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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623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樊季康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詹志偉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31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詹志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志偉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之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故對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存有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時,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其是否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被告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另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根本上不得易科罰金,故於諭知判決時,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詹志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罪刑確定在案,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有法院前案紀錄表、上開判決書等在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4、14所示之罪均不得易科罰金,其餘之罪所處之刑則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查本件受刑人已請求聲請人就附表所示之罪,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此有定刑聲請切結書1紙在卷可考(附於114年度執聲字第3155號卷),是本件聲請符合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且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從而,聲請人以本院為附表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無訛,應予准許。

四、爰審酌受刑人之素行(見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5至17所示竊盜犯行均係侵害他人之財產法益,而附表編號4之犯行係提供帳戶供詐欺集團轉匯贓款,如附表編號6所示妨害公務犯行係駕車衝撞執行攔查勤務之警員,又如附表編號6所示各罪經同一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如附表編號10所示2罪經同一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暨受刑人對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表示請從輕量刑之意見(見卷附本院刑事庭定應執行刑案件陳述意見查詢表)等一切情狀,綜合評價受刑人應受矯治之程度,本於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刑罰經濟及恤刑目的,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樊季康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受刑人詹志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2/08/30 112/11/20 112/08/29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速偵字第3590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9706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696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新北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2164號 112年度簡字第6069號 113年度桃簡字第163號  判決日期 112/10/23 112/12/29 113/03/12 確定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新北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2164號 112年度簡字第6069號 113年度桃簡字第163號  確定日期 113/02/15 113/02/16 113/04/24 是否得易科罰金  是 是 是 備註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953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344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799號
受刑人詹志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4 5 6 罪名  洗錢防制法 竊盜 竊盜、妨害公務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6次)、3月(2次)、6月(2次),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1/12/21~111/12/24 112/11/17 112/11/14~112/12/30(10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3249號等 桃園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2084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34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金簡字第109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753號 113年度簡字第2718號  判決日期 113/05/31 113/06/28 113/08/20 確定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金簡字第109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753號 113年度簡字第2718號  確定日期 113/07/09 113/07/31 113/09/25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是 是 備註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557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587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098號
受刑人詹志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7 8 9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2/12/28 112/08/03 113/01/26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3303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偵字第7205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213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桃園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2908號 113年度桃簡字第1083號 113年度簡字第3954號  判決日期 113/07/30 113/08/20 113/08/27 確定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桃園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2908號 113年度桃簡字第1083號 113年度簡字第3954號  確定日期 113/09/05 113/09/24 113/10/14 是否得易科罰金  是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614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4518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734號
受刑人詹志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0 11 12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1次)、6月(1次),應執行刑9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1次)、3月(1次),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均112/12/30 112/11/18 112/12/18、113/1/22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7535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1162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4910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桃簡字第2127號 113年度簡字第4523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1657號  判決日期 113/09/09 113/10/04 113/12/30 確定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桃簡字第2127號 113年度簡字第4523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1657號  確定日期 113/10/24 113/11/29 114/02/06 是否得易科罰金  是 是 是 備註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5440號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47號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518號
受刑人詹志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3 14 15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2/11/17 112/11/16 112/08/16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7927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7927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偵字第755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3244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3244號 113年度桃簡字第1907號  判決日期 114/01/24 114/01/24 113/12/24 確定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3244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3244號 113年度桃簡字第1907號  確定日期 114/03/12 114/03/12 114/02/04 是否得易科罰金  是 否 是 備註  桃園地檢114年度執字第4769號 桃園地檢114年度執字第4768號 桃園地檢114年度執字第6533號
受刑人詹志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6 17  罪名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2/12/21 112/12/31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4年度偵字第1338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5558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4年度審簡字第538號 114年度審簡字第526號   判決日期 114/04/30 114/05/29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4年度審簡字第538號 114年度審簡字第526號   確定日期 114/06/04 114/07/09  是否得易科罰金  是 是  備註  桃園地檢114年度執字第9138號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9261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4623號於民國 115 年 0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