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69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369號
- 公訴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戊○○
- 選任辯護人
- 張益隆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25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戊○○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連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減為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壹年。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壹萬貳仟貳佰伍拾元,應予追繳發還被害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事實
一、戊○○於民國93年間,擔任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以下簡稱:臺灣鐵路局)嘉義工務段田中分駐所二水監工區(以下簡稱二水監工區)之助理工務員,負責二水監工區工作施作之監工等業務,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
二、戊○○於附表一所示之出差日期,奉嘉義工務段之指派出差辦理其主要之附表一所示「嘉義工務段管內集集線軌道養護工程」之監工或路線巡查等業務,及配合附表一所示其他工程工作或路線巡查。其明知臺灣鐵路局員工奉派出差請領出差旅費關於國內出差里程10公里以上未達50公里為短程,50公里以上為長程之規定,自93年1月1日起施行;其也知悉自其任職之田中分駐所(設彰化縣田中火車站旁)赴附表一所示各工程現場監工或路線巡查等工作,均屬短程差,每日僅可申報短程差旅費臺幣(下同)250元,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利用其職務上之機會,先後分別於附表一所示填寫「工程差費報告單」之日期,在其前述田中分駐所內,填寫不實之出差地點、種類及差費(所填載不實之情形詳如附表一所示)於如附表一所示各「工程差費報告單」上,佯稱各該次出差均係前往嘉義之長程差,據以向臺灣鐵路局申報長程差旅費,經不知情之該局嘉義工務段人事管理人員及單位主管批准後,再向不知情之該局嘉義工務段會計人員申報差旅費,使臺灣鐵路局陷於錯誤,陸續據以核發每日500元之長程差旅費,連續多次詐領差旅費合計12,250元(各次出差之「工程差費報告單」所填寫之日期、填載之內容、填載不實之情形及每次詐得之金額,均詳如附表一所示)。
三、案經臺灣鐵路局函送並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南投縣調查站報告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即所謂傳聞證據。由於傳聞證據有悖法院直接審理及言詞審理之精神,妨礙當事人之反對詰問權,影響程序正義之實現,除法律有規定者(例如同法第159 條第2 項、同法第159 條之1 至之5 、同法第206 條等)外,原則上不具證據能力。本件就證人甲○○於於95年12月19日法務部調查局南投縣調查站之調查筆錄(96訴369 卷第29頁)屬於被告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且查無上開例外得以之作為證據之各種情形,應無證據能力。檢察官就此亦同意其不得作為證據(96訴369 卷第51頁),故被告戊○○爭辯其無證據能力,堪予採取。
二、本件檢察官起訴書所提之證人於調查站或偵查中所為之陳述(除前述一所述部分無證據能力外),其性質雖屬傳聞證據,且部分證人未再於本院審理中再為陳述,又查無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等前四條之情形。但當事人或辯護人在知情上述筆錄乃傳聞證據的情形下,於本院審理中提示各該筆錄內容並告以要旨,請檢察官、辯護人及被告等人表示意見時,渠等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對該等筆錄內容異議。是本院審酌上開筆錄作成時,較無人情施壓或干擾,亦無不當取供之情形,認為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亦屬適當,依上開規定,上述調查及偵訊中之陳述應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戊○○於民國93年間,擔任臺灣鐵路局嘉義工務段田中分駐所二水監工區(以下簡稱二水監工區)之助理工務員,負責二水監工區工作施作之監工業務,為被告所承認,並有臺灣鐵路局各段、廠、所、隊、中心員工服務手冊(見96訴369卷第269至270-1頁)及臺灣鐵路局94年7月12日(94)局政二字第4936號函可佐證(見94偵2532卷第3至13頁)。
二、臺灣鐵路局員工奉派出差請領出差旅費,除應依行政院所訂頒「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列各該職務等級規定數額並應依該局規定國內出差里程10公里以上未達50公里為短程,50公里以上為長程,報支膳雜費之規定,自93年1 月1 日起施行,此有該局93年1 月5 日鐵會審字第0930000279號函在卷可稽(見96訴369卷第267頁)。
三、依卷附嘉義工務段管內層次、電話及轄內里程表之內容(96訴 369卷第75頁),及證人即嘉義工務段養路段股長丁○○、嘉義工務段人事管理員甲○○、嘉義工務段田中分駐所主任乙○○等人於本院審理中分別結證之證詞(見96訴 369卷第 288、303、321頁),以及被告戊○○不爭執下列各工程出差之種類,可以證明下列事實:
㈠由被告任職之田中分駐所出差至下列各項工程之施作區域,均屬長程差:
①嘉義工務段轄內縱貫線K320+541東山路平交道改善工程(附表二編號18.31)。
②臺灣鐵路更新軌道結構計劃(新營站場佈置門型架吊卸長軌工程)(附表二編號50.56.61)。
㈡由被告任職之田中分駐所出差至下列各項工程之施作區域,部分屬長程差,部分屬短程差:
①嘉義工務段管內軌道綜合砸道工程(附表二編號8.20.25.40)。
②嘉義工務段管內平交道維修工程(附表二編號5.7)。
③臺灣鐵路更新軌道結構計劃(縱貫線曾文溪橋改建工程)(附表二編號33.35.36.37.38)。
㈢由被告任職之田中分駐所出差至下列各項工程之施作區域,均屬短程差:
①嘉義工務段管內集集線軌道養謢工程(附表一編號1.2.3.11.12.13.21.22.23.30.39.44.45.4 6.52.53.57.58.59;附表二編號4.14)。
②嘉義工務段轄內田中站及二水站內道岔組立抽換工程(附表一編號10.19.24.32;附表二所示編號27.28.43)。
③擴大公共建設方案鐵路橋梁改善計劃(集集線第一枋子林溪橋等鋼梁橋改建工程)(附表一編號6.9.16)。
④田中工務分駐所轄內曲線地段應力解除工程(附表一編號15;附表二編號17)。
⑤嘉義工務段管內噴泥改善工程(源泉-車埕)(附表一編號26.29.41.48.51)。
⑥社頭站月台擴建及增設雨棚工程(工務部分)(附表二編號34)。
⑦臺灣鐵路更新軌道結構計劃(員林-林內間鋼軌抽換工程)(附表一編號42)。
⑧嘉義工務段轄內抽換二水站PC枕式道岔工程(附表二編號47.49.54)。
⑨彰化縣二水鄉○○路○○道擴寬工程(附表二編號55.62)。
⑩配合嘉義工務段管內噴泥改善工程(彰化-林內)(附表二編號60)。
四、被告戊○○坦白承認於前揭時、地申報出差旅費時填載附表
一、二所示各「工程差費報告單」之內容及領到各該長程差旅費之流程等事實,並經證人即臺灣鐵路局嘉義工務段總務股辦理出納之何福地結證在卷(見94偵2532卷第48、216 頁),且有附表一、二所示各該工程差費報告單可以證明。
五、被告所提出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附表一所示各該出差日其有因公出差到路程達50公里以上或到「嘉義」之長程差(理由詳後述)。
六、關於附表一編號21.22.23.5.3所示「嘉義工務段管內集集線軌道養謢工程」停工部分:
㈠由附表一編號21.22.23.53.所示各該「工程差費報告單」內容,分別明載至嘉義工務段管內集集線軌道養謢工程「監修」或「監修及路線巡查」等字樣,有各該工程差費報告單可查。
㈡附表一編號21.22.23.53所示之93年6月17、21、24、25日及93年10月26、28日等 8天,嘉義工務段管內集集線軌道養謢工程均停工未施作,此雖有各該日被告所填載之該工程監工日報表可證(見94偵2532卷第106、108、110、111、187 頁)。但觀之各該日期的監工日報表內容,被告均有填報,且內容如「通知承商辦理事項」欄及「重要事項紀錄」欄分別記載「準備卸道碴工作及砸道(大型砸道車協調)」或「準備卸碴工作」等等,足證縱然承包商停工未施作,但如前所述,被告既是負責該工程之監工為主要的業務,被告因業務上需要而於停工期間實際有到工程現場巡查而出短程差,衡情亦屬無違。故公訴人逕以各該日停工,遽認被告即未出差而詐領每日長程差費500元,尚有誤會。爰就此部分仍認定每日僅詐領差旅費250元,附此敘明。
七、依上所述,就附表一所示之各次出差,既均屬短程差,每日差旅費祇能申報250元,不能報領長程差旅費500元,被告竟請領每日500元之差費,其每日確有詐領250元之事實,事證明確,犯行至堪認定。
參、對於被告辯解,本院之判斷:
一、被告之辯解:
㈠我從93年 4月間起至同年12日間止,確實有到嘉義、新營、善化、隆回等地出差,因為我負責的工程業務,主辦及協辦之工程不只「嘉義工務段管內集集線軌道養謢工程」一項而已。期間須要到嘉義工務段辦公室開會、協調、找材料及機械送修,而到新營、善化、隆田的原因,也是要找材料。
㈡被告如需出差,於出差前填寫「工程出差請示單」請示出差,先經主管許可後始出差,並於出差後填寫「工程差費報告單」,經查核屬實後,而核領出差費,被告並無公訴所稱浮報出差費之犯行。
㈢因經辦出差費事宜之經辦人,為方便其核銷事務,常要求被告填寫其方便核銷方式之出差事由,故工程差費報告單所填寫之出差事由,通常與實際出差事由不相一致。
二、被告提出之證據:
㈠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96年6月29日鐵會二字第0960012066 號函並附工程出差請示單影本(96訴369卷第131-200頁)。
㈡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96年9月26日鐵會二字第0960019474 號函並附工程出差請示單影本(96訴369卷第229-230頁)。
㈢嘉義工務段工務分駐所主任乙○○、工務員丙○○、副段長丁○○共同出具之「田中工務分駐所二水監工區93年度工程明細表」(96訴369卷第67頁)。
㈣材料收發單11張(96訴369卷第102-112頁)。
㈤自辦工程計價單7張(96訴369卷第113-119頁)。
㈥證人丁○○、甲○○、乙○○、證人己○○、丙○○之證詞。
三、對被告辯解之判斷:
㈠依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96年6月29日鐵會二字第0960012066號函並附之工程出差請示單影本(96訴369卷第131-200頁)及同局96年9月26日鐵會二字第0960019474號函並附之工程出差請示單影本(96訴369卷第229-230頁),與附表一、二所示各「工程差費報告單」核對內容相符,是可證明被告所辯如需出差,於出差前填寫「工程出差請示單」請示出差,先經主管許可後始出差,並於出差後填寫「工程差費報告單」,經查核屬實後,而核領出差費。
㈡由嘉義工務段工務分駐所主任乙○○、工務員丙○○、副段長丁○○共同出具之「田中工務分駐所二水監工區93年度工程明細表」(96訴369 卷第67頁)及各該證人於本院審理中證述之內容,以及參見附表一、二所示被告出差辦理各種工程達十多項,可見被告所辯從93年 4月間起至同年12日間止,其主辦及協辦之工程不只「嘉義工務段管內集集線軌道養謢工程」一項而已,亦可信為真。
㈢證人即嘉義公務段新營分駐所主任丙○○到庭作證,由其證詞僅能證明於93年間,被告戊○○有因洽公而與丙○○接觸等情(見96訴369卷第333頁)。另證人即嘉義工務段養路股機械房技術佐己○○到庭作證之證詞可以證明,被告因機械故障是會送到嘉義工務段維修,但93年4月到12月有無送過機械到嘉義來維修,送過幾次,因時間太久,沒有印象了;而且何人送機械到嘉義維修,都沒有紀錄等語(見96訴369卷第329-333頁)。該等證詞均不足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㈣證人即嘉義工務段人事股股長甲○○到庭結證稱,其審核工程差費報告單僅作形式審核而已,即祇審核工程差費請示單與工程差費報告單填載的內容是否相符,及所申報的差費是否合乎法令規定而已,至於申報人實際上有無出差人事單位並不做查核(見96訴369卷第304頁)。是該證詞僅能證明被告請領出差費之請示單與工程差費報告單之內容需要相符,才能通過審查核給差旅費,但究竟實際有無出差到工程差費報告單所填載的地點,仍屬不明。
㈤證人即被告之直屬業務主管嘉義工務段養路股田中分駐所主任乙○○、單位主管即嘉義工務段養路股股長丁○○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的證詞,雖可證明負責主辦及協辦之工程,須常至嘉義等地區洽公(見96訴369卷第309頁以下),然證人乙○○就審核被告有無實際出差部分則證稱:「被告(出差)之前會報告他要做什麼,然後料與工程都沒有問題,被告有將事情處理好,所以我們就認定被告有出差」,又工程差費報告單有寫被告去嘉義出差,如果工程都有順利進行,缺少的料都有補足,就不會懷疑而確認被告有出差到嘉義(見96訴 369卷第310、317頁)。另被告單位主管丁○○審核被告有無實際出差則是於審核時,看工程差費報告單已經過業務主管蓋章核准,且核對工程差費報告單與工程差費請示單之出差日期、事由、地點等內容相符,就會尊重業務主管,不會再去查證,然後就直接蓋章等情,復據證人丁○○結證明確(見96訴369卷第288頁以下)。顯見證人乙○○就被告所填載之工程差費報告單之出差地點,是否實際有出差,身為直屬之業務主管未實質查核,而其上屬主管丁○○誤以業務主管已實質查核而尊重業務主管之意見,致就出差之行政管理作業出現明顯的瑕疵。故各該證人之證詞亦不足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㈥被告所提出「材料收發單」11張(96訴369卷第102-112頁),部分,查:
⒈經核各該材料收發單上所記載的日期為93年 6月23日、93年7月20日、93年10月19日、93年12月2日等日期,其中僅除93年12月2日(附表編號59.)部分經檢察官起訴,但其他日期部分則未經檢察官追訴,故不贅述。
⒉詳觀93年12月 2日之收發單上填載的內容,僅有在「發料單位」相關的各欄位上有日期的註記,其他各欄位均未有任何日期之填載;另簽章欄位關於收料單位之填單人、覆核、主管、發料員,及發料單位之發料員、覆核、主管等人除蓋章外,亦均無日期的註記。況證人丁○○就實際領料之情形亦證述「有可能填材料收發單之後,沒有馬上去領料,材料收發單要交到嘉義工務段裡面去核章,核准之後才能到倉庫領料,有時候是本人當天到嘉義工務段送材料收發單,然後在現場等核准了就領料,有時候是事先寄送材料收發單到嘉義工務段,核准之後,他們會通知,然後收到通知申請人會找時間過去領料,一般如果比較急的話,就本人至嘉義工務段去申請、領料,不急的話就會用寄送的。」等語(見96訴369卷第293頁)。故仍難以該材料收發單上的日期即判斷是被告有實際到嘉義領料的日期。
㈦至於被告所提出之自辦工程計價單7張(96訴369卷第113-119頁)以證明被告所填寫的工程計價單辦理工程計價時須至嘉義與主管人員計價乙節。查:
⒈證人丁○○證稱:「從工程計價單我們沒有辦法判定是否自己送的,有可能從『計價日期』欄或是『主辦工程單位』簽章欄的日期來判斷送自辦工程計價單的日期。所謂「自辦工程計價單」是所有我們鐵路局的員工差旅費、管理費、加班費、自購材料等費用的計價,並不是發包工程的計價單,那是另外一種的計價單,與本案的是不一樣。被告出差的日期就是自辦工程計價單上面的『計價日期』欄或是『主辦工程單位』簽章欄的日期來判斷」(見96訴369卷第294頁)。
⒉依證人丁○○前揭證詞,該7紙自辦工程計價單所顯示之計價日期及主辦工程簽章日期如下:
①93年6月9日、93年6月10日(與附表二編號18有關)。
②93年7月9日、93年7月13日(與附表二編號27有關)。
③93年8月10日、93年8月11日(與附表二編號34.35有關)。
④93年9月9日、93年9月13日(與附表一編號41.42.有關)。
⑤93年10月7日(與附表二編號29有關)。
⑥93年11月9日、93年11月10日(與附表二編號56有關)。
⑦93年12月10日、93年12月13日(與附表二編號61.62.有關)。
⒊由前述自辦工程計價單之日期核對附表一、二所示各出差日期,其中關於前述⒉之④以外部分均經本院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理由詳後述),故僅就⒉之④部分說明之如下:被告就該次的工程計價,究竟是93年9月9日或93年 9月13日到嘉義計價已有不明?況如證人丁○○所證計價也未必會親自送到嘉義,且由附表一編號41.42.所示之工程差費報告單顯示,該二日被告也分別出差至「嘉義工務段管內噴泥改善工程(源泉-車埕)」洽辦該工程事宜及至「臺灣鐵路更新軌道結構計劃(員林-林內間鋼軌抽換工程)」洽辦該工程事宜,有該二日之工程差費報告單可查。是該自辦工程計價單仍不足證明該二日被告確有實際出差嘉義之事實。
肆、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新舊法比較方面:
㈠查被告行為後,貪污治罪條例第2條、第8條於95年 5月30日修正公佈,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以下簡稱新貪污治罪條例,修正前貪污治罪條例以下簡稱舊貪污治罪條例),此外刑法亦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佈,並於被告行為後之95年7月1日施行(以下簡稱新刑法,修正前刑法以下簡稱舊刑法),參酌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刑事庭第8次會議決議,新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新法施行後,應適用新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另於比較新舊法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本於統一性及整體性原則,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
㈡本案涉及法律變更之部分,經分別為下列新舊貪污治罪條例及新舊刑法結果比較後,應依新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被告之舊貪污治罪條例及舊刑法之規定,並一體適用之:
⒈新舊貪污治罪條例第2條之比較:本件被告行為後,貪污治罪條例第2條於95年5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月1日起施行,舊貪污治罪條例第 2條係規定:「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其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犯本條例之罪者,亦同。」新貪污治罪條例第 2條則規定:「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然因該條例並未對公務員定義,是依同條例第19條之規定,應適用刑法第10 條第2項之規定。而新刑法第10條第 2項第 1款之規定,被告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其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應依貪污治罪條例處斷。故新舊貪污治罪條例比較結果,無何者較有利於被告。故應依新刑法第 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一體適用舊貪污治罪條例。
⒉關於連續犯規定之比較:新刑法已刪除舊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及同法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然顯已影響刑罰之法律效果,仍屬法律有變更。經比較新舊刑法關於得否成立連續犯與牽連犯之情形,應以舊刑法較有利於被告。
⒊關於褫奪公權規定之比較:新刑法第37條第2項規定:「宣告1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褫奪公權 1年以上10年以下。」且參照同條第5項但書及新刑法第74條第5項之規定,緩刑之效力不及於褫奪公權之宣告。與舊刑法第37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6月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褫奪公權 1年以上10年以下。」且參照實務見解,緩刑之效力及於褫奪公權之宣告。比較新舊刑法前後之規定,舊刑法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二、按貪污治罪條例第 5條第1項第2款所謂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係指利用職務上所有之一切事機之意,不論係其職務本身所固有,抑由職務衍生之事機,均包括在內。本件被告戊○○案發時擔任臺灣鐵路局嘉義工務段田中分駐所二水監工區之助理工務員,負責二水監工區工作施作之監工等業務,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其向服務機關詐領之差旅費,係因其具有該奉派出差監工工程或配合辦理工程工作等之一定職務始得報領,如無該職務即無從報領,且係利用人事及會計單位不知其實際上祇出短程差執行該職務之錯誤而不法詐得財物,此係利用其出短程差之職務上機會而詐取財物,故核被告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
三、被告戊○○先後多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時間緊接、手段相同,觸犯同一構成要件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為連續犯,依舊刑法第56條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
四、被告戊○○所犯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其犯罪情節輕微,所詐得之財物在 5萬元以下,爰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先加後減之原則為之。
五、爰審酌被告戊○○因一時貪念,利用職務上之機會,浮報差旅費,圖得私人不法所有,所詐得之財物數額非多,及其犯後未將詐領之財物繳回,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復未能坦承犯行,但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被告戊○○所犯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既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爰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之規定,併予宣告褫奪公權1年。
七、按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業於96年 7月16日起施行。查本件被告為前揭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欺取財犯行之時間為93年4月21日起至93年12月2日止,係在96年 4月24日以前,且所犯之罪並無上開條例第 3條所示不予減刑之情形,爰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規定,將宣告之有期徒刑減其刑期二分之一如主文所示。
八、被告犯罪所得新台幣12,250元,為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罪所得財物,且未扣案,應依同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規定,向被告追繳,發還被害人臺灣鐵路局,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伍、不另為無罪諭知(關於行使公文書登載不實罪嫌)部分:
一、檢察官另指訴:被告戊○○連續利用其職務上之機會,於附表一、二所示出差時點、填載虛偽工程差費報告單之公文書,即記載與實際監工地區不符之附表一、二所示起訖地點及差旅費,而呈請人事人員、直接主管等人核可後行使之,致臺灣鐵路局所屬不知情之主計、會計人員陷於錯誤,信其確係於工程差費報告單上所載地點出差,而於該等工程差費報告單上核可,致戊○○合計詐領如附表一、二所示差額之差旅費,足以生損害於臺灣鐵路局有關憑證支出、管理之正確性云云。認被告另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文書不實登載之罪嫌。
二、按刑法第 213條之公文書登載不實罪,係以以公務員對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為虛偽登載為限,雖公務員制作之文書,若非基於職務之行為而制作者,不能成立該罪。而申請出差旅費,均非被告之職務行為,其所制作之「工程差費報告單」,亦非關於其職務所掌之公文書。且凡符合出差條件,欲申請出差旅費之臺灣鐵路局人員均可填寫該等工程差費報告單,是前開工程差費報告單,並非被告本人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甚明,自難以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相繩。其此部分所為尚不構成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惟檢察官以此部分與前揭起訴論罪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陸、其他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戊○○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緣於93年間臺灣鐵路局發包辦理「嘉義工務段管內集集線軌道養謢工程」,施作項目包含「砸道、防脫角拆除、防脫角鐵安裝、噴除草劑及雜樹砍修剪、平交道養護、37KG道岔養護及補充道碴」等,且施作軌道範圍係沿彰化縣二水鄉、南投縣名間鄉、集集鎮至水里鄉內之集集線全線鐵路,而工程期間係自93年4月8日起至同年12月13日止,並由戊○○承辦該工程之監工業務,戊○○明知上開工程施作區域,僅限於彰化縣及南投縣內,而自田中分駐所赴該工程現場監工,應依據工程進度申報短程出差,即領取每日 250元之出差費,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概括之犯意,利用其職務上之機會,於附表二所示出差時點、填載虛偽工程差費報告單之公文書,即記載與實際監工地區不符之附表所示起訖地點及差旅費,而呈請人事人員、直接主管等人核可後行使之,致臺灣鐵路局所屬不知情之主計、會計人員陷於錯誤,信其確係於工程差費報告單上所載地點出差,而於該等工程差費報告單上核可,致戊○○合計詐領如附表二所示差額之差旅費(數額詳如附表二所示),足以生損害於臺灣鐵路局有關憑證支出、管理之正確性。因認被告戊○○此部分行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及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公文書不實登載之罪嫌。
二、公訴證據:
㈠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94年7月12日(94)局政二字第4936號函。
㈡被告所填報之「嘉義工務段管內集集線軌道養謢工程」監工日報表及工程差費報告單。
㈢被告自93年4月起至同年12月止浮報差旅費之統計表。
㈣證人即臺灣鐵路局嘉義工務段田中分駐所主任乙○○於調查站及偵查中之證詞。
㈤證人即臺灣鐵路局嘉義工務段人事管理員甲○○於偵查中之證詞。
㈥證人即臺灣鐵路局嘉義工務段總務股何福地於調查站及偵查中之證詞。
㈦被告戊○○於調查站及偵查中之供詞。
三、被告之辯解:
㈠被告辯稱其有派車出長程差之日期如下:
①93年 4月19日、②93年5月21日、③93年 5月31日、④93年 6月 2日、⑤93年6月 7日、⑥93年 6月18日、⑦93年 7月 6日、⑧93年7月23日、⑨93年 8月 2日、⑩93年 8月 4日、⑪93年8月27日、⑫93年 9月 6日、⑬93年 9月 8日、⑭93年9月10日、⑮93年 9月20日、⑯93年10月 6日、⑰93年10月8日、⑱93年10月18日、⑲93年11月 3日、⑳93年11月8日、㉑93年11月10日、㉒93年11月12日、㉓93年12月1日、㉔93年12月 3日。
㈡被告辯稱其有於93年6月14日出長程差到嘉義開會。
㈢被告辯稱:附表二之其他出差日期,被告實際確有出長程差,並無任何浮報出差費。
三、本院之判斷:
㈠依被告所提出之24紙派車單(見96訴369卷第76-99頁)顯示,被告所辯前揭派車日期實際有因「運料至現場」或至工務段領料而有乘車來回「田中至嘉義」之事實,有各該派車單可證,且為檢察官所不爭(見96訴369卷第241頁),故被告所辯於各該日均有出長程差應堪認定。
㈡被告於93年 6月14日有出席臺灣鐵路局嘉義工務段所召開「嘉義工務段管內噴泥改善工程(源泉-車埕)」承攬作業勞工安全衛生協議組織、協調事項及施工協調會之事實,有該次會議有被告簽名之簽到簿在卷可稽(見96訴 369卷第 101頁),是被告所辯其於當天有長程差到嘉義乙節,亦堪採信。
㈢附表二除前述㈠、㈡所述之出差日期外,其他日期出差部分,分述如下:
⒈關於附表二之工程施作地點屬長程差部分:如前所述,附表二所示由被告任職之田中分駐所出差①嘉義工務段轄內縱貫線K320+541東山路平交道改善工程(與附表二編號18.31.有關)及②臺灣鐵路更新軌道結構計劃(新營站場佈置門型架吊卸長軌工程)(與附表二編號50.56.61有關)等工程之施作區域,既均屬長程差。則被告於附表二各該編號所示之出差日期至各該工程工作或巡查路線,而申報長程差旅費,並無不合,難認被告有何不法所有之意圖。
⒉關於附表二之工程施作地點屬部分屬長程差、部分屬短程差部分:如前所述,附表二所示由被告任職之田中分駐所出差至①嘉義工務段管內軌道綜合砸道工程(與附表二編號8.20.25.40有關)、②嘉義工務段管內平交道維修工程(與附表二編號5.7.有關)及③臺灣鐵路更新軌道結構計劃(縱貫線曾文溪橋改建工程)(與附表二編號33.35.36.37.38有關)等工程之施作區域,雖部分屬短程差,但部分亦屬長程差。則被告於附表二各該編號所示之出差日期至各該工程工作或巡查路線,而申報長程差旅費,難謂有何不合之處。至於檢察官指訴就此部分被告有詐領差旅費之證據無非以被告出差至「嘉義工務段管內集集線軌道養謢工程」僅能申報短程差為論據(參起訴書第 2頁,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一段),但查各該工程差費報告單已明確的記載各該出差事由所辦理各該工程名稱,檢察官所舉證顯然與卷附各該「工程差費報告單」之出差事由所載工程名稱均不同,是檢察官據以判斷之基準已有違誤。況檢察官所舉之證據方法及本院依職權調查之證據綜合判斷,既無從排除被告至該工程工作有出長程差的可能,即無從依檢察官提出之事證就推論被告僅出短程差而認有詐領差旅費情事。
⒊關於附表二之工程施作地點屬短程差部分:如前所述,由被告任職之田中分駐所出差至①嘉義工務段轄內田中站及二水站內道岔組立抽換工程(附表二所示編號27.28.43)、②社頭站月台擴建及增設雨棚工程(工務部分)(附表二編號34)、③嘉義工務段轄內抽換二水站PC枕式道岔工程(附表二編號47.49.54)、彰化縣二水鄉○○路○○道擴寬工程(附表二編號62)及④配合嘉義工務段管內噴泥改善工程(彰化-林內)(附表二編號60)等工程之施作區域,雖均屬短程差。但查:嘉義工務段辦公處所、人員及材料庫及機械廠均在嘉義,舉凡被告負責的工程業務如有要領取材料需要到嘉義辦理之事實,業據證人即被告之直屬主管(嘉義工務段田中分駐所主任)乙○○於本院審理中結證明確(見96訴369卷第315頁以下)。且有被告所提需逐層陳送單位主管、嘉義工務段之副段長等核章後始可發料之「材料收發單」11張可參(見96訴 369卷第102-112頁)。而觀之附表二編號27.28.34.43.47.49.54.60.62.所示之各該「工程差費報告單」關於出差之事由均明載「領料」或「辦理材料協調事宜」等字樣,足見被告所辯各該日其實際有出長程差到「嘉義」應堪採信。
㈣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綜上所述,公訴人認被告就此部分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及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公文書不實登載之罪嫌,其所舉前揭證據並不足以證明,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關於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務罪嫌部分與檢察官起訴之前揭論罪科刑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關於行使公文書登載不實罪嫌部分之理由詳如前述伍)。
陸、適用法律依據:
一、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
二、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第12條第1項、第17條、第10條第1項、第2項,修正前貪污治罪條例第2條前段。
三、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37條第2項。
四、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本案經檢察官林佳裕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6千萬元以下罰金:一 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二 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者。
三 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 1 款及第 2 款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有罪部分) ┌─┬────────────────────────┐ │㈠│【關於93年4月21日,詐領差旅費250元部分】 │ │編├────────────────────────┤ │號│(1)工程差費報告單(見94偵2532卷第59頁) │ │1.│ 填寫之日期:96年 4月22日 │ │ ├───────────┬────────────┤ │ │①填載之內容 │②填載不實之情形 │ │ ├────┬──────┼─┬──────────┤ │ │ │嘉義工務段管│ │ │ │ │工程名稱│內集集線軌道│ │ │ │ │ │養謢工程 │ │ │ │ ├────┼──────┼─┼──────────┤ │ │出差事由│該工程工作 │ │ │ │ ├─┬──┼──────┼─┼──────────┤ │ │出│起訖│93-4-21 │ │ │ │ │差│日期│ │ │ │ │ │日├──┼──────┼─┼──────────┤ │ │期│日數│1 │ │ │ │ ├─┴──┼──────┼─┼──────────┤ │ │ │ │不│出差地點為彰化縣或南│ │ │起訖地點│田中-嘉義 │實│投縣內,填載不實之「│ │ │ │ │ │嘉義」。 │ │ ├────┼──────┼─┼──────────┤ │ │出差種類│長 │不│係短程差,填載不實之│ │ │ │ │實│「長(程差)」。 │ │ ├────┼──────┼─┼──────────┤ │ │差費合計│500 │不│短程差之差費僅能報支│ │ │ │ │實│250 元,詐領250 元。│ │ ├────┼──────┼─┼──────────┤ │ │小 計│500 │不│同上 │ │ │ │ │實│ │ │ ├────┴──────┴─┴──────────┤ │ │相關證據: │ │ │①工程差費請示單(見96訴369卷第138頁) │ │ │②監工日報表(見94偵2532卷第 60頁) │ ├─┼────────────────────────┤ │㈡│【關於93年4月23日,詐領差旅費250元部分】 │ │編├────────────────────────┤ │號│(1)工程差費報告單(見94偵2532卷第61頁) │ │2.│ 填寫之日期:96年 4月26日 │ │ ├───────────┬────────────┤ │ │①填載之內容 │②填載不實之情形 │ │ ├────┬──────┼─┬──────────┤ │ │ │嘉義工務段管│ │ │ │ │工程名稱│內集集線軌道│ │ │ │ │ │養謢工程 │ │ │ │ ├────┼──────┼─┼──────────┤ │ │出差事由│該工程工作 │ │ │ │ ├─┬──┼──────┼─┼──────────┤ │ │出│起訖│93-4-23 │ │ │ │ │差│日期│ │ │ │ │ │日├──┼──────┼─┼──────────┤ │ │期│日數│1 │ │ │ │ ├─┴──┼──────┼─┼──────────┤ │ │ │ │不│出差地點為彰化縣或南│ │ │起訖地點│田中-嘉義 │實│投縣內,填載不實之「│ │ │ │ │ │嘉義」。 │ │ ├────┼──────┼─┼──────────┤ │ │出差種類│長 │不│係短程差,填載不實之│ │ │ │ │實│「長(程差)」。 │ │ ├────┼──────┼─┼──────────┤ │ │差費合計│500 │不│短程差之差費僅能報支│ │ │ │ │實│250 元,詐領250 元。│ │ ├────┼──────┼─┼──────────┤ │ │小 計│500 │不│同上 │ │ │ │ │實│ │ │ ├────┴──────┴─┴──────────┤ │ │相關證據: │ │ │①工程差費請示單(見96訴369卷第139頁) │ │ │②監工日報表(見94偵2532卷第 62頁) │ ├─┼────────────────────────┤ │㈢│【關於93年4月27日,詐領差旅費250元部分】 │ │編├────────────────────────┤ │號│(1)工程差費報告單(見94偵2532卷第63頁) │ │3.│ 填寫之日期:96年 4月27日 │ │ ├───────────┬────────────┤ │ │①填載之內容 │②填載不實之情形 │ │ ├────┬──────┼─┬──────────┤ │ │ │嘉義工務段管│ │ │ │ │工程名稱│內集集線軌道│ │ │ │ │ │養謢工程 │ │ │ │ ├────┼──────┼─┼──────────┤ │ │出差事由│該工程工作 │ │ │ │ ├─┬──┼──────┼─┼──────────┤ │ │出│起訖│93-4-27 │ │ │ │ │差│日期│ │ │ │ │ │日├──┼──────┼─┼──────────┤ │ │期│日數│1 │ │ │ │ ├─┴──┼──────┼─┼──────────┤ │ │ │ │不│出差地點為彰化縣或南│ │ │起訖地點│田中-嘉義 │實│投縣內,填載不實之「│ │ │ │ │ │嘉義」。 │ │ ├────┼──────┼─┼──────────┤ │ │出差種類│長 │不│係短程差,填載不實之│ │ │ │ │實│「長(程差)」。 │ │ ├────┼──────┼─┼──────────┤ │ │差費合計│500 │不│短程差之差費僅能報支│ │ │ │ │實│250 元,詐領250 元。│ │ ├────┼──────┼─┼──────────┤ │ │小 計│500 │不│同上 │ │ │ │ │實│ │ │ ├────┴──────┴─┴──────────┤ │ │相關證據: │ │ │①工程差費請示單(見96訴369卷第230頁) │ │ │②監工日報表(見94偵2532卷第 64頁) │ ├─┼────────────────────────┤ │㈣│【關於93年5月5日、7日,詐領差旅費500元部分】 │ │編├────────────────────────┤ │號│(1)工程差費報告單(見94偵2532卷第70頁) │ │6.│ 填寫之日期:96年 5月7 日 │ │ ├───────────┬────────────┤ │ │①填載之內容 │②填載不實之情形 │ │ ├────┬──────┼─┬──────────┤ │ │ │擴大公共建設│ │ │ │ │ │方案鐵路橋梁│ │ │ │ │工程名稱│改善計劃(集│ │ │ │ │ │集線第一枋子│ │ │ │ │ │林溪橋等鋼梁│ │ │ │ │ │橋改建工程)│ │ │ │ ├────┼──────┼─┼──────────┤ │ │出差事由│該工程工作及│ │ │ │ │ │巡查路線 │ │ │ │ ├─┬──┼──────┼─┼──────────┤ │ │出│起訖│93-5-5 │ │ │ │ │差│日期│ 7 │ │ │ │ │日├──┼──────┼─┼──────────┤ │ │期│日數│2 │ │ │ │ ├─┴──┼──────┼─┼──────────┤ │ │ │ │不│出差地點為短程差,填│ │ │起訖地點│田中-嘉義 │實│載「嘉義」之長程差為│ │ │ │ │ │不實。 │ │ ├────┼──────┼─┼──────────┤ │ │出差種類│長 │不│係短程差,填載不實之│ │ │ │ │實│「長(程差)」。 │ │ ├────┼──────┼─┼──────────┤ │ │ │ │ │短程差之差費每日僅能│ │ │ │ │ │報支250 元,二日合計│ │ │差費合計│1,000 │不│得申報500 元,而實際│ │ │ │ │實│請領1,000 元,共詐領│ │ │ │ │ │500 元。 │ │ ├────┼──────┼─┼──────────┤ │ │小 計│1,000 │不│同上 │ │ │ │ │實│ │ │ ├────┴──────┴─┴──────────┤ │ │相關證據: │ │ │①工程差費請示單(見96訴369卷第143頁) │ │ │②監工日報表(見94偵2532卷第71、72頁) │ ├─┼────────────────────────┤ │㈤│【關於93年5月13日、14日,詐領差旅費500元部分】 │ │編├────────────────────────┤ │號│(1)工程差費報告單(見94偵2532卷第78頁) │ │9.│ 填寫之日期:96年 5月14日 │ │ ├───────────┬────────────┤ │ │①填載之內容 │②填載不實之情形 │ │ ├────┬──────┼─┬──────────┤ │ │ │擴大公共建設│ │ │ │ │ │方案鐵路橋梁│ │ │ │ │工程名稱│改善計劃(集│ │ │ │ │ │集線第一枋子│ │ │ │ │ │林溪橋等鋼梁│ │ │ │ │ │橋改建工程)│ │ │ │ ├────┼──────┼─┼──────────┤ │ │出差事由│該工程工作 │ │ │ │ ├─┬──┼──────┼─┼──────────┤ │ │出│起訖│93-5-13 │ │ │ │ │差│日期│ 14 │ │ │ │ │日├──┼──────┼─┼──────────┤ │ │期│日數│2 │ │ │ │ ├─┴──┼──────┼─┼──────────┤ │ │ │ │不│出差地點為短程差,填│ │ │起訖地點│田中-嘉義 │實│載「嘉義」之長程差為│ │ │ │ │ │不實。 │ │ ├────┼──────┼─┼──────────┤ │ │出差種類│長 │不│係短程差,填載不實之│ │ │ │ │實│「長(程差)」。 │ │ ├────┼──────┼─┼──────────┤ │ │ │ │ │短程差之差費每日僅能│ │ │ │ │ │報支250 元,二日合計│ │ │差費合計│1,000 │不│得申報500 元,而實際│ │ │ │ │實│請領1,000 元,共詐領│ │ │ │ │ │500 元。 │ │ ├────┼──────┼─┼──────────┤ │ │小 計│1,000 │不│同上 │ │ │ │ │實│ │ │ ├────┴──────┴─┴──────────┤ │ │相關證據: │ │ │①工程差費請示單(見96訴369卷第146頁) │ │ │②監工日報表(見94偵2532卷第79、80頁) │ ├─┼────────────────────────┤ │㈥│【關於93年5月18日,詐領差旅費250元部分】 │ │編├────────────────────────┤ │號│(1)工程差費報告單(見94偵2532卷第81頁) │ │10│ 填寫之日期:96年 5月18日 │ │ ├───────────┬────────────┤ │ │①填載之內容 │②填載不實之情形 │ │ ├────┬──────┼─┬──────────┤ │ │ │嘉義縣工務段│ │ │ │ │工程名稱│轄內田中站及│ │ │ │ │ │二水站內道岔│ │ │ │ │ │組立抽換工程│ │ │ │ ├────┼──────┼─┼──────────┤ │ │出差事由│該工程工作 │ │ │ │ ├─┬──┼──────┼─┼──────────┤ │ │出│起訖│93-5-18 │ │ │ │ │差│日期│ │ │ │ │ │日├──┼──────┼─┼──────────┤ │ │期│日數│1 │ │ │ │ ├─┴──┼──────┼─┼──────────┤ │ │起訖地點│田中-嘉義 │不│出差地點為彰化縣內,│ │ │ │ │實│填載不實之「嘉義」。│ │ ├────┼──────┼─┼──────────┤ │ │出差種類│長 │不│係短程差,填載不實之│ │ │ │ │實│「長(程差)」。 │ │ ├────┼──────┼─┼──────────┤ │ │差費合計│500 │不│短程差之差費僅能報支│ │ │ │ │實│250 元,詐領250 元。│ │ ├────┼──────┼─┼──────────┤ │ │小 計│500 │不│同上 │ │ │ │ │實│ │ │ ├────┴──────┴─┴──────────┤ │ │相關證據: │ │ │①工程差費請示單(見96訴369卷第147頁) │ │ │②監工日報表(見94偵2532卷第 82頁) │ ├─┼────────────────────────┤ │㈦│【關於93年5月19日,詐領差旅費250元部分】 │ │編├────────────────────────┤ │號│(1)工程差費報告單(見94偵2532卷第83頁) │ │11│ 填寫之日期:96年 5月21日 │ │ ├───────────┬────────────┤ │ │①填載之內容 │②填載不實之情形 │ │ ├────┬──────┼─┬──────────┤ │ │ │嘉義工務段管│ │ │ │ │工程名稱│內集集線軌道│ │ │ │ │ │養謢工程 │ │ │ │ ├────┼──────┼─┼──────────┤ │ │出差事由│該工程監修 │ │ │ │ ├─┬──┼──────┼─┼──────────┤ │ │出│起訖│93-5-19 │ │ │ │ │差│日期│ 21 │ │ │ │ │日├──┼──────┼─┼──────────┤ │ │期│日數│2 │ │ │ │ ├─┴──┼──────┼─┼──────────┤ │ │ │ │ │A.93年5 月21日部分:│ │ │ │ │部│ 出差地點「嘉義」為│ │ │起訖地點│田中-嘉義 │分│ 實在。 │ │ │ │ │不│B.93年5 月19日部分:│ │ │ │ │實│ 出差地點填載「嘉義│ │ │ │ │ │ 」為不實。 │ │ ├────┼──────┼─┼──────────┤ │ │ │ │ │A.就93年5 月21日而言│ │ │ │ │部│ ,出長程差為實在。│ │ │出差種類│長 │分│B.就93年5 月19日而言│ │ │ │ │不│ ,係短程差,所填載│ │ │ │ │實│ 「長(程差)」即屬│ │ │ │ │ │ 不實。 │ │ ├────┼──────┼─┼──────────┤ │ │ │ │ │A.93年5 月21日係長程│ │ │ │ │ │ 差,得請領長程差費│ │ │ │ │ │ 500 元。 │ │ │差費合計│1,000 │不│B.93年5 月19日係短程│ │ │ │ │實│ 差,僅能申報短程差│ │ │ │ │ │ 費250 元,被告請領│ │ │ │ │ │ 500 元,詐領250 元│ │ ├────┼──────┼─┼──────────┤ │ │小 計│1,000 │不│同上 │ │ │ │ │實│ │ │ ├────┴──────┴─┴──────────┤ │ │相關證據: │ │ │①工程差費請示單(見96訴369卷第148頁) │ │ │②監工日報表(見94偵2532卷第84、85頁) │ ├─┼────────────────────────┤ │㈧│【關於93年5月25日,詐領差旅費250元部分】 │ │編├────────────────────────┤ │號│(1)工程差費報告單(見94偵2532卷第86頁) │ │12│ 填寫之日期:96年 5月25日 │ │ ├───────────┬────────────┤ │ │①填載之內容 │②填載不實之情形 │ │ ├────┬──────┼─┬──────────┤ │ │ │嘉義工務段管│ │ │ │ │工程名稱│內集集線軌道│ │ │ │ │ │養謢工程 │ │ │ │ ├────┼──────┼─┼──────────┤ │ │出差事由│該工程監修 │ │ │ │ ├─┬──┼──────┼─┼──────────┤ │ │出│起訖│93-5-25 │ │ │ │ │差│日期│ │ │ │ │ │日├──┼──────┼─┼──────────┤ │ │期│日數│1 │ │ │ │ ├─┴──┼──────┼─┼──────────┤ │ │ │ │不│出差地點為彰化縣或南│ │ │起訖地點│田中-嘉義 │實│投縣內,填載不實之「│ │ │ │ │ │嘉義」。 │ │ ├────┼──────┼─┼──────────┤ │ │出差種類│長 │不│係短程差,填載不實之│ │ │ │ │實│「長(程差)」。 │ │ ├────┼──────┼─┼──────────┤ │ │差費合計│500 │不│短程差之差費僅能報支│ │ │ │ │實│250 元,詐領250 元。│ │ ├────┼──────┼─┼──────────┤ │ │小 計│500 │不│同上 │ │ │ │ │實│ │ │ ├────┴──────┴─┴──────────┤ │ │相關證據: │ │ │①工程差費請示單(見96訴369卷第149頁) │ │ │②監工日報表(見94偵2532卷第 87頁) │ ├─┼────────────────────────┤ │㈨│【關於93年5月27日,詐領差旅費250元部分】 │ │編├────────────────────────┤ │號│(1)工程差費報告單(見94偵2532卷第88頁) │ │13│ 填寫之日期:96年 5月27日 │ │ ├───────────┬────────────┤ │ │①填載之內容 │②填載不實之情形 │ │ ├────┬──────┼─┬──────────┤ │ │ │嘉義工務段管│ │ │ │ │工程名稱│內集集線軌道│ │ │ │ │ │養謢工程 │ │ │ │ ├────┼──────┼─┼──────────┤ │ │出差事由│該工程監修 │ │ │ │ ├─┬──┼──────┼─┼──────────┤ │ │出│起訖│93-5-27 │ │ │ │ │差│日期│ │ │ │ │ │日├──┼──────┼─┼──────────┤ │ │期│日數│1 │ │ │ │ ├─┴──┼──────┼─┼──────────┤ │ │ │ │不│出差地點為彰化縣或南│ │ │起訖地點│田中-嘉義 │實│投縣內,填載不實之「│ │ │ │ │ │嘉義」。 │ │ ├────┼──────┼─┼──────────┤ │ │出差種類│長 │不│係短程差,填載不實之│ │ │ │ │實│「長(程差)」。 │ │ ├────┼──────┼─┼──────────┤ │ │差費合計│500 │不│短程差之差費僅能報支│ │ │ │ │實│250 元,詐領250 元。│ │ ├────┼──────┼─┼──────────┤ │ │小 計│500 │不│同上 │ │ │ │ │實│ │ │ ├────┴──────┴─┴──────────┤ │ │相關證據: │ │ │①工程差費請示單(見96訴369卷第150頁) │ │ │②監工日報表(見94偵2532卷第 88頁) │ ├─┼────────────────────────┤ │㈩│【關於93年6月1 日,詐領差旅費250元部分】 │ │編├────────────────────────┤ │號│(1)工程差費報告單(見94偵2532卷第92頁) │ │15│ 填寫之日期:96年 6月1 日 │ │ ├───────────┬────────────┤ │ │①填載之內容 │②填載不實之情形 │ │ ├────┬──────┼─┬──────────┤ │ │ │田中工務分駐│ │ │ │ │工程名稱│所轄內曲線地│ │ │ │ │ │段應力解除工│ │ │ │ │ │程 │ │ │ │ ├────┼──────┼─┼──────────┤ │ │出差事由│配合該工程工│ │ │ │ │ │作 │ │ │ │ ├─┬──┼──────┼─┼──────────┤ │ │出│起訖│93-6-1 │ │ │ │ │差│日期│ │ │ │ │ │日├──┼──────┼─┼──────────┤ │ │期│日數│1 │ │ │ │ ├─┴──┼──────┼─┼──────────┤ │ │起訖地點│田中-嘉義 │不│出差地點非嘉義,填載│ │ │ │ │實│不實之「嘉義」。 │ │ ├────┼──────┼─┼──────────┤ │ │出差種類│長 │不│係短程差,填載不實之│ │ │ │ │實│「長(程差)」。 │ │ ├────┼──────┼─┼──────────┤ │ │差費合計│500 │不│短程差之差費僅能報支│ │ │ │ │實│250 元,詐領250 元。│ │ ├────┼──────┼─┼──────────┤ │ │小 計│500 │不│同上 │ │ │ │ │實│ │ │ ├────┴──────┴─┴──────────┤ │ │相關證據: │ │ │①工程差費請示單(見96訴369卷第152頁) │ │ │②監工日報表(見94偵2532卷第 93頁) │ ├─┼────────────────────────┤ ││【關於93年6月3日,詐領差旅費250元部分】 │ │編├────────────────────────┤ │號│(1)工程差費報告單(見94偵2532卷第94頁) │ │16│ 填寫之日期:96年 6月3 日 │ │ ├───────────┬────────────┤ │ │①填載之內容 │②填載不實之情形 │ │ ├────┬──────┼─┬──────────┤ │ │ │擴大公共建設│ │ │ │ │ │方案鐵路橋梁│ │ │ │ │工程名稱│改善計劃(集│ │ │ │ │ │集線第一枋子│ │ │ │ │ │林溪橋等鋼梁│ │ │ │ │ │橋改建工程)│ │ │ │ ├────┼──────┼─┼──────────┤ │ │出差事由│配合該工程工│ │ │ │ │ │作 │ │ │ │ ├─┬──┼──────┼─┼──────────┤ │ │出│起訖│93-6-2 │ │ │ │ │差│日期│ 3 │ │ │ │ │日├──┼──────┼─┼──────────┤ │ │期│日數│2 │ │ │ │ ├─┴──┼──────┼─┼──────────┤ │ │ │ │ │A.93年6 月2 日部分:│ │ │ │ │部│ 出差地點「嘉義」為│ │ │起訖地點│田中-嘉義 │分│ 實在。 │ │ │ │ │不│B.93年6 月3 日部分:│ │ │ │ │實│ 出差地點填載「嘉義│ │ │ │ │ │ 」為不實。 │ │ ├────┼──────┼─┼──────────┤ │ │ │ │ │A.就93年6 月2 日而言│ │ │ │ │部│ ,出長程差為實在。│ │ │出差種類│長 │分│B.就93年6 月3 日而言│ │ │ │ │不│ ,係短程差,所填載│ │ │ │ │實│ 「長(程差)」即屬│ │ │ │ │ │ 不實。 │ │ ├────┼──────┼─┼──────────┤ │ │ │ │ │A.93年6 月2 日係長程│ │ │ │ │ │ 差,得請領長程差費│ │ │ │ │ │ 500 元。 │ │ │差費合計│1,000 │不│B.93年6 月3 日係短程│ │ │ │ │實│ 差,僅能申報短程差│ │ │ │ │ │ 費250 元,被告請領│ │ │ │ │ │ 500 元,詐領250 元│ │ ├────┼──────┼─┼──────────┤ │ │小 計│1,000 │不│同上 │ │ │ │ │實│ │ │ ├────┴──────┴─┴──────────┤ │ │相關證據: │ │ │①工程差費請示單(見96訴369卷第153頁) │ │ │②監工日報表(見94偵2532卷第95、96頁) │ ├─┼────────────────────────┤ ││【關於93年6月11日,詐領差旅費250元部分】 │ │編├────────────────────────┤ │號│(1)工程差費報告單(見94偵2532卷第102頁) │ │19│ 填寫之日期:96年 6月14日 │ │ ├───────────┬────────────┤ │ │①填載之內容 │②填載不實之情形 │ │ ├────┬──────┼─┬──────────┤ │ │ │嘉義縣工務段│ │ │ │ │工程名稱│轄內田中站及│ │ │ │ │ │二水站內道岔│ │ │ │ │ │組立抽換工程│ │ │ │ ├────┼──────┼─┼──────────┤ │ │出差事由│該工程工作 │ │ │ │ ├─┬──┼──────┼─┼──────────┤ │ │出│起訖│93-6-11 │ │ │ │ │差│日期│ 14 │ │ │ │ │日├──┼──────┼─┼──────────┤ │ │期│日數│2 │ │ │ │ ├─┴──┼──────┼─┼──────────┤ │ │ │ │ │A.93年6 月14日部分:│ │ │ │ │部│ 出差地點「嘉義」為│ │ │起訖地點│田中-嘉義 │分│ 實在。 │ │ │ │ │不│B.93年6 月11日部分:│ │ │ │ │實│ 出差地點填載「嘉義│ │ │ │ │ │ 」為不實。 │ │ ├────┼──────┼─┼──────────┤ │ │ │ │ │A.就93年6 月14日而言│ │ │ │ │部│ ,出長程差為實在。│ │ │出差種類│長 │分│B.就93年6 月11日而言│ │ │ │ │不│ ,係短程差,所填載│ │ │ │ │實│ 「長(程差)」即屬│ │ │ │ │ │ 不實。 │ │ ├────┼──────┼─┼──────────┤ │ │ │ │ │A.93年6 月14日係長程│ │ │ │ │ │ 差,得請領長程差費│ │ │ │ │ │ 500 元。 │ │ │差費合計│1,000 │不│B.93年6 月11日係短程│ │ │ │ │實│ 差,僅能申報短程差│ │ │ │ │ │ 費250 元,被告請領│ │ │ │ │ │ 500 元,詐領250 元│ │ ├────┼──────┼─┼──────────┤ │ │小 計│1,000 │不│同上 │ │ │ │ │實│ │ │ ├────┴──────┴─┴──────────┤ │ │相關證據: │ │ │①工程差費請示單(見96訴369卷第156頁) │ │ │②監工日報表(見94偵2532卷第105、106頁) │ ├─┼────────────────────────┤ ││【關於93年6月17日,詐領差旅費250元部分】 │ │編├────────────────────────┤ │號│(1)工程差費報告單(見94偵2532卷第104頁) │ │21│ 填寫之日期:96年 6月21日 │ │ ├───────────┬────────────┤ │ │①填載之內容 │②填載不實之情形 │ │ ├────┬──────┼─┬──────────┤ │ │ │嘉義工務段管│ │ │ │ │工程名稱│內集集線軌道│ │ │ │ │ │養謢工程 │ │ │ │ ├────┼──────┼─┼──────────┤ │ │出差事由│該工程工作 │ │ │ │ ├─┬──┼──────┼─┼──────────┤ │ │出│起訖│93-6-17 │ │ │ │ │差│日期│ 18 │ │ │ │ │日├──┼──────┼─┼──────────┤ │ │期│日數│2 │ │ │ │ ├─┴──┼──────┼─┼──────────┤ │ │ │ │ │A.93年6月18日部分: │ │ │ │ │部│ 出差地點「嘉義」為│ │ │起訖地點│田中-嘉義 │分│ 實在。 │ │ │ │ │不│B.93年6月17日部分: │ │ │ │ │實│ 出差地點填載「嘉義│ │ │ │ │ │ 」為不實。 │ │ ├────┼──────┼─┼──────────┤ │ │ │ │ │A.就93年6月18日而言 │ │ │ │ │部│ ,出長程差為實在。│ │ │出差種類│長 │分│B.就93年6月17日而言 │ │ │ │ │不│ ,係短程差,所填載│ │ │ │ │實│ 「長(程差)」即屬│ │ │ │ │ │ 不實。 │ │ ├────┼──────┼─┼──────────┤ │ │ │ │ │A.93年6月18日係長程 │ │ │ │ │ │ 差,得請領長程差費│ │ │ │ │ │ 500元。 │ │ │差費合計│1,000 │不│B.93年6月17日係短程 │ │ │ │ │實│ 差,僅能申報短程差│ │ │ │ │ │ 費250元,被告請領 │ │ │ │ │ │ 500 元,詐領250元 │ │ ├────┼──────┼─┼──────────┤ │ │小 計│1,000 │不│同上 │ │ │ │ │實│ │ │ ├────┴──────┴─┴──────────┤ │ │相關證據: │ │ │①工程差費請示單(見96訴369卷第158頁) │ │ │②監工日報表(見94偵2532卷第106頁) │ ├─┼────────────────────────┤ ││【關於93年6月21日,詐領差旅費250元部分】 │ │編├────────────────────────┤ │號│(1)工程差費報告單(見94偵2532卷第107頁) │ │22│ 填寫之日期:96年 6月21日 │ │ ├───────────┬────────────┤ │ │①填載之內容 │②填載不實之情形 │ │ ├────┬──────┼─┬──────────┤ │ │ │嘉義工務段管│ │ │ │ │工程名稱│內集集線軌道│ │ │ │ │ │養謢工程 │ │ │ │ ├────┼──────┼─┼──────────┤ │ │出差事由│該工程監修及│ │ │ │ │ │路線巡查 │ │ │ │ ├─┬──┼──────┼─┼──────────┤ │ │出│起訖│93-6-21 │ │ │ │ │差│日期│ │ │ │ │ │日├──┼──────┼─┼──────────┤ │ │期│日數│1 │ │ │ │ ├─┴──┼──────┼─┼──────────┤ │ │ │ │不│出差地點為彰化縣或南│ │ │起訖地點│田中-嘉義 │實│投縣內,填載不實之「│ │ │ │ │ │嘉義」。 │ │ ├────┼──────┼─┼──────────┤ │ │出差種類│長 │不│係短程差,填載不實之│ │ │ │ │實│「長(程差)」。 │ │ ├────┼──────┼─┼──────────┤ │ │差費合計│500 │不│短程差之差費僅能報支│ │ │ │ │實│250 元,詐領250 元。│ │ ├────┼──────┼─┼──────────┤ │ │小 計│500 │不│同上 │ │ │ │ │實│ │ │ ├────┴──────┴─┴──────────┤ │ │相關證據: │ │ │①工程差費請示單(見96訴369卷第159頁) │ │ │②監工日報表(見94偵2532卷第108頁) │ ├─┼────────────────────────┤ ││【關於93年6月24日、25日,詐領差旅費500元】 │ │編├────────────────────────┤ │號│(1)工程差費報告單(見94偵2532卷第109頁) │ │23│ 填寫之日期:96年 6月28日 │ │ ├───────────┬────────────┤ │ │①填載之內容 │②填載不實之情形 │ │ ├────┬──────┼─┬──────────┤ │ │ │嘉義工務段管│ │ │ │ │工程名稱│內集集線軌道│ │ │ │ │ │養謢工程 │ │ │ │ ├────┼──────┼─┼──────────┤ │ │出差事由│該工程監修及│ │ │ │ │ │路線巡查 │ │ │ │ ├─┬──┼──────┼─┼──────────┤ │ │出│起訖│93-6-24 │ │ │ │ │差│日期│ 25 │ │ │ │ │日├──┼──────┼─┼──────────┤ │ │期│日數│2 │ │ │ │ ├─┴──┼──────┼─┼──────────┤ │ │ │ │不│出差地點為彰化縣或南│ │ │起訖地點│田中-嘉義 │實│投縣內,填載「嘉義」│ │ │ │ │ │之長程差為不實。 │ │ ├────┼──────┼─┼──────────┤ │ │出差種類│長 │不│係短程差,填載不實之│ │ │ │ │實│「長(程差)」。 │ │ ├────┼──────┼─┼──────────┤ │ │ │ │ │短程差之差費每日僅能│ │ │ │ │ │報支250 元,二日合計│ │ │差費合計│1,000 │不│得申報500 元,而實際│ │ │ │ │實│請領1,000 元,共詐領│ │ │ │ │ │500 元。 │ │ ├────┼──────┼─┼──────────┤ │ │小 計│1,000 │不│同上 │ │ │ │ │實│ │ │ ├────┴──────┴─┴──────────┤ │ │相關證據: │ │ │①工程差費請示單(見96訴369卷第160頁) │ │ │②監工日報表(見94偵2532卷第110、111頁) │ ├─┼────────────────────────┤ ││【關於93年7月1 日、2 日,詐領差旅費500元部分】 │ │編├────────────────────────┤ │號│(1)工程差費報告單(見94偵2532卷第112頁) │ │24│ 填寫之日期:96年 7月2 日 │ │ ├───────────┬────────────┤ │ │①填載之內容 │②填載不實之情形 │ │ ├────┬──────┼─┬──────────┤ │ │ │嘉義縣工務段│ │ │ │ │ │轄內田中站及│ │ │ │ │工程名稱│二水站內道岔│ │ │ │ │ │組立抽換工程│ │ │ │ ├────┼──────┼─┼──────────┤ │ │ │配合該工程工│ │ │ │ │出差事由│作及路線巡查│ │ │ │ │ │工作 │ │ │ │ ├─┬──┼──────┼─┼──────────┤ │ │出│起訖│93-7-1 │ │ │ │ │差│日期│ 2 │ │ │ │ │日├──┼──────┼─┼──────────┤ │ │期│日數│2 │ │ │ │ ├─┴──┼──────┼─┼──────────┤ │ │ │ │不│出差地點為短程差,填│ │ │起訖地點│田中-嘉義 │實│載「嘉義」之長程差為│ │ │ │ │ │不實。 │ │ ├────┼──────┼─┼──────────┤ │ │出差種類│長 │不│係短程差,填載不實之│ │ │ │ │實│「長(程差)」。 │ │ ├────┼──────┼─┼──────────┤ │ │ │ │ │短程差之差費每日僅能│ │ │ │ │ │報支250 元,二日合計│ │ │差費合計│1,000 │不│得申報500 元,而實際│ │ │ │ │實│請領1,000 元,共詐領│ │ │ │ │ │500 元。 │ │ ├────┼──────┼─┼──────────┤ │ │小 計│1,000 │不│同上 │ │ │ │ │實│ │ │ ├────┴──────┴─┴──────────┤ │ │相關證據: │ │ │①工程差費請示單(見96訴369卷第161頁) │ │ │②監工日報表(見94偵2532卷第113、114頁) │ ├─┼────────────────────────┤ ││【關於93年7月7 日、8 日,詐領差旅費500元部分】 │ │編├────────────────────────┤ │號│(1)工程差費報告單(見94偵2532卷第119頁) │ │26│ 填寫之日期:96年 7月8 日 │ │ ├───────────┬────────────┤ │ │①填載之內容 │②填載不實之情形 │ │ ├────┬──────┼─┬──────────┤ │ │ │嘉義工務段管│ │ │ │ │工程名稱│內噴泥改善工│ │ │ │ │ │程(彰化-林│ │ │ │ │ │內) │ │ │ │ ├────┼──────┼─┼──────────┤ │ │出差事由│洽談工程事宜│ │ │ │ ├─┬──┼──────┼─┼──────────┤ │ │出│起訖│93-7-7 │ │ │ │ │差│日期│ 8 │ │ │ │ │日├──┼──────┼─┼──────────┤ │ │期│日數│2 │ │ │ │ ├─┴──┼──────┼─┼──────────┤ │ │ │ │不│出差地點為短程差,填│ │ │起訖地點│田中-嘉義 │實│載「嘉義」之長程差為│ │ │ │ │ │不實。 │ │ ├────┼──────┼─┼──────────┤ │ │出差種類│長 │不│係短程差,填載不實之│ │ │ │ │實│「長(程差)」。 │ │ ├────┼──────┼─┼──────────┤ │ │ │ │ │短程差之差費每日僅能│ │ │ │ │ │報支250 元,二日合計│ │ │差費合計│1,000 │不│得申報500 元,而實際│ │ │ │ │實│請領1,000 元,共詐領│ │ │ │ │ │500 元。 │ │ ├────┼──────┼─┼──────────┤ │ │小 計│1,000 │不│同上 │ │ │ │ │實│ │ │ ├────┴──────┴─┴──────────┤ │ │相關證據: │ │ │①工程差費請示單(見96訴369卷第163頁) │ │ │②監工日報表(見94偵2532卷第117、118頁) │ ├─┼────────────────────────┤ ││【關於93年7月26日,詐領差旅費250元部分】 │ │編├────────────────────────┤ │號│(1)工程差費報告單(見94偵2532卷第124頁) │ │29│ 填寫之日期:96年 7月26日 │ │ ├───────────┬────────────┤ │ │①填載之內容 │②填載不實之情形 │ │ ├────┬──────┼─┬──────────┤ │ │ │嘉義工務段管│ │ │ │ │工程名稱│內噴泥改善工│ │ │ │ │ │程(源泉-車│ │ │ │ │ │埕) │ │ │ │ ├────┼──────┼─┼──────────┤ │ │出差事由│洽該工程事宜│ │ │ │ ├─┬──┼──────┼─┼──────────┤ │ │出│起訖│93-7-26 │ │ │ │ │差│日期│ │ │ │ │ │日├──┼──────┼─┼──────────┤ │ │期│日數│1 │ │ │ │ ├─┴──┼──────┼─┼──────────┤ │ │起訖地點│田中-嘉義 │不│出差地點為非嘉義,填│ │ │ │ │實│載不實之「嘉義」。 │ │ ├────┼──────┼─┼──────────┤ │ │出差種類│長 │不│係短程差,填載不實之│ │ │ │ │實│「長(程差)」。 │ │ ├────┼──────┼─┼──────────┤ │ │差費合計│500 │不│短程差之差費僅能報支│ │ │ │ │實│250 元,詐領250 元。│ │ ├────┼──────┼─┼──────────┤ │ │小 計│500 │不│同上 │ │ │ │ │實│ │ │ ├────┴──────┴─┴──────────┤ │ │相關證據: │ │ │①工程差費請示單(見96訴369卷第166頁) │ │ │②監工日報表(見94偵2532卷第125頁) │ ├─┼────────────────────────┤ ││【關於93年7月27日、28日,詐領差旅費500元部分】 │ │編├────────────────────────┤ │號│(1)工程差費報告單(見94偵2532卷第126頁) │ │30│ 填寫之日期:96年 7月28日 │ │ ├───────────┬────────────┤ │ │①填載之內容 │②填載不實之情形 │ │ ├────┬──────┼─┬──────────┤ │ │ │嘉義工務段管│ │ │ │ │工程名稱│內集集線軌道│ │ │ │ │ │養謢工程 │ │ │ │ ├────┼──────┼─┼──────────┤ │ │出差事由│辦理該工程事│ │ │ │ │ │宜 │ │ │ │ ├─┬──┼──────┼─┼──────────┤ │ │出│起訖│93-7-27 │ │ │ │ │差│日期│ 28 │ │ │ │ │日├──┼──────┼─┼──────────┤ │ │期│日數│2 │ │ │ │ ├─┴──┼──────┼─┼──────────┤ │ │ │ │不│出差地點為彰化縣或南│ │ │起訖地點│田中-嘉義 │實│投縣內,填載「嘉義」│ │ │ │ │ │之長程差為不實。 │ │ ├────┼──────┼─┼──────────┤ │ │出差種類│長 │不│係短程差,填載不實之│ │ │ │ │實│「長(程差)」。 │ │ ├────┼──────┼─┼──────────┤ │ │ │ │ │短程差之差費每日僅能│ │ │ │ │ │報支250 元,二日合計│ │ │差費合計│1,000 │不│得申報500 元,而實際│ │ │ │ │實│請領1,000 元,共詐領│ │ │ │ │ │500 元。 │ │ ├────┼──────┼─┼──────────┤ │ │小 計│1,000 │不│同上 │ │ │ │ │實│ │ │ ├────┴──────┴─┴──────────┤ │ │相關證據: │ │ │①工程差費請示單(見96訴369卷第167頁) │ │ │②監工日報表(見94偵2532卷第128、129頁) │ ├─┼────────────────────────┤ ││檢察官漏未起訴: │ │編│【關於93年7月29日、30日,詐領差旅費500元部分】 │ │號│ 填寫之日期:96年 7月30日 │ │30├────────────────────────┤ │-1│(1)工程差費報告單(見94偵2532卷第127頁) │ │ ├───────────┬────────────┤ │ │①填載之內容 │②填載不實之情形 │ │ ├────┬──────┼─┬──────────┤ │ │ │嘉義工務段管│ │ │ │ │工程名稱│內集集線軌道│ │ │ │ │ │養謢工程 │ │ │ │ ├────┼──────┼─┼──────────┤ │ │出差事由│該工程監修及│ │ │ │ │ │路線巡查 │ │ │ │ ├─┬──┼──────┼─┼──────────┤ │ │出│起訖│93-7-29 │ │ │ │ │差│日期│ 30 │ │ │ │ │日├──┼──────┼─┼──────────┤ │ │期│日數│2 │ │ │ │ ├─┴──┼──────┼─┼──────────┤ │ │ │ │不│出差地點為彰化縣或南│ │ │起訖地點│田中-嘉義 │實│投縣內,填載「嘉義」│ │ │ │ │ │之長程差為不實。 │ │ ├────┼──────┼─┼──────────┤ │ │出差種類│長 │不│係短程差,填載不實之│ │ │ │ │實│「長(程差)」。 │ │ ├────┼──────┼─┼──────────┤ │ │ │ │ │短程差之差費每日僅能│ │ │ │ │ │報支250 元,二日合計│ │ │差費合計│1,000 │不│得申報500 元,而實際│ │ │ │ │實│請領1,000 元,共詐領│ │ │ │ │ │500 元。 │ │ ├────┼──────┼─┼──────────┤ │ │小 計│1,000 │不│同上 │ │ │ │ │實│ │ │ ├────┴──────┴─┴──────────┤ │ │相關證據: │ │ │①工程差費請示單(見96訴369卷第168頁) │ │ │②監工日報表(見94偵2532卷第129頁) │ ├─┼────────────────────────┤ ││【關於93年8月3日,詐領差旅費250元部分】 │ │編├────────────────────────┤ │號│(1)工程差費報告單(見94偵2532卷第131頁) │ │32│ 填寫之日期:96年 8月3 日 │ │ ├───────────┬────────────┤ │ │①填載之內容 │②填載不實之情形 │ │ ├────┬──────┼─┬──────────┤ │ │ │嘉義縣工務段│ │ │ │ │工程名稱│轄內田中站及│ │ │ │ │ │二水站內道岔│ │ │ │ │ │組立抽換工程│ │ │ │ ├────┼──────┼─┼──────────┤ │ │出差事由│該工程工作 │ │ │ │ ├─┬──┼──────┼─┼──────────┤ │ │出│起訖│93-8-3 │ │ │ │ │差│日期│ │ │ │ │ │日├──┼──────┼─┼──────────┤ │ │期│日數│1 │ │ │ │ ├─┴──┼──────┼─┼──────────┤ │ │起訖地點│田中-嘉義 │不│出差地點為彰化縣內,│ │ │ │ │實│填載不實之「嘉義」。│ │ ├────┼──────┼─┼──────────┤ │ │出差種類│長 │不│係短程差,填載不實之│ │ │ │ │實│「長(程差)」。 │ │ ├────┼──────┼─┼──────────┤ │ │差費合計│500 │不│短程差之差費僅能報支│ │ │ │ │實│250 元,詐領250 元。│ │ ├────┼──────┼─┼──────────┤ │ │小 計│500 │不│同上 │ │ │ │ │實│ │ │ ├────┴──────┴─┴──────────┤ │ │相關證據: │ │ │①工程差費請示單(見96訴369卷第170頁) │ │ │②監工日報表(見94偵2532卷第133頁) │ ├─┼────────────────────────┤ ││【關於93年8月30日,詐領差旅費250元部分】 │ │編├────────────────────────┤ │號│(1)工程差費報告單(見94偵2532卷第146頁) │ │39│ 填寫之日期:96年 8月30日 │ │ ├───────────┬────────────┤ │ │①填載之內容 │②填載不實之情形 │ │ ├────┬──────┼─┬──────────┤ │ │ │嘉義工務段管│ │ │ │ │工程名稱│內集集線軌道│ │ │ │ │ │養謢工程 │ │ │ │ ├────┼──────┼─┼──────────┤ │ │出差事由│工程監修及洽│ │ │ │ │ │辦事宜 │ │ │ │ ├─┬──┼──────┼─┼──────────┤ │ │出│起訖│93-8-30 │ │ │ │ │差│日期│ │ │ │ │ │日├──┼──────┼─┼──────────┤ │ │期│日數│1 │ │ │ │ ├─┴──┼──────┼─┼──────────┤ │ │ │ │不│出差地點為彰化縣或南│ │ │起訖地點│田中-嘉義 │實│投縣內,填載不實之「│ │ │ │ │ │嘉義」。 │ │ ├────┼──────┼─┼──────────┤ │ │出差種類│長 │不│係短程差,填載不實之│ │ │ │ │實│「長(程差)」。 │ │ ├────┼──────┼─┼──────────┤ │ │差費合計│500 │不│短程差之差費僅能報支│ │ │ │ │實│250 元,詐領250 元。│ │ ├────┼──────┼─┼──────────┤ │ │小 計│500 │不│同上 │ │ │ │ │實│ │ │ ├────┴──────┴─┴──────────┤ │ │相關證據: │ │ │①工程差費請示單(見96訴369卷第177頁) │ │ │②監工日報表(見94偵2532卷第147頁) │ ├─┼────────────────────────┤ ││【關於93年9月9日,詐領差旅費250元部分】 │ │編├────────────────────────┤ │號│(1)工程差費報告單(見94偵2532卷第152頁) │ │41│ 填寫之日期:96年 9月10日 │ │ ├───────────┬────────────┤ │ │①填載之內容 │②填載不實之情形 │ │ ├────┬──────┼─┬──────────┤ │ │ │嘉義工務段管│ │ │ │ │工程名稱│內噴泥改善工│ │ │ │ │ │程(源泉-車│ │ │ │ │ │埕) │ │ │ │ ├────┼──────┼─┼──────────┤ │ │出差事由│該工程工作 │ │ │ │ ├─┬──┼──────┼─┼──────────┤ │ │出│起訖│93-9- 9 │ │ │ │ │差│日期│ 10 │ │ │ │ │日├──┼──────┼─┼──────────┤ │ │期│日數│2 │ │ │ │ ├─┴──┼──────┼─┼──────────┤ │ │ │ │ │A.93年9 月10日部分:│ │ │ │ │部│ 出差地點「嘉義」為│ │ │起訖地點│田中-嘉義 │分│ 實在。 │ │ │ │ │不│B.93年9 月9 日部分:│ │ │ │ │實│ 出差地點填載「嘉義│ │ │ │ │ │ 」為不實。 │ │ ├────┼──────┼─┼──────────┤ │ │ │ │ │A.就93年9 月10日而言│ │ │ │ │部│ ,出長程差為實在。│ │ │出差種類│長 │分│B.就93年9 月9 日而言│ │ │ │ │不│ ,係短程差,所填載│ │ │ │ │實│ 「長(程差)」即屬│ │ │ │ │ │ 不實。 │ │ ├────┼──────┼─┼──────────┤ │ │ │ │ │A.93年9 月10日係長程│ │ │ │ │ │ 差,得請領長程差費│ │ │ │ │ │ 500 元。 │ │ │差費合計│1,000 │不│B.93年9 月9 日係短程│ │ │ │ │實│ 差,僅能申報短程差│ │ │ │ │ │ 費250 元,被告請領│ │ │ │ │ │ 500 元,詐領250 元│ │ ├────┼──────┼─┼──────────┤ │ │小 計│1,000 │不│同上 │ │ │ │ │實│ │ │ ├────┴──────┴─┴──────────┤ │ │相關證據: │ │ │①工程差費請示單(見96訴369卷第179頁) │ │ │②監工日報表(見94偵2532卷第153、154頁) │ ├─┼────────────────────────┤ ││【關於93年9 月13、14、15日,詐領差旅費750 元】 │ │編├────────────────────────┤ │號│(1)工程差費報告單(見94偵2532卷第155頁) │ │42│ 填寫之日期:96年 9月15日 │ │ ├───────────┬────────────┤ │ │①填載之內容 │②填載不實之情形 │ │ ├────┬──────┼─┬──────────┤ │ │ │臺灣鐵路更新│ │ │ │ │ │軌道結構計畫│ │ │ │ │工程名稱│(員林~林內│ │ │ │ │ │間鋼軌抽換工│ │ │ │ │ │程) │ │ │ │ ├────┼──────┼─┼──────────┤ │ │出差事由│洽辦該工程事│ │ │ │ │ │宜 │ │ │ │ ├─┬──┼──────┼─┼──────────┤ │ │出│起訖│93-9-13 │ │ │ │ │差│ │ 14 │ │ │ │ │日│日期│ 15 │ │ │ │ │期├──┼──────┼─┼──────────┤ │ │ │日數│3 │ │ │ │ ├─┴──┼──────┼─┼──────────┤ │ │起訖地點│田中-嘉義 │不│出差地點均非嘉義,填│ │ │ │ │實│載不實之「嘉義」。 │ │ ├────┼──────┼─┼──────────┤ │ │出差種類│長 │不│均係短程差,填載不實│ │ │ │ │實│之「長(程差)」。 │ │ ├────┼──────┼─┼──────────┤ │ │ │ │ │短程差每日之差費僅能│ │ │ │ │ │申報250 元,三日共計│ │ │差費合計│1,500 │不│得申報750 元,被告請│ │ │ │ │實│領1,500 元,詐領750 │ │ │ │ │ │元。 │ │ ├────┼──────┼─┼──────────┤ │ │小 計│1,500 │不│同上 │ │ │ │ │實│ │ │ ├────┴──────┴─┴──────────┤ │ │相關證據: │ │ │①工程差費請示單(見96訴369卷第180頁) │ │ │②監工日報表(見94偵2532卷第156、157、158頁) │ ├─┼────────────────────────┤ ││【關於93年9月22日,詐領差旅費250元部分】 │ │編├────────────────────────┤ │號│(1)工程差費報告單(見94偵2532卷第162頁) │ │44│ 填寫之日期:96年 9月22日 │ │ ├───────────┬────────────┤ │ │①填載之內容 │②填載不實之情形 │ │ ├────┬──────┼─┬──────────┤ │ │ │嘉義工務段管│ │ │ │ │工程名稱│內集集線軌道│ │ │ │ │ │養謢工程 │ │ │ │ ├────┼──────┼─┼──────────┤ │ │出差事由│工程監修及路│ │ │ │ │ │線巡查 │ │ │ │ ├─┬──┼──────┼─┼──────────┤ │ │出│起訖│93-9-20 │ │ │ │ │差│日期│ 22 │ │ │ │ │日├──┼──────┼─┼──────────┤ │ │期│日數│2 │ │ │ │ ├─┴──┼──────┼─┼──────────┤ │ │ │ │ │A.93年9 月20日部分:│ │ │ │ │部│ 出差地點「嘉義」為│ │ │起訖地點│田中-嘉義 │分│ 實在。 │ │ │ │ │不│B.93年9 月22日部分:│ │ │ │ │實│ 出差地點填載「嘉義│ │ │ │ │ │ 」為不實。 │ │ ├────┼──────┼─┼──────────┤ │ │ │ │ │A.就93年9 月20日而言│ │ │ │ │部│ ,出長程差為實在。│ │ │出差種類│長 │分│B.就93年9 月22日而言│ │ │ │ │不│ ,係短程差,所填載│ │ │ │ │實│ 「長(程差)」即屬│ │ │ │ │ │ 不實。 │ │ ├────┼──────┼─┼──────────┤ │ │ │ │ │A.93年9 月20日係長程│ │ │ │ │ │ 差,得請領長程差費│ │ │ │ │ │ 500 元。 │ │ │差費合計│1,000 │不│B.93年9 月22日係短程│ │ │ │ │實│ 差,僅能申報短程差│ │ │ │ │ │ 費250 元,被告請領│ │ │ │ │ │ 500 元,詐領250 元│ │ ├────┼──────┼─┼──────────┤ │ │小 計│1,000 │不│同上 │ │ │ │ │實│ │ │ ├────┴──────┴─┴──────────┤ │ │相關證據: │ │ │①工程差費請示單(見96訴369卷第182頁) │ │ │②監工日報表(見94偵2532卷第163、164頁) │ ├─┼────────────────────────┤ ││【關於93年9月23日、24日,詐領差旅費500元部分】 │ │編├────────────────────────┤ │號│(1)工程差費報告單(見94偵2532卷第165頁) │ │45│ 填寫之日期:96年 9月24日 │ │ ├───────────┬────────────┤ │ │①填載之內容 │②填載不實之情形 │ │ ├────┬──────┼─┬──────────┤ │ │ │嘉義工務段管│ │ │ │ │工程名稱│內集集線軌道│ │ │ │ │ │養謢工程 │ │ │ │ ├────┼──────┼─┼──────────┤ │ │出差事由│洽辦工程事宜│ │ │ │ ├─┬──┼──────┼─┼──────────┤ │ │出│起訖│93-9-23 │ │ │ │ │差│日期│ 24 │ │ │ │ │日├──┼──────┼─┼──────────┤ │ │期│日數│2 │ │ │ │ ├─┴──┼──────┼─┼──────────┤ │ │ │ │不│出差地點為彰化縣或南│ │ │起訖地點│田中-嘉義 │實│投縣內,填載「嘉義」│ │ │ │ │ │之長程差為不實。 │ │ ├────┼──────┼─┼──────────┤ │ │出差種類│長 │不│係短程差,填載不實之│ │ │ │ │實│「長(程差)」。 │ │ ├────┼──────┼─┼──────────┤ │ │ │ │ │短程差之差費每日僅能│ │ │ │ │ │報支250 元,二日合計│ │ │差費合計│1,000 │不│得申報500 元,而實際│ │ │ │ │實│請領1,000 元,共詐領│ │ │ │ │ │500 元。 │ │ ├────┼──────┼─┼──────────┤ │ │小 計│1,000 │不│同上 │ │ │ │ │實│ │ │ ├────┴──────┴─┴──────────┤ │ │相關證據: │ │ │①工程差費請示單(見96訴369卷第183頁) │ │ │②監工日報表(見94偵2532卷第166、167頁) │ ├─┼────────────────────────┤ ││【關於93年9月30日,詐領差旅費250元部分】 │ │編├────────────────────────┤ │號│(1)工程差費報告單(見94偵2532卷第168頁) │ │46│ 填寫之日期:96年 9月30日 │ │ ├───────────┬────────────┤ │ │①填載之內容 │②填載不實之情形 │ │ ├────┬──────┼─┬──────────┤ │ │ │嘉義工務段管│ │ │ │ │工程名稱│內集集線軌道│ │ │ │ │ │養謢工程 │ │ │ │ ├────┼──────┼─┼──────────┤ │ │出差事由│工程監修及路│ │ │ │ │ │線巡查 │ │ │ │ ├─┬──┼──────┼─┼──────────┤ │ │出│起訖│93-9-30 │ │ │ │ │差│日期│ │ │ │ │ │日├──┼──────┼─┼──────────┤ │ │期│日數│1 │ │ │ │ ├─┴──┼──────┼─┼──────────┤ │ │ │ │不│出差地點為彰化縣或南│ │ │起訖地點│田中-嘉義 │實│投縣內,填載不實之「│ │ │ │ │ │嘉義」。 │ │ ├────┼──────┼─┼──────────┤ │ │出差種類│長 │不│係短程差,填載不實之│ │ │ │ │實│「長(程差)」。 │ │ ├────┼──────┼─┼──────────┤ │ │差費合計│500 │不│短程差之差費僅能報支│ │ │ │ │實│250 元,詐領250 元。│ │ ├────┼──────┼─┼──────────┤ │ │小 計│500 │不│同上 │ │ │ │ │實│ │ │ ├────┴──────┴─┴──────────┤ │ │相關證據: │ │ │①工程差費請示單(見96訴369卷第184頁) │ │ │②監工日報表(見94偵2532卷第169頁) │ ├─┼────────────────────────┤ ││【關於93年10月5 日,詐領差旅費250元部分】 │ │編├────────────────────────┤ │號│(1)工程差費報告單(見94偵2532卷第173頁) │ │48│ 填寫之日期:96年10月6 日 │ │ ├───────────┬────────────┤ │ │①填載之內容 │②填載不實之情形 │ │ ├────┬──────┼─┬──────────┤ │ │ │嘉義工務段管│ │ │ │ │工程名稱│內噴泥改善工│ │ │ │ │ │程(源泉-車│ │ │ │ │ │埕) │ │ │ │ ├────┼──────┼─┼──────────┤ │ │出差事由│工程監修及路│ │ │ │ │ │線巡查 │ │ │ │ ├─┬──┼──────┼─┼──────────┤ │ │出│起訖│93-10-5 │ │ │ │ │差│日期│ 6 │ │ │ │ │日├──┼──────┼─┼──────────┤ │ │期│日數│2 │ │ │ │ ├─┴──┼──────┼─┼──────────┤ │ │ │ │ │A.93年10月6 日部分:│ │ │ │ │部│ 出差地點「嘉義」為│ │ │起訖地點│田中-嘉義 │分│ 實在。 │ │ │ │ │不│B.93年10月5 日部分:│ │ │ │ │實│ 出差地點填載「嘉義│ │ │ │ │ │ 」為不實。 │ │ ├────┼──────┼─┼──────────┤ │ │ │ │ │A.就93年10月6 日而言│ │ │ │ │部│ ,出長程差為實在。│ │ │出差種類│長 │分│B.就93年10月5 日而言│ │ │ │ │不│ ,係短程差,所填載│ │ │ │ │實│ 「長(程差)」即屬│ │ │ │ │ │ 不實。 │ │ ├────┼──────┼─┼──────────┤ │ │ │ │ │A.93年10月6 日係長程│ │ │ │ │ │ 差,得請領長程差費│ │ │ │ │ │ 500 元。 │ │ │差費合計│1,000 │不│B.93年10月5 日係短程│ │ │ │ │實│ 差,僅能申報短程差│ │ │ │ │ │ 費250 元,被告請領│ │ │ │ │ │ 500 元,詐領250 元│ │ ├────┼──────┼─┼──────────┤ │ │小 計│1,000 │不│同上 │ │ │ │ │實│ │ │ ├────┴──────┴─┴──────────┤ │ │相關證據: │ │ │①工程差費請示單(見96訴369卷第186頁) │ │ │②監工日報表(見94偵2532卷第175頁) │ ├─┼────────────────────────┤ ││【關於93年10月15日,詐領差旅費250元部分】 │ │編├────────────────────────┤ │號│(1)工程差費報告單(見94偵2532卷第180頁) │ │51│ 填寫之日期:96年10月15日 │ │ ├───────────┬────────────┤ │ │①填載之內容 │②填載不實之情形 │ │ ├────┬──────┼─┬──────────┤ │ │ │嘉義工務段管│ │ │ │ │工程名稱│內噴泥改善工│ │ │ │ │ │程(源泉-車│ │ │ │ │ │埕) │ │ │ │ ├────┼──────┼─┼──────────┤ │ │出差事由│洽辦該工程事│ │ │ │ │ │宜 │ │ │ │ ├─┬──┼──────┼─┼──────────┤ │ │出│起訖│93-10-15 │ │ │ │ │差│日期│ │ │ │ │ │日├──┼──────┼─┼──────────┤ │ │期│日數│1 │ │ │ │ ├─┴──┼──────┼─┼──────────┤ │ │起訖地點│田中-嘉義 │不│出差地點非嘉義,填載│ │ │ │ │實│不實之「嘉義」。 │ │ ├────┼──────┼─┼──────────┤ │ │出差種類│長 │不│係短程差,填載不實之│ │ │ │ │實│「長(程差)」。 │ │ ├────┼──────┼─┼──────────┤ │ │差費合計│500 │不│短程差之差費僅能報支│ │ │ │ │實│250 元,詐領250 元。│ │ ├────┼──────┼─┼──────────┤ │ │小 計│500 │不│同上 │ │ │ │ │實│ │ │ ├────┴──────┴─┴──────────┤ │ │相關證據: │ │ │①工程差費請示單(見96訴369卷第189頁) │ │ │②監工日報表(見94偵2532卷第181頁) │ ├─┼────────────────────────┤ ││【關於93年10月20日、22日,詐領差旅費500元部分】 │ │編├────────────────────────┤ │號│(1)工程差費報告單(見94偵2532卷第182頁) │ │52│ 填寫之日期:96年10月22日 │ │ ├───────────┬────────────┤ │ │①填載之內容 │②填載不實之情形 │ │ ├────┬──────┼─┬──────────┤ │ │ │嘉義工務段管│ │ │ │ │工程名稱│內集集線軌道│ │ │ │ │ │養謢工程 │ │ │ │ ├────┼──────┼─┼──────────┤ │ │出差事由│工程監修及路│ │ │ │ │ │線巡查 │ │ │ │ ├─┬──┼──────┼─┼──────────┤ │ │出│起訖│93-10-18 │ │ │ │ │差│ │ 20 │ │ │ │ │ │日期│ 22 │ │ │ │ │日├──┼──────┼─┼──────────┤ │ │期│日數│3 │ │ │ │ ├─┴──┼──────┼─┼──────────┤ │ │ │ │ │A.93年10月18日部分:│ │ │ │ │部│ 出差地點「嘉義」為│ │ │起訖地點│田中-嘉義 │分│ 實在。 │ │ │ │ │不│B.93年10月20日、22日│ │ │ │ │實│ 部分:出差地點填載│ │ │ │ │ │ 「嘉義」為不實。 │ │ ├────┼──────┼─┼──────────┤ │ │ │ │ │A.就93年10月18日而言│ │ │ │ │部│ ,出長程差為實在。│ │ │出差種類│長 │分│B.就93年20日、22日而│ │ │ │ │不│ 言,均係短程差,所│ │ │ │ │實│ 填載「長(程差)」│ │ │ │ │ │ 即屬不實。 │ │ ├────┼──────┼─┼──────────┤ │ │ │ │ │A.93年10月18日係長程│ │ │ │ │ │ 差,得請領長程差費│ │ │ │ │ │ 500 元。 │ │ │ │ │ │B.93年20日、22日均係│ │ │差費合計│1,500 │不│ 短程差,差費每日僅│ │ │ │ │實│ 能申報250 元,二日│ │ │ │ │ │ 合計僅能申報500元 │ │ │ │ │ │ ,被告請領1,500 元│ │ │ │ │ │ (含10月18日之500 │ │ │ │ │ │ 元),詐領250 元。│ │ ├────┼──────┼─┼──────────┤ │ │小 計│1,500 │不│同上 │ │ │ │ │實│ │ │ ├────┴──────┴─┴──────────┤ │ │相關證據: │ │ │①工程差費請示單(見96訴369卷第190頁) │ │ │②監工日報表(見94偵2532卷第184、185頁) │ ├─┼────────────────────────┤ ││【關於93年10月26日、28日,詐領差旅費500元】 │ │編├────────────────────────┤ │號│(1)工程差費報告單(見94偵2532卷第186頁) │ │53│ 填寫之日期:96年10月28日 │ │ ├───────────┬────────────┤ │ │①填載之內容 │②填載不實之情形 │ │ ├────┬──────┼─┬──────────┤ │ │ │嘉義工務段管│ │ │ │ │工程名稱│內集集線軌道│ │ │ │ │ │養謢工程 │ │ │ │ ├────┼──────┼─┼──────────┤ │ │出差事由│工程監修及路│ │ │ │ │ │線巡查 │ │ │ │ ├─┬──┼──────┼─┼──────────┤ │ │出│起訖│93-10-26 │ │ │ │ │差│日期│ 28 │ │ │ │ │日├──┼──────┼─┼──────────┤ │ │期│日數│2 │ │ │ │ │ │ │ │ │ │ │ ├─┴──┼──────┼─┼──────────┤ │ │ │ │不│出差地點為彰化縣或南│ │ │起訖地點│田中-嘉義 │實│投縣內,填載「嘉義」│ │ │ │ │ │之長程差為不實。 │ │ ├────┼──────┼─┼──────────┤ │ │出差種類│長 │不│係短程差,填載不實之│ │ │ │ │實│「長(程差)」。 │ │ ├────┼──────┼─┼──────────┤ │ │ │ │ │短程差之差費每日僅能│ │ │ │ │不│報支250 元,二日合計│ │ │差費合計│1,000 │實│得申報500 元,而實際│ │ │ │ │ │請領1,000 元,共詐領│ │ │ │ │ │500 元。 │ │ ├────┼──────┼─┼──────────┤ │ │小 計│1,000 │不│同上 │ │ │ │ │實│ │ │ ├────┴──────┴─┴──────────┤ │ │相關證據: │ │ │①工程差費請示單(見96訴369卷第191頁) │ │ │②監工日報表(見94偵2532卷第187頁) │ ├─┼────────────────────────┤ ││【關於93年11月18日、19日,詐領差旅費500 元部分】│ │編├────────────────────────┤ │號│(1)工程差費報告單(見94偵2532卷第195頁) │ │57│ 填寫之日期:96年11月19日 │ │ ├───────────┬────────────┤ │ │①填載之內容 │②填載不實之情形 │ │ ├────┬──────┼─┬──────────┤ │ │ │嘉義工務段管│ │ │ │ │工程名稱│內集集線軌道│ │ │ │ │ │養謢工程 │ │ │ │ ├────┼──────┼─┼──────────┤ │ │出差事由│工程監修及路│ │ │ │ │ │線巡查 │ │ │ │ ├─┬──┼──────┼─┼──────────┤ │ │出│起訖│93-11-18 │ │ │ │ │差│日期│ 19 │ │ │ │ │日├──┼──────┼─┼──────────┤ │ │期│日數│2 │ │ │ │ ├─┴──┼──────┼─┼──────────┤ │ │ │ │不│出差地點為彰化縣或南│ │ │起訖地點│田中-嘉義 │實│投縣內,填載「嘉義」│ │ │ │ │ │之長程差為不實。 │ │ ├────┼──────┼─┼──────────┤ │ │出差種類│長 │不│係短程差,填載不實之│ │ │ │ │實│「長(程差)」。 │ │ ├────┼──────┼─┼──────────┤ │ │ │ │ │短程差之差費每日僅能│ │ │ │ │ │報支250 元,二日合計│ │ │差費合計│1,000 │不│得申報500 元,而實際│ │ │ │ │實│請領1,000 元,共詐領│ │ │ │ │ │500 元。 │ │ ├────┼──────┼─┼──────────┤ │ │小 計│1,000 │不│同上 │ │ │ │ │實│ │ │ ├────┴──────┴─┴──────────┤ │ │相關證據: │ │ │①工程差費請示單(見96訴369卷第195頁) │ │ │②監工日報表(見94偵2532卷第196頁) │ ├─┼────────────────────────┤ ││【關於93年11月22、25、26日,詐領差旅費750 元】 │ │編├────────────────────────┤ │號│(1)工程差費報告單(見94偵2532卷第197頁) │ │58│ 填寫之日期:96年11月26日 │ │ ├───────────┬────────────┤ │ │①填載之內容 │②填載不實之情形 │ │ ├────┬──────┼─┬──────────┤ │ │ │嘉義工務段管│ │ │ │ │工程名稱│內集集線軌道│ │ │ │ │ │養謢工程 │ │ │ │ ├────┼──────┼─┼──────────┤ │ │出差事由│工程監修及路│ │ │ │ │ │線巡查 │ │ │ │ ├─┬──┼──────┼─┼──────────┤ │ │出│起訖│93-11-22 │ │ │ │ │差│ │ 25 │ │ │ │ │日│日期│ 26 │ │ │ │ │期├──┼──────┼─┼──────────┤ │ │ │日數│3 │ │ │ │ ├─┴──┼──────┼─┼──────────┤ │ │ │ │不│出差地點均在彰化縣或│ │ │起訖地點│田中-嘉義 │實│南投縣內,填載出差至│ │ │ │ │ │「嘉義」為不實。 │ │ ├────┼──────┼─┼──────────┤ │ │出差種類│長 │不│均係短程差,填載不實│ │ │ │ │實│之「長(程差)」。 │ │ ├────┼──────┼─┼──────────┤ │ │ │ │ │短程差每日之差費僅能│ │ │ │ │ │申報250 元,三日共計│ │ │差費合計│1,500 │不│得申報750 元,被告請│ │ │ │ │實│領1,500 元,詐領750 │ │ │ │ │ │元。 │ │ ├────┼──────┼─┼──────────┤ │ │小 計│1,500 │不│同上 │ │ │ │ │實│ │ │ ├────┴──────┴─┴──────────┤ │ │相關證據: │ │ │①工程差費請示單(見96訴369卷第196頁) │ │ │②監工日報表(見94偵2532卷第198、199頁) │ ├─┼────────────────────────┤ ││【關於93年12月2 日,詐領差旅費250元部分】 │ │編├────────────────────────┤ │號│(1)工程差費報告單(見94偵2532卷第200頁) │ │59│ 填寫之日期:96年12月2 日 │ │ ├───────────┬────────────┤ │ │①填載之內容 │②填載不實之情形 │ │ ├────┬──────┼─┬──────────┤ │ │ │嘉義工務段管│ │ │ │ │工程名稱│內集集線軌道│ │ │ │ │ │養謢工程 │ │ │ │ ├────┼──────┼─┼──────────┤ │ │出差事由│工程監修及路│ │ │ │ │ │線巡查 │ │ │ │ ├─┬──┼──────┼─┼──────────┤ │ │出│起訖│93-12-1 │ │ │ │ │差│日期│ 2 │ │ │ │ │日├──┼──────┼─┼──────────┤ │ │期│日數│2 │ │ │ │ ├─┴──┼──────┼─┼──────────┤ │ │ │ │ │A.93年12月1 日部分:│ │ │ │ │部│ 出差地點「嘉義」為│ │ │起訖地點│田中-嘉義 │分│ 實在。 │ │ │ │ │不│B.93年12月2 日部分:│ │ │ │ │實│ 出差地點填載「嘉義│ │ │ │ │ │ 」為不實。 │ │ ├────┼──────┼─┼──────────┤ │ │ │ │ │A.就93年12月1 日而言│ │ │ │ │部│ ,出長程差為實在。│ │ │出差種類│長 │分│B.就93年12月2 日而言│ │ │ │ │不│ ,係短程差,所填載│ │ │ │ │實│ 「長(程差)」即屬│ │ │ │ │ │ 不實。 │ │ ├────┼──────┼─┼──────────┤ │ │ │ │ │A.93年12月1 日係長程│ │ │ │ │ │ 差,得請領長程差費│ │ │ │ │ │ 500 元。 │ │ │差費合計│1,000 │不│B.93年12月2 日係短程│ │ │ │ │實│ 差,僅能申報短程差│ │ │ │ │ │ 費250 元,被告請領│ │ │ │ │ │ 500 元,詐領250 元│ │ ├────┼──────┼─┼──────────┤ │ │小 計│1,000 │不│同上 │ │ │ │ │實│ │ │ ├────┴──────┴─┴──────────┤ │ │相關證據: │ │ │①工程差費請示單(見96訴369卷第197頁) │ │ │②監工日報表(見94偵2532卷第201、202頁) │ └─┴────────────────────────┘ 附表三:(不另為無罪諭知) ┌─┬──────────────────────────┐ │㈠│●關於93年4 月29日部分 │ │編├──────────────────────────┤ │號│工程差費報告單(見94偵2532卷第65頁) │ │4.├───┬──────────────────────┤ │ │ │工程名稱:嘉義工務段管內集集線軌道養謢工程 │ │ │內 容│出差日期:93年4月29日 │ │ │ │起訖地點:田中至新營 │ │ │ │申報差費:500元 │ │ ├───┼──────────────────────┤ │ │涉嫌詐│250元 │ │ │領金額│ │ ├─┼───┴──────────────────────┤ │㈡│【關於93年5 月4日、6日部分】 │ │編├──────────────────────────┤ │號│工程差費報告單(見94偵2532卷第67頁) │ │5.├───┬──────────────────────┤ │ │ │工程名稱:嘉義工務段管內平交道維修工程 │ │ │內 容│出差日期:93年5月4日、6日 │ │ │ │起訖地點:田中至新營 │ │ │ │申報差費:1,000元 │ │ ├───┼──────────────────────┤ │ │涉嫌詐│500 元 │ │ │領金額│ │ ├─┼───┴──────────────────────┤ │㈢│【關於93年5 月10日、12日部分】 │ │編├──────────────────────────┤ │號│工程差費報告單(見94偵2532卷第73頁) │ │7.├───┬──────────────────────┤ │ │ │工程名稱:嘉義工務段管內平交道維修工程 │ │ │內 容│出差日期:93年5月10日、12日 │ │ │ │起訖地點:田中至隆田 │ │ │ │申報差費:1,000元 │ │ ├───┼──────────────────────┤ │ │涉嫌詐│500 元 │ │ │領金額│ │ ├─┼───┴──────────────────────┤ │㈣│【關於93年5 月11日部分】 │ │編├──────────────────────────┤ │號│工程差費報告單(見94偵2532卷第76頁) │ │8.├───┬──────────────────────┤ │ │ │工程名稱:嘉義工務段管內軌道綜合砸道工程 │ │ │內 容│出差日期:93年5月11日 │ │ │ │起訖地點:田中至新營 │ │ │ │申報差費:500元 │ │ ├───┼──────────────────────┤ │ │涉嫌詐│250元 │ │ │領金額│ │ ├─┼───┴──────────────────────┤ │㈤│●關於93年5 月21日部分 │ │編├──────────────────────────┤ │號│工程差費報告單(見94偵2532卷第83頁) │ │11├───┬──────────────────────┤ │ │ │工程名稱:嘉義工務段管內集集線軌道養謢工程 │ │ │內 容│出差日期:93年5月19日、21日 │ │ │ │起訖地點:田中至嘉義 │ │ │ │申報差費:1,000元 │ │ ├───┼──────────────────────┤ │ │涉嫌詐│涉嫌詐領93年5月21日之差旅費250元 │ │ │領金額│ │ ├─┼───┴──────────────────────┤ │㈥│●關於93年5 月31日部分 │ │編├──────────────────────────┤ │號│工程差費報告單(見94偵2532卷第90頁) │ │14├───┬──────────────────────┤ │ │ │工程名稱:嘉義工務段管內集集線軌道養謢工程 │ │ │內 容│出差日期:93年5月31日 │ │ │ │起訖地點:田中至嘉義 │ │ │ │申報差費:500元 │ │ ├───┼──────────────────────┤ │ │涉嫌詐│250元 │ │ │領金額│ │ ├─┼───┴──────────────────────┤ │㈦│●關於93年6 月2 日部分 │ │編├──────────────────────────┤ │號│工程差費報告單(見94偵2532卷第94頁) │ │16├───┬──────────────────────┤ │ │ │工程名稱:擴大公共建設方案鐵路橋梁改善計劃(│ │ │ │ 集集線第一枋子林溪橋等鋼梁橋改建工│ │ │內 容│ 程) │ │ │ │出差日期:93年6月2、3日 │ │ │ │起訖地點:田中至嘉義 │ │ │ │申報差費:1,000元 │ │ ├───┼──────────────────────┤ │ │涉嫌詐│涉嫌詐領93年6月2日之差旅費250元 │ │ │領金額│ │ ├─┼───┴──────────────────────┤ │㈧│●關於93年6 月7 日部分 │ │編├──────────────────────────┤ │號│工程差費報告單(見94偵2532卷第97頁) │ │17├───┬──────────────────────┤ │ │ │工程名稱:田中工務分駐所轄內曲線地段應力解除│ │ │ │ 工程 │ │ │內 容│出差日期:93年6月7日 │ │ │ │起訖地點:田中至嘉義 │ │ │ │申報差費:500元 │ │ ├───┼──────────────────────┤ │ │涉嫌詐│250元 │ │ │領金額│ │ ├─┼───┴──────────────────────┤ │㈨│【關於93年6月8、9日部分】 │ │編├──────────────────────────┤ │號│工程差費報告單(見94偵2532卷第99頁) │ │18├───┬──────────────────────┤ │ │ │工程名稱:嘉義工務段轄內縱貫線K320+541東山路│ │ │ │ 平交道改善工程 │ │ │內 容│出差日期:93年6月8、9日 │ │ │ │起訖地點:田中至嘉義 │ │ │ │申報差費:1,000元 │ │ ├───┼──────────────────────┤ │ │涉嫌詐│500 元 │ │ │領金額│ │ ├─┼───┴──────────────────────┤ │㈩│【關於93年6 月14日部分】 │ │編├──────────────────────────┤ │號│工程差費報告單(見94偵2532卷第102頁) │ │19├───┬──────────────────────┤ │ │ │工程名稱:嘉義工務段轄內田中站及二水站內道岔│ │ │ │ 組立抽換工程 │ │ │內 容│出差日期:93年6月11、14日 │ │ │ │起訖地點:田中至嘉義 │ │ │ │申報差費:1,000元 │ │ ├───┼──────────────────────┤ │ │涉嫌詐│涉嫌詐領93年6月14日之差旅費500元 │ │ │領金額│(另93年6月11日犯罪部分詳事實欄之犯罪事實) │ ├─┼───┴──────────────────────┤ ││【關於93年6 月15日部分】 │ │編├──────────────────────────┤ │號│工程差費報告單(見94偵2532卷第103頁) │ │20├───┬──────────────────────┤ │ │ │工程名稱:嘉義工務段管內軌道綜合砸道工程(被│ │ │ │ 告實際參與現場工作) │ │ │內 容│出差日期:93年6月15日 │ │ │ │起訖地點:田中至新營 │ │ │ │申報差費:500元 │ │ ├───┼──────────────────────┤ │ │涉嫌詐│500元 │ │ │領金額│ │ ├─┼───┴──────────────────────┤ ││●關於93年6 月18日部分 │ │編├──────────────────────────┤ │號│工程差費報告單(見94偵2532卷第104頁) │ │21├───┬──────────────────────┤ │ │ │工程名稱:嘉義工務段管內集集線軌道養謢工程 │ │ │內 容│出差日期:93年6月17、18日 │ │ │ │起訖地點:田中至嘉義 │ │ │ │申報差費:1,000元 │ │ ├───┼──────────────────────┤ │ │涉嫌詐│涉嫌詐領93年6月18日之差旅費500元 │ │ │領金額│ │ ├─┼───┴──────────────────────┤ ││【關於93年7月5、●6日部分】 │ │編├──────────────────────────┤ │號│工程差費報告單(見94偵2532卷第115頁) │ │25├───┬──────────────────────┤ │ │ │工程名稱:嘉義工務段管內軌道綜合砸道工程(被│ │ │ │ 告實際參與現場工作) │ │ │內 容│出差日期:93年7月5、6日 │ │ │ │起訖地點:田中至新營 │ │ │ │申報差費:1,000元 │ │ ├───┼──────────────────────┤ │ │涉嫌詐│1,000 元 │ │ │領金額│ │ ├─┼───┴──────────────────────┤ ││【關於93年7 月9 日部分】 │ │編├──────────────────────────┤ │號│工程差費報告單(見94偵2532卷第119頁) │ │27├───┬──────────────────────┤ │ │ │工程名稱:嘉義工務段轄內田中站及二水站內道岔│ │ │ │ 組立抽換工程 │ │ │內 容│出差日期:93年7月9 日 │ │ │ │起訖地點:田中至嘉義 │ │ │ │申報差費:500元 │ │ ├───┼──────────────────────┤ │ │涉嫌詐│250元 │ │ │領金額│ │ ├─┼───┴──────────────────────┤ ││【關於93年7月22、●23日部分】 │ │編├──────────────────────────┤ │號│工程差費報告單(見94偵2532卷第121頁) │ │28├───┬──────────────────────┤ │ │ │工程名稱:嘉義工務段轄內田中站及二水站內道岔│ │ │ │ 組立抽換工程 │ │ │內 容│出差日期:93年7月22、23日 │ │ │ │起訖地點:田中至嘉義 │ │ │ │申報差費:1,000元 │ │ ├───┼──────────────────────┤ │ │涉嫌詐│500 元 │ │ │領金額│ │ ├─┼───┴──────────────────────┤ ││●關於93年8月2 、4 日部分 │ │編├──────────────────────────┤ │號│工程差費報告單(見94偵2532卷第130頁) │ │31├───┬──────────────────────┤ │ │ │工程名稱:嘉義工務段轄內縱貫線K320+541東山路│ │ │ │ 平交道改善工程 │ │ │內 容│出差日期:93年8月2、4日 │ │ │ │起訖地點:田中至新營 │ │ │ │申報差費:1,000元 │ │ ├───┼──────────────────────┤ │ │涉嫌詐│1,000 元 │ │ │領金額│ │ ├─┼───┴──────────────────────┤ ││【關於93年8月5、6日部分】 │ │編├──────────────────────────┤ │號│工程差費報告單(見94偵2532卷第132頁) │ │33├───┬──────────────────────┤ │ │ │工程名稱:臺灣鐵路更新軌道結構計劃(縱貫線曾│ │ │ │ 文溪橋改建工程) │ │ │內 容│出差日期:93年8月5、6日 │ │ │ │起訖地點:田中至嘉義 │ │ │ │申報差費:1,000元 │ │ ├───┼──────────────────────┤ │ │涉嫌詐│1,000 元 │ │ │領金額│ │ ├─┼───┴──────────────────────┤ ││【關於93年8月9、11日部分】 │ │編├──────────────────────────┤ │號│工程差費報告單(見94偵2532卷第134頁) │ │34├───┬──────────────────────┤ │ │ │工程名稱:社頭站月台擴建及增設雨棚工程(公務│ │ │ │ 部分) │ │ │內 容│出差日期:93年8月9、11日 │ │ │ │起訖地點:田中至嘉義 │ │ │ │申報差費:1,000元 │ │ ├───┼──────────────────────┤ │ │涉嫌詐│1,000 元 │ │ │領金額│ │ ├─┼───┴──────────────────────┤ ││【關於93年8月10日部分】 │ │編├──────────────────────────┤ │號│工程差費報告單(見94偵2532卷第135頁) │ │35├───┬──────────────────────┤ │ │ │工程名稱:臺灣鐵路更新軌道結構計劃(縱貫線曾│ │ │ │ 文溪橋改建工程) │ │ │內 容│出差日期:93年8月10日 │ │ │ │起訖地點:田中至嘉義 │ │ │ │申報差費:500元 │ │ ├───┼──────────────────────┤ │ │涉嫌詐│500 元 │ │ │領金額│ │ ├─┼───┴──────────────────────┤ ││【關於93年8月16、17日部分】 │ │編├──────────────────────────┤ │號│工程差費報告單(見94偵2532卷第137頁) │ │36├───┬──────────────────────┤ │ │ │工程名稱:臺灣鐵路更新軌道結構計劃(縱貫線曾│ │ │ │ 文溪橋改建工程) │ │ │內 容│出差日期:93年8月16、17日 │ │ │ │起訖地點:田中至嘉義 │ │ │ │申報差費:1,000元 │ │ ├───┼──────────────────────┤ │ │涉嫌詐│750 元 │ │ │領金額│ │ ├─┼───┴──────────────────────┤ ││【關於93年8月20、24日部分】 │ │編├──────────────────────────┤ │號│工程差費報告單(見94偵2532卷第140頁) │ │37├───┬──────────────────────┤ │ │ │工程名稱:臺灣鐵路更新軌道結構計劃(縱貫線曾│ │ │ │ 文溪橋改建工程) │ │ │內 容│出差日期:93年8月20、24日 │ │ │ │起訖地點:田中至善化 │ │ │ │申報差費:1,000元 │ │ ├───┼──────────────────────┤ │ │涉嫌詐│500 元 │ │ │領金額│ │ ├─┼───┴──────────────────────┤ ││【關於93年8月26、●27日部分】 │ │編├──────────────────────────┤ │號│工程差費報告單(見94偵2532卷第143頁) │ │38├───┬──────────────────────┤ │ │ │工程名稱:臺灣鐵路更新軌道結構計劃(縱貫線曾│ │ │ │ 文溪橋改建工程) │ │ │內 容│出差日期:93年8月26、27日 │ │ │ │起訖地點:田中至善化 │ │ │ │申報差費:1,000元 │ │ ├───┼──────────────────────┤ │ │涉嫌詐│500 元 │ │ │領金額│ │ ├─┼───┴──────────────────────┤ ││【關於93年9月●6、7、●8日部分】 │ │編├──────────────────────────┤ │號│工程差費報告單(見94偵2532卷第148頁) │ │40├───┬──────────────────────┤ │ │ │工程名稱:嘉義工務段管內軌道綜合砸道工程(被│ │ │ │ 告實際參與現場工作) │ │ │內 容│出差日期:93年7月5、6日 │ │ │ │起訖地點:田中至嘉義 │ │ │ │申報差費:1,500元 │ │ ├───┼──────────────────────┤ │ │涉嫌詐│750 元 │ │ │領金額│ │ ├─┼───┴──────────────────────┤ ││●關於93年9 月10日部分 │ │編├──────────────────────────┤ │號│工程差費報告單(見94偵2532卷第152頁) │ │41├───┬──────────────────────┤ │ │ │工程名稱:嘉義工務段管內噴泥改善工程(源泉- │ │ │ │ 車埕) │ │ │內 容│出差日期:93年9月9、10日 │ │ │ │起訖地點:田中至嘉義 │ │ │ │申報差費:1,000元 │ │ ├───┼──────────────────────┤ │ │涉嫌詐│涉嫌詐領93年9月10日之差旅費500元 │ │ │領金額│ │ ├─┼───┴──────────────────────┤ ││【關於93年9月16、17日部分】 │ │編├──────────────────────────┤ │號│工程差費報告單(見94偵2532卷第159頁) │ │43├───┬──────────────────────┤ │ │ │工程名稱:嘉義工務段轄內田中站及二水站內道岔│ │ │ │ 組立抽換工程 │ │ │內 容│出差日期:93年9月16、17日 │ │ │ │起訖地點:田中至嘉義 │ │ │ │申報差費:1,000元 │ │ ├───┼──────────────────────┤ │ │涉嫌詐│500 元 │ │ │領金額│ │ ├─┼───┴──────────────────────┤ ││●關於93年9 月20日部分 │ │編├──────────────────────────┤ │號│工程差費報告單(見94偵2532卷第162頁) │ │44├───┬──────────────────────┤ │ │ │工程名稱:嘉義工務段管內集集線軌道養謢工程 │ │ │內 容│出差日期:93年9月20、22日 │ │ │ │起訖地點:田中至嘉義 │ │ │ │申報差費:1,000元 │ │ ├───┼──────────────────────┤ │ │涉嫌詐│涉嫌詐領93年9月20日之差旅費250元 │ │ │領金額│ │ ├─┼───┴──────────────────────┤ ││【關於93年10月1、4日部分】 │ │編├──────────────────────────┤ │號│工程差費報告單(見94偵2532卷第170頁) │ │47├───┬──────────────────────┤ │ │ │工程名稱:嘉義工務段轄內抽換二水站PC枕式道岔│ │ │ │ 工程 │ │ │內 容│出差日期:93年10月1、4日 │ │ │ │起訖地點:田中至嘉義 │ │ │ │申報差費:1,000元 │ │ ├───┼──────────────────────┤ │ │涉嫌詐│500 元 │ │ │領金額│ │ ├─┼───┴──────────────────────┤ ││●關於93年10月6 日部分 │ │編├──────────────────────────┤ │號│工程差費報告單(見94偵2532卷第173頁) │ │48├───┬──────────────────────┤ │ │ │工程名稱:嘉義工務段管內噴泥改善工程(源泉- │ │ │ │ 車埕) │ │ │內 容│出差日期:93年10月5、6日 │ │ │ │起訖地點:田中至嘉義 │ │ │ │申報差費:1,000元 │ │ ├───┼──────────────────────┤ │ │涉嫌詐│涉嫌詐領93年10月6日之差旅費500元 │ │ │領金額│ │ ├─┼───┴──────────────────────┤ ││【關於93年10月7、●8日部分】 │ │編├──────────────────────────┤ │號│工程差費報告單(見94偵2532卷第174頁) │ │49├───┬──────────────────────┤ │ │ │工程名稱:嘉義工務段轄內抽換二水站PC枕式道岔│ │ │ │ 工程 │ │ │內 容│出差日期:93年8月9、11日 │ │ │ │起訖地點:田中至嘉義 │ │ │ │申報差費:1,000元 │ │ ├───┼──────────────────────┤ │ │涉嫌詐│1,000 元 │ │ │領金額│ │ ├─┼───┴──────────────────────┤ ││【關於93年10月11、12、14日部分】 │ │編├──────────────────────────┤ │號│工程差費報告單(見94偵2532卷第176頁) │ │50├───┬──────────────────────┤ │ │ │工程名稱:臺灣鐵路更新軌道結構計劃(新營站場│ │ │ │ 佈置門型架吊卸長軌工程) │ │ │內 容│出差日期:93年10月11、12、14日 │ │ │ │起訖地點:田中至新營 │ │ │ │申報差費:1,500元 │ │ ├───┼──────────────────────┤ │ │涉嫌詐│750 元 │ │ │領金額│ │ ├─┼───┴──────────────────────┤ ││●關於93年10月18日部分 │ │編├──────────────────────────┤ │號│工程差費報告單(見94偵2532卷第173頁) │ │52├───┬──────────────────────┤ │ │ │工程名稱:嘉義工務段管內集集線軌道養謢工程 │ │ │ │出差日期:93年10月18、20、22日 │ │ │內 容│起訖地點:田中至嘉義 │ │ │ │申報差費:1,500元 │ │ ├───┼──────────────────────┤ │ │涉嫌詐│涉嫌詐領93年10月18日之差旅費250元 │ │ │領金額│ │ ├─┼───┴──────────────────────┤ ││【關於93年11月1、●3、5日部分】 │ │編├──────────────────────────┤ │號│工程差費報告單(見94偵2532卷第188頁) │ │54├───┬──────────────────────┤ │ │ │工程名稱:嘉義工務段轄內抽換二水站PC枕式道岔│ │ │ │ 工程 │ │ │內 容│出差日期:93年11月1、3、5日 │ │ │ │起訖地點:田中至嘉義 │ │ │ │申報差費:1,500元 │ │ ├───┼──────────────────────┤ │ │涉嫌詐│1,250元 │ │ │領金額│ │ ├─┼───┴──────────────────────┤ ││●關於93年11月8、10、12日部分 │ │編├──────────────────────────┤ │號│工程差費報告單(見94偵2532卷第191頁) │ │55├───┬──────────────────────┤ │ │ │工程名稱:彰化縣二水鄉○○路○○道擴寬工程 │ │ │ │出差日期:93年11月8、10、12日 │ │ │內 容│起訖地點:田中至嘉義 │ │ │ │申報差費:1,500元 │ │ ├───┼──────────────────────┤ │ │涉嫌詐│750 元 │ │ │領金額│ │ ├─┼───┴──────────────────────┤ ││【關於93年11月9、11日部分】 │ │編├──────────────────────────┤ │號│工程差費報告單(見94偵2532卷第192頁) │ │56├───┬──────────────────────┤ │ │ │工程名稱:臺灣鐵路更新軌道結構計劃(新營站場│ │ │ │ 佈置門型架吊卸長軌工程) │ │ │內 容│出差日期:93年11月9、11日 │ │ │ │起訖地點:田中至新營 │ │ │ │申報差費:1,000元 │ │ ├───┼──────────────────────┤ │ │涉嫌詐│500 元 │ │ │領金額│ │ ├─┼───┴──────────────────────┤ ││●關於93年12月1 日部分 │ │編├──────────────────────────┤ │號│工程差費報告單(見94偵2532卷第200頁) │ │59├───┬──────────────────────┤ │ │ │工程名稱:嘉義工務段管內集集線軌道養謢工程 │ │ │內 容│出差日期:93年12月1、2日 │ │ │ │起訖地點:田中至嘉義 │ │ │ │申報差費:1,000元 │ │ ├───┼──────────────────────┤ │ │涉嫌詐│涉嫌詐領93年12月1日之差旅費250元 │ │ │領金額│ │ ├─┼───┴──────────────────────┤ ││【關於93年12月●3、6、7日部分】 │ │編├──────────────────────────┤ │號│工程差費報告單(見94偵2532卷第203頁) │ │60├───┬──────────────────────┤ │ │ │工程名稱:嘉義工務段管內噴泥改善工程(彰化- │ │ │ │ 林內) │ │ │內 容│出差日期:93年12月3、6、7日 │ │ │ │起訖地點:田中至嘉義 │ │ │ │申報差費:1,500元 │ │ ├───┼──────────────────────┤ │ │涉嫌詐│750 元 │ │ │領金額│ │ ├─┼───┴──────────────────────┤ ││【關於93年12月8、10日部分】 │ │編├──────────────────────────┤ │號│工程差費報告單(見94偵2532卷第207頁) │ │61├───┬──────────────────────┤ │ │ │工程名稱:臺灣鐵路更新軌道結構計劃(新營站場│ │ │ │ 佈置門型架吊卸長軌工程) │ │ │內 容│出差日期:93年12月8、10日 │ │ │ │起訖地點:田中至嘉義 │ │ │ │申報差費:1,000元 │ │ ├───┼──────────────────────┤ │ │涉嫌詐│500 元 │ │ │領金額│ │ ├─┼───┴──────────────────────┤ ││【關於93年12月9、13、14日部分】 │ │ │93.12.14.部分漏未起訴 │ │編├──────────────────────────┤ │號│工程差費報告單(見94偵2532卷第210頁) │ │62├───┬──────────────────────┤ │ │ │工程名稱:彰化縣二水鄉○○路○○道擴寬工程 │ │ │ │出差日期:93年12月9、13、14日 │ │ │內 容│起訖地點:田中至嘉義 │ │ │ │申報差費:1,500元 │ │ ├───┼──────────────────────┤ │ │涉嫌詐│750 元 │ │ │領金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