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78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78號
- 公訴人
-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凱勝
- 選任辯護人
- 林柏劭律師
- 被告
- 崔家修
- 選任辯護人
- 巫政松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7 年度偵字第2585號、107 年度偵字第2586號),及移送併辦(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36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凱勝共同犯指揮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扣案如附表九編號2 所示行動電話貳支沒收。又犯如附表二、四、六、八「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四、六、八「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宣告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崔家修犯如附表二、四、六、八「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四、六、八「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宣告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事實
一、張凱勝(綽號「常山趙子龍」)於民國106 年6 、7 月間,經其叔叔張聖傑(綽號「mini」、「小湯」,現由本院審理中)招募,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大陸地區人士綽號「強哥」所發起、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結構性組織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共同基於指揮犯罪組織之犯意聯絡,張凱勝負責統籌記錄及分配各收簿車手、各提領贓款車手及其、張聖傑與崔家修應得之利潤,並與「強哥」對帳,實際指揮該組織。崔家修(綽號「愛新覺羅」、「佛心」)則於106 年11月17日,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經張聖傑之招募加入本案詐欺集團,負責收取贓款送交本案詐欺集團上游成年成員,而為下列犯行:
二、林柏帆(綽號「小巾」,業經本院判決)基於參與組織犯罪之犯意,於106 年11月初,經張聖傑招募,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林柏帆接受張聖傑指示找尋取人頭帳戶包裹之收簿車手,約定每領取1 個人頭帳戶包裹可取得新臺幣(下同)1,000 元之報酬,並由張凱勝每星期與其對帳及給付報酬,張凱勝並將大陸地區人士「林宇」、「田茹」、「洪振躍」及臺灣地區人士「張弘祥」之證件(以上證件無證據證明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冒用)、三星牌工作手機(未扣案)交與林柏帆,由林柏帆交給收簿車手使用。而林柏帆於106 年11月間找尋余文豪(綽號「小歪」、「神官」、「聖氏企業」,業經本院判決)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委由余文豪為其招募收簿車手,並與余文豪約定收簿車手每領1 包裹,由其抽取200 或300 元之報酬,餘由余文豪及收簿車手分配報酬,余文豪再委由其女友陳紫涵(幫助加重詐欺部分,業經本院判決)協助記錄各收簿車手收取包裹之數量、轉送地點,供林柏帆與余文豪對帳,林柏帆並將前揭不詳人士之證件、工作手機交與余文豪。另余文豪於106 年11月間找尋蕭旻哲(綽號「旻哲」,業經本院判決)加入該詐欺集團,蕭旻哲除擔任收簿車手(如下述(三)部分)外,並負責拆封收簿車手領回之包裹,將包裹內之人頭帳戶存摺、金融卡拍照上傳至LINE或微信之收包裹、取包裹群組確認後,再由楊凱智(綽號「七星好多條」,於106 年11月16日,由余文豪找尋參與該詐欺集團擔任收簿車手,業經本院判決)將包裹轉送與其他依指示前來領取包裹之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蕭旻哲於106 年12月10日將前揭工作手機交還,無證據證明其與楊凱智有參與下述(四)部分)。其等分配利潤為,崔家修收取各車手提領之贓款後,將其中百分之94部分交與本案詐欺集團上游成年成員,再經由地下匯兌方式,交與「強哥」,以此等迂迴層轉之方式,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剩餘百分之6 部分,經張凱勝分配6 分之4 與林柏帆,再由林柏帆與余文豪、蕭旻哲以上述比例分配,而張凱勝、張聖傑、崔家修則分別以0.4 、0.3 、0.3 之比例分配剩餘6 分之1部分(即車手提領每100 元中,分別分得0.4 元、0.3元 、0.3 元),且由張凱勝、或由張凱勝指示崔家修將報酬交與林柏帆而發放與余文豪等收簿車手。
三、【收簿車手許佳華(綽號「苦瓜」、「竹節」,於106 年11月30日由余文豪找尋參與該詐欺集團擔任收簿車手,業經本院判決)領取如附表一所示之包裹部分】: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以如附表一所示之方式,使如附表一所示之人,以宅配方式寄送如附表一所示之存摺、金融卡至指定之處所後,林柏帆、許佳華及如附表二「共犯」欄所示之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之犯意聯絡,由許佳華前往領取裝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人頭帳戶存摺、金融卡之包裹,並將包裹帶回余文豪所開設、位在南投縣○○市○○○路000 號「婷家庄檳榔攤」內,交由蕭旻哲拆封、拍照,上傳至LINE或微信之收包裹、取包裹群組確認後,再由許佳華將包裹轉交給楊凱智,楊凱智再將包裹轉交與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年成員。而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年成員,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二所示之方式,對如附表二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如附表二所示之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將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匯入如附表二所示之人頭帳戶,旋遭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年成員提領。崔家修收取贓款後,扣除其中百分之6 部分,由張凱勝以上述方式分配,剩餘百分之94部分則交與本案詐欺集團上游成年成員,再經由地下匯兌方式,交與「強哥」,以此等迂迴層轉之方式,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
四、【蕭旻哲領取如附表三所示之包裹部分】:該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三所示之方式,使如附表三所示之人,以宅配方式寄送如附表三所示之存摺、金融卡至指定之處所,林柏帆、蕭旻哲及如附表四「共犯」欄所示之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之犯意聯絡,由蕭旻哲前往領取裝有如附表三所示人頭帳戶存摺、金融卡之包裹,並將包裹帶回婷家庄檳榔攤內,拆封、拍照,上傳至LINE或微信之收包裹、取包裹群組確認後,再由楊凱智將包裹交與崔家修,供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年成員提款。而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年成員,即於如附表四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四所示之方式,對附表四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如附表四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如附表四所示之金額匯入如附表四所示之人頭帳戶,旋遭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提領。崔家修收取贓款後,扣除其中百分之6 部分,由張凱勝以上述方式分配,剩餘百分之94部分則交與本案詐欺集團上游成年成員,再經由地下匯兌方式,交與「強哥」,以此等迂迴層轉之方式,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
五、【吳沿呈(綽號「釋迦牟尼」,於106 年12月10日,由余文豪招募參與該詐欺集團擔任收簿車手,並將前揭工作機交給吳沿呈使用,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領取如附表五所示之包裹部分】: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以如附表五所示之方式,使如附表五所示之人,以宅配方式寄送如附表五所示之存摺、金融卡至指定之處所,林柏帆、吳沿呈、施冠宇(綽號「徐太宇」,於106 年12月間,參與該詐欺集團,擔任車手及收水工作,業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及如附表六「共犯」欄所示之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由吳沿呈領取裝有如附表五所示人頭帳戶存摺、金融卡之包裹,並將包裹帶回婷家庄檳榔攤內,拆封、拍照、上傳至LINE或微信之收包裹、取包裹群組確認後,再由吳沿呈依指示將包裹轉交給施冠宇,供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年成員提款,吳沿呈並將當日領取包裹數量,以通訊軟體LINE告知余文豪、林柏帆,並由陳紫涵記錄,再由林柏帆於吳沿呈領取包裹之1 周後交付報酬與吳沿呈。而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年成員,即於如附表六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六所示之方式,對附表六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如附表六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如附表六所示之金額匯入如附表六所示之人頭帳戶,旋遭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年成員提領,並由施冠宇收取贓款後交給陳易群(綽號「馮迪索」、「綜藝天王吳宗憲」,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崔家修收取贓款後,扣除其中百分之6 部分,由張凱勝以上述方式分配,剩餘百分之94部分則交與本案詐欺集團上游成年成員,再經由地下匯兌方式,交與「強哥」,以此等迂迴層轉之方式,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
六、【楊凱智領取如附表七所示之包裹部分】: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以如附表七所示之方式,使如附表七所示之人,以宅配方式寄送如附表七所示之存摺、金融卡至指定之處所,林柏帆、楊凱智、黃文勳(綽號「國王」,於106 年11月間,參與該詐欺集團,擔任車手及收水之工作,業經本院判決)及如附表八「共犯」欄所示之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之犯意聯絡,由楊凱智領取裝有如附表七所示人頭帳戶存摺、金融卡之包裹,並將包裹帶回婷家庄檳榔攤內,交由蕭旻哲拆封、拍照,上傳至LINE或微信之收包裹、取包裹群組確認後,再由楊凱智將裝有如附表七編號1 至9 、13至15所示之人頭帳戶資料包裹轉交黃文勳,另將裝有如附表七編號10至12所示之人頭帳戶資料包裹轉交崔家修(無證據證明黃文勳有參與此部分犯行),供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年成員提款。而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年成員,即於如附表八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八所示之方式,對附表八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如附表八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如附表八所示之金額匯入如附表八所示之人頭帳戶,旋遭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年成員提領完畢,再由黃文勳(無證據證明黃文勳有提領、收取如附表七編號10至12所示之人頭帳戶內之贓款)、崔家修收取贓款。崔家修收取贓款後,扣除其中百分之6 部分,由張凱勝以上述方式分配,剩餘百分之94部分則交與本案詐欺集團上游成年成員,再經由地下匯兌方式,交與「強哥」,以此等迂迴層轉之方式,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
七、嗣為警循線查獲上情,並扣得如附表九所示之物。
八、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報告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㈠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 項中段規定:「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係以立法排除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或檢察事務官調查中所為之陳述,得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第159 條之3 及第159 條之5之規定。因此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即絕對不具有證據能力,自不得採為判決基礎;至於共犯於偵查中以被告身分之陳述,仍應類推適用上開規定,定其得否為證據(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727號、102年度台上字第3990號判決意旨參照)。然被告於警詢之陳述,對被告本身而言,則不在排除之列。查本案被告崔家修及另案被告蕭旻哲、吳沿呈、施冠宇、陳易群等人於警詢之陳述,對其他被告張凱勝而言,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依前揭說明,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名,即不具證據能力。
㈡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以外之罪,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自仍應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定其得否為證據(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2915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固有明文。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 第1 、2 項亦有明文。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立法意旨,在於確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有處分權,得放棄反對詰問權,同意或擬制同意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屬於證據傳聞性之解除行為,如法院認為適當,不論該傳聞證據是否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所定情形,均容許作為證據,不以未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條之4 所定情形為前提。此揆諸「若當事人於審判程序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此時,法院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立法意旨,係採擴大適用之立場。蓋不論是否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所定情形,抑當事人之同意,均係傳聞之例外,俱得為證據,僅因我國尚非採澈底之當事人進行主義,故而附加「適當性」之限制而已,可知其適用並不以「不符前4 條之規定」為要件(最高法院104 年度第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被告張凱勝、崔家修所犯加重詐欺取財、一般洗錢部分,本案下列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檢察官、辯護人、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均表示沒有意見,迄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之取得過程並無瑕疵,均屬合法,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復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以之為本案證據尚無不當,均有證據能力。
㈢本案下列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傳聞法則之適用,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且經本院於審理期日踐行調查程序,該等證據自得作為本案裁判之資料。
貳、實體部分
一、上開被告張凱勝、崔家修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部分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凱勝、崔家修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林士庭、鍾卓懿、廖子賢、白欣平、林秀華、鄭雅玲、何宗育、詹雅淳、陳永壽、李卿、李啟珍、黃馨嬋、薛淑妃、林靜芳、許家瑜、沈幃文、張雅淳、柯佩吟、魏光耀、高亞聖、楊振發、李宗翰、林孟輝、傅宇宏、林千祈、張雅婷、蘇珮絹、蕭崇毅、湯宜嫻、古棟文、呂麒宗、邱翊華、林金盛、江淑麗、孫素珠、張婷尹、詹雅鳳、唐瑞萍、王珊媚、胡淑芬、吳芃萱、黃子馨、林奕辰、陳昭延、李奕達、王永民、阮卓俊、柯登凱、蘇富泰、蔡吉成、江紅嬌、林鴻秀、劉邦寧、賴子涵、丁鈺容、邱怡嘉、黃婷筠、郭鑑宇、鄭淑姝、陳俐羽、陳逸璿、林秀玉、葉懿瑩、徐美華、王婕妮、陳詩文、吳雪霞、林秀清、邱淑惠、蔣玉金、陳敏卿、陳林雪琴、林淑昭、謝嘉慧、楊嫌春、徐浩洋、梁新芳、彭秀英、曹鳳梅、張梅芳、莊美娟、姜素雲、李雅筑、王昱潔、塗嘉勳、蔡翔宇、張信元、歐冠麟、陳天財、何寶穗、陳寶貴、許錦雲、楊瓊玉、林淑瓊、曾杞森、莊依婕、張哲維、高大為、袁孟璇、黃麗霞、劉欣旻、葉秀春、黃沛晴、楊林黎華、邱淑保、潘秀雪、邱素琴、吳梅芳、黃子傑、吳欣諭、劉品浩、黃羿太、李冠毅、余文豪、陳紫涵、張景貴、鐘卓懿、賴信嘉、張琬茹、陳宏綸、張聖傑、王鳳嬌、羅煌呈、高滿足、董榮琴、曾明堯、賴哲宇、許維成、廖昱翔、洪燕瑜、陳秋華、黃妙珍、徐郭淑惠、王美智於警詢時之證述;證人蕭旻哲、吳沿呈、施冠宇、林香吟、桂禮琪、楊凱智、謝宜珊、陳易群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相片影像資料- 林柏帆指認、本院107 年聲搜字第244 號搜索票- 林柏帆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暨現場照片27張、刑案現場照片1張、林柏帆手機翻拍畫面擷取照片65張、手寫陳紫涵資料及曾湘穎身分證、本票影本、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相片影像資料- 陳宏綸指認、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押物品收據、本院107 年聲搜字第244 號搜索票- 陳宏綸、數位證物勘察採證同意書- 陳宏綸、陳宏綸手機翻拍畫面擷取照片4 張、陳宏綸扣案物品影本資料、經濟部- 公司資料查詢、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相片影像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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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投檢蘭端107偵2586字第1079919122 號函、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5786號、107年度偵緝字第319 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 年度訴字第1149號刑事判決書、銀行回應明細資料、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108年3月19日營清字第1080027896號函、調解成立筆錄2 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敦化南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江紅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頂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林鴻秀、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江紅嬌、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林鴻秀、合作金庫銀行新開戶建檔登錄單暨交易明細資料、宅配通寄件人收執聯、手機擷取照片4 張、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埔里分行107年1月23日合金埔里字第1070000183號函暨檢附資料、寄件人收執聯-王珊媚、LINE對話紀錄-王珊媚、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舊莊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張梅芳、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 張梅芳、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東社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法詐騙案件紀錄表-陳逸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陳逸璿、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107年2月6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楊凱智指認、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107年4月4 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楊凱智指認、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107年4月12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楊凱智指認、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107年5月10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楊凱智指認、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107年5月22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楊凱智指認、楊凱智107年5月28日指認張凱勝、崔家修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陳昭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林鴻秀、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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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淑姝、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蘇厝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林秀清、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款申請書- 林秀清、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光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邱淑惠、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聯- 邱淑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成功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蔣玉金、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 蔣玉金、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東社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吳雪霞、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吳雪霞、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廖子賢、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白欣平、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署名收件人為洪振躍106年11月22日領取包裹及寄件人為蔡依婕、陳韋豪、高大為、陳茂誠寄貨單及簽收聯、AEQ-0955號重機車照片共5 張、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余文豪指認、本院107年聲搜86 號搜索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押物品收據、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押物品收據、本院107年聲搜字000000 號搜索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吳沿呈指認、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照片15張、手寫筆記照片40張、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照片14張、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偵查隊刑案現場照片27張、筆記本記載內容照片40張、陳永玲、何宗勳、汪昕曄、陳旻佑、林青誼、洪慶庭、帳戶、提款卡及包裹對照圖帳戶、107年1月18日寄件人許家瑜、收件人張弘祥領取包裹所簽立之宅急便寄貨單照片1張及查詢包裹配送流程、107年1月19日,吳沿呈駕駛涉案車輛車號0000-00自小客車路口影像照片10張、107 年1月20日,吳沿呈駕駛涉案車輛車號0000-00自小客車路口影像照片2張、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號0000-00號、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陳紫涵指認、南投分局偵查隊偵辦詐欺案刑案照片黏貼紀錄表照片4 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阮卓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林口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林口分駐所陳報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林口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林口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蘇富泰、華南商業銀行活期性存款憑條- 蘇富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編諮詢專線紀錄表- 沈幃文、陳昭延、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張景貴指認、搜證照片26張、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2份-余文豪指認、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刑案107年03月01 日擷取余文豪所有IP hone6手機照片32張、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偵辦詐欺案件107年02月02日照片黏貼紀錄表12 張、余文豪等人涉嫌詐欺案扣案筆記本紀錄包裹寄送數量刑案照片25張、鐘卓懿106年12月02 日宅配通寄件人收執聯、中華民國拘留證各一份、鐘卓懿手機通話紀錄照片4 張、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陳易群指認、數位證物勘察採證同意書-陳易群、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偵辦刑案照片黏貼紀錄表陳易群107年5月30日通訊錄照片26張、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施冠宇指認、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陳紫涵指認、陳紫涵手機翻拍64張、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吳沿呈指認、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偵辦刑案照片黏貼紀錄表3 張、擷取吳沿呈遭查扣之工作機連絡資訊及通話紀錄、106年12 月7日車號000-0000自小客車搭載余文豪綽號小斤之人見面路線圖、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偵辦刑案照片黏貼紀錄表15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蘇珮絹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隆生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隆生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蘇珮絹、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南雅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南雅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林千祈、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大同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大同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大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傅宇宏、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慈福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慈福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慈福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林孟輝、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下公館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 李宗翰、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蕭旻哲指認、106 年12月3日收件人蕭旻哲宅急便取貨影像、取貨時出示之證件、配送所收執聯照片6 張、寄件人詹雅淳寄送至南投縣○○鄉○○路00○0 號,收件人「林宇」之包裹寄貨單照片4 張、蕭旻哲手機通訊軟體內容照片16張、安全帽照片2 張、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扣押筆錄、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扣押物品收據余文豪等人涉嫌詐欺案扣案筆記本紀錄包裹寄送數量刑案照片50 張、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偵查隊刑案照片11 張、107 年1 月18日在領取寄件人許家瑜、收件人張弘祥包裹所簽立之宅急便寄貨單及查詢包裹配送流程單各1 份、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蕭旻哲指認、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刑案照片黏貼記錄表- 許佳華與蕭旻哲之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26張、南投分局偵辦林柏帆等人涉嫌詐欺照片8 張、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 年聲監字第000000號通訊監察書、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聲監字第000000 號通訊監察書0000000000、0000000000電話附表、亞太行動0000000000 資料查詢、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月11日營清字第1070002914號函暨檢附資料-張琬茹、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口簡易型分行107年1月16日北富銀林口字第1070000002號函暨檢附資料- 張琬茹、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一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謝嘉慧、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謝嘉慧、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警備隊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表-楊嫌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楊嫌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福營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法詐騙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徐浩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徐浩洋、郵局存簿影本-徐浩洋、台北富邦銀行個人戶開戶申請暨約定書等資料- 蘇富泰、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口簡易型分行107年4月17日北富銀林口字第1070000008號函暨檢附資料-蘇富泰、合作金庫銀行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及交易明細資料- 魏光耀、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林金盛、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林金盛、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2月18日儲字第1060267242號涵暨檢附資料- 吳芃萱、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丁鈺容、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丁鈺容、寄件人收執聯-吳芃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萬盛派出所陳被單、受理刑事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劉邦寧、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劉邦寧、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南投郵局107年3月7日投營字第1072900141號函暨檢附資料-吳芃萱、LINE對話擷取照片-吳芃萱、手機對話擷取照片-阮卓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2月12日兆銀總票據字第1060055743號函暨檢附資料- 阮卓俊、玉山銀行集中作業部106年12月21日玉山個(存)字第1061211189號函暨檢附資料- 阮卓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3月19日中信銀字第107224839029856號函暨檢附資料-阮卓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3月27日兆銀總票據字第1070009440號函暨檢附資料- 阮卓俊、玉山銀行集中作業部107年4月12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70319353號函暨檢附資料- 阮卓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辦案公務電話紀表- 薛淑妃、郵政匯款申請書-薛淑妃、LINE對話紀錄-薛淑妃、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東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薛淑妃、宅配通寄件人收執聯-鄭雅玲、手機擷取照片-鄭雅玲、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大甲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鄭雅玲、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高松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李啟珍、國內匯款申請書暨取款憑條-李啟珍、LINE對話紀錄-李啟珍、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萬盛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黃馨嬋、LINE對話紀錄-黃馨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憑證- 黃馨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新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林靜芳、電話查詢單明細暨相關申辦人資料、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7年1月9日國世大甲字第1070000001號函暨檢附資料-何宗育、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月9日儲字第1070006220號函暨檢附資料-何宗育、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月15日儲字第1070009916號函暨檢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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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子馨、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2月6日彰作管字第10620006453號函暨檢附資料-黃子馨、寄件人收執聯-黃子馨、LINE對話紀錄-黃子馨、通聯調閱查詢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107年2月8日新北警土刑字第1073355526號函暨檢附資料-黃子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新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彭秀英、合作金庫銀行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資料- 蔡吉成、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 彭秀英、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內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曹鳳梅、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曹鳳梅、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存款交易行細查詢單暨開戶資料- 蔡吉成、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崁分行10 7年7月3日合金南崁字第1070002405號函暨檢附資料- 蔡吉成、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存款憑條- 陳敏卿、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安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陳敏卿、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陳林雪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仁愛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陳林雪琴、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林淑昭、LINE對話紀錄-林淑昭、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大墩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林淑昭、LINE對話紀錄-柯登凱、寄件人收執聯- 柯登凱、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106年12 月29 日彰一信合字第3316號函暨檢附資料-柯登凱、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彰化分行106年12月26日106彰化密字第00440 號函暨檢附資料- 柯登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反詐騙諮詢專線資訊系統2份、寄件人收執聯-詹雅淳、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彰化郵局106年12月27日彰營字第10618007 38號函暨檢附資料-詹雅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2月14日中信銀字第107224839017669號函暨檢附資料-詹雅淳、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政府警察局竹南分局竹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陳永壽、郵政匯款申請書-陳永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安和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李卿、華南商業銀行匯票回條聯-李卿、LINE對話紀錄-李卿、通聯調閱查詢單2份、LINE對話紀錄-詹雅淳、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相片影像資料- 許佳華指認、本院107年聲搜字173號搜索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 許佳華、LINE對話紀錄照片22張、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相片影像資料- 余文豪指認指認表、手寫筆記資料翻拍照片4 張、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南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廖子賢、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廖子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明志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白欣平、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4張- 白欣平、熱點資料及影像查詢、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相片影像資料- 楊凱智指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7年5月10日儲字第1070096778號函暨檢附資料、調解筆錄- 林士庭、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林秀華、宅配通寄件人收執聯-林士庭、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 林秀華、彰化銀行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存摺存款、交易明細查詢-林士庭、手機擷取資料-王永民、臺灣企營、郵局存摺內頁交易明細資料、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陳詩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二分局景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陳詩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2月13日儲字第1060265646號函暨檢附資料-王永民、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106年12月14 日營清字第1060124122號函暨檢附資料- 張哲維、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金融資料查詢回覆106年12月15日作心詢字第1061212102號函暨檢附資料- 謝秉祐、張哲維、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埔里分行106年12月22 日合金埔里字第1060006356號函暨檢附資料- 王珊媚、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龜山分行106年12 月15日合金龜山字第1060006063號函暨檢附資料、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2月13日中信銀字第106224839164501號函、臺灣中小企銀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07 年1月17日107忠法查密字第03563 號書函暨檢附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漢中街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陳俐羽、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單、存摺內頁影本、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7年1月16日台新作文字第10683657號函暨檢附資料-王永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屏東郵局106年12月15日屏營字第1062900775號函暨檢附資料- 王永民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文自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林秀玉、兆豐個人網銀資料- 林秀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合作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葉懿瑩、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葉懿瑩、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和平東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徐美華、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徐美華、LINE對話紀錄- 徐美華、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覺民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王婕妮、存摺內頁交易明細、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王婕妮、寄貨單及相關照片- 王永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漢中街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莊美娟、匯款單-莊美娟、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宋屋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姜素雲、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姜素雲、玉山銀行顧客基本資料查詢暨交易明細資料- 羅煌呈、合作金庫銀行新開戶建檔登錄單暨交易明細資料- 羅煌呈、彰化銀行客戶基本資料查詢暨交易明細資料- 張哲維、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107年1月5 日營清字第1070001015號函暨檢附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職務報告書、指認犯罪嫌疑人照片紀錄表- 謝宜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押物品收據- 謝宜珊、手機擷取資料-謝宜珊、指認犯罪嫌疑人照片紀錄表-曾明堯、指認犯罪嫌疑人照片紀錄表- 李冠毅、指認犯罪嫌疑人照片紀錄表暨提領影像照片-謝宜珊、指認犯罪嫌疑人照片紀錄表-賴哲宇、指認犯罪嫌疑人照片紀錄表- 許維成、指認犯罪嫌疑人照片紀錄表-楊凱智、指認犯罪嫌疑人照片紀錄表-廖昱翔、臺南市警察局第五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押物品收據- 曾明堯、民雄分局監視器翻拍相片黏貼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邱淑保、提領像片影像資料-謝宜珊、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王昱潔、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橋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王昱潔、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2月26日營清字第1070013704 號函暨檢附資料-沈幃文、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中壢分行107年2月26 日107中壢密字第042號函暨檢附資料-沈幃文、LINE對話紀錄- 沈幃文、寄件人收執聯-沈幃文、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2月21日營清字第1070012626號函暨檢附資料-沈幃文、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中壢分行107年2月22 日107中壢字第750588號函暨檢附資料- 沈幃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新工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陳報單;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塗嘉勳、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塗嘉勳、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文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蔡翔宇、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蔡翔宇、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頭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陳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 李雅筑、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李雅筑、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相片影像資料- 張聖傑指認、本院107年聲搜字247號搜索票- 張聖傑、南投縣政府警察南投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押物品收據、數位證物勘察採證同意書暨擷取資料- 張聖傑、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偵辦詐欺案件照片黏貼紀錄表、余文豪等人涉嫌詐欺扣案筆記本紀錄包裹寄送數量刑案照片LINE對話紀錄- 許佳華與蕭旻哲對話、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現場照片10張、數位證物勘察採證同意書暨擷取資料-吳沿呈、工作手機擷取資料-吳沿呈、工作手機擷取資料- 吳沿呈、帳戶、提款卡及包裹對照圖、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相片影像資料- 黃文勳指認、本院107年聲搜244號搜索票- 黃文勳、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照片11 張、數位證物勘察採證同意書暨擷取資料-黃文勳、寄件人收執聯-王永民、寄件人收執聯-李奕達、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新工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塗嘉勳、新光銀行存入憑條-黃麗霞、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劉欣旻、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葉秀春、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黃沛晴、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袁孟璇、京城銀行匯款委託書- 邱淑保、華南商業銀行存款憑條- 楊林黎華、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五分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楊林黎華、寄貨單、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陳易群指認、手機擷取資料3張-陳易群、陳易群分別依指示匯款於徐順美、金戴萍之帳戶資料、手機擷取資料3張-陳易群、寄貨單等在卷可憑(以上證據出處頁數詳見院卷三199-258 頁),足見被告張凱勝、崔家修此部分自白與事實相符,其2 人此部分犯行堪以認定。
二、上開被告張凱勝指揮犯罪組織部分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凱勝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告崔家修、證人林柏帆於偵查中之證述大致相符。且按各流別之負責人,縱有接受詐欺集團中之發起、主持或操縱者之指示而為、所轄人員非其招募、薪資非其決定,甚至本身亦參與該流別之工作等情事,然其於整體詐欺犯罪集團中,係居於指揮該流別行止之核心地位,且為串起各流別分工之重要節點,自屬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所指「指揮」犯罪組織之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692 號判決要旨參照)。而查:
㈠被告張凱勝於本院準備程序供稱:「我在組織負責記帳,每筆收回來,每天收回多少,做多少我要記下來,方便計算薪水,錢是崔家修交給我的,我會先跟老闆強哥對帳,強哥會跟我說前一天做多少錢,拿6%的比例給我,6%的比例是全部人的薪水,也就是包含我及林柏帆等其他車手的薪水。張聖傑是老闆強哥有時候會叫他買電腦等等,老闆會下達指示。比如崔家修送水,會將6%給我,我記帳每天收多少,崔家修跟林柏帆等其他人每天收多少,再來算他們的薪水。當天的94% 是強哥會叫崔家修拿到指定地點,其餘6%才是交給我。比如我是領錢的,我再上去是收水的人,然後再來是送水的人,也就是崔家修,送去給指定的人,然後崔家修將6%薪水給我,我再透過崔家修將提領車手的薪水發下去,因為林柏帆下面的那一群是林柏帆找來的,所以我直接跟林柏帆對帳,再看林柏帆如何發他下游的人的薪水。崔家修部分就是負責車手部分的薪水,我拿給崔家修,崔家修拿給那些車手。我是用手機記帳,我會在一個程式BBM ,開一個自己的聊天室,將帳記在裡面,一個星期就會清除,對帳後我就會清掉。強哥就是前一天領的錢,隔天就會跟強哥對帳。他們下班的時候會在群組說今天領多少錢,我會再對收水的人在另一個群組收了多少,兩方比對,看金額是否正確,若金額有異,我會要下面的人討論一下金額是誰算錯了。」、「車手的群組及收水的群組金額要一樣,但6%的總額是前一天的,會與前一天的車手群組及收水群組金額相同。我在組織裡面除了對帳,還有看他們有沒有確實做到指令,比如老闆強哥指示何人做什麼事情,下面的人時間到還沒有領錢或收簿子的話,我需要提醒他們,我會在群組標記他,若兩次沒有回覆,會打電話給他,怕有些人領一領被抓走,要跟群組回報。錢來要強哥那邊才知,強哥會說誰要去領多少,時間到都沒有回覆的話我會問一下,怕下面領的人出事,要趕快換人、換地方,看怎麼處理。」等語(院卷二89-91 頁);於本院審理時供稱:「贓款沒有整個給我,車手提領贓款之後,由強哥將其中的百分之94叫送水的送去給地下匯兌,我拿到的部分是總額的百分之六,其餘的部分當天強哥會私訊說送去給誰那裡。車手提領出來後給收水的,收水的再給送水的,送水的再交去新中街或是拿去給機上盒的,每天地點都不一定。百分之六的部分送水的人會分開放,然後我們會約地點,送水的去交完百分之94之後再跟我約看我在哪裡,如林柏帆找人來,百分之六的其中百分之四給車手頭即林柏帆,比如送水的人拿到贓款是100 元,林柏帆會分到4 元、我分得0.4 元、崔家修及張聖傑各拿0.3 元,剩下的1 元要給介紹這個工作給我們的人。我跟崔家修、張聖傑拿1 元再去分成0.4 、0.3 、0.3 。我要給林柏帆的部分都會裝袋子,到週
六、週日我會結完帳、裝入牛皮紙袋,再交給送水的人再拿去發給下面的人,我會與林柏帆對帳及列出每個人的帳及工作日,每個人的帳我都要寫。我直接給崔家修,崔家修那時候做送水的時候,我會直接所有薪水給他,我將錢直接放他那邊,我會先算好給崔家修數字,再由崔家修分好,再交給林柏帆。」等語(院卷三189 頁)。
㈡證人林柏帆於偵查中證稱:「(收包裹之後你怎麼會有錢給余文豪?)常山趙子龍拿錢給我。(常山趙子龍在哪邊拿錢給你?)洗車場,草屯鎮富林路跟太平路的霸味薑母鴨還有他以前住的南開會館。(所以你這些錢都是跟常山趙子龍拿?)是。(你有跟其他人拿?)有,有一個綽號佛心的人給過我。(在哪邊何時佛心拿給你?)107 年1 月的時候在南投休息站交給我的」等語(A 卷一49頁)。
㈢證人即被告崔家修於本院訊問時證稱:「我都是聯絡張凱勝,他報數量給我,拿錢給我,我將錢拿給余文豪,他計算後再將報酬給我。」等語(A 卷三54頁)、「我送水會分成兩部分,一部分交給張凱勝發薪水,一部分依照強哥指示,送到中投交流道旁的加工廠、大里橋馬路邊,還有逢甲公園,都會有人來取。」等語(院卷一65頁)。
㈣互核上開供證大致相符,足認被告張凱勝係統整各收簿收車手、提領贓款車手之報酬管理、發放,並與本案詐欺集團上游之「強哥」對帳,於本案詐欺集團中扮演管帳、發薪水之重要核心角色,此與僅為聽取號令,而為行動之一般成員有別,是被告張凱勝之辯護人以被告張凱勝亦係受「強哥」指揮,並未指揮「車手」取款,僅居於輔助地位,且地位亦可由他人取代,並非實際指揮組織云云,尚難憑採。
三、綜上足認被告張凱勝、崔家修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張凱勝、崔家修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參、新舊法比較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張凱勝、崔家修行為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業於107 年1 月3 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5 日生效,修正前該條例第2 條原規定:「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3 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5 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前項有結構性組織,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修正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 條則規定:「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3 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5 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前項有結構性組織,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將「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修正為「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將犯罪組織定義放寬,經比較新舊法,修正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 條之規定不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 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案應適用被告張凱勝行為時即107 年1 月3日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 條之規定。
㈡本件被告張凱勝、崔家修行為後,洗錢防制法雖於107 年11月7 日修正,於同年月10日施行,然該次乃修正第5 、6 、9 至11、17、22、23條之規定,均與被告張凱勝、崔家修本案犯行無涉,自無刑法第2 條比較新、舊法之適用,應逕行適用裁判時法。
肆、論罪科刑
㈠按105 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並於106 年6 月28日生效施行之洗錢防制法第1 條規定:「為防制洗錢,打擊犯罪,健全防制洗錢體系,穩定金融秩序,促進金流之透明,強化國際合作,特制定本法。」與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 條規定:「為防制洗錢,追查重大犯罪,特制定本法。」已有明顯不同,可見洗錢防制法的立法目的及其保護法益,從「妨害司法權運作」(打擊犯罪),兼及「穩定金融秩序、促進金流透明」。又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 條第2 款、第3 條第2 款規定,掩飾刑法第339 條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去向之行為,亦可構成洗錢罪。另依據洗錢防制法第2 條修正理由第3 點所示:「維也納公約第3 條第1 項第b 款第ii目規定洗錢行為態樣,包含隱匿或掩飾該財產的真實性質、來源、所在地、處置、轉移、相關的權利或所有權之洗錢類型,例如:(一)犯罪行為人出具假造的買賣契約書掩飾某不法金流;(二)貿易洗錢態樣中以虛假貿易外觀掩飾不法金流移動;(三)知悉他人有將不法所得轉購置不動產之需求,而擔任不動產之登記名義人或成立人頭公司擔任不動產之登記名義人以掩飾不法所得之來源;(四)提供帳戶以掩飾不法所得之去向,例如:販售帳戶予他人使用。」修正後條文雖未完整規範上開公約所列全部隱匿或掩飾態樣,然已可見提供、販售帳戶予他人使用,係掩飾不法所得去向、所在之典型行為,所以,使用他人提供、販售之帳戶存、提不法所得,用來掩飾或切斷該不法所得與犯罪者之關聯性,阻礙金流透明,破壞金融秩序,藉以掩飾或隱匿該不法所得之去向、所在,並逃避追訴、處罰,更屬於侵害上開洗錢防制法保護法益,而在其立法目的之規範範圍。復按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特殊洗錢罪,係在無法證明前置犯罪之特定不法所得,而未能依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一般洗錢罪論處時,始予適用。倘能證明人頭帳戶內之資金係前置之特定犯罪所得,即應逕以一般洗錢罪論處,自無適用特殊洗錢罪之餘地。例如詐欺集團向被害人施用詐術後,為隱匿其詐欺所得財物之去向,而令被害人將其款項轉入該集團所持有、使用之人頭帳戶,並由該集團所屬之車手前往提領詐欺所得款項得逞,檢察官如能證明該帳戶內之資金係本案詐欺之特定犯罪所得,即已該當於洗錢防制法第14 條 第1 項之一般洗錢罪;至若無法將人頭帳戶內可疑資金與本案詐欺犯罪聯結,而不該當第2 條洗錢行為之要件,當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一般洗錢罪論處,僅能論以洗錢防制法第15條第1 項之特殊洗錢罪。另過去實務認為,行為人對犯特定犯罪所得之財物或利益作直接使用或消費之處分行為,或僅將自己犯罪所得財物交予其他共同正犯,祇屬犯罪後處分贓物之行為,非本條例所規範之洗錢行為,惟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規定,倘行為人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而將特定犯罪所得直接消費處分,甚或交予其他共同正犯,而由共同正犯以虛假交易外觀掩飾不法金流移動,即難認單純犯罪後處分贓物之行為,應仍構成洗錢防制法第2 條第1 或2 款之洗錢行為。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他人提供之人頭帳戶供被害人匯款,並由本案詐欺集團之車手提款,由另案被告施冠宇、陳易群、黃文勳、被告崔家修收取贓款轉交上游,所為顯係掩飾不法所得之去向、所在,揆諸前開說明,要與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要件相合。
㈡是核被告張凱勝就指揮本案詐欺集團部分所為,係犯107 年1 月3 日修正前(下僅稱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l 項前段之指揮犯罪組織罪;另被告張凱勝、崔家修就附表二、四、六、八各編號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洗錢罪。公訴意旨認為被告張凱勝、崔家修所為洗錢犯行部分,應成立洗錢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特殊洗錢罪,雖有未洽,然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相同,本院自得依刑事訴訟法第300 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為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
㈢又如附表二、四、六、八中之被害人等多次匯款部分,為被告張凱勝、崔家修所屬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以同一詐騙手法訛詐同一被害人,致各該被害人先後多次匯款,其等詐騙行為之對象、詐術方式各均相同,被害法益各為同一之個人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亟為薄弱,顯各係基於單一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接續為之,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各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分屬接續犯,皆僅論以一罪。起訴書雖未論及被害人陳詩文、姜素雲遭詐騙後,其餘匯款部分,惟此部分與已起訴之詐欺被害人陳詩文、姜素雲犯行部分,既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理。又檢察官移送併辦(107 年度偵字第3628號,B 六一卷393-425 頁)之犯罪事實,與本案追加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同一,本院自得併予審判。
㈣被告張凱勝與「強哥」、張聖傑就指揮犯罪組織;被告張凱勝、崔家修就附表二、四、六、八各編號「共犯欄」所示之行為人間,就各該加重詐欺、一般洗錢等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各應論以共同正犯。
㈤被告張凱勝、崔家修就附表二、四、六、八各編號所犯上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2 罪,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各均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均為想像競合犯,各次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即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㈥又行為人參與犯罪組織繼續至終了以前,先後加重詐欺數人財物,其單一繼續參與組織行為之行為過程,所犯數個(加重)詐欺取財行為有局部重合之情形,其與詐欺罪數之評價,應自個案行為重合之程度、主觀目的、侵害法益等,依社會通念,就參與犯罪組織繼續行為,僅為首次加重詐欺行為評價為一行為,且既為首次加重詐欺行為所包攝,與其他加重詐欺犯行不再論以想像競合犯,第二次(含)以後之加重詐欺犯行另依數罪併罰處理,不再將參與犯罪組織行為割裂另論,即無從再逐一與第二次(含)以後之加重詐欺犯行再重行論以想像競合犯,以免重複評價(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1066號、108 年度台上字第337 號判決參照)。經查,被告張凱勝、崔家修指揮、參與本案詐欺集團後,尚有涉有其他次加重詐欺犯行,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3628號追加起訴,並分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305 號案件(該案經本院判決不受理,惟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發回),而被告張凱勝、崔家修於該108 年訴字第305 號案件本院準備程序時亦均就加重詐欺取財、洗錢部分均為認罪之表示,有本院107 年度175 、178 、305 號詐欺案件107 年12月3 日之準備程序筆錄(院卷一462-463 頁)在卷可憑,比對該案(院卷三195-218 頁)與本案犯罪事實後,本案附表二、四、六、八部分之各編號所示加重詐欺犯行,均非被告張凱勝指揮本案詐欺集團所犯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故被告張凱勝本案所犯之指揮犯罪組織罪尚無從與本案附表二、四、六、八部分之各編號所示加重詐欺犯行中之某次論以想像競合(至被告崔家修參與犯罪組織部分,亦無從於本案併論想像競合,詳後述不另為無罪部分),是被告張凱勝所犯之指揮組織罪,與附表二、四、六、八各編號所犯各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犯行,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被告崔家修如附表二、四、六、八各編號所犯各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犯行,亦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㈦被告崔家修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審易字第1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於106 年3 月6 日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於106 年7 月7 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以已執行完畢論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院依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審酌被告前次詐欺犯行遭本院判刑,且前案均實際入監執行接受教化,仍於執行完畢後不久再犯本案,足認前刑對被告未能產生警惕作用,因認被告有解釋意旨所指特別惡性、刑罰感應力薄弱之情,就附表二、四、六、八所示各次犯行,爰均裁量加重本刑。
㈧末按犯第三條之罪自首,並自動解散或脫離其所屬之犯罪組織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該犯罪組織者,亦同;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該減輕其刑規定,係為鼓勵是類犯罪行為人自白、悔過,並期訴訟經濟、節約司法資源而設,一般而言,固須於偵查及審判中皆行自白,始有適用,缺一不可。但所謂「自白」,係指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承認自己全部或主要犯罪事實之謂。其承認犯罪事實之方式,並不以出於主動為必要,即經由偵、審機關之推究訊問而被動承認,亦屬自白。查本件被告張凱勝於警詢、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時,就事實欄所示指揮犯罪組織之犯罪事實,均自白不諱(B 卷六十12-16 、22-23 、84-87 頁、C 卷二156-160 頁、院卷三33頁),故就被告張凱勝所犯指揮犯罪組織犯行,應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 條第1 項規定,減輕其刑。
㈨再按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於犯罪之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查被告張凱勝、崔家修所犯加重詐欺取財之數罪,法定最低本刑均為有期徒刑1 年,相較於其參與詐欺集團,致使眾多被害人財物受損,侵害其等財產法益,復未賠償其等所受損失,暨其等危害社會金融秩序,致使人與人彼此間基本之信任感蕩然無存,危害性無以復加,是本院審以被告張凱勝、崔家修所犯犯行與其等所犯罪名之最低本刑相較,並無情輕法重、足堪憫恕之情形,自均無刑法第59條規定之適用。
㈩爰審酌被告張凱勝、崔家修年輕力壯,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僅為一己私利,明知所屬本案詐欺集團係以前揭事由方式,施以詐術,致使被害人陷於錯誤付款,詐騙他人財物獲取不法所得,竟貪圖金錢,被告崔家修加入本案詐欺集團;被告張凱勝指揮本案詐欺集團,非僅造成被害人財物損失,且影響我國社會秩序、善良風俗,並危害被害人之心理,所為非是,復酌以被告張凱勝、崔家修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損害、在本案詐騙案中分別擔任角色之涉案程度,兼衡被告張凱勝、崔家修之素行,暨被告張凱勝為高中畢業;從事早餐店;經濟狀況勉持;家中同住的有父母、太太,太太目前懷孕中;被告崔家修為高職畢業;從事送貨;經濟狀況勉持;家中同住的有父母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院卷三29頁),及2 人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主文(被告張凱勝指揮犯罪組織罪部分)及如附表二、四、
六、八各編號所示之刑,併就被告張凱勝犯指揮犯罪組織罪部分,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3 項規定,宣告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 年。並就被告張凱勝、崔家修所受有期徒刑宣告部分,各定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
伍、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九編號2 所示之iphone6 手機1 支、iphone6S手機1 支,係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且經被告張凱勝丟棄後帶警尋獲等情,業經被告張凱勝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明確(院卷三21頁),是被告張凱勝就上開2 手機有支配權限,揆諸前開判決意旨,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規定,於被告張凱勝指揮犯罪組織罪,及如附表二、四、六、八各編號所示各該犯罪名項下,均予以宣告沒收。至扣案如附表九編號1 、3 所示其餘之物,被告張凱勝、崔家修均否認係本案犯罪所用之物(院卷三20-21 頁),且卷內亦無具體事證足認與本案相涉,爰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㈡被告張凱勝、崔家修之犯罪所得,分別係之詐騙金額之0.004 、0.003 (即以車手取得贓款100 元為計算,被告張凱勝分得0.4 元,被告崔家修分得0.3 元)等情,業據被告張凱勝、崔家修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明確(院卷三25-26 頁),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被告張凱勝、崔家修另有較其等供述為高之報酬,足認被告張凱勝、崔家修於本案詐欺集團運作期間,就附表二、四、六、八所示各編號被害人遭詐欺部分僅獲得依其等前揭供承獲利標準計算之犯罪所得(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依此計如附表犯罪所得欄所示,於被告張凱勝、崔家修各該犯罪之宣告刑項下,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至被告張凱勝、崔家修本案所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依同法第18條第1 項前段固有沒收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特別規定。惟: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 項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犯第15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此一規定採取義務沒收主義,只要合於前述規定,法院即應為相關沒收之諭知,然該洗錢行為之標的是否限於行為人所有者始得宣告沒收,法無明文,實務上一向認為倘法條並未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時,自仍以屬於被告所有者為限,始應予沒收。暨參諸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5026號判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關於沒收之規定,固採義務沒收主義,凡犯同條例第4 條至第9 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 項、第2 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財物,均應諭知沒收。但該法條並未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自仍以屬於被告所有者為限,始應予以沒收。」之意旨,本院認在洗錢防制法並未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之情形下,自宜從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本案被告張凱勝、崔家修就其等參與本案僅獲得如附表二、四、六、八所示之報酬,其餘款項則均上繳回「強哥」上手集團成員,已如前述,並非被告張凱勝、崔家修所有,亦非在其2 人實際掌控中,則被告張凱勝、崔家修就上開各次被害人所轉匯入人頭帳戶內之款項,本不具所有權及事實上處分權,依法自無從對其等加以宣告沒收。退步而言,縱認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 項之規定尚不限於犯罪行為人所有始得沒收,然刑法、刑法施行法相關沒收條文,將沒收訂為「刑罰」、「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而實際上,沒收仍有懲罰之效果,屬於干預財產權之處分,應遵守比例原則及過渡禁止原則,是於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規定沒收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賦予法官在個案情節上,審酌宣告沒收將過於嚴苛而有不合理之情形,得不予宣告沒收,以資衡平,是本院認上開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 項之沒收規定,亦應有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規定之適用。查被告張凱勝、崔家修既僅領取上開報酬,並非鉅額,倘就所領取之款項一律予以宣告沒收,顯有過苛之虞,是以,揆之前開說明,本院亦認被告張凱勝、崔家修關於犯洗錢罪之標的即附表二、四、六、八各該編號被害人所匯入人頭帳戶之金額,均不就被告張凱勝、崔家修予以宣告沒收。
陸、不另為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崔家修於106 年11月17日受張聖傑邀約,參與本案詐欺集團,擔任顧問兼收取車手所提領之贓款,指揮本案詐欺集團。因認被告崔家修涉犯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前段指揮犯罪組織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者,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刑事妥速審判法第6 條、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要旨參照)。再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所謂「積極證據足以為不利被告事實之認定」係指據為訴訟上證明之全盤證據資料,在客觀上已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至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確曾犯罪之程度,若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要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崔家修涉犯指揮犯罪組織罪嫌,無非係以被告張凱勝、另案被告蕭旻哲、吳沿呈、施冠宇、陳易群之供述、另案被告陳易群工作機內微信紀錄截圖畫面等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崔家修固坦承以「愛新覺羅」、「佛心」之暱稱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之事實,然堅決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我是向車手收贓款,再轉交上游,及依指示領取存摺、提款卡轉交車手,我沒有指揮本案詐欺集團等語。經查:
㈠證人林柏帆於偵查中證稱:「(收包裹之後你怎麼會有錢給余文豪?)常山趙子龍拿錢給我。(常山趙子龍在那邊拿錢給你?)洗車場,草屯鎮富林路跟太平路口的霸味薑母鴨,還有他以前住的南開會館。(所以你這些錢都是跟常山趙子龍拿?)是。(你有跟其他人拿?)有,有一個號佛心的人給過我。(在那邊何時佛心拿給你?)107 年1 月的時候在南投休息站交給我的。(佛心開什麼車?)0000-0000 年的ALTIS 。(收包裹的人收了包裹之後怎麼處理?)我不是很清楚。(你只是負責跟佘文豪對帳還有跟常山趙子龍拿錢?)是。」等語(A 卷一47-54 頁)。
㈡證人黃文勳於偵查中證稱:「(你沒有跟楊凱智收錢或收包裹?)有。(你在哪裡跟楊凱智收過包裹?)新竹、苗栗、員林、彰化。(都是火車站?)只有員林是麥當勞,其他都是火車站。(你在這個集團的暱稱叫什麼?)國王。(楊凱智說106 年11月16日在新竹火車站有交幾個包裹給國王,有這回事?)有。(你收到這些包裹怎麼處理?)照上頭強哥、常山趙子龍的指示把包裹交給賴哲宇跟林尤盛、吳釗論。(這些提完款之後交給誰?)交給我。(你再交給誰?)佛心。(你有跟佛心面對面?)沒有。他說他之前有被抓過,所以他都跟我約在公廁裡面,他跟我說第幾間,然後在我旁邊叫我從門縫遞給他。(那你有聽過佛心的聲音?)我們只有微信通過話,現實的聲音沒有聽過。(楊凱智又說106 年11 月20 日他有拿包裹到苗栗泰安火車站給國王,是你?)是。(你再交給誰?)賴哲宇跟姍姍、李冠毅。(他們提完錢之後錢給誰?)一樣給我。(你再把錢交給誰?)佛心。(你會需要跟常山趙子龍跟強哥對帳?)答:不用,都是我交給佛心後,佛心核對後再往上交,那次佛心跟我說他要趕台中高鐵。」等語(A 卷一81-94 頁)。
㈢證人施冠宇於警詢時證稱:「(上述106 年12月至107 年1月24日間你所提領被害人匯入之款項均係交給何人?)全數交給陳易群,只有2 次陳易群請假,由我接受群組內暱稱強哥之人指揮要我將收水錢交給愛新覺羅(佛心)。(你與暱稱釋迦摩尼(吳沿呈)聯繫聯繫領取包裹之方式為何?由何人指定地點?)均以通訊軟體微信群組名稱「收水群」內發送訊息聯絡,收水地點係以當日車手在何處提款,就由暱稱強哥之人指揮暱稱暱稱綜藝天王吳宗憲(陳易群)前往我跟車手所在地點領取收水金。(你是否知道車手提款之工作地點由何人指派?)均係暱稱綜藝天王吳宗憲(陳易群) 於通訊軟體微信群組名稱「工作大群」內發送提款地點訊息後,隔日再由所有車手依其指示前往他所指定之地點等候我交付之提款卡後,該負責提款之車手,就會依暱稱強哥之人指揮前往指定火車站周邊提款機提領被害人匯入之款項,再於「工作大群」內發送訊息告訴所有車手將錢拿至火車站內之廁所交付給我,再由我交給陳易群。」等語(B 卷五十八136頁);於偵查中證稱:「(你有參加詐騙集團?)有。(你怎麼會參加?)陳易群介紹。(何時參與?)106 年12月到107 年1 月中快月底的時候。(你負責什麼?)我負責跟綽號釋迦牟尼的吳沿成拿包裹,聽強哥的指示把卡片拿給車手,106 年12月份左右是交給吳克群、姍姍、小李、小凱、66蕭宏洋、剛本戴世傑,107 年1 月份是拿給HANK、洪茗遠、王承恩、林政毅等人,他們會聽強哥的指示去領錢,領完之後強哥會指示我到特定的地點跟他們拿提領的錢,有的時候會把卡一併交給我,我再把錢交給陳易群。(你只有從釋迦牟尼那邊收卡?)對。(還有沒有向其他人收?)沒有。(你的錢只有交給陳易群?)有兩次是交給愛新覺羅崔家修。(哪兩次你記得?)不記得了,一次是在北部,一次在豐原。(何時的事情?)北部是106 年12月份,豐原那一次是在107 年1 月份。(他們再把錢交給誰?)我不知道,我只知道我把錢交給陳易群。」等語(C 卷十二94-98 頁)。
㈣證人蕭旻哲於偵查中證稱:106 年12月3 日我有去領包裹,是交給佛心,楊凱智在做時有時交給國王黃文勳,有時交給佛心等語(B 卷五十八122-123頁)。
㈤證人吳沿呈於偵查中證稱:有一天好像施冠宇請假,愛新覺羅來拿,我好像是在桃園火車站附近交給他,車手會把錢給施冠宇、施冠宇再給陳易群等語(B 卷五十八124-126 頁)。
㈥證人陳易群於偵查中證稱:我向施冠宇收贓款,有時候交給崔家修,有時候強哥或崔家修會叫我送到指定地點等語(B卷六十179-180 頁)。
㈦證人即被告張凱勝於警詢時供稱:「106 年的8-9 月初時先加入群組名稱為「衝衝衝」之微信群組,當時成員我跟我叔叔張聖傑、綽號阿水及老闆強哥,其他成員我不清楚。另外由強哥106 年的9 月初開始另外成立一個微信大群名稱為「愛拚才會贏」微信群組,由強哥(許x 強、老酒鬼、酒鬼、一帆風順)擔任集團老闆、如果老闆不在就由「丫」與「渾江龍」代理老闆發號司令由我先以暱稱「常山趙子龍」負責管理群組成員有無讀取訊息及跟隔日跟老闆強哥對帳,綽號阿水原本負責我的工作,因為該名綽號「阿水」之人跟老闆是朋友,所以還有另外指揮其他人擔任提領的工作跟本案無關、暱稱王寶強之人是我叔叔張聖傑,負責管理群組成員有無讀取訊息,暱稱佛心之人崔家修負責管理群組成員有無讀取訊息、有時候要支援小歐的送水工作,馮迪索就是小歐姓名陳易群之男子負責向暱稱徐太宇之男子收取水前後,再將水錢送到老闆指定的地點,徐太宇負責向集團內提款車手收取水錢,國王也是負責向集團內提款車手收取水錢,七星好多條原本負責領取包裹,後來由林柏帆引薦轉作收水工作(向集團內提款車手收取水錢),蝦子也是負責向集團內提款車手收取水錢,但是做沒幾天就被抓了,釋迦摩尼與七星很多條都是1 名暱稱「小歪」的小弟,負責領取包裹,3 人都是林帆帆介紹加入的。姍姍、岡本、猴子、吳克群、顏正國、挖勒、等人負責擔任提款車手。」等語(B 卷六十13頁)。
㈧是依上開證人之證述,被告崔家修至多僅收取各車手提領之贓款,再轉交本案詐欺集團收款之上游成員,尚無證據證明各收簿車手、車手係依被告崔家修指揮前往收取包裹、提領贓款,是被告崔家修供稱其係收取車手贓款後轉交上游等情(院卷一64-65 頁),尚非無據。又依有罪部分理由欄中被告張凱勝於本院準備程序之供述,及證人林柏帆於偵查中之證述,被告崔家修至多僅有聽從被告張凱勝指示,將結算之報酬拿給林柏帆,尚難認被告崔家修有與被告張凱勝共同管理帳務、與強哥對帳之行為。至於被告崔家修所述提供本案詐欺集團意見部分(見聲羈卷107 年5 月28日本院訊問部分),卷內亦無任何證據顯示被告崔家修係提供何種意見,而使被告崔家修位居於本案詐集團中何種管理、指揮之重要角色。
㈨至卷附被告崔家修於陳易群工作手機之對話截圖(B 卷六十13頁158-164 頁),被告崔家修係以愛新覺羅暱稱在群組內表示「綜藝天王吳宗憲年關近條子都在拚業績外部人員要多加注意自身安全」、「再核實一下三個人數字都不同」,衡情僅為提醒注意之對話,尚難憑此認被告崔家修有何對群組車手下達命令,指揮車手提款、收取包裹、甚或管理帳務之事實,是亦難憑此認定被告崔家修有指揮本案詐欺集團之事實。
四、綜上,依卷內事證僅能認定被告崔家修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之事實,公訴意旨認被告崔家修本案有指揮犯罪組織之行為,尚屬不能證明。又依前述有罪部分論罪科刑欄所述,本案附表二、四、六、八部分之各加重詐欺犯行,均非被告崔家修參與本案詐欺集團後之首次犯行,故亦無從於本案併論被告崔家修參與犯罪組織罪。惟若此部分被告崔家修成立指揮、參與犯罪組織罪,應與上開有罪部分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且應從重論以指揮犯罪組織罪或加重詐欺罪,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姿倩追加起訴,檢察官王晴玲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宏瑋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
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前項之罪者,加重
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一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其期間為三年。
前項之強制工作,準用刑法第九十條第二項但書、第三項及第九
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
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
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以前項之行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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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寄件人提供名下金融帳戶金融卡等資料之情形及經過 │
├──┼────────────────────────────────────┤
│ 1 │林士庭於106 年11月29日前不久某時許,在FACEBOOK網頁社團內,見該詐欺集團成│
│ │員張貼可提供存摺借款1,000 元之訊息,便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106 年11月│
│ │29日21時2 分許,在嘉義市西區興雅路全家便利商店內,將下列帳戶寄出。 │
│ │林士庭彰化商業銀行北嘉義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
│ │(由許佳華於106 年11月30日領取) │
├──┼────────────────────────────────────┤
│ 2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6 年12月2 日16時55分許,撥打電話給鍾卓懿,對其稱:因網│
│ │路購物時,電腦出問題,導致多次訂購,鍾卓懿便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106 │
│ │年12月2 日將下列帳戶寄出。 │
│ │鍾卓懿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林口台師大郵局帳戶000000000000│
│ │59284號 │
│ │(由許佳華於106 年12月3 日領取) │
└──┴────────────────────────────────────┘
附表二
┌─┬───┬─────────┬─────┬────┬───────┬────────────┐
│編│被害人│遭詐欺方式 │匯入之金融│共犯 │犯罪所得 │罪名、宣告刑及沒收 │
│號│ │ │帳戶 │ │ │ │
├─┼───┼─────────┼─────┼────┼───────┼────────────┤
│1 │廖子賢│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鍾卓懿上揭│強哥、 │張凱勝119元 │張凱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6 年12月6 日19 時3│中華郵政林│張聖傑、│崔家修89元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
│ │ │2分許,撥打電話與 │口台師大郵│張凱勝、│ │月。扣案如附表九編號2 所│
│ │ │廖子賢,對其謊稱:│局帳戶 │崔家修、│ │示行動電話貳支沒收,未扣│
│ │ │之前網路購物時,因│ │林柏帆、│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壹│
│ │ │公司人員操作錯誤,│ │余文豪、│ │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需依指示操作提款機│ │蕭旻哲、│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云云,使廖子賢信以│ │許佳華、│ │,追徵其價額。 │
│ │ │為真而陷於錯誤,便│ │楊凱智、│ │ │
│ │ │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 │及該詐欺│ │崔家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示,於106 年12月6 │ │集團其他│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日20時43分,匯款2 │ │不詳成年│ │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
│ │ │萬9985元至右列帳戶│ │成員 │ │得新臺幣捌拾玖元沒收,於│
│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2 │白欣平│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鍾卓懿上揭│強哥、 │張凱勝88元 │張凱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6 年12月6 日18時29│中華郵政林│張聖傑、│崔家修66元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
│ │ │分許,撥打電話與白│口台師大郵│張凱勝、│ │月。扣案如附表九編號2 所│
│ │ │欣平,對其謊稱:之│局帳戶 │崔家修、│ │示行動電話貳支沒收,未扣│
│ │ │前網路購物時,因賣│ │林柏帆、│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捌│
│ │ │家人為疏失,需依指│ │余文豪、│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示操作提款機云云,│ │蕭旻哲、│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使白欣平信以為真而│ │許佳華、│ │徵其價額。 │
│ │ │陷於錯誤,便依該詐│ │楊凱智、│ │ │
│ │ │欺集團成員指示,於│ │及該詐欺│ │崔家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106 年12月6 日19時│ │集團其他│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26分,匯款2 萬2123│ │不詳成年│ │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
│ │ │元入右列帳戶。 │ │成員 │ │得新臺幣陸拾陸元沒收,於│
│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3 │林秀華│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林士庭上揭│強哥、 │張凱勝1040元 │張凱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6 年12月1 日12 時2│彰化商業銀│張聖傑、│崔家修780元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
│ │ │9分許,用LINE通訊 │行北嘉義分│張凱勝、│ │月。扣案如附表九編號2 所│
│ │ │軟體聯絡林秀華,假│行帳戶 │崔家修、│ │示行動電話貳支沒收,未扣│
│ │ │冒友人「林阿麗」身│ │林柏帆、│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零│
│ │ │分,向林秀華借款,│ │余文豪、│ │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使林秀華信以為真而│ │蕭旻哲、│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陷於錯誤,便依該詐│ │許佳華、│ │,追徵其價額。 │
│ │ │欺集團成員指示,於│ │楊凱智、│ │ │
│ │ │106 年12月4 日10時│ │及該詐欺│ │崔家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57分,匯款26萬元至│ │集團其他│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右列帳戶。 │ │成員 │ │壹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 │ │ │得新臺幣柒佰捌拾元沒收,│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附表三
┌──┬────────────────────────────────────┐
│編號│寄件人提供名下金融帳戶金融卡等資料之情形及經過 │
├──┼────────────────────────────────────┤
│ 1 │於106 年11月30日,該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與鄭雅玲,向其稱:可替其申辦貸款│
│ │,但要提供貸款人何宗育(即鄭雅玲之夫)及擔保人鄭雅玲之帳戶,供審核貸款額│
│ │度等語,鄭雅玲便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106 年12月1 日9 時許,將下列帳戶│
│ │寄出。 │
│ │①鄭雅玲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
│ │②鄭雅玲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
│ │③鄭雅玲中華郵政大肚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
│ │④何宗育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
│ │⑤何宗育中華郵政大甲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
│ │(由蕭旻哲於106 年12月3日領取) │
├──┼────────────────────────────────────┤
│ 2 │該詐欺集團成員向詹雅淳稱:以每期3 天5000元之價格向詹雅淳租用帳戶,詹雅淳│
│ │便於106 年12月1 日21時許,在新北市林口區全家便利商店林口醒吾店,將下列帳│
│ │戶寄出。 │
│ │①詹雅淳中華郵政永靖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
│ │②詹雅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國信託)林口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 │
│ │③詹雅淳華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0號(起訴書漏載此帳戶) │
│ │(由蕭旻哲於106 年12月3 日領取) │
└──┴────────────────────────────────────┘
附表四
┌─┬───┬─────────┬─────┬────┬──────┬────────────┐
│編│被害人│遭詐欺方式 │匯入之金融│共犯 │犯罪所得 │罪名、宣告刑及沒收 │
│號│ │ │帳戶 │ │ │ │
├─┼───┼─────────┼─────┼────┼──────┼────────────┤
│1 │陳永壽│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詹雅淳上揭│強哥、 │張凱勝680 元│張凱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6 年12月4 日19時45│中華郵政永│張聖傑、│崔家修510 元│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
│ │ │分許、12月5 日11時│靖郵局帳戶│張凱勝、│ │月。扣案如附表九編號2 所│
│ │ │30分許,撥打電話與│ │崔家修、│ │示行動電話貳支沒收,未扣│
│ │ │陳永壽,假冒陳永壽│ │林柏帆、│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捌│
│ │ │配偶之胞妹「張小燕│ │余文豪、│ │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身分,向陳永壽借│ │蕭旻哲、│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款,使陳永壽信以為│ │楊凱智、│ │追徵其價額。 │
│ │ │真而陷於錯誤,便依│ │及該詐欺│ │ │
│ │ │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 │集團其他│ │崔家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於106 年12月5 日│ │不詳成年│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12時6 分,匯款17萬│ │成員 │ │壹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
│ │ │元至右列帳戶。 │ │ │ │得新臺幣伍佰壹拾元沒收,│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2 │李卿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詹雅淳上揭│強哥、 │張凱勝200 元│張凱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6 年12月5 日11時7 │中國信託林│張聖傑、│崔家修150 元│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
│ │ │分許,撥打電話與李│口分行帳戶│張凱勝、│ │月。扣案如附表九編號2 所│
│ │ │卿,假冒友人「謝淑│ │崔家修、│ │示行動電話貳支沒收,未扣│
│ │ │芳」身分,向李卿借│ │林柏帆、│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
│ │ │款,使李卿信以為真│ │余文豪、│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而陷於錯誤,便依該│ │蕭旻哲、│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詐欺集團成員指示,│ │楊凱智、│ │其價額。 │
│ │ │於106 年12 月6日11│ │及該詐欺│ │ │
│ │ │時42分,匯款5 萬元│ │集團其他│ │崔家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至右列帳戶。 │ │不詳成年│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成員 │ │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 │ │ │得新臺幣壹佰伍拾元沒收,│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3 │李啟珍│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何宗育上揭│強哥、 │張凱勝80元 │張凱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6 年12月7 日12時50│國泰世華商│張聖傑、│崔家修60元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
│ │ │分許前,以LINE通訊│業銀行帳戶│張凱勝、│ │月。扣案如附表九編號2 所│
│ │ │軟體聯絡李啟珍,假│ │崔家修、│ │示行動電話貳支沒收,未扣│
│ │ │冒友人「賴美珍」身│ │林柏帆、│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元│
│ │ │分,向李啟珍借款,│ │余文豪、│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使李啟珍信以為真而│ │蕭旻哲、│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陷於錯誤,便依該詐│ │楊凱智、│ │其價額。 │
│ │ │欺集團成員指示,於│ │及該詐欺│ │ │
│ │ │106 年12月7 日12時│ │集團其他│ │崔家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50分,匯款2 萬元至│ │不詳成年│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右列帳戶。 │ │成員 │ │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 │ │ │得新臺幣陸拾元沒收,於全│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4 │黃馨蟬│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何宗育上揭│強哥、 │張凱勝400 元│張凱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6 年12月6 日10時許│國泰世華商│張聖傑、│崔家修300 元│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
│ │ │,以LINE通訊通訊軟│業銀行帳戶│張凱勝、│ │月。扣案如附表九編號2 所│
│ │ │體聯絡黃馨蟬,假冒│ │崔家修、│ │示行動電話貳支沒收,未扣│
│ │ │友人「春香」身分,│ │林柏帆、│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元│
│ │ │向黃馨嬋借款,使黃│ │余文豪、│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馨嬋信以為真而陷於│ │蕭旻哲、│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錯誤,便依該詐欺集│ │楊凱智、│ │其價額。 │
│ │ │團成員指示,於106 │ │及該詐欺│ │ │
│ │ │年12月6 日15時25分│ │集團其他│ │崔家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匯款10萬元至右列│ │不詳成年│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帳戶。 │ │成員 │ │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 │ │ │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5 │薛淑妃│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鄭雅玲上揭│強哥、 │張凱勝1092元│張凱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6 年12月7 日11時15│中華郵政大│張聖傑、│崔家修819元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
│ │ │分許,撥打電話與薛│肚郵局帳戶│張凱勝、│ │月。扣案如附表九編號2 所│
│ │ │淑妃,假冒鄰居「陳│ │崔家修、│ │示行動電話貳支沒收,未扣│
│ │ │春香」身分,向薛淑│ │林柏帆、│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零│
│ │ │妃借款,使薛淑妃信│ │余文豪、│ │玖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以為真而陷於錯誤,│ │蕭旻哲、│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便依該詐欺集團成員│ │楊凱智、│ │時,追徵其價額。 │
│ │ │指示,於106 年12月│ │及該詐欺│ │ │
│ │ │7 日14時16分,匯款│ │集團其他│ │崔家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27萬3000元至右列帳│ │不詳成年│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戶。 │ │成員 │ │壹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 │ │ │得新臺幣捌佰壹拾玖元沒收│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額。 │
├─┼───┼─────────┼─────┼────┼──────┼────────────┤
│6 │林靜芳│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何宗育上揭│強哥、 │張凱勝680 元│張凱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6 年12月7 日10時50│中華郵政大│張聖傑、│崔家修510 元│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
│ │ │分許,撥打電話與林│甲郵局帳戶│張凱勝、│ │月。扣案如附表九編號2 所│
│ │ │靜芳,假冒友人「倪│ │崔家修、│ │示行動電話貳支沒收,未扣│
│ │ │瑞琴」身分,向林靜│ │林柏帆、│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捌│
│ │ │芳借款,使林靜芳信│ │余文豪、│ │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以為真而陷於錯誤,│ │蕭旻哲、│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便依該詐欺集團成員│ │楊凱智、│ │追徵其價額。 │
│ │ │指示,於106 年12月│ │及該詐欺│ │ │
│ │ │7 日12時30分,匯款│ │集團其他│ │崔家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17萬元至右列帳戶。│ │不詳成年│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成員 │ │壹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 │ │ │得新臺幣伍佰壹拾元沒收,│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附表五
┌──┬────────────────────────────────────┐
│編號│寄件人提供名下金融帳戶金融卡等資料之情形及經過 │
├──┼────────────────────────────────────┤
│ 1 │該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金門求職網上刊登訊息,許家瑜於107 年1 月16日見該訊息│
│ │後,便與自稱「林雅萱」之人聯繫,該人遂向許家瑜稱提供帳戶給臺灣運動彩券股│
│ │份有限公司,就可以定期獲得報酬等語,許家瑜便於107 年1 月18日13時30分許,│
│ │在金門縣○○鎮○○○路00號將下列帳戶寄出。 │
│ │許家瑜臺灣銀行金門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 │
│ │(由吳沿呈於106 年1 月19日領取) │
├──┼────────────────────────────────────┤
│ 2 │沈幃文於107 年1 月14日在網路上見求職廣告後,該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向沈幃文│
│ │稱:租用帳戶,1 本1 期10天,1 萬元,用領3 萬元等語,沈幃文便依該詐欺集團│
│ │成員指示,於107 年1 月16日在全家便利超商中壢興隆店,將下列帳戶寄出。 │
│ │①沈幃文華南商業銀行內壢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 │
│ │②沈幃文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中壢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號 │
│ │③沈幃文臺灣土地銀行內壢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 │
│ │④沈幃文玉山商業銀行中原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 │
│ │(由吳沿呈於107 年1 月17日領取) │
├──┼────────────────────────────────────┤
│ 3 │張雅淳於106 年12月底在網路上見求職廣告後,該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向張雅淳稱│
│ │:須提供帳戶給公司等語,張雅淳便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107 年1 月1 日10│
│ │時57分許,在統一超商群弘益門市,將下列帳戶寄出。 │
│ │張雅淳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彰儲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 │
│ │(由吳沿呈於107 年1月3 日領取) │
├──┼────────────────────────────────────┤
│ 4 │該詐欺集團成員在網路上張貼提供每本帳戶,可領取每月3 萬元現金,少年高○○│
│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看見後遂向魏光耀借用下列帳戶,於106 年12月25日前不久│
│ │,在統一便利超商東保門市,將下列帳戶寄出。 │
│ │魏光耀合作金庫商業基隆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 │
│ │(由吳沿呈於106 年12月25日領取) │
├──┼────────────────────────────────────┤
│ 5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6 年12月18日10時許,撥打電話與楊振發,對其稱若要借款,│
│ │需提供財力證明,經會計師作帳後才能辦理辦理貸款等語,楊振發便依該詐欺集團│
│ │成員指示,於106 年12月26日12時許,在臺北市○○區○○街0 號,寄送下列帳戶│
│ │。 │
│ │①楊振發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桂林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 │
│ │②楊振發中華郵政臺北東園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000 號 │
│ │(由吳沿呈於106 年12月26日領取) │
├──┼────────────────────────────────────┤
│ 6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6 年12月13日16時許,撥打電話與自稱「李敏慧」之人,對李│
│ │宗翰稱:提供金融帳戶可每10天領取1 萬元等語,李宗翰便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
│ │,於106 年12月16日16時許後不久,在新竹縣竹東鎮東峰路、和江街口之統一便利│
│ │超商東亭門市,將下列帳戶寄出。 │
│ │李宗翰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新竹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 號 │
│ │(由吳沿呈於106 年12月18日領取) │
├──┼────────────────────────────────────┤
│ 7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6 年12月31日17時許,以LINE向林孟輝稱:出租每本帳戶,每│
│ │星期可領3000元等語,林孟輝便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107 年1 月2 日19 時 │
│ │47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號統一便利商店美慈門市,將下列帳戶寄出。 │
│ │①林孟輝中國信託銀行瑞光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 │
│ │②林孟輝玉山商業銀行城東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 │
│ │③林孟輝臺灣新光商業銀行世貿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 │
│ │④林孟輝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建橋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 │
│ │(由吳沿呈於107 年1 月4 日領取) │
├──┼────────────────────────────────────┤
│ 8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6 年12月22日15時許,以LlNE向傅宇宏稱:提供帳戶與畢諾克│
│ │最佳線上體育投注站,一本存簿可領1 萬元等語,傅宇宏便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
│ │,於106 年12月27日將下列帳戶寄出,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又對傅宇宏稱:因該據點│
│ │名額已滿,包裹要重新退回寄送,傅宇宏再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107 年1 月│
│ │9 日15時許,將下列帳戶寄出。 │
│ │傅宇宏中華郵政鹽埔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000 號 │
│ │(由吳沿呈於107 年1 月11日領取) │
├──┼────────────────────────────────────┤
│ 9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6 年12月13日,以LINE向林千祈稱:提供帳戶與公司,就可獲│
│ │取薪資等語,林千祈便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106 年12月13日17時45分許,在│
│ │桃園市○○區○○○路0 號,將下列帳戶寄出。 │
│ │林千祈中華郵政大溪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000 號 │
│ │(由吳沿呈於106 年12月15日領取) │
├──┼────────────────────────────────────┤
│ 10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6 年12月9 日17時57分許,以LINE向張雅婷謊稱:提供帳戶予│
│ │畢諾克最佳線上體育投注站,就可獲取每期10天1 萬元薪資等語,張雅婷便依該詐│
│ │欺集團成員指示,於106 年12月9 日19時12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 號統一│
│ │便利超商南美門市,將下列帳戶寄出。 │
│ │張雅婷安泰商業銀行大里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號 │
│ │(由吳沿呈於106 年12月11日領取) │
├──┼────────────────────────────────────┤
│ 11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6 年12月9 日9 時17分許,以LINE向蘇珮娟稱:提供帳戶,就│
│ │可獲1 本帳戶3 萬元薪資等語,蘇珮娟便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將下列帳戶寄出│
│ │。 │
│ │蘇珮娟台中商業銀行埔里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 號 │
│ │(由吳沿呈於106 年12月11日領取) │
└──┴────────────────────────────────────┘
附表六
┌─┬───┬─────────┬─────┬────┬──────┬────────────┐
│編│被害人│詐欺方式 │匯入之人頭│共犯 │犯罪所得 │罪名、宣告刑及沒收 │
│號│ │ │帳戶 │ │ │ │
├─┼───┼─────────┼─────┼────┼──────┼────────────┤
│1 │蕭崇毅│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張雅淳上揭│強哥、 │張凱勝120 元│張凱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7 年1 月7 日18時57│合作金庫商│張聖傑、│崔家修90元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
│ │ │分許,撥打電話與蕭│業銀行彰儲│張凱勝、│ │月。扣案如附表九編號2 所│
│ │ │崇毅,對其謊稱:在│分行帳戶 │崔家修、│ │示行動電話貳支沒收,未扣│
│ │ │網路購物時,系統設│ │林柏帆、│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貳│
│ │ │定錯誤,需依指示操│ │余文豪、│ │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作提款機云云,使蕭│ │吳沿呈、│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崇毅信以為真而陷於│ │施冠宇、│ │追徵其價額。 │
│ │ │錯誤,便依該詐欺集│ │陳易群、│ │ │
│ │ │團成員指示,於107 │ │及該詐欺│ │崔家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年1 月7 日20時29分│ │集團其他│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匯款3 萬元至右列│ │不詳成年│ │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
│ │ │帳戶。 │ │成員 │ │得新臺幣玖拾元沒收,於全│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2 │湯宜嫻│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張雅淳上揭│強哥、 │張凱勝100 元│張凱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7 年1 月7 日20時許│合作金庫商│張聖傑、│崔家修75 元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
│ │ │,撥打電話與湯宜嫻│業銀行彰儲│張凱勝、│ │月。扣案如附表九編號2 所│
│ │ │,對其謊稱:網路購│分行帳戶 │崔家修、│ │示行動電話貳支沒收,未扣│
│ │ │物時系統設定錯誤,│ │林柏帆、│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
│ │ │需依指示操作提款機│ │余文豪、│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云云,使湯宜嫻信以│ │吳沿呈、│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為真而陷於錯誤,便│ │施冠宇、│ │其價額。 │
│ │ │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 │陳易群、│ │ │
│ │ │示,匯款2 萬5103元│ │及該詐欺│ │崔家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入右列帳戶中。 │ │集團其他│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不詳成年│ │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 │成員 │ │得新臺幣柒拾伍元沒收,於│
│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3 │古棟文│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張雅淳上揭│強哥、 │張凱勝1200元│張凱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7 年1 月5 日7 時許│合作金庫商│張聖傑、│崔家修900元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
│ │ │,用LINE通訊軟體聯│業銀行彰儲│張凱勝、│ │月。扣案如附表九編號2 所│
│ │ │絡古棟文,假冒「張│分行帳戶 │崔家修、│ │示行動電話貳支沒收,未扣│
│ │ │北斗」身分,向古棟│ │林柏帆、│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
│ │ │文借款,使古棟文信│ │余文豪、│ │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以為真陷於錯誤,便│ │吳沿呈、│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 │施冠宇、│ │追徵其價額。 │
│ │ │示,委由員工呂麟宗│ │陳易群、│ │ │
│ │ │於107 年1 月7日12 │ │及該詐欺│ │崔家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時25分,匯款30萬元│ │集團其他│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入右列帳戶中。 │ │不詳成年│ │壹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 │成員 │ │得新臺幣玖佰元沒收,於全│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4 │邱翊華│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張雅淳上揭│強哥、 │張凱勝36元 │張凱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7 年1 月7 日19時許│合作金庫商│張聖傑、│崔家修27元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
│ │ │,撥打電話與邱翊華│業銀行彰儲│張凱勝、│ │月。扣案如附表九編號2 所│
│ │ │,對其謊稱:網路購│分行帳戶 │崔家修、│ │示行動電話貳支沒收,未扣│
│ │ │物時將其信用卡設定│ │林柏帆、│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陸│
│ │ │為廠商扣款卡號,需│ │余文豪、│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依指示操作提款機云│ │吳沿呈、│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云,使邱翊華信以為│ │施冠宇、│ │徵其價額。 │
│ │ │真而陷於錯誤,便依│ │陳易群、│ │ │
│ │ │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 │及該詐欺│ │崔家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於107 年1 月7日 │ │集團其他│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19時42分,匯款9008│ │不詳成年│ │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
│ │ │元入右列帳戶中。 │ │成員 │ │得新臺幣貳拾柒元沒收,於│
│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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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林金盛│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魏光耀上揭│強哥、 │張凱勝640 元│張凱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6 年12月26日14時7 │合作金庫商│張聖傑、│崔家修480 元│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
│ │ │分許,撥打電話與林│業銀行基隆│張凱勝、│ │月。扣案如附表九編號2 所│
│ │ │金盛,假冒姪女「羅│分行帳戶 │崔家修、│ │示行動電話貳支沒收,未扣│
│ │ │加晴」身分,向林金│ │林柏帆、│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肆│
│ │ │盛借款,使林金盛信│ │余文豪、│ │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以為真陷於錯誤,便│ │吳沿呈、│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 │施冠宇、│ │追徵其價額。 │
│ │ │示,於於106 年12月│ │陳易群、│ │ │
│ │ │26日14時47分,匯款│ │及該詐欺│ │崔家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16萬元入右列帳戶。│ │集團其他│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不詳成年│ │壹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 │成員 │ │得新臺幣肆佰捌拾元沒收,│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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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黃素娥│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楊振發上揭│強哥、 │張凱勝120 元│張凱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起訴│6 年12月28日8 時許│台北富邦商│張聖傑、│崔家修90 元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
│ │書誤載│,用LINE通訊軟體聯│業銀行桂林│張凱勝、│ │月。扣案如附表九編號2 所│
│ │為江淑│絡黃素娥,假冒友人│分行帳戶 │崔家修、│ │示行動電話貳支沒收,未扣│
│ │麗,應│「賴秀玉」身分,向│ │林柏帆、│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貳│
│ │予更正│黃素娥借款,使黃素│ │余文豪、│ │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娥信以為真陷於錯誤│ │吳沿呈、│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便依該詐騙欺團成│ │施冠宇、│ │追徵其價額。 │
│ │ │員指示,委由女兒江│ │陳易群、│ │ │
│ │ │淑麗匯款3 萬元入右│ │及該詐欺│ │崔家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列帳戶。 │ │集團其他│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不詳成年│ │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 │成員 │ │得新臺幣玖拾元沒收,於全│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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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孫素珠│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楊振發上揭│強哥、 │張凱勝800 元│張凱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6 年12月26日13時許│台北富邦銀│張聖傑、│崔家修600 元│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
│ │ │,撥打電話與孫素珠│行桂林分行│張凱勝、│ │月。扣案如附表九編號2 所│
│ │ │,假冒友人「郭醫師│帳戶 │崔家修、│ │示行動電話貳支沒收,未扣│
│ │ │」身分,向孫素珠借│ │林柏帆、│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元│
│ │ │款,使孫素珠信以為│ │余文豪、│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真陷於錯誤,便依該│ │吳沿呈、│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詐欺集團成員指示,│ │施冠宇、│ │其價額。 │
│ │ │委由其兄孫澄源,於│ │陳易群、│ │ │
│ │ │106 年12月27日9 時│ │及該詐欺│ │崔家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56分,匯款20萬元(│ │集團其他│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起訴書記載為21萬80│ │不詳成年│ │壹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
│ │ │00元應予更正)入右│ │成員 │ │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
│ │ │列帳戶。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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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張婷尹│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楊振發上揭│強哥、 │張凱勝101 元│張凱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6 年12月28日21時15│中華郵政臺│張聖傑、│崔家修75 元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
│ │ │分許,撥打電話與張│北東園郵局│張凱勝、│ │月。扣案如附表九編號2 所│
│ │ │婷尹,對其謊稱:之│帳戶 │崔家修、│ │示行動電話貳支沒收,未扣│
│ │ │前網路購物時,因操│ │林柏帆、│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零│
│ │ │作疏失,需依指示操│ │余文豪、│ │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作提款機云云,使張│ │吳沿呈、│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婷尹信以為真而陷於│ │施冠宇、│ │追徵其價額。 │
│ │ │錯誤,便依該詐欺集│ │陳易群、│ │ │
│ │ │團成員指示,於106 │ │及該詐欺│ │崔家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年12月28日21時38分│ │集團其他│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匯款2 萬5279元入│ │不詳成年│ │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
│ │ │右列帳戶。 │ │成員 │ │得新臺幣柒拾伍元沒收,於│
│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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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詹雅鳳│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楊振發上揭│強哥、 │張凱勝408 元│張凱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6 年12月25日10時許│中華郵政臺│張聖傑、│崔家修306 元│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
│ │ │,撥打電話與詹雅鳳│北東園郵局│張凱勝、│ │月。扣案如附表九編號2 所│
│ │ │假冒友人「江純惠」│帳戶 │崔家修、│ │示行動電話貳支沒收,未扣│
│ │ │身分,向詹雅鳳借款│ │林柏帆、│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零│
│ │ │,使詹雅鳳信以為真│ │余文豪、│ │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而陷於錯誤,於106 │ │吳沿呈、│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年12月27日12時,匯│ │施冠宇、│ │追徵其價額。 │
│ │ │款10萬2000元入右列│ │陳易群、│ │ │
│ │ │帳戶。 │ │及該詐欺│ │崔家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集團其他│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不詳成年│ │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 │成員 │ │得新臺幣參佰零陸元沒收,│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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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唐瑞萍│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張雅婷上揭│強哥、 │張凱勝744 元│張凱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6 年12月11日11時45│安泰商業銀│張聖傑、│崔家修558 元│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
│ │ │分許,撥打電話與唐│行大里分行│張凱勝、│ │月。扣案如附表九編號2 所│
│ │ │瑞萍假冒友人「陳希│帳戶 │崔家修、│ │示行動電話貳支沒收,未扣│
│ │ │玲」身分,向唐瑞萍│ │林柏帆、│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肆│
│ │ │借款,使唐瑞萍信以│ │余文豪、│ │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為真而陷於錯誤,便│ │吳沿呈、│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 │施冠宇、│ │,追徵其價額。 │
│ │ │示,於106 年12月11│ │陳易群、│ │ │
│ │ │日13時23分,匯款18│ │及該詐欺│ │崔家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萬6000元入右列帳戶│ │集團其他│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不詳成年│ │壹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 │成員 │ │得新臺幣伍佰伍拾捌元沒收│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額。 │
└─┴───┴─────────┴─────┴────┴──────┴────────────┘
附表七
┌──┬────────────────────────────────────┐
│編號│寄件人提供名下金融帳戶金融卡等資料之情形及經過 │
├──┼────────────────────────────────────┤
│ 1 │該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上刊登徵求餐廳人員工作訊息,王珊媚遂用LINE與暱稱「陳│
│ │曉慧」聯繫,「陳曉慧」要求提供帳戶存摺及金融卡以便公司使用,王珊媚便依該│
│ │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106 年11月20日,在南投縣埔里鎮某便利商店內,將下列帳│
│ │戶寄出。 │
│ │王珊媚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埔里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 │
│ │(由楊凱智於106 年11月21領取) │
├──┼────────────────────────────────────┤
│ 2 │該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聯繫胡淑芬,對其稱提供帳戶供公司匯兌使用,1 本帳戶領│
│ │5000元,月領3 萬元、2 本帳戶期領1 萬元、月領6 萬元,1 期10天,1 月3 期等│
│ │語,胡淑芬便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106 年11月20日上午某時許,在南投縣埔│
│ │里鎮全家便利商店埔里門市,將下列帳戶寄出。 │
│ │胡淑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埔里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 │
│ │(由楊凱智於106 年11月21日領取) │
├──┼────────────────────────────────────┤
│ 3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6 年11月中以LINE與吳芃萱聯繫,對其稱提供帳戶供公司匯兌│
│ │使用,1 本帳戶月領3 萬元等語,吳芃萱便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106 年11月│
│ │20日上午某時許,將下列帳戶寄出。 │
│ │①吳芃萱中華郵政竹山東埔蚋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
│ │②陳○○(已歿,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吳芃萱之女兒)中華郵政竹山郵局帳戶 │
│ │ 00000000000000000 號 │
│ │(由楊凱智於106年11月21日領取) │
├──┼────────────────────────────────────┤
│ 4 │該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向黃子馨稱:因投注公司進出金額龐大,提供帳戶可賺取薪│
│ │資,黃子馨便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106 年11月20日14時許,在全家便利商店│
│ │中壢欣美門市,將下列帳戶寄出。 │
│ │①黃子馨華南商業銀行樹林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 │
│ │②黃子馨彰化商業銀行土城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 號 │
│ │(由楊凱智於106 年11月21領取) │
├──┼────────────────────────────────────┤
│ 5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6 年11月19日以LINE向林奕辰稱:將帳戶給博奕公司,一本存│
│ │摺使用5 天領5000元,可以領6 次,等於1 個月可領3 萬元等語,林奕辰遂於106 │
│ │年11月20日,在臺中市○○區○○路0 號之全家便利商店內,將下列帳戶寄出。 │
│ │林奕辰中華郵政太平宜欣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000 號 │
│ │(由楊凱智於106 年11月21日領取) │
├──┼────────────────────────────────────┤
│ 6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以不詳方式,使陳昭延於106 年11月21日前不久,將│
│ │下列帳戶寄出。 │
│ │①陳昭延中華郵政六龜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
│ │②陳昭延兆豐國際商業銀行高雄加工出口區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號 │
│ │(由楊凱智於106 年11月21日領取) │
├──┼────────────────────────────────────┤
│ 7 │該詐欺集團向李奕達稱:每提供1 本存摺,可日領1000元,而李奕達依該詐欺集團│
│ │成員指示,於106 年11月20日下午,在全家便利超商內埔門市,將下列帳戶寄出。│
│ │①李奕達第一商業銀行潮州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號 │
│ │②李奕達臺灣銀行龍山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 號 │
│ │(由楊凱智於106 年11月21領取) │
├──┼────────────────────────────────────┤
│ 8 │該詐欺集團成員以提供帳戶1 天可賺取租金1000元為由,要求王永民寄送金融帳戶│
│ │,王永民信遂於106 年11月20日,將下列帳戶寄出。 │
│ │①王永民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屏東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
│ │②王永民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屏東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號 │
│ │③王永民中華郵政里港三和路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號 │
│ │(由楊凱智於106 年11月22日領取) │
├──┼────────────────────────────────────┤
│ 9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6 年11月21日9 時30分許,向阮卓俊稱:可替其作帳提高貸款│
│ │金額等語,阮卓俊便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106 年11月21日11時30分許,在桃│
│ │園市○○區○○街000 號,將下列帳戶寄出。 │
│ │①阮卓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林口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 │
│ │②阮卓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楠梓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號 │
│ │③阮卓俊玉山商業銀行林口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 │
│ │(由楊凱智於106 年11月22日領取) │
├──┼────────────────────────────────────┤
│ 10 │該詐欺集團成員向柯登凱謊稱可貸款與柯登凱,柯登凱信便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
│ │,於106 年11月22日,將下列帳戶寄出。 │
│ │①柯登凱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彰化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號 │
│ │②柯登凱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營業部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 │
│ │(由楊凱智於106 年11月23日領取) │
├──┼────────────────────────────────────┤
│ 11 │該詐欺集團成員在網路上刊登貸款訊息,蘇富泰於106 年11月21日16時53分許,撥│
│ │打電話與該詐欺集團成員聯繫後,便於106 年11月22日13時56分許,在新北市○○○
○ ○區○○○路0 段000 號,將下列帳戶寄出。 │
│ │①蘇富泰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林口簡易型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 │
│ │②曾舒珮之中華郵政莿桐郵局戶00000000000000000 號 │
│ │(由楊凱智於106 年11月23日領取) │
├──┼────────────────────────────────────┤
│ 12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6 年11月中旬向蔡吉成稱:可以5000元之代價租借帳戶,蔡吉│
│ │成便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106 年11月中旬將下列帳戶寄出。 │
│ │①蔡吉成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崁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 │
│ │②蔡吉成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南崁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號 │
│ │(由楊凱智於106 年11月23日領取) │
├──┼────────────────────────────────────┤
│13(│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以不詳方式,使羅煌呈於106 年11月21日前某日,將│
│起訴│下列帳戶寄出。 │
│書漏│①羅煌呈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龜山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 │
│載此│②羅煌呈玉山商業銀行桃園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 │
│包裹│(由楊凱智於106 年11月21日領取) │
│) │ │
└──┴────────────────────────────────────┘
附表八
┌─┬───┬─────────┬─────┬────┬──────┬────────────┐
│編│被害人│遭詐欺方式 │匯入之金融│共犯 │犯罪所得 │罪名、宣告刑及沒收 │
│號│ │ │帳戶 │ │ │ │
│ │ │ │ │ │ │ │
├─┼───┼─────────┼─────┼────┼──────┼────────────┤
│1 │江紅嬌│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胡淑芬上揭│強哥、 │張凱勝600 元│張凱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6 年11月22日11時32│合作金庫商│張聖傑、│崔家修450 元│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
│ │ │分許,撥打電話與江│業銀行埔里│張凱勝、│ │月。扣案如附表九編號2 所│
│ │ │紅嬌,假冒友人「秀│分行帳戶 │崔家修、│ │示行動電話貳支沒收,未扣│
│ │ │子」身分,向江紅嬌│ │林柏帆、│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
│ │ │借款,使江紅嬌信以│ │余文豪、│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為真而陷於錯誤,便│ │蕭旻哲、│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 │楊凱智、│ │其價額。 │
│ │ │示,於106 年11月22│ │黃文勳、│ │ │
│ │ │日12時7 分,匯款15│ │及該詐欺│ │崔家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萬元至右列帳戶。 │ │集團其他│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不詳成年│ │壹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 │成員 │ │得新臺幣肆佰伍拾元沒收,│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2 │林鴻秀│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胡淑芬上揭│強哥、 │張凱勝120 元│張凱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6 年11月23日10時55│合作金庫商│張聖傑、│崔家修90 元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
│ │ │分許,撥打電話與林│業銀行埔里│張凱勝、│ │月。扣案如附表九編號2 所│
│ │ │鴻秀,假冒友人「小│分行帳戶 │崔家修、│ │示行動電話貳支沒收,未扣│
│ │ │蘭」身分,向林鴻秀│ │林柏帆、│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貳│
│ │ │借款,使林鴻秀信以│ │余文豪、│ │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為真而陷於錯誤,便│ │蕭旻哲、│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 │楊凱智、│ │追徵其價額。 │
│ │ │示,於106 年11月23│ │黃文勳、│ │ │
│ │ │日12時30分,匯款3 │ │及該詐欺│ │崔家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萬元至右列帳戶。 │ │集團其他│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不詳成年│ │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 │成員 │ │得新臺幣玖拾元沒收,於全│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3 │劉邦寧│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陳○○上揭│強哥、 │張凱勝132 元│張凱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6 年11月22日19時14│中華郵政竹│張聖傑、│崔家修99 元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
│ │ │分許,撥打電話與劉│山郵局帳戶│張凱勝、│ │月。扣案如附表九編號2 所│
│ │ │邦寧,對其謊稱之前│ │崔家修、│ │示行動電話貳支沒收,未扣│
│ │ │網路購物重複扣款為│ │林柏帆、│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參│
│ │ │由需依指示操作提款│ │余文豪、│ │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機云云,使劉邦寧信│ │蕭旻哲、│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以為真而陷於錯誤,│ │楊凱智、│ │,追徵其價額。 │
│ │ │便依該詐欺集團成員│ │黃文勳、│ │ │
│ │ │指示,於106 年11月│ │及該詐欺│ │崔家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22日20時13分、20時│ │集團其他│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15分,匯款2 萬9989│ │不詳成年│ │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
│ │ │元、3102元至右列帳│ │成員 │ │得新臺幣玖拾玖元沒收,於│
│ │ │戶。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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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賴子涵│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陳○○上揭│強哥、 │張凱勝351 元│張凱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6 年11月22日19時35│中華郵政竹│張聖傑、│崔家修263 元│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
│ │ │分許,撥打電話與賴│山郵局帳戶│張凱勝、│ │月。扣案如附表九編號2 所│
│ │ │子涵,對其謊稱:之│(2 萬123 │崔家修、│ │示行動電話貳支沒收,未扣│
│ │ │前網路購物重複扣款│元、7811元│林柏帆、│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伍│
│ │ │為由,需依指示操作│元、2 萬99│余文豪、│ │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提款機云云,使賴子│85元)、吳│蕭旻哲、│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涵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芃萱上揭中│楊凱智、│ │,追徵其價額。 │
│ │ │誤,便依該詐欺集團│華郵政竹山│黃文勳、│ │ │
│ │ │成員指示,於106 年│東埔蚋郵局│及該詐欺│ │崔家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11月22日20時16分、│帳戶(2 萬│集團其他│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20時21分、20時47分│9985元) │不詳成年│ │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
│ │ │、20時43 分,匯款2│ │成員 │ │得新臺幣貳佰陸拾參元沒收│
│ │ │萬123 元、7811元、│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2 萬9985元、2 萬99│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85元至右列帳戶。 │ │ │ │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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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丁鈺容│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陳○○上揭│強哥、 │張凱勝479 元│張凱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6 年11月22日16時47│中華郵政竹│張聖傑、│崔家修359 元│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
│ │ │分許,撥打電話與丁│山郵局帳戶│張凱勝、│ │月。扣案如附表九編號2 所│
│ │ │鈺容,對其謊稱:之│(2 萬9985│崔家修、│ │示行動電話貳支沒收,未扣│
│ │ │前網路購物時,因人│元)、吳芃│林柏帆、│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柒│
│ │ │為疏失導致重複扣款│萱上揭中華│余文豪、│ │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為由,需依指示操作│郵政竹山東│蕭旻哲、│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提款機云云,使丁鈺│埔蚋郵局帳│楊凱智、│ │,追徵其價額。 │
│ │ │容信以為真而陷於錯│戶(2 萬99│黃文勳、│ │ │
│ │ │誤,便依該詐欺集團│85元)、黃│及該詐欺│ │崔家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成員指示,於106 年│子馨上揭華│集團其他│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11月22日20時22分、│南商業銀行│不詳成年│ │壹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
│ │ │20時52分、19時46分│樹林分行帳│成員 │ │得新臺幣參佰伍拾玖元沒收│
│ │ │、20時34分,匯款2 │戶(2 萬99│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萬9985元、2 萬99 │80、2 萬99│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85元、2 萬9980、2 │85元) │ │ │額。 │
│ │ │萬9985元至右列帳戶│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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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邱怡嘉│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黃子馨上揭│強哥、 │張凱勝20元 │張凱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6 年11月22日18時許│華南商業銀│張聖傑、│崔家修15 元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
│ │ │,撥打電話與邱怡嘉│行樹林分行│張凱勝、│ │月。扣案如附表九編號2 所│
│ │ │,對其謊稱:之前網│帳戶 │崔家修、│ │示行動電話貳支沒收,未扣│
│ │ │路購物重複訂購商品│ │林柏帆、│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元│
│ │ │為由,需依指示操作│ │余文豪、│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提款機云云,使邱怡│ │蕭旻哲、│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嘉信以為真而陷於錯│ │楊凱智、│ │其價額。 │
│ │ │誤,便依該詐欺集團│ │黃文勳、│ │ │
│ │ │成員指示,於106 年│ │及該詐欺│ │崔家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11月22日20時16分,│ │集團其他│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匯款5123元至右列帳│ │不詳成年│ │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
│ │ │戶。 │ │成員 │ │得新臺幣拾伍元沒收,於全│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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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黃婷筠│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黃子馨上揭│強哥、 │張凱勝119 元│張凱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6 年11月22日18時22│華南商業銀│張聖傑、│崔家修89 元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
│ │ │分許,撥打電話與黃│行樹林分行│張凱勝、│ │月。扣案如附表九編號2 所│
│ │ │婷筠,對其謊稱:之│帳戶 │崔家修、│ │示行動電話貳支沒收,未扣│
│ │ │前網路購物作業錯誤│ │林柏帆、│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壹│
│ │ │,日後會自動扣款為│ │余文豪、│ │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由,需依指示操作提│ │蕭旻哲、│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款機云云,使黃婷筠│ │楊凱智、│ │,追徵其價額。 │
│ │ │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 │黃文勳、│ │ │
│ │ │,便依該詐欺集團成│ │及該詐欺│ │崔家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員指示,於106 年11│ │集團其他│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月22日19時35分,匯│ │不詳成年│ │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
│ │ │款2 萬9984元至右列│ │成員 │ │得新臺幣捌拾玖元沒收,於│
│ │ │帳戶。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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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郭鑑宇│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黃子馨上揭│強哥、 │張凱勝601 元│張凱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6 年11月22日17時56│彰化商業銀│張聖傑、│崔家修451 元│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
│ │ │分許,撥打電話與郭│行土城分行│張凱勝、│ │月。扣案如附表九編號2 所│
│ │ │鑑宇,對其謊稱:之│帳戶 │崔家修、│ │示行動電話貳支沒收,未扣│
│ │ │前網路購物下單錯誤│ │林柏帆、│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零│
│ │ │為由,需依指示操作│ │余文豪、│ │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提款機云云,使郭鑑│ │蕭旻哲、│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宇信以為真而陷於錯│ │楊凱智、│ │追徵其價額。 │
│ │ │誤,便依該詐欺集團│ │黃文勳、│ │ │
│ │ │成員指示,於106 年│ │及該詐欺│ │崔家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11月22日18時38分、│ │集團其他│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18時50分、18時52 │ │不詳成年│ │壹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
│ │ │分、19時14分、19 │ │成員 │ │得新臺幣肆佰伍拾壹元沒收│
│ │ │時17分、19時19分,│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匯款2 萬9989元、2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萬800 元、96 22 元│ │ │ │額。 │
│ │ │、2 萬9985元、2 萬│ │ │ │ │
│ │ │9985元、2 萬9985 │ │ │ │ │
│ │ │元至右列帳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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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鄭淑姝│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林奕辰上揭│強哥、 │張凱勝632 元│張凱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6 年11月22日13時23│中華郵政太│張聖傑、│崔家修474 元│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
│ │ │分許,撥打電話與鄭│平宜欣郵局│張凱勝、│ │月。扣案如附表九編號2 所│
│ │ │淑姝,假冒姪女身分│帳戶 │崔家修、│ │示行動電話貳支沒收,未扣│
│ │ │,因玩股票與林奕辰│ │林柏帆、│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參│
│ │ │有借貸關係,想要借│ │余文豪、│ │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27萬元解決債務問題│ │蕭旻哲、│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隔週即會歸還云云│ │楊凱智、│ │,追徵其價額。 │
│ │ │,致使鄭淑姝陷於錯│ │黃文勳、│ │ │
│ │ │誤,而依該詐欺集團│ │及該詐欺│ │崔家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成員指示,於106 年│ │集團其他│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11月22日14 時30 分│ │不詳成年│ │壹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
│ │ │,匯款15萬8000元至│ │成員 │ │得新臺幣肆佰柒拾肆元沒收│
│ │ │右列帳戶。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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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陳俐羽│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王永民上揭│強哥、 │張凱勝120 元│張凱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6 年11月24日,用 │臺灣中小企│張聖傑、│崔家修90 元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
│ │ │LINE通訊軟體聯絡陳│業銀行屏東│張凱勝、│ │月。扣案如附表九編號2 所│
│ │ │俐羽,假冒友人「張│分行帳戶 │崔家修、│ │示行動電話貳支沒收,未扣│
│ │ │金珠」身分,向陳俐│ │林柏帆、│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貳│
│ │ │羽借款,使陳俐羽信│ │余文豪、│ │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以為真而陷於錯誤,│ │蕭旻哲、│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而依該詐欺集團成員│ │楊凱智、│ │追徵其價額。 │
│ │ │指示,於106 年11月│ │黃文勳、│ │ │
│ │ │28日14時13分,匯款│ │及該詐欺│ │崔家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3 萬元至右列帳戶。│ │集團其他│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不詳成年│ │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 │成員 │ │得新臺幣玖拾元沒收,於全│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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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陳逸璿│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王永民上揭│強哥、 │張凱勝239 元│張凱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6 年11月27日16時許│台新國際商│張聖傑、│崔家修179 元│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
│ │ │,撥打電話與陳逸璿│業銀行屏東│張凱勝、│ │月。扣案如附表九編號2 所│
│ │ │,對其謊稱:之前網│分行帳戶(│崔家修、│ │示行動電話貳支沒收,未扣│
│ │ │路購物時,因作業疏│106 年11月│林柏帆、│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參│
│ │ │失導致分期連續扣款│27日17時53│余文豪、│ │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使陳逸璿信以為真│分許匯款2 │蕭旻哲、│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而陷於錯誤,便依該│萬9985元)│楊凱智、│ │,追徵其價額。 │
│ │ │詐欺集團成員指示,│、王珊媚上│黃文勳、│ │ │
│ │ │於106 年11月27日17│揭合作金庫│及該詐欺│ │崔家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時53分、18時,匯款│商業銀行埔│集團其他│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2 萬9985元、2 萬99│里分行帳戶│不詳成年│ │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
│ │ │85元至右列帳戶。 │(106 年11│成員 │ │得新臺幣壹佰柒拾玖元沒收│
│ │ │ │月27日18時│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許匯款2萬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9985元) │ │ │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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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林秀玉│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王永民上揭│強哥、 │張凱勝400 元│張凱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6 年11月27日,撥打│台新國際商│張聖傑、│崔家修300 元│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
│ │ │電話與林秀玉,假冒│業銀行屏東│張凱勝、│ │月。扣案如附表九編號2 所│
│ │ │友人「洪碧珠」身分│分行帳戶 │崔家修、│ │示行動電話貳支沒收,未扣│
│ │ │,向林秀玉借款,使│ │林柏帆、│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元│
│ │ │林秀玉信以為真而陷│ │余文豪、│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於錯誤,便依該詐欺│ │蕭旻哲、│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集團成員指示,而委│ │楊凱智、│ │徵其價額。 │
│ │ │由其夫於106 年11 │ │黃文勳、│ │ │
│ │ │月27日11時45分、12│ │及該詐欺│ │崔家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時13分,匯款1 萬元│ │集團其他│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9 萬元至入右列帳│ │不詳成年│ │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
│ │ │戶。 │ │成員 │ │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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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葉懿瑩│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王永民上揭│強哥、 │張凱勝140 元│張凱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6 年11月25日15時26│中華郵政里│張聖傑、│崔家修105元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
│ │ │分許起至同日17時8 │港三和路郵│張凱勝、│ │月。扣案如附表九編號2 所│
│ │ │分許止期間,撥打電│局帳戶 │崔家修、│ │示行動電話貳支沒收,未扣│
│ │ │話與葉懿瑩,對其謊│ │林柏帆、│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肆│
│ │ │稱:之前網路購物時│ │余文豪、│ │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因作業疏失導致大│ │蕭旻哲、│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量訂貨,使葉懿瑩信│ │楊凱智、│ │追徵其價額。 │
│ │ │以為真陷於錯誤,便│ │黃文勳、│ │ │
│ │ │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 │及該詐欺│ │崔家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示,於106 年11月25│ │集團其他│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日16時31分、16時50│ │不詳成年│ │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
│ │ │分,匯款2 萬9985元│ │成員 │ │得新臺幣壹佰零伍元沒收,│
│ │ │、5089元至右列帳戶│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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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徐美華│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王永民上揭│強哥、 │張凱勝640 元│張凱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6 年11月23日12時56│中華郵政里│張聖傑、│崔家修480 元│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
│ │ │分許、同年月24日10│港三和路郵│張凱勝、│ │月。扣案如附表九編號2 所│
│ │ │時41分許、11時4 分│局帳戶 │崔家修、│ │示行動電話貳支沒收,未扣│
│ │ │許,用LINE通訊軟體│ │林柏帆、│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肆│
│ │ │聯絡徐美華,假冒友│ │余文豪、│ │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人「王秀蓉」身分,│ │蕭旻哲、│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向徐美華借款,使林│ │楊凱智、│ │追徵其價額。 │
│ │ │秀華信以為真而陷於│ │黃文勳、│ │ │
│ │ │錯誤,便依該詐欺集│ │及該詐欺│ │崔家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團成員指示,於106 │ │集團其他│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年11月24 日14 時26│ │不詳成年│ │壹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
│ │ │分,依指示匯款16萬│ │成員 │ │得新臺幣肆佰捌拾元沒收,│
│ │ │元至入右列帳戶。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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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王婕妮│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王永民上揭│強哥、 │張凱勝40元 │張凱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6 年11月25日15時10│中華郵政里│張聖傑、│崔家修30元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
│ │ │分許,撥打電話與王│港三和路郵│張凱勝、│ │月。扣案如附表九編號2 所│
│ │ │婕妮,對其謊稱:之│局帳戶 │崔家修、│ │示行動電話貳支沒收,未扣│
│ │ │前網路購物時,因作│ │林柏帆、│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元│
│ │ │業疏失導致誤設分期│ │余文豪、│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約定轉帳,會重複扣│ │蕭旻哲、│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款,使王婕妮信以為│ │楊凱智、│ │其價額。 │
│ │ │真而陷於錯誤,便依│ │黃文勳、│ │ │
│ │ │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 │及該詐欺│ │崔家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於106 年11月25日│ │集團其他│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15時54分,匯款1萬 │ │不詳成年│ │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
│ │ │元至入右列帳戶。 │ │成員 │ │得新臺幣參拾元沒收,於全│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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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陳詩文│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王永民上揭│強哥、 │張凱勝615 元│張凱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6 年11月25日16時許│中華郵政里│張聖傑、│崔家修461 元│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
│ │ │,撥打電話予陳詩文│港三和路郵│張凱勝、│ │月。扣案如附表九編號2 所│
│ │ │,對其謊稱:因網路│局帳戶-① │崔家修、│ │示行動電話貳支沒收,未扣│
│ │ │購物時變成分期付款├─────┤林柏帆、│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壹│
│ │ │云云,使陳詩文信以│張哲維上揭│余文豪、│ │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為真而陷於錯誤,便│華南商業銀│蕭旻哲、│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行板橋分行│楊凱智、│ │,追徵其價額。 │
│ │ │示,於(起訴書記載│帳戶- ②、│黃文勳、│ │ │
│ │ │補充如下) │永豐商業銀│及該詐欺│ │崔家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行江子翠分│集團其他│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①106 年11月25日16│行帳戶-③ │不詳成年│ │壹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
│ │ │時50分、17時26分匯│ │成員 │ │得新臺幣肆佰陸拾壹元沒收│
│ │ │款2 萬9989元、3985├─────┤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元至右列①帳戶 │王珊媚上揭│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合作金庫商│ │ │額。 │
│ │ │②同年月17時11分、│業銀行埔里│ │ │ │
│ │ │17時56分匯款2 萬99│分行帳戶- │ │ │ │
│ │ │85元、2 萬9989元至│④ │ │ │ │
│ │ │右列②帳戶 │ │ │ │ │
│ │ ├─────────┤ │ │ │ │
│ │ │③同年月18時13分匯│ │ │ │ │
│ │ │款2 萬9985元至右列│ │ │ │ │
│ │ │③帳戶 │ │ │ │ │
│ │ ├─────────┤ │ │ │ │
│ │ │④同年月18時18分匯│ │ │ │ │
│ │ │款2 萬9985至右列④│ │ │ │ │
│ │ │帳戶 │ │ │ │ │
├─┼───┼─────────┼─────┼────┼──────┼────────────┤
│17│吳雪霞│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阮卓俊上揭│強哥、 │張凱勝680 元│張凱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6 年11月24日10時許│玉山商業銀│張聖傑、│崔家修510 元│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
│ │ │,撥打電話與吳雪霞│行林口分行│張凱勝、│ │月。扣案如附表九編號2 所│
│ │ │,假冒胞妹「吳雪女│帳戶 │崔家修、│ │示行動電話貳支沒收,未扣│
│ │ │」身分,向吳雪霞借│ │林柏帆、│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捌│
│ │ │款,使吳雪霞信以為│ │余文豪、│ │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真而陷於錯誤,便依│ │蕭旻哲、│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 │楊凱智、│ │追徵其價額。 │
│ │ │,於106 年11月24日│ │黃文勳、│ │ │
│ │ │11時22分,匯款17萬│ │及該詐欺│ │崔家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元至右列帳戶。 │ │集團其他│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不詳成年│ │壹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 │成員 │ │得新臺幣伍佰壹拾元沒收,│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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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林秀清│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阮卓俊上揭│強哥、 │張凱勝800 元│張凱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6 年11月24日13時許│中國信託商│張聖傑、│崔家修600 元│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
│ │ │,撥打電話與林秀清│業銀行林口│張凱勝、│ │月。扣案如附表九編號2 所│
│ │ │,假冒女兒身分,向│分行帳戶 │崔家修、│ │示行動電話貳支沒收,未扣│
│ │ │林秀清借款,使林秀│ │林柏帆、│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元│
│ │ │清信以為真而陷於錯│ │余文豪、│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誤,便依該詐欺集團│ │蕭旻哲、│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成員指示,於106 年│ │楊凱智、│ │其價額。 │
│ │ │11月24日13時33分,│ │黃文勳、│ │ │
│ │ │匯款20萬元(起訴書│ │及該詐欺│ │崔家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誤載17萬元應予更正│ │集團其他│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至右列帳戶。 │ │不詳成年│ │壹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 │成員 │ │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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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邱淑惠│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阮卓俊上揭│強哥、 │張凱勝80元 │張凱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6 年11月27日12時許│兆豐國際商│張聖傑、│崔家修60元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
│ │ │,用LINE通訊軟體聯│業銀行楠梓│張凱勝、│ │月。扣案如附表九編號2 所│
│ │ │絡邱淑惠,假冒友人│分行帳戶 │崔家修、│ │示行動電話貳支沒收,未扣│
│ │ │「魏秀珍」身分,向│ │林柏帆、│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元│
│ │ │邱淑惠借款,使邱淑│ │余文豪、│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惠信以為真而陷於錯│ │蕭旻哲、│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誤,便依該詐欺集團│ │楊凱智、│ │其價額。 │
│ │ │成員指示,於106 年│ │黃文勳、│ │ │
│ │ │11月27日14 時43 分│ │及該詐欺│ │崔家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匯款2 萬元入右列│ │集團其他│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帳戶。 │ │不詳成年│ │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 │成員 │ │得新臺幣陸拾元沒收,於全│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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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蔣玉金│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阮卓俊上揭│強哥、 │張凱勝120 元│張凱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6 年11月27日13時40│兆豐國際商│張聖傑、│崔家修90 元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
│ │ │分許,撥打電話與蔣│業銀行楠梓│張凱勝、│ │月。扣案如附表九編號2 所│
│ │ │玉金,假冒姪女「莊│分行帳戶 │崔家修、│ │示行動電話貳支沒收,未扣│
│ │ │冬梅」身分,向蔣玉│ │林柏帆、│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貳│
│ │ │金借款,使蔣玉金信│ │余文豪、│ │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以為真而陷於錯誤,│ │蕭旻哲、│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便依該詐欺集團成員│ │楊凱智、│ │追徵其價額。 │
│ │ │指示,於106 年11月│ │黃文勳、│ │ │
│ │ │27日,匯款3 萬元入│ │及該詐欺│ │崔家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右列帳戶。 │ │集團其他│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不詳成年│ │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 │成員 │ │得新臺幣玖拾元沒收,於全│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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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陳敏卿│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柯登凱上揭│強哥、 │張凱勝320 元│張凱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6 年11月27日10時25│臺灣中小企│張聖傑、│崔家修240 元│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
│ │ │分許,撥打電話與陳│業銀行彰化│張凱勝、│ │月。扣案如附表九編號2 所│
│ │ │敏卿,假冒友人「麗│分行帳戶 │崔家修、│ │示行動電話貳支沒收,未扣│
│ │ │惠」身分,向陳敏卿│(黃文勳未│林柏帆、│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貳│
│ │ │借款,使陳敏卿信以│參與) │余文豪、│ │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為真而陷於錯誤,便│ │蕭旻哲、│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 │楊凱智、│ │追徵其價額。 │
│ │ │示,於106 年11月27│ │及該詐欺│ │ │
│ │ │日11時35分,匯款8 │ │集團其他│ │崔家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萬元至右列帳戶。 │ │不詳成年│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成員 │ │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 │ │ │得新臺幣貳佰肆拾元沒收,│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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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陳林雪│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柯登凱上揭│強哥、 │張凱勝360 元│張凱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琴 │6 年11月21日18時52│彰化第一信│張聖傑、│崔家修270 元│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
│ │ │分許、106 年11月27│(黃文勳 │張凱勝、│ │月。扣案如附表九編號2 所│
│ │ │日10時56分許,撥打│未參與) │崔家修、│ │示行動電話貳支沒收,未扣│
│ │ │電話與陳林雪琴,假│ │林柏帆、│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陸│
│ │ │冒以前同事「呂素芬│ │余文豪、│ │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身分,向陳林雪琴│ │蕭旻哲、│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借款,使陳林雪琴信│ │楊凱智、│ │追徵其價額。 │
│ │ │以為真而陷於錯誤,│ │及該詐欺│ │ │
│ │ │便依該詐欺集團成員│ │集團其他│ │崔家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指示,於106 年11月│ │不詳成年│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27 日14 時22分,匯│ │成員 │ │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
│ │ │款9萬 元至右列帳戶│ │ │ │得新臺幣貳佰柒拾元沒收,│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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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林淑昭│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柯登凱上揭│強哥、 │張凱勝80元 │張凱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6 年11月27日,撥打│臺灣中小企│張聖傑、│崔家修60元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
│ │ │電話與林淑昭,假冒│業銀行彰化│張凱勝、│ │月。扣案如附表九編號2 所│
│ │ │友人「李妙玲」身分│分行帳戶 │崔家修、│ │示行動電話貳支沒收,未扣│
│ │ │,向林淑昭借款,使│(黃文勳未│林柏帆、│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元│
│ │ │林淑昭信以為真而陷│參與) │余文豪、│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於錯誤,便依該詐欺│ │蕭旻哲、│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集團成員指示,於10│ │楊凱智、│ │其價額。 │
│ │ │6 年11月28日10時34│ │及該詐欺│ │ │
│ │ │分,匯款2 萬元至右│ │集團其他│ │崔家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列帳戶。 │ │不詳成年│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成員 │ │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 │ │ │得新臺幣陸拾元沒收,於全│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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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謝嘉慧│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蘇富泰上揭│強哥、 │張凱勝60元 │張凱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6 年12月2 日19時43│台北富邦商│張聖傑、│崔家修45元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
│ │ │分許,撥打電話與謝│業銀行林口│張凱勝、│ │月。扣案如附表九編號2 所│
│ │ │嘉慧,對其謊稱:因│簡易型分行│崔家修、│ │示行動電話貳支沒收,未扣│
│ │ │網路購物時設定分期│帳戶 │林柏帆、│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元│
│ │ │付款錯誤將連續扣款│(黃文勳未│余文豪、│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云云,使謝嘉慧陳詩│參與) │蕭旻哲、│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文信以為真而陷於錯│ │楊凱智、│ │其價額。 │
│ │ │誤,便依該詐欺集團│ │及該詐欺│ │ │
│ │ │成員指示,於106 年│ │集團其他│ │崔家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12月2 日20時33分,│ │不詳成年│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匯款1 萬5123元至右│ │成員 │ │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
│ │ │列帳戶。 │ │ │ │得新臺幣肆拾伍元沒收,於│
│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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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楊嫌春│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蘇富泰上揭│強哥、 │張凱勝200 元│張凱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6 年12月1 日12時許│台北富邦商│張聖傑、│崔家修150 元│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
│ │ │,撥打電話與楊嫌春│業銀行林口│張凱勝、│ │月。扣案如附表九編號2 所│
│ │ │,假冒友人「朱純惠│簡易型分行│崔家修、│ │示行動電話貳支沒收,未扣│
│ │ │」身分,向楊嫌春借│帳戶 │林柏帆、│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
│ │ │款,使楊嫌春信以為│(黃文勳未│余文豪、│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真而陷於錯誤,便依│參與) │蕭旻哲、│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 │楊凱智、│ │其價額。 │
│ │ │,於106 年12月1 日│ │及該詐欺│ │ │
│ │ │12時27分,匯款5 萬│ │集團其他│ │崔家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元至右列帳戶。 │ │不詳成年│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成員 │ │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 │ │ │得新臺幣壹佰伍拾元沒收,│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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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徐浩洋│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蘇富泰上揭│強哥、 │張凱勝119 元│張凱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6 年12月2 日17時41│台北富邦商│張聖傑、│崔家修89 元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
│ │ │分許,撥打電話與徐│業銀行林口│張凱勝、│ │月。扣案如附表九編號2 所│
│ │ │浩洋,對其謊稱:之│簡易型分行│崔家修、│ │示行動電話貳支沒收,未扣│
│ │ │前網路購物登記為批│帳戶 │林柏帆、│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壹│
│ │ │發商需要每月扣款,│(黃文勳未│余文豪、│ │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需要操作ATM 取消云│參與) │蕭旻哲、│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云,使徐浩洋信以為│ │楊凱智、│ │,追徵其價額。 │
│ │ │真而陷於錯誤,於10│ │及該詐欺│ │ │
│ │ │6 年12月2 日18時37│ │集團其他│ │崔家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分,匯款2 萬9985元│ │不詳成年│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至右列帳戶。 │ │成員 │ │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 │ │ │得新臺幣捌拾玖元沒收,於│
│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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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梁新芳│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蘇富泰上揭│強哥、 │張凱勝80元 │張凱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6 年12月1 日12時許│台北富邦商│張聖傑、│崔家修60元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
│ │ │,撥打電話與梁新芳│業銀行林口│張凱勝、│ │月。扣案如附表九編號2 所│
│ │ │,假冒友人「秀玲」│簡易型分行│崔家修、│ │示行動電話貳支沒收,未扣│
│ │ │身分,向梁新芳借款│帳戶 │林柏帆、│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元│
│ │ │,使梁新芳信以為真│(黃文勳未│余文豪、│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而陷於錯誤,便依該│參與) │蕭旻哲、│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詐欺集團成員指示,│ │楊凱智、│ │其價額。 │
│ │ │於106 年12月1 日12│ │及該詐欺│ │ │
│ │ │時34分,匯款2 萬元│ │集團其他│ │崔家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入右列帳戶。 │ │不詳成年│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成員 │ │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 │ │ │得新臺幣陸拾元沒收,於全│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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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彭秀英│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蔡吉成上揭│強哥、 │張凱勝720 元│張凱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6 年11月29日11時許│臺灣中小企│張聖傑、│崔家修540 元│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
│ │ │,撥打電話與彭秀英│業銀行南崁│張凱勝、│ │月。扣案如附表九編號2 所│
│ │ │,假冒胞妹「彭麗娟│分行帳戶 │崔家修、│ │示行動電話貳支沒收,未扣│
│ │ │」身分,向彭秀英借│(黃文勳未│林柏帆、│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貳│
│ │ │款,使彭秀英信以為│參與) │余文豪、│ │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真而陷於錯誤,便依│ │蕭旻哲、│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 │楊凱智、│ │追徵其價額。 │
│ │ │,於106 年11月29日│ │及該詐欺│ │ │
│ │ │12 時36 分,匯款18│ │集團其他│ │崔家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萬元入右列帳戶。 │ │不詳成年│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成員 │ │壹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 │ │ │得新臺幣伍佰肆拾元沒收,│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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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曹鳳梅│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蔡吉成上揭│強哥、 │張凱勝120 元│張凱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6 年11月30日10時11│合作金庫商│張聖傑、│崔家修90 元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
│ │ │分許,撥打電話與曹│業銀行南崁│張凱勝、│ │月。扣案如附表九編號2 所│
│ │ │鳳梅,假冒友人「唐│分行帳戶 │崔家修、│ │示行動電話貳支沒收,未扣│
│ │ │素蓮」身分,向曹鳳│(黃文勳未│林柏帆、│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貳│
│ │ │梅借款,使曹鳳梅信│參與) │余文豪、│ │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以為真而陷於錯誤,│ │蕭旻哲、│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依指示於106 年11月│ │楊凱智、│ │追徵其價額。 │
│ │ │30 日12 時2 分,匯│ │及該詐欺│ │ │
│ │ │款3 萬元至右列帳戶│ │集團其他│ │崔家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不詳成年│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成員 │ │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 │ │ │得新臺幣玖拾元沒收,於全│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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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張梅芳│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王珊媚上揭│強哥、 │張凱勝1140元│張凱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6 年11月22日9 時許│合作金庫商│張聖傑、│崔家修855元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
│ │ │,撥打電話與張梅芳│業銀行埔里│張凱勝、│ │月。扣案如附表九編號2 所│
│ │ │,假冒友人「張靜芝│分行帳戶 │崔家修、│ │示行動電話貳支沒收,未扣│
│ │ │」身分,向張梅芳借│ │林柏帆、│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
│ │ │款,使張梅芳信以為│ │余文豪、│ │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真而陷於錯誤,便依│ │蕭旻哲、│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該詐欺欺團成員指示│ │楊凱智、│ │時,追徵其價額。 │
│ │ │,於106 年11月22日│ │黃文勳、│ │ │
│ │ │10 時15 分,匯款28│ │及該詐欺│ │崔家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萬5000元至右列帳戶│ │集團其他│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不詳成年│ │壹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 │成員 │ │得新臺幣捌佰伍拾伍元沒收│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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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莊美娟│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羅煌呈上揭│強哥、 │張凱勝1200元│張凱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6 年11月23日10時12│合作金庫商│張聖傑、│崔家修900元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
│ │ │分許,撥打電話與莊│業銀行龜山│張凱勝、│ │月。扣案如附表九編號2 所│
│ │ │美娟,假冒友人「宇│分行帳戶 │崔家修、│ │示行動電話貳支沒收,未扣│
│ │ │娟」身分,向莊美娟│ │林柏帆、│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
│ │ │借款,使莊美娟信以│ │余文豪、│ │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為真而陷於錯誤,便│ │蕭旻哲、│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 │楊凱智、│ │追徵其價額。 │
│ │ │示,於106 年11月23│ │黃文勳、│ │ │
│ │ │日10時56分,匯款30│ │及該詐欺│ │崔家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萬元至右列帳戶。 │ │集團其他│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不詳成年│ │壹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 │成員 │ │得新臺幣玖佰元沒收,於全│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32│姜素雲│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羅煌呈上揭│強哥、 │張凱勝719 元│張凱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6 年11月24日20時30│玉山商業銀│張聖傑、│崔家修539 元│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
│ │ │分許,撥打電話與姜│行桃園分行│張凱勝、│ │月。扣案如附表九編號2 所│
│ │ │素雲,對其謊稱:之│帳戶-① │崔家修、│ │示行動電話貳支沒收,未扣│
│ │ │前網路購物時錯誤,├─────┤林柏帆、│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壹│
│ │ │會重複扣款12次,使│張哲維上揭│余文豪、│ │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姜素雲信以為真而陷│彰化商業銀│蕭旻哲、│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於錯誤,便依該詐欺│行雙和分行│楊凱智、│ │,追徵其價額。 │
│ │ │集團成員指示,於(│帳戶-② │黃文勳、│ │ │
│ │ │起訴書記載補充如下│ │及該詐欺│ │崔家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集團其他│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不詳成年│ │壹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
│ │ │①106 年11月24日20│ │成員 │ │得新臺幣伍佰參拾玖元沒收│
│ │ │時51分,匯款2 萬99│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89元至右列①帳戶。│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 │ │②106 年11月24日21│ │ │ │ │
│ │ │時34分、21時37分、│ │ │ │ │
│ │ │21時54分、22時7 分│ │ │ │ │
│ │ │、22時16分、22時25│ │ │ │ │
│ │ │分,匯款2 萬8985元│ │ │ │ │
│ │ │、985 元、2 萬9985│ │ │ │ │
│ │ │元、2 萬9985元、3 │ │ │ │ │
│ │ │萬元、2 萬9985元至│ │ │ │ │
│ │ │右列②帳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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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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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時間:107 年5 月27日11時40分許起至同日13│
│ │時10分許止 │
│ │地點:彰化縣○○鄉○○路0段000巷00號 │
│ │張凱勝:iphone8plus1支、ipad1 臺、iphone│
│ │5s1 支、筆記本3 本、預付卡電話卡共5 張(│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979│
│ │962598、0000000000)、薪資袋2 個、etc 儲│
│ │值單4 張、牌照繳款書1 張、預付卡申請書1 │
│ │張、新臺幣36500 元、白色電腦主機1 臺。 │
├─┼────────────────────┤
│2 │時間:107 年6 月15日13時40分許起至同日13│
│ │時45分許止 │
│ │地點:南投縣南投市成功三路天雲宮旁 │
│ │張凱勝:iphone6手機1支、iphone6S手機1支 │
├─┼────────────────────┤
│3 │時間:107 年05月27日14時10分許起至同日15│
│ │時10分許止 │
│ │地點:南投縣○○鄉○街村○○街0巷00號 │
│ │崔家修:iphone8 手機1 支、iphone6 手機1 │
│ │支、iphone5c手機1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