洛因1 包交予賴建同並收取│ 0000000000撥入0000000000 │收時,追徵其價額。││ │價金1,000 元。 │ 賴:兄,我在洗澡,你回去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1)│ 了嗎? │臺幣壹仟元沒收,如││ │ │ 劉:我在星球。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賴:我等一下過去找你 │時,追徵之。 ││ │ │ 劉:你的等一下是多久 │ ││ │ │ 賴:15分鐘啊。 │ ││ │ │ 劉:快拿錢過來給我。 │ ││ │ │ 賴:好。 │ │├─┼────────────┼──────────────┼─────────┤│6 │劉得州於105 年9 月30日18│1.被告劉得州偵查及審理中自白│劉得州犯販賣第一級││ │時40分許,以其所有之0986│ (偵三卷二P134;原審院一卷│毒品罪,累犯,處有││ │114812號行動電話,與賴建│ P63 、P104、P193)。 │期徒刑柒年玖月。 ││ │同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2.證人賴建同偵訊中證述(偵一│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 │電話聯絡後不久,在高雄市│ 卷二P137)。 │支(含門號00000000││ │三民區大豐一路108 號6 樓│3.通訊監察譯文(警三卷P91 )│12號SIM 卡壹張)沒││ │之2 住處,交付第一級毒品│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海洛因1 包(重量不詳)予│ 105/09/30 18:40:34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賴建同並收取價金1,000 元│ 0000000000撥入0000000000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賴:幫我開門一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2)│ 劉:好。 │臺幣壹仟元沒收,如││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追徵之。 │├─┼────────────┼──────────────┼─────────┤│7 │劉得州於105 年10月1 日4 │1.被告劉得州偵查及審理中自白│劉得州犯販賣第一級││ │時09分後,以其所有之0986│ (偵三卷二P134;原審院一卷│毒品罪,累犯,處有││ │114812號行動電話,與陳乙│ P63 、P104、P193)。 │期徒刑柒年捌月。 ││ │文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2.證人陳乙文警詢及偵訊中證述│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 │電話聯絡後不久,在高雄市│ (警二卷P2;偵一卷P5反面)│支(含門號00000000││ │三民區大豐一路108 號6 樓│3.通訊監察譯文(警二卷P8反面│12號SIM 卡壹張)沒││ │之2 住處,交付第一級毒品│ )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海洛因1 包(重量不詳)予│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陳乙文並同意其賒欠價金3,│ 105/10/1 04:09:58 │收時,追徵其價額。││ │000 元。 │ 0000000000撥入0000000000 │ ││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4)│ 文:在哪? │ ││ │ │ 劉:厝。 │ ││ │ │ 文:你不出來。 │ ││ │ │ 劉:無。 │ ││ │ │ 文:那我去找你好了。 │ ││ │ │ 劉:好。 │ │├─┼────────────┼──────────────┼─────────┤│8 │劉得州於105 年10月5 日3 │1.被告劉得州偵查及審理中自白│劉得州犯販賣第一級││ │時50分許,以其所有之0986│ (偵三卷二P133反面;原審院│毒品罪,累犯,處有││ │114812號行動電話,與唐福│ 一卷P63 、P104、P193) │期徒刑柒年玖月。 ││ │興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2.證人唐福興偵訊中證述(偵一│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 │電話聯絡後不久,在高雄市│ 卷二P150反面) │支(含門號00000000││ │三民區大昌一路與大豐一路│3.通訊監察譯文(警三卷P142)│12號SIM 卡壹張)沒││ │口「星球電子遊藝場」內,│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交付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 105/10/5 03:50:43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重量不詳)予唐福興並收│ 0000000000撥入0000000000 │收時,追徵其價額。││ │取價金1,000 元。 │ 唐:我過去喔。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 )│ 劉:個人哦。 │臺幣壹仟元沒收,如││ │ │ 唐:對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劉:我在遊藝場追錢,你在 │時,追徵之。 ││ │ │ 那邊等我。 │ ││ │ │ 唐:好。 │ │├─┼────────────┼──────────────┼─────────┤│9 │劉得州於105 年10月6 日17│1.被告劉得州偵查及審理中自白│劉得州犯販賣第一級││ │時29分許,以其所有之0979│ (偵三卷二P133反面;原審院│毒品罪,累犯,處有││ │510934號行動電話,與唐福│ 一卷P63 、P104、P193) │期徒刑柒年玖月。 ││ │興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2.證人唐福興偵訊中證述(偵一│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 │電話聯絡後不久,在高雄市│ 卷二P150反面) │支(含門號00000000││ │三民區大豐一路108 號前,│3.通訊監察譯文(警三卷P143)│34號SIM 卡壹張)沒││ │交付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重量不詳)予唐福興並收│ 105/10/6 17:29:09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取價金1,000 元。 │ 0000000000撥入0000000000 │收時,追徵其價額。││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 )│ 唐:喂,雅哥,我過去找你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 │ │ 劉:好啊。 │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唐:好。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追徵之。 │├─┼────────────┼──────────────┼─────────┤│10│劉得州於105 年10月13日9 │1.被告劉得州偵查及審理中自白│劉得州犯販賣第一級││ │時21分、9 時56分許,以其│ (偵一卷P154;偵一卷P172、│毒品罪,累犯,處有││ │所有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 P173;原審院一卷P97 、P118│期徒刑柒年拾壹月。││ │話,與詹雅薰持用之097292│ )。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 │3552號行動電話聯絡後不久│2.證人詹雅薰偵訊中證述(偵一│支(含門號00000000││ │,在高雄市三民區建工路與│ 卷P60 反面-P61)。 │83號SIM 卡壹張)沒││ │大豐一路口附近之萊爾富超│3.通訊監察譯文(警一卷P58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商前,交付第一級毒品海洛│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因1 包(重量不詳)予詹雅│ 105/10/13 09:21:59 │收時,追徵其價額。││ │薰,並收取價金2,500 元,│ 0000000000撥入0000000000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另賒欠500 元。 │ 劉:喂。 │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 │(起訴書附表編號11) │ 詹:打你沒接。剛剛不會通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劉:在睡覺的樣子。 │沒收時,追徵之。 ││ │ │ 詹:喔!要去哪邊等你。 │ ││ │ │ 劉:萊爾富那邊好不好。 │ ││ │ │ 詹:好。我到打給你。 │ ││ │ │ 劉:好。 │ ││ │ │ │ ││ │ │ 105/10/13 │ ││ │ │ 09:56:00 0000000000 撥入 │ ││ │ │ 0000000000 │ ││ │ │ 詹:喂。 │ ││ │ │ 劉:我怎麼看不到人。 │ ││ │ │ 詹:我穿黑色的騎摩托車呀 │ ││ │ │ !你轉過去了。 │ ││ │ │ 劉:喔。我有看到。 │ ││ │ │ 詹:我到前面那邊,我到前 │ ││ │ │ 面。 │ ││ │ │ 劉:要到前面,我那一台。 │ │├─┼────────────┼──────────────┼─────────┤│11│劉得州於105 年10月14日13│1.被告劉得州偵查及審理中自白│劉得州犯販賣第一級││ │時12分許,以其所有之0979│ (偵三卷二P134;原審院一卷│毒品罪,累犯,處有││ │510934號行動電話,與陳冠│ P63 、P104、P193) │期徒刑柒年玖月。 ││ │威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2.證人陳冠威偵訊中證述( 偵一│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 │電話聯絡後不久,在高雄市│ 卷二P74 反面) │支(含門號00000000││ │三民區大豐一路108 號6 樓│3.通訊監察譯文(警三卷P197)│34號SIM 卡壹張)沒││ │之2 住處,交付第一級毒品│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海洛因1 包(重量不詳)予│ 105/10/14 13:12:50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陳冠威並收取價金1,000 元│ 0000000000撥入0000000000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陳:我現在過去找你。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8)│ 劉:好。 │臺幣壹仟元沒收,如││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追徵之。 │├─┼────────────┼──────────────┼─────────┤│12│劉得州於105 年10月30日21│1.被告劉得州偵查及審理中自白│劉得州犯販賣第一級││ │時1 分許,以其所有之0966│ (偵一卷P154反面-P155 ;偵│毒品罪,累犯,處有││ │288283號行動電話,與陳冠│ 一卷P172、P173;原審院一卷│期徒刑柒年玖月。 ││ │威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 P97 、P118)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 │電話聯絡後不久,在高雄市│2.證人陳冠威偵訊中證述(偵一│支(含門號00000000││ │三民區大豐一路108 號前,│ 卷P48) │83號SIM 卡壹張)沒││ │交付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3.通訊監察譯文(偵一卷P38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重量不詳)予陳冠威並收│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取價金1,000 元。 │ 105/10/30 20:58:50 │收時,追徵其價額。││ │(起訴書附表編號12) │ 劉:容弟仔你多等一下,我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跟人家在處理事情,所 │臺幣壹仟元沒收,如││ │ │ 以不好意思,你多等一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下我會給你多一點。 │時,追徵之。 ││ │ │ │ ││ │ │ 105/10/30 21:01:41 │ ││ │ │ 陳:好的。但是不要太久我 │ ││ │ │ 怕越晚越有臨檢。 │ ││ │ │ │ │└─┴────────────┴──────────────┴─────────┘附表二(劉得州與賴建同共犯部分)┌─┬────────────┬──────────────┬─────────┐│編│犯罪經過 │相關證據 │宣告刑及沒收 ││號│ │ │ │├─┼────────────┼──────────────┼─────────┤│1 │賴建同於105 年9 月26日17│1.被告劉得州偵查及審理中自白│劉得州共同犯販賣第││ │時53分許,以劉得州所有之│ (偵三卷二P134;原審院一卷│一級毒品罪,累犯,││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 P6 3、P104、P193) │處有期徒刑柒年玖月││ │顏助儒持用之0000000000號│2.被告賴建同偵查及審理中自白│。(上訴駁回) ││ │行動電話聯絡後不久,由劉│ (警三卷P80 ;偵一卷二P136│未扣案行動電話壹支││ │得州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 反面;原審院一卷P149) │(含門號0000000000││ │包(重量不詳)交予賴建同│3.證人顏助儒警詢、偵訊中證述│號SIM 卡壹張)沒收││ │,持至高雄市三民區莊敬路│ (警三卷P148;偵一卷二P42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258 號前交予顏助儒,並收│ 反面)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取價金1,000 元交予劉得州│4.通訊監察譯文(警三卷P160)│時,與賴建同連帶追││ │。 │ │徵其價額。未扣案犯││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 │ 105/9/26 17:53:18 │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0000000000撥入0000000000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顏:喂。 │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 │ 賴:你好,哪裡。 │。 ││ │ │ 顏:同仔嗎? │ ││ │ │ 賴:對 │賴建同共同犯販賣第││ │ │ 顏:吉仔。 │一級毒品罪,處有期││ │ │ 賴:哦,我還沒到啦,我到 │徒刑柒年柒月。(上││ │ │ 了打給你。 │訴駁回) ││ │ │ 顏:你多久會到。 │未扣案行動電話壹支││ │ │ 賴:6點半吧。 │(含門號0000000000││ │ │ 顏:好 │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時,與劉得州連帶追││ │ │ │徵其價額。 │├─┼────────────┼──────────────┼─────────┤│2 │賴建同於105 年9 月28日13│1.被告劉得州偵查及審理中自白│劉得州共同犯販賣第││ │時09分許,以劉得州所有之│ (偵三卷二P133反面;原審院│一級毒品罪,累犯,││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 一卷P63 、P104、P193) │處有期徒刑柒年玖月││ │唐福興持用之0000000000號│2.被告賴建同偵查及審理中自白│。(上訴駁回) ││ │行動電話聯絡後不久,由劉│ (警三卷P80 反面;偵一卷二│未扣案行動電話壹支││ │得州交付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P136反面;原審院一卷P149)│(含門號0000000000││ │1 包(重量不詳)予賴建同│3.證人唐福興偵訊中證述(偵一│號SIM 卡壹張)沒收││ │,持至高雄市三民區大豐一│ 卷二P150反面)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路某加水站前交予唐福興,│4.通訊監察譯文(警三卷P141)│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並收取價金1,000 元交予劉│ │時,與賴建同連帶追││ │得州。 │ 105/9/28 13:09:30 │徵其價額。未扣案犯││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 │ 0000000000撥入0000000000 │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劉:喂。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唐:哥啊,我們坐車餒。 │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 │ 劉:你在哪。 │。 ││ │ │ 唐:我們在大樓這裡。 │賴建同共同犯販賣第││ │ │ 劉:沒有啦。 │一級毒品罪,處有期││ │ │ 唐:加水那裏嗎? │徒刑柒年柒月。(上││ │ │ 劉:對啦。 │訴駁回) ││ │ │ │未扣案行動電話壹支││ │ │ │(含門號0000000000││ │ │ │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時,與劉得州連帶追││ │ │ │徵其價額。 │├─┼────────────┼──────────────┼─────────┤│3 │賴建同於105 年9 月30日16│1.被告劉得州偵查及審理中自白│劉得州共同犯販賣第││ │時36分、16時56分許,以劉│ (偵一卷P172-P173 ;原審院│一級毒品罪,累犯,││ │得州所有門號0000000000號│ 一卷P97 、P118) │處有期徒刑柒年玖月││ │行動電話,與吳敏郎持用門│2.被告賴建同偵查及審理中自白│。(上訴駁回) ││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 (偵一卷P70反面、P142;原 │未扣案行動電話壹支││ │絡後不久,由劉得州交付第│ 審院一卷P93-P94、P118) │(含門號0000000000││ │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重量│3.證人吳敏郎偵訊中證述(偵一│號SIM 卡壹張)沒收││ │不詳)予賴建同,持至高雄│ 卷P10 反面)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市○○區○○路000 ○0 號│4.通訊監察譯文(警一卷P16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前交予吳敏郎,並收取價金│ │時,與賴建同連帶追││ │1,000 元交予劉得州。 │ 105/9/30 16:36:42 │徵其價額。未扣案犯││ │(起訴書附表編號1) │ 0000000000撥入0000000000 │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賴:喂。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吳:喂,你那個了沒有。 │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 │ 賴:恩。 │。 ││ │ │ 吳:有了嗎。 │賴建同共同犯販賣第││ │ │ 賴:有呀有呀。 │一級毒品罪,處有期││ │ │ 吳:你多給我弄舒適一點。 │徒刑柒年柒月。(上││ │ │ 賴:好啦! │訴駁回) ││ │ │ 吳:蛤?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 │ │ 賴:好啦好啦。 │支(含門號00000000││ │ │ 吳:你現在在哪裡呀? │83號SIM 卡壹張)沒││ │ │ 賴:我家。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吳:這樣好啦。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收時,與劉得州連帶││ │ │ 105/9/30 │追徵其價額。 ││ │ │ 16:56:40 │ ││ │ │ 0000000000撥入0000000000 │ ││ │ │ 賴:你怎麼還沒來。 │ ││ │ │ 吳:你在哪啦。 │ ││ │ │ 賴:我在我家呀。 │ ││ │ │ 吳:我怎麼沒看見啦。 │ ││ │ │ 賴:喔,我剛上來,我下去 │ ││ │ │ 一陣子了。 │ ││ │ │ 吳:喔喔,快一點啦。 │ ││ │ │ 賴:好啦,用跑的用跑的。 │ │├─┼────────────┼──────────────┼─────────┤│4 │賴建同於105 年10月15日15│1.被告劉得州偵查及審理中自白│劉得州共同犯販賣第││ │時48分、16時29分許,以劉│ (偵一卷P172-P173 ;原審院│一級毒品罪,累犯,││ │得州所有之0000000000號行│ 一卷P97 、P118) │處有期徒刑柒年拾壹││ │動電話,與詹雅薰持用之09│2.被告賴建同偵查及審理中自白│月。(上訴駁回)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後│ (偵一卷P71 反面;原審院一│未扣案行動電話壹支││ │不久,由劉得州交付第一級│ 卷P93-P94 、P118) │(含門號0000000000││ │毒品海洛因1 包(重量不詳│3.證人詹雅薰警詢、偵訊中證述│號SIM 卡壹張)沒收││ │)予賴建同,持至高雄市鳳│ (警一卷P52 ;偵一卷P61)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山青年路統一超商對面之水│4.通訊監察譯文(警一卷P14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果攤附近,將前述毒品交予│ │時,與賴建同連帶追││ │詹雅薰並收取價金3,000 元│ 105/10/15下午03:48:49 │徵其價額。未扣案之││ │後,將價金交付予劉得州。│ 0000000000撥入0000000000 │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 │(起訴書附表編號4) │ 賴:喂。 │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詹:要去哪裡找你。 │部不能沒收時,追徵││ │ │ 賴:你誰? │之。 ││ │ │ 詹:我賣菜的。 │ ││ │ │ 賴:我現在人在鳳山建國路 │賴建同共同犯販賣第││ │ │ ,我差不多25分才會回 │一級毒品罪,處有期││ │ │ 去我們那邊。 │徒刑柒年玖月。(上││ │ │ 詹:我也在鳳山。 │訴駁回) ││ │ │ 賴:鳳山哪? │未扣案行動電話壹支││ │ │ 詹:鳳山豬灶這( 經武路橋 │(含門號0000000000││ │ │ 下右轉) 。 │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賴:我們等一下到鳳山青年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路跟建國路等。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時,與劉得州連帶追││ │ │ 105/10/15下午04:29:11 │徵其價額。 ││ │ │ 0000000000撥入0000000000 │ ││ │ │ 詹:好好。 │ ││ │ │ 賴:我要過去再打給你。 │ ││ │ │ 詹:差不多多久。 │ ││ │ │ 賴:15分。 │ ││ │ │ 詹:好。 詹:喂。 │ ││ │ │ 賴:妳是你是長得怎麼樣啦 │ ││ │ │ ? │ ││ │ │ 詹:我在7-11外面,我穿黑 │ ││ │ │ 色外套呀。 │ ││ │ │ 賴:叫你不要去7-11,妳一 │ ││ │ │ 直跑去7-11。我說水果 │ ││ │ │ 這一邊啦。 │ ││ │ │ 詹:好好好,我走過去。 │ │├─┼────────────┼──────────────┼─────────┤│5 │賴建同於105 年10月25日10│1.被告劉得州偵查及審理中自白│劉得州共同犯販賣第││ │時56分後,以劉得州所有門│ (偵三卷二P134;原審院一卷│一級毒品罪,累犯,││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P63 、P104、P193) │處有期徒刑柒年玖月││ │與陳冠威持用門號00000000│2.被告賴建同偵查及審理中自白│。(上訴駁回) ││ │13號行動電話聯絡後不久,│ (警三卷P81 ;偵一卷二P136│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 │由劉得州交付第一級毒品海│ 反面-P137 ;原審院一卷P149│支(含門號00000000││ │洛因1 包(重量不詳)予賴│ ) │34號SIM 卡壹張)沒││ │建同,持至高雄市三民區大│3.證人陳冠威偵訊中證述(警三│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豐一路某加水站交予陳冠威│ 卷P187-P189 ;偵一卷二P74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並收取價金1,000元交予 │ 反面) │收時,與賴建同連帶││ │劉得州。 │4.通訊監察譯文(警一卷P198)│追徵其價額。未扣案││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0)│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 │ │ 105/10/25 10:56:39 │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0000000000撥入0000000000 │部不能沒收時,追徵││ │ │ 陳:你現在下來好嗎? 我馬 │之。 ││ │ │ 上到。 │ ││ │ │ 賴:你在哪? │賴建同共同犯販賣第││ │ │ 陳:在大義街旁,我在這工 │一級毒品罪,處有期││ │ │ 作,1 分鐘就到了。 │徒刑柒年柒月。 ││ │ │ 賴:在伯爵相等。 │(上訴駁回) ││ │ │ 陳:加水那邊。 │未扣案行動電話壹支││ │ │ 賴:好。 │(含門號0000000000││ │ │ │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時,與劉得州連帶追││ │ │ │徵其價額。 │├─┼────────────┼──────────────┼─────────┤│6 │賴建同於105 年11月10日1 │1.被告劉得州偵查及審理中自白│劉得州共同犯販賣第││ │時39分許,以劉得州所有門│ (偵一卷P172-P173 ;原審院│一級毒品罪,累犯,││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一卷P97 、P118) │處有期徒刑柒年拾壹││ │與詹雅薰持用門號00000000│2.被告賴建同偵查及審理中自白│月。(上訴駁回) ││ │52號行動電話聯絡後不久,│ (偵一卷P71 反面-P72、P142│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 │由劉得州交付第一級毒品海│ ;原審院一卷P93-P94 、P118│支(含門號00000000││ │洛因1 包(重量不詳)予賴│ ) │83號SIM 卡壹張)沒││ │建同,持至高雄市大順二路│3.證人詹雅薰偵訊中證述(偵一│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家樂福旁之巷內交予詹雅薰│ 卷P106反面)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並收取價金3,000元交予 │4.通訊監察譯文(警一卷P14 )│收時,與賴建同連帶││ │劉得州。 │ │追徵其價額。未扣案││ │(起訴書附表編號5) │ 105/11/10 13:39:00 │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 │ │ 0000000000撥入0000000000 │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賴:喂。 │部不能沒收時,追徵││ │ │ 詹:你還沒出來呀? │之。 ││ │ │ 賴:你現在是在「羅杰」那 │ ││ │ │ 邊嗎? │賴建同共同犯販賣第││ │ │ 詹:是呀。 │一級毒品罪,處有期││ │ │ 賴:我剛剛走了兩三圈都沒 │徒刑柒年玖月。(上││ │ │ 看到。 │訴駁回) ││ │ │ 詹:我去7-11那邊。 │未扣案行動電話壹支││ │ │ 賴:我去7-11那邊有一段路 │(含門號0000000000││ │ │ 詹:哪裡呀。 │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賴:我在彎仔路鼎山街妳知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道?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詹:鼎中街? │時,與劉得州連帶追││ │ │ 賴:大順路家樂福。 │徵其價額。 ││ │ │ 詹:好啦,我去家樂福。 │ ││ │ │ 賴:我在那邊等妳。 │ │├─┼────────────┼──────────────┼─────────┤│7 │賴建同於105 年11月12日12│1.被告劉得州偵查及審理中自白│劉得州共同犯販賣第││ │時11分、12時13分許,以劉│ (偵一卷P172-P173 ;院一卷│一級毒品罪,累犯,││ │得州所有門號0000000000號│ P97 、P118) │處有期徒刑柒年玖月││ │行動電話,與陳冠威持用門│2.被告賴建同偵查及審理中自白│。(上訴駁回) ││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 (偵一卷P190;院一卷P93-P9│未扣案行動電話壹支││ │絡後不久,由劉得州交付第│ 4、P118) │(含門號0000000000││ │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重量│3.證人陳冠威偵訊中證述(偵一│號SIM 卡壹張)沒收││ │不詳)予賴建同,持至高雄│ 卷P48 反面)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市○○區○○路000 ○0 號│4.通訊監察譯文(偵一卷P40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前交予陳冠威,並收取價金│ │時,與賴建同連帶追││ │1,000元交予劉得州。 │ 105/11/12 12:11:42 │徵其價額。未扣案之││ │(起訴書附表編號6) │ 0000000000撥入0000000000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 │ │ 賴:喂。 │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陳:你在哪? │部不能沒收時,追徵││ │ │ 賴:我在大順路跟建工路。 │之。 ││ │ │ 你騎過來一點就到了。 │ ││ │ │ 陳:好好。 │賴建同共同犯販賣第││ │ │ │一級毒品罪,處有期││ │ │ │徒刑柒年柒月。(上││ │ │ 105/11/12 12:13:53 │訴駁回) ││ │ │ 0000000000撥入0000000000 │未扣案行動電話壹支││ │ │ 賴:喂,我在我家樓下等你 │(含門號0000000000││ │ │ 陳:好,我要大樓的,過去 │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大樓找你。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賴:我在樓下等你,你快來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陳:好。 │時,與劉得州連帶追││ │ │ │徵其價額。 │├─┼────────────┼──────────────┼─────────┤│8 │賴建同於105 年11月13日7 │1.被告劉得州偵查及審理中自白│劉得州共同犯販賣第││ │時28分、7 時55分許,以劉│ (偵一卷P172-P173 ;原審院│一級毒品罪,累犯,││ │得州所有門號0000000000號│ 一卷P97 、P118) │處有期徒刑柒年玖月││ │行動電話,與陳冠威持用之│2.被告賴建同偵查及審理中自白│。(上訴駁回) ││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偵一卷P190;原審院一卷P9│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 │聯絡後不久,由劉得州交付│ 3-P94、P118) │支(含門號00000000││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重│3.證人陳冠威警詢、偵訊中證述│83號SIM 卡壹張)沒││ │量不詳)予賴建同,持至高│ (偵一卷P34 反面-P35;P48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雄市三民區莊敬路258 之1 │ 反面)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號前交予陳冠威,並收取價│4.通訊監察譯文(偵一卷P40 )│收時,與賴建同連帶││ │金1,000元交予劉得州。 │ │追徵其價額。未扣案││ │(起訴書附表編號7) │ 105/11/13 07:28:51 │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0000000000撥入0000000000 │仟元沒收,如全部或││ │ │ 賴:喂。 │一部不能沒收時,追││ │ │ 陳:現在要過去。 │徵之。 ││ │ │ 賴:好啦。 │ ││ │ │ │賴建同共同犯販賣第││ │ │ │一級毒品罪,處有期││ │ │ 105/11/13 07:55:28 │徒刑柒年柒月。(上││ │ │ 0000000000撥入0000000000 │訴駁回) ││ │ │ 賴:抱歉抱歉,睡著了。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 │ │ 陳:好好,我趕上班。 │支(含門號00000000││ │ │ 賴:好好,我馬上下去。 │83號SIM 卡壹張)沒││ │ │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收時,與劉得州連帶││ │ │ │追徵其價額。 │├─┼────────────┼──────────────┼─────────┤│9 │賴建同於105 年11月19日18│1.被告劉得州偵查及審理中自白│劉得州共同犯販賣第││ │時45分、19時18分許,以劉│ (偵一卷P172-P173 ;原審院│一級毒品罪,累犯,││ │得州所有門號0000000000號│ 一卷P97 、P118) │處有期徒刑柒年玖月││ │行動電話,與謝東融持用門│2.被告賴建同偵查及審理中自白│。(上訴駁回) ││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 (偵一卷P142;原審院一卷 │未扣案行動電話壹支││ │絡後不久,由劉得州交付第│ P93 -P9 4 、P118) │(含門號0000000000││ │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重量│3.證人謝東融警詢、偵訊中證述│號SIM 卡壹張)沒收││ │不詳)予賴建同,持至高雄│ (警一卷P31 ;偵一卷P29)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市大順二路家樂福旁之巷內│4.通訊監察譯文(警一卷P43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交予謝東融,並收取價金 │ │時,與賴建同連帶追││ │1,000元交予劉得州。 │ 105/11/19 18:45:35 │徵其價額。未扣案之││ │(起訴書附表編號2) │ 0000000000撥入0000000000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 │ │ 賴:喂。 │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謝:喂,我過去找你。阿, │部不能沒收時,追徵││ │ │ 要去哪? │其之。 ││ │ │ 賴:一樣,喜美那邊。 │ ││ │ │ 謝:阿發? │賴建同共同犯販賣第││ │ │ 賴:喜美曾美。 │一級毒品罪,處有期││ │ │ 謝:好好。 │徒刑柒年柒月。(上││ │ │ │訴駁回) ││ │ │ │未扣案行動電話壹支││ │ │ 105/11/19 19:18:47 │(含門號0000000000││ │ │ 0000000000撥入0000000000 │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賴:喂。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謝:到了,到了。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賴:好好,等我3分鐘。 │時,與劉得州連帶追││ │ │ │徵其價額。 │├─┼────────────┼──────────────┼─────────┤│10│劉得州與賴建同基於販賣第│1.被告劉得州偵查及審理中自白│劉得州共同犯販賣第││ │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聯絡│ (偵一卷P172-P173 ;原審院│一級毒品罪,累犯,││ │,由賴建同於105 年11月20│ 一卷P97 、P118) │處有期徒刑柒年玖月││ │日12時53分許,以劉得州所│2.被告賴建同偵查及審理中自白│。(上訴駁回) ││ │有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偵一卷P142;原審院一卷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 │話,與謝東融持用之門號 │ P93 -P9 4 、P118) │支(含門號00000000││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3.證人謝東融警詢、偵訊中證述│83號SIM 卡壹張)沒││ │後不久,由劉得州將重量不│ (警一卷P32 ;偵一卷P29) │收,如全部或不部不││ │詳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4.通訊監察譯文(警一卷P43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交予賴建同,由賴建同至高│ │收時,與賴建同連帶││ │雄市大順二路家樂福旁之巷│ 105/11/20 12:53:21 │追徵其價額。未扣案││ │內,將前述毒品交予謝東融│ 0000000000撥入0000000000 │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並收取價金1,000 元後,│ 賴:喂,到了嗎? │仟元沒收,如全部或││ │將價金交付予劉得州。 │ 謝:對,喜美這邊。 │一部不能沒收時,追││ │(起訴書附表編號3) │ 賴:好。 │徵之。 ││ │ │ │ ││ │ │ │賴建同共同犯販賣第││ │ │ │一級毒品罪,處有期││ │ │ │徒刑柒年柒月。(上││ │ │ │訴駁回) ││ │ │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 │ │ │支(含門號00000000││ │ │ │83號SIM 卡壹張)沒││ │ │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收時,與劉得州連帶││ │ │ │追徵其價額。 │├─┼────────────┼──────────────┼─────────┤│11│賴建同於105 年11月21日15│1.被告劉得州偵查及審理中自白│劉得州共同犯販賣第││ │時18分、15時31分許,以劉│ (偵一卷P172-P173 ;原審院│一級毒品罪,累犯,││ │得州所有門號0000000000號│ 一卷P97 、P118) │處有期徒刑柒年玖月││ │行動電話,與陳冠威持用門│2.被告賴建同偵查及審理中自白│。(上訴駁回) ││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 (偵一卷P190;原審院一卷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 │絡後不久,由劉得州交付第│ P93 -P9 4 、P118) │支(含門號00000000││ │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重量│3.證人陳冠威偵訊中證述(偵一│83號SIM 卡壹張)沒││ │不詳)予賴建同,持至高雄│ 卷P48 反面)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市○○區○○路000 ○0 號│4.通訊監察譯文(偵一卷P40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前交予陳冠威,並收取價金│ │收時,與賴建同連帶││ │1,000元交予劉得州。 │ 105/11/21 15:18:50 │追徵其價額。未扣案││ │(起訴書附表編號8) │ 0000000000撥入0000000000 │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賴:你不是要來我家找我泡 │仟元沒收,如全部或││ │ │ 茶、下棋? │一部不能沒收時,追││ │ │ 陳:對呀。 │徵之。 ││ │ │ 賴:來呀。 │ ││ │ │ │賴建同共同犯販賣第││ │ │ │一級毒品罪,處有期││ │ │ 105/11/21 15:31:16 │徒刑柒年柒月。(上││ │ │ 0000000000撥入0000000000 │訴駁回) ││ │ │ 陳:我在你家了。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 │ │ 賴:好,我下去開門。 │支(含門號00000000││ │ │ │83號SIM 卡壹張)沒││ │ │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收時,與劉得州連帶││ │ │ │追徵其價額。 │└─┴────────────┴──────────────┴─────────┘附表三(劉得州與張三泰共犯部分)┌─┬────────────┬──────────────┬─────────┐│編│犯罪經過 │相關證據 │宣告刑及沒收 ││號│ │ │ │├─┼────────────┼──────────────┼─────────┤│1 │張三泰於105 年10月6 日22│1.被告劉得州審理中自白(原審│劉得州共同犯販賣第││ │時07分許,以劉得州所有門│ 院一卷P63 、P104、P1 93 )│一級毒品罪,累犯,││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2.被告張三泰偵查及審理中自白│處有期徒刑柒年玖月││ │與賴建同持用門號00000000│ (警三卷第54頁;原審院一卷│。(上訴駁回) ││ │21號行動電話聯絡後不久,│ P193) │未扣案行動電話壹支││ │由劉得州交付第一級毒品海│3.證人賴建同偵訊中證述(偵一│(含門號0000000000││ │洛因1 包(重量不詳)予張│ 卷二P137) │號SIM 卡壹張)沒收││ │三泰,持至高雄市三民區大│4.通訊監察譯文(警三卷P92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豐一路108 號前交予賴建同│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並收取價金1,000元交予 │ 105/10/6 22:07:31 │時,與張三泰連帶追││ │劉得州。 │ 0000000000撥入0000000000 │徵其價額。未扣案之││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3)│ 張:我小胖。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 │ │ 賴:我過去厝耶。 │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張:好 │部不能沒收時,追徵││ │ │ │之。 ││ │ │ │ ││ │ │ │張三泰共同犯販賣第││ │ │ │一級毒品罪,累犯,││ │ │ │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 │。 (上訴駁回) ││ │ │ │未扣案行動電話壹支││ │ │ │(含門號0000000000││ │ │ │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時,與劉得州連帶追││ │ │ │徵其價額。 │├─┼────────────┼──────────────┼─────────┤│2 │張三泰於105 年10月6 日14│1.被告劉得州審理中自白(原審│劉得州共同犯販賣第││ │時38分許,以劉得州所有門│ 院一卷P63 、P104、P1 93 )│一級毒品罪,累犯,││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2.被告張三泰偵查及審理中自白│處有期徒刑柒年玖月││ │與吳敏郎持用門號00000000│ (警三卷第54頁;原審院一卷│。(上訴駁回) ││ │52號行動電話聯絡後不久,│ P193) │未扣案行動電話壹支││ │由劉得州交付第一級毒品海│3.證人吳敏郎偵訊證述(偵一卷│(含門號0000000000││ │洛因1 包(重量不詳)予張│ 二P58 反面) │號SIM 卡壹張)沒收││ │三泰,持至高雄市三民區大│4.通訊監察譯文(警一卷P198)│,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豐一路與昌富街口統一超商│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交予吳敏郎,並收取價金1,│ 105/10/6 14:38:34 │時,與張三泰連帶追││ │000 元交予劉得州。 │ 0000000000撥入0000000000 │徵其價額。未扣案之││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4)│ 吳:我要去哪找啊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 │ │ 張:你多久到哥仔這裡 │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吳:不用10分啊 │部不能沒收時,追徵││ │ │ 張:你去7-11等… │之。 ││ │ │ 吳:哦 │ ││ │ │ 張:到時你看我騎去哪? │張三泰共同犯販賣第││ │ │ 你就跟著騎 │一級毒品罪,累犯,││ │ │ 吳:我知道 │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 │。(上訴駁回) ││ │ │ │未扣案行動電話壹支││ │ │ │(含門號0000000000││ │ │ │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時,與劉得州連帶追││ │ │ │徵其價額。 │├─┼────────────┼──────────────┼─────────┤│3 │劉得州與張三泰基於販賣第│1.被告劉得州偵查及審理中自白│劉得州共同犯販賣第││ │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聯絡│ (偵三卷二P133反面;原審院│一級毒品罪,累犯,││ │,由張三泰於105 年10月7 │ 一卷P63 、P104、P193) │處有期徒刑柒年玖月││ │日21時後,以劉得州所有門│2.被告張三泰偵查及審理中自白│。(上訴駁回) ││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警三卷第54頁;原審院一卷│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 │與唐福興持用之門號090533│ P193)。 │支(含門號00000000││ │9170號行動電話聯絡後不久│3.證人唐福興審理中證述(追加│34號SIM 卡壹張)沒││ │,由劉得州在高雄市三民區│ 起訴院二卷第70-71 頁)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大豐一路108 號住處,交付│4.通訊監察譯文(警三卷P143)│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重│ │收時,與張三泰連帶││ │量不詳)予唐福興,並收取│ 105/10/7 20:41:54 │追徵其價額。未扣案││ │價金1,000元。 │ 0000000000撥入0000000000 │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 │ 唐:雅歌的,我過去找你。 │仟元沒收,如全部或││ │ │ 張:好,你到了再打,同款 │一部不能沒收時,追││ │ │ 嗎? │徵之。 ││ │ │ 唐:樓下啊 │ ││ │ │ │張三泰共同犯販賣第││ │ │ │一級毒品罪,累犯,││ │ │ 105/10/7 21:00:41 │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 0000000000撥入0000000000 │。(上訴駁回) ││ │ │ 唐:雅歌的,要過去樓下嗎 │未扣案行動電話壹支││ │ │ ? 要上去還是怎樣 │(含門號0000000000││ │ │ 張:上來 │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唐:我上去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時,與劉得州連帶追││ │ │ │徵其價額。 │├─┼────────────┼──────────────┼─────────┤│4 │張三泰於105 年10月7 日16│1.被告劉得州審理中自白(原審│劉得州共同犯販賣第││ │時9 分許,以劉得州所有門│ 院一卷P63 、P104、P1 93 )│一級毒品罪,累犯,││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2.被告張三泰偵查及審理中自白│處有期徒刑柒年玖月││ │與吳敏郎持用之門號098785│ (警三卷第54頁;原審院一卷│。(上訴駁回) ││ │2652號行動電話聯絡後不久│ P193)。 │未扣案行動電話壹支││ │,由劉得州交付第一級毒品│3.證人吳敏郎偵訊中證述(偵一│(含門號0000000000││ │海洛因1 包(重量不詳)予│ 卷二P58 反面) │號SIM 卡壹張)沒收││ │張三泰,持至高雄市三民區│4.通訊監察譯文(警三卷P280)│,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大豐一路與昌富街口交予吳│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敏郎,並收取價金1,000元 │ 105/10/7 16:09:24 │時,與張三泰連帶追││ │交予劉得州。 │ 0000000000撥入0000000000 │徵其價額。未扣案之││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5)│ 吳:我找你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 │ │ 張:7-11 │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吳:我5 分鐘就到了 │部不能沒收時,追徵││ │ │ 張:好 │之。 ││ │ │ │ ││ │ │ │張三泰共同犯販賣第││ │ │ │一級毒品罪,累犯,││ │ │ │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 │。(上訴駁回) ││ │ │ │未扣案行動電話壹支││ │ │ │(含門號0000000000││ │ │ │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時,與劉得州連帶追││ │ │ │徵其價額。 │├─┼────────────┼──────────────┼─────────┤│5 │張三泰於105 年10月9 日10│1.被告劉得州偵查及審理中自白│劉得州共同犯販賣第││ │時16分、10時18分許,以劉│ (偵一卷P172-P173 ;原審院│一級毒品罪,累犯,││ │得州所有門號0000000000號│ 一卷P97 、P118)。 │處有期徒刑柒年拾壹││ │行動電話,與詹雅薰持用門│2.被告張三泰偵查及審理中自白│月。(上訴駁回) ││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 (偵三卷P76 ;偵一卷P111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 │絡後不久,由劉得州交付第│ -P112 ;原審院一卷P118) │支(含門號00000000││ │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重量│3.證人詹雅薰警詢、偵訊中證述│83號SIM 卡壹張)沒││ │不詳)予張三泰,持至高雄│ (警一卷P49 ;偵一卷P60)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市三民區鼎山街某超商外交│4.通訊監察譯文(警一卷P60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予詹雅薰,並收取價金3,00│ │收時,與張三泰連帶││ │0元交予劉得州。 │ 105/10/9 10:16:05 │追徵其價額。未扣案││ │(起訴書附表編號9) │ 0000000000撥入0000000000 │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 │ │ 張:你到了是不是? │仟元沒收,如全部或││ │ │ 詹:我開CEFIRO的。 │一部不能沒收時,追││ │ │ 張:CEFIRO的喔,你開進來 │徵之。 ││ │ │ 有一家7-11。 │ ││ │ │ 詹:7-11喔? │張三泰共同犯販賣第││ │ │ 張:對。 │一級毒品罪,累犯,││ │ │ 詹:你說,從你們那邊開進 │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 │ 去。 │。(上訴駁回) ││ │ │ 張:進來鼎山街,摩斯漢寶 │未扣案行動電話壹支││ │ │ 旁邊那一條。 │(含門號0000000000││ │ │ 詹:好。 │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105/10/9 10:18:36 │時,與劉得州連帶追││ │ │ 0000000000撥入0000000000 │徵其價額。 ││ │ │ 張:喂 │ ││ │ │ 詹:我到了。 │ ││ │ │ 張:喔,好,妳等一下。 │ ││ │ │ 詹:好。 │ │├─┼────────────┼──────────────┼─────────┤│6 │張三泰於105 年10月11日22│1.被告劉得州偵查及審理中自白│劉得州共同犯販賣第││ │時許,以劉得州所有門號09│ (偵三卷二P134;原審院一卷│一級毒品罪,累犯,││ │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陳│ P63 、P104、P193) │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冠威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2.被告張三泰偵查及審理中自白│。(上訴駁回) ││ │行動電話聯絡後不久,由劉│ (警三卷第54頁;原審院一卷│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 │得州交付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P193)。 │支(含門號00000000││ │1 包( 重量不詳) 交予張三│3.證人陳冠威偵訊中證述(偵一│34號SIM 卡壹張)沒││ │泰,持至高雄市三民區大豐│ 卷二第74頁反面)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一路某加水站前交予陳冠威│4.通訊監察譯文(警三卷P197)│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陳冠威賒欠價金2000元未│ │收時,與張三泰連帶││ │付 。 │ 105/10/11 22:00:39 │追徵其價額。 ││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7)│ 0000000000撥入0000000000 │ ││ │ │ 陳:我載一個人過去 │張三泰共同犯販賣第││ │ │ 張:你過來加水的那邊 │一級毒品罪,累犯,││ │ │ 陳:好 │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 │ │。(上訴駁回) ││ │ │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 │ │ 105/10/11 22:45:12 │支(含門號00000000││ │ │ 0000000000撥入0000000000 │34號SIM 卡壹張)沒││ │ │ 陳:喂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張:你錢都不夠啊,上次跟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你講了…這次你還這樣 │收時,與劉得州連帶││ │ │ … │追徵其價額。 ││ │ │ 陳:明天拿給你 │ ││ │ │ 張:你如果這樣你去找別人 │ ││ │ │ 啦,跟你講過了你還這 │ ││ │ │ 樣糟蹋 │ ││ │ │ 陳:好啦。 │ │├─┼────────────┼──────────────┼─────────┤│7 │張三泰於105 年10月12日13│1.被告劉得州偵查及審理中自白│劉得州共同犯販賣第││ │時2 分許,以劉得州所有門│ (偵三卷二P134反面;原審院│一級毒品罪,累犯,││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一卷P63 、P104、P193) │處有期徒刑柒年玖月││ │與簡慶宏持用門號00000000│2.被告張三泰偵查及審理中自白│。(上訴駁回) ││ │15號行動電話聯絡後不久,│ (警三卷P56 ;偵三卷P114;│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 │由劉得州交付第一級毒品海│ 原審院一卷P193)。 │支(含門號00000000││ │洛因1 包(重量不詳)予張│3.證人簡慶宏警詢中證述(警三│34號SIM 卡壹張)沒││ │三泰,持至高雄市三民區大│ 卷P285-P286)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豐一路與大德路口將前述毒│4.通訊監察譯文(警三卷P66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品交予簡慶宏,並收取價金│ │收時,與張三泰連帶││ │500 元後,將價金交付予劉│ 105/10/12 12:49:37 │追徵其價額。未扣案││ │得州。 │ 0000000000撥入0000000000 │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2)│ 張:喂。 │佰元沒收,如全部或││ │ │ 簡:電話怎麼都不接啊 │一部不能沒收時,追││ │ │ 張:我剛才睡著了 │徵之。 ││ │ │ 簡:那我從加水的那邊去 │ ││ │ │ 張:好 │張三泰共同犯販賣第││ │ │ 簡:我10分就到了,你別睡 │一級毒品罪,累犯,││ │ │ 著了 │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 張:好 │。(上訴駁回) ││ │ │ │未扣案行動電話壹支││ │ │ │(含門號0000000000││ │ │ 105/10/12 13:2:40 │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0000000000撥入0000000000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簡:我在樓下了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張:你在加水那邊嗎? │時,與劉得州連帶追││ │ │ 簡:對,到了 │徵其價額。 ││ │ │ 張:我記錯了,我跑來家樂 │ ││ │ │ 福這裡 │ ││ │ │ 簡:你怎麼跑去那邊餒…我 │ ││ │ │ 開大車來了 │ ││ │ │ 張:好…我過去 │ ││ │ │ │ ││ │ │5.跟監蒐證照片2 張( 警三卷 │ ││ │ │ P70-P71) │ │├─┼────────────┼──────────────┼─────────┤│8 │張三泰於105 年10月16日17│1.被告劉得州偵查及審理中自白│劉得州共同犯販賣第││ │時54分後,以劉得州所有門│ (偵三卷二P134;原審院一卷│一級毒品罪,累犯,││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P63 、P104、P193) │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與陳冠威持用門號00000000│2.被告張三泰偵查及審理中自白│。(上訴駁回) ││ │13號行動電話聯絡後不久,│ (警三卷第54頁;原審院一卷│未扣案行動電話壹支││ │由劉得州交付第一級毒品海│ P193)。 │(含門號0000000000││ │洛因1 包(重量不詳)予張│3.證人陳冠威偵訊中證述(偵一│號SIM 卡壹張)沒收││ │三泰,由張三泰至高雄市三│ 卷二P74 反面)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民區大豐一路上之加水站前│4.通訊監察譯文(警三卷P198)│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將前述毒品交予陳冠威,│ │時,與張三泰連帶追││ │並收取價金2,000 元後,將│ 105/10/16 17:48:58 │徵其價額。未扣案之││ │價金交付予劉得州。 │ 0000000000撥入0000000000 │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9)│ 張:喂 │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陳:喂 │部不能沒收時,追徵││ │ │ 張:嘿 │之。 ││ │ │ 陳:我2 個人,我到了 │ ││ │ │ 張:你是誰? │張三泰共同犯販賣第││ │ │ 陳:阿弟仔啦 │一級毒品罪,累犯,││ │ │ 張:喔好 │處有期徒刑柒年玖月││ │ │ 陳:我2個人喔 │。(上訴駁回) ││ │ │ │未扣案行動電話壹支││ │ │ │(含門號0000000000││ │ │ 105/10/16 17:24:24 │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0000000000撥入0000000000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張: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張:你在哪裡? │時,與劉得州連帶追││ │ │ 陳:加水這裡。 │徵其價額。 │├─┼────────────┼──────────────┼─────────┤│9 │張三泰於105 年10月16日17│1.被告劉得州偵查及審理中自白│劉得州共同犯販賣第││ │時24分、18時8 分許,以劉│ (偵一卷P153;偵一卷P172、│一級毒品罪,累犯,││ │得州所有門號0000000000號│ P173;原審院一卷P97 、P118│處有期徒刑柒年拾壹││ │行動電話,與詹雅薰持用門│ )。 │月。(上訴駁回) ││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2.被告張三泰偵查及審理中自白│未扣案行動電話壹支││ │絡後不久,由劉得州交付第│ (偵一卷P89 、P111-P112 ;│(含門號0000000000││ │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重量│ 原審院一卷P118) │號SIM 卡壹張)沒收││ │不詳)予張三泰,持至高雄│3.證人詹雅薰警詢、偵訊中證述│,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市三民區建工路與大豐二路│ (警一卷P50 ;偵一卷P60)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口之萊爾富超商外交予詹雅│4.通訊監察譯文(警一卷P60 )│時,與張三泰連帶追││ │薰,並收取價金3,000 元交│ │徵其價額。未扣案之││ │予劉得州。 │ 105/10/16 下午05:24:29 │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 │(起訴書附表編號10) │ 0000000000撥入0000000000 │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劉:喂,妳好。 │部不能沒收時,追徵││ │ │ 詹:我賣菜的。 │之。 ││ │ │ 劉:妳好,妳好。 │ ││ │ │ 詹:啊,我要去哪裡呀? 找 │張三泰共同犯販賣第││ │ │ 你呀,我想去找你玩一 │一級毒品罪,累犯,││ │ │ 下 │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 │ 劉:我們去萊爾富好了。 │。(上訴駁回) ││ │ │ 詹:喔,我到再打給你。 │未扣案行動電話壹支││ │ │ 劉:88。 │(含門號0000000000││ │ │ │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105/10/16 下午06:08:17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0000000000撥入0000000000 │時,與劉得州連帶追││ │ │ 張:喂。(小胖) │徵其價額。 ││ │ │ 詹:喂,我到了。(賣菜的 │ ││ │ │ ) │ ││ │ │ 張:那個萊爾富嗎? │ ││ │ │ 詹:對對。 │ ││ │ │ 張:好。 │ │├─┼────────────┼──────────────┼─────────┤│10│張三泰於105 年10月25日16│1.被告劉得州偵查及審理中自白│劉得州共同犯販賣第││ │時08分後,以劉得州所有門│ (偵三卷二P133反面;原審院│一級毒品罪,累犯,││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一卷P63 、P104、P193) │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與唐福興持用門號00000000│2.被告張三泰偵查及審理中自白│。(上訴駁回) ││ │70號行動電話聯絡後不久,│ (警三卷P55 ;原審院一卷 │未扣案行動電話壹支││ │由劉得州交付第一級毒品海│ P193)。 │(含門號0000000000││ │洛因1 包(重量不詳)予張│3.證人唐福興偵訊中證述(偵一│號SIM 卡壹張)沒收││ │三泰,持至高雄市三民區大│ 卷二P150反面)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豐一路108 號前交予唐福興│4.通訊監察譯文(警三卷P144)│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唐福興賒欠價金3,500元 │ │時,與張三泰連帶追││ │。 │ 105/10/25 15:51:58 │徵其價額。 ││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 │ 0000000000撥入0000000000 │ ││ │ │ 張:喂 │張三泰共同犯販賣第││ │ │ 唐:對 │一級毒品罪,累犯,││ │ │ 張:你來時哥可能出去了, │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 │ 我在萊爾富這裡 │。(上訴駁回) ││ │ │ 唐:不同的餒,較大餒 │未扣案行動電話壹支││ │ │ 張:是哦 │(含門號0000000000││ │ │ 唐:你聽懂嗎? │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張:我聽懂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唐: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時,與劉得州連帶追││ │ │ │徵其價額。 ││ │ │ 105/10/25 16:08:43 │ ││ │ │ 0000000000撥入0000000000 │ ││ │ │ 唐:我在門外面 │ ││ │ │ 張:我在樓下,哥哥出去了 │ ││ │ │ 唐:那要怎辦 │ ││ │ │ 張:你下來,他有交代我 │ ││ │ │ 唐:我現在在上面餒,還是 │ ││ │ │ 你上來 │ ││ │ │ 張:好…我上去 │ │├─┼────────────┼──────────────┼─────────┤│11│張三泰於105 年10月25日15│1.被告劉得州偵查及審理中自白│劉得州共同犯販賣第││ │時27分許,以劉得州所有門│ (偵三卷二P134反面;原審院│一級毒品罪,累犯,││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一卷P63 、P104、P193) │處有期徒刑柒年玖月││ │與簡慶宏持用門號00000000│2.被告張三泰偵查及審理中自白│。(上訴駁回) ││ │15號行動電話聯絡後不久,│ (警三卷P57 ;偵三卷P114;│未扣案行動電話壹支││ │由劉得州交付第一級毒品海│ 原審院一卷P193)。 │(含門號0000000000││ │洛因1 包(重量不詳)予張│3.證人簡慶宏警詢、偵訊中證述│號SIM 卡壹張)沒收││ │三泰,持至高雄市三民區大│ (警三卷P286;偵一卷二P19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豐一路與大德路口交予簡慶│ 反面)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宏,並收取價金500元交予 │4.通訊監察譯文(警三卷P67 )│時,與張三泰連帶追││ │劉得州。 │ │徵其價額。未扣案之││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3)│ 105/10/25 15:27:06 │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 │ │ 0000000000撥入0000000000 │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張:喂。 │部不能沒收時,追徵││ │ │ 簡:我在水這裡 │之。 ││ │ │ 張:好 │ ││ │ │ │張三泰共同犯販賣第││ │ │5.跟監蒐證照片2 張( 警三卷 │一級毒品罪,累犯,││ │ │ P72-P73) │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 │。(上訴駁回) ││ │ │ │未扣案行動電話壹支││ │ │ │(含門號0000000000││ │ │ │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時,與劉得州連帶追││ │ │ │徵其價額。 │└─┴────────────┴──────────────┴─────────┘附表四(劉得州與鄧光庭共犯部分)┌─┬────────────┬──────────────┬─────────┐│編│犯罪經過 │相關證據 │宣告刑及沒收 ││號│ │ │ │├─┼────────────┼──────────────┼─────────┤│1 │鄧光庭於105 年11月1 日9 │1.被告劉得州偵查及審理中自白│劉得州共同犯販賣第││ │時51分、10時7 分許,以劉│ (偵一卷P172-P173 ;原審院│一級毒品罪,累犯,││ │得州所有門號0000000000號│ 一卷P97 、P118)。 │處有期徒刑柒年玖月││ │行動電話,與謝東融持用之│2.被告鄧光庭偵查及審理中自白│。(上訴駁回) ││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偵三卷P64 反面、P76 ;原│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 │聯絡後不久,由劉得州交付│ 審院一卷P52-P53 、P87 )。│支(含門號00000000││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重│3.證人謝東融警詢、偵訊中證述│83號SIM 卡壹張)沒││ │量不詳)予鄧光庭,持至高│ (警一卷P32 ;偵一卷P29 反│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雄市三民區建工路與大豐二│ 面)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路口之萊爾富超商交予謝東│4.通訊監察譯文(警一卷P44 )│收時,與鄧光庭連帶││ │融,並收取價金1,000 元交│ │追徵其價額。未扣案││ │予劉得州。 │ 105/11/1 09:51:31 │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起訴書附表編號13) │ 0000000000撥入0000000000 │仟元沒收,如全部或││ │ │ 鄧:你好。 │一部不能沒收時,追││ │ │ 謝:我現在要過去找你。 │徵之。 ││ │ │ 鄧:喔,好呀。 │ ││ │ │ 謝:昨天那裏? │鄧光庭共同犯販賣第││ │ │ 鄧:恩,好,加水的那裏。 │一級毒品罪,處有期││ │ │ 謝:加水的那裏,我不知道 │徒刑柒年柒月。(上││ │ │ 在哪裏。萊爾富。 │訴駁回) ││ │ │ 鄧:好,萊爾富。 │未扣案行動電話壹支││ │ │ │(含門號0000000000││ │ │ │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105/11/1 10:07:10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0000000000撥入0000000000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鄧:喂。 │時,與劉得州連帶追││ │ │ 謝:我到了,我到了。 │徵其價額。 ││ │ │ 鄧:好,好好。 │ │├─┼────────────┼──────────────┼─────────┤│2 │鄧光庭於105 年11月2 日9 │1.被告劉得州偵查及審理中自白│劉得州共同犯販賣第││ │時5 分許,以劉得州所有門│ (偵一卷P172-P173 ;原審院│一級毒品罪,累犯,││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一卷P97 、P118)。 │處有期徒刑柒年拾壹││ │與謝東融持用門號00000000│2.被告鄧光庭偵查及審理中自白│月。(上訴駁回) ││ │11號行動電話聯絡後不久,│ (偵三卷P65 、P76 ;原審院│未扣案行動電話壹支││ │由劉得州交付第一級毒品海│ 一卷P52-P53 、P87 )。 │(含門號0000000000││ │洛因1 包(重量不詳)予鄧│3.證人謝東融偵訊中證述(偵一│號SIM 卡壹張)沒收││ │光庭,持至高雄市三民區建│ 卷P29 反面)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工路與大豐二路口之萊爾富│4.通訊監察譯文(警一卷P44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超商交予謝東融,並收取價│ │,與鄧光庭連帶追徵││ │金3,000 元交予劉得州。 │ 105/11/2 09:25:29 │其價額。未扣案犯罪││ │(起訴書附表編號14) │ 0000000000撥入0000000000 │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 │ │ 鄧:喂,少年兄。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謝:我跟你說,你要不要回 │能沒收時,追徵之。││ │ │ 頭來看看,怎麼覺得變 │ ││ │ │ 很少。 │鄧光庭共同犯販賣第││ │ │ 鄧:大的,怎麼可能。 │一級毒品罪,處有期││ │ │ 謝:你要不要來看看,怎麼 │徒刑柒年玖月。(上││ │ │ 差這麼多。你來一下好 │訴駁回) ││ │ │ 了。 │未扣案行動電話壹支││ │ │ │(含門號0000000000││ │ │ │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時,與劉得州連帶追││ │ │ │徵其價額。 │├─┼────────────┼──────────────┼─────────┤│3 │鄧光庭於105 年11月2 日11│1.被告劉得州偵查及審理中自白│劉得州共同犯販賣第││ │時32分、11時37分,以劉得│ (偵一卷P172-P173 ;原審院│一級毒品罪,累犯,││ │州所有之0000000000號行動│ 一卷P97 、P118)。 │處有期徒刑柒年玖月││ │電話,與陳冠威持用之0988│2.被告鄧光庭偵查及審理中自白│。(上訴駁回) ││ │743313號行動電話聯絡後不│ (偵三卷P64 、P76 ;原審院│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 │久,由劉得州交付第一級毒│ 一卷P52-P53 、P87 )。 │支(含門號00000000││ │品海洛因1 包(重量不詳)│3.證人陳冠威偵訊中證述(偵一│83號SIM 卡壹張)沒││ │予鄧光庭,持至高雄市三民│ 卷P48)。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區正忠路與義華路口交予陳│4.通訊監察譯文(偵一卷P39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冠威,並收取價金1,000 元│ │收時,與鄧光庭連帶││ │交予劉得州。 │ 105/11/2 11:32:03 │追徵其價額。未扣案││ │(起訴書附表編號16) │ 0000000000撥入0000000000 │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鄧:喂。 │仟元沒收,如全部或││ │ │ 謝:我現在過去。 │一部不能沒收時,追││ │ │ 鄧:我跟你說,你到在打電 │徵之。 ││ │ │ 話,萊爾富這。 │ ││ │ │ 謝:哪? │鄧光庭共同犯販賣第││ │ │ 鄧:萊爾富那。 │一級毒品罪,處有期││ │ │ 謝:我現在在旁邊你下來好 │徒刑柒年柒月。(上││ │ │ 不好,我一分鐘就到 │訴駁回) ││ │ │ 鄧:好。 │未扣案行動電話壹支││ │ │ │(含門號0000000000││ │ │ │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105/11/2 11:37:01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0000000000撥入0000000000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鄧:喂。 │時,與劉得州連帶追││ │ │ 謝:你到了嗎? │徵其價額。 ││ │ │ 鄧:到了。 │ │├─┼────────────┼──────────────┼─────────┤│4 │鄧光庭於105 年11月3 日8 │1.被告劉得州偵查及審理中自白│劉得州共同犯販賣第││ │時42分許、9 時19分許,以│ (偵一卷P172-P173 ;原審院│一級毒品罪,累犯,││ │劉得州所有門號0000000000│ 一卷P97 、P118)。 │處有期徒刑柒年玖月││ │號行動電話,與謝東融持用│2.被告鄧光庭偵查及審理中自白│。(上訴駁回) ││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偵三卷P65 、P76 ;原審院│未扣案行動電話壹支││ │聯絡後不久,由劉得州交付│ 一卷P52-P53 、P87 ) │(含門號0000000000││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重│3.證人謝東融警詢、偵訊中證述│號SIM 卡壹張)沒收││ │量不詳)予鄧光庭,持至高│ ( 警一卷P33 ;偵一卷P29 反│,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雄市三民區建工路與大豐二│ 面)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路口之萊爾富超商交予謝東│4.通訊監察譯文(警一卷P44) │時,與鄧光庭連帶追││ │融,並收取價金1,000 元交│ │徵其價額。未扣案之││ │予劉得州。 │ 105/11/3 08:42:22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 │(起訴書附表編號15) │ 0000000000撥入0000000000 │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劉:喂,抱歉抱歉,手機充 │部不能沒收時,追徵││ │ │ 電。 │之。 ││ │ │ 謝:不會,我等一下過去。 │ ││ │ │ 劉:好。 │鄧光庭共同犯販賣第││ │ │ │一級毒品罪,處有期││ │ │ │徒刑柒年柒月。(上││ │ │ 105/11/3 09:19:52 │訴駁回) ││ │ │ 0000000000撥入0000000000 │未扣案行動電話壹支││ │ │ 鄧:喂。 │(含門號0000000000││ │ │ 謝:喂,你好,我到了。 │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鄧:好。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時,與劉得州連帶追││ │ │ │徵其價額。 │├─┼────────────┼──────────────┼─────────┤│5 │鄧光庭於105 年11月3 日11│1.被告劉得州偵查及審理中自白│劉得州共同犯販賣第││ │時56分許,以劉得州所有門│ (偵三卷二P134;原審院一卷│一級毒品罪,累犯,││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P63 、P104、P193)。 │處有期徒刑柒年玖月││ │與陳冠威持用之門號098874│2.被告鄧光庭偵查及審理中自白│。(上訴駁回) ││ │3313號行動電話聯絡後不久│ (追加院二卷第73-74 頁;原│未扣案行動電話壹支││ │,由劉得州交付第一級毒品│ 審院一卷P52-P53 、P87 ) │(含門號0000000000││ │海洛因1 包(重量不詳)予│3.證人陳冠威偵訊中證述(偵一│號SIM 卡壹張)沒收││ │鄧光庭,持至高雄市三民區│ 卷二P74 反面)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大豐一路某加水站交予陳冠│4.通訊監察譯文(警三卷P199)│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威,並收取價金750元交予 │ │時,與鄧光庭連帶追││ │劉得州,另賒欠250元。 │ 105/11/3 11:55:33 │徵其價額。未扣案犯││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1)│ 0000000000撥入0000000000 │罪所得新臺幣柒佰伍││ │ │ 鄧:喂。 │拾元沒收,如全部或││ │ │ 陳:我現在過去。 │一部不能沒收時,追││ │ │ 鄧:去哪? │徵之。 ││ │ │ 陳:加水那邊。 │ ││ │ │ 鄧:好。 │鄧光庭共同犯販賣第││ │ │ 陳:我這裡750 先給你,其 │一級毒品罪,處有期││ │ │ 他250 我下班再給你。 │徒刑柒年柒月。(上││ │ │ 鄧:不要跟我講這個,你到 │訴駁回) ││ │ │ 了再講。 │未扣案行動電話壹支││ │ │ 陳:好。 │(含門號0000000000││ │ │ │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105/11/3 11:56:3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0000000000撥入000000003 │時,與劉得州連帶追││ │ │ 鄧:喂。 │徵其價額。 ││ │ │ 陳:我到了。 │ │└─┴────────────┴──────────────┴─────────┘附表五(劉得州與陳乙文共犯部分)┌─┬────────────┬──────────────┬─────────┐│編│犯罪經過 │相關證據 │宣告刑及沒收 ││號│ │ │ │├─┼────────────┼──────────────┼─────────┤│1 │陳乙文於105 年10月13日17│1.被告劉得州偵查及審理中自白│劉得州共同犯販賣第││ │時47分許,以劉得州所有之│ (偵三卷二P134;原審院一卷│一級毒品罪,累犯,││ │0000000000號手機,與持用│ P9 7、P104、P193)。 │處有期徒刑柒年玖月││ │0000000000號手機之徐夢塵│2.被告陳乙文警詢、偵訊中證述│。(上訴駁回) ││ │聯絡後,由劉得州將第一級│ (警二卷P2;偵一卷P6)。 │未扣案行動電話壹支││ │毒品海洛因1 包(重量不詳│3.證人徐夢塵警詢及偵訊中之證│(含門號0000000000││ │)交予陳乙文,陳乙文騎乘│ 述(警二卷P14 至P15 反面、│號SIM 卡壹張)沒收││ │車號000-000 號機車持上開│ 偵一卷三P138反面)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毒品至高雄市三民區大豐一│4.跟監蒐證照片8 張(警二卷P1│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路與建工路口,於同日15時│ 1 -12 ) │時,與陳乙文連帶追││ │55分許,交予徐夢塵並收取│5.通訊監察譯文(警二卷P18-19│徵其價額。未扣案之││ │價金500 元。嗣徐夢塵以電│ ): │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 │話聯絡陳乙文,告以其購得│ │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毒品後,隨即遇警攔檢,情│ 105/10/13 17:28:13 │部不能沒收時,追徵││ │急之下吞入而滅失。劉得州│ 0000000000撥入0000000000 │之。 ││ │遂承前犯意,委由姓名不詳│ 徐:阿倫啦,要打麻將要哪 │ ││ │之男子(知情與否不明),│ 等你? │陳乙文共同犯販賣第││ │將同量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 陳:萊爾富。 │一級毒品罪,處有期││ │包持往交予徐夢塵。(追加│ 徐:我現在過去。 │徒刑拾伍年貳月。(││ │起訴書附表編號16) │ 陳:好。 │上訴駁回) ││ │ │ │未扣案行動電話壹支││ │ │ │(含門號0000000000││ │ │ 105/10/13 17:47:14 │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0000000000撥入0000000000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陳:喂。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徐:就他的對面嗎? │時,與劉得州連帶追││ │ │ 陳:什麼? │徵其價額。 ││ │ │ 徐:萊爾富對面嗎? │ ││ │ │ 陳:這邊啦!這邊騎下來啦 │ ││ │ │ 徐:靠近高速公路這邊喔? │ ││ │ │ 陳:你過來萊爾富,我騎過 │ ││ │ │ 去好了。 │ ││ │ │ 徐:好。 │ ││ │ │ │ ││ │ │ 105/10/13 18:31:10 │ ││ │ │ 0000000000撥入0000000000 │ ││ │ │ 陳:喂。 │ ││ │ │ 徐:我阿倫啦。 │ ││ │ │ 陳:嘿。 │ ││ │ │ 徐:我剛才被攔下來盤查。 │ ││ │ │ 陳:啥? │ ││ │ │ 徐:嘿啊! │ ││ │ │ 陳:啊,怎樣? │ ││ │ │ 徐:離你們那裡沒多遠就被 │ ││ │ │ 攔下來了,你們現在能 │ ││ │ │ 來大順和憲政路口嗎? │ ││ │ │ 陳:怎樣嗎? │ ││ │ │ 徐:我拿錢再向你們拿啊! │ ││ │ │ 陳:喔!是這樣喔! │ ││ │ │ 徐:可以嗎? │ ││ │ │ 陳:那個…那個,我等一下 │ ││ │ │ 再打給你好嗎? │ ││ │ │ 徐:打我手機,你知道號碼 │ ││ │ │ 喔? │ ││ │ │ 陳:我知道,我知道。 │ ││ │ │ 徐:知道喔? │ ││ │ │ 陳:好。 │ ││ │ │ │ ││ │ │ 105/10/13 18:36:20 │ ││ │ │ 0000000000撥入0000000000 │ ││ │ │ 徐:可以嗎? │ ││ │ │ 陳:我跟我哥講一下就打給 │ ││ │ │ 你。 │ ││ │ │ 徐:盡量快一點。 │ ││ │ │ 陳:好。 │ ││ │ │ │ ││ │ │ 105/10/13 18:58:08 │ ││ │ │ 0000000000撥出0000000000 │ ││ │ │ 陳:哥啊,我現在沒辦法過 │ ││ │ │ 去餒。 │ ││ │ │ 徐:對,沒關係,不用了, │ ││ │ │ 我吐出來了。 │ ││ │ │ 陳:喔!你吐出來了喔。 │ ││ │ │ 徐:對。 │ ││ │ │ 陳:好…。 │ ││ │ │ │ ││ │ │ 105/10/13 21:47:08 │ ││ │ │ 0000000000撥入0000000000 │ ││ │ │ 徐:你跟他講啊,看能不能 │ ││ │ │ 補,你給他就好了。 │ ││ │ │ 劉:你講那種話,要補什麼 │ ││ │ │ 啊! │ ││ │ │ 徐:好啦! │ ││ │ │ 劉:要補啥啦!我又沒再做 │ ││ │ │ 什麼,補什麼? │ ││ │ │ 徐:等一下再講啦! │ ││ │ │ │ ││ │ │ 105/10/13 21 :55:28 │ ││ │ │ 0000000000撥出0000000000 │ ││ │ │ 徐:肥仔怎樣。 │ ││ │ │ 劉:我叫你朋友拿去了。 │ ││ │ │ 徐:謝謝啦!感謝你。 │ ││ │ │ 劉:拜託!別講那些啦! │ ││ │ │ 徐:好啦!感謝你。 │ │└─┴────────────┴──────────────┴─────────┘附表六(劉得州轉讓第一級毒品部分)┌─┬────────────┬──────────────┬─────────┐│編│犯罪經過 │相關證據 │宣告刑及沒收 ││號│ │ │(本院判決:上訴駁││ │ │ │回) │├─┼────────────┼──────────────┼─────────┤│1 │劉得州基於轉讓第一級毒品│1.被告劉得州偵查及審理中自白│劉得州犯轉讓第一級││ │海洛因之犯意,於105 年10│ (偵三卷二P134;原審院一卷│毒品罪,累犯,處有││ │月15日16時10分許,以其所│ P9 7、P104、P193)。 │期徒刑柒月。 ││ │有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2.證人陳乙文警詢、偵訊中證述│未扣案行動電話壹支││ │話與陳乙文持用門號093892│ (警二卷P2;偵二卷P6)。 │(含門號0000000000││ │5328號行動電話通話後不久│3.通訊監察譯文(警二卷P9反面│號SIM 卡壹張)沒收││ │,於高雄市鳳山區文育街75│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號陳乙文住處樓下,將摻有│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海洛因香菸2 支交予陳乙文│ 105/10/15 16:04:47 │時,追徵其價額。 ││ │。 │ 0000000000撥入0000000000 │ ││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5)│ 〈簡訊內容〉 │ ││ │ │ 你所以先分開再見面不一定 │ ││ │ │ 會更好哥我在我家你來拿鑰 │ ││ │ │ 匙順便帶一個出來給我這真 │ ││ │ │ 的是最後一次了我在我家等 │ ││ │ │ 你人有些難受不想出去你跑 │ ││ │ │ 一趟就算為了我最後一次好 │ ││ │ │ 嗎? │ ││ │ │ │ ││ │ │ 105/10/15 16:10:13 │ ││ │ │ 0000000000撥入0000000000 │ ││ │ │ 〈簡訊內容〉好就最後一次 │ ││ │ │ ,我順便去醫院,本來我真 │ ││ │ │ 的沒有想那麼多,結果我自 │ ││ │ │ 己告訴我自己不要在去相信 │ ││ │ │ 別人,所以抱歉無形中就被 │ ││ │ │ 點醒,才會跟妳這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